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共8篇)
1.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篇一
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行政办公所涉及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树立公司的对外形象,实现员工管理的职业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日常行政事务。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负责本程序的编制和修改 3.2各职能部门是日常行为规范的直接管理部门和责任部门。
3.3办公室为日常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执行部门。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日常行为规范
4.1.1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相关规定,在规定上班时间前到岗,按照规定的时间就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4.1.2办公室内保持桌椅整齐,办公桌面保持整洁,除办公用品及资料外,不得摆放个人物品,办公柜文件夹摆放整齐,随时保持本岗位所辖范围的清洁卫生。
4.1.3工作时间保持个人电话畅通,在办公区域因私打电话或接听电话应语言简洁明了。4.1.4不得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吵闹,不得在办公区域吃零食,闲聊,上班期间不得浏览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杂志,网站和视频等。
4.1.5参加公司各种会议,集会,应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主管请假,事后及时了解落实会议精神;会前手机关静音,重要内容做记录。
4.1.6衣帽整洁,上班时间不穿奇装异服,拖鞋;女员工上班时间,化淡妆,不宜浓妆艳抹或戴过多首饰。
4.1.7爱护公司财物,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办公场所30分钟以上,必须关闭电灯等照明器具。
4.1.8节约办公耗材和纸张等低值易耗品,按需领用。4.2接待规范
4.2.1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热情,处理工作时要保持头脑冷静,接待来宾时要笑脸相迎。
4.2.2接人待物讲文明礼貌,对外来咨询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耐心倾听与答复。4.2.3会谈和会议期间要善于倾听,不随便打断他人讲话,不鲁莽提问,不问及他人隐私或公司秘密,不要言语纠缠不休或语带讽刺,勿出言不逊、恶语伤人。
4.2.4与同行交谈时,要注意措辞,谦虚谨慎,注意公司形象,不应互相倾轧,要客观公正,1 / 4 不泄露商业机密。4.3日常办公管理
4.3.1办公室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做到当天工作当天完成,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
4.3.2办公室人员所负责工作要积极主动办理,办理过程出现问题及困难要及时向部门主管请示汇报,所有上级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度,完成后需向上级汇报工作结果。
4.3.3办公用品需计划采购,由办公室负责,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签字登记领取;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能移作他用或私用。
4.3.4外出办理工作,原则上统一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事情确实紧急,需电话请示部门主管,经得同意后方可换乘交通工具,凭发票进行实报实销。
4.3.5保守公司秘密及相关技术秘密,不准对外泄露有关经营,销售,单价,技术等机密,否则一经核实,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处理,重者予以辞退。4.3.6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4.4办公用品管理
4.4.1办公用品的申请和购买
(1)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报送月度办公用品使用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计划提出办公用品的购买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和总经理批准;购买金额大于10000元的需董事会批准。
(3)经主管领导或董事会审批后,由办公室根据使用计划安排专人进行采购。4.4.2办公用品的领用
(1)办公用品需求部门根据各自所需办公用品到办公室领取登记。(2)办公室对部门和个人领取的办公用品进行登记造册,以便盘点清查。(3)所有办公用品按月度计划采购领用,超出部分办公室有权拒发。4.4.3电脑的使用管理
(1)严禁在电脑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
(2)严禁私自拷贝、泄露涉及公司有关机密的文件资料。
(3)定期对电脑内的资料进行整理,做好备份并删除不需要的文件,保证电脑运行的速度和存储。
4.4.4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
(1)固定电话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并控制使用。
/ 4(2)固定电话禁止私人使用。
(3)电话出现故障的可报办公室进行维修。4.4.5打印机、复印机的管理
(1)为确保复印机的安全运转,工作时间以外必须关机。
(2)打印或者复印完成后,必须及时取走文件,防止失密。
(3)禁止打印或复印私人资料。4.4.6办公设备的盘点及报废处理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所有办公设备进行分类,并建立办公设备管理台帐,每半年盘点清查一次,作到账物相符。
(2)在规定的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丢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3)对决定报废的办公设备,办公室应做好登记,在报废处理表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4)报废品由办公室集中存放、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4.5文件管理 4.5.1文件收发
(1)凡以我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报告、请示、纪要、通知、函件等),由办公室拟稿,核稿,核稿后送总经理签发。
(2)发出的文件、传真应追踪落实对方是否收到,对没有收到的应及时进行补发或改用其他方式发送。
(3)外出办公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向总经理上报或移交办公室,直接上报总经理的根据总经理指示办理,移交办公室的由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向上级报告或指定专人、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并由办公室保留原件或复印件存档。4.5.2文件归档
(1)公司所有文书、管理文件、记录由办公室按类别进行归档管理,按要求建立人事档案、行政文书、勤务文件档案等。
(2)所有文件档案必须制定统一标识和目录,建立归档文件台账。
(3)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或多余、重复、过期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经过鉴定和总经理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4.5.3文件借阅
(1)已交办公室存档的文件在借阅时应进行登记,所有文件如需外借或复印必须办理文件借阅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 4 4.6印鉴管理 4.6.1印鉴用途和保管
(1)公司所有印鉴(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实行专人管理。(2)合同章: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印章保管人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4)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5)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4.6.2用印申请和使用
(1)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印章保管人处填写登记《印章使用登记表》,由经办人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签字。
(2)特殊情况,可在“钉钉”中进行申请,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进行办理。(3)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必须先报总经理批准。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4)司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5)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6)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7)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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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篇二
近些年来, 电子政务的飞速发展为现代的通信与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经营管理领域的深入应用提供了广泛的支持[1,3]。在电子政务建设和使用中, 不难发现, 行政事务 (业务) 规则是在行政事务之中必须满足的策略或条件的声明, 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在构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时, 我们往往必须要面对高度复杂的行政事务逻辑、易变的行政事务环境和行政事务需求, 如何有效并正确地保持电子政务系统中行政事务规则的可维护性、可重用性、可扩展性以及完整性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目前, 学术界对业务规则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行政事务规则处理的算法、模型上, 而对行政事务规则的设计和实现的研究工作做得很少, 其中利用模式来进行设计和研究的工作做得就更少。针对这一现状, 本文根据作者对基于行政事务对象的大型电子政务系统开发实践经验和对模式设计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和总结, 对此类电子政务系统中出现行政事务规则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并通过对各类基本模式设计的整合, 最终提出一种适用于信息系统业务规则处理的设计方法和模式。
1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业务对象和业务规则
事务 (业务) 对象的概念是随着面向对象技术向着软件工程过程的前期阶段——系统分析和概要设计扩展而形成的, 事务对象可以理解为对事务域中活动事物的抽象, 用于刻画业务处理过程中的一切有意义的东西, 普遍存在于信息系统之中。从某种角度说, 电子政务系统是由业务对象构成的, 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分析、设计到实现都可以围绕着事务对象来进行 (如图1所示) 。
按照文献[4], 事务对象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事务名:用以标识事务对象;
(2) 事务定义:说明事务对象的意义和目标;
(3) 属性:关于业务对象实现其目标的事实;
(4) 行为:事务对象实现其目标的动作, 包括识别事务、属性更改与其他对象的交互;
(5) 关系:事务对象之间的联系, 反映履行事务时的交互;
(6) 事务规则:用以约束业务对象属性、行为和关系。
因此, 按照这种广义的业务对象划分方式, 业务规则被包含在业务对象之中, 用以约束业务对象属性、行为和关系。但在现实中, 由于组织不断进化并要适应它所处的不断变动的环境, 需要不断地调整它的业务规则, 这导致业务规则的频繁变动和进化, 从这层意义上讲, 业务规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所以设计中应该将业务规则分离出来, 形成独立的对象, 不仅用以控制单一的业务对象, 而且可以协调、控制和支持多个业务对象的系统工作。
定义1 一个事务对象可以表示为:BO=<I, O, S, δ, S0, Sf>
I表示一个有穷的输入集 (输入内容可以是消息、命令、事件等) ;
O表示一个有穷的输出集;
S表示业务对象状态的有穷非空集;
δ是I×S×O到S的映射;
S0为开始状态, S0⊆S;
Sf为结束状态, Sf⊆S。
定义2 格局C由一个三元组表示:C=<s, i, o>, s∈S, i∈I, o∈O
则由<sj, ij, oj>进入sj+1的过程称为一次元迁移, 形成事务处理过程中的基本活动。记为δm (sj, ij, oj) =sj+1, δm⊆δ, 实际上, 活动是格局上的二元关系。
定义3 为了记录方便, 一个迁移可以由以下一个五元组来描述:
Trans=<sj, sj+1, ij, oj, δj>
sj代表着要转换对象的初始状态;sj+1代表着要转换后对象的状态, 表示一个结束条件;ij表示触发的事件、消息或命令;oj表示到达预定状态时的输出;δj∈{δ+}∪{δ*}, δ
且对于δ有基本的类型如下:
δcrt:创建活动, 用来实现创建事务对象, 预条件s1=ϕ;
δmdf:修改活动, 用来实现对事务对象状态的一般性迁移;
δpst:持续化活动, 用来实现对事务对象状态的保存;
δout:输出活动, 用来实现对事务对象状态的输出;
δdel:删除活动, 用来实现对事务对象状态的删除, 结束条件s2=ϕ。
定义4 事务对象的状态S可由以下五元组组成, 用以完整描述事务对象的状态:S=<Ns, δe, δx, δd, Ts>
Ns为状态名, δd为在此状态下应执行的某些活动, δe为进入状态时执行的活动, δx是退出状态时执行的活动, Ts是该状态的生命周期。其中δd, δe, δx∈{δ+}∪{δ*}。
2电子政务系统中事务规则的表现形式
根据作者对大型电子政务复杂信息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实践, 可以将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事务处理部分按图2进行划分。事务对象表现层用来展现事务对象的状态;事务对象逻辑层提供事务数据、事务属性和功能的逻辑控制, 体现事务规则, 同时为用户界面层和事务对象处理层提供服务, 通过维持事务规则来确保事务对象处理层对数据处理和用户界面层对数据展现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事务对象处理层提供对事务数据的各项处理, 满足事务对象的功能需求;事务管理层对各种分布的事务对象的处理过程进行分解、调度和控制, 从而保证事务数据的秩序性、一致性和持续性;数据服务层主要是数据库管理系统, 提供基本的数据库服务。
可列举行政事务规则在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主要表现和作用如下:
(1) 表现层中显示控件中的单一数据项需要被规则验证 (如是否可空, 是否处于正确的值域等) ;
(2) 表现层中多个显示控件中的数据项集需要被规则验证 (数据项之间的关联等) ;
(3) 分布式计算环境中表现层需要被规则验证 (数据项集之间的关联等) ;
(4) 事务对象整体的内部逻辑约束需要被规则验证;
(5) 事务对象的业务处理逻辑需要被规则验证;
(6) 中间件中通信规则需要被规则验证;
(7) 数据库层的触发器和存储过程需要规则来维持;
(8) 其它的一些规则 (如访问控制、授权规则等) 。
通过对以上列举的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不管规则在哪一层, 最终都要形式化, 并最终在程序中实现;
(2) 规则的表现与设计和实现是两个分离的, 不应存在简单的映射关系;
(3) 规则多种多样, 种类和应用范围各不相同;
(4) 规则与事务和用户联系密切, 相互作用。
3利用设计模式组合实现业务规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作者的开发实践, 本文运用模式设计来设计和实现电子政务系统中的行政事务规则。
3.1一个典型的行政事务简单实例
以一个简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实例来说明。如图3所示。
从初始状态开始要求进行身份验证, 如果合法进入S1, 否则终止或重新注册S10。如想要登记申办一个个体工商户, 则需要在核准项目中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S2, 登记之后提交S3, 如果提交信息不全, 需要继续填写。经营范围为“从事食品经营”, 则需进一步提交, 其他材料提交S4, 若为“其它”, 则进入到S5。系统自动将待审批的项目分配到相应的审批部门S7, 当审批部门的审批人员对待审批的项目进行审批S8, 如果认为信息不全, 可以要求重新提交。如果这些结束, 则认为审批成功。
3.2电子政务系统中事务规则的形式化表示
由上面典型的简单实例可以看出, 一般来说, 电子政务系统中业务规则可以简单定义为当满足某种条件时作某种活动, 形式化为“condition? tsk1;tsk2”, 其中tsk代表所要执行的任务, condition表示条件。任务又可表示如下:
定义5 一般地, 一个业务处理过程P从满足预条件集Φ的某一个时间点开始, 到满足结束条件Θ的某一个时间点终止。流转过程可以看成一种递归的形式, 并最终归结到元活动action (在某一抽象层次上不可再分的活动) 。
tsk = tsk;tsk
| tsk ∧ tsk
| condition? tsk: tsk
| (condition? tsk) *
| act
| AND (act, act, …)
| OR (act, act, …)
| XOR (act, act, …)
其中“;”表示顺序过程;“∧”表示并行过程;“conditiontsk: tsk”表示条件选择过程;“ (condition? tsk) *”表示条件迭代过程;“AND (act, act, …) ”表示活动之间的与关系;“OR (act, act, …) ”表示活动之间的或关系;“XOR (act, act, …) ”表示活动之间的异或关系。
由此可见, 电子政务系统中事务规则都是由条件和任务活动来构成的, 并且它们之间可转化为递归的关系。
3.3实现事务规则管理的类结构
由于业务规则具有比业务对象中其他部分更强的异变性, 并可对其他部分进行监控和验证, 因此可以将业务规则分离出来, 单独组成业务规则类, 为其他类或对象提供服务。
用UML静态类的结构图来说明对业务规则的设计, 如图4所示。
事务规则的实现包含了如下类:AbstractRuleObject, AbstractAssessor, AbstractStrategy, AbstractAction, StateSet, Receiver, ActionResult, AssessmentResult, AbstractResult。AbstractRuleObject类是一个抽象的业务规则对象, 在这个类簇中起着通信中枢的作用, 将AbstractAssessor (条件评定类) 、AbstractStrategy (规则收缩类) 、AbstractAction (事务活动类) 三者联系并整合起来;StateSet表示当前的操作环境状态集, 用来指示规则的具体处理;Receiver (活动接收类) 用于完成具体的事务活动; AssessmentResult和ActionResult分别用于对条件判定和活动结果进行管理;AbstractResult对AssessmentResult和ActionResult的具体结果进行处理, 然后输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3.4运用设计模式对事务规则进行处理
设计模式捕获了随时间进化与发展的问题的求解方法, 反映了不为人知的重新设计和重新编码的成果, 凝结了前人的艰苦努力与智慧, 因此可以利用设计模式简洁优雅地构造面向对象系统。
(1) Mediator模式 把AbstractRuleObject类作为类簇的主要部分和中介对象来封装一系列关于对象交互行为。由于AbstractAssessor 和AbstractAction对象之间的交互操作非常多 (每个活动都需要判定) , 每个对象的行为操作都依赖对方, 如果简单地对其联结实现, 那么修改一个对象的行为, 同时会涉及到修改很多其他对象的行为。因此我们采用Mediator模式, 把AbstractRuleObject作为中介者, 可以使各个对象间的耦合松散, 我们在处理时只需关心这些对象和 AbstractRuleObject的关系, 使多对多的关系变成了一对多的关系, 从而降低了系统的复杂性, 提高了可修改和可扩展性。
(2) State模式 State模式简单定义为在不同的状态下有不同的行为。State模式特别适用于对规则的处理, 因为对规则的判定需要实时地考虑环境因素, 也就是系统的状态集, 通过AbstractAssessor和AbstractAction类与StateSet的关联, 来完成规则的实际执行。
(3) Command 模式 Command模式是将这些命令封装成在一个类中, 然后用户 (调用者) 再对这个类进行操作, 通过在调用者和执行者之间增加一个中间层AbstractAction, 将两者隔离, 有利于代码的健壮性、可维护性和可复用性。
(4) Factory 模式 Factory模式用于提供创建对象的接口, 可以通过Factory模式创建Action和 Assessor。对象工厂模式在Java程序系统可以说是随处可见, 会给系统带来更大的可扩展性和尽量少的修改量。
(5) Strategy 模式 Strategy模式是定义一系列的算法, 把这些算法封装成单独的类, 并使它们可以互相替换。运用这种模式, 可以使算法独立于使用它的客户而变化。例如, 需要换行功能的客户程序如果直接包含换行算法代码的话将会变得很复杂, 这使得客户程序庞大并且难以维护, 尤其当其需要支持多种换行算法时问题会更加严重。不同的时候需要不同的算法, 当换行功能是客户程序的一个难以分割的部分时候, 增加新的换行算法或改变现有算法将是十分困难的。我们可以定义一些类来封装不同的换行算法, 从而避免这些问题。
(6) Composite 模式与Iterator模式 Composite模式将对象通过各种结构组织起来, 形成层次结构, 使得对单个对象和组合对象的使用具有一致性。本文提到的AbstractRuleObject、AbstractAssessor、AbstractStrategy、AbstractAction类均可采用Composite模式来实现。可以使客户对象调用简单, 客户端可以一致地使用组合结构或其中单个对象, 用户就不必关心自己处理的是单个对象还是整个组合结构, 这就简化了客户端代码, 并容易在组合体内加入对象部件, 客户端不必因为加入了新的对象部件而更改代码。同时可以在Composite模式中利用Iterator模式遍历整个结构, 寻找同样包含这个方法的对象并实现调用执行。
通过采用如上的设计方法, 可以很好地适应事务规则对时间和环境敏感并不断地进化的特点, 不断满足新的事务需求。该设计方式具有如下优势:
(1) 可以在改变局部事务规则的同时保持事务规则的整体完整性, 同时对系统的其他部分不造成冲击和破坏。
(2) 事务规则被统一管理起来。由于事务规则频繁地出现在系统的各个层次之中, 因此在设计和实现过程中, 容易出现各种错误。通过对事务规则进行系统的管理和设计, 可以使系统更清晰, 方便系统的开发并提高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3) 在统一管理事务规则的同时, 对各种事务规则区别对待, 以事务规则的类型和层次来组织和管理业务规则, 处于特定层次中的特定类型的事务规则都要和类和类簇相对应。
(4) 事务规则被放大管理, 不仅考虑目前单一的应用, 也考虑各种将来的和非功能性的需求。
4事务对象管理的基本层次和实现
4.1事务对象管理的基本层次
对事务对象的处理可以分为五个概念层次 (如图2所示) , 由于事务对象逻辑层和业务对象处理层联系紧密, 在实现中可将这两个层次同时考虑并一起实现。其基本实现可以简化如图5所示。
图中列出了一些基本类:事务对象类、数据表管理类、类型转换类、事务规则类、操作解释类、数据库连接类、标识生成类, 这些类在一起相互协作来共同实现上述两层。事务对象类是最基本的类, 是实现系统功能的关键, 其他各类都是为它服务的, 是对象系统的中枢, 它可以从数据库中读取业务数据, 再通过数据显示构件显示在用户终端, 用户的操作也可通过数据显示构件和事务对象类写入到数据库中;数据表管理类负责管理事务对象所对应的数据库表;类型转换类负责将事务对象中的属性类型转换成数据库系统可识别的类型;事务规则类负责判断、分析、解释以及处理各种事务规则, 事务对象的处理、展现和持续化都要受到事务规则类控制, 以保证事务进行的正确性;数据库连接类用于管理与各类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连接, 可实现跨数据库平台的操作;标识生成类用于生成新的事务对象, 并保证事务对象的标识唯一性;操作解释类用于翻译对事务对象操作, 并将最终解释结果传入到数据库中或显示在输出端口。
4.2事务对象管理的实现
一个事务对象是描述事务临时状态集合的缓存, 体现业务规则和多个角色的协作, 并有自己的生存周期。一项事务从某个时间点诞生, 在某些时间点通过操作算子处理, 到某个时间点提交自杀请求 (如要求和数据库同步, 外设输出) , 从而完成一项任务。事务临时状态集合应该至少具有一个初始状态和一个或多个终止状态。
事务对象管理用于生成和管理一系列的复杂算子对象, 这里的算子是一组导致事务对象状态转移的状态和行为的集合, 可充分利用并发控制、恢复机制来保证事务对象数据的一致性。对象由对象名、属性、功能组成。对象名为算子对象的唯一标识。属性分子属性 (不可再分的属性) 、对象属性 (下一级简单对象) 、组属性 (具有多值的属性) 、组合计算属性 (其值可通过对某些其他属性的函数运算来获得) 、自运算属性 (其值可通过对自身的运算来获得) 、关联属性 (其值可通过关联外部数据源获得) 、连接属性 (用于和集成环境中的其他控件连接) 以及环境属性 (其值可通过对运行环境的属性运算来获得) 等。函数用来实现算子的功能。基本的算子按功能可分为事务创建算子 (如图6所示) (用作对事务对象的创建) 、事务执行算子 (用作对事务对象的执行) 、事务浏览算子 (用作对事务对象的浏览) 、事务统计算子 (用作对事务对象的统计) 、事务查询算子 (用作对事务对象的查询) 、事务合成算子 (用作对事务对象的合成) 以及事务异常处理算子 (用作对事务异常的处理) 。算子对象以表单 (在应用开发中成为模板) 形式出现, 通常, 每一个算子被视为一个表单, 如果算子是一个复杂算子, 那么算子中也可嵌套算子, 表现形式为表单嵌套表单, 用于对复杂算子对象的分解。算子对象的结构和表单结构存在对应关系。对象的属性参照算子的基本功能与事务对象的状态集进行绑定。算子功能的实现隐藏在表单之中, 计算的结果通过向数据库提交同步请求进行存储, 同时算子对象和绑定在其上的事务对象的生命周期得以向前延伸, 一个事务对象经过多个算子的处理的过程形成一个事务对象流, 反映了事务对象的生命周期。
5结论
对行政事务规则的使用和处理广泛存在于各种电子政务系统之中, 通过将行政事务规则从事务对象中分离出来, 既可以统一管理规则, 又可以减少系统的耦合, 并应用设计模式可以使看似复杂的系统设计和实现简单化, 使设计出来的系统具有灵活、健壮、可复用性强等特点, 通过采用本文提出的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法, 我们顺利地完成了电子政务建设大型项目“大连市市委办公系统”、“杭州市政府办公系统”、“浙江绍兴行政审批系统”等一系列与业务规则相关的系统的主体软件工程部分。实践证明, 采用这种设计方式设计出来的系统可以很好地满足用户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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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rich Gamma, 等.设计模式:可复用面向对象软件技术的基础[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
3.论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问题 篇三
关键词: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法律竞合;界定
1 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检查时指出:“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档案法》并没有委托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行使执法权,档案工作不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档案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政府应出面协调,依法定位。”[1]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的意见,至少反映出两个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的问题;二是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问题。笔者在《对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再认识》(《档案管理》2013年第5期)一文中,对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谈了粗浅认识,这里不再赘述。本文想在上文的基础上,对涉及档案事务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管辖问题谈点看法,作为对档案行政执法的思考之三,以期求教于热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同仁。
2 对行政管辖、行政管辖权的一般认识
2.1 行政管辖、行政管辖权的概念
2.1.1 行政管辖。行政管辖是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划分。这种权限划分主要发生在纵向的同性质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横向的不同性质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它是明确了某一行政事务应当由哪一个行政执法机关首次处置的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可以确定受理处置行政事务的行政执法机关。[2]相对于行政权来说,行政管辖是行政权限的划分,反过来,行政权限是行政管辖的标的。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情况下,将二者等同起来,它们都是就某一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相区分而言的。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一,认识角度不同,前者强调主体,即某一行政事务归哪一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后者则更强调客体,及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其二,法律归属不同。前者由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规定;后者由行政组织法规定。
2.1.2 行政管辖权。行政管辖权是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行政管辖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行政管辖权与行政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与行政有关的权力,但是,行政管辖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由单行法和程序法赋予;而行政权则是一种实体性权力,由宪法和组织法赋予。[3]
2.1.3 行政管辖权的特征。行政管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内部性。行政管辖权的内部性是指行政管辖权的法律效力范围限于行政执法机关系统之内,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二是排他性。行政管辖权的排他性是指任何一项行政事务只能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管辖权,从而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有效性。三是程序性。行政管辖权的程序性是指行政管辖权只是解决某一行政事务应当由哪一级中的哪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因此行政管辖权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程序权力。[4]
2.2 行政管辖的内容。行政管辖可分为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一般管辖包括:事务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特别管辖包括: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移转管辖、继续管辖、紧急管辖等。限于篇幅并出于论述的需要,本文只对事务管辖、共同管辖作一介绍。
2.2.1 事务管辖。事务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是指同级不同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关于行政事务的权限划分。按照行政法学一般原则要求,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必须按不同的性质归属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以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这就形成了行政事务管辖。例如,商务局与工商局、档案局与文化局等所管辖的事务明显不同。事务管辖一般由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规定。
2.2.2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事务都享有法定的行政管辖权。在行政法学上,按照行政管辖划分的原则,某一行政事务必须由某行政执法机关专门管辖,各司其职,这是事务管辖的初衷,也是实现行政效率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具体的行政立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行政事务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呈现的性质不同,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将其行政管辖权赋予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对某一行政事务行政管辖权的兼容性。[5]行政管辖的兼容性是为弥补行政管辖制度的缺陷,但从行政实践看,这种法律管辖权的兼容,必然造成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竞合,进而导致行政管辖权的冲突。
3 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法律竞合与冲突
3.1 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法律规定。从前面对行政管辖的一般认识来看,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行政管辖权须由宪法、单行法、程序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那么,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3.1.1 档案专业法律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辖的规定。档案专业法律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一是《档案法》和组织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职权性的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6]二是程序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辖权的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管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7]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行政法学有关行政主体分类和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的一般原理,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唯一职权性(行政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授权性(事业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专属性。[8]法律规定其对档案事务行使行政管辖,既符合行政管辖职权性规定,也符合行政管辖授权性规定,且其对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具有排他性。
3.1.2 其他专业法律对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规定。其他专业法律对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共同管辖。此类法律规定将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作为共同管辖的形式,规定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共同管辖。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对驻在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再如,《婚姻登记条例》第1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二是规定由专业主管机关行使行政管辖。此类法律规定是将档案事务作为某一专业的一个工作环节来处理,不仅符合行政管辖设立的行政效率原则,而且符合《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7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再如,《公证法》第42条规定,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类法律规定多见于各专业单行法律的相关法律条文,其共同点是将涉及的档案事务作为其本专业的专业事务来处理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其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3.2 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法律竞合。在行政执法领域,同一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即多个法律规范适用同一案件的情况比较常见,这种现象就是行政法学上的法律竞合。在行政法律竞合中,根据发生竞合的法律规范是否将行政管辖权授予同一行政执法机关来分,可分为跨机关的行政法律竞合和单机关的行政法律竞合。跨机关的行政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但行政法律规范将行政管辖权分别授予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9]如,对不依据有关规定建立档案行为的调整,《档案法》和《统计法》、《审计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专业法律规范将行政处罚权分别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统计、审计、职业病防治等相关专业主管机关。由此,从前面介绍的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在对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普遍的竞合现象。既有实体法上的法律责任竞合,又有程序法上的行政管辖权竞合。这种法律竞合,必然导致“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现象的发生和行政管辖权的冲突。
3.3 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在对涉及档案事务违法行为行使行政管辖权时发生的行政管辖权竞合或空隙。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对同一档案违法行为竞相行使行政管辖权;二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对同一档案违法行为都不行使行政管辖权。前一种冲突称为“积极的管辖权冲突”,后一种冲突称为“消极的管辖权冲突”。[10]
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冲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属于法律上的冲突。所谓法律上的冲突,是指根据档案法律和其他专业法律的规定,当一个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都有权对该档案违法行为进行管辖,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并不声称有管辖权,而是默认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权。或者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行使行政管辖权,而是默认其他专业主管机关的行政管辖权。二是实际上的冲突。即当一个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后,根据档案法律和其他专业法律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都对该档案违法行为行使行政管辖权。
从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来看,如果说法律上的冲突只是“纸上谈兵”,不会给档案事务的有效管理带来实际影响的话,那么,无论是积极的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实际上的冲突,还是消极的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冲突,如果处理不好,都会对档案事务的有效管理和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4 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冲突的界定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石搭建起来的。按照前面介绍的关于行政管辖、行政管辖权设置的一般原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限和范围,都具有排他性,即档案事务只能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管辖,从而确保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有效性。但是,在现实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档案事务的特殊性和行政立法的多元性,造成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行政管辖权限的划分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形成了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竞合。这种法律竞合,不仅会导致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权被搁置,而且会影响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权实现依法管理档案事务的目的。在当前行政立法难以及时解决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竞合的情况下,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之间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冲突。
4.1 坚持档案事务管辖为主原则。事务管辖是划分行政管辖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不同性质行政管辖权的关键因素。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它受法律的严格控制,具有排他性,不得推诿和搁置。如前面所述,档案法律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三定方案”规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也就是说,按照事务管辖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主管辖区内的档案事务,这一职责是推脱不了的,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无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只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档案事务。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事务管辖权相比,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是宏观和总体性的。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对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仅限于本机关、本系统,是个别和具体的。二者的关系是主管与分管的关系。分管在主管的监督指导下对涉及档案事务行使行政管辖权,主管在行使行政管辖权时也需要分管的支持与配合,不能代替分管。[11]
4.2 共同管辖坚持“查处优先”和“重吸收”的原则。对法律规定属于共同管辖的档案事务问题,可以按照“查处优先”原则来解决管辖权问题。如按照《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于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档案违法行为,同级民政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拥有行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由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行政机关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理论,有利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快速有效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矛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同一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应使用“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如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致使会计档案毁损、灭失的违法行为,既违反了《档案法》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法律规定,也违反了《会计法》中“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会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分别以“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给予惩处。这种“一事多罚”的形式,虽然合乎法律原则,但背离法理原则内在价值要求。因此,在惩处该行政违法案件时,应采取“重吸收”原则,由对该行政违法案件惩处较重的会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管辖权。
4.3 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由于《档案法》对档案的描述为“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从逻辑上来讲是属概念,以此为基础的《档案法》就是档案管理的基本法。而以档案这一属概念包含下的种概念为立法对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法律规范则成为特别法和特别法律规范。按照行政法学“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由其他专业主管机关行使行政管辖权。因为这些特别法和特别法律规范条款对各专业领域档案违法行为的行为描述和条款适用更具体,更易于操作。如《公证法》、《军人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特别法和特别法律规范条款,其涉及的行政管辖权应由相关专业主管机关履行。如果这些特别法和特别法律规范仅表述为由“有关部门”或“相关部门”依照权限进行管辖等含混表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依照特别法和特别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辖权。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但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哪一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实施。对此种类型的特别规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行使行政管辖权。
4.4 依照专业主管机关行业管辖优先的原则。《档案法》第5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驻在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根据上述规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档案事务行政管辖和地域管辖时,要充分了解各专业主管机关有关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同级专业主管机关所属单位和驻在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要坚持“专业主管机关行业管辖优先”的原则,积极协助各专业主管机关行使行业管辖权,充分发挥各专业主管机关行业管辖的优势,完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督检查网络,共同推进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各专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管辖,是不同性质的行业管辖,不是档案行政管辖,也不能取代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尊重“专业主管机关行业管辖优先”的原则下,防止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消极和行政管辖权的空隙。要在对各专业主管机关直接行使档案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基础上,监督各专业主管机关行使行业管辖的情况,也可以与各专业主管机关联合执法,共同行使对其所属单位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专业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具体实施行政管辖权时,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5 结束语
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机关“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是档案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主体机关,既担负着对本行政区内档案事务直接行使行政管辖的职权,又肩负着对各专业主管机关对其直属单位行使行政管辖的监督指导。如何合理、合法地界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各专业主管机关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权限,直接关系着能否对档案事务实施有效的行政管辖。既要防止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各专业主管机关竞相行使行政管辖权,更要杜绝相互都不行使行政管辖权现象的发生。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商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争议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档案违法行为、便于教育档案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项目编号:13BTQ06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赵国洪.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J〕.档案与建设,2004(4).
[2][4]行政管辖权—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wiki/%E8%A1%8C%E6%94%BF%E7%AE%A1%E8%BE%96%E6%9D%83.
[3][5]肖登辉.行政管辖略论〔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6~49.
[6]参见《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省、直辖市《档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各级政府组织法、条例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机构三定方案”等.
[7]参见《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规定。
[8]刘子芳,刘沛江.对涉及档案行政执法主题的再认识〔J〕.档案管理,2013(5).
[9]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中法律竞合分析. http://www.cqn.com.cn/news/zgzljsjd/172380.html.
[10]陈世菊.大陆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冲突及解决.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896867103901961oo133889.
4.行政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蔬,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务管理由集团副总领导,行政办公室执行管理(下文称总办),各企业司设分管职能人员。
第二章关于文件收发管理
第三条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公司的所有报告呈文及外送文件,都必须通过总办登记办理、呈报,不得积压迟误。属于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公司的文件由总办负责起草和审核,公司总经理签发:集团各部门的文件由部门负责起草和审核,部门总监签发。
第五条文件签发后,送总办秘书处统一安排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门校对,校对无误后方能复印、盖章、发送。
第六条文件的原稿应送总办保存备查。
第七条属于机密的文件,核稿人应注明“机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八条文件统一由总办负责发送。送件人应将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收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向文件签发人报告报送结果,机密文什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第三章关于印章管理
第九条集团和所属各公司的印章(含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必须按规范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十条印章实施使用前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领导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总办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专人保管。所属各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使用公章,凡会令本公司、企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不会令本公司、企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各企业总经理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集团或下属公司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凭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经济合同审批表》(见《合同管理制度》附件)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使用业务专用章,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经理以上的领导批准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和银行帐户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均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公司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严禁将印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员工随身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
第十九条对外地销售中心或长期派驻外地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按集团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公司规定的,应报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主办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印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谓重大事项系指:
1.公司增加固定资产;
2.重大的经济合同签订;
3.涉及大额(一般指5000元以上)的对外礼仪行为;
4.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外地出差达两天(含)以上或请假两天(含)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事故,如:法律诉讼、人员工伤、经济损失等;
6.涉及对外投资项目:对内新产品开发和较大新工艺设计改革事项;
7.与合作方或合资方有意见矛盾;
8.其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事项。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集团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口头汇报,事后将详细处理情况用文字报告形式送总办,依文件收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或请假应填写《员工因公出差(郊县、外省市)审核表》(见本《须知》P144表二),并于前两天送总办,依文件收发程序办理。
第五章关于办公用品.低耗品领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关于办公用品开支原则按集团《关于费用开支的规定》第三章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职工进出公司涉及领或交还办公用品的,需凭人才资源部调令到总务处办理有关的`必要手续。
第六章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务车辆是为服务客户、公司领导和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所以公务车辆的管理甚为重要。使用公务车辆必须依照规定办理,严禁公车私用及无效益使用。
第二十八条有关公务车辆申请使用规定如下:
1.除交通车早晚各开一班外,其余时间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均需填(车辆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经总办秘书处排定后才能用车。
2.(车辆使用申请表》应于使用前一日中午十二时以前送达总办秘书处,以利安排及协调公务车辆。
3.有关安排的顺序以客户使用为先、总公司领导其次、其他子公司领导再其次。如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副总经理协调处理。一般管理人员,在无特急事宜的一般情况下,目的地在本市区内的,不派专车。
第二十九条有关公务车辆的行车记录规定如下:
1.有关公务车辆的行车需填写(行车记录表,(见附件二)。
2.《行车记录表》由司机填写,使用者签认,每月汇总呈送总办,以利统计分析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并向各使用单位结算费用。
3.集团内实行有价有偿使用车辆结算制。有关收费标准请参照《公务车辆使用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三)。
第三十条有关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与违章事项规定如下:
1.公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使用者负有监督的责任,严禁为赶时间而违反交通法规。
2.遇有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回报总办,并依照法规处理,切勿私下解决。
3.因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而造成的金钱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因此而使公务车辆安排产生困扰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罚。
4.发生交通事故,公务车辆驾驶员经裁定无违章行为,其任何损失均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有关公务车辆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如下:
1.保养均需在一定里程数内进行,严禁超过规定里程数而未做保养工作。
2.驾驶员每日早晨发车前应检查车况,并随时保持车内与车身的清洁、光亮,如发现车况有问题应及时回报总办并速修复。若强行行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保养及自然磨损的维修费用由公司负责,发生事故或碰撞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4.每辆公务车辆的保养及维修均需填写(保养维修记录表》(如附件四),每月汇总送总办,由主管行政副总审批。
5.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若因时间延误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有关公务车辆的停放与驾驶员休息的规定如下:
1.公务车辆进入公司,下客(货)完成时,应立即停放在专属车位上,严禁任意停放。
2.驾驶员没有派车任务时,应及时保养或清洁车辆或在驾驶员休息室休息,严禁串岗或外出。
3.驾驶员是以服务客户与公司领导为原则,因此其上下班时间应以任务完成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有关公务车辆交接的规定如下:
1.驾驶员平时应保管好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年检证、车辆维修手册等证件。
5.民政局社会行政事务管理 篇五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高州市十大优秀局长”活动的要求,我本人现在就“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述职,请予审议。
一、在“德”方面,坚持以健康向上的品德操行去修身立人
我历来都注重个人品德操行的锤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特别是任民政局局长以来,我紧紧围绕解决“民生、民权、民利”的工作目标,坚持在工作中讲常性、顾大局、重品行、作表率、求实效,做到待人以诚、处事以公、谋业以精、做事以实,始终保持不畏困难、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我积极提议并争取了市的拨款支持,2008年在全市分别增加了3252名和376名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和五保对象,2009年又为全市37837名低保对象和8223名五保对象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分别提高了物价补贴,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目前全市五保对象8223人,其中敬老院集中供养981人,分散供养7242人,集中、分散供养每人每月标准分别为200元、100元,集中供养人数位居茂名市前列。
二、在“能”方面,坚持以永无止境的理想追求提升素质
民政干部要履行好“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职责,就必须着力提高综合能力。担任局长以来,我更加注意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与依法行政、统筹全局与科学决策、沟通协调与促进发展、服务群众与维护权益、应对突发事件与维护稳定等“五种能力”上下功夫,结果在上任后不久就迅速掌握了民政系统三大体系50多项工作的政策和业务,从而推动了全市民政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赢得了干部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三、在“勤”方面,坚持以孜孜以求的工作态度去干事创业
自调任民政局局长以来,我深感肩上责任和压力更加重大。为及早打开工作新局面,我坚持以孜孜以求的工作态度去勤学习、勤笔记、勤思考、勤下乡、勤沟通、勤督查。我上任后仅仅用了半年时间便走遍了全市各镇(街道)和局属各单位,通过进村入户调查研究,较全面地掌握了全市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采取了有效措施,迅速打开了工作新局面。比如,为组织好“5?12”汶川大地震的赈灾募捐工作,我带领全局机关干部职工走机关、下乡镇、进企业、到学校发动,结果组织全市募捐了1000多万元赈灾款送往灾区。每逢台风暴雨袭击造成灾害,我都坚持第一时间奔赴灾区第一线组织救灾工作,单2008年就争取上级拨款1200多万元支持1622户全倒户重建了家园。
四、在“绩”方面,坚持以踏石留痕的实干精神去推进工作
近年来,我市民政工作三大“保障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全市民政事业蓬勃发展。我调任民政局局长不久就提出和实施了“两院两中心一墓园”的发展计划,先后扩建了3所敬老院、新办了一所敬老院,今年又将重点抓好
曹江、镇江、平山3所敬老院的扩建。据统计,去年全市新增了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105人。目前,市颐养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救助物资储备中心及生态墓园等公益项目正在密锣紧鼓筹建中。近两年来,我市分别被评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建设单位”、“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同时,全市有6个居委会被评为省级“六好”社区,有4个村委会达到全国农村社区实验工作试点村的“八有”标准要求。这些创建工作的做法成效得到上级民政部门的充分肯定。
五、在“廉”方面,坚持以清正廉明的高风亮节去树立形象
我一贯高度重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严于律己,当好表率。我坚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等各项规定,时刻以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做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同时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二是加强领导,带好队伍。我认真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分解到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和机关部门、局属单位,并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从而较好地树立了民政系统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得到社会群众的好评。
近年来,我在工作中虽然作出了一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市民政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民政业务上主要有救灾物资储备不够;殡改形势相当严峻,偷埋土葬现象时有发生,全市遗体火化率发展不平衡、不稳定;优抚安置工作困难不少;福利彩票销售工作面临新挑战;社会福利事业、社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和检查监督工作有待加强。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尤
6.2011年行政事务处工作计划 篇六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校加强内涵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三服务、三发展”为指导,做到有条理、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事务处的职能。
二、主要任务与目标
1、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强化服务意识,全力做好服务工作。
3.做好各种会议的安排及会议记录。
4.做好各种迎检和接待工作,安排细致周到避免疏漏。
5.做好岗位设置的实施阶段工作,确保岗位设置顺利完成。
6.配合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做好月度和考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考核工作。
7.继续做好档案工作,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确保年检成绩优秀。
8.根据学校部署及时做好开学准备工作;提前做好学期结束前的工作安排。起草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9.做好全校行政值班、教职工考勤工作。
10.加强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及有关报表工作,做好各类考核、职称评聘、教师招聘、评优选先工作。
7.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篇七
(一)专业化、职业化原则
在高校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学生需求多元化,需要辅导员更专业化、职业化。转变学生事务工作的理念的要求,更是个人提升的需要。辅导员需要明确“德”和“业”。德就是师德,要爱生,严于律己,服务学生等等。业就要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以学生为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注重理念的转变,重心上移,分级管理。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学生为本,要增强学生自主管理、提升学生自我服务意识,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的发展。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应该遵循“五心”原则,即爱心、耐心、诚心、细心、热心。这“五心”的工作原则,无论在学习、生活中,都要急学生之所急,想学生之所想,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三)规范化原则
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辅导员工作职责》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确立工作标准,走规范发展之路。
(四)实效性原则
学生管理与服务中心的机构改革体现了实效性的原则,使组织机构扁平化,缩短了服务机构与学生的距离与层级,让学生能更及时、准确地反映困难与需求,也让学生工作者更好地对学生进行管理与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所以,我们也要遵循这一原则,把学生工作做实、做牢,讲究工作实效和工作成果。
二、遵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
(一)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养
在思想上引领学生爱校、爱系、爱班、爱同学,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拼搏进取、勇于创新,品德高尚、言行一致,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养。
(二)做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作为新生辅导员,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新生入学、军训、寝室文化、奖勤助贷补、班级队伍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在繁杂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中要有明确的工作思路,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营造良好班风、学风
通过学风建设,使学生学习成绩稳步上升,具体体现在英语计算机等级、普通话、毕业证、学位证授予率,各类考试违纪违规率、合格率,研究生报考率、上线率等问题上。要出理论、出经验、出典型、出成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学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手段,建立一套良好的、较完善的长效机制和体制。
(四)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综合能力
加强素质教育,多方位地培养人的综合能力,已是当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走向。人的个体素质结构系统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身体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而人的社会文化素质又由科学文化素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能力素质构成。因此,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是开展大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目标。
三、创新工作方法,出台具体措施
(一)强化思想教育,发挥党员作用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和政策,明确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学校管理工作要体现育人导向,把严格日常管理与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
2.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一个党员一面旗帜”。以新生中的预备党员为媒介,积极开展共青团和党员先进性教育。发展班级中党员学生的先进模范作用,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大家。开展党团教育,为培养新的一批优秀团员、党员做好准备,积极收取新生入党申请书,调动广大学生的入党积极性,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工作科学研究,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问题研究列入科研规划。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能力建设,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注重班级建设,丰富班团活动
1.班级管理工作。报到时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了解学生情况管理学生的前提是对学生的了解和理解。新生入校后,除了从档案、表格等对学生了解之外,还应该到寝室中迅速与同学集体谈心,再有目的地与一些学生个别谈心,便于选定班级骨干以及危机预警。班级队伍是辅导员工作的左膀右臂,新生入校后,在小导、助导的配合下尽快建立起班级班委队伍。
2.新生教育工作。新生入学伊始要特别教育学生注意防盗、防骗、防火等安全问题,要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会下发校规、校纪、学风建设手册等资料,辅导员要利用第一次班会在全班重点强调内容加以介绍,并嘱咐学生仔细阅读细则。注重寝室文明,友爱互助。
3.组织丰富的班团会活动。要积极组织新生开展和参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包括校园文化艺术节,运动会团体操表演和田径项目,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赛事,校园十佳歌手大赛,新生文艺演出等等活动,协助新生了解各种新生活动信息,并在班级组队积极参与其中,作为团队活动,增进学生之间的了解和配合,同时增强班级荣誉感。
(三)加强学风建设,提升学生能力
1.保障基本教育。健全监督保障机制,辅导员必须掌握学生的整体上课状况,对缺课达到一定程度的学生,辅导员必须干预,力争杜绝无故逃课现象。完善学生请假制度。每学期至少要开一次以班级为单位的有关学习方法的讨论会;学生会学习部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学习方法讨论会。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分层次、有计划地进行学习方法指导,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学习方法。特别是加强对一年级学生如何适应大学学习的方法指导和英语课程的学习方法指导。
2.抓两头带中间,全面加强学风建设。加强专业思想教育。根据专业自身的特点,安排有关专家和教授为新生讲解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培养目标以及本专业和社会发展的结合程度等,通过讲解使学生初步了解自己到大学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以及应采取的学习态度和方法等。以目标定位为基础,积极引导专业成才,倡导考研、考证。成立考研辅导小组,专门安排考研教室,组织考研经验交流会。建立降(留) 级生、跟班试读生档案,重点跟踪。 要建立并完善降(留)级生、跟班试读生档案,重点跟踪,重点干预。 对于预警的学生辅导员必须和家长深刻沟通,有条件的要求家长到校共同制定整改措施。
3.加强考风建设。要把考试作弊作为品质问题、诚信问题加强教育、加强宣传,并对考试作弊行为加重处理,努力消除考试作弊现象。系里、班级考前组织学生签诚信考试承诺书。
4.加强学习环境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将学科竞赛机制纳入培养计划之中,将竞赛与正常的教学环节,如专业学习、课程设计等综合考虑。为在这些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培养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学院可组织由专业教师来辅导,定期上理论和实践辅导课,给予学生专门的指导。
(四)关注特殊群体,增强心理素质
1.注意个案服务。对于生病同学、想家同学或发生财务丢失等情况的同学,辅导员一定要热情、耐心地加以帮助,因为可能你就是该同学当时在这个陌生城市中的唯一依靠。对于那些在高考中失败,没有进入理想大学/ 院系,因此对大学生活没有信心的同学,辅导员要及时与其谈心,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进行大学生活前景导航。
2.建立问题生档案。在新生入学的头个月的管理工作中,已经对问题较多的学生有了初步的了解,跟每个同学都有了接触。针对贫困或单亲家庭的学生、情绪波动大或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违纪情况较多的学生建立相关的档案,包括事情经过、谈话内容、处理结果等等详细记录在册,以便下次查询。
3.建立与家长的协作关系。重视与家长沟通,双向管理学生。必须长期保持与家长的联系,做到能及时沟通,了解或反映学生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4.注重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如果大学生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解决问题,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障碍甚至精神疾病。因此,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者应该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格品质,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确的认识,在挫折面前不惊慌失措,采取理智的应对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五)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学生管理
新时期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必须利用网络办公,发挥学工系统和教务系统的作用,收发电子信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日益进步,学生管理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各种通知、表格、资料等电子信息需要及时存储、处理、发放、收集、上交,电脑办公方便快捷、简单明了。特别是在假期期间,网络联系(如学院网站、邮件、QQ)也是辅导员工作必备的。
摘要:新时期,随着高等院校的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大幅增加,加剧了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因此,作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者必须转变工作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工作原则,创新工作方法,扎实、稳健地做好学生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8.医患事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篇八
【关键词】医患事务;专业培养
一、培养医患事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现实呼唤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层层深化,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身份的公民依法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生命权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医乃仁术”的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医患双方处于相对严重的不信任危机状态,甚至出现敌对的情况,医疗卫生单位在这种背景下不得不开始借助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院等卫生单位在医学领域具有绝对的强势地位,但在法学、管理学、伦理学、甚至心理学领域却有所欠缺。而处理当前的医患纠纷事件,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制定医院的规章制度,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等方面,尤其是国家新颁布的三甲医院评选条件中,医院必须成立医患办公室,这都需要一种具备多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医学院校是培育医疗卫生人才的主要阵地,培养出具备医学、法学、管理学、伦理学,甚至保险学多重知识背景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是医学院校的重要教育内容,这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复合型医疗人才的前提和基础。
二、医患事务管理专业人才的能力需求
1.认知能力
医患事务管理专业主要在于为处理医患纠纷提供服务,任职于各大医院的医患办公室。同时能够胜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医药企业的法律服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专司社会法律服务的律师等机构。根据相关一线岗位工作的调查分析,该专业人才需要具备法学、医学、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甚至保险学等学科的知识。这不但要做到对所涉及学科的知识体系有所了解,而且还要做到把所设计学科的知识进行融合,而不是简单的交叉。
2.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的内涵基本上可概括为九个方面的能力:检索文献收集资料、阅读文献资料、鉴别资料、归纳综述、发现和提出问题、逻辑思维和分析、创新、文字表述和口头表达。 通过对科研能力的培养,在工作的时候可以发现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能够寻求跨领域手段进行解决,在实践中进行验证并与修正。
3.实践创新能力
医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处理医患纠纷和卫生行政执法都是一线的实践性工作,所以医患事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运用所学知识,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修正现有的制度、法律。
4.管理沟通技能
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可以对医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教会他们如何遵守规章制度,如何拿起正确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有能力向医院领导提供及时的专业意见,这对领导的决策具有重要作用;研究医疗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最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对策。
5.文书写作技能
任何一个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要具备文书写作的技能,因为文书是我们沟通交流、执行政令等的主要方式,而从事医患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更应该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医患事务管理工作非常注重证据的收集,诉讼实务的操作。
三、医患事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1.总体培养目标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适应科学技术发展要求和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实际需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高素质管理专门人才。坚持德育领先,注重智育提高,促进身心发展。
2.业务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掌握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熟悉掌握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卫生以及诉讼、仲裁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保险知识、计算机技能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卫生、环保、社会保障、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掌握医学、法学、管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须的定量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的技能;具有进行质量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熟悉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刘世或、先德强.论医事法专业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思路[J].世纪桥,2012(5)
[2]罗丽萍、吴雄健.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J].科技风,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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