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

2024-08-17

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精选11篇)

1.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 篇一

有位行业前辈曾说,销售是一门艺术,而销售汽车更是一门豪华艺术。卖汽车可不是一件那么简单的事情,面对着完全不同的客户,而这些客户在不同时间、不同状态下会有不同的需求和表现。作为销售高手,既要满足客户需求,又要达到销售目的;既要让不同层次客户满意,又要为公司赢得利润。这就需要管理,而管理也正是这样一门艺术:通过使用已有的资源来达成想要达成的目标。

对于处在瞬息万变的汽车销售领域中的销售部门管理者来说,最难的不是做到与汽车行业同步,而是处理销售团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不断出现的诸多新挑战。在行业中,汽车销售部门经理人可以说是一个充满竞争与挑战的职位,这是把新车和二手车经销商销售经理人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作为单独一个系列专题加以分析阐释的原因所在。

营业额?不是问题

假如有人对你说:“营业额绝对不是问题!”你一定会说:“只有从来没在汽车经销店工作过,或者从来没有担任销售管理职位的人才会夸如此海口。”但是,这里我要告诉你,我是一个地道的汽车销售经理人,我在这里所讲的也绝对不是纸上谈兵。我认为,只要用心,我们都可以做到营业额不再是问题。

不要以为我在说大话,事实上,我很明白也深刻体会过营业额带给销售经理人的挑战和压力。营业额问题可能会导致销售业务的生产力下降、利润降低、工作表现不稳定,进而会使工作人员在给顾客展示产品过程中工作压力过重,产生超负荷工作。此外,营业额问题处理不当也会导致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的下降,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的现象也会产生。营业额所带来的问题还远远不仅局限于此……

营业额带来的挑战是一种难题还是一种症候?许多人认为我们所提到的营业额需要面临的挑战是产生所有营销问题的根本原因。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下面的这个问题:

营业额:是难题还是一种症候?

答案:营业额就是一种症候。

很多时候,我们需要换位思考,此时作为销售管理者的你需要想到曾几时作为普通销售人员的你,然后才会明白现在作为你的雇员的真实感受。

营业额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症候?一些人会认为是团队协作能力弱、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差、抑或是人员配置不足或其他问题导致了营业额状况难以面对。但是,我认为,营业额并

不是由于这些因素导致的。营业额是领导能力的体现,与营业额相关的诸多问题也是销售部门领导人能力问题所产生的症候。与之相关的领导阶层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缺乏工作的目的性;

2.缺乏整合统一性

3.缺乏发展一个强有力销售团队的整体规划;

4.沟通能力弱;

5.过分重视部门和经销店的金钱和资产,却恰恰忽视创造这些价值的汽车销售人员。

接下来,我们要具体分析以上所列的管理问题是如何导致营业额成为一种症候。我一直主张销售经理人以自己的经历作为培训销售人员的方法。很多时候,我们需要换位思考,此时作为销售管理者的你需要想到曾几时作为普通销售人员的你,然后才会明白现在作为你的雇员的真实感受。我们在培训过程中要这样问自己和销售人员:我们在一个经销店或在一个公司工作只是为了生活和生存?我们是否很在意自己的工作?我相信,任何人都曾经处在这样的处境之下,甚至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现在还是处于工作只是为了生存的工作状态下。当你处于一个工作位置时,你是否在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你是否会仅仅因为金钱而跳槽?(请让受培训人员多次重复回答这些问题,作为管理者的你也要扪心自问)当一个公司和一份工作都缺乏目的性的时候,营业额就会成为一种症候。

你是否曾经为一个缺乏整体统一性的经理人打工?这种经理人往往是口头与行动不能够挂钩的领导,他们经常会许诺一件事,却从来没有实施。还有一部分人喜欢用“诚信”、“守约”这样的词来标榜自己,事实上却总是把自己的缺点显露给别人,这样的标榜只会给自己带来羞辱。很不幸的是,我认为我们很多人都为这样的老板工作过。现在就有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否会继续做好自己的事情?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考核你曾经所做的工作,你认为是否可以用“精确”和“正确”两个词来形容?你的答案当然也应该是肯定的。你起初所做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并超出了为经销商必须创造的利润范畴?也许你还不能够做到如此。你是否会一有机会就离开你所供职的经销店?也许会。当个人或经销商的所说与所做缺乏整合统一性时,营业额也会成为公司运营的一个症状。

你是否曾经在一个没有未来规划和责任扩张的公司工作过?这是否是一个使你哪都不能去的工作环境?你在这里是否呆了很久?我认为,一个没有成长、学习、晋升机会并且不能提升个人价值的工作环境,员工就没有必要长期在这里工作。当员工不能成长和发展时,营业额同样会是经销店运转的一大症候。

你是否曾经在一个总是有突如其来变故的经销店工作?你所在的公司会不会因为负责人的更替而改变薪酬?

在一般情况下,人员之间的沟通不力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可以说,部门内部的沟通不力会导致误会、冲突、消极现象以及压力的产生,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当然,这会影响营业额目标的完成。

最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潜伏性问题就是,部门负责人过于重视盈利和利润的获得,却把销售人员放在很低的位置上。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都陷入这样的困境之中,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所说的就是我们对待别人的态度。同样,我们要以自己的经历举例。假使一个人对你很友善,你是否会认为他是假冒伪善?假使他们和你讲话时采用礼貌客气的语气,你是否会说他们很不真诚?你是否相信别人所说的这些话或者是你自己对人的判断力?当然,毫无疑问,我们每个人都很相信自己对人对物的判断力。当我们面对一个心口不一的人时,我们对那人的尊敬会增加、减少抑或是保持不变?毫无疑问,这种好感和尊敬只会日渐趋少。我们判断一个人时不仅仅会依据自己的直觉,而且也会依据自己的洞察力来做出判断。你是否曾经为一个你不再尊敬的人工作?你是否会在那个岗位上工作很久?当员工和雇主互相都不再尊重对方时,营业额就会毫无保障。

工作的目的性、言行的统一性、员工的成长和发展空间、有效的沟通途径、对别人的尊重都是一个领导者应该注意的问题。当员工能够和领导理念以致部门精神融为一体共存亡的时候,就会有信任和忠诚产生,那时,营业额就不再是一个难题。当领导者和你领导的整个部门都致力于人才潜在能力的挖掘时,你所领导的销售人员就可以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从而成为最优秀的员工,营业额也将不再是问题。当你和你所领导的员工能够有很好的沟通时,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紧张感就会自动消失,有效的协作将更加有利于提高销售盈利。当领导和员工都知道尊重别人善待别人时,人与人之间就会心存感激和报答之情,那么,营业额还会是难题吗?

此时,营业额不再是问题,我认为,营业额无保障只是由于领导不当产生的症状。幸运的是,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你拥有改变这一切的能力。努力,你就会成为最优秀的领导者。

2.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汽车销量井喷式的发展, 汽车消费投诉量也在“突飞猛进”中。消费者被汽车质量问题弄得筋疲力尽, 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与工作。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定了厂家和经销商需要出售的质量合格的产品, 但实际上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政府也不容易监管, 因此, 国家制定了实践性更强的法律来解决关于汽车质量方面的纠纷。2013年1月15日, 汽车“三包”政策《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以下简称三包) 已于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汽车“三包”新规解析

汽车“三包”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 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汽车三包新政的具体情况表现包含了下列三个方面。

第一, 消费者在连续累积了两次修理, 汽车的安全性能仍然有严重的故障未能排除, 或是又发现新的安全隐患、故障, 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款或者更换新货。

第二, 汽车的发动机变速器已经连续更换两次, 或者是汽车的某一个核心零部件连续更换两次后, 汽车仍无法正常使用, 那么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款或者更换新货。

第三, 悬架系统、转向系统、前后条、制动系统或是车身其中的同一个核心的零部件, 连续更换两次后, 汽车仍无法正常使用, 那么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款或者更换新货。

除了上面三条规定之外, 汽车“三包”新政还规定了在汽车“三包”的有效日期范围里, 如果是因为其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修理的时间累积高于35个工作日, 或者是因为同一个维修问题而产生的维修次数高于5次以上, 那么购买者只要凭借其有效的购买三包证书以及购买汽车的发票, 就可以到销售点进行更换新产品。但是, 汽车“三包”新规在相关的规定中, 却对可以免费更换的哪些容易损坏的零部件保持了看法, 没有明确地写明这些相对应的条款, 和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零部件的规定相比较简单明了, 甚至是没有明确说明。

3 汽车“三包”新规的出台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影响

3.1 汽车销售服务面临的挑战

第一, 新规中列出了多种情况可以进行退换货,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应在新车验收、汽车展示、库存、新车交车等多个环节中消除隐患, 避免客户退换车现象。

第二, 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出现滞留上报新车销售信息, 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 生产厂家处理完客户问题后便会追究经销商的责任, 避免新车出现问题后涉及退换车的相关费用问题。

3.2 汽车维修服务面临的挑战

3.2.1 新规中, 包修期延长, 里程数大大增加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 出现转向系统或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 消费者更换或退货的, 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退货。汽车维修部门必须依照新规对售后汽车进行维修, 这使得售后维修部门对售后的每一辆车所承担的包修责任加大。

3.2.2 规定了修理次数, 维修质量要求更高

新“三包”规定,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进行了2次修理, 却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 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 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的。同时, 在产品三包期内, 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日的, 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过5次的, 销售者负责更换。维修次数的规定使得汽车维修部门对每一次维修后的汽车都要有质量保证, 一旦维修质量低, 在包修期内再次出现质量问题, 次数超过规定次数, 汽车消费者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这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来说也是很大的考验。

4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管理对策

4.1 汽车销售服务管理对策

第一, 加强新车验收和新车交付过程的管控。建立独立的新车PDI验收小组和PDI检查返修记录, 同时新车交付时, 要求和客户一起进行新车交付前的检查, 建立起一整套的内部管理监控系统。

第二, 经销商要改变经营观念, 及时传递新车销售信息, 避免因管理信息上报滞后造成与生产厂家以及消费者的纠纷。

第三, 应进一步明确退换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4.2 汽车维修服务管理对策

第一, 建立健全的客户档案, 包括CRM管理系统和纸质档案。在CRM管理系统中要对客户的修理问题, 修理次数、修理时间累计等数据设计数据上限, 以便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及时掌握客户的维修信息。同时纸质档案一定要保存完整, 内容一定要清晰, 准确, 以便出现争议时及时提供有效资料。

第二, 备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避免因备件不足而耽误维修进程导致修理时间超过35日。

第三, 加强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 切实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改善维修工艺, 持续提升一次性诊断和一次性修复率。

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是汽车销售服务业的一个新的挑战。针对“三包”政策的实施,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管理水平和汽车维修的服务水平的提高, 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为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摘要:本文对政府新出台的汽车“三包”新规进行解析, 并针对该政策提出的新标准从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角度探讨汽车销售服务企业面临的挑战, 并且从汽车销售服务和汽车维修服务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以提高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汽车三包,维修企业,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1]徐莹, 左付山, 蔡明.汽车三包对汽车维修业的影响分析[J].价值工程, 2013 (18) :166-167.

[2]李昊.解读汽车三包法, 浅淡如何应对汽车三包法[J].管理学家, 2013 (4) :362.

3.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金融风险 汽车销售

0 引言

汽车销售金融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汽车厂家、银行、汽车经销商之间的一种新型银企合作方式。借助这种方式,厂家可以促进销售,降低库存;经销商可以获得延期付款信用和融资支持;银行则可以获得开票手续费收入及存款收益。其常见操作模式是签订《三方协议》,厂家提供回购或调剂销售的保证,经销商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开出收款人为汽车厂家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汽车运抵仓库时,三方验证,汽车合格证由银行监管,经销商办理车辆保险、抵押手续,根据销售情况陆续赎回合格证并到期承付票款。其中,车辆保险、抵押、汽车合格证监管是银行主要的操作风险控制手段,合格证监管是核心。

1目前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合格证监管

合格证监管包括合格证的收取和发放两个操作环节。

1.1.1合格证收取

为防范合格证交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伪造风险,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明确银行为合格证的接收方,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车辆抵库时,合格证要由运输商直接交付银行经办人员。银行、汽车经销商、运输商三方验证车证相符后,由银行、经销商在运输单据上签字确认,厂家凭以向运输商付款。

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不同厂家、不同车辆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商的素质参差不齐,运输商到车时间也有不确定性(譬如晚上到货、节假日到货),加上运输商对操作环节的忽视以及由于某些原因银行不能及时到达办理交接,运输商常常委托经销商将证交付银行,运输商作为风险“防火墙”的作用难以发挥;加上银行经办人员缺乏辨别合格证真伪的专业知识,合格证伪造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防范。

1.1.2合格证发放

合格证发放包括经销商日常领取和全部赎回。目前,合格证发放实行的是市场部门与营业部门的双重控制:市场部门负责登记合格证台账、审批发放合格证,营业部门负责保证金的冻结、保证金余额的监控、合格证的保管和发放。

经销商一般每周都有新车入库,每天均要取证,合格证发放的频率很高,由于合格证的出库需要市场部门审批,经销商合格证领取的时间有一定的突发性,与汽车金融操作员的时间安排常有冲突,一些特殊处理情况就难以避免(譬如在电话确认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先发放合格证以后补办审批程序)。合格证的发放,手续烦琐,效率低,客户等待时间长,业务成本高。

1.2车辆抵押

1.2.1抵押频次问题

对同一银承项下的车辆是全部运抵入库后一次性办理抵押,还是根据运输批次,分批分次抵押,银行没有明确要求。实际运作中,由于同一银承项下的车辆分批次到达,入库即开始销售,加上有的车辆本来就属于预售车辆,若车辆全部运抵仓库后办理抵押,一方面,库存期间的风险难以防范,另一方面,由于厂家发车周期较长,大量车辆已经售出,全部抵押就失去意义;若分批次办理抵押,会大大增加业务成本。笔者调查曾发现,一笔530万元的银承,共42辆车,,发车周期超过一个月。若全部运抵后一次性办理抵押,车辆已销售过半;若分次抵押,要办7次抵押登记,业务成本很高。

1.2.2抵押登记问题

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债权银行取得优先受偿权、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法定条件。经销商待售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是工商局。据了解,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明确车辆权属的证明----增值税发票,但有的汽车厂家常常在月末根据销售出去的车辆金额,给经销商一次性寄送发票,使得分次办理抵押登记几乎不可能。再者,即便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经销商抵押车辆属于待售车辆,几乎每天都会有销售行为发生,无论是一次性还是分批次办理抵押,都需要经常变更抵押登记,这将大大提高银行业务成本。

1.3车辆保险

银行要求经销商购买一定数额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财产保险。但是,具体购买什么险种?在金额上,是按平均最大库存,还是按银行授信风险敞口购买保险?银行未予明确要求。

2引发的几点思考

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美国花旗银行主席沃尔特威斯顿说过:“银行家从事的是管理风险的行业。简单来说,这就是银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目前,银行在普遍加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对操作风险的研究还不够。本文仅就汽车销售金融业务操作流程存在的主要问题,谈一下对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看法。

2.1操作风险管理要考虑成本,兼顾效率

风险控制是需要成本的,风险控制不仅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更有可能增加客户的业务成本(譬如延长客户等待时间等)。因此,操作风险管理,要把握成本原则,考虑由此增加的客户运营成本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兼顾客户需求及业务效率,注意避免过度控制和控制不足。

就本项业务而言,合格证作为重要的操作风险管理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管经销商的经营现金流,实现对销售回款的控制。经销商每销售一辆车,都需要到银行缴款赎证,其销售行为必须经过银行的确认才能完全实现。虽然合格证不代表物权,对合格证的监管并不代表着银行对相应车辆拥有所有权,但在尚未找到更合适的、更低成本的控制经销商销售回款现金流方式的情况下,合格证监管可能是银行现阶段不得已的选择。

但在该风险管理措施实施的过程中,考虑到成本及效率问题,对操作流程仍可以适当简化:

2.1.1合格证的收取。

建议可以由经办部门根据经销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合格证是否需要运输商签封,是否每一次均需要三方交接,还是某些情况下允许经销商代交,从而解决到车时间不确定以及银行人员配置问题,降低经办部门的运营成本。

2.1.2合格证发放

合格证的发放,是合格证的变现过程,实质上也是银行信贷风险的释放过程,因此,没有必要设置复杂的审批流程。从成本、效率角度出发,市场部门完全可以由具体的审批部门转变成事后监督部门以及特殊事项的审批部门(譬如全部赎回、一笔银承项下的第一次赎证等),从烦琐的日常操作中解脱出来;汽车合格证视同重要凭证,可以由营业部门统一保管,除合格证的收取、全部赎回、一笔银承项的第一次取证等业务由授权的汽车金融操作员办理外,客户可以凭《申请书》、支票、《出库单》直接到柜台取证,从而大大简化操作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提高服务效率,降低银行以及客户的业务成本。

2.2操作风险管理要讲究实效

操作风险管理要考虑控制措施的实效性及可操作性,要避免制定一些看似完备的、但在实际中难以执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形成风险管理的“形式主义”。

就本项业务而言,鉴于抵押复杂的操作流程,以及由于难以办理抵押登记而造成车辆抵押行为的无效,因此,个人认为,该项风险控制措施不具有实效性,建议改用其他监控方式,譬如严格控制经销商信用额度,限定经销商对外负债水平(包括应付账款、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限定开票频次,定期不定期抽查库存等做法,取代车辆抵押。

2.3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求要细化

操作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要细化,避免引起不同的解读,影响风险控制措施的实行。

就本项业务而言,建议统一要求经销商按年平均最大库存购买保险,考虑到在途车辆由厂家和运输商负责,在有效覆盖我行授信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保险金额可以低于我行的授信风险敞口。从汽车经销商多年来的运营情况看,库存车辆发生盗抢的几率很低,为降低客户的业务成本,盗抢险可以不买,可以要求购买财产综合险,有效保障我行债权。

2.4市场部门要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

从产权制度讲,银行信贷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是股东及银行债权人,客户经理以及信贷管理人员作为代理人,均有道德风险,基于道德风险防范而建立起来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制度基础是非常脆弱的。而从商业银行实际业务运作以及风险管理的实效性而言,个人认为,市场部门应该承担起更大的风险管理职责。

3结 论

4.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1. 全员上岗需用普通话和客户进行交流;

2. 全员个人卫生干净利落,男士发型规正,不易过长,女士不易披头散发,须盘发,无须佩带多余的饰品,化淡妆,统一穿黑皮鞋干净无尘土,工装得体,佩带工牌;

3. 办公区域卫生销售人员人人有责。随时抽查,包括展车,展面展台,洽淡桌,烟灰缸,单页架,各自的办公桌,更衣室;(注:各自销售顾问在接待完客户后第一时间收拾卫生不得让垃圾成堆,地面,台面,车内外,烟灰缸保持清洁);

4. 全员须在上班点提前十分钟进入工作状态,结束卫生清扫,点名例行晨会,未出席者视为迟到处理;

5. 销售接待流程作业:前台站岗值班 2 名,副岗 3 名,有客户进本店前大院门口时前台站岗人员携带销售工具夹依次出门迎接客户,引导客户泊车,热情的引客户进展厅,展厅销售人员都应热情大方的喊“欢迎光临”副岗人员依次替补,副岗人员负责协助主接待人员的促成交工作;

5.汽车销售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销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销售公司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增强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整车发票管理规定、货款回笼管理规定、市场部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内勤费用管理规定、出差待遇管理规定、办公用品配置管理规定、附则八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销售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整车发票管理规定

第四条整车发票是指公司为购车客户和经销商开具的购车发票。

第五条整车发票的开具金额应以销售合同上的实际价格为依据。由于车辆配置更改而造成销售价格变更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原因,由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确认;对开具发票有特殊要求的,须由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书面批准。

第六条包括接车和送车在内,所有新车必须当日发车,当日开发票,如有特殊原因要求缓开发票的,必须事前由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需换开发票的客户,需要市场部经理填开《更改发票通知单》并写明重开发票的原因,附上原发票一并退交给销售公司,并由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批准后,方予以换开发票。

第八条所有人员(含客户)在财务部门领取发票时,必须在《发票领取登记册》上签名备查,根据市场部要求寄出发票的,由财务人员登记并保留寄件存根。

第九条已开具的发票经手人要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由当事人出具检查,每份发票罚款5000-10000元。

第三章货款回笼管理

第十条整车货款(包括预付款)原则上以银行汇票(或可确认的电汇)接收,市场部业务人员在收到汇票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销售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业务员不允许擅自截留使用,必须在收到现金1个工作日内,足额汇至公司指定账号,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和现金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商业承兑汇票一律不予接受。

第十二条各市场部经理及业务人员必须确保货款按期足额回笼,具体要求如下:

1、对自行提车用户,在确认用户付清全款后,方可办理交接车手续;

2、对要求送车的客户,客户支付余款后业务员将电汇凭证或汇票复印件注明合同编号并于当日传真回销售公司,销售公司确认款到后,派送车员将车辆送达目的地交接车。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批准。

3、各市场部经理和业务员经手的每一笔订单,都必须善始善终,每月回款统计中,如有尾款、送车费等未收款项,销售公司以《催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各市场部经理,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尚不能回款的,扣发当月考核工资,并计入当月考核。

4、销售公司领导书面同意周转车、分期付款和可延期付款不计入考核。

6.汽车销售二级网点标准管理办法 篇六

一、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即二级经销部,负责对二级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二级网点的选建要实地考察,确切掌握对方的资信情况、经营

业绩、地址、法人代表情况等,并考虑地域布局的合理性。必要时由财务部门参与考察。

三、二级网点的确定由总经理批准。确定的原则主要为诚信、守约、规范,有市场开拓能力。要择优精选,长期合作,增进了解,双赢互惠。

四、对二级网络建立台帐,分别对人员情况,提车及保证金情况,销售及计划完成情况,销售顾问奖励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和考核。提成款及保证金根据变化情况随时与财务核对。

五、根据厂家政策及公司战略调整,及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

政策,通知并监督各二级网点实施;对二级网点实行计划考核,每月1号前,将该月销售计划分解并通知到各二级网点,由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月底进行考核兑现。

六、每月汇总二级网点客户信息,定期对各二级网点巡回检查,检查其执行协议 情况、执行销售政策情况及日常业务开展情况。相关工作内容及市场分析每月末形成月报。

七、根据库存变化,及时将库存资源及厂家相关资源信息通知各二级网点,指导二级网点的订货和销售,有利于公司库存资源的合理、优化。

八、对二级网点原则上实行全款提车。未交足全款提走的车辆,应实

施有效的监控管理,并在提走30天后及时开票并交足全款。未交足全款提走的车辆其合格证及备用钥匙、工具包等必须留存我方并认真保管,不得出现任何疏漏。

九、二级网点提车手续必须完备有效,手续不全,严禁放车。提车人

应持二级网点介绍信原件,注明提车人姓名、身份证号、所提车辆型号、颜色(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也可由二级网点通过传真形式通知放车,传真须注明详细内容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放车时应严格审查二级网点指定的提车人身份证明与其所持介绍信或传真通知是否完全一致。应留存提车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收到条,并由提车人在收到条上注明所提车发动机号与底盘号。

十、办理贷款购车,款未到帐严禁放车。如遇客户在在提车时临时变

更车型,应及时与二级网点沟通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以免发生 纠纷。

十一、二级网点所需车辆原则上自提,发生的费用自理。特殊情况下

我方送车的,如费用较大应提前请示总经理同意。

十二、二级网点调换车辆原则上应在30天内进行,逾期调换应请示

总经理同意。调换车辆手续应比照上述第九条内容办理。我方 去人提车时应携带对方收到条前往。调换车后,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公司与二级网点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期满后未续签的,该

二级网点提车必须全款。未签协议的销售代理单位,提车必须 全款。

十四、二级网点销售顾问应固定专人,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营销

理念、营销政策、促销知识、展厅接待艺术、车辆技术知识等。培训情况应建立档案。销售顾问奖励应及时兑现,并登记造册,动态考核管理。

十五、鼓励、支持二级网点在当地开展促销、展示、广告宣传活动。

重大活动公司提供人员、车辆、宣传品等支持。公司给予一定 比例的资金支持,用于二级网点门头形象、展厅背景板、户外 广告等宣传形式的支出。

十六、鼓励、协助二级网点开发大客户市场,给予政策上全力支持。

对业绩突出的二级网点的特殊奖励报总经理批准。

十七、二级网点政策应优于展厅销售政策,以调动和保护二级经销商

积级性。二级网点已登记客户信息的,若在公司展厅成交,可 计入二级网点计划,不计提奖励或视情少提;二级网点区域内 客户来公司或来电咨询,应介绍其联系当地经销商,若其执意 来店成交,则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与当地二级网点沟通。

十八、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反馈、汇总,提交公司研

7.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 篇七

一、我国汽车销售企业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预算管理是与企业战略发展相配合的战略保障体系, 近年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 预算管理也受到了汽车销售企业的重视, 同时对于企业发展也有了很大的助力作用, 然而汽车销售企业也存在着预算编制不完善, 预算分析不全面, 预算考核方法落后, 预算信息化使用不普遍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会阻碍汽车销售企业的预算管理实施和企业长期发展。

(一) 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 观念落后与认识误区

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全面预算管理认识不够, 把预算管理完全等同于财务行为。汽车销售企业, 虽有全面预算的意识, 因种种原因, 还没有将全面预算财务管理知识应用于经营实践。

从表1.1可以看出, 预算管理在各个行业的应用极为普遍, 销售业、制造业等行业基本上达到了100%的运用, 可能是这些行业极为重视成本预算、利润预算以及费用预算。同时在汽车销售业内部是否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 (表2.2来自对神木汽车城汽车销售企业的实地调查)

由表1.2可以看出只有47.22%的汽车销售企业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对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2. 预算编制方法不到位, 预算编制程序不合理

(1) 在预算编制方法方面, 我国多数企业均采用增量或减量预算编制方法来编制预算, 简单地将历史数据为基础进行加减;预算周期过长会导致预算经济活动的情况和实际有较大的差异, 因为不确定的因素较多, 尤其对那些生产型企业和市场环境变动有较大影响的的企业来说, 其结果可能是因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而无法准确进行业绩考核的作用。

(2) 在预算编制程序方面, 汽车销售企业同大多数企业相同还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因缺乏民主参与, 易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直接导致预算失误。其次, 预算编制程序中应当重视下级的意见, 这样的话不容易产生与实际脱节的状况, 基层的意见在企业看来是最原始的, 也是对预算来说最为准确的。

(二) 预算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未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分析

汽车销售企业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分析对于整个预算管理来说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国存在一些汽车销售企业未对汽车加工预算、汽车销售预算等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分析, 因为专项费用投入比例相对较大, 属于企业重点监控的费用, 出于对营销资金的管理限制, 实际经常出现超预算的现象, 应做到具体分析并及时修正预算执行偏差。

2. 预算考核体系不完善, 信息化实施不到位

预算考核作为预算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是对企业内部各级责任中心预算执行结果 (实际经营业绩) 进行考核和评。很多企业职工奖金与公司预算执行情况无明显联系, 由此可见企业预算考评制度不明确或者没有涉及员工利益化, 预算执行情况对企业的影响也并不明显。部分汽车销售企业没有完善的预算管理信息实施平台, 缺乏完善的预警系统, 导致预算出现危机不能及时发现, 给企业带俩不必要的损失。

二、汽车销售企业预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 预算编制方面

1. 将全面预算管理形成企业文化, 强调全员参与

以如今的国际和国内形势来看, 全面预算管理势必成为一种趋势, 将预算管理发展成为一种企业文化也是多数企业正在发展的方向, 企业应该加强公司内部培训, 让员工深入了解预算管理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直接贡献者, 预算工作并非只有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 应动员全体员工积极配合预算执行, 力求预算管理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 企业员工对预算管理的参与度提高可以减少决策者与其他员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从而能对企业管理作出相对优越的决定。

2. 建立良好的企业预算管理机制

建立良好的企业预算管理机制包括优化汽车企业预算编制方法和整合汽车企业预算管理程序。企业应该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各责任中心的职责, 确定总体预算目标, 进行预算编制和汇总、执行和控制管理、业绩考评和差异分析等一系列预算管理制度。另外, 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 要求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逐渐形成一套企业本身的成本、费用标准。以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例:大众的“问题解决法”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上海大众的预算管理机构是以经管会为直接领导、下设以部为执行单位的预算管理组织, 其具体组织形式如下: (图2.1上海大众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图)

(二) 预算分析方面

1. 认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建立全面预算分析制度

针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例如:上海大众汽车销售企业设立了预算委员会, 委员会的设立提高了全员的预算意识、对预算管理这一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预算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包括对月度、季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各部预算执行结果的反馈。建立全面的预算分析制度有利于让公司决策层全面掌握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 研究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 及时纠正全面预算的执行偏差, 并能落实到有效决策中去。决策层可以根据反映的预算信息进行实时动态检查, 从而决定如何对经营决策进行调整。

2. 建立信息化的预算考核体系

考核体系是预算工作生命线, 没有考核, 预算工作的实施效果就难以评价。汽车销售企业发展ERP系统起绝对的助力作用, 在信息化的平台上整合企业已获得的资源, 将有效的资料整理出来供管理层参考决策, 所以ERP作为一种工具服务于预算管理。也就是说ERP这一信息系统和汽车销售企业预算管理是相辅相成的, 将两者结合不仅能及时获得动态数据, 更能通过预警减少错误决策中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结论

总之, 汽车销售企业只要树立正确的预算管理理念, 遵循预算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和理念, 结合企业自身长远发展战略选择合理的全面预算编制程序, 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建立信息化的预算考核体系, 将互联网这一新兴操作工具使用到企业预算管理中来, 就能够提高企业的预算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营的管理目标从而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冯梦佳, 杨守杰.企业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14, 04:112-113.

[2]时媛媛.外资企业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14:52-54.

8.汽车销售商的恐惧 篇八

王莉在她上班第一天,很轻松就完成了第一笔生意。太简单了。顾客进来只是问了几个问题,然后做了一阵子的试驾,就花十几万元买了一辆福特牌的汽车。不过这是王莉在一年前进入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时的事情了,回想当时,上门购买汽车的人可谓是络绎不绝,“我们现场就达成了交易。”今年31岁的王莉说,她轻松地把800多元的回扣带回了家。

但一年之后,即使他们最终决定要买,也几乎没有人会在现场作出购买的决定。去年夏天开始,王莉的收入就减少了一半,这促使她不得不开始打陌生拜访电话给那些汽车经纪人。

中国一度炽热的汽车市场瞬间冷却,对于王莉和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种震动。在过去几年里,中国汽车市场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从而吸引了来自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汽车厂商的大量投资。而2004年,中国汽车销量增长降到15%。

这依然是一个快速的增长数字,因为美国同期的数据只有1%,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要比字面上看起来严重得多。

今年的前景依然不太乐观。分析家们预测,2005年汽车销量会继续下滑。

有专家把汽车市场的滑坡归因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即控制银行贷款以给过热的经济降温。这种限制使得经销商和顾客难以获得融资。但是,这并非惟一的原因。很多购买者都是持币以待,他们在等待更低的价格。另外有一部分人取消了购买的计划,因为交通状况日益恶化,同时石油价格和其他相关成本也在增加。

国外汽车厂商的反应是削减价格,缩小利润。同时他们还要面对本土汽车制造商的激烈竞争,为其在中国的设施投入几十亿美元的资金。但是现在看来,他们的这些投资似乎显得太激进了。

“继续投资就像是自杀,但是不投资就相当于等待死亡的到来。”汽车专家如是说。

正如很多行业专家所认为的那样,中国汽车行业的远景仍然是美好的,因为中国有庞大的人口基数、年收入在不断增长、而且汽车保有率较低。现在中国公路上驰骋的汽车只有2400万辆,相当于美国的十分之一。但中国的汽车保有量最终会超过美国,就像在电冰箱、手机和电视机等行业一样。

当然,这将是一条遥远而艰难的路。实际上,最近汽车销量的下降,说明了在一个政府对市场有较大影响力、中产阶级正在形成的国家中,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

由于政府必须花大精力处理好糟糕的金融系统和高额的不良资产。因此带来了银行政策的收缩,使得通过汽车贷款购买汽车的人数,从2004年上半年占总购买人数的三分之一,降至10%。

基础设施问题,也限制着中国汽车的销量。很多城市缺乏足够的交通道路和停车场。因此,地方政府在鼓励消费的同时,“也希望人们在购买汽车以后,不要使用汽车。” 贾新光说。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购买汽车,经销商们想尽了各种办法。上海的一名经销商,甚至向购买者提供免费到曼谷旅游的优惠项目。但是他依然不乐观,因为月销量在下降。更为糟糕的是,由于竞争的激烈,他不得不降低了价格。“感觉我们就像在自相残杀一样。”他说。

王莉的老板到现在都难以相信,市场居然在一年之内就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去年,他在福特蒙迪欧2.78万美元的价格上,再加价2400美元,人们依然疯狂购买。

9.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 篇九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重点推进了四方面改革:

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是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请注意以下条款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10.汽车销售部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行公司业务,维护和巩固我行与主流汽车生产厂家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稳妥地开展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以下简称“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是指在中信银行总行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中信银行各分支机构对生产厂家推荐的汽车经销商给予授信,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贷款、透支账户等。授信资金专项用于经销商向厂家购车,我行通过监管汽车合格证等方式控制经销商的销售回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必须均衡回笼至保证金账户用于偿还我行授信。当经销商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资金时,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回购、调剂或其他手段协助银行处理滞销车辆。

第三条 我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开展遵循稳健发展、优化结构、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方式,以贷款等其他授信方式操作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仅限于协办行能够自行监管汽车合格证的业务,对于需要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合格证监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在符合我行风险控制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总行鼓励分行汽车金融业务的经办机构通过公司业务与零售业务联动、带动银票贴现及托收等其他业务等手段提高汽车金融业务的综合收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我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在机构管理上实行主办行制和集约经营制。主办行制是指在总行与汽车厂家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前提下,总行委托具体分支机构对厂家进行服务、沟通以及信息交流。主办行资格由总行认定并定期考核。

集约经营制是指分行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应以集约化经营与精细化管理为基本原则,即原则上分行辖内同城具体经办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机构数量应限定在1-2家,区域覆盖面积大、业务量大、涉及汽车网络较多的分行可增加至3-4家;分行辖内异地分支行所在地指定办理机构不得超过1家,最多不超过2家。

第八条 汽车金融业务组织协调的机构主要包括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主办行、协办行。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营销指导意见,制定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指导全行积极稳健的推动业务开展;

(二)拜访重点目标客户并根据其实际需求设计汽车金融服务综合解决方案;

(三)协调总、分行之间,公司业务、零售业务之间的整体联动,为客户提供全面

—1— 的、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四)密切关注汽车行业以及各汽车厂家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行业信息并定期在行内进行发布;

(五)负责对总行核定的汽车厂家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授信额度在系统内进行分配和协调;

(六)负责对全行汽车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开展有关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内部交流和组织培训。第九条 汽车金融网络业务主办行是指经总行确认的,承担对与总行签定网络合作协议的汽车生产厂家具体维护与沟通工作的分支机构。主办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汽车生产厂家的日常营销和维护工作,定期拜访汽车生产厂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现厂家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及时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反映;

(二)每年就汽车生产厂家的网络额度使用情况及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就网络额度在新的中增减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总行审批;

(三)做好汽车厂家与总行、协办行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所主办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开展情况的总结工作,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报送《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对网络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积极争取汽车厂家在行内的资金结算总量,办理网络内我行签发票据的托收及贴现等业务;

(六)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协办行是指在总行与汽车厂家汽车金融网络合作框架协议下,为经销商提供授信的中信系统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签署经总行认可的汽车金融网络从属协议,积极做好对当地经销商的开发与授信工作;

(二)按照协议约定及总行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操作,加强对经销商的贷后管理以及与主办行、生产厂家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定期核实经销商汽车库存,了解当地汽车行业市场总体态势,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汇报同时通报主办行;

(三)准确、及时的报送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有关数据报表;

(六)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作汽车生产厂家的选择和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合作厂家原则上以国内重点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厂家为主,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根据汽车行业及市场状况选择主流厂家和主流品牌开展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汽车金融网络业务采取总行统一授信审批原则,各分行不得以自身名义与汽车厂家签订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全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汽车厂家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流程:

— —2

(一)原则上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主办行作为汽车厂家的授信管理行,主办行应按照总行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要求开展对汽车厂家的调查和初审工作以及合作协议的洽谈工作,总行汽车金融小组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参与、支持和协助。

(二)汽车厂家的汽车金融网络授信业务(网络额度)必须报总行审批,分行无权审批。主办行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要求将授信资料及操作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三)主办行应将汽车金融网络合作协议相关法律文本上报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和法律保全部审查,经总行审核确认的合作协议文本由总行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分行。

(四)汽车金融网络额度由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进行分配和管理,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根据汽车经销商的分布及各分行业务开展基本情况,将总额度分配至各分行。

第四章 汽车经销商的选择和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汽车经销商的选择

加入汽车金融网络的经销商除满足我行《初选客户准则》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销商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3S/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

(二)经销商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

(三)经销商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四)经销商整车库存总量不超过正常2个月的销售量;

(五)经销商是民营企业的,原则上其法人代表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经销商既往履约记录良好,经人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无不良贷款余额。第十五条 各分行在总行分配的汽车金融网络额度内,按照经销商选择标准自行选择经销商,并在分行权限内合理核定授信额度。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对经销商授信按一般业务授信流程进行审查,并对分行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敞口总量控制。分行需要调整总行对其的分配额度时,应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各分行在进行汽车经销商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主办行及汽车厂家的联系和沟通,了解经销商销售和库存状况。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我行对单一经销商授信敞口额度的确定应不超过以下参考标准当中的最低值,同时对经销商核定授信额度应考虑其在其他银行融资因素,避免过度授信:

(一)汽车生产厂商推荐的经销商敞口额度;

(二)单笔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敞口应不超过经销商正常45天的销售额:单笔期限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敞口不超过经销商正常2个月的销售额;

(三)分行信审委审批权限。

—3—

第五章 签订汽车金融网络协议从属协议

第十八条 经销商授信额度经审批通过后,协办行须按照总行下发的标准文本与汽车厂家、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协办行需指派双人赴厂家所在地实地签约,并填写《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签约核实书》(附件1)。实地签约前,协办行应主动与主办行或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联系,了解厂家所在地、联系人、有权签字人等相关信息。签约时,协办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厂家当面加盖有效印鉴;如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的,应取得相应授权书复印件(须加盖厂家印鉴)。总行协调统一请厂家签署协议的按总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协办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厂家书面指定银行承兑汇票传递与查询、合格证交接等手续的联系人,并取得相应的印鉴样本。如厂家的授权人员和签字样本已经在三方协议中约定,则不需要另行出具授权文件。

第六章 放款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具体经办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信贷综合人员(简称综合员)负责汽车金融网络业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和汽车合格证的管理工作,其任职资格应由各分行放款中心认定,并由放款中心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协办行应将该信贷综合员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以书面形式通报给主办行,并由主办行统一通知生产厂家。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在办理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前,应向协办行出具委托书(附件2)授权专人办理汽车合格证的领取手续。汽车网络协议中已有明确授权条款的,可不另行出具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须在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存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及销售回款。所有保证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兑付协办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每次向协办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二)与生产厂家之间的购销合同或订单

(三)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单(以存单作质押的,应提供存单原件,并签订质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批通过的汽车金融网络项目,分行放款中心独立行使对有关放款资料的审查工作,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所用各项协议文本是否与总行核准的标准文本一致,协议文本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二)批复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

(三)是否已按协议要求存入保证金;

(四)对经销商授信敞口总量是否在核定额度之内;

(五)经销商以往业务操作执行情况,如销售回款是否正常,合格证管理情况是否规范等。

— —4 第二十六条 协办行与经销商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协办行会计部门按照放款中心的放款指令,签发以指定汽车厂家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若以贷款方式操作,则由会计部门将贷款发放后,汇款至厂家指定账户。

第七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传递

第二十七条 对于汽车金融网络业务项下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协办行应根据汽车网络协议要求送达汽车厂家指定授权人,不得直接交给经销商。厂家应向总行或主办行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专人办理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送达合格证、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等事宜。《授权委托书》正本由主办行保管,各协办行应主动向主办行索要《授权委托书》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总行将正本扫描后上传至内网),主办行必须给予积极配合。汽车网络协议中已有明确授权条款的,厂家可不另行出具书面授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一般采用以下方式:特快专递寄送、当面递交厂家或者通过厂家授权派驻机构转交。银行承兑汇票交接或寄送时,应附一式两份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附件3)。

第二十八条 采用邮寄方式交接的,应由协办行综合员办理邮寄手续,寄送地址和收件人应与三方协议或厂家授权书一致,特快专递回执由综合员妥善保管。同时综合员电话通知指定接收人,厂家在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上签章确认并寄回协办行,综合员将回执专夹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用直接递交厂家或厂家授权派驻机构的,应由综合员填制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并进行登记,承兑汇票可由协办行指派客户经理送达,交接回执由客户经理交给综合员保管。

第八章 汽车合格证的传递和管理

第三十条 生产厂家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安排相应金额的车辆发送至经销商,同时汽车合格证原件送达协办行。协办行应直接从生产商及其派出机构处获得合格证,不得通过经销商转交,若汽车金融网络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汽车合格证的传递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生产厂家采用直接交付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合格证送达协办行。协办行综合人员为合格证的指定交接人员。综合员收到汽车合格证及《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附件4)后,将汽车合格证和《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上所载各项要素逐一核对,并将合格证移交至会计部门保管。生产厂家需要《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回执)》的,由综合员报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确认,将回执送达厂家。

(二)生产厂家委托汽车运输公司将汽车合格证送达协办行。协办行应指派客户经理与运输商在交车地点现场办理合格证交接手续,核对查收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并将该交接单复印留存。客户经理收到合格证后,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将合格证连同车辆交接单复印件转交给综合员,综合员做好登记后将合格证移交至会计部门保管。

—5— 第三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以后,如果生产厂家未在汽车网络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合格证送达协办行,协办行综合员和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与厂家指定人员联系,查明原因。若确属厂家推迟发车原因造成,应要求厂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 协办行应设立专门的保险设施用于存放和保管汽车合格证。协办行综合员应按经销商分户建立《汽车合格证台帐》(附件5),将汽车合格证上列明的合格证号、发动机号、车身号、车型、颜色、车辆价值等各要素逐一登记《汽车合格证台帐》。

第三十四条 协办行收妥汽车合格证后,可依据汽车网络协议规定在本次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汽车总量的一定比例内,向经销商提供首批汽车合格证。汽车网络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网络协议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经销商销售车辆所得销售款应划入其在协办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经销商每次领取汽车合格证时,应向协办行出具《汽车合格证申领书》(附件6),并提供此次保证金进账回单。协办行综合员核查进帐单以及保证金帐户余额,填写《汽车合格证释放核准表》(附件7),经会计部门签字确认并报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综合员向会计部门领取合格证交给经销商授权领取人员,经销商授权领取人员在《汽车合格证申领书》上签收。《汽车合格证申领书》和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件应作为《汽车合格证释放核准表》的附件留存备查。综合员在《汽车合格证台帐》上对相应合格证的发放日期进行登记。

各分行可根据经办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决定是否上收合格证释放审批权限至分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协办行综合员应定期协同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对库存合格证进行清理,并与《汽车合格证台帐》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会计部门应给予配合。对于在协办行保管时间超过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的汽车合格证,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经销商赎回。

第三十七条 协办行在合格证管理过程中,应严禁经销商以证换证的做法。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经销商库存车辆的管理

(一)经销商应负责对所购车辆办理库存期间的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协办行,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我行授信敞口额度,具体由协办行根据经销商实际库存等情况适当调整。保险单正本由协办行保管。

(二)协办行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根据综合员提供的库存合格证清单对经销商库存车辆进行双人核查,确保所留存的汽车合格证与经销商库存车辆一一对应,并填写《查库记录表》(附件8)。

(三)对于经销商车辆存放于异地二级网点销售的情况,协办行在核查库存车时应要求经销商提供车辆调配清单,并与留存的合格证进行核对,对异地实物车辆协办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协办行应密切关注经销商销售资金回款进度情况,督促经销商均衡回款,必要时可要求经销商签订《保证金均衡回款承诺书》(附件9)。原则上,对于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要求经销商在前四个月逐步实现回款达到全额保证金;三个月 — —6 银行承兑汇票应要求经销商在前两个月逐步实现回款达到全额保证金。对于长期未按要求回款的经销商,协办行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查明原因,并相应采取压缩额度、停止开票等措施。

第四十条 协办行要加强对经销商的贷后检查,重点检查经销商销售、售后服务和盈利状况,是否有主业以外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是否正常等,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有关防范措施。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业务部门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操作的业务机构,应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并采取有关补救措施。

第十章 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经销商未能按汽车网络协议约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足额交存汇票金额时,协办行应立即停止为其继续办理新的授信业务,到期未兑付票据视同逾期,并在汽车网络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向生产厂家发送《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通知书》(附件10,先传真后以特快转递寄送),通知生产厂家并督促其承担销售调剂或回购责任。同时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应会同经办机构尽快制订清收方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并应将逾期情况及时通知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及主办行。

第四十二条 出现逾期情况协办行应立即组织专人对逾期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汽车合格证进行清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经销商的库存车辆进行控制,做好厂家调剂销售和回购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汽车厂家收到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并查实后,对经销商仍未销售的,与协办行所持有的汽车合格证相对应的库存车辆,在网络协议约定时间内负责调剂销售或回购。销售调剂或回购资金应直接划入经销商在协办行的保证金账户用于还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附件:1.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签约核实书

2.授权委托书

3.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交接清单 4.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 5.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汽车合格证台账

6.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汽车合格证申领书 7.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汽车合格证发放核准表 8.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车辆查库记录表 9.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均衡回款承诺书

10.中信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通知书

11.汽车养护 快修及汽配销售 篇十一

专业知识:

开业难易度:

启动资金:40万元左右

场地面积:200m2以上

商业模式:个体

适合开业人群:懂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或热爱汽车的人

市场的需求就是导向,应运而生的汽车养护快修市场在国内发达地区快速发展。汽车养护快修是主要针对汽车日常保养维护的作业。由于汽车发动机控制技术的发展,汽车修理由过去的以大修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七分保养、视情维修的修理方式。汽车快修养护店的定位应该说是很重要的,在遍地都是汽车修理店的今天,没有特色是不会生存下来的,所以明确的业务定位很重要。目前市场上的汽车快修维护保养的业务大致可以分为汽车基本调校、更换三滤、更换机油、轮胎补胎充气、汽车小面积补漆、更换部分小件照明元件、汽车电气维修、清洗车身和打扫车内等等。这些业务都用时短,维修简单,当然随着业务不断壮大,维修保养的业务范围也可以逐步扩大,但仍要注意选择的业务要切合快修养护店的主题。

与路边小摊的质量不保证、4S店价格昂贵且服务对象单一这些缺陷相比,专业的汽车快修店既有一般维修店的快捷便宜,又要有4S店的环境与专业。其体现了专业、高效、便捷与低价的优点。

选址

汽车快修养护店的投入成本不高,一定不要想和4S店媲美,只要干净整洁就可以了,但是选择地址却很重要。没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会导致没有客源或者没有回头客等现象出现。所以要事先调查在快修店所能辐射到的范围之内的个人、企业所拥有的车辆和快修店门口的车流量,并进行一个大概的统计。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选址的几个要点。

一、选择车流密集的开阔路段

快修养护店的特色应该在于修车效率高,节省时间。每个到快修养护店的客户都是抱着快点修好的要求来的,这样的客户群体的时间是非常宝贵的。定位在车流密集的城市中心的开阔路段或者较为生僻的路段,可以为顾客提供畅通的交通环境,以此节省顾客的修车保养的时间。

推荐地点:中档住宅小区附近,城市主干道附近,行政中心附近。

二、选址避开汽车修理密集地点

城市各处的汽车修理的店面很多,再加上做汽修的成本和投入本来就不是很高,汽修店扎堆会产生互相砍价抢生意的现象,所以选择地址要避开这种地段。好处有两个:第一可以突显自己在本区域的重要作用(方圆500米唯一的一家快修养护店);第二没有低档次汽车维修店的影响,更可以提高店面定位,做出自己的特色。

三、选择距离汽车配件市场较近的地点

汽车快修养护店的起点不是很高,不需要很高的前期投入;但是资金的周转还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选择距离汽车配件市场较近的地点,配件可以随用随进,不会占用太多的资金,从而可以降低投入资金。

人员配备

汽车快修养护店不像很多的大型汽车修理厂或者4S 店那样需要技术高超的修理师傅,而是需要1~2个技术扎实稳定,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甚至是懂得多种汽车维修技巧的汽车维修熟练工。这些熟练工人熟悉多项目汽车快修的技巧,而且工资也相对较低,对快修养护店成本控制有利。最深层次的要求就是需要技术师傅对于汽车快修有自己独特的一套方法来支持。

基本设备及费用

创业初期,建立一个汽车快修店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左右比较合适,能够对2~3台车进行同时维修与美容护养,并留有供顾客等待的休息室就够了。还可以沿墙壁摆放一排展柜,销售一些流行的汽车小装饰品,装饰配件什么的。

其设备配置比简单的汽车美容店更复杂,需要添设更多专业的设备。一般一个标准的汽车快修店除汽车美容的设备与工具之外,还需要以下设备与工具:

(以上设备报价为某汽车用品厂家的报价,仅供参考)

经营方式

优质的服务态度是长期生存的基础。对于遍地都是的汽车修理厂,为了有别于普通的修理厂,单是技术高、效率高还是不行的;在各大汽车生产商开始抛出售后服务这项营销法宝的同时,汽车快修养护店也应该加以效法了。

车主需要的是优质的服务,诚信的态度也应该用在汽车快修养护店里。汽车快修养护店每天接受的维修业务非常多是正常的表现,但是不是每一家汽车快修养护店面对如此多的业务都能给顾客一个好的服务态度。如何把这个简单的优质服务态度做好并使之成为店面的特色呢?应该记住,这将是一家汽车快修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还可以考虑像4S店一样建立客户档案,将一些服务推送给客户。上海元征SK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斌先生介绍其经营方式时表示:“现在的汽车服务行业仍是靠服务与销售相结合。养护与快修的同时,销售汽车配件并负责安装,这完全从‘以人为本’的服务角度出发。目前的汽车快修店很少是以单一模式独立存在的,更多是以多元化、立体式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而凸显优势。”有专家表示,以规模化的公司为主体发展连锁经营,将是汽车服务业的发展主方向之一。

很多汽车养护业主认为花大钱就能搞好客户服务,为此不惜花血本大搞服务设施建设。很多企业并不是没意识到服务的重要性,但他们并不清楚客户服务是一种文化,不是促销活动,它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

上一篇:最新精品作文:你可以这样爱_550字作文下一篇:青春思辩会活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