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4篇)
1.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
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
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
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
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
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
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
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
完成整改。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
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
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
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
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
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
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
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
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2.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二
1) 工作初期宣传不够, 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较少。与培训工作相关的各部门未能充分领会其重要性, 缺乏积极的配合,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认为其操作难度较大, 手续复杂, 门槛较多, 导致备案工作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2) 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人员理解出现偏差。备案工作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站代以实施的, 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几乎和监督工程的实体完全分开, 既不参加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 也不审查技术资料, 仅凭依据程序将相关责任单位资料、文件收集齐全与否来决定工程是否备案, 办理人员会人为的将工程备案和监督实体割裂开来。
3) 备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难度大。照规定, 备案的资料由参与建设的各责任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建设单位应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建设单位15日内不来办理备案或过了很长时间才来的情况, 或者建设单位在工程备案后, 没有及时将资料整理存入城建档案室归档, 造成资料丢失、破损。再要补齐, 难度非常大。
针对上述问题, 我站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摸索, 结合我县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为巴里坤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备案工作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加强合作协调, 理顺工作关系
备案初期, 关系的难度和阻力特别大, 工程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非常低, 如何顺利推行备案制度, 怎样理顺工作关系是我们考虑最多的问题。我们首先抓转变自身观念, 同时通过建设局与相关部门协调, 决定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技术标准工作, 将备案的各类资料交由局档案室管理;质监站、档案室联手操作, 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档案保存管理工作融为一体, 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这种做法环环相扣, 衔接紧密, 既保证了备案工作质量, 又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归档率, 工作渠道畅通, 效率自然有了较大的提高, 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 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都能及时备案。
2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备案意识
备案工作的全套资料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保、消防等多个单位共同制作才能完成, 因手续繁杂, 缺一不可, 而工作开展初期多数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 忽视备案资料的质量, 给后期的备案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改变这种状况, 质监站狠抓备案的宣传工作, 公开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程序、制度和提交资料的详细地点, 开展建设工程咨询活动, 不断扩大受教面, 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 跟相关部门备案意识大大增强。另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还存在长期依赖政府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 不仅削弱了本身内部的质量管理, 而且不利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促使这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了内部的质量管理,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
3 加强事中管理, 提高备案效率
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历时短则几个月, 长则几年, 备案资料产生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和环节, 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 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 我站在工程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备案提交的详细清单准备资料, 同时约定联系方式, 以便及时进行反馈交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质监站定期进入施工现场, 检查备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做好准备, 既防止了漏办, 又避免了重复劳动, 使备案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4 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 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备案资料是由多个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审定的资料, 具有法律依据作用, 为今后的权属确定、解决纠纷提供充分的依据。鉴于这一情况, 立卷归档更显重要, 为此, 城建档案室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及时将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输入计算机管理, 极大地方便了用户, 提高了备案档案的利用率, 充分发挥了备案工作的效用, 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凡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 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包括局部使用) , 对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一经查实, 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 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 的规定进行处罚。
3.浅谈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篇三
关键词:验收;总结;市政工程
中图分类号:TU7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11-0087-02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阶段,公路工程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市政工程交工与竣工不分阶段,统称竣工验收。近年来施工的市政工程几乎没有一个顺利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施工过程中没有引起重视,施工结束后没有具体部门去交验;设施养护单位由于养护资金不到位不愿接手新建工程,验收条件比较苛刻。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经济效益,更好地完成今后竣工验收任务,根据今年竣工验收中的经验教训对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做个总结。
1 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征地、拆迁等影响,部分支管、规划路口等不能做到位,要形成书面文件。未做到位的要在竣工图中如实反映。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文件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已按要求编制完成。
(4)经过自检已将各种缺陷进行修整。
2 竣工验收初验程序
2.1 初步检查
当施工单位认真检查现场和竣工资料,认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通知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竣工验收意向;监理工程师认为条件基本具备后,同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初步检查,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是否存在缺陷,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如检查完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交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则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暂不申报交工,而应抓紧完成有关工作,为申请交工验收继续创造条件。
2.2 申请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经过初步检查,认为基本符合交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就可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3 成立验收小组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交工驗收申请报告后,如经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市政设施所、质量监督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2.4 质量检验
抽查数量:道路不少于道路总长(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 m(或3 000 m2);桥梁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排水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不足5个井室者全查。
等级评定:对工程外观、实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达到85分以上为优良。
提出对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关于修复、补救、竣工文件等事项的决定。
3 竣工终验
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竣工文件存在问题已处理完毕,应再次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4 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在上述各步工作全部完成后,验收小组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办理交接手续,正式转给市政管理处接收。
5 竣工验收备案
参建各方共同完成以下文件并备案: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表;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④施工许可证;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⑦工程检测功能性实验报告;⑧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单位的认可文件;⑨工程质量保修书;⑩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12}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设施量检查工程验收证明;{1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
6 施工注意事项
6.1 排水
由于施工后除检查井外露以外,其他工序已都隐蔽,故检查井应作为排水的重点来抓。检查井高或低于路面、井周围开裂或下沉、井内有淤泥、未按要求勾缝或抹面、爬梯位置不对或丢失、与图纸位置不符、井内连接管口未处理、井被埋、井盖丢失、现状雨污水未接入、旧井被覆盖、井渗漏、倒流水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6.2 道路
道路沉陷、污染,侧平石被挤,路面有积水、裂缝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市政工程除雨、污水管线是由道路施工单位来施工,其他管线一般都由产权单位自己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见其他管线单位不按规范要求回填,应拍摄施工照片并向业主作书面报告,防止日后路面塌陷影响竣工验收。
6.3 桥涵
非结构性的表面小裂缝、几何尺寸超标、桥下障碍物未清理、对拉杆或对拉孔未处理、台背沉陷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6.4 竣工
竣工资料应在工程结束1个月内完善,避免因资料不全影响交工,同时监理及业主都在,便于资料的完善。交工应在施工过程中来抓,在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
部分工程由于未及时竣工验收,由于非工程质量引起的交通事故对工程造成的损坏,如侧石被挤,由于人为引起的盗窃、损坏如井盖、爬梯丢失等修复费用都由施工单位来承担,并对全部工程进行维护,加大了企业的施工成本;部分工程由于一些小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交工,过若干年后由于在行车和自然因素等种种原因不断作用下,出现各类型的损坏现象,加大了竣工验收难度。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效益,也要重视竣工验收的过程管理。
作者简介:王增先,男,1978年7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工程师。
Discusses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mpletion Approval
Wang Zengxian
Abstract: The approval i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last stage,in the article basis completion approval experience makes the summary to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mpletion approval.
4.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四
文章来源:新华网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wangbin发布时间:2007-2-5 9:11:07
(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8)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国家计划委员会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0年9月11日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1、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
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没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没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该会或该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应由建设、接管、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槲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6、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7、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8、各部门(公司)、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村通油(水泥)路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进行修复和返工,达到设计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项目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①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良工程;②综合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5分者为合格工程;③综合评分小于70分者为不合格工程。
第八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完工后,由工程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即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纸、施工资料、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汇总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建档保存。
第九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验收列支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的验收资料包括:
①上级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
②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结;
④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⑤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6.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六
2014年第13号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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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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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 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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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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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资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7.浅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方法 篇七
1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 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签定的施工合同;技术说明书;有关的协议书, 外资工程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2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竣工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即:2.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2.2有完整并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 符合验收规定;2.3有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2.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出厂的证明及实验报告。
3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标准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 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 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全。因此, 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 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 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为此,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规定了竣工验收质量标准的原则。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4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 即准备阶段, 初步验收, (预验收) 和正式验收。
4.1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参与工程的各方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中建设单位应完成组织竣工验收班子, 审查竣工验收条件, 准备验收资料, 建立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正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清理工程款项, 办理工程结算等准备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的准备。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收尾工程, 做好竣工验收等。设计单位应做好资料整理, 工程项目的清单工作。4.2初步验收 (预验收) 当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好工程竣工报验单, 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报验申请,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并对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4.3正式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和竣工报验单后, 经审查, 确认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 即可组织正式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召开的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是:a.建设、勘察、设计、承包、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d.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 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必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调解。正式验收完成后, 验收委员会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对验收做出结论, 并确定交工日期及办理承发包双方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等。
5《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验收工作概况、工程概况、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水平和设备及生产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经济效果评价、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委员会对项目 (工程) 验收结论。
摘要:施工的质量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能交付使用。针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方法进行了论述。
8.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八
【关键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不可否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施行,对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要求,对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政府在工程建设后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比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其次是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2.1务必认真对待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
相关工作人员必需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
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认可的,必须是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不得将初验时间当作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指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由备案机关收讫后同意备案的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规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
2.2 务必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
这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强调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是一种法定程序。质量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按法定程序办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工程质量监督到位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合法、质量合格,而且是参建单位共同认可的、真实的,最后的竣工验收备案才有实际价值。监督报告是备案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备案是对质量监督的直接促进和监督。
质量监督和备案两者结合的基本点就是共同行使否决权,把整改工作完成在生产过程,把质量隐患消除在投入使用环节前。只有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3 务必处理好竣工验收条件和备案条件的统一协调问题
严格地说,两者条件应是统一的,但客观上也存在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条件差异只体现在时间的先后上。
竣工验收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会议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
此外,从目的上看,竣工验收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参建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有一个结论: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而备案则相当干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要有一个共同的负责的说法:是否可以合法地放心地投入使用。
2.4 务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
除了对直接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以外,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公共卫生等。这些方面都涉及到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综合行政职能。继续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共识,加强配合,将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合力和综合效力。
2.5 必须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实现信息化将根本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和普通老百姓和政府的日常关系,服务和监督必将更加透明化。
具体逐步采取的重点措施包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政策及时宣传,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信誉档案,加快与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监督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最终建立起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环节、各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信息网络,对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公布,对不按时备案的工程及时督办,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对年度备案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等,逐渐把备案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质更好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前后呼应的政府建设管理的统一整体和信息网络。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不仅可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而且能推进资源共享,使信息被最大化利用。
2.6 务必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监督管理的差别和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与以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在工程质量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显然,对社会投资工程的管理,应重在市场监管,不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采用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合理的。但是也应清楚地看到,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政府可以委托或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又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还要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见,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的管理还有整合的空间。
显然,如果对政府投资工程还仅视备案为最后一道程序,那是不够的——这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调整职能的重要方向。
2.7 务必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备案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关键是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握处理好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特点,坚持主动性就是要为维护公众的利益主动站好岗守好门。
坚持强制性就是要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绝不容许践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强制整改,坚持不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绝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综合性就是要把竣工验收备案不仅看成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尤其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制止和减少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比如,把好最后一关可减少行政税费的流失,制止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拖欠款行为的蔓延等。
2.8 务必正确处理好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辨证关系是贯彻实施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基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主要由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来体现。政府管理的对象也就是服务的对象,必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和高效透明的服务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目的,做到“依法”和“便民”的统一。
3.结束语
9.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九
文号:常政办发〔2009〕18号
法令级别:市局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江北城区和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私人自建住宅除外)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牵头组织联合验收,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组织集中验收、协调矛盾和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市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联合验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验收单位”)设在德山开发区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分别由相关验收单位办理了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手续;
(二)建设工程按照相关验收单位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已经竣工;
(三)建设工程现场清理完毕,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电子版maplnfo格式);
4.综合管线竣工图;
5.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发票。
(二)建设工程建筑验收所需资料:
1.每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2.小区管网设计图及审查意见、小区管网竣工图。
(三)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人防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
3.人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价报告;
4.外埠防护设备在湘销售备案批复。
(五)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预验收所需资料:验收监测报告(表)。
(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图;
2.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七)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意见。
2.涉堤安全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防洪补救工程验收鉴定书。
(八)国土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
2.宗地界址点图。
(九)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绿化竣工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相关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行政许可内容,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目录(表格式),进行专项验收。
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窗口”)提出联合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符合申请条件的,市规划局窗口统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市规划局窗口组织审查报送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即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齐全的,即时出具《补件通知单》;
(四)市规划局窗口在受理申请时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验收单位;
(五)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验收单位现场验收;
(六)相关验收单位制作专项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性意见;
(七)市规划局综合联合验收情况,市规划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验收结论。
第九条
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二)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情况;
(三)审阅资料、现场勘验;
(四)相关验收单位发表意见;
(五)市规划局汇总意见,作总结发言。
第十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办结。相关验收单位应当自现场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市规划局窗口。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相关验收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将专项验收结论返回市规划局窗口的,视为超时单位默许验收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单位默认验收通过。
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和缺席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实行统一发证。对联合验收全部合格的(含视为默许、默认验收通过的情况),市规划局窗口一次性发放相关验收单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联合验收专项不合格的,市规划局窗口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书面的不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市规划局窗口作联合验收申请的退件处理。
作退件处理的申请,事后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的,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规划局窗口。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窗口重新申请,市规划局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结论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除外),联合验收牵头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到参与单位办理验收,参与单位不得在联合验收之外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论和单独组织验收。
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第十六条
验收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验收结论等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单位与窗口之间以及窗口与窗口之间的网络体系,通过互联互通,实现验收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等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10.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十
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
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
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
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1.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十一
《办法》规定, 省、设区市和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办法》指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 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或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十二
宁夏固原市城市供热分户计量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固原市实行城市供热分户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市区建设项目供热分户计量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包括在建未投入使用的)、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项目,在其供热分户计量工程建设完工后,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初验及正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合格证。
第三条 凡申请竣工验收的供热分户计量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2、应有建设(业主)单位提供的竣工核验申请书(报告)和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初验)鉴定书》。
3、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有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
第四条 申请验收供热分户计量工程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供热分户计量工程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
3、加盖“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印章的供热分户计量工程施工图(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合同、竣工初验报告。
5、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设计变更文件、供热分户计量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质检(试验)报告。
第五条 工程验收方式及程序:
采用图纸审核与实地勘验相结合的方式。
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提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提供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3、市城管局审查资料。
4、市城管局实地勘验、核实。
5、市城管局组织建设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6、市城管局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和本局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签发《验收合格证》,退还保证金。
7、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其它相关部门不予签字,质检部门不予备案。整改后再次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工程验收标准
1、按设计要求及相应技术规范施工,达到按热量(流量)分户计量,温度(流量)可以调控的功能。
2、热量计量及温控装置质量合格,质量检测(试验)结果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一致。
3、热量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规范,便于操作,便于管理。
4、热量计量及温控装置须经有资质的单位(部门)校正,标准统一。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能达标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十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年4月1日发布2000年4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14.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十四
对于水闸竣工的检测与评判, 目前尚缺乏操作性强与系统化的检测标准。水利工程中的堤坝、水闸、泵站等是治理与调控江河水资源的重要措施, 而水利工程质量涉及防洪安保、民生经济等惠及民生的国民大计[1]。水闸竣工的验收, 主持验收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样检查, 检测机构须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进行相关的检测, 最终判定水闸竣工工程是否合格。
2 水闸竣工工程质量的检测内容与方法
2.1 水闸质量检测所包含的内容
检测开敝式水闸部分一般包含:工作桥、闸墩、桥头堡、启闭机房、闸室段的闸底板, 有时也会对交通桥和岸墙进行检测。闸坝上下以铺盖、护坡、海漫、护坦、消力池或翼墙形成联结段。相对于开敝式水闸, 胸墙式水闸多出胸墙部位。而涵洞式水闸包含:联结段的护坡、铺盖、海漫、消力池、翼墙。对于新建竣工的水闸包括:一是混凝土的密实性与抗压强度;二是钢筋质检, 主是包括钢筋安装的间距与保护层的厚度;三是碳化的深度;四是外观检测, 主要包括外围尺寸、外表面的平整度与立体面的垂直度等[2]。
2.2 水闸竣工工程质量的检测方法
在进行水闸竣工工程验收检测的时候, 水闸各基础构件已定型, 因此, 主要检测内容为各个项目的无损情况。在《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规定:在竣工后期完成拆模之后, 应就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查看是否有外露的缺陷。如发现有麻面、蜂窝、模板走样、裂缝等一切不达质量检测标准的问题, 应加以详细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在混凝土内部质量与强度上存疑的情况下, 应采取相应措施, 以求得准确检测结果, 而对于有关混凝土内质的检测, 检测方法可以使用钻孔取芯、压水试验、无损检测法中的超声回弹综合法等。
3 水闸竣工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办法与依据
3.1 检测办法
3.1.1 对钢筋安装位置和保护层的检测。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 我处已经就保护层厚度和钢筋位置利用磁感法对其进行检测。然而, 因仪器性能的原因, 最终检测只起到检查钢筋位置的作用, 而没有达到理论的预期效果, 就是说其用途在于尽可能避开钢筋以钻取芯样样本。钢筋测试专门的方法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直到2008年才颁布并实施。
3.1.2 关于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方法。
准确地说, 对于如何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是没有方法标准的。目前常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然而这种方法其实并不完善, 对于混凝土碳化深度的检测, 精确值只能到0.5毫米。然而, 回弹法测强曲线中碳化深度值是精确到5mm, 因此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需要规定到0.5mm, 一旦混凝土碳化深度高于6mm时, 计算仍然以6mm计算。但实际与资料存在差异, 大部分检测单位进行测量已使用游标卡尺, 而游标卡尺的精准度却能达到0.1毫米, 可实际工程里混凝土碳化深度一般都不止5厘米, 因而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方法已经渐渐不可取[3]。
3.1.3 检测混凝土密实性。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是检测混凝土密实性的方法中较为成熟的方法, 其主要采用超声法进行检测。
3.1.4 关于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测方法。
目前, 混凝土抗拉强度一般分为劈裂抗拉与轴心抗拉两种。在老闸的加固竣工后的工程检测, 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最关心的重要指标往往是新老混凝土结合的强度。新老混凝土结合强度与轴心抗拉强度至今仍无方法标准, 进行时只能依据《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在实体结构上钻取芯样是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方法, 但之后在实验室内做劈拉试验则可根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操作。
3.2 评判依据
3.2.1 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
通常情况下, 只有平均碳化值和碳化深度范围, 需要时可以通过《水工混凝土建筑物缺陷检测和评估技术规程》中相关条例进行评估与分析。
3.2.2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以相关的方法标准获得强度推定值及以《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获得强度推定区间, 再进行混凝土强度等级比较, 判断是否满足要求。
3.2.3 混凝土密实性检测。
对于混凝土密实性检测应该依据相关方法标准, 从而得出定性评判结果。相关要求有:缺点少、混凝土密实性总体良好、无石少浆多性质离析的现象等。
另外, 相关评判方法标准还有构件尺寸、控制点高程、垂直度与平整度等。
4 结语
总之, 水闸工程是我国水利工程中的重要项目, 关于水闸竣工验收检测的定义, 现有行文与相关文件中没有给出相应标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各持不同标准, 从而导致施工检测报告与竣工检测报告内容重复、混淆。根据现有规范与文件规定及水闸竣工工程检测报告, 得出了水闸竣工验收检测的检测部位、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方法、抽检数量与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张今阳, 崔德密, 吕列民, 罗居刚.水闸竣工验收检测中的关键问题[J].中国建材科技, 2010, 9 (06) :45-46.
[2]韩业飞, 张富强.简述回弹法检测砼质量在水利工程中的运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4, 1 (02)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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