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精选8篇)
1.中国地理标志 篇一
中国地理标志的营销实践与思考
摘要:地理标志已经成为地方特色产品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它对市场买卖双方起到了联系的纽带作用,对增强地方经济实力、打造地方特色产品品牌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对地理标志的营销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有利于进一步科学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进步。
关键词:地理标志营销品牌商标
地理标志,英文名称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g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解释,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则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第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因此。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其特殊性就在于来源地。随着贸易交往的频繁、市场同质化竞争的加剧,以及消费的多样化和丰富性,地理标志在打造地方特色品牌、推广民族精品,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市场竞争力方面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对改善地方产业结构、形成比较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理标志的营销现状
(一)地理标志的分布
《商标法》把地理标志分为10个类别,其中属于农产品范畴的有307个。占总数的95%。一些久负盛名的地理标志,如绍兴酒、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普洱茶、六堡黑茶、铁观音、龙井;苏杭丝绸、景德镇瓷器、文昌鸡、武昌鱼、东北三宝、宣纸、荔浦芋头、天津狗不理,四川荔枝、冬虫夏草、全聚德烤鸭等,足以显示出中国地理标志的悠久历史和广泛分布。截至2006年底,质检系统对景德镇瓷器、龙井茶、贵州茅台酒等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4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保护产值近5000亿元。可见。地理标志在来源地和产品种类上都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二)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
2004年地理标志市场销售额按地区划分,山东、四川、浙江所占比例最大,分别占总量的13.25%、11.07%、7.93%按品种分类划分。瓜果蔬菜、酒类所占比例最大。分别达到30.14%、25.58%。销售额排名前100名的企业中,最多的是山东、四川、浙江,分别拥有13、8、8个企业;按产业类型来看,酒类和瓜果蔬菜的企业最多,分别为30和25个。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的市场销售额门槛是8000万元,平均额是4a8亿元。其中,销售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仅四川省就拥有4家。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在地区之间、产品品种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整体上还没有形成规模化和集群化效应。
(三)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
由于商标意识落后,注册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仅仅起到为商品命名、识别商品的作用。还缺乏相应的文化内涵和品牌意义,其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挖掘。事实上,地理标志是一项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例如,绍兴市绍兴黄酒,金华市金华火腿,文山州文山三七,烟台市烟台苹果等。这些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个地方的品牌形象。成为地方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因此。十一五期间,我国把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增加到1200个(受保护产值达8000亿元左右)。并将着力培育200个左右的国内知名地理标志品牌,50至80个左右的世界知名地理标志品牌。
(四)地理标志的营销模式
1996年后。我国地理标志进入迅猛发展时期,营销模式基本上遵循政府领导下、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合作的形式,如公司+协会+基地+农户或协会+企业+基地+农户的营销模式。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同质化竞争的加剧。科学化生产、管理、运营为地理标志的新一轮发展提出了挑战,地理标志营销模式的创新成为必然。采用技术革新、结合专业机构,形成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获得政策支持与法律保护,将是未来营销模式的几大重要构成。
二、地理标志营销的重要性
(一)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地理标志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它是一种识别性标记。地理标志的名称可以帮助消费者购买到真正想要的产品,同时也为该地区的生产商提供了一个无价的营销工具。对消费者而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地理标志标识了产品的质量,从而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同时降低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辅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此外。地理标志本身还显示了与其他产品的差异性及特色性,因此可以增强购买的吸引力。对生产商而言。地理标志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是企业信誉的体现,是企业与市场交易的纽带。由于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拥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首先就会获得较高的市场认同感及良好的口碑效应,为品牌形象塑造奠定市场信赖的基础。同时,地理标志还对企业起到营销推广的作用,从而可以较好地保护自身产品的利益。避免受到假货及其他相似产品的侵扰与威胁。所以。地理标志不仅很好地达成市场营销双方的沟通。同时还保护了双方的利益。
(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
积极开展地理标志营销活动,一方面可以打造地方产品品牌,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地方经济的比较优势,从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地理标志是企业享有的一项知识产权,其产品是以高于边际成本的溢价售出的。例如。法国带有地理标志的奶酪的售价比其他奶酪一般要高两欧元,意大利的riviem ligure橄榄油价格要比普通橄榄油高30%,poulet de bresse的鸡肉比普通鸡肉的售价高出整整4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前后一般价格可以提高20%以上,有的则高达100%。可见,地理标志产品获得的溢价收益是难以估量的,原因就在于它标志着可靠的特色质量保证。又防止了产品名称的滥用和仿造,防止了非公平、不正当的市场竞争,通过原产地对产品进行区分和定位。形成了巨大的品牌经济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与特定地理区域相关联,其独特资源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以我国信阳毛尖为例。该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注册后,大力推进了龙头企业+茶农+地理标志的运作模式,迅速形成产值超过千万元的龙头企业10余家,从业茶农20余万人。由此可见。地理标志的营销实践意义深远。它带给企业的不仅是短期的经济效益,还有长期的无形价值:它不仅实现产品的功用价值,还实现超越产品本身的社会价值和延伸价值。
2.中国地理标志 篇二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逐步发展而来的。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规定, “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 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某地, 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 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1999年,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主要与《里斯本协定》相衔接。自TRIPS协议后, 国际社会逐渐转向使用“地理标志”。TRIPS协议第22.1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 (WTO) 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 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显然, 这个定义综合了《里斯本协定》和Trips的相关概念。
地理标志不同于原产地证明。原产地主要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 指出口货物的“国籍”, 是从商品的“国籍”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以及国际贸易角度而言的, 一般与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无关, 也不涉及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首先, 地理标志不能个体专有, 但是商标可独家注册。一般商标不能注册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其次, 地理标志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可被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最后, 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地理标志被滥用时, 任何一权利人均可起诉。而其他权利被侵权时, 只有权利个体主张权利。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产品的地理标志构成了商品的质量信誉, 是正宗和品质的保证, 可积极推动和引导商品销售和消费, 无形中成为商品的广告手段, 扩大了商品的知名度, 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 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如果不加以适当保护, 那么从事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人就可能作伪。未经授权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行为, 有损于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消费者会受到蒙骗, 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 而实际上得到的是赝品;合法生产者也会失去宝贵的业务, 同时其产品已获得公认的声誉也受到损害。
2000年1月31日, 我国政府发布第一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时, 具有2400多年历史的绍兴黄酒正深受假冒之苦。大量的非绍兴地区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冲击市场, 甚至出口。绍兴酒国际市场2/3的份额竟被产自日本、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1999年8月,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之初, 绍兴市人民政府就立即授权组建绍兴酒原产地域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 第一个向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递交了申请。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保护办于1999年10月10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受理公告, 经过形式审查、社会异议、专家技术审查等程序, 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正式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绍兴酒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以后, 在日本市场, 台湾产绍兴酒的份额从保护前的80%迅速下降到25%左右。
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我国现行立法对地理标志实行质检和工商两个部门, 两种保护模式并行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既可以依据《商标法》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商标专有权, 也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地理标志权。
(一) 《商标法》保护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使地理标志在我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2001年10月27日, 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3年4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做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2007年1月24日,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并于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999年8月17日,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制度的部门规章。2001年4月1日,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新的管理和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 国家质检总局以第78号局长令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并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目前, 我国形成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商标法》并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现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针对产品产地、标准、质量、工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 工商总局主要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志进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
中国现有150个国家质检中心和189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测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力量, 加强培训和实践, 培养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审查专家队伍, 覆盖了法律、食品、加工、园艺、水产、中医药、传统工艺、标准化等多个领域, 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截至2009年9月,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 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 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等, 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 中国地理标志平等保护模式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存在两种方式, 即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即由两套法规、两个行政机关同时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 申请程序、审批、注册登记的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多有重复, 而且带来了诸多矛盾。两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 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和秩序的混乱, 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也造成了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
(二) 地名商标的存在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东阿阿胶”是东阿阿胶集团1978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药品商标, 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2002年2月“东阿阿胶”又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公告。同时, “东阿牌”、“东阿镇牌”都被纳入了原产地标志保护之列, 这意味着其他企业也可选择使用“东阿阿胶”这一“原产地标记”。原产地标记的认定即侵犯了东阿阿胶集团对这一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导致有些消费者认为产自东阿的阿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品质。《商标法》这一例外, 使得地理名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造成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三) 一些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存在生产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现象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受产地区域限制, 产量有限, 满足不了市场需要, 因此一些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的企业受利益驱动, 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稳定, 甚至是劣质的产品, 严重损害了产品质量过硬, 企业信誉好的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导致许多同类产品冒名, 破坏了该地理标志的市场形象, 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点建议
与欧美国家相比, 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 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政府对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力度不够, 导致社会认知低, 企业积极性不高。为加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 针对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加强地理标志宣传
我国历史悠久, 幅员辽阔, 人民群众在生活劳动中发明创造了无数的特色手艺和特色产品, 有着极为丰富的地理标志, 是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和珍贵资源。各级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宣传工作, 充分运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 向社会宣传和普及地理标志的基本知识、基本法律规定, 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积极宣传申请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 使各企业及相关单位熟悉申请、注册流程、保护措施等, 对已获得地理标志的产品鼓励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实现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中国拥有众多的地理标志资源, 在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方面, 应该避免《商标法》、《原产地规则》双重管制下带来的一系列冲突问题, 即运用法律手段对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整合。一是可以借鉴法国的保护模式, 建立统一的高水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实行专门立法, 统一概念, 统一注册, 严格准入, 严格管理;二是根据现有立法状况, 各企业及相关单位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 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如我们可以积极引导建立地理标志集体注册保护制度和企业商标个体注册保护制度并行实施的保护机制, 即在某一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同时引导其所标示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对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一方面使合法企业受到双重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不法企业打着著名地理标志的旗号, 以次充好,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 加大市场监控, 强化监管力度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 单靠个人和市场机制难以实现有效保护, 政府管理部门要加以干预。工商和质检两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沟通和执法协调, 同时建立两套保护机制之间的信息交叉检索系统, 将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资料和质检部门的质量管理档案等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联网查询, 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 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 减少重复审查, 重复检验, 对假冒地理标志或粗制滥造行为给予严厉惩戒, 确保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加强获证企业监管, 运用检验、检疫手段, 对材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全过程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确保产品质量, 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副其实。
(四) 培育专门的行业协会
在欧美国家, 一些行业协会在保护地理标志、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并取得成功经验。作为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协会不仅代表其成员企业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的所有权, 而且肩负着保证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责任, 引导地理标志产品走“名牌”发展战略。地理标志行业协会要和政府共同负责产品的打假扶优工作, 推广好的地理标志, 宣传强的地理标志, 在众多的地理标志中, 推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理标志, 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孙宁, 田琳.从我国首例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之争谈地理标志的保护[J].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 2008 (6) .
[4]质检总局近千件地理标志产品受保护[EB/OL].http://kis.aqsiq.gov, cn.
[5]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地理标志令中国名牌收益大增 篇三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在国内外的产品上被广为使用。由于地理标志可以突出地显示出产品因原产地不同而具有的特殊品质,因而地理标志的使用可以使商品负有特殊的价值,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质检总局科技司与商务部世贸司有关工作人员赴浙江绍兴市和杭州市对当地地理标志保护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利益情况进行了调研。
“绍兴黄酒”日本市场占有率飙升
浙江省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大省,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数量多,还具有典型代表性,其中包括最早获得地理标志(时为原产地域保护商品)的“绍兴黄酒”以及著名的茶叶类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等。
当地政府的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推动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地理标志保护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以“绍兴黄酒”为例,目前绍兴共有黄酒生产企业86家,准许使用“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的企业共有15家,地理标志的使用推动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加了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在国内市场上,“绍兴黄酒”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除了江浙沪等传统销售地区,还得到了北京、四川、东北等地区消费者的认可,在国际市场上,以主要出口地日本为例,在对绍兴酒实施保护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台湾地区的黄酒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由80%降为25%,绍兴黄酒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则由20%上升至70%,目前已占到90%左右的市场份额。地理标志的使用极大促进了绍兴黄酒的出口,提高了绍兴黄酒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和份额。
“西湖龙井”收益大增
“西湖龙井”在申请成为地理标志之前,由于鱼目混珠的假冒现象严重,一度被消费者认为是通用名称。自2001年使用地理标志以来,当地政府、行业协会及生产企业上通下达,从供给和销售两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向茶农普及地理标志知识,制定严格的收购标准,逐渐使茶农由抵制地理标志到接受、认可地理标志;另一方面,加大“西湖龙井”的社会宣传力度,大力打击假冒行为,采取直营店的销售方式,提高产品形象。
通过努力,“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产品销售量逐年上升,企业和茶农收益实现了跳跃式的增长,仅2007年每亩收益较2000年就增加了90.9%,促进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绍兴黄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使用还带动了旅游、生态农业及地方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满足地理标志产品的高要求,绍兴、杭州等通过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方式生产相关原料,满足产品需求。杭州、绍兴两地区还大力推广“茶文化”、“酒文化”,杭州每年举办“西湖茶文化博览会”,绍兴市则兴建了“中国黄酒博物馆”,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
企业轻标志、重商标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质检、工商、农业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给企业造成困扰。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质检、工商、农业三套体系并存的现象依然是给申请企业造成困扰的重要原因之一。
地理标志在我国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企业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不足,面对三套体系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只申请一家担心保护力度不够,同时申请又会导致成本过高,增加了申请的复杂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侵权行为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绍兴黄酒和西湖龙井在市场上都拥有较高的声誉,遭受的侵权现象也较为严重。尽管通过政府、行会、企业等各方联手打击,侵权现象已有所缓解,但新兴的网络侵权现象如抢注域名等正在凸显,给企业带来不同层面的压力。
此外,一些出口的地理标志产品还遭遇了国际市场层面的侵权,如日本的黄酒经销商已在日本注册了“绍兴黄酒”、“花雕”、“绍兴酒物语”等商标,绍兴黄酒产业协会与其多次协商未果,但由于强制性的地理标志国际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尚未完成,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日本目前仍不愿承认我国地理标志,这为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埋下了隐患。
第三,企业轻地理标志、重商标现象较严重。目前由于地理标志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企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程度不够,同时,同一地理标志的多个企业缺乏形成合力的意识,即便拥有地理标志,也并未大力推广、宣传,而是在自家商标身上下大力气,而行业协会由于资金、力量有限,在推广、宣传、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往往力不从心。
中国需加大地理标志推介力度
通过此次调研,结合目前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第一,强调质量,质量是地理标志的生命,也是市场认可和信誉度的源泉,只有确保优质特质,才能增强地理标志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
第二,强调宣传,地理标志在我国起步较晚,宣传十分重要,既要帮助地方政府与企业了解地理标志,也要增加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与认可。同时,要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对外宣传,作为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目前产品在国际上知名度仍不高,需要加大推介力度。
第三,强调保护,关键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会,要集中力量,形成合力来打击侵权行为。
此外,采用直营销售方式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使消费者增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能打击假冒侵权产品,从而有利于企业从地理标志保护中真正获益,促使企业自发维护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良性循环。
新闻链接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4.地理标志 篇四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2、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
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 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
[ 发表时间:2008-1-29 ]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高金军、刘月丹
(此论文获2007山东律师论坛民事类三等奖)
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出发,系统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正文:
一、引言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殊品质通常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有关,保护地理标志,宣传和推销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也就是在推销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它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正是因为这些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导致了广泛的针对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仿冒和侵权,对地理标志的恶意抢注也层出不穷。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农业大国,对地理标志进行系统保护更是至关重要。
二、地理标志的含义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协调和统一保护地理标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例如:“新疆葡萄干”是指产于我国新疆地区,并且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风干工艺等因素,决定了该种产品的特殊的风味和品质。不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又不完全属于同一概念,因为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也就是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是来源地、质量的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获得救济。地理标志可用来标明特定商品的来源地,而无论该商品是农产品还是制成品,因此,在某一地域的生产者只要符合地理标志所有人规定的标准,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另外,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属性。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也是采用国家居多的一种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以及欧盟,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种是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规定注册和保护条件及程序。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为代表,有19个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第三种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为加入WTO的条件之一,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国际接轨,我国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努力与TRIPS的要求相符。从1994年中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来,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法律体系和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以下几种途径:
(一)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别有用心抢注地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将是一个有利的制裁武器。
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主要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实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这就是说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因为在理论上,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
按照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和审查、注册工作。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起,到2006年底,共注册地理标志219件。仅2006年一年就核准注册地理标志81件,占注册地理标志总数的36.99%。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公布的800多件驰名商标中,有涉农产品商标近100件和地理标志4件(“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梨”、“柘荣太子参”、“景德镇瓷器”)。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
1、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名称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目的在于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壮大集团优势,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和力量不足的缺点,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不过,由于集体商标申报难度越来越大,核准周期加长,审查更加严格,目前全国拥有集体商标的数量比证明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都要少。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止2003年底,商标局共受理集体商标申请252件,但仅核准注册35件;而受理 证明商标申请605件,核准注册235件。原产江苏射阳县的“射阳大米”是我国首家使用地理标志的大米集体商标。
2、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业内人士把证明商标的价值概括成一个形象的公式:即土特产+文化+法律保护=证明商标,其意义不言而喻。获得证明商标的商品一般都拥有可以证明其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质。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以证明商标制度,促进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国家,仅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有350个,葡萄酒一项就能带来数百亿美元的外汇。法国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农产品证明商标对促进特色农业的发展、推动农业化进程,作用不容低估。
根据证明重点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
(1)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
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是指重点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中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了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无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立法,地名-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所以通过证明商标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成为了一种可行的办法。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2)品质证明商标
品质证明商标,是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如产品具有某种质量,采用了什么制造方法等。绿色食品标志就是典型的品质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作为品质证明商标注册的例子有:吉林鼎吉大米等。
综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
(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实施),开创了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先河。随后又出现了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4月1日实施)及其实施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7月15日实施)是目前关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保护的最新的部门规章。
这些规章制定的依据在于认为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这些规章的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的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据最新统计,已有680余件地理标志产品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保护。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已达5000多家,受保护产值达5000多亿元。
(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通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实现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针对上述第(二)项,在2007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又将其细化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据此,假冒、仿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其他人未经授权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将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理标志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要求制止。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也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作了类似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实际上是从提供真实信息的角度,通过禁止误导行为来保护地理标志的。上述几种保护方式从不同角度为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被侵害时提供了寻求救济的途径。在这种多方位的保护中,《商标法》是一种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居主导地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四、我国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地方名优特产数不胜数。如新疆“库尔勒香梨”、北京京郊的“平谷桃”等,这些地方名特优产品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市场上畅销不衰。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发掘、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对外贸易,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山东的“章丘大葱”是中国蔬菜类第一件证明商标,1999年7月被核准注册后,章丘的大葱身价由几年前的每公斤不足1元,涨到现在每公斤10元,葱农人均每年增收1500元。
五、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仍存在保护意识不强、管理、营运不善、制度不协调等问题。
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不强。我国已注册涉农产品商标为37万件,约占注册商标总量的13%;而注册地理标志仅为219件,其中还包括31件外国注册人的地理标志,一大批已具备证明商标条件的特色区域品牌还没有注册。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工具,一些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产品被大肆仿冒,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特色产品的历史遗产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营运不善。由于对加入资格的审查以及质量监控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曾辉煌一时的地理标志逐渐没落,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致自毁信誉的典型案例就是前车之鉴。
最后,也是更主要的,工商、质监等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重叠,形成“商标权”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架的局面,这已经成为制约地理标志保护的瓶颈。工商总局与国家质监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争夺战一直持续到最近: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而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7年2月1日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这种关于地理标志的两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方面,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使得企业和申报人感到十分困惑。另一方面,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原产地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必须保证审查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因而,无论是原产地审查还是商标审查,都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检索系统,这势必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完善立法。鉴于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并且和普通商标不同,它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无论从产权制度、商标转让、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还是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都是较好的选择。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李华呼吁的一样,“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更多名优特产品。”同时,笔者建议在立法的同时应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而终结多部门共同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的混乱局面。
第二,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已取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假冒、仿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信誉。例如,法国干邑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产地,法国政府颁布法令详细规定了干邑的地域范围以及管理和操作手段,保持了法国葡萄酒享誉世界的品质和独特的文化,帮助其成功走向世界市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巡视员兼副局长范汉云说,保护地理标志最核心的内容是管理和使用者要保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谋求发展,切忌“贪多求快”。另外,范汉云还认为,不能人为地去创造地理标志产品,更不能以定指标的方式去推动地理标志注册。第三,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收集整理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名录,由国家相关部门汇总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知识产权理事会备案,防止我国著名的地理标志被他人在国
外注册。对于已经被他人在国外抢注的地理标志,政府、商标协会和地理标志所在地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异议、撤销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1] 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2]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J.H.Reichman:Universal Minimum Standar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Under the TRIPS Component of the WTO Agreement,《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95。
[4]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地理标志相关法规规定 篇五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九府发[]21号)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审核规程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关于印发《嵊泗贻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嵊检检〔〕33号)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祁政秘〔〕4号)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峰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发[]22号)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坛政发〔2015〕110号)
关于印发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130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碣滩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沅政发[]5号)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紫政办发[2012]107号)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益政发〔2011〕14号)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榕政办〔2011〕90号)
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潮府〔〕3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0号)
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11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等5个制度规范及式样的通知(农质安发[2015]11号)【-01-01实施】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15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和《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第200号)
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细则》的通知(鄂农质安[2013]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质安[]3号)
6.《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篇六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2. 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3. 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4. 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异议协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异议仅限于本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关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结果。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应省级质检机构的要求,听取专家意见并组织协调;(二)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准备。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着手准备专家技术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1、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2、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陈述报告是对申请资料的概括和总结,应重点陈述产品的名称、知名度、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拟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等。
质量技术要求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基础,是对原有标准或技术规范中决定质量特色的`关键因素的提炼和总结,具有强制性。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保护范围、为保证产品特色而必须强制执行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第十五条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且已完成技术审查准备的,由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专业领域和产品类别下设分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一般包括法律、专业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六条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
(五)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包括:
1. 是否应对申报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2. 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六)讨论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书》(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和综合标准的基础。
批准公告发布后,省级质检机构应在3-6个月内,组织申请人在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一般应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4);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检机构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应组织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标准体系,以保护产品质量特色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应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管理措施,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不受损害;应依法组织打击侵权行为,以净化生产流通环境,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检。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1. 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 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 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 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 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 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目录,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验抽查。各级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省级质检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损害质检系统声誉;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检机构不得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7.地理标志产品如何寻求突破 篇七
关键词:地理标志产品,突破,创新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 它证明着商品的来源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 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 (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所确定的特定突出质量。
一般来说具有地理指向性名称和产品名称共同组成了地理标志名称, 例如山西老陈醋、新疆哈密瓜、天津麻花、北京烤鸭等都是具有特点的产品地理标志, 这些产品不但被国人熟知, 并且蜚声海外。在贸易流通过程中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 不但发挥了标志某种商品来源的功能, 还对这一商品恒定的特征、质量、信誉和风格进行了标示。
二、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历程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正式提出的, 是同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年, 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三条途径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 依据《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 ;二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依据《原产地域保护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GB17924-1999) ;三是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原产地标记”保护, 依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 。2005年之后, 为更好地保护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 提高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和在国外的知名度,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相关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书》等相关协议的原则, 将原产地域保护工作和原产地标记两项工作合并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三、地理标志产品寻求创新突破的策略
1) 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积极有效的激励产权, 利用相关的法律手段明确了成果产权, 进一步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创造者对自己所创新的成果完全享有。此项专有权促使创新者拥有成果产生的商业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极有可能促使创新者将成本收回并且享有垄断的高额利益, 进一步为企业长久发展提供有效激励。同时, 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了一定的垄断权利, 推动了技术进步。
2) 强化管理监督产品工作。地理标志产品要想寻求突破科学技术和产品标准非常重要, 可是很多地域在保护地理标志的过程中缺乏合理计划, 各种技术标准制定缺乏合理性或者是多年保持不变, 严重落后于产业的发展, 不能很好的产生市场所要求的产品, 对企业发展造成了阻碍, 造成大量落伍或者次级产品进入市场, 因此, 应当积极更新改造产品技术标准, 以便促进企业积极创新突破。此外, 还要不断监督管理, 对伪劣产品严格打击, 保护企业合理权益, 提升企业创新突破的热情。
3) 加强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的作用。由于企业拥有十分有限的资源, 本身能力也存在着不足, 政府在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应当积极给予一些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 另外, 在企业逐渐扩展融资渠道时可以积极发挥政策指导作用, 促使企业对自身的信誉评估与担保体制有效完善, 在企业、银行以及投资者之间确立优良的信誉, 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促使企业在发展突破过程中获得最多的支持。
4) 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地理标志战略在企业中也是一把双刃剑, 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壮大发展。有关研究说明, 在地理品牌共享的情况下, 因为逐渐趋同化的消费者品牌认知, 在保护范围内很难产生较大的市场规模与份额, 这也对企业投入产生了制约, 妨碍了企业创新产品。企业对双重地理标志战略效应正确认识, 在对其具有的地域品牌优势利用的同时, 对自由品牌积极培育, 在发展企业战略的过程中有机结合二者, 尽可能对地理标志出现的负面效应进行避免, 利用不断提升的经营管理企业水平, 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5) 通过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产业集群的内涵是将某一领域内充分体现出分工协作关系的社会机构与企业相对集中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 进一步产生了互相协作、互相竞争的网络结构。通过分析说明, 产业集群是一种创新的组织结构, 集群内出现激烈竞争的企业也会为其带来巨大压力, 促使企业不断突破困境积极发展;第二, 一定范围内企业之间的彼此合作有效减少了学习所需的成本, 帮助企业吸收消化新的知识技术, 节省了企业突破发展成本;第三, 集群网络内的各个主体行业彼此协作分工, 为企业突破发展提供了支撑系统, 为将来的发展提供重要条件。所以, 政府积极制定各种政策为产业集群的迅速发展提供帮助和指引, 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 对基础集群设施的建设工作有效监督。
6) 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当前, 在地理标志保护中行业协会体现出了重要作用, 在地理标志产品寻求突破中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包括:a.帮助政府对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与设计产品体制以及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对技术产品相关的规定不断建设和升级等;b.对使用地理标志行为与利益积极协调, 不断监督企业进行自律;c.在政府维护知识产权和监督管理产品过程中发挥了协助作用, 行会代表人员对一些侵权行为积极提出交涉与申诉;d.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创新设计产品, 具体有相关服务咨询以及技术帮助、培养高级人才等;e.组织宣传地理标志品牌不断推进产品营销工作。政府应当颁布相关法律, 对行业协会的职能与权益尽快界定, 确定设立行业协会的资格、程序以及机构等, 保证在法制化道路上建设行业协会。同时, 要尽量分开政会, 政府应当逐渐转变职能, 把一些微观管理职能直接移交给行业协会, 促使其拥有管理行业的真正能力。此外, 行业协会也应积极完善服务水平。
四、结束语
地理标志保护的目的是对其品牌价值进行维护与提升, 加强产品的附加价值, 进而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与地理标志品牌自身价值紧密联系的因素有产品的质量与功能。只有积极了解市场当前需求, 科学设计创新产品, 才能切实保证产品的质量, 进而升华了地理标志具有的品牌价值及真正维护品牌形象。所以, 如何创新设计产品比便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内容。
参考文献
[1]黄勇, 李海东.景德镇陶瓷区域品牌重建[J].企业经济, 2007.
8.地理标志 篇八
湖北“枣北黄牛”成地理标志商标
近日,湖北枣阳市黄牛养殖协会申请的“枣北黄牛”、“枣北黄牛肉”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志着该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现了零的突破。出产于枣阳北部的黄牛,体型结构匀称,皮薄坚韧,毛短光滑,骨骼粗壮,肌肉发达,黄牛肉肉质细密紧致,肉质细嫩,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在当地久负盛名,市场前景广阔。(图1)
陕西“铜川大樱桃”成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日前,“铜川大樱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铜川处于渭北北方水果最佳适生区,适宜樱桃生长。目前,铜川大樱桃种植面积已突破3万亩,挂果面积1.4万亩,产量1.1万吨。据介绍,为了保护铜川大樱桃产业的良好发展,便于开拓市场,市政府决定为铜川大樱桃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2)
山西“红山荞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过认证
日前,含“硒”量位居世界榜首的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红山荞麦,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成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据介绍,红山荞麦是平鲁区以阻虎乡红山村为主、自行培育的辐射全区特有的荞麦品种,是平鲁区小杂粮的“龙头”产品。2010年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平鲁区红山荞麦协会申请对红山荞麦农产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图3)
植物新品种
云南昆明增6个梅花植物新品种
近日,黑龙潭公园和国家花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培育的“锦粉”、“清馨”、“丽云宫粉”和“碗绿照水”等六个梅花新品种获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据介绍,黑龙潭公园“龙泉探梅”梅园在中国四大梅园之一,品种近200个。2003年1月,以梅花专家陈俊愉为首的梅品种国际登录权威对其中9个梅花新品种进行了鉴定定名和国际登录,目前这些品种已被南京、武汉、青岛、无锡等的几大著名梅园引种、推广。
4
非遗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亮相香江
【中国地理标志】推荐阅读: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青海省11-03
中国地理大学10-11
中国地理考试试题07-28
中国旅游地理分解08-26
中国旅游地理吉林09-02
中国地理知识总结09-08
中国历史地理作业11-04
地理标志案例09-26
中国旅游地理期末论文06-18
有趣的中国地理知识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