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护地遗产宣传

2024-12-07

遗产保护地遗产宣传(精选13篇)

1.遗产保护地遗产宣传 篇一

遗产区传统民居保护宣传材料

一、遗产区村庄民居宅基地申请要求是什么?

遗产区内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省、州、县规定的有关标准。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为:符合兄弟分家,长子年满18周岁以上并已婚,选址地不影响哈尼梯田视觉景观,不得破坏生态植被或基本农田,每户总占地面积不得超出150㎡(含民居的附属设施)。违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二、遗产区村庄民居建设风貌要求是什么?

红河哈尼梯田遗产区村庄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传统的自建模式进行民居维护、更新和建造。遗产区新建民居楼层不得超出3层,房屋总限高10米,屋顶必须加建茅草(稻草)顶,外观色彩要与传统的土坯颜色一致。胜村村委会所在地、攀枝花乡政府所在地民居楼层不得超过5层,房屋总限高16.5米。违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三、遗产区村庄民居宅基地申报程序是什么?

符合申请新建宅基地条件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民居建设申报程序:农户申请→村民小组意见→村委会意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国土所意见→梯管委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民居建设提供资料:农户建房申请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梯管委意见,户口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遗产区村庄民居宅基地能买卖吗?

除遗产区居民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到遗产区向村民购房或购买宅基地建房。违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五、村庄民居维修要求是什么?

民居的维修不得改变传统民居建筑格局、空间形态、风貌特色和房屋结构。传统民居的维修应当按传统结构、传统材料、传统工艺,应当注重与周边景观风貌相协调。民居拆除、改建、扩建修缮涉及的维修、装修设计方案须经县住建局、梯管委、文旅局和乡镇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一镇五村、申遗五个重点村)。

六、基本农田闲置、放荒的规定是什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七、占用基本农田会受到什么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产保护地遗产宣传 篇二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扩展是“科学发现”

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 这并非某些人的“发明”, 而是客观的实践的“发现”。可有人要问:为什么这一连串“发现”都发生在现代而不是古代?这其实好回答:“发现”就是对客观规律的觉悟, 它确实存在着随时间累积而有所突破的规律。在古代, 人们对规律的“发现”少, 更多地受着“自然”、“必然”等因素的支配, 但随着知识及经验的不断积累, 人们对规律的“发现”率呈加速趋势, 从而向着“自由”的境界迈进。这里, 我们已看出, 所谓“发现”的脚步就是我们熟知的“科学”的脚步。现代科学一日千里, 远非古代所可比拟!那么, 问题又来了:为什么现代“科学”愈进步, 需要保护的范围却愈扩大, 以至于我们竟发现:最好能复原完整的历史时空才会称心如愿, 以致心有余而力不足, 时时气馁之!难道说, “科学”进步和文化遗产保护是一对冤家?对此, 虽然尚难以遽断, 但愚以为, 凭有限的地球思维推论, “科学”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确实是一对冤家!

二、“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科学的矛盾 (对立统一关系)

试以中国当前状况设想, 五千年文明在时间上是延续的, 而在空间上却是重叠的。在这块故土上, 有过多少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图景, 恐怕谁也说不清楚, 但有一个道理大家都清楚:破旧立新!中国正在加速步入工业化、信息化时代, “科学”的研发既需要物质重组, 又需要空间廓清, 实际上, 整个中国就是一个“再造”基地,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侵蚀和破坏实在很难避免。老实讲, 空间的有限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桎梏, 以致我们被迫开发了空中, 并潜入了地下, 可即使这样, 地面上文化图景重叠的困扰仍难以解决。那么接下来, 我们的问题是:既然“科学”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在终极上是冲突的, 可是, 在历史的阶段性过程中, 如何求得“科学”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和平衡呢?

关于这个问题, 恰恰正是当今很多文化遗产保护理论致力的方向。且让我们转换一下目光:在历史的现阶段, “科学”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不应对立, 反而可以互相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在“科学”的指引下, 成为每一个文明人自觉的使命, 人类文化图景的多样性得到最大的展示!反过来, 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人类杰出的创造, 让“科学”的源泉、律动尽显魅力, 让“科学”理性在充满人性的光辉道路上顺利前行!

三、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创造”

毋庸置疑, 文化遗产保护是有选择的, 除却一些“偶然”与被动外 (如抢救性保护等) , 我们在理论上有一个总的原则和宗旨:那就是价值!我们不会盲目也基本不至于过度, 总是会选择那些有“价值”的文化图景加以保护。可问题又来了:什么叫有“价值”, 怎么判断有无价值呢?要回答这个问题, 依笔者愚见, 必须抓住“创造”二字。比如一件东西, 司空见惯, 乏善可陈, 是很难说有什么保护必要的。但凡文化遗产, 总要具有一些异乎寻常的“创造”性, 方会进入我们的法眼, 更何况现实中人力、物力、财力的制约, 也将迫使我们做出明智的选择。

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创造”。或许有人会说“稀缺性”也是一个指标, 就像面对大自然中濒危物种一样, 保护人类社会文化的多样性, 这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其实, 稀缺性只是个表象, 文化上的独特创造性能才是本质。一项平庸、甚至丑陋的遗产, 绝不会因为其存量稀少而受到聪慧后人的珍视 (有些文化上的怪胎还是寿终为好!亦然, 我们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倡导和意识!) 。况且, 文化的多样性也并非越多越好 (果如此, 人类将失去方向!) , 它必当是有选择的。人类文化有自身的“淘汰”机制, 君不闻, 历史长河中, 多少丑陋的文化现象可是不胜枚举哟。在今天的实践中, 文化遗产保护已提炼出系统、分级保护的原则, 也正表明我们对文化遗产是有一套价值遴选标准的。这就是通过科学论证, 坚持客观公正, 汇聚各方识见, 最终确认一项遗产价值之高下。

大家知道, 价值是由人的社会劳动“创造”的, 文化遗产应否保护的充要条件正是因为其具有各方面的价值, 也即, 因其包含有、凝结着、延续着丰富而多彩的人的创造性劳动, 才能成其为遗产, 才能续享一代又一代后人源源不断的创造性付出。

在遗产保护学界, 国际上通常将之划分为人类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品读这些充满当代智慧的概念判定, 不难咂味出“独特创造”这个核心的纲领。以自然遗产讲, 它似乎与人类的创造无关, 其实不然, 它就是颇受人类激赏的“拟创造”。无论东方还是西方, 人们无不推崇自然的伟力, 视其为最高的创造标准, 无论自然风光, 还是生态奇观, 假如缺少了人们发现创造、发现美的眼睛, 还成其为自然遗产吗?与此同时, 具有“独特创造”性的文化遗产, 大多是与自然环境和谐生成的人类遗产。

四、了解文化遗产保护实质的现实意义

了解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创造, 对我们具有非常实际的指导意义。首先, 面对如过往烟云般的历代文化遗产, 我们只需用独特创造这个标尺裁量一下, 孰优孰劣、孰进步孰退步, 心中很快会清晰起来。其次, 21世纪工业遗产的保护是个新兴课题, 对此, 我们也要掌握“创造”这个标准, 排除那些芜杂的流水线上复制品, 把有限的精力放到有限的创造性标本上, 做到定位准确, 措施得力, 并力求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当今时代, 似乎物质极大丰富、创造极大涌流, 其实没那回事, 人类出色的创造永远是个稀缺事物, 绝不会太多的。

摘要:“文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在时代的发展演变中, 证明都是不断拓展着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 在观念和眼界的扩展中, 证明也是常态的、“匹夫有责”的。本文主要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扩展和与现代科学的关系, 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和意义。

3.中外联手保护文化遗产 篇三

而西方国家在文物保护修复方面经过了长达百余年的历练,形成了系统成熟的保护理念、保护研究方法和保护程序。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重视对西方保护修复科技的吸收、消化和利用。

总体来说,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促进了与国外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不断深入,中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解读中国这一东方文明古国的实物见证,引发了世界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兴趣。尤其是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遗产保护机构开始与中国有关单位合作,共同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20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敦煌研究院与美国盖蒂保护所和东京文化财研究所的合作、秦俑博物馆与德国关于秦始皇兵马俑彩绘保护的合作、国家文物局和陕西文物保护中心与意大利政府和德国的合作等一系列项目就是开展国际合作的成功范例。

这些合作项目解决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些重大难题,尤其是在多年的国际合作中我国逐渐培养了一批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队伍,提高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和水平。近年来,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还走出国门,开展了柬埔寨吴哥窟保护维修、蒙古国博格达汗宫保护维修、与肯尼亚合作考古研究等援外项目。政府间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了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了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4.文化遗产宣传方案(共) 篇四

2014年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方案

今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为更好做好我县文化遗产日的各项工作,充分展示我县文化遗产资源,提高人民群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发掘、管理和利用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重点内容。切实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增强民族凝聚力,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主题:“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三、时间安排: 5月18日—6月18日

四、具体安排

1、下乡村、进校园,举办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巡回展。在5.18国际博物馆日到6.14中国文化遗产日期间,全面推进非遗下乡村,进校园活动,在全县10个镇的主要街道和中小学轮流举办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图片展。由我局落实主要

街道展览,由每所学校自行落实场地和管理人员,一个镇和一所学校展出2天,轮流进行。(5月18日至6月18日)

2、在6.14日“文化遗产日”当天,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在县城中心广场进行宣传,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立体地展示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设立文化遗产法规咨询台。编印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携带2000份宣传资料。让更多群众了解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6月14日)

3、悬挂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横幅。在县城主干道、中心广场、仓颉公园、各乡镇主干道和各传承基地等处悬挂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横幅,努力提高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心。(6月10日至6月13日)

4、编发微博、微信。在6月14日前,围绕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主题,把今年活动的主题和相关宣传的口号编发登入我局微博、微信,进一步扩大非物质文化保护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6月 9日至6月10日)

5、开放文博单位。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决定在 6月13日到6月15日期间,对我县仓颉庙博物馆、文管会两个文博单位,向社会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三天。让更多的群众近距离感触非遗、了解非遗。组织发动工作由各学校

自行安排,讲解员由仓颉庙博物馆落实安排。(6月13日至6月15日)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活动的宣传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突出主题,形式多样,全民参与,做到隆重、热烈、节俭、安全、有效。

3、认真抓好落实,并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2014年5月19日

5.文化遗产日宣传口号2篇 篇五

作者:李华诚、许金峰、秦中伦、李华诚

2、保护文化遗产功在当代 传承历史文明惠及子孙

作者:张国维

3、保护文化遗产 发展先进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程德明

4、保护文化遗产从你我做起 从现在做起

作者:王仲林

5、保护好文化遗产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者:黄大鹏

6、文化遗产不可再生 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作者:傅一鸣、窦中冬

7、文化遗产日:一天的提醒,每一天的行动

作者:徐适

8、给自己多点责任 给后代多些财富!

作者:李旭升

9、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作者:窦亚平

10、文化遗产保护是最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工程

作者:窦亚平

文化遗产日宣传口号(2):

1、保护人类精神家园 构建美好和谐世界

作者:李宏伟

2、保护文化遗产 守护精神家园

作者:杨子、吴广波、邱荣根、吴乃刚、孙子武、茅国翔、王兰桂

3、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 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作者:李秀英、刘振彬

4、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 构建和谐社会全民受益

作者:张景良

5、保护文化遗产 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作者:兰瑞炳、陈展芳

6、保护文化遗产 办好北京奥运

作者:陈雀萍

7、保护国家之根 延续民族之魂

作者:吴伟赞

8、守护人类共有的遗产 建设和谐家园

作者:刘迪

9、文化遗产——城村魅力之源,社会和谐之源

作者:韩绍斌

10、祖先的 我们的 子孙的——请保护文化遗产

作者:杨正新

11、我们继承的遗产 子孙的子孙还能看到吗

作者:鲍根华

12、保文物、传文明,代代相传;小家庭、大社会,人人有责。

作者:王海涛

13、金山银山 难买文化遗产

作者:桑金行

14、人类失去了记忆,世界将是一片荒芜——保护文化遗产 珍爱精神家园

作者:杨子

15、保护文化遗产 您关注了吗?

作者:宋文成16、保护文化遗产光荣 破坏文化遗产可耻.作者:梁柳芬、田景强、杨勇明、傅一鸣、黄晓红、杨金生、杨荣发、程德明、王磊、金庆章、周小明、徐延进

17、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蔡建达、罗正祥

18、依法保护文化遗产 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作者:石宁

19、多留文化遗产 少留精神遗憾

作者:刘宏斌

6.保护徐州文化遗产 篇六

近几年来,通过全市文化工作者认真执着的追求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市文化遗产资源家底,普查整理出了一批重要的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编辑出版了一批重要文献。这些都为徐州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那么如何 才能进一步保护?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4年,成立了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和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对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做了一定的调查了解,并出版了一批文献。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后,我市在原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了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各县(市)、区先后成立了相应的专业机构,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络基本健全,为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政策保障。自2005年以来,徐州市政府坚持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宣传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统一筹划,统一部署,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截至2009年7月底,徐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累计下拨专项资金360余万元。仅徐州市人民政府5年内就划拨专款240余万元,用于全市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宣传、保护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以及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的开展。2006年,徐州市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专项资金。各级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市文化局还专门将原云龙区文化馆办公楼无偿划拨给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办公场所,并先后投入50余万元,用于保护中心购置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微机、打印机、非线性视频编辑机等“文化遗产”普查、申报和数据库建立所需的先进设备。仅市文化局每年拨付给保护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就达5万多元,有效保证了日常运行经费开支。2009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还专门下拨了“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专项经费。各级的财政支持,有力地保证了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是高质量完成“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为有效指导全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高标准完成全市 “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市共组织普查培训班56期,培训人员达2525人次,参与的社会力量达到32000余人。仅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就先后派遣21人次参加了省和国家组织的文化遗产普查培训,并选派周光雷同志到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学习锻炼5个多月。仅市文化局组织全市的业务培训班就达8期,并召开了3期现场会,共发放培训资料2万余册。

与此同时,市文化局还可以经常邀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和老艺人授课,现场指导工作。先后多次邀请了省文化厅社文处负责 文化遗产工作的领导和省文化遗产专家徐艺乙教授为我们授课;2008年4月,市文化局邀请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张

庆善同志,就文化项目申报工作实施了具体的业务指导和帮带。通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适时组织业务考核、不断组织业务培训,全市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进一步丰富、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实施科学指导,提高工作实效。为扎实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徐州市文化局一方面注重树立典型,强化典型引路;另一方面加强跟踪调度,搞好督察指导。为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市先后召开了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部署会、推进会、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等。

2009年4月,徐州市文化局下发了《关于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采取了分片包干、分项会审等方法,积极组织各地开展普查工作 “回头看”,做到“不漏一村一社、不丢一类一项”。仅巡回检查、辅导各县(市)、区普查资料汇编工作,平均每个县(市)、区达到4次以上,并先后举办了3期辅导培训班、召开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现场会、组织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书稿会审和多次调阅修订。徐州市“非遗”普查工作始终走在了全省前列。2008年 10月,江苏省文化厅在徐州市邳州召开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现场会,徐州经验在全省得到了大力推广。

五是,加强传承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市政府和文化部门一方面积极鼓励、资助或推荐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或国际上的有关展演、比赛,多渠道培育市场,积极拓展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对代表性传承人,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积极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培养青少年兴趣,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

2006年以来,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和重大节日举办各类“非遗”项目的展览、展演等活动,并把“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纳入课堂教学、纳入“送文化”下乡活动之中。经常组织指导 “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和“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同时,积极组织非遗项目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演活动。2005年,在江苏省第二届文物节———绝技展上,徐州市精选的150余件展品受到了与会领导及观众的青睐和好评,被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授予优秀设计、创意奖;2008年,组织全市71件摄影作品参加江苏省文化遗产摄影大展,其中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作品获得了2个银奖,5个入选奖。王桂英的剪纸艺术曾被上海电视台与徐州电视台联合录制成专题;剪纸艺人张丽君曾获得首届中国民间雕刻、剪纸大赛金奖及江苏省工艺美术最高奖“大阿福奖”;还有剪纸艺人陈永年、石雕艺人岳喜明、“中华巧女”张桂英等,其作品曾多次获国内、国际大奖,被国内外博物馆、美术馆及个人购买、收藏的作品不计其数,为省和国家赢得了较高的荣誉。

此外,徐州市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应该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永续性原则。

7.遗产保护地遗产宣传 篇七

1. 水下文化遗产定义

水下文化遗产在法律上的定义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探索才得以明确, 最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禁止与防范非法进出口及移转文化财产所有权措施公约》中只是在部分条文里模糊提及, 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才在专门的条文中有了相关规定, 再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水下遗产的概念真正得以明确。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经历了从抽象认识到权责明晰的过程。

2001年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将水下文化遗产定义为“至少100年来, 周期性地或连续地, 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1]”这一定义, 从遗产的保护价值、遗产属性及其特殊性等方面全面概括了水下文化遗产应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一、人类生存遗迹;二、历史超过一百年, 且具有保护价值;三、周期性地或连续地, 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

2.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变迁下的遗产保护实践

2.1水下文化遗产认定阶段 (1970-1990)

水下文化遗产的相关国际法制定始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0年颁布的《禁止与防范非法进出口及移转文化财产所有权措施公约》, 而最能说明此阶段特征的法律文件则是1978年欧洲理事会出台的《水下文化遗产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 。该《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水下文化遗产”概念, 提出扩大沿海国家对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权, 建议沿海国设立200海里的文化保护区。《报告》以国际管辖原则来确保保护措施可以有效执行。[2]另外, 在这一阶段, 还实现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具体化, 1985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欧洲公约》规定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主要为:“完全或者部分处于湖泊、运河、河流、人造水库、海洋, 或其他的水体, 或在其他被水周期性淹没的地区, 或者存在潮沙现象的地区中的, 或者是在上述环境中所寻找到的一切物品及人类存在遗迹。[3]”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萌芽阶段虽然没有对水下文化遗产提出明确的定义, 但提出了水下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 并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具体化。这不仅有利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初步保护, 也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做了良好的铺垫。

虽然将水下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提出经历了较长的时间, 但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却是早已展开。

2011年入世遗名录的阿尔卑斯地区史前湖岸木桩建筑 (Prehistoric Pile dwellings around the Alps) (图1) 早在1922年就已经开始得到关注和保护。1922年3月12日, 湖岸木桩建筑考古学和地区民族学协会成立于下乌丁根。后来相关人员修复木桩建筑, 建立了保存大量出土文物的小型博物馆。1931年根据模型修建了青铜时代一村。1940年完成新石器时代村落的建设。1954年, 为了纪念湖岸木桩学100周年, 成立了隶属于湖岸木桩建筑社区的史前研究所[4]。

可见, 水下文化遗产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得到了人类的重视和保护, 这成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上和实践上探索的开端。只是, 受技术条件与认知水平的限制, 保护范围的界定标准与具体的保护措施尚不成熟, 完整的保护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保护行为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 总体保护水平亟待提高。

2.2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界定阶段 (1991-2001)

1990年以后, 相关法律文件对水下文化遗产有了初步的定义。1994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指的是一切处于水下的人类生存遗迹[5]。而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对水下文化遗产有了更为全面准确的定义, 《公约》规定:水下文化遗产为至少100年来, 周期性地或连续地, 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6]。明确定义水下文化遗产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界定了水下文化遗产的范围, 对水下文化遗产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 明确定义水下文化遗产, 有利于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和专业化, 提高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技水平。除此之外, 《公约》在解决国际关系问题方面也有新的突破。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问题上, 强调国际合作, 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 突出沿海国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上的重要作用。《公约》的相关规定, 虽然没能解决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问题, 但对于规范各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行为、促进国际合作仍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依据1982年制定、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1992年《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并对其指代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也对各种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写明了国家、单位、个人在此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7]。但是, 我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仍存在几个问题:第一, 法律出台早, 更新慢, 法律规定落后于变化的实际;第二, 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很笼统;第三, 没有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具体方法进行说明, 对实际操作缺乏指导性。

《公约》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不仅为一些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推动了遗址整体保护意识的觉醒。整体保护意识的增强推动了相关保护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公约》涉及水下沉船、遗址等的保护, 但只适用于沉没百年以上的遗骸。2012年4月5日“泰坦尼克号”沉骸终于符合了得到《公约》保护的条件, 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 任何毁坏、掠夺、贩卖及散播“泰坦尼克”沉船地点打捞出的遗物的行为均属非法。[8]

帕帕哈瑙莫夸基亚 (美国) 国家海洋保护区保护范围 (图2) 的变化是《公约》促进水下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意识觉醒的明证。1993年以前, 美国当局相继建立夏威夷群岛保护区、中途岛国家野生生物保护区、库雷岛州立野生生物保护区。2006年, 乔治·布什宣布将西北夏威夷群岛周围的水域划定为国家海洋保护区, 成立西北夏威夷群岛国家海洋保护区。至此, 美国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国家海洋保护区形成。该保护区于201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兼具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双重地位的水下文化遗产。[9]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国家海洋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变迁, 体现了整体保护理念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得到了实际的贯彻。

总之, 在这一阶段, 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得到深化, 越来越多的水下文化遗产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和保护, 且对遗产整体保护意识增强。

2.3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方法探索阶段 (2001-至今)

国际遗产保护在这一阶段又有了新的特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调签署了一系列针对性极强、对具体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性极强的协议, 这为水下文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引了新的方向。2004年10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意大利政府签署了加强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快速反应能力的协定。2005年3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美国国家宇航局签署通过空间技术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的合作协定。[10]这一系列协定的签署, 一方面体现了国际组织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 另一方面向公众展示了科技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的新的可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水下文化遗产管理的建议也进一步深入。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针对帕帕哈瑙莫夸基亚遗产保护区的情况, 建议帕帕哈瑙莫夸基亚: (1) 多重法律保护, 多机构合作; (2) 整体保护, 构建保护体系; (3) 寻求自然与文化平衡; (4) 动态监测, 着重分析动植物对遗址的影响; (5) 加强遗址内资源 (图3) 的发掘和研究, 为遗址保护活动提供借鉴; (6) 对遗址内人类活动进行限制, 遗址内限制商业捕鱼, 遗址内禁止军事训练活动。[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仅强调对遗址动态监测的重要性, 更加强调国际合作、注重自然与文化协调发展、整体保护、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 近些年对遗址本体保护措施的探索也得到加强。

涪陵白鹤梁 (中国) 是在保护遗址本体方面的成功案例。白鹤梁是全世界唯一一处以刻石鱼为“水标”、观测记录水文的古代水文站。三峡大坝建成蓄水后, 白鹤梁将永远沉没库底, “石鱼出水”将不再重现。为了更好地保护白鹤梁, 2001年葛修润院士提出了建立水下博物馆“无压容器”的方案 (图4) , 通过建一个注满净化过滤江水的容器来抵消内外压力, 将白鹤梁上的书画题刻全部遮盖在这个密闭的容器之中。在正式施工前, 还进行了水下考古, 并对白鹤梁本体进行了铆固、翻模、资料提取及表面化学处理等基础工作。水下博物馆已于2009年5月正式对外开放。这个保护工程给白鹤梁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水环境, 促进了白鹤梁本体的保护, 也为遗址本体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12]

近年来, 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具体实践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保护遗址本体这一中心得到强调, 整体性保护策略得到贯彻, 保护与展示协同发展, 文化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关系初步奠定。

2.4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与实践历程小结

从以上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与实践的发展历程来看, 国际社会对于水下遗产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渐加强。

一方面, 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经历了从抽象认识到权责明晰的过程。从国际法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 涉及面越来越广, 规定越来越细致。从抽象认识, 到概念的深化总结, 再到具体的技术原则, 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越来越强。

另一方面,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从重视遗产本身、忽略遗址及其周遭环境, 到对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此外, 国际社会也越来越重视科学技术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 加大了相关方面的投入力度, 水下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方法, 也不断得到创新。

另外, 从参与保护的国家越来越多, 也能看出国际合作的加强, 而国际间技术、资金等合作无疑会推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

3.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趋势

水环境给文化遗产提供的这个相对稳定的环境, 在历史上确实对留存古遗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 受人类活动的影响, 当前水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不合理的人类活动严重影响了水环境的稳定性。首先, 无计划的采掘、伐木等活动导致水环境周边环境退化, 引起了水土流失, 进而影响了水质。不经处理的向河流、海洋等排放污水, 更加加剧了水污染。其次, 气候变化风险加剧, 暴雨、洪涝等灾害频发, 也导致了水量的急剧变化。另外, 近年来一些不合理的开发和非法盗取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也给水下文化遗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增加了保护的难度。总之, 水量变化、水成分的变化共同导致近些年水环境的巨变, 再加上一些不科学的、非法的人类活动, 都给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面对气候、环境状况的不断变化, 采取实际行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显得十分必要。

3.1加强国际合作

一方面, 不断完善与水下文化遗产有关的国际法体系,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 明确各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避免与遗产归属不明有关的国际纠纷;另一方面, 积极推广国际先进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有益成果, 加强技术上、管理经验上的交流与合作。我国应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接轨, 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新以顺应实践的发展, 对遗产及其周边的商业性开发进行限制,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3.2建立完善的水下遗产保护体系, 加大科技投入

对水下遗产保护体系进行完善, 不断完善各级管理制度、加强权力之间的监管、保证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减少人类活动对遗址的破坏。另外, 考虑到遗址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历史共生关系, 还要将遗址周边环境的保护也纳入体系中来, 促进水下文化遗产得到整体的、有效的保护。对于水下文化遗产来说, 对遗址周边环境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在遗址所处地。因为水体的流动性强, 故在保护遗址地当地的环境的同时, 也应保护好流域上游的水质, 加强沿流域的生态建设。

将先端科学技术应用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遗址保护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方面, 增加遗址本体保护技术的科技含量。考虑到长期浸泡、水质变化等可能对遗址保护产生的破坏, 必须将水环境的特殊性作为解决问题的重点, 研发更多针对性强的工程措施运用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另一方面, 利用科技手段, 加强水环境变化监测及遗址动态监测, 实时把握水下文化遗产动态。

另外, 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展示上, 当前展示形式以水下博物馆为主, 下乌丁根湖岸木桩建筑博物馆给游客提供了丰富的参与形式, 也确实收到了很好的展示效果。但是, 水下博物馆不应该成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唯一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 遗址公园、展览馆等更多更加丰富的形式也应该运用到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3.3建立完善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预警机制

当前确实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但仍存在保护措施针对性不强、应对风险能力差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气候的急剧变化, 洪水、干旱等灾害频发, 又给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面对当前复杂的局势, 增加水下文化遗产应对风险的能力十分必要。一方面, 建立完善的灾害预警体系, 明确各部门维护遗址的职责, 采取一系列工程措施加强遗产应对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 加强遗址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另一方面, 提高相关部门应对突发性遗址受损的能力, 在对遗址结构、材料, 有科学、清晰认知的前提下, 有选择的进行水下文化遗产损后修复工作。

3.4引导公民参与遗产保护实践

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中, 强调水下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及其历史研究价值, 强调水下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遗产保护意识。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为公民创造深入了解遗产保护工作、参与遗产保护实践的机会, 增强公民的参与性。

4. 小结

综上,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确实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 出现了专门针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也有专门针对遗产本体保护的工程措施研发。

但是, 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全局来看, 当前对水下文化遗产多停留在探索、研究层面, 并未采取大量具体措施去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究其原因, 主要是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相关基础资料的缺失。一方面, 水底环境相对复杂, 现有的技术条件不足以完全掌握水底情况, 贸然采取措施有可能会对遗产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当前的技术水平也无法应对水下文物脱离水环境后可能发生的变化。另一方面, 淹没水中的文化遗产有些甚至已经历经成百上千年, 很难有对当时情况的详细说明、详细数据, 加之水对遗产的浸泡、冲刷等可能已经导致文化遗产发生形态上、具体位置上的改变, 文化遗产的现状有可能与历史资料有很大出入, 这些都是影响具体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措施采取的重要因素。因此,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随着水下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 水下遗产相关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遗址整体保护的加强、遗址保护工程措施的采取, 水下文化遗产必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它所承载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也必然能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图片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图片来源:Papahanaumokuake a Marine National Monument)

(图片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图片来源:重庆白鹤梁水下博物馆)

摘要:在水下文化遗产的相关国际法及其具体实践的框架下, 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提出保护遗产的建议, 最终达到更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挖掘水下文化遗产价值的目的。

关键词: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遗产保护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Z].2001

[2]李姗姗.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研究[D].2011

[3]赵亚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研究[M].2007

[4].Pfahlbau Museum, History of the Museum[DB/OL], http://www.pfahlbauten.com/.

[5]李姗姗.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研究[D].2011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Z].2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Z].1991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新闻[Z].2012

[9]李红.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名称由来浅析[J].中国地名.2011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新闻[Z]

[11]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Z].2010

8.浅谈工业遗产与保护 篇八

【摘要】工业遗产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见证。本文以天津三条石民族工业为例,浅议了工业遗产与保护的相关问题,提出以博物馆为载体,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协会对工业遗产的界定是: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和机械、车间、磨坊、工厂、矿山,以及相关的加工提炼场地,仓库和店铺,生产、传输和使用能源的场所,交通基础设施,除此之外,还有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其它社会活动场所,如住房供给、宗教崇拜或者教育。这一定义既包含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工业遗存,也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民族工业、国外资本工业以及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在中华大地上留下了各具特色的遗产,它们构成了中国工业遗产的主体,反映了中国工业化时代的特征。尽管我国工业遗产只有百余年或几十年的历史,但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见证,凝结着社会、经济、产业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历史信息,我们应该对其加以重视和保护。

一、 工业遗产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

享有“华北地区民族工业摇篮”之称的三条石地区是天津民族工业的发祥地,是民族工业向近代工业过渡的典型代表,在天津近代工业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条石”与洋务运动时建造的天津机器局、北洋水师大沽船坞,清末新政时期建造的北洋银元局和造币总厂,民国年间出现的六大纱厂、东亚毛纺厂等等,都是天津工业遗产的代表。

天津具有得天独厚的河海交通优势,内联华北腹地,外通五湖四海,历史上是个南北、内外货物交流的商贸城市。三条石地区靠近南北运河汇流处的三岔河口,水陆交通便利,毗邻繁华的商业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的建设,城乡商贾、手工业者多聚集于此,使得这一地区成为城乡物资的集散地,为民族工业的兴起提供了便利条件。

1、第一家铸铁作坊的诞生

19世纪60年代,具有铸铁手工业传统的交河、献县一带有手艺的农民,受城市市场的吸引,农闲时带上简单工具来到三条石,为船家修理船具。1860年,三条石地区诞生了第一家固定的铸铁作坊——秦记铁铺,这是被誉为“铸造之乡”的河北交河农民秦玉清开设的。秦记铁铺的出现在三条石民族工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三条石地区的第一家作坊,而且也是当时天津仅有的铸锅工场。

2、第一家铸铁厂的开设

1897年,三条石地区出现了第一家由铁铺发展而来的铸铁厂——金聚成铸铁厂。刚开始时规模很小,全部为手工操作,生产设备只有一个不大的化铁炉和一只四人拉的大风箱(图一),雇有12名工人,产品多为铁锅、镐头、犁铧之类生产、生活用品。20世纪初,由于产品销路的扩大,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厂房的扩充,除生产日用品和农具外,还能为租界市政和住宅铸造各种铸铁器件,后来发展到可以为机器厂铸造轧花机、织布机的机件毛坯。1916年又增加了蒸汽动力设备,产量大增。据相关资料证实,金聚成铸铁厂的发展在三条石地区是最早和最典型的,该厂也是天津最早的民营铸铁厂。

据史料记载,在此期间,三条石地区曾先后出现过40多家铸铁厂,差不多都是由交河人开设的,这些厂家设备简陋,一般两三间厂房,一两台大工厂淘汰下来的破旧机床,以手工或半手工的生产方式,制造着简单的产品。

3、第一家机器厂的出现

1898年,河北吴桥人郭庆年开设了一家铜铺,以生产木器上的铜配件和生活用品为主。1905年,其子郭天成从旅顺口船坞学到一套车床手艺,于是开始对铜铺改换门庭,先是利用旧设备制造机器零件,后发展到制造整机(图二),不久就将铜铺改名为郭天成机器厂。这是三条石地区出现的第一家机器作坊,也是天津最早的民办机器厂。

4、华北首个民族工业一条街

三条石地区的民族工业是因运河而生,因运河而兴。优越的地理环境,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吸引着河北等地的手艺人纷纷来此投资,开设作坊、铁厂,到20世纪20年代,三条石地区已然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民族工业一条街。据1935年5月2日《大公报》的专题报道,在这条“街长不过里许,街宽亦仅及丈,道路坑坎,尘土飞扬”的街面上,“大小铁工厂、铁铺,一家密接一家”,竟然集中了80余家。据有关资料统计,1929年,天津有62家机器制造厂,其中分布在三条石大街及附近的就有22家。1937年,三条石地区的民族工业达到鼎盛时期,拥有300余家工厂和手工作坊,而且分厂、分号遍及全国十几个省市,产品不但销往华北各地,有的还远销南洋群岛等地,在华北地区乃至全国都颇有名气。

二、 工业遗产是人类生产文明的见证

工业文明在人类文明史上的时间虽然很短,但它创造的财富及对世界和人类生活的影响却是极其广泛和深远的。工业遗产不仅仅是一座厂房、几部机器、一些产品,更重要的是它见证了人类生产、生活的文明,它所折射出的近代工业文明历程的重要信息,对我们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业遗产,深入研究和论证人类文明史很有价值。

仍以天津三条石民族工业为例,引进先进技术和更新动力设备是促进其民族工业文明的两个主要因素。

1、铸造业翻砂术的引进

天津开埠后,天津机器局从国外引进的多项近代工业技术不断传入三条石,木模翻砂的铸铁工艺便是其中之一,它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用泥范浇铸的铸铁方法,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2、电动鼓风机取代四人拉大风箱

西洋传来的手摇羊皮风葫芦,因进风量大,很快取代了中国传统的大风箱,后来又换成了电动鼓风机。技术和工艺的革新,不但使产品质量得到很大的改善,而且产量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3、普遍使用电力、蒸汽动力设备

到1916年,机器、铸铁两业不但更新了机器和动力设备,而且还普遍使用了电力和蒸汽动力设备,促使三条石民族工业向近代工业过渡发展。20世纪20年代的三条石,各工厂生产的产品品种不断增加,除织布机外,还能生产各种桅灯和柴油机。如1926年三合成桅灯厂从日本引进一台先进的电动冲床,当时这是华北地区的第一台,这台车床把原来的四道工序简化成一道工序,效率大幅度提高,三合成成为全国最大的桅灯生产厂,所产桅灯质优价廉,很快占领了国内外的桅灯市场,挤走了长期以来独占首位的德国桅灯。

三、工业遗产是一张详实的城市名片

天津三条石地区的工业遗产是天津城市近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遗存,它就像一张“城市名片”一样,记载和证实着天津城市发展的历史和轨迹,代表和反映着一个时代特有的工业特色。

新中国成立后,三条石民族工业经过公私合营的重新组合,成为天津工业的骨干力量,但一些旧的生产工具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1959年,国家建立三条石历史博物馆,征集和收藏了大量相关文物,才使这一珍贵的工业遗产得到保护。博物馆的建立为我们保留下百年民族工业的遗存,有反映当年民族工业生产场景的福聚兴机器厂旧址,有记载金聚成机器厂兴衰史的全套账目700余册,有当年笨重而原始的生产工具:座炉(图三)、大风箱、车床、刨床等,还有曾经创天津工业之首的产品:桅灯、刨冰机、爆米花机、压花机、织布机、弹花机、石印机(图四)、榨油机等。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三条石历史博物馆曾被作为“阶级斗争教育中心”,每年接待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观众,但是“三条石”这个名字响遍大江南北,远播海内外,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三条石地区是近代天津,乃至整个华北地区机器铸铁业发展的典型代表,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民间铸铁作坊与西方机器制造技术相结合的艰苦历程。可以说,三条石是见证天津工业文明与城市历史变迁的宝贵物质遗产之一,是天津城市的魅力所在、特色所在、根脉所系。

近些年来,由于城市的整体规划建设,造成大规模的改建拆迁,三条石历史博物馆的展厅早已夷为平地,很多珍贵的工业遗存也被打入冷宫,易地存放。唯一保留下来的是已被现代建筑物所包围的福聚兴机器厂旧址(图五)——天津目前仅存的民族工业遗址,原来残留的一段街区也被拆得无影无踪,传承了一个多世纪历史的工业老街几经兴衰沉浮,遭受了沧桑之变。

所幸的是,这些创造城市文明和魅力的工业遗产并没有被时代遗忘。2006年,国家文物局发出《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工业遗产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新课题”,为文物工作者制定了工业遗产保护的方针和政策。我们深知,工业遗产作为城市近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遗存,是“阅读城市”的重要物质依托,保护有价值、有特点的工业遗产,对于弘扬工业文明、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改变千篇一律的城市面孔、保持生机勃勃的地方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工业遗产保护要借博物馆的优势

中华民族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史,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同样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物证,其所承载的丰富信息曾经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众多领域。保护工业文化遗产是一项漫长而系统的工作,它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而有了博物馆的加入,工业遗产的保护体系必将更加完整。

博物馆是人类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式,它的功能包括对文化或自然遗产的收藏、整理、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它又是启发人们寻找城市文化记忆的地方,是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载体,所以,让可移动的工业遗产进入博物馆将是有效的保护举措。

三条石地区作为“华北地区民族工业的摇篮”,不仅创造了很多天津民族工业的“第一”,有的产品还达到当时全国的先进水平,为人类留下了独具地方特色的工业遗产,成为天津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博物馆建设,给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展示以一定的空间,因为工业遗产是城市历史的基本骨架,如果失去保护,城市的历史风貌、文化记忆将随之消亡。同时,我们呼吁全社会都来重视工业遗产的保护,尊重和珍惜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像保护古代文化遗产那样去保护工业遗产。

9.保护文化遗产作文 篇九

第二块景区——小莲庄面积为17399平方米。原为刘氏家庙,从光绪十一年(开始,在池周补植花柳,重栽菡萏,布置台榭,启建家庙,历时四十载,于1924年完成。因慕元代书画家赵孟頫湖州莲花庄,而自名“小莲庄”。我们可以从外面清晰地看到里面的荷花池中的荷花很多,如同天上的星空皓月一般,那蓝天衬托着荷花池,给我一种画一般的美感。

富集区中的张氏故居被简洁的白墙包围着,没有一丝夸张,宅院面临着小河。走进张石故居的大门,吸引人的是中西合璧的建筑物完美的融合了中西文化,这座建筑物不仅有西方的浪漫情调,还融入了很多中华的雕刻技艺,有栩栩如生的砖雕门楼,房梁上的小动物,门窗上的人物,山水雕刻都那么栩栩欲活,令人叹为观止,久久沉醉于古人的情趣品味中。庭院中,耸立的假山,清澈的人造湖,安静的凉亭构成了一副朴实又毫无夸张的画面。最简单的绿植,却看起来是碧玉那么纯洁无瑕。小桥流水与大宅园交相辉映,呈现了人间仙境一般的景色。

最吸引我的是夏季古镇的夜景。去年的暑假,古镇是我们一家人每天晚上打卡的地方,我们一家还没有进古镇的大门就看见里面被一层烟雾和绿光笼罩。走进去,浔溪两旁冒出白色的烟雾,加上绿色的灯光仿佛来到了传说中的瑶池,河岸两边挤满了人都在分分拍照留念。我被一种动听的音乐吸引了,拉着爸爸妈妈往有音乐的地方走去,一会我们来到了一座石桥旁,见桥上帘子一样的东西,帘子里隐约能看到人,我们走到桥正前方的河岸仔细地看着,原来那帘子是水,帘子上所看到的人是投影。这种景象我还是第一次看见,妙不可言。不一会我们就来到了小莲庄外的小公园,这里景色更是迷人一棵棵绿色的大树,冒出白色的浓烟还有绿色的灯光再加上河里的景色,让人叹为观止。这种景象我只正西游记里看到过,没有想到在南浔古镇也能看到,应该是“此景只应天上有,人间哪得几回闻。”

10.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宣传标语 篇十

1.留住文化根脉,托起民族未来。

2.保护文化遗产,珍藏历史精华。

3.保护昨天的遗产就是扞卫明天的文化。

4.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财产,我们要保护我们的财产。

5.先人神力绝技,鬼斧神工天姿。

6.保护文化遗产,风华精神家园。

7.保护文化遗产共同心愿,和谐精神家园人人受益。

8.文化遗产,让中国更有魅力。

9.保护文化遗产,共享文化遗产。

10.弘扬文化遗产,构建文明世界。

11.中华文物传承华夏文明,炎黄子孙共建和谐社会。

12.同护文明薪火,共享和谐生活。

13.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历史精华。

14.文化遗产是个宝,社会发展离不了。

15.文化成就文明,精神铸就精彩。

16.承遗风古训,传文化薪火。

17.金贵银贵文化遗产最贵,千好万好精神家园最好。

18.文化恒久远,非遗在人间!

19.文化传承文明,遗产不再遗憾。

20.文化遗产是稀世珍宝,一旦毁坏将万世遗憾。

21.中国的文化,世界的遗产。

22.留住文化古迹,给子孙点回忆。

23.让文化遗产完整无缺,让中华文明源远流长。

24.非遗千古传,文泽天地间。

25.保护文化遗产靠大家,保护文化遗产为大家。

26.共享文化遗产,彰显非遗魅力。

27.文化遗产,世界骄傲,宣传保护,构建和谐。

28.携手历史文化,爱我锦绣中华。

29.同撑文化遗产保护伞,共筑精神家园防火墙。

30.文化见证中国,遗产惠及子孙。

31.文化遗产,东方神韵,用心呵护,源远流长。

32.传承祖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华精神家园。

33.文化见证兴衰,非遗彰显魅力。

34.文化成就文明,精神铸就精彩。

35.麒麟献瑞,保护文化遗产;鲲鹏展翅,构建和谐社会。

36.生命痕迹,历史脚步;文化遗产,共同关注。

37.保护文化遗产,共建和谐社会。

38.民族瑰宝,华夏奇葩。

39.文化见证中国,遗产惠及子孙。

11.桂林遗产保护规划新方法初探 篇十一

[关键词]漓江;遗产廊道;保护方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11—0028—04

1、引言

我国从1982年颁布《文物保护法》以来,就形成了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将历史文化遗产分为3个保护层次:(1)文物古迹;(2)历史街区;(3)历史文化名城。但很多大型线形文化景观遗产却很难按上述标准得到保护,比如京杭大运河和丝绸之路这两个线形历史文化景观遗产横跨多个行政区,远远突破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往往只能在某个历史文化名城辖区内的局部地段得到相应的保护,而其余部分则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甚至遭到严重破坏。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将桂林的城市性质定位为: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由此可见,桂林不仅有甲天下的山水,还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一个兼具人文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城市。漓江是桂林的主要河流,其两岸有丰富的文物古迹和“甲天下”的风景,漓江风景名胜区也基本上代表了桂林的山水和文化,属于典型的线形文化自然景观。但目前对整个漓江沿岸的人文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尚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文物古迹只受到“孤岛式”的保护,其余区域中自然景观较好的被旅游部门做了开发,自然景观一般的则没有任何保护和开发,相反受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侵蚀。基于此,本文拟借鉴美国的遗产廊道的战略方法,构建“漓江遗产廊道”,全面分析、综合考虑漓江流域的自然遗产和人文遗产,使之充分融合,实现整体保护,进一步提高桂林作为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2、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s)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对线形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战略方法,其概念为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

通过对遗产走廊的概念和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遗产廊道有以下特点:

2.1形态特征

遗产廊道在形式上是一个线形的遗产区域,可以是具有文化意义的运河、峡谷、道路、铁路线以及废弃的工业区或矿区等,也可以指通过适当的景观整理措施,联系单个的遗产点而形成具有一定文化意义的绿色通道。其尺度有大有小,既可指某一城市中一条水系,也可大到跨几个城市的一条水系的部分流域或某条道路或铁路。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的“历史路径(the historic pathway)”是一条长2.4公里(1.5英里)的遗产廊道,而由北京大学俞孔坚教授主持的京杭大运河遗产廊道项目的研究对象京杭大运河则长达1764公里并横跨18个城市。

2.2组成要素

遗产廊道既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作为其软件要素,又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建筑等作为其硬件要素,二者缺一不可。遗产廊道的文化价值,是依存在该线路的山地、平原、河谷等自然生态环境中的,不仅包括分布在其内部的建筑和其他单体遗产自身的价值,还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价值。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应当对廊道所在地区的社会、生态环境、景观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并有利于该地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保护理念,从规划角度看,遗产廊道可以理解为一种地区发展战略或规划方法,作为一个地方资源整合的结构和方法出现,可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的多赢。

3、构建漓江遗产廊道的可行性分析

3.1漓江之于桂林

素有山水甲天下之称的桂林,是我们祖国大地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以奇特的喀斯特地貌成为举世闻名的旅游胜地。

有人说,如果桂林是一个生命体,那么漓江就是她的灵魂。桂林漓江风景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风景最美的岩溶山水游览区,千百年来它不知陶醉了多少文人墨客。漓江是桂林山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源于桂林东北兴安县的猫儿山,流经桂林市区、阳朔、至平乐县恭城河口,全长170公里,像一条青绸绿带,盘绕在万点峰峦之间,奇峰夹岸,碧水萦回,削壁垂河,青山浮水,风光旖旎,犹如一幅百里画卷。唐代大诗人韩愈曾以“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的诗句来赞美这条如诗似画的漓江……

桂林漓江风景区以桂林市为中心,北起兴安灵渠,南至阳朔,由漓江一水相连,沿途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数不胜数。从市域范围来看,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五级标准,对桂林市风景区278处景观单元进行评价,则评出特级风景单元21处,一级风景单元33处(漓江风景名胜区内29处),二级风景单元61处(漓江风景名胜区内52处),三级风景单元96处(漓江风景名胜区内66处),四级风景单元67处(漓江风景名胜区内50处),统计后得出桂林市域的风景名胜单元有78%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其中二级及以上级别的风景单元有90%以上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漓江之于桂林的核心地位可见一斑。

3.2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价值综述

漓江把桂林的山水名胜与富集的历史文化遗产呈轴线融合,串联在漓江两岸,成为桂林名胜的突出特色,也是桂林市域范围内最重要最珍贵的核心风景名胜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悠久,文化深厚,具有独特的风景审美价值、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1)科学价值

桂林岩溶峰林地貌景观是世界上发育最完美、最典型的湿润热带亚热带岩溶峰林地貌,是极为珍贵的和不可再生的具有世界意义的自然遗产。国际岩溶学界认为,以桂林为代表的“中国南部岩溶可能变成世界性的岩溶模式”。

猫儿山保存了比较完整的原生性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是岭南生物多样性最具代表的地区之一,有着较高的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价值,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网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风景区内石灰岩山地尚存的天然常绿阔叶、落叶阔叶混交林等特有植物群落是宝贵的生物基因库,对研究和恢复广大石灰岩山地植被具有科学价值。

(2)历史文化价值

以甑皮岩、宝积岩为代表的史前文化遗址展现了早在3万年前人类文明的曙光,不仅为研究和了解桂林地区人类发展历史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而且对华南乃至整个中国史前人类文化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ICOMOS与建筑遗产保护 篇十二

今天是ICOMOS的同行和UIA的同行头一次为了一个共同的话题坐在一起,我想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些ICOMOS和ICOMOS/CHINA关于建筑遗产保护的一些观点,也包括我们中国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我非常高兴的看到ICOMOS和UIA在未来有一个非常好的合作前景,ICOMOS有28个科学委员会,几乎所有的委员会都和建筑遗产的保护相关联,其中特别直接的,比如我们的建筑遗产结构研究和修复委员会,还有Wood Committee,The Earthen Architectural Heritage committee,and also The Committee on the Shared Built Heritage,and Vernacular Building,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Historical Towns and Villages,Internationa Committe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特别是UIA主席Louise Cox女士特别关注的项目——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

大家注意到,我们几乎每个科学会员会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国际宪章和文献,那么我们特别关注的还有《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和《奈良真实性文件》。关于这些宪章和我们的实践,由于时间的关系,最主要我只讲一点就是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我们文化遗产的根基。我们曾经和中国的很多同行有过争论,就是说重建或复建的建筑是不是文化遗产。在我们的同行中,我们有很多的考古学家,大家几乎一致同意出土的、残破的陶瓷器用石膏修复是恰当的,已经损坏的古代器物不可能重新再现。扩大到建筑遗产,尽管由于功能的原因或者某种精神和情感的原因不能完全和一个出土的古代器物相比,但是对建筑遗产真实性的认识,原则上应该是相通的。我想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我们都在讲世世代代永远保存下去,实际上这种提法近乎于在和自然规律相抗争。那么作为建筑遗产,如果我们想把它尽可能的、完整的保存下去,必要的研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里最核心的理念和做法,是我们尽可能的最大限度保存历史原物。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待我们的文化遗产的时候,当我们在进行不得不进行的维修工程的时候,要遵守最少干预的原则,尽可能地不去干扰原有的遗存。我们不得不进行的一些修复项目,应该还遵循可识别的原则,就是新的旧的应该有适当的区别。我们的保护措施还应当是可逆的,也就是说当更聪明的后代发现我们的错误时,他们还有可能纠正我们的错误,所以不要用一些不可逆的材料。

每一个历史文化遗产离不开相应的历史环境,所以我们在2005年ICOMOS在这里召开的第十五届大会期间,通过了《保护遗产环境的宣言》。我们保护遗产的真实性要关注它历史沿革的全过程,而不是它仅仅某一个阶段或者它最初始的阶段。我们也关注到真实性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障,我们同时关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我们的建筑文化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我们和很多建筑师有一个共识,就是当我们面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化遗产和它的setting的时候,新建筑必须特别的谦卑。关系到这些概念和做法,我们曾经长时间的争论,重建的、复建的所谓的历史建筑是不是原来的历史建筑。我想如果大家都同意这些真实性的原则,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今天按照古代风格再建的建筑,不管建造水平多么高,它的材料样式多么符合历史原状,那么在今天成为遗产或者二百年之后成为遗产,它仍然只是二十世纪或二十一世纪的仿古作品,而不应该就是其所遵循仿造的时代的真实的历史原物。所以我们不赞成把有限的财力和物力首先用于重建那些已经不存在的历史建筑,除非这种重建会保护尚存的一些遗址和残址所必须,并且能够兼顾到展示的作用。即便如此,附加的新的重建项目也应该遵守一个底线,就是它首先必须保证不伤损尚存在的、真实的历史遗存,同时还应该有充分的历史依据。

我们加拿大的同行赫布·斯托沃先生Mr.Herb Stovel对真实性和完整性做了这样两个解释,一个,他说,真实性是传达遗产保持自身重要性能力的标准。那么在世界遗产的领域,真实性归纳了这样一些要素,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传统技术与管理系统、位置与环境、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情感以及其它一些内外因素。

我们的同行把意大利古城的这个戏院当做保存真实性的一个样板,大家可以看到,经过历史沧桑的不同时代的痕迹都保留在这座并不完整的建筑里。这张是我们意大利同行保护壁画的一种方式,他们没有把壁画完全的恢复。

我们中国的建筑保护大师梁思成先生曾经用中国典型的语言“修旧如旧”来呼应《威尼斯宪章》关于保存真实的理念与做法。可惜的是,由于我们中国字的一字多解,我们有很多的同行把本来完全忠实的体现着真实性原则的“修旧如旧”念成了以假乱真。一些同行把真实的按照原状保存原来的文物,理解为把它们修成“像”原来的文物。也有的同行提出挑战《威尼斯宪章》,我想《威尼斯宪章》是可以讨论的,包括我们有的国际同行认为《威尼斯宪章》已经远远不如1931年的《雅典宪章》更全面。但是我们有的同行挑战《威尼斯宪章》,他们是着眼于欧洲的石质文物和我们的木质文物在保存周期上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从而否定《威尼斯宪章》的基本原则。我想这种观点缺乏说服力。

我们的ICOMOS国际同行在考察我们1987年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长城的时候,曾经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他们发现我们有的同行把重新复建的城墙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所以他们写下了一句让我们很难为情的话,他说看了重修的已经不存在的长城的某些段落,不知道中国同行心目中保护的对象究竟是什么。

遗产的“setting”问题是特别需要我们建筑师和规划师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的。这是北京的世界遗产“Summer Palace”在缓冲区之外出现的一个非常丑陋的建筑。我曾经想借助国际同行的批评来敦请地方政府关注到这一类的问题,但是我指给我的英国朋友English Heritage英格兰遗产委员会的克利斯朵夫·杨先生Mr.Christopher Young看这个现象的时候,他无奈的摊开双手说,我们也有同样的情况。这就是刚才Louise Cox女士也关注到的这个问题,世界遗产伦敦塔背景也被这样的破坏了。

我们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我们在高句丽王城王陵申报世界遗产的时候,通过环境的整治恢复了原有的历史状况。大家看到左上角,在我们主要的陵墓和它的石碑之间曾经被现代的不协调的建筑所占据,我们成功的恢复了它的真实环境。

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也是在我们的“Summer Palace”,大家看到远处的玉泉山是我们“Summer Palace”很好的一个借景,曾经有一个高压线的建造计划要穿过玉泉山和颐和园,我们曾经担忧如果这样一个工程得以实现,它就好比在一张美丽的画卷上割下一道伤疤。遵循文化遗产关于保护“Setting”的理念,最后市政府用了八倍的代价把所有这一段的高压线通通改为地下,投资从原来预算的约7000万美元增加达到约6000万美元。这样为遗产保护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在世界上也堪称样板。

我们还有的同行提出,已经历了千百年风雨剥蚀、人间沧桑的文化遗产最有价值和真实性的状态,应当是各个遗产历史上最辉煌时代的状态。为此,前几年曾经爆发了一次严重的争论,就是某一处重要的历史建筑群是不是要再现辉煌。根据我的观点,我认为一个遗产的现状或者说它的原状,应该是它作为文化遗产被界定的时候的现状。这就关联到我们刚才提到的真实性必须要尊重它全过程的历史信息,再现辉煌的理念和做法实际上是对真实性的严重的侵犯。

那么2001年UNESCO通过了《文化多样性普遍宣言》,其中主要的观点是人类需要文化多样性就像自然需要多样性一样。那么真实性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障,一个危险的现象是我们的城镇正在变得千城一面,这是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经常喜欢用的图片的对照。它的题目是“你能分辨出这是哪个城市吗?”,也就是说当我们不能认识到我们家乡的特征的时候,那么相关的情感精神可能都会荡然无存。我们也提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是真实性要关注的一个要素。

关于现代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关系,我们的建筑大师张开济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曾经接到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在天安门两侧建立观礼台。张开济先生认为新的建筑在厚重的历史遗存面前必须谦卑。在当时不可抗拒的政治任务面前,他设计的观礼台叫做“有若无,实若虚”。

实际上,在我们和国际同行的交往当中,有时候,我们会发现语言与理念方面也经常有很多需要进一步交流的地方。一些语言能不能准确地翻译成本国的母语,实际上有时候关系到对真实性的理解和贯彻。比如说关于“monument”和“site”的翻译,我们至今没有一个满意的中文词汇。关于遗产的“context”、关于遗产的“setting”也是这样。而且我听说即使在法语也很难找到一个简单的词汇来对应英语的“setting”。我们本来以为“process”有一个肯定的翻译,但是当我们讨论保护理念的“global”和“local”的时候,我们忽然发现它也成了问题。在真实性理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容易理解,为什么意大利的一些同行更愿意严格地提倡和界定“preservation”,而不是简单地、泛泛地谈“conservation”。

那么中国在美国Getty研究所和澳大利亚同行的参与下,我们制定了《中国的文物保护准则》,像刚才Louise Cox女士也注意到的一样。我们的国际同行都很赞赏这份文件,我想这份文件最主要的贡献是对真实性理念和实践的贡献。

对真实性的探讨可能永无止境,比如说我们如何界定和保存仍在继续使用的活态的文化遗产,比如说大运河。再比如,我们浙江杭州西湖的文化景观。我们期待着更深入广泛的合作在ICOMOS和国际建协之间、也在中国和世界之间同行之间,活跃、发展。

13.建设传承体系 保护文化遗产 篇十三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

2013-2-17 6:50:24来源:2013-2-16 《求是》2013年第4期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真学习、贯彻这一重要精神,对于我们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创造力与凝聚力,推动当代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文化遗产,发展文化遗产事业,必须转变观念,以新的视角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和民族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战略资源,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且对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纽带,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提升国民道德素养,激发国民爱国主义情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精神力量。

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不仅关系中华文明的传承,而且直接关系民生幸福。人民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传承者。从远古到现代,从蛮荒

到文明,中华民族史上千千万万的文化遗产,无不浸透着人民的创造与智慧,无不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血脉相连。只有让人民群众更充分地享受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更广泛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才能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肩负起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重任。

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遗产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了突出成绩。

文物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文物基本状况明显改善。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责任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文物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文物保护投入大幅增加,“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文物支出累计达183亿元,年增长40%;全国公共财政文物支出累计达572.5亿元,年增长38%。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颁布《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基本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全国长城资源调查、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调查、重点海域水下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圆满完成;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扎实推进,为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状况、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全国已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其中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9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3项。

“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技术研究”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文物保护科技实现跨越式发展。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管理人才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人才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深入推进,多部门联合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体制机制基本形成,文物盗窃、走私犯罪得到遏制,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能力持续跃升。

文物工作围绕大局、服务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配合国家重大基本建设,圆满完成三峡文物保护工程以及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阶段性文物保护任务。西藏重点文物、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台文物等保护工程取得重要进展。汶川、玉树等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基本完成,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现突破,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成果显现,社会文物流通日趋繁荣,以文物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文化等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联越来越紧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改善越来越贴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博物馆数量大幅增加,展示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2年底,我国各类博物馆数量已达3589座,科技、艺术、自然、民族、民俗等专题性博物馆和生态、社区、数字等新形态博物馆竞相涌现,基本形成了门类较为完备、办馆主体更加多元,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陈列展览近万个。2008年,博物馆向全社会免费开放以来,观众成倍增长,年接待观众达到5.2亿人次。博物馆免费开放不仅有

效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且有力彰显了党和政府文化惠民的责任担当。

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发挥出重要作用。我国先后与美国、澳大利亚等15个国家签署了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遗产的双边协定,成功追回流失境外中国文物3000余件。中国对外援助项目——柬埔寨吴哥窟、蒙古国博格达汗宫等文物保护工程取得重要成果。文物出、入境展览大幅增加,“盛世华章”、“走向盛唐”、“山水合璧”等展览深受海内外观众欢迎,许多展览成为中外“交流年”、“友好年”、“文化年”等双边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成功举办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2届大会等重要国际会议,形成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文件。文物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传播中华文化、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发挥了独特作用。

总之,党的十六大以来的10年间,我国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初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物事业发展道路。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最为主要的就是“五个坚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文物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认识、来谋划、来推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始终把文物保护作为前提和基础,在保护中利用,在传承中发展;坚持文物事业的公益属性,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确处理事业与产业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服务社会、惠及民生,始终把文物保护人民参与、文物保护成果人民共享作为文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始终做好全局谋划、制度安排,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不断深化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

进一步发挥文化遗产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文化遗产,必须大力推进观念创新、科技创新、展示方法创新、传播手段创新、保护和传承方式创新。

进一步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是文物保护、成果惠民、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带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发挥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举措。按照“十二五”规划,文化遗产工作要紧紧围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的总体目标,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科学技术应用、文物安全防范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文化遗产项目。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大运河、丝绸之路、茶马古道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工业遗产、古村落古民居抢救性保护工程等,以项目促保护、促利用,全面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

进一步实施科技支撑战略。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已成为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最直接、最重要的力量。文化遗产科技工作要继续围绕文化遗产保护科技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新兴材料技术、遥感技术、生物技术等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为核心,加快建立现代科技考古体系、现代文物保护修复体系、现代博物馆文化传播体系和现代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以科技与文化遗产保护融合为主题,加快文化遗产跨学科建设,建立覆盖全国、联系世界的实

验基地、学科基地、科研基地,建立资源共享、联合攻关的体制机制。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加强实验研究、材料研究、工艺研究,重点破解一批制约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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