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2024-11-0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精选10篇)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篇一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思考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不断加大,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信贷者等信息使用者不仅需要公司报告财务信息,而且需要它们提供大量的非财务信息。通过对非财务信息的计量和披露反映那些不能进入财务会计系统、但与企业未来财务业绩密切相关的业绩信息。本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念及特点入手,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成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 披露 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是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并且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以便做出合理决策。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可分为三部分内容,即财务会计信息、管理会计信息和税务会计信息,其中财务会计信息被普遍认为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它主要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经营状况以及预测未来的经营前景,是构建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只有作为所有者和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双方均充分享有会计信息,所有者才能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获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做出可靠的判断,交易中的博弈双方才会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所有者才会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交易结果。

1.2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研究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外学者主要从内部控制报告和审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收益与成本等方面进行深入有益的研究;而国内学者主要从信息披露的现状和改进措施及规范制定方面等角度进行研究。其中,国内外学者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都较为丰富。

1.3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本文的写作是沿着从理论分析到实际应用,用理论分析的结论指导实践的思路展开的。由于本文的研究角度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互动,所以首先解决的问题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主要问题,进而需要解决的就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所以文章详细分析了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是怎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最后将这一关系应用于实践,对如何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应的对策。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主要问题。2.1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质量低下,虚假会计信息层出不穷的问题。从已查明的情况看,1985-1994年的十年间,累计查出的违纪金额为1383亿元,1998年更是达到了268878.68亿元(估计数)。从未完全查明的情况看,自从中国证监会规定了有关配股和摘牌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标准后,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刚好达标的区域之间。显然,这是会计操纵导致信息失真的结果。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会计信息供需双方效用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会计信息天生具有经济后果等原因,违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在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会计造假已成为经理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会计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也表现出了明显的中国特色。

2.2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在数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重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后、披露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2.2.2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信息的集散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更准确地说,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广为传播,被市场参与者选择接受,进而影响其行为决策。无论从企业上市之初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还是中期与年底的定时报告,都构成了证券市场的重要信息来源。芝加哥大学教授Eugene Fama建立的“有效市场假说”,证实了会计信息能够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建立了基础。叫近期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披露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会计界的巨大反响和深思,也使得信息披露的规范成为刻不容缓的严峻课题。本文试从信息披露失真的本质入手,分析其原因、特点和治理对策。讨论的对象是广义的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报表包含的信息、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审计相关报告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

按规定,上市公司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财务预测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遗漏;但许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报喜不报忧;而且不仅仅倾向于报告“好消息”,隐瞒“坏消息”,有时披露的“好消息”往往过于乐观,严重脱离实际,使投资者难以获得全面的、真实的信息,据以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研究指出,上市公司整体非财务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处于起步阶段,99%的企业得分不及格,近1/3的企业得分低于20分(满分100,下同),沪深300指数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水平平均为29.8分,没有企业达到卓越者水平(80分以上),仅有3家企业披露水平达到领先者阶段(60-80分)。

2.2.3在及时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财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大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3.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

3.1披露准则和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等五大部门。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尽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准则,但作为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两者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被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使会计信息不公允、失真。

3.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从总体上讲,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控制型治理结构,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我国的1170多家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授权投资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未能实行“五分开”,妨碍着上市公司新体制的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败德行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履行维护股东利益的义务,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监事会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3.3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

良好的会计信息不仅使公司获得良好的公司管理业绩评价,而且能够吸引更多的股市投资者;而较差的会计信息则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某些上市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业绩,利用造假等会计行为,在会计信息的数量上和质量上做文章,致使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不能正确、客观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同时,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各方利益团体也在影响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制定和披露,并积极地参与制作过程。10年来,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表现地投机性过强。过强的投机性又是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我们从“银广夏”1999年以来的K线图中可以发现,“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了“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年以440%的涨幅位居深沪两市第二位的排名。“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4.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4.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使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尽快与国际接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建立完善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我国现行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一方面偏重于政策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设计财务评价指标过于追求少而精,使得企业财务状况的揭示不够充分。可以增设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债务保证率等指标,较全面地衡量企业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

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可以采取:树立以人为本、人本管理的理念;及时监督、促进和管制;定期进行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4.2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体制

要加快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准则体系,要抓紧修订会计法律规范,要抓紧制定完备、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对市场的运作和发展意义重大,因为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信息披露的制度化。因此,我国要尽快修订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期在市场发挥更好的作用。一套严谨、科学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是监管的基础。建立完善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并不断的加以完善。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是核心。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务的指南,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依据和职业保障。因此,为使会计信息的生成、披露更加规范、恰当,应适时地修改、完善会计准则及统一会计制度。

在股票市场上,对于无足够股份参与管理的大众投资者来说,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另外,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4.3强化审计监督,加大处罚力度

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个层次。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政府的审计监督与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共同构成了审计监督的全部外延。因此,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基础作用;完善政府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性失真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刚性法律法规的“硬约束”;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警察”_的作用。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意义甚大。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但是,良好公司治理不仅仅体现为完善的制度或标准,更重要的是制度或标准的贯彻执行。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造假成本;补充惩处条款;实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会计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5.结束语。

本文仅利用有限的数据对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进行了定量的分析,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整体上有所改善,但仍有一部分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低,严重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保证股票、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上市公司应该尽可能规范自己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从而促进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参考文献: 李宜;;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研究——来自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02期 曹中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6期 陈旭东;吴昊旻;;COSO报告、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J];商业研究;2007年05期 树友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08年11期 林钟高;徐虹;唐亮;;股权结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来自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论丛;2009年01期 方红星;孙翯;;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12期 方红星;孙翯;;基于沪市公司2006年报的内控信息披露研究:修正与拓展[J];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04期 王敦秀;;信息社会财务披露中的供需矛盾[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毛敏;;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年01期 冒乔玲;陈慧;;基于ERM框架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年09期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篇二

一、制定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这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

1. 诚信准则。

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首要原则。

2. 持续准则。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

3. 敏感准则。

敏感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公司充分暴露在阳光地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4. 对称准则。

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经常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减信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从本质上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道德危机。我们知道,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道德危机在破坏国家信用,上市公司的违信行为在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投资者不仅会失去对一家或一批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且也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为此:(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诚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2)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3)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中的缺陷经常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

从现实情况看,我们需要花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2)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对董事的培训工作,以增强其诚信意识,树立“一诺千金”的诚信理念;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明确规定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3)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透明度,将上市公司暴露在阳光地带。

四、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具体措施包括:(1)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2)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开辟更加畅通、便捷和高效的资信渠道,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3)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将上市公司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等;再根据守信和失信的程度划分为若干级别,并定期和不定期公告。(4)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只有这样, 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关键词:信息披露,对策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 《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分析 篇三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用关于未来事件的信息判断证券现在的价格。由于信息流进市场是连续不断和随机的,所以投资者也会连续不断地修改他们的预期,从而使证券价格呈现波动的态势。也即,投资者根据他们获得的信息来预期上市公司的前景,从而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而这些信息如何快而准地影响证券价格则依赖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主要是由其价值-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和利润水平决定的,这样,市场就成为一个黑盒子,信息输进去,经过有效确定的价格输出来。由于证券价格确实反映了上市公司乃至整个市场的真实状况,就能够实现证券市场筹资的功能、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功能、实现产权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充当宏观经济变动趋势晴雨表的功能。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证券的价格如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它就可以起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的作用,使得原本十分复杂的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管的工作简单化,具有了可操作性;其次,由于在信息充分的高效率的证券市场中,不仅证券价格是一种足以反映其真实价值的统计数字,而且关于交易量,市场深度和最近价格变动的信息都反映了市场活动的重要面貌,使得交易者可以根据近来交易行为的信息确定进行何种交易,降低了投资者个体获取信息的成本,这样,就会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兴趣,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提供了理想的场所,实现了资产的高度流动性和预期收益性;同时也给筹资者带来稳定充足的资本;再次,由于证券价格充分、准确、及时地反映了企业的状况,投资者趋利避害的本能,就会对现有的存量社会资产、资金和资源,自发地进行重新组合,合理流动,引导社会资金从增长停滞的部门、企业流向技术先进、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和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推动经济增长。最后,由于证券的价格直接揭示出企业的盈利状况,成长性以及不同行业的景气状况,并且股价指数的总体走势与一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情况,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等有着紧密的相关性。它就成为人们判断宏观经济整体运行态势的重要依据,可见,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在决定证券的真实价格,从而决定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证券市场特有的内在缺陷,是证券市场自身不能克服的,它就使得依靠市场经济规律的自我调节功能达到强式有效市场的理想近乎于天方夜谭。首先,证券市场主体间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股份制使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人通过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订立或明或暗的合同,授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某些决策权并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所有者无法像经营者本人一样了解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并且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的偷懒行为(其付出的努力小于他所获得的报酬)和机会主义倾向(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所有者的收益),即现代化大分工的社会使得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也成为勿庸置疑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代理合同就是不完全的, 就只能依赖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诺斯称之为“第一方监督”“the First Party Enforcement”),而这是一种风险, 因为代理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所有者的信息劣势)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目标而置委托人的利益于不顾,甚至可能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经济学家曾进一步分析信息不完全或信息披露不及时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危害。他们假设存在a、b两个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信息,由于信息是有成本的,投資者只能无偿获取其中的一个信息a,信息b的获取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那么大多数投资者只能占有信息a, 只有一少部分投资者同时占有信息a、b。在证券市场上,对长期投资者来说,依赖于相同信息a交易的人越多,就会减少利用该信息的投资者的效用。 价格对价值的回归,会使他们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负的信息溢出效应符合前述有效市场理论。但是,当投资者是短期交易者时, 集中于同一个信息a的人越多,投资者从中获利也就越多,在这种情况下,a信息被纳入到价格中,而b信息则被人们忽视了,这样信息的效率就被降低了, 证券价格存在着“噪声”(交易形成的价格是不充分,不完全的,与金融资产的价值存在着偏差)。该模型进一步假设存在与基础资产价值无关的信息C,得出的结论是,研究C的人越多,同样会使交易者获利越多。这样,正的信息溢出效应导致投资者不再研究与基本面有关的信息,而是“聚集”在某一信息上。这种正的信息溢出效应也使得专业投资者在收集分析信息时,不再关注自己认为重要的与基础价值有关的信息,而去了解哪些信息是大家所关注的,他们甚至理性地忽视对基础资产价值的研究。凯恩斯将这些人比喻为选美大赛的竞猜者。他们投票选出的不是他们自己认为最美的人而是大众倾向选出的人。这种“信息聚集”的效应,一方面使得长期投资者放弃长期持股计划(既然他占有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的,不完全的信息只会给长期持股人带来损害,而短期炒作,却可能因信奉同一信息者众多而获利-即使该信息与基础价值全然无关),证券市场上充斥着短期炒作者,投机之风日盛。另一方面使得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信息不能完全(有时甚至完全不能)从价格中反映出来,价格的信息质量较低,使那些依赖资产价格决定生产行为的经营者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比如,管理者不愿采用降低价格以增加市场份额的决策,因为这将导致短期收益的减少,人们将视之为市场销路不畅的不利消息,而不是增加市场占有率的计划。即使某些交易者能够获知公司的这一价格策略,由于正的信息溢出效应,他也会理性地将其视为一个不利消息,而不去预测公司下个月的财务报告。也正是由于“信息聚集”正的溢出效应,使得证券市场存在一些对价格走势盲目跟进的非理性投资者(Noise Trader),他们可能曾经尝到过信息聚集,跟风交易带来的甜头,因此在以后的交易中也一律采取此策略,这样,那些能够及时获取市场信息的理性投机者(Rational Trader)获知一个利好消息,并以此交易时,就会意识到这一价格的最初变动可能会刺激这些盲目跟进者,因此,他们会在今天购买更多,从而使今天价格的上涨幅度高于基础面信息所带来的价格上升。到了明天,获知这一利好消息盲目跟进者,会对今天的证券价格做出反应,进而买入,使得价格进一步偏离其基础价值。这些在信息获取上占有优势的理性投资者并不是去扭转价格对基础价值的偏离,使之平稳,相反,他们使价格的波动更大,以便从中渔利。索罗斯在描绘自己的投资策略时说,他并没有依据对基础面的分析而是基于对未来大众行为的预期成功地进行交易。在60年代,当非理性投资者(Noise Trader)为投资基金每年收益的增加而惊喜时,索罗斯并不是预期它未来会下跌而出售基金股份,相反,他预期这些人会跟风买入而预先买入。如他所料,大量交易者疯狂购买,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但最终基金的业绩并不如盲目跟进者所愿,股价暴跌。

可见,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信息获取的高成本性、不完全性这些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加之投资者行为的差异(市场上不全都是理性投资者),会加剧证券价格对其基础价值的背离,导致“泡沫经济”,而“泡沫”的破灭终将使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这方面的例子已不胜枚举。

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篇四

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数十年,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现了常态化和规范化。

随着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的加大,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要实现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有很长的路。

1.利用关联关系问题。

关联关系是指的:“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认为他们是关联方”。

具体来说,关联关系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对企业的利润进行调节。

如通过关联主体之间的资产股权转让等活动来取得较高的收益;利用关联方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来调节企业的利润。

其次是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很多的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性以上市公司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最后是关联关系的的交易情况在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披露不透明,避重就轻,甚至存在着隐瞒非正当交易的现象。

2.分步披露有待改进。

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是实行强制披露,从现有的实现程度来看,上市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且也逐渐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始实施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也可以看到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首先是部分的公司,尤其是单一经营的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相关的增减变化,而没有按照产品的品种来实现披露,

这非常的不利于使用者按照产品结构对企业的风险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还有部分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只只按行业披露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主营业务产品收入的比例,因此这使得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是部分披露。

二、如何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运行状况的透明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法律制度监督的缺失也有人为的原因。

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世界范围内,董事会已经逐渐成为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者关系中,董事会权力过大,监事会监督效果差,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应该加强董事会的职权,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职业经理人的权力,从而保证董事会的天然权力。

其次是设立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管理作用,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为了防止大公司的权力滥用,解决董事会内部职权行使无效的问题。

再次是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在欧洲国家监事会的权威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在对于董事会的监督上有非常大的权力,有权对年度会计报告和董事会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2.完善健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不断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实现了更新,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的法规,但是当前的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制定更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只有有了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会计信息的披露才更加的清晰、有效。

高标准的会计准则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包括现有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心概念;能够有助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充分披露信息;必须被准确的解释和理解,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和及时性,这需要在会计制度中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对透明性进行保证。

3.完善相关监督配套体系。

会计信息的监督中最重要的部分毫无疑问是证券监管部门,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严格的规定,应该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的执行上市公司摘牌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相关法律中已经被明确提出,但是现在却没有出现正真摘牌的企业。

除了严格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布中还应该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实现股东对于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和监督。

在现有的法律模式下,股东想起诉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有非常繁杂的取证过程,而且对于投资者非常的不利,因为相关的证据不被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股东所拥有。

因此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只需要投资者能够证明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过失,而不需要去得到相关的举证,这种操作模式在西方已经相当的普遍。

三、小结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布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到的主体众多,除了文章提高的监管主体、公司管理者、投资者之外,还涉及到了专业的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篇五

伴随着国民经济全面迈向深入的步伐,以及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我国金融市场系统风险日益凸现的客观现实已经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其中的隐患之一就是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不够彻底,中介审计机构操作上不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不真实,经济泡沫成份严重。由于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损害着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呈现的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范围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这些都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发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企业的关系或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关系,通过采取诸如买卖商品、转让资产、提供劳务等各种手段,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实施以后,对关联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督机构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方的交易,中介机构的审计又不深入,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告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突击重组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综观我国证券市场,每到年底,各家“T”类或准“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据全景网络统计,1999――间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60起债务重组和资产股权转让,涉及金额80亿元,其中正是有一些公司企图利用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的“魔方”来一个蛇头虎尾,2001年中报显示老“PT”企业全线扭亏,是否是一种巧合,笔者对此存在质疑。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统计表明,20市场涨幅最大的股票中,80%以上是资产重组股,许多公司尽管利润增加,股价上涨,但其主营业务利润并未同步增长,增长的来源主要靠非经常性收益支撑,中科创业、亿安科技事件浮出水面,凸现“泡沫重组”必然破灭的势头。

帐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2001年以前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成为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帐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帐?存货中有多少滞销、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不能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报表上等等,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由于改制不彻底,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猴王集团掏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大股东占用其配股资金超过25亿元,在上市公司中可谓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篇六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2.1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记录累计余额,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③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④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等,应当披露连续2年的比较资料。如果2年的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也应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⑤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2.2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掌握的尺度各有不同,致使在披露程度和披露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关联方交易协议定价的弹性很大,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蓄水池”。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人民币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某些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如中科健在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半年间,销售给智雄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销售额共计9583万元,占公司总销售额的14.71%,而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任务。4月3日,内蒙宏峰因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关联交易采取暗箱操作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该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称,拟收购的桐柏坡金矿公司矿山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远超。然而事实上,该金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民,与内蒙宏峰董事长高建华为兄弟关系。高建华在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中,遗漏了有关其弟高建民的信息,而且高建华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也没有进行回避,仍进行了表决。

③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相当一部分是给大股东提供的。显然,这种担保也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方即大股东往往通过这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如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就是这样的典型,猴王集团除了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外,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ST白云山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元的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④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2].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水平不佳时,往往通过改变费用分摊的方式和标准来提高公司的利润。主要形式有母公司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或是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等。如:蓝田股份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用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

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

⑤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国20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仍令人质疑。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向下属公司注入资金,增持股份或转让股权,减少持股比例,运用长期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上的差异来实现报表中利润反映的操纵目标。

⑥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3].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母公司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等。

⑦通过资金往来粉饰会计报表。在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就利用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通常,一些上市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如浦东不锈在中期实现的利润2837.04万元中,应收母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559.73万元(母公司报告期期末上市公司的款项为2916.52万元)。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

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具体表现为:

①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②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③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闲置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或该国的子公司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产品销往其跨国公司,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④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目的。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价差,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向上市公司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营业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2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危害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对关联交易价格披露的不充分,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利用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另外不少外商投资者就是利用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手段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企业机会和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而盈余信息更是财务报表的重心。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公司质量的高低,信息使用者无法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推出《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条例》,该规定旨在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从总体上来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关联方披露的质量较之以前有一定的提高,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规范和提高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质量,便于报表使用者准确地把握和分析关联交易对营业业绩的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增强不同的可比性,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一。我国于19颁布了《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财务报表的做法“花样翻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首先,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其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

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4].

4.2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作规范,关联双方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通常允许存在3种定价方法:①不受控可比价格法;②再销售价格法;③成本加成法;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对提供或接受资金等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支,以规范关联方的定价[5].

4.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加大社会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或明显缺乏公允性。这些审计保留意见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地认识这些公司的真实业绩和潜在的关联交易的风险[6].

4.4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

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较为陌生,对某些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会计报表附注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对报表附注重要性的认识,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5、结束语

总之,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或虚假关联方交易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为防止某些大户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市,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在完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相关的方面,例如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教育、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全、独立审计人员的公正鉴证和大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只有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在目前中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将股权结构所带来的问题加以很好地解决,并进一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丽,魏卉。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探讨[J].财会月刊,,(7):20-21.

[2]李爽。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王又庄。关于资本(股票)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葛家澍,陈少华。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段爱玲。如何确定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价格[J].财会月刊,2002,(6):48.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篇七

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就是立足于原有标准, 判断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评价执行效率, 出具评估报告, 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结果。这样的机制存在, 很明显可以有效协助公司进行自查, 发现日常管理, 尤其是财务管理中的各项漏洞, 从而有效防止职业犯罪、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以此来进一步稳定公司财务状况。显而易见, 这样能够让公司股权所有者向各类投资者等利益相关单位介绍公司营运状况和内部结构, 增加公司自身的魅力与发展力, 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概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1. 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任重道远, 国内普遍对内部控制重视不足。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尚未提出正式的内部控制权威体系, 陆续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也都只是针对小范围的规定。二是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足, 监管部门对于注册会计师给出的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做出的自我评价报告都没有进行全面的审核复查。对于一些不符合现行法规的上市公司行为, 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也不足, 不能够让违规公司敲响警钟。三是缺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硬性要求。四是公众对内部控制信息关注不够需求不足。

2. 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重视不足, 内部控制普遍薄弱

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很多存在转型不彻底, 公司治理结构紊乱, 公司管理执行力薄弱的问题。当然, 缺乏了完善的治理结构体系, 公司内部很容易出现预想不到的混乱状况, 包括管理漏洞不断扩大, 财务状况不稳定, 企业自控执行力低下, 信息披露明显不够深入等等。这样的各类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一再加大, 很好地向我们证明了企业内控的重要性, 也用事实说明了我们上市公司在完善内控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不足。

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息披露制度实施效果不显著,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的专业水平普遍不足

虽然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并于2010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两年的实施, 新规范也得到了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可, 但是由于规范的原则性较强, 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因此, 实施效果与预期效果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才刚刚起步, 真正具有专业水平的披露主体并不足够应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由于同行业竞争, 外界压力等情况, 很难在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做到完全的独立, 这也是我国要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 立足源头, 健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首先, 需要强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制定统一规范。这样, 能够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有效披露的准确性, 同时不断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等各项细节, 制定统一的、正确的知道条例。当报告使用者面对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时, 就等于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一个索引, 从而提高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完整性, 最重要的是还为相关监督部门提供了评价和监管的依据。其次, 应当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由董事会作为披露内控信息的主体, 通过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监督, 对董事会披露的内控信息进行评价和确认, 从而提高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

2. 依靠自身, 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

提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 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 使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对于公司的责任以及对于支持公司的投资者们的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提高对于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正确认识, 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披露工作。只有这样, 信息披露环境才会得到有效地改善, 披露的公信力和准确度也会大大增强。

3. 重视根本, 鼓励信息披露自愿, 加强相关培训

当下, 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要求都依然存在一定的认识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加强对于相关披露主体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于相关披露主体工作人员的培训, 也不能够仅仅是在法律法规或者是专业角度的培训, 也要能够对他们自身的素质进行培训, 要增强公司自身, 尤其是公司现有管理者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认识, 以期达到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目的。我们期待的最佳结果是通过披露能够准确详实地表达出公司主体对于披露信息的主要意愿, 帮助信息使用者理解这样的意图, 减少在披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踏踏实实的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

同时, 针对现下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少, 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真实、流于表面的各项现状, 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 规范上市公司有关一些基本的、重要的信息的披露需要体现及时、完整的要素。我们要将着重点从单纯性地规范披露内容上进行转移, 转移到兼顾内容与形式的规范上来, 进一步鼓励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向, 提升自愿性, 增加内动力, 提升披露内控信息的全局水平和质量, 从而不断满足信息使用者不断提升的信息需求, 达到与时俱进的效果。

4. 强调全局,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正确面对披露成本

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提高公司员工基本素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同时, 上市公司也需要正确的去看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能产生的披露成本, 正确面对可能会增加的披露成本, 对于公司的暂时利益而言, 也许披露成本的增加是会减少公司的经济利益的, 可是良好的信息披露, 对于整个公司的正常运作是有绝对的好处的, 能够用自身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展现自身良好的经营状况, 展示他们公司的强大实力, 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这也会促进公司股东和员工的积极性, 对于公司的后续发展是有利的。

5. 注重全程, 规范审核标准, 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督

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就势在必行。借鉴国外经验,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力度, 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 有效的防止会计造假的出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 不仅要有经济上的处罚, 还应当公布处罚信息, 使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增大, 从源头上根治虚假的内控报告、审核报告。

此外, 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定时培训, 增强注册会计师个人素养, 提高其独立性, 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另外, 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教育和培训的同时, 也应当规范审核标准。让注册会计师们对于报告的审核都能够规范统一, 做到有据可循, 有理可依。

参考文献

[1]刘秋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及改进[J].证券市场导报, 2010, 6

[2]倪国爱.中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经济问题探索, 2008:第8期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篇八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充分披露

在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所有公开上市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范的各项要求,提交并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和充分性及可比性的各种会计信息。但是当前在上市公司中,会计披露质量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主要有:

1.1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例如,准备上市的公司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在披露财务信息时,人为地操纵蓄意歪曲或直接造假对企业业绩进行粉饰;部分公司效益下降,去能过指标技术处理夸大业绩,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从前几年的琼民源事件,到现在出现在银广厦、黎明股份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

1.2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明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接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一方面无异于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

1.3信息披露不充分

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充分;很多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情况下,都不对后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者负责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力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行为的披露。

1.4信息披露不可比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同一项业务通常有几种会计方法可供上市公司选用,其结果仅造成各个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致使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上市分公司之间缺乏可比性,而且为上市公司中的操纵利润行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2.基本结论及对策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本人认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2.1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

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过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2.2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向个方面来实现:(1)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2)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

2.3加大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進行具体的详细监管。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待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邓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2.4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由其审计的客户提供管理咨询业务,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优化执业环境,政府不能干涉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各个环节,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

2.5完善游戏规则,加大处罚力度

制定具有客观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对目前的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法制的角度加以严格规范,逐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错误与舞弊责任追究制度办公法律、内部行政、经济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机场淘汰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议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分别提取一定比例的违规风险金,以避免违规发生时出现无法赔付的尴尬。

参考文献:

[1]刘泉军.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探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 (2).

[2]江金锁.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 (2).

作者简介:姚云飞,男,汉族,1983年生,经济师、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本科管理学学士学位。工作单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从事财务相关工作近6年。

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篇九

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过量”或“披露不足”的现象。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与股东结构、数量以及他们的持股信息。因为,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才需要这类信息,因此,其通用性很小。此外,披露过量信息有时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的无关会计信息如果太多,极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反而被掩盖起来,这样会影响预测和决策。

披露不足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风险,是介绍可能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及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股市风险,是介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实际上,在这种要求和规定下披露出来的.风险信息(不确定性信息)是一种信息集合的简单列举与陈述,相关性比较差。信息使用者在获得这类信息并深入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类会计信息并不利于作出决策。

2.会计信息的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客观性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相关信息转化技术、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法律与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会计状况之间的偏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影响更是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它不再是一个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主要因素。但是,加入WTO后,又将出现哪些不可抗力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产生乃至扩大?如果出现的话,该如何解决?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术、业务人员素质,也会使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客观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没有雇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者没有采取最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客观偏差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这种状况也亟待改善。

3?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多个经济成分“共享”,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供不应求的矛盾,表现为宽型信息需求结构与窄型信息供给结构的矛盾,以及高质信息需求与低质信息供给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中期报告中表现尤为突出。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与西方先进国家、国际会计组织相比,在某些理念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与国际接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以中、美两国中期报告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从依据的理论基础来看,我国持的是独立观,视期中期间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会计期间,每个中期经营结果的计量应该适用于与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原则与

1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篇十

【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措施中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基础和保证,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有效、准确,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关乎企业、社会、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资本的优化配置,同时维持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够起到防止风险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不够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市场操控、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的有机可乘,市场资源枯竭,投资者利益受损。本文综合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着重从信息本身、信息披露的主体、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会计体系等方面的不足进行剖析,并结合实践和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建立合理和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执行有效,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确保其决策理性化,实现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制度缺陷,应对策略

我国上市公司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后,已逐步实现了对外信息披露,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深沪两大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这正是我国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必然发展结果,也是又一历史进步。然而在进步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很多问题,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层出不穷,看似平静的信息披露市场中蕴藏著危机。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银广夏造假事件以及随后美国世界通讯的38亿美元的假账事件给经济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由此看来,不仅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而且在法制健全,会计监管力度较大的西方国家都存在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事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配置的主要场所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和发展潜力是显而易见的,而信息披露在其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有利于投资者等能正确地剖析企业运营情况,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流通,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能力。因此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制度缺陷等进行论述,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自身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例如公司的经营状况、相关财务等公开,以便于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以及社会大众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情况,实施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为公开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具体实施载体,不仅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作,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投资环境。这一制度的公开性同时包括了发行前后的披露,贯穿了证券交易的始终。(注1)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共享公司业绩增长的成果,获得投掷资金的增值。因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只能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信息后做出判断和决策。这就要求凡是能影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使用的信息,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并且能及时准确充分的反馈出来,上市公司承担此项信息披露的义务,不容忽视。

信息是政府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因此现实中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证券发行者、政府监管部门,证券中介机构都离不开信息,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信息的密集地带,信息的变化完整的反映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

(二)信息披露的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范的标准,从维护投资者权益,有利于其对投资风险及收益进行评估做出判断的角度出发,将自身的财务经营情况公开的一种行为。

1、信息披露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够向投资者传递最真实、准确的重要信息,从而使使投资公司进一步了解其情况,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带来证券市场的高流动。同时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会对自身形成一种监管力度。每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是都参与公司的管理,所以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可以使其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的内部运营情况等有更加详尽的了解,能更加全面的为公司着想,避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决策,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更能很好的落实公司经营管理责任,更好的保护公司资源,使资源发挥到最大极致,带来最大的利益。

2、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资金供给者的角色,其目的就是要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利益,如取得利息、股息、或资金收益。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上市公司的结果并不是一定会获力,其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因此做出任何一个投资决策都需要慎重。投资者只有获得了充分、及时、准确的上市公司信息,了解投资对象的真实情况,才能评估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从而预计资金流向的前景,是否符合市场的需求,能否保障资金的充分利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3、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市场只有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下才能有效地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保证资金流向的具体发展前景,同时对整个市场的大环境优化,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运行机制,使国家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更多的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投资者只有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完成投资活动,价格机制才能发挥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制度内容及法律条款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体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具体是以《证券法》为主体,同时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结构框架,该框架对于信息的披露内容、方法、形式等,从原则性及操作性规范都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定。(注2)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部门主要有证监会、两个交易所、中注协,各自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共同制定出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层次:一是基本法律,主要指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证券的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等,也包括《刑法》等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二是行政法规,主要指由政府制定的,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三是部门规章,主要指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适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类规章,如《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细则》等;四是自律性原则,主要指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市场规则,以及有关自律组织制定的相关行业守则,其中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原则》最为全面具体。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披露信息。所谓强制性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要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招股、配股说明书,中期、季度、年度报告,上市公告书及重大事件公告等,内容包括公司的简介、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公司的重要提示,股份和股东情况,财务报表及注释,收购和兼并政策等。自愿披露的信息是指在相关文件、原则中未做出明确要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自身的经营状况、计划、环境,战略规划等具有一定系统性、及时性的盈利预测信息,相关风险因素等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理性的投资判断及决策的信息;还包括公司一些更加具体的信息,比如公司的管理,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等信息。

(三)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不仅要接受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处罚,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虚假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得虚假信息,最终影响投资决策,使财产遭受损失;承担行政责任是由于违反了信息公开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某些虚假的信息陈述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关系,甚至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注3)

三、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不懈的努力下,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容小觑其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信息内容披露不真实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信息披露缺乏真实度。一是信息披露的开始,过度包装的招标说明书,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通过非法资格获得的上市资格。有些上市公司通过不恰当的方法处理会计资料,粉饰财务信息,增加虚假利润,骗取投资者和社会的信任。1993年有人在《深圳特区报》和海南的《海区证券报》中假冒正大置业发布消息,称“正大置业”已经收购250.33万股的“苏三山”股票,占总股本5%,一时间“苏三山”股票当天上涨40%,当虚假信息被查处后,股民的1.2亿元的资金都被套牢。“苏三山”股民深受其害。1995年6月2日的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配股说明书中,虚假的将经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的配股承销商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严重的信息失真。二是虚假的信息陈述,内部利润操作行为严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处于控股地位的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更多地考虑的是不是经济利益,而是公司和社会环境等的政治因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从而增加了内部人员控股的操作成分,为其创造了进行虚假内部控制报告的机会,而这种内部控股的过度集中性也影响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透明度。2007年2月的杭萧钢构早在宣布与中基公司签署金额344亿元的大单前股价就提前爆发,从4024元暴涨至30元以上,更让人不解的是在上证所对其实行多次停牌时,复牌后股价依旧连续涨停,究其原因内部的控股人员在进行着相当大金额的内部交易。此种案例还有广发证券的内幕交易案,上投摩根基金的经理唐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这些就完全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最根本、最重要的信息。误导性的陈述和虚假记载,模棱两可的语言,违背客观实际的信息会使投资者失去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心,使其遭受严重的危害。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循完整性的原则,只要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都应全面、完全的公开。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大大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其不充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于与本公司有关联的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如“湖北兴化”通过包装成了所谓的“绩优股”代表到真相揭露后的“垃圾股”的蜕变;“猴王股份”由于被母公司占用大量资金,而紧随母公司的破产,成了失信的问题代表股;二是对公司财务状况披露不够充分:如ST石化对公司的13.05亿元的应收账款如实披露,然而其中10.81亿元的账龄是一年以上,却在2001年的中期报告中全部披露为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信息披露严重的不充分,给投资者以错误的信息;三是对于公司资金的具体去向及所形成的利润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如丰乐种业从1997年4月上市以来,曾多次动用自有资金、挪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期间最高的一年年末的资金甚至达到1.8亿元,同时还虚构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这些资金的流向及所获利润并未得到公司的从分披露;四是对于公司内部的一些重要事项的公开披露不够完全:我国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项目中往往和其他的长期资产合并披露,然而使用者却很难从表中了解其支出额和进展情况,不能很好的对风险和收益做出有效预测。重大投资项目的披露不充分。企业的成败主要在投资决策上,错误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企业的倾家荡产。我国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等项目中与其他长期资产合并披露,相关信息使用者从表内并不能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支出额及其进展情况,从而无法对其风险及预期收益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鉴于这种情况,上市公司应增加“重要投资项目支出及其进展明细表”,对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五是对公司利益不利的信息借故隐瞒或遗漏:一些公司往往对于自己的财务实力及盈利能力进行虚夸,而对于负债及亏损额信息则蓄意掩饰,如在申报时用短期借贷冒充流动负债,还有些公司故意用模糊不清的词语误导投资者,对于“一定让股东满意”等的承诺,并未作详尽的说明,这种虽然没有歪曲事实,但却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后果可想而知。实际中的信息披露往往只流于形式或过于简单。短缺的财务数据,含糊其辞的非财务数据和未来预测信息,重要信息如重大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交易、资产重组交易等的披露不充分,对公司偿债能力的阐述不够充分,以及刻意的隐瞒或遗漏重要财务信息,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此外由于专业性程度较高,很多非专业的投资者不

能从信息披露中的大量数据信息中获得准确信息,最终导致出现虽然这些信息中存在真实性,但是在整体上看这些所谓的公开信依然呈现虚假性的现象。

(三)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而公司的运营又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及时的披露公司的运营信息才能使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信息,调整投资策略,因此上市公司应做到毫不拖延地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然而现实操作中,大多数公司在发生重大债务,发生收购,投资项目变更,股权结构调整,投资进度滞后,管理人员变更时,并没有及时对外公开,即便公开已经时过境迁,甚至会误导投资者。正如1999年万家乐为原大股东提供的75048万元的担保,余额40820万元,有26750万元涉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的披露担保和诉讼的事宜,直至2001年的大股东变更后才得以暴光,以致公司出现巨额亏损。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署的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其折合总金额高达313.4亿元人民币,远远超过其200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必然会对其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然而这一重大信息并未及时予以披露。同时,其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年度总表彰大会上泄露的信息,使其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的信息情况,甚至对于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也是在事发后才有所披露,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对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信息披露具有随意性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很多上市公司却将其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这就导致了不能主动积极地披露相关重要信息,从观念上缺少一种主动性,却多了些随意性。正是因为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不愿意公开的暗点,更加重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的偏差认识,从而产生了害怕和回避的心理。如2005年,华龙集团虚假的对外关联公司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就有11起共计27580万元。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往往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披露方式和渠道相当不规范,导致公众不能全面的获悉有关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容易出现不合理的信息分配和效率低下的资源配置,妨碍股票市场的有序进行,使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其最终的结果是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比如,宝硕股份的将“应付账款”错写为“应收账款”;贵绳股份2005年将每股收益0.06元写成0.60元等等错误的数据,及因汉字的错误书写带来的虚假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造假问题层出不穷,除了公司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我国的各项制度方面也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缺陷和不足。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各项制度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现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使把自身利益作为首位的上市公司有空间可利用,为制造和发布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供了一个制度“温床”。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多是由改制之前的原上级单位,其股权结构是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组成,而国家股占了主导地位,往往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不容低估的影响。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是国家,而国有股的负责人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只拥有经营的权利,这就形成了我国独有的控股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股结构。2004年上海正交所进行了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聘任外部董事,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制独立性的发挥,不仅抑制了中小股东的权利,也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受到了影响。正是由于这种代理性质的内部结构存在,使公司股东的产权约束力相对薄弱,缺少真正严格的监管和硬度约束,导致公司管理权失控,使内部人员的谋求私利的动机有发挥的余地。公司的会计是为投资者及债权人等提供正确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专业信息系统,然而当其价值取向不再是为公司公共利益着想,而转为为董事长或经理人员个人利益偏好工作时,那么会计舞弊、合谋进行虚假的陈述以及人为的调节成本利润等情况屡屡发生,更多的体现的是经理人员的意图,使信息披露完全丧失公平公正。正是这种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丧失外部监督与约束力,治理力度不够,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这种“共谋”计划的实施轻而易举。企业的经营好坏与内部人员自身利益没有明显的经济挂钩,从而出现了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和诚信的淡薄意识,甚至出现在管理与经营上的过失行为。而所谓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于不是按照公司的选举章程选举或应聘来的,而是直接任命或委派,因此缺乏了董事会等的监督和节制,独揽大权的现象更为严重,就会降低了对投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负责度。

(二)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相当重视信息披露。然而在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处罚中,往往以公权处罚代替私权救济,忽略了对投资者的利益的民事保护,合法的交易主体只能自己承担由于上市公司虚假的披露信息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变相地削弱了公民的合法诉讼和财产权。在《证券法》中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2条,而行政责任有30余条,刑事责任的有18条,正是这种民事责任的缺位,影响了实践中司法。在2002年“1.15”通知及2003年1月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证券法》中仅仅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可以对欺诈者惩戒,但投资者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最终结果却是打击了合法的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助长了违规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这种证券立法中民事责任少,刑事、行政责任多的市场立法结构,即便投资者采取民事诉讼,往往会因程序复杂,成本大而难以达到预期结果,使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会计制度也需进行不断的更新调整。但是即便在90年代后经过改革后的会计制度仍旧存在着相当的不足之处。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行为规范不能很好的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目前企业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具体实施会计制度,然而日益完善的市场机制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企业经营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企业涉足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营业业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账户,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不能很好的反应综合会计信息,而且对于投资者要实施好财务监管就必须掌握不同行业的会计原则,才能很好地进行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对比,很好的实施财务的监管;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会计规范体系中缺乏一些现代的会计分支,并且在企业内部的核算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其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现行的会计制度中的各项法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协调性差,比如工商企业制度中对于报表的种类设置要求中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而《公司法》中除此之外还规定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却没有明确要求要编制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不同,导致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我国经济不断的与世界接轨,就要求会计制度也应不断国际化,然而实际中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是相对缓慢的,如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一些会计方法在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公司是可以自行选择的,但我国却有明确的限制,因此这就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经营和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所以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也是信息披露缺陷的原因之一。(注4)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制裁和市场监督存在缺陷

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在根本目标上存在着事实上的错位。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现实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整体上是相对完善的,然而具体看来却存在着很多缺陷。从法律的根本而言,整个法律体系比较全面、细致,然而因为法律的制定是由分散的全国人大、国务院、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的,地区等的差异导致了权责界定的不清楚,协调力降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一致,使执行中存在混乱关系,增加了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使虚假的信息披露有了可乘之机。比如在《证券法》中,中期报告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报告,年度报告应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及时披露。然而在法律中规定的这二个月四个月的间隔中,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证券市场的内部消息对于一些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在这时间间隔里小道消息会流出,加之一些内部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可能会利用这些消息完成一些内部的交易,从而丧失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当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其所经受的巨额损失并没有与之对应的赔偿机制,而且对于违规者的处罚并没有对潜在的违规者起到警示作用。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其处罚力度的不合理,缺乏社会影响力度。监管部门对于违规案例常以批评、罚款等,却很少有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实施监管的机构属于政府监管,虽然涉及政府监管的法律条文数量多且具体,并且其监管对市场也相当的重要,但是政府毕竟不实际参与市场,对市场的了解度有限,因此监管市场完全依赖于政府是不现实的。

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离不开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当十分重视信息披露的违规法律责任,使违规者受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赔偿,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然而我国在今年来的不断发展如加入WTCT,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会计事务所脱钩改制等情况,对注册会计师、监管力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等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国的具体证券市场情况,这就要求应及时的做出修改、补充,完善条款。现行的不同法律间的矛盾,往往导致司法判决不一。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完整,减少甚至逐步消除不同法律间的矛盾。完善不同法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注册会计师是在符合专业标准的前提下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的不同界定,消除矛盾,同时充分重视《独立审计准则》,并将其中规定的一些民事、行政责任等写入相关法律,提升技术标准的权威性,加强执法的公正性。

(二)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监控机制

1、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包括监管机构、企业和投资者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从各个方面提升对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在会计准则框架体系方面,应将相互关系及执行效力,依据梳理好的规定进行明确;在内容方面可以加强市场重大会计问题及相关案例的关注度,从细化和增强会计准则,并增强操作性的角度完善其内容,对公允价值计量和可能产生的较大市场影响做出研究,不断细化规定,按照实际适时制定操作性指引,同时密切关注国际方面的财务报告准则,适时进行会计准则的动态完善。其次应加强对于证券市场中的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媒体的诚信监督度。我国应加大对证券机构的监督投入,撤销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增强证监会的权威性,同时加大对虚假的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惩处力度,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等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对于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于抑制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是对证监会的补充,可有有效的曝光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提升媒体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媒体的公正性,独立性,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客观报道,可以有效的提升新闻媒体的监管质量和深度。再次要加强监管的法律机制,建立有效、经济、可执行的司法和执法,使司法救济更加便捷、低成本。严力杜绝效率低、费用庞大,程序复杂,诉讼范围小的弊端局面。

2、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核查、评价作用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各项情况的首要监督机构就是中介机构,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因此要想完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核查及评价作用是必须的。现阶段我国虽然存在着一些审计机构,但证券市场充斥的诱惑和机会往往会使审计人员难以自控,因此应把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在监管体制中纳入诚信教育,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一种诚信的道德规范,除了依靠会计人员的自觉行为外,还要通过诚信教育进行指导、监督,使诚信在审计活动中担任一项重要的培养方向(注5)另外,会计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也应充分的展现,会计的聘用和更换机制应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不受政府的约束和干涉,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所监管的客户进行审计;而且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的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为会计行为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在会计聘用和更换的机制中应禁止会计人员向所审计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业务,完整的保持其与所审计公司的独立关系。新闻媒体作为为公众提供最新市场信息的媒介,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进一步促进证券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诚实的报导也可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督。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约束体系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形成以政府监管作为主导,大众监管为纽带,企业自我监管,遵循市场经济法,几方面相结合的监管约束体系。应明确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监管力度,完全依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殊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的法律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条款,实施约束,不应任意或笼统的归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人民大众中建立自我约束的自律组织性的监督体系,可以为注册会计师服务,维护其声誉,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有行业内公认的处罚权

力。公司方面建立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治理模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真正做到监管和管理的相分离,建立约束大股东的制度,使会计师的工作顺利,独立地完成。我国上市公司能够生存和发展依靠的就是市场经济的合理化,健全市场经济准则的规范性,实行优胜劣汰,会计师事务所的存亡由市场经济所决定,还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对注册会计师实施考核、业绩公告等,解决市场监管约束问题。完善的注册会计师监管约束体制,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4、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因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欠缺职业谨慎,或故意不按照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等致使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因此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只有明确了会计的法律责任,才能使会计行为有法可依,保障其公平公正性。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建设的滞后,条文不明确、弹性大,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清晰,法律和会计界诸多认识的差异往往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进信息披露方式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一些评估水平和能力严重缺乏的管理人员,导致不能正确积极的评估公司信息披露的风险和收益,一定程度的隐瞒了公司的信息,没有做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因此我国应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和信息披露方式,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进一步提升我国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应该增强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度,主要包括对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的讨论分析,公司生产设备和业务的状况说明,公司员工的薪酬,以及高级管理层的利益情况等,完整的为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使其能充分估计投资风险,做出正确决策。同时还应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用等级评估,对各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评估,排列等级,对于信用比较差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给予摘牌,对于信用等级好的公司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使投资者更有利获得重要信息,同时也可以创建和谐优化的市场氛围,使资源的到优化配置。可以效仿国外,建立相应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责任保险,可以为信息披露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有利于信息的披露的积极性。对于信息披露的违规法律责任严肃追究,使违规者受罚,利益者的利益得到赔偿,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

(四)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其他的股东很难获得发言权,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因此应健全董事会,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并实现企业股权的分配改革。独立董事会采取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之外的方式,不代表大股东,也不代表管理层,对于公司的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也是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外,可以行使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进行审计监督,让更专业的会计师、执业律师等实施监督,有效的发挥监督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督管理。而对于企业的国有股权重新分配后,原国有股的负责人以及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都与公司的情况息息相关,可充分调动其对运营者的监督和鼓励,这样,他们为了保障其大规模的资金注入能获得相应的利润回报,会更多的关注经营情况,评估经营业绩,可逐渐成为信息市场的有力需求者,这样就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更加有价值的信息,才能获得其投资资金,从而使证券市场信息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双向提高,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六、总结

本文就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从信息披露的实质,上市公司本身以及制度方面存在的信息披露的缺陷以及产生的原因等展开深入的讨论。不难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不可小觑的进步,然而由于市场的高速运作,要求不断的提高,现存的信息披露制度仍旧存在着相当大的不足,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关键部分之一,其做出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有效信息,这要求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严肃性等信息质量,然而从信息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分析不难得出,一方面信息的需求者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需求主体,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降低了其提供高质量信息的能力,加之市场监管的不足更进一步的使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更加明显。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法律机制,调整公司的治理机构,真正地建设一个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一个公正、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只有有效的提高了信息的质量才能增强投资者信心,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具吸引力,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保持其繁荣稳定,快速的发展。

引文注释

(注1)刘标:《论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福建金融,2004年9期,第42页(注2)谢清喜:《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47页

(注3)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4)马德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3期,第30页~31页(注5)吴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88页~89页

参考文献 1.刘标:《论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福建金融,2004年9期 2.谈萧:《上市公司治理与监管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3.谢清喜:《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4.郎咸平:《构投资者与大股东操纵策略案例》东方出版社 5.李国光,贾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6.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官方网站:行政处罚决定,http:// 7.杜宣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8.马德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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