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2025-02-03

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共10篇)

1.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篇一

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是公安机关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重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公安机关密切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载体。新形势下,如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下面,我结合沁水县公安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际,浅谈几点认识。

一、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取得的初步成效

今年以来,沁水县公安局党委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作,纳入了全局公安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民警的职责范畴。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预防为主、调解为先,因情施策、分类处置“三项原则”,牢固树立排查是责任、调解是执法、解决是能力“三种理念”,突出抓好信息预警、排查调处、联动化解“三个关键”,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截止目前,我局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30起,整改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60余件,化解因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6起。

一是在矛盾纠纷排查上,实现了由全面排查向主动预警的转变。为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我局进一步延伸信息触角,拓宽情报来源,在全县每个行政村都确定了一名情报信息员,全面搜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信息,做到耳聪目明、未动先知。同时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不稳定事端的提前预警,有效防止了各类社会矛盾叠加聚集。今年以来,我局共编发维稳动态49期,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权。6月7日,我县中村镇上峪村部分村民因移民搬迁补偿款问题极有可能到省市上访,我局在掌握具体情况后,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商讨解决办法,落实稳控措施,有效预防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在矛盾纠纷化解上,实现了由单一化解向联动化解的转变。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我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推动建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大格局,着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起到了明显效果。今年4月,我县嘉峰、土沃等地连续发生多起因村民分地、承包工程等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在准确把握诱发矛盾的源头性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乡党委、政府及国土所、施工单位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在矛盾纠纷调处上,实现了由行政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为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我局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模式,做到了在工作上形成合力,在措施上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代表和当事人亲属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升级。5月24日,我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郭某在拆建房屋时,与邻居王某因20年前土地置换问题发生矛盾,王某及其家人阻拦施工长达8天之久,并引发双方斗殴。经过村干部、当地群众代表以及民警耐心细致的讲解和教育,双方握手言和,事情得以成功调解。

二、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其中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一是主观方面。

1、思想认识不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有的民警甚至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社会矛盾化解存有模糊认识和片面认识。一是对当前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认识不足,认为三项建设才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缺乏统筹性、重要性和敏感性认识,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实践中消极怠工问题时有发生;二是对社会矛盾化解存有片面认识,片面地认为矛盾化解工作涉及的只是派出所等基层部门,与综合业务和其他部门无关。一些部门、警种认为社会矛盾化解不是工作的主业,对所承担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矛盾化解工作开展。

2、机制不健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是基础,是关键。在实际工作中,虽已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工作机制,但与新形势下的工作任务相比,还存有诸多不足,亟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没有持续开展,工作不彻底、不全面;二是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不健全,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矛盾化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工作效果不显;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对职责任务、处置权限及程序等需要全面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发挥整体工作优势。

3、工作措施不力。尽管大多数部门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但部分单位仍存在矛盾纠纷预警不及时、排查不到位、处置不妥当等问题。一是对各种不稳定因素未能及时预警,仍然保持先排查后调处的传统工作方式,没有将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二是对各类矛盾纠纷未进行全面排查,当前,特别是对于医患、劳资、拆迁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需切实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三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只注重对案件的依法处理,而对矛盾纠纷没有进行有效化解;四是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没有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没有充分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二是客观方面。

1、农村治保组织涣散,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我县239个自然村都设有治保组织,但由于经费、人员和制度等各种因素,基层治保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等现象。对于发生的矛盾纠纷,治保组织没有有效地去化解和调处,甚至还因各方利益冲突,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以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叠加聚集。

2、各职能单位工作不到位,社会矛盾化解成为公安机关的“独角戏”。社会矛盾化解,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然而从工作实际来看,各职能单位不能有效履行矛盾化解职责,工作不彻底、不到位,矛盾纠纷联动化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策建议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基层公安机关应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点多、线长、覆盖面广和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按照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的要求,全面了解掌握社会动态,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抓源头,以“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1、以爱民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排查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要针对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领域、群体,重点排查因农村土地纠纷、房屋拆迁、基本建设用地等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2、以群众利益诉求为导向,确立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在“大走访”活动中,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确保群众的诉求有人听、有人管。同时要多做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着力缓解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3、以“大情报”信息系统为依托,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通过情报信息预警,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不稳定因素的提前预警,及时掌握苗头性问题,密切关注重点人员诉求和动向,确保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是抓根本,以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向纵深开展。

1、建立健全矛盾排查机制,确保矛盾隐患及时发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特别是对于因煤矿资源整合、拖欠工资、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经常性地开展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有效防止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

2、建立健全联动化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要在全力排查矛盾纠纷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联动化解机制,大力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体化、常态化,与综治、信访等部门建立调解对接机制,全面推行联动化解工作模式,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积极支持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强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3、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妥善处置。一要从实战出发,建立健全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信息灵敏、指挥高效、反映迅速的扁平化指挥体系,分类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处置权限及程序等内容,建成分工明确、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映、妥善处置。二要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规律特点的研究,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考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排查化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各部门矛盾化解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均衡用力、整体推动,保证各项任务到位落实,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三是抓基础,以强化联合调解为重点,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1、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依托基层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深入开展公安行政调解,对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一般治安案件、交通事故,要及时介入,查清事实,优先适用调解,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聚集,引发突发事件等不稳定事端。

2、要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积极依靠群众,借助各方力量,努力形成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增强调解工作实效。

3、要坚持因案施策、分类调解,要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小矛盾、小纠纷,要超前介入,尽可能协调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以节约警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涉及范围广、调处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要迅速启动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联合县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篇二

一、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

(一)当前我国出现的各类社会矛盾主要是发展中的问题今年6月,在我国广东潮州和增城连续发生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而类似事件,近年来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对于包括这种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从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来看,群体性事件属于严重和剧烈的社会冲突,社会影响很大。从媒体对广东两地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到,现在一些群体性社会冲突已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就是事件本身与参与人员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关联,很多人是被谣言迷惑而参加,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和钻了空子。

从现实状况看,当前社会矛盾可以分为物理冲突和心理冲突两种。比如,一次违法、一种犯罪、一回上访、一个群体事件等,都是物理冲突,一般会由一个具体的事件引起,围绕事件的处理、解决而发展着,有轻缓之分。而心理冲突,是没有具体发生的社会冲突,但是人们在内心已形成强烈的冲突对抗意识。心理冲突在个人与社会组织、个人与政府之间表现得非常明显,比如社会分配不公、1

失业、腐败、通货膨胀,都易引起心理上的对抗。

需要明确的是,当前出现的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反映的大多是因为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因而也是可控和能解决好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对社会矛盾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或者不断重复存在的错误,并且用错误的方法来进行处臵。我们唯有不断发现矛盾,修正错误,完善体制,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深刻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

造成社会矛盾凸显,原因很多,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这么几点:

第一,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期。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但与之相应的新观念和新秩序并未有效建立,出现很多真空状态,必然挟裹着大量的社会矛盾。这是社会发展的正常过程。比如,现在看起来稳定发展的一些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过程中,同样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二,利益格局失衡。这是社会矛盾凸显的最直接原因。由于社会资源配臵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分化加剧等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心理冲突加剧,仇官、仇富情绪蔓延,稍有不慎便可能触发矛盾。另外,因为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不时发生,也势必造成大量矛盾。

第三,人为因素造成。其实,许多矛盾本是可以避免的,或者是可以缓解的,但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当,导致不应该产生的矛

盾产生了,可以妥善处臵的却没有处理好。比如,现在大量的上访事件就是由于非法执法,特别是刑事、民事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所酿成的。又比如,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一旦出现了矛盾,因怕上面追究责任,有意欺下瞒上,或者采取极端手段应对,使矛盾不但不能妥善处理,甚至还被激化。

第四,社会管理滞后。目前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与快速发展的经济之间,存在“小马拉大车”和“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对社会管理进行改革创新,作为管理者,要迅速转变那些不合时宜的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重在建立健全机制

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内在要求。有效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我认为首先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法律虚无主义。按理,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重要的手段,是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处理,平衡利益。但是,现在一些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不是运用法律,而是迷信权力甚至暴力,只要老百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就总是高高在上,不愿意把对方作为平等主体对待,采用堵、压、打、瞒、欺的手段,很少考虑从源头解决,用疏导的办法处理。另一种需要防止的倾向是民粹主义。现在社会上有不少这样的人,在他们眼中,所有的社会冲突,政府都是错的,富人都是坏的,因此常常扮演着煽动群众闹事、加剧社会分裂的角色。在网络上,这种情况更加突出,把社会冲突中的杀人犯当英雄捧着的大有人在。

至于具体举措,就是要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做好群众工作:一是要建立矛盾排查制度,二是健全矛盾化解制度,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另外,还应建立矛盾预期制度。矛盾预期,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都是对社会矛盾的前瞻,它能使我们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化被动应对为主动掌控。

四、进一步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深刻领会群众工作的内涵与要求。群众工作是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发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发展目标、推动历史前进的工作,它包括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工作方法、群众工作能力等若干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人的地位决定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开展群众工作,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90年来的奋斗历程充分表明,只有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才能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对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深刻指出:“群众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我们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群众立场是决定我们党的性质的根本政治问题”,“正确方式方法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群众工作是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领域各方面的经常性工作”,“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大家共同来做”,这些重要论断,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指明了

方向。

能否与时俱进做好群众工作,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二)必须深刻领会用群众工作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我们党对待群众的根本态度和领导方法。在新的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时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创造、集中群众的智慧、凝聚群众的力量,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深厚感情,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基石。

二是要树立群众观点。树立群众观点,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等等。群众观点的强弱,实质上是对群众的感情问题,是世界观和宗旨意识问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要正确把握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臵,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三是要站稳群众立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就是因为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某一部分人的立场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代

表某一部分人的具体利益。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必须站稳群众立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篇三

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以及民生不断得以改善的基本前提条件。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宏观的制度架构上或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上讲,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的问题。社会矛盾冲突事后解决的结果经常对事前防范会产生一种指引作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是互为关联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无非是一种利益冲突。现从信访和立案调解方面浅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一、如何从信访方面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大信访大信访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充分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院建立大信访格局,转变传统观念,动员全体干警参与到信访工作,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

2、打造大信访工作环境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大信访的社会环境,设臵宣传栏,市信访制度公开化,开辟电话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受理形式拓宽受理举报排线索,是举报形式多样化,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热情,3、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减少信访工作环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接待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

4、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有效解决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对信访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哦,逐级考核的管理机制。对于办案质量好,达到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落实回访制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建立信访案件回访制度,即对信访人建立档案,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让群众满意。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纠纷,而纠纷的妥善解决是社会运转的内在需要。调解是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历史传统,被成功地实践了数千年,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和谐”为价值目标,是民间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对民事诉讼的依赖和诉讼意识的变化使我国实际上进入了“诉讼时代”。在诉讼外,探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改革方向,而人民调解以其合意性与便捷性,在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如何最快地解决社会矛盾,最在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必要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如何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协调,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成本低、解决纠纷的彻底性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国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缺乏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行业矛盾,与政法部门沟通衔接不够。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优点是:调解具有较为规范的程序;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员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大大增强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调审合一”的现状使“以判压调”、“久调不判”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降低;诉讼调解没有同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构成有效的联动;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调解,因法官对当事人缺乏了解而难以做到彻底的防范。

2、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能充分发挥诉讼内外机制的作用,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纠纷解决的有机体系,而目前这个体系尚未形成。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各自为阵,相当一部分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会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不利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两种调解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就成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课题。所谓“协调机制”,就是指要使得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能够具备有效性,其最低限度应该是能够使得人民调解的过程具备有效性,而不是现在这样的可有可无的状态。

(1)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较好,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至关重要。国家提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要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功能要充分显现。在新的形势下,应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两种调解方式的优势,采取积极措施,促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2)是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规范人民调解的需要 由于我国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多数基层调解人员由退休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利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需要。加之当前社会矛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特点,更加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及专业素养。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形成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的业务指导制度、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审判业务法官或专门的诉讼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行指导的制度。这同时也是《人民调解法》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有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规范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3)是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种利益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已经初现征兆,各类纠纷如潮水般涌入法院。20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几乎增加了几十倍,在法官数量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非常艰巨,几乎不堪重负。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互动机制,可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案件,提高裁判的质量。如果不重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法院将势必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诉调对接不仅有分流诉讼,减轻法院压力,缓解执行难的顽疾,更加重要的是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民主性和协商性,有利于培养和促进社会自治与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在已经实施了诉调对接以及与诉调对接相类似地司法制度的地方,已经开始初见成效。诉调对接以及相类似地纠纷解决方在遇到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又相对不足的时候,把一部分适合的案件导入诉调对接的程序,可以收到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

三、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构想

(一)加强沟通,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负责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形成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常规性业务指导。法院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与当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调解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一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可以直接从信息共享平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取。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案件,法院可在审理前向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纠纷形成的渊源、当事人的情况等,以便对症下药。

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给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给当事人讲述法律知识,阐述调解工作的必要性,消除当事人进入诉讼阶段的可能性。同时,法院也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的,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除非查明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应依法确认其效力。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间自治得到国家公权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负担。

(二)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定类型的案件在起诉法院之前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在未起诉前,从中调停排除,促使达成合意,以避免诉讼的程序。我国当前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可见,我国没有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只要是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案件均直接进入了诉讼程序,而未强调必须经过人民调解。

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促进审判合理化,避免“以判压调”的情况出现;同时,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积极地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争议,中国自古传统是民不喜诉,如果能将当事人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不是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能更好地起好案结了事、社会和谐的效果。由于人民调解同法院诉讼相比具有不收费的特征,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争议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省开支。

诉前强制调解与审前调解不同。审前调解指当事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所进行的调解,代表国家为美国。审前调解本质上也是一种诉前和解制度,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然而,由于它的良好运作需要一系列相应制度和措旋的配套和支持,如须重新划分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职能,分成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须重组法院的调解组织;须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等,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改革的可行性。设立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前臵程序,案件不经调解不得起诉。调解成立,调解协议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相关调解证明,作为法院立案依据。

设臵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是为了减轻法院负担,但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必须诉前强制调解,应当设定一定的案件范围,应主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金额、复杂程度。比如,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应指引当事人先到双方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会员申请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实调解不好的情况下,凭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到法院进行起诉。诉前强制调解应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个乡镇、具有人民调解基础的案件。

(三)形成诉中共同调解机制

在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进行审判程序后,承办法官一般都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后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是我国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该阶段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应及时通过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同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中。

西方国家主持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通常有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就我国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程序,但就利用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交付给某一位或几位调解员调解,也可确定由人民调解员与审判员共同调解。这一制度的实质是让人民调解员与案件承办人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调解,将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熔为一炉,二者互为补充。人民调解得以规范化,法院“僵硬”的诉讼得以适当软化,应该说这是公正与效益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四)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

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监督联合调解的质量和效果。首先,对涉及人民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做好调解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⑦其次,定期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程序问题、实际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就运作质量进行反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两者的有效衔接。第三,法院在设臵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可将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工作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中调解的案件数等,纳入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励,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在今天,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诉讼审判所能处理解决的纠纷其实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高度专门化、技术性的诉讼程序中使纠纷真正妥善的解决往往不易获得。探索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协调,是实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适当介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价值取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符合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潮流,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符合司法制度现代化改造的时代要求。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和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在立足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在整合资源、减轻法院负担、社会纠纷解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举措。虽然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传统,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毕竟尚属新事物,其中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思考,需要从实践到理论,理论升华后再指导实践的反复过程中得到完善。我们坚信,只要对现行机制进行完善和必要的改革,通过立法保障,并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两种调解协调机制一定能够在定纷止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4.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总结 篇四

一、将“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纳入花园社区重要工作日程

按照市政府要求,花园社区先后多次召开“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社区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真正达到了目标具体化,工作任务明确化。对广大员工反映的矛盾大、纠纷多的问题,认真做好梳理分类,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研究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社区领导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设立社会矛盾化解办公室,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把“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摆在突出位,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了齐抓共管、全方位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精心准备,搞好苗头性社会矛盾化解信息排查

本着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的原则,今年我们在花园社区范围进行了广泛细致地排查工作。

一是全员发动,普遍排查。以部门为单位,深入基层,听民声、察民情、访民愿、找问题,然后,形成问题汇总。经过梳理发现员工对这次调整工资政策不了解也不理解,出现跟其他单位盲目攀比现象。“社会矛盾化解年”领导小组发现后,先让部门经理针对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做工作,然后社区领导亲自组织、带领部门分管人员,分一线部门和辅助部门,分别开了员工大会,把市政府的调资政策和花园社区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下一步的管理,都一一给员工做了详细介绍。从而使员工了解了政策,理解了做法,思想就逐渐有了转变,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是集中力量,重点清查。尤其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清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不失时机,个别抽查。在普遍排查的基础上,花园社区“社会矛盾化年”解领导小组,还采取了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的方式,深入基层个别走访、检查各部门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和了解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情况,确保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三、突出工作重点,积极调处化解不稳定因素花园社区坚持把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的“三个到位”、“两个突出”。

“三到位”:一是时限要求到位。居民反映的`问题,承办人在一周之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如反映的问题是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须在一月内与上访居民取得联系,并告之处理情况。二是制度制定到位。在原有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监督执行到位。严格社会矛盾化解调查监督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办,矛盾有人处理。“三突出”:一是在处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中突出一个“情”字。花园社区主要领导认真落实领导接访制度,带头接访,带着感情做好员工上访的接待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推诿扯皮。二是在化解调处各类矛盾中突出一个“稳”字。处理居民上访问题时,如果方法稍有不慎,便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针对不同情况,扩宽与居民沟通的渠道,应对上访问题,稳稳当当地解决实际困难。

四、积极预防,提高处置群体矛盾工作能力及时、准确地在第一时间获得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的信息,才能掌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动权。

为此,我们积极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内容准确。一是构织信息网络。每个部门都设有兼职信息员,实行定期汇报、随时报告的管理方法。二是强化对信息员的管理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的方式,搞好日常信息收集、预警性信息分析、政策法规学习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信息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变以往的“员工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抢抓工作主动,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通过抓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矛盾化解网络业务,增强“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的业务水平。为防止小社会矛盾化解和一般性来访演变成大社会矛盾化解和集体访,落实“社会矛盾化解年”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阅信、接访、包查社会矛盾化解案件、定期研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下访和社会矛盾化解件督察办理、查办结果反馈等工作制度,使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用结果赢得民心。先后制定了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下访制度、领导包查社会矛盾化解案件制度、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定。为提高整个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接访能力,坚持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和社会矛盾化解信息队伍进行定期培训,使基层承担起办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责任。并统一规范了接访工作人员的职责,社会矛盾化解案件查办工作流程、社会矛盾化解举报及来访举报人须知,明确了举报人及接访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矛盾化解举报工作既符合法律的要求、维护双方的利益,又接受广大群众的公开监督。

5.化解社会矛盾 助推经济发展 篇五

2010年6月14日在全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培训会上

花桥镇党委书记 袁东平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参加今天的发言很荣幸,根据培训安排我与大家交流的内容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协调发展》,同大家共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我国的农村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期,社会的变革带来了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各种复杂矛盾纠结,干群关系变得紧张,如不及时有效加以解决,将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后果。

一、对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三种基本表现及原因的认识

(一)经济领域的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其实就是利益矛盾。当前农村经济领域的矛盾主要就是人与人的利益争夺,往往是以普通群众收入偏低、保障不力为导火索,出现排他心里和仇富心理。造成农民收入偏低,增长缓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农民收入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大多数农副产品价格长期在低位运行或不稳定运行,农民“增产不增收”,增收的额度也远远低于社会其他群体。

2、农民中青年外出务工较多,致使种粮农民普遍素质不高,农村发展缺乏创新举措,政府掌握的现代农业措施无法落实。

3、传统的种植模式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质量差,产销不对路,致使农业效益不高,群众增收困难。

4、农民生产价格成本涨幅过快,增加了农民生产成本,冲减了农民收入。

5、农业基础投入不足,造成发展生产后劲不足。

(二)政治领域的矛盾。政治领域的矛盾在当前农村突出表现为领导和群众的矛盾,其实就是干群矛盾。这是当前表现较为直接和突出的矛盾。对此,一方面群众怨声载道,另一方面我们基层干部也牢骚满腹。究其原因,主要有:

1、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时因自己能力失衡产生心理失衡,出现期望落差。进而出现埋怨政府、仇视官员心理。

2、一些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对立。

3、村务公开不够,管理不健全。有些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不到位,引起农民不满。

4、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不力,求稳怕乱,致使一些

地方宗族势力增长,社会治安混乱,群众安全感降低,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不安。

5、一些基层干部为民意识不强,服务带动农民发展经济能力弱、主动性差。

6、有些农民素质偏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有的甚至与政府故意对抗。

(三)思想文化领域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不同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引起的矛盾,究其原因:

1、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以及社会价值导向紊乱,社会道德评价反常,致使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现象比较严重,不道德和反道德现象大量存在。

2、由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死灰复燃,宗族势力有所抬头。

3、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不同步,使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

总之人与自然的冲突产生了生态矛盾,人与社会的冲突产生了人文矛盾,人与人的冲突产生了道德矛盾,人与心灵的冲突产生了信仰矛盾,人与文明的冲突产生了价值矛盾。都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

二、对处理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的六点体会和思考。

(一)提高自身处臵能力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动力。当社会矛盾出现集或中爆发时,我体会应坚持以下处理原则:一是系统运行的原则。即尽力吃透情况,统一观点立场,组建处臵队伍,从容果断决策,监督执行,借助外力,标本兼治;二是尊重群众表达权的原则,就是要给出一定时间让当事人诉说消气;三是依法表态的原则,要坚持硬要硬到头,退要退到底,要么立即满足,平息事态,要么倾力沟通耗其精力、锐气直至妥协;四是承担责任的原则,就是要表明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前提和政府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态度;五是反映适度的原则,官员永远不要漠视公众的真实感受,官员永远不要公开埋怨公众太不理智,坚持不过度反应,也不过度承诺;六是真诚沟通的原则,是人才的不见得有口才,有口才的一定是人才。要做到处理矛盾纠纷时语言表述占上风,但同时在与当事方沟通时坚持少批评多鼓励,少抱怨多宽容,少拒绝多关怀,少讽刺多尊重,少命令多商量。若遇媒体介入在与媒体打交道时要坚持态度诚实,信息公开,内容清晰,前后一致,备有预案的原则,在与记者沟通时要勇于接受现实,勇于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减少问题掩盖,积极作出回应,善于提出问题,建立互动沟通,力争让媒体成为社会矛盾爆发时我方的“政委”,我方化解矛盾的助推器;七是权威证实的原则。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物,一定要坚持镇府在后台权威机构在前

台;八是处理矛盾坚持速度第一的原则;九是处理矛盾不顾此失彼节外生枝的原则。

(二)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前提。农村要稳定,发展是前提。当前,要大力推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战略,推行可行机制,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增强扶贫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三)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充分化解村级债务,保障基层干部御重前行。扩大基层民主建设,充分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落实村民自治法规,使村民实现真正的自治,干部依法办事。

(四)把落实好惠民政策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实保障。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处理好“予”与“取”的关系。教育农村基层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带领农民群众大力发展生产力上来,这是化解干群矛盾,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之一。发展农村经济要注意发展过程中农民的承受能力,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突出服务多给予,减轻负担少索取。

(五)把密切干群关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关键。化解干群矛盾,要深刻认识现行体制下,农民的责任、义务、权力相统一的政策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陈旧、科技文化素质低的特点,坚持既要农民尽义务责任和又要为农民服

务、保护农民利益的统一,做好农民思想教育工作、理顺农民情绪、防止激化干群矛盾。要把对农民的教育和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融为一体,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对农民进行责任、权力、义务、政策、法规等民主法制方面的教育;对农民进行生产技术等科技方面的培训,为减少和化解农村矛盾保持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六)把改进作风、严格法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必尽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方法上的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素质。重点解决其信念、宗旨、责任心和廉洁从政问题,要教育干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律,廉洁从政,不以权谋私,不损害群众利益,增强他们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搞好三个文明建设的本领。要严格法治、规范干部群众履行责任义务的行为。解决干群矛盾重要的是要依法健全办事制度,用制度规范干部群众的行为。

各位领导,以上就是我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协调发展的交流。下面,请允许我站在一个基层执政者的角度,再就社会矛盾的一些感悟和对待矛盾的心态与各位共勉。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利益对决是利益时代中的正常现象,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矛盾和冲突必将成为我们基层执政者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社会矛盾不是洪水猛兽令人可怕,可怕的不是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可怕的是我们不会处理这些问题。

我们的任务不是要消灭这种现象,而是要为这种现象的发生设定容纳制度,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制度化的方法,我们通过学习和实践,一定能具备化解矛盾并与社会各界打交道的本领。

最后,祝各位在矛盾中提高,在矛盾中畅想,在矛盾中欢笑,在矛盾中得到认可。

6.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篇六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工作重点与难点,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强化机制建设,创新排查方法、加大排查化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对民警的培训已成为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举措。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集中力量排查矛盾、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和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作为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立足本职工作,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积极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农村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十分突出,时刻诱发群体性事件。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机构,时刻战斗在维稳工作的第一线,如何在基层工作中做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农村地区稳定。鲁史镇地处凤庆县江北中心交通要道,与诗礼乡、新华乡、大寺乡、小湾镇、保山昌宁、巍山牛街相连,地形较为复杂,各种相连矛盾也相对突出,特别是小湾电站建设,渔业公司

辖区矛盾纠纷及排查化解情况集中进行排查、研判分析,并将排查、研判情况及时上报治安大队;治安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分析和交办,形成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四是完善社会矛盾调解工作规范。严格按照省厅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调解工作规范,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指导和检查、考核。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回访制度。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调解、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跟踪了解矛盾化解和巩固情况,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防止因履行协议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反复甚至激化。

二、以规范执法为着力点,提高执法公信力,避免因执法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规范执法是公安机关职责所在,是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因此,要从执法活动中最大限度避免产生社会矛盾,就必须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一是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教育广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二是改进公安行政管理。以服务赢民心,积极主动提供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考虑方方面面因素,防止因决策不当引起群众不满、激化社会矛盾。三是做好初信初访工作。要按照“谁办案、谁预防”、“谁接访、谁负责”、“谁处理、谁息访”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初信初访

土地、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整合、历史纠纷等比较熟悉,他们对事物的认识比较贴近村民;他们与村民一起共同生活,对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成因、群众想法、化解方法等比较熟悉,有的可能还涉及社会矛盾纠纷中。在村委会、村小组中建立一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切实获取农村各类社会信息的主渠道力量。要充分利用农村群众力量,及时收集掌握各类社会矛盾的诱因、社会影响,群众夙愿;是否会诱发群体性事件等信息,是各级党委、政府在化解过程中掌握主动,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针对不同时期、重点时段、不同人群、社会热点等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重点时期的社会稳定和安全工作

从农村地区看,总的来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产生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呈现不同规律。农忙时节,主要围绕生产形成社会矛盾,在“两会”、春节、领导视察等重点时段,主要围绕反映劳资纠纷、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历史问题、群体利益等纠纷,并容易发生赴省、赴京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在农闲时期,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土地和生活矛盾诱发纠纷。从纠纷看,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当事人通常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往往通过上访、闹访等形式表现;对医患纠纷、涉及师生纠纷等,多采用群体访、组织群体性事件等进行表现。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中,要时刻掌握辖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中反

时跟上工作,及时取证,依法打击,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氛围。

7.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篇七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国友

摘 要: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为充分发挥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本文着重从强化刑事检察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强化刑事检察工作权威以及刑事检察工作改革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使检察工作切实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力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刑事检察 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业务。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的今天,我们怎样从刑事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出发,着眼于主要矛盾和普遍矛盾,着手于个别矛盾和具体矛盾,理性强化刑事检察,努力化解各种矛盾,极力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摆在刑事检察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司法的合理(既:是否为大多数人服务),合理公正司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检察工作为政治、经济服务的重要基础。

一、强化刑事检察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打击与预防并重,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社会公信度

刑事检察权是国家公权,其社会公信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一旦检察官丧失自己客观公正的立场,那么就必然导致刑罚的失当甚至是严重败坏法治形象,破坏和谐稳定根基。坚持刑事检察程序法定,支持检警机关因为不捕不诉而导致的如被害人不满等争议,—1— 通过正常的复议复核方式解决。捕诉把关不严无疑是刑事检察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而批捕关则是严把检察机关形象不受损害的第一道且十分重要的关口,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落实有关刑事和解要求、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贯彻落实检调对接及“大调解”工作,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采取了有利嫌疑人的原则,对于轻微伤害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不致再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大都采用“无逮捕必要”的方式,同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单位、社区等部门做好双方的和解、谅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同时,我们也对那些社会影响大,可能造成重大群访事件的案件,坚决予以逮捕。如今年六月牛佛镇发生的范某强奸幼女案,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受害人家属情绪反应激烈,并组织多人到政法机关要求主持公道,虽范某刚满十四岁,但我院仍然对其作出了批捕决定,避免了一起群访事件的发生;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刑事检察权的又一表现形式,正确合理地运用公诉权,对于准确、及时、有力的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交通肇事、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和其他一些轻微案件,我们一般都不是机械简单的提起公诉了事,而是要通过做大量艰苦细致的调解、和解工作,尽可能把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达成谅解。如:大西洋公司张某伤害案,因为受害方陈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但考虑其双方属邻里关系,和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我们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还几次走访单位,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刑事检察权的正确运用,既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又提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增强了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2— 严格依法执法的社会公信度。

二、强化刑事检察工作权威,防止刑事检察权的被滥用,提高风险意识

我们在刑事检察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的大前提下,必须要坚决维护检察工作权威,坚决避免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满足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集团的非法利益行为。检察官既要懂政治同时又是法律执行的守护神,检察工作者应该要比其他任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有风险意识,所有承办的案子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绝对不能因为某领导的一句话而丧失原则。必须明白法律对任何人都的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是一句空话,法律的监督者、执行者一旦犯法,同样会接受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一方面不因个体矛盾制造局部不稳表象而改变司法程序或放纵犯罪;另一方面积极支持甚至鼓励双方矛盾化解。建立刑事检察风险案件管理制度,严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和解的法律底线,防范因为不当执法导致重大涉检案件的发生。

三、强化刑事检察工作改革,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是今年政法部门的三项重点工作,如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加以落实,我们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针对刑事犯罪高发与刑事程序严格的矛盾,我们与制定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制度。如近年来,在辖区内制售假烟案件累打不绝,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以逃避法律制裁的问题,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报捕材料基本事实和金额存在,但在上线和下线没有完全到案和部分证据缺乏鉴定的情况下,我们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以取到定罪所需证据,跟踪监督以督促侦查

—3— 机关积极取证,如发现侦查工作难有进展或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就及时撤销逮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突出问题,我们也探索引进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变原来的要嘛起诉要嘛不诉,中间增加观察考验期。如我院办理的卫校在校学生彭某涉嫌盗窃一案,我们在不起诉的同时向其提出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再从事违法乱纪的事情,杜绝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

2、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的事,不说有损学校的话,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

3、定时向学校、家长汇报思想,接受老师家长的教育和引导。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努力上进,完成学业的附加条件,和半年的考验期。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充分利用检察职能,主动介入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如今年七月,我们在审查马吃水古某等寻衅滋事一案中发现交通运政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及时向其交换了意见并在书面检察建议中详细提出了整改建议,市交管处针对我院的建议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了对运营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刑事检察工作者肩负着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的重大责任,在其工作中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处处从大局出发,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忠于人民,才能不辱使命,无愧于人民检察官的光荣称号。

8.公安局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报告 篇八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要着重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调处各种纠纷,发挥人民法院社会矛盾调节器、减压阀作用,能动地履行司法职能,定纷止争,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要“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注重审判、执行、调解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破解执行难题,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一要抓根本,通过依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严厉打击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严重的多发性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生与社会和谐问题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着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二要抓预防,通过建立社会矛盾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对有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各类案件采取措施,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社会矛盾。三要抓清积,进一步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强化执行管理,完善执行监督,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四要抓机制,深入推进诉讼调解。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规范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二、全面加强审判管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创新社会管理是实现社会规范有序、安定和谐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其重要主体是对法院工作职能认识的一次深化。要求法院不仅要履行解决纠纷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努力探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的机制,全面凸显审判工作的延伸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抓手,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创新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拓展司法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中发挥人民法院的积极作用。一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对审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做出明确、严密和细致的规定,加强审限跟踪管理,及时催办、督办案件,积极采取速裁程序、巡回审判、调解、和解等方式,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二要加强制度管理,规范审判工作机制。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使已有的规程、机制、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在制度、机制的实施运行中不断进行总结、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三要加强特殊人群帮教和社会治安管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坚持做好对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公开审判、法制宣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严格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人民法院的长期发展、生死存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预防体系,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坚守廉洁公正司法底线,不断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狠抓队伍建设,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公正廉洁,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最紧迫工作任务。”因此,人民法院要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在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对人、对案的有效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强作风建设,着力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民性。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年”等主题实践活动,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健全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加强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鼓励全体干警通过在职学习、岗位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三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确保政治上的廉洁性,做到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四要推行阳光司法,完善内外部监督。利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执行信息,增加办案透明度。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推行廉政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保证审判权力得到依法公正行使。

9.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社会1 篇九

中共XXX乡委员会XXX乡人民政府

我乡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为全乡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始终站的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一是健全网络,明确职责。乡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村级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各行政村均配有信息员,重点村另增加1--2名秘密信息员,以便能更好掌握信息动态。每月2日召开全乡信息员例会,对各村存在的不安定因素以文字材料向乡矛盾调处中心上报,矛盾调处中心汇总后,将信息反馈给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然后,由领导小组针对不同问题分析研究产生的原因,负责整理,制定措施,对症下药,集中办理。二是明确目标,奖优罚劣。年初,党委、政府与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分别签订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明确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如出现一起重大案件,对单位一把手处以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把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工作层层分解,权责分明,一季度考核一次,把每个干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之

一。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努力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三是建章立制,落实责任。抓好领导接待日制和领导包案制。每天有两名领导挂牌上岗值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立即处理的立即处理,问题复杂的先与上访者签订双向责任书,限期结案。通过强化领导接待日制和领导包案制度,使许多矛盾和问题在本乡得到化解。杜绝了赴“上四级”越级上访案件,做到了无个访积案,无重信重访。坚持不安定因素日排日报制度,超前防范,及时掌握信息动态,每周一晚由各管理区区长汇报所辖区内各村信访信息及各种不安定因素,然后由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汇总,向乡主要领导及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二、加大投入,优化环境

为提高矛盾调处工作质量,优化工作环境,促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上台阶,我乡一是改善办公条件。乡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投资30000多元,配制了各种办公用品,各种制度上墙,为中心工作人员创造了一流的工作环境。二是抽调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中心;三是将信访、民政、司法、流动人口办公室、土地、治安巡防队等单位集中到中心办公,减少了工作环节,方便了问题的解决;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处理大量社会矛盾,为全乡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创造了和

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认真及时地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坚决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是我们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我们知道忙于“救火”不如“防火”;忙于“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真正扑下身子,深入村组,走村串户,街访巷谈,了解群众疾苦,聆听群众呼声。坚持把各种矛盾消除的萌芽状态。大董庄村因为大堤淤背问题,引发了许多矛盾,群众对干部的做法不理解、不满意,矛盾随时都有激化的可能,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走访群众,与群众促膝谈心,了解情况,及时拿出了解决办法,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干群之间的隔阂,深受群众好评。

四、治本堵源,长治久安

一些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强,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农村宗派矛盾、经济落后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乡党委、政府抓源头、抓热点、着力治本堵源。一是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结合第六次村两委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了以农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二是抓政务公开的落实。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审制,对村级开支严格审批,并坚持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随着村级财务的公开,群众满意了,也增强了干部的凝聚力,保持了社会大局整体稳定。三是狠抓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我们

10.社会矛盾化解年实施方案 篇十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镇“首善之区”建设,切实做好全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根据省市县综治委“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县委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属人、属事”原则,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镇“经济繁荣、文化先进、环境优美、服务完善、社会和谐的首善之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化解,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具体要求是:不发生大规模集体进京去省上访和个人极端信访事件;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全镇信访总量和非正常上访明显减少;全镇民转刑案件总量明显减少。重点解决:一是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二是涉及拆动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三是涉及农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和村务管理方面 1的问题;四是涉及农村土地、水域、林地、滩涂承包等方面的问题;五是涉及非法集资等方面的问题;六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七是涉及其他方面的突出问题,以确保全镇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三、时间安排(此次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1年7月至7月底)成立大长山岛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镇直单位、各村、社区负责人会议;对社会矛盾化解年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集中排查化解阶段(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

1、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镇工作小组领导下,矛盾化解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各村、社区和镇直单位对管辖区内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进行组织安排,推动措施落实。

2、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各种社会矛盾,确保排查工作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进村庄,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空档。既要排查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也要排查新出现的问题和隐患,重点排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特

殊群体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重大节庆、重大活动期间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3、排查方法。坚持全面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地方排查与系统、行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敏感排查相结合,在全镇范围内分地区、分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各村、社区、镇直单位排查情况要报镇深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备案。

4、逐月定期进行排查。每月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向镇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报送排查工作情况,建立排查工作台账,汇总登记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所有问题,都要备案登记。各单位要汇总掌握本单位排查工作情况,对确定的重大矛盾要逐一建档,登记问题名称、所属地区和单位、主要诉求、工作措施及包案领导姓名、职务、电话等情况。

(三)第三阶段:总结考核阶段(2012年3月至3月底)

综合平时掌握和年终检查情况,对各村、社区及镇直各单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定期报告制度。镇直各单位和各村、社区,每月向镇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情况。

(二)情况通报制度。镇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每月向全镇通报镇直各单位、各村和社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情况,并进行工作点评。

(三)重点交办制度。镇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根据掌握情况,向有关村、社区和单位交办具体工作和突出矛盾问题,跟踪问效,备案销号。

(四)督查督办制度。根据镇领导小组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全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暗访抽查。

(五)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工作安排,镇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对各村、社区各单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阶段和考核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镇成立“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曲学斌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张伟、副镇长姜忠俊任副组长,镇综治办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村、社区主要领导为成员。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

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是从当前我镇社会稳定实际出发,推进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村、社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性

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

(三)明确责任、加强协调

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单位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人员。认真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位、见到实效。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强化责任,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要明确牵头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干。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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