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秸秆焚烧加强宣传(8篇)
1.禁止秸秆焚烧加强宣传 篇一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农办机[2007]20号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2007-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办机[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厅、委、局、办):
5月份以来,各地陆续进入麦收时节。一些地区特别是北京周边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造成北京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加强管理和引导。为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
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三、争取支持,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要积极争取投入,引导项目投资向秸秆综合利用倾斜,通过扶持引导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各种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四、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环保意识是实现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关键。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培训工作,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采用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秸秆。要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开展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科普宣传,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篇二
一、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密切关注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日报,市政府将按照环保部确认的秸秆焚烧结果,对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较多火点的,将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级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坚持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配套联动,积极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监控技术的作用,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焚烧秸秆的人员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处置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秸秆多元化利用技术,积极探索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要借鉴有关地区好的经验做法,设立秸秆禁烧奖补资金,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将禁烧情况与建设项目审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以及收割机械补助等密切挂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禁烧秸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广泛开展禁烧宣传。各级政府要通过主流媒体,及时通报秸秆焚烧火点情况,切实形成舆论压力。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3.禁止焚烧秸秆国旗下讲话 篇三
各位老师、同学:
又到了秋天收获的季节,辛勤的汗水即将化作丰收的喜悦。然而每年秋收过后,部分农民朋友图省事,对农作物秸秆进行野外就地焚烧,以至于“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秸秆遍地、狼烟四起”!行人泪眼婆娑,司机眼前一片迷茫,田埂上的树木被烈焰烤得命悬一线,家里的老人被浓烟呛得喘不过气来,就连坐在教室里学习的你们也会被熏得睁不开眼来!
焚烧秸杆带来的危害又何止于此!它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极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每年因秸秆焚烧而引发大火甚至森林火灾损失都无比巨大!它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它还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实际上,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也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学们,为让我们家乡的天更清,水更蓝,景更美,我们学校特向全校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积极向本村村民开展宣传活动,号召全体村民形成禁止焚烧秸秆的共识。
2.积极投身于全市禁止焚烧秸秆活动中去,从自我做起,要求自己的父母对自家秸秆进行绿色处理,拒绝焚烧处理。
3.利用课余时间监督本村村民对秸秆的处理,发现私自焚烧秸秆者,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并向当地镇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开展“提倡文明、树立新风”活动,号召广大村民及其父母、亲戚改变传统陋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文明的乡风民俗。
4.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紧急通知 篇四
按照主要领导指示和上级部门要求,现就我镇做好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成立督查小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镇上成立专门总督查组,由纪委书记为组长,纪委委员及派出所为成员,负责督查全镇秸秆禁烧工作,派出所要成立专门的巡查队负责在区域内24小时巡查。由包片领导、驻村干部及镇其他干部组成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巡查监督小组,负责对所包片村的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各村要成立以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工作小组,负责所在村的秸秆禁止焚烧和扑灭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村干部包组、包路段、组干部包地块、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究,确保责任区无火光、无烟雾、无黑斑。
二、严格督查督办
由镇总督查组牵头,包片领导负责本片秸秆禁烧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对督查不到位的.,工作不负责任的,造成影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三、加强督促考核
本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督查工作将对包片领导、驻村干部、镇其他干部和村干部进行单项考核。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考核细则为:
1、对各村给予每亩1.00元工作考核。
2、该督查发现一处将对上述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各村年终综合目标0.2分并通报以及相关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和其它工作人员年终综合目标考核0.2分。
3、上述考核将在双抢后兑现奖惩。
四、各村将本月27日把各村的工作组名单上报
5.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篇五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各村民委员
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五、各新闻媒体要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并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凡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焚烧现象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北大泊镇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篇六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禁烧秸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秸秆焚烧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确保作物丰产丰收,保障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六部局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告。
第一条 严禁焚烧作物秸秆。全镇为作物秸秆禁烧区。对在麦收期间焚烧作物的,由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焚烧作物秸秆引发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以十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严禁在田间和秸秆集中存放区内吸烟、烧水、做饭、使用明火照明或使用明火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田间的机械,必须经农机监理部门当年检验合格,拖拉机、柴油机、汽油机应安装合格的离心式防火罩。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安全常识,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或农机操作证。
第四条 在田间地头和秸秆集中存放区应配备足够的水缸、水池、水桶、脸盆等灭火器材和工具,并设专人管理。水缸、水池要始终保持水满。
第五条 存放秸秆场所的选择,要根据现场客观条件,选择有利于防火安全的地方,要远离村庄、铁路、公路、明火作业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架空电气线路和架空通信线路。秸秆集中存放区要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
第六条 机关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包点、包片的形式,深入基层,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发动村民订立“防火公约”或“安全文明合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各村要成立由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或联防组织。义务消防队成员要有明确分工,懂得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发生火灾,积极组织群众扑救。
第八条 各村庄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村民掌握消防安全常识,提高防火警惕性,教育青少年和儿童不要玩火,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通告,经公安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应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
第十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恶意报复以及谎报火警的,由公安机关对肇事者或有关责任人员从严惩处,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秸秆焚烧宣传标语 篇七
1、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
2、秸秆气化节约能源经济实用清洁方便
3、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秸秆还田肥沃土地
4、秸秆气化环保节能农民喜欢前景光明
5、秸秆用途真广泛燃气餐具好资源
6、秸秆只要利用好增加收入又环保
7、焚烧秸秆危害大综合利用人人夸
8、禁止秸秆焚烧加强综合利用
9、采用秸秆燃气享受文明生活
10、推广秸秆气化大力造福人民
11、禁止秸秆焚烧发展生态农业
12、秸秆巧利用农民挣大钱
13、综合利用巧秸秆变成宝
14、秸秆还了田土地能增产
15、秸秆是个宝焚烧可惜了
16、秸秆生产食用菌发家致富真开心
17、秸秆利用能挣钱秸秆焚烧要罚钱
18、提高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9、.禁止焚烧秸秆,还我蓝天碧水。
20、焚烧秸秆可耻,利用秸秆光荣。
21、禁烧秸秆,保护环境。
22、禁烧秸秆,美化家园。
23、响应政府号召,坚决不烧秸秆。
24、严禁焚烧秸秆,净化生态环境。
25、争当禁烧模范,争做文明公民
26、做守法公民,当禁烧模范
27、秸秆还田,土地增肥。
28谁用秸秆谁受益,谁烧秸秆谁受罚谁
29、烧掉秸秆等于烧掉钱财
30、烧荒烧草烧秸秆,害人害已害子孙
31、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32、禁烧秸秆,利国利民
33、禁烧秸杆,人人有责
35、禁止燃烧秸杆,谁烧罚谁
34、焚烧秸杆,拘留罚款
36、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
8.有关禁止焚烧秸秆建议书素材 篇八
通报指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10月14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动作迟缓,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当前,我省已进入秋季秸秆禁烧的关键时期,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完善禁烧网络,严格落实责任措施,加强巡查督查,确保不发生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通报要求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公开曝光力度,严格按照《江苏省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对各市、县(区)秸秆禁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秸秆焚烧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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