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篇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函[2002]178号【颁布时间】2002年08月13日【生效时间】2002年08月13日【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送我会咨询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车盗抢险第二款责任免除第四项如何理解的函收悉。对该项“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的具体含义,函复如下:
该项列举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使车辆被有关政府机关罚没、扣押的,虽然被保险人失去了对车辆的占有和控制,但被保险人不能以罚没、扣押的事实,而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法定要件,被保险人车辆因债务问题被法院扣押,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保险合同的效力依然存续。因此,扣押期间失盗的情况不属于该项所列举的责任免除范围。如果扣押单位对车辆失盗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在赔付后可以依法向扣押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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