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城配规划和方案(精选3篇)
1.德州城配规划和方案 篇一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
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
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
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
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
划管理。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 德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
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
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
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
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并予以保证。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科学合理
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资源、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
展的需要,对城乡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以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乡景观艺术水平。
(四)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布局、规模,引导城乡协调发展;
(五)维护社会公平,体现公众意志,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六)符合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卫生、治安、交通管理、人
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七)镇、乡规划应当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
位承担;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编制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城乡勘
察、测量以及气象等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 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 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景观设计、交
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
第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
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乡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条 县(市)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德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德州市城市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德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
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
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
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
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德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
(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各项专业规划;
(四)其他重要规划。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前款所列的各项规划前,应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并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编制、修改和废止已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有利于提高城乡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
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三)经相应资质单位测绘的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文件未获批准或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
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经相应资质单位测绘的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
乡规划及相关规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
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经相应资质单位测绘的现状地形图。
法律、法规对部分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交通影响、地质灾害、消
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相
关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
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
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
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
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
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
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
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工程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四)经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现状地形图;
(五)经相应资质单位审核论证的规划(建筑)方案;(六)经相应图纸审查资质单位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
(七)规划批前公示合格通知书等规划公示证明;(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相
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简易建设工程是指配合市政、园林工程等建设的建筑
小品和雕塑;单独建设的围墙、大门;两层以下、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设工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简易建设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及建筑方案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六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
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揽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或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
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
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件,逾期未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
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
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第五十二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合理分摊建筑间距。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
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
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
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
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
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方案审定前与建设项目的工程放、验线后,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批前与批后公示牌。公示牌一般需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四)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适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核实。对未经规划竣工核实或者虽经规划竣工核实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六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
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六十一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
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
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程序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
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依法公示。
第六十六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六十七条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政工程是指:(一)道路。主要包括: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
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3、广场、停车场;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3、燃气、热力管道;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
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四)抗震、防震工程;(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七)公园、城市绿地;(八)夜景亮化工程;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第六十九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
底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报下一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七十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
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
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竣工核实,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七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
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铁路站线、道路广场、桥梁隧洞、人防坑道、堤防驳岸、公交场站、给水、排水、燃气、热力、输油管道和电力、电信、电车馈(触)线路以及微波通道、无线电台站、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工程设施的,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及管线线由走
向;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
托设计,设计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和图纸;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设计文件和图纸设计方案,划定红线
图,确定线由位置;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覆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地下工程,还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覆土。
第七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设计应同时进行无障碍设计。在道路红
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须在路侧设置的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按照综合协调、超前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城市建设有关管理部门在安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七十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划
修建需在局部地段临时修建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七十八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
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
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
执行。
第八十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八十一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
定。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
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
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八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
一般为15-20年。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第八十三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十四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第八十五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
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第八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
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九十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
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
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九十一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
自行拆除。
第九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
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九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第九十四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
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九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
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
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资质进行设计的;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
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
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
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
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在监督检查和查处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一○三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一○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一○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核实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
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证件无效,由发放上述批准文件、证件的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一○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一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德州市高铁旅游营销大会互动方案 篇二
互动方案
根据省旅游局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德州市高铁旅游营销大会互动环节,制定如下方案:
一、互动时间
2011年7月6日7:30——9:00
二、互动地点
京沪高铁G101次车15、16车厢
三、互动议程
7:30-7:45
发放宣传材料。(包括德州旅游指南、德州高铁旅游指南、德州旅游地图、太阳谷门票、黄河故道森林公园门票、董子园景区门票、碧霞湖门票、碧霞元君故里门票、泉城极地海洋世界宣传单等)
7:45-8:00
工作人员向旅客介绍德州市情及德州旅游发展情况。(提醒游客里面含有知识问答的答案)
8:00-8:45
德州旅游知识竞答,同时发放奖品。(共25个问题,130个奖品,奖品为太阳能系列光电产品及小食品)。
8:45-9:10
随机采访旅游,谈一谈对德州及德州旅游认识,听取他们对德州旅游发展的建议,同时对关心德州旅游发展的旅游建立联系档案。
9:10-9:25
准备下车。
四、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分工:姜迎春负责15车厢,李燕负责16车厢。
2、工作人员准备名片、腰麦、相机、录音笔。
3.德州城配规划和方案 篇三
某 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0 3480 字文
“十四五”时期(2021~2025 年),是 XX 县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 XX 县抢抓发展机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五年。为切实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分析国际国内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准确研判未来一个时期 XX 县发展的基本趋势和阶段特征,科学合理的提出“十四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编制工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五个扎实”要求,注重规划统筹衔接,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总结分析 XX 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短板、弱项和优势,准确把握好“十四五”期间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任务,使“十四五”规划更加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符合 XX 发展实际,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规划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立足我县发展实际,谋划好“十四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从我县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顺推,明确破解难题的途径和方法,打好发展基础。
(二)坚持统筹协调。在规划编制中,要进一步厘清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注重规划衔接,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
(三)坚持务实管用。在规划编制中,对规划编制目录进行严格遴选,确保规划接地气、可操作。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规划的内容要明确思路方向、重点任务、空间布局,既要加强对未来五年甚至更长远的发展谋划,又要突出规划的针对性和约束力,做到可操作、能落实、易评估。
(四)坚持民主开放。扩大规划编制过程的社会参与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平台,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研究深、研究透,广开言路、问计于民,使规划编制过程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
三、规划体系 。
(一)总体规划编制。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县委、县政府对未来五年的战略部署和安排,是全县各级各单位的行动纲领,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全县“十四五”规划纲
要由县政府组织编制,县发改局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全力配合、共同完成。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空间规划编制。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细化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由县政府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起草。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三)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该领域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审前须送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与总体规划和空间规划进行衔接,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并发布。未纳入重点专项规划但是需要编制的行业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报县发改局备案。
(四)区域规划编制。区域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框架下,各镇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县总体规划在各镇的细化和落实,是指导各镇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应报送县发改局与总体规划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政府备案。
四、进度安排 为确保按期完成“十四五”规划编制任务,根据我县实际,规划编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重大项目谋划及重大问题前期研究阶段(9 2019 年 年 X X 月 ~2020年 年 X X 月)
2019 年 9 月份,县发改局启动了“十四五”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目前已征集到“十四五”项目 X 个,总投资 X 亿元。各镇、县级各部门要对拟列入“十四五”规划的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进行再梳理、再论证,尤其是紧盯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及社会投资新方向,谋划上报一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带动力强的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重点围绕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通讯等领域谋划项目,要加强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及手续办理工作,为做深做实“十四五”规划编制打好基础。同时着手开展前期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本行业领域对“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找准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提出“十四五”时期我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及实施举措等建议。2020 年 X 月 X 日前,将各自研究成果、基础设施工程、重大项目汇总表,经主要领导审签后及时报送“十四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大项目基础设施专班办公室,各单位报送质量将是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重要支撑。承担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4 月底前要将各自“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初稿一并报送。
(二)拟定纲要框架阶段(0 2020 年 年 X X 月0 ~2020 年 年 X X 月)
2020 年 X 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研究课题和各专项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形成全县“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全县各规划承担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县级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与中省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形成空间、专项、区域规划初稿,并报送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初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将重要的内容纳入到县“十四五”规划纲要。2020 年 X 月底前,根据中央和全省、全市关于编制“十四五”规划的建议,结合 XX 实际情况,开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研究起草,形成纲要框架,并与中省市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纲要起草审定阶段(0 2020 年 年 X X 月0 ~2020 年 年 X X 月)
在 2021 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形成全县“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听取各镇、县级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意见,修订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提请县人大审议。县“十四五”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原则上与规划纲要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2021 年 X 月前全部出台。
五、保障措施 “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规划工作有序推进和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十四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十四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十四五”规划编制各项具体工作。各
专项规划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同时为了做好“十四五”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谋划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十四五”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十四五”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谋划申报等各项具体工作。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成立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班子,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确定联络员与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联络和协调,同步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各镇、各部门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文件下发 2 日内,报送县发局。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参与规划编制咨询和研究,对规划重大课题组织评审验收,对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
(三)落实经费保障。规划编制经费由县发改局向县政府专项申请,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编制要求 一要加强谋划,突出项目。全县各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十三五”期间项目进展情况,依据“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中省市战略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梳理提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突出政府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民生工程等领域履行公共职责的作用,力争更多的项目纳入中央、全省、全市相关规划之中。
二要积极对接,有效衔接。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县发改局要协调好总体规划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各镇、各部门要主动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衔接工作。专项规划须在全县“十四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三要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统筹力量、形成合力,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各项工作任务。县级财政做好配套保障,保证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2021--5 2025 年 “十四五”初步规划方案 0 10000 字文稿
今年是谋划“十四五”发展思路的关键一年。“十四五”和未来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将会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挑战因素不断增多,国际贸易和投资也可能受到从未有过的冲击,全球经济增长更依赖创新累积形成的新动能。
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如何寻找科学合理的出路,保持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持续增长和繁荣现状?
一、合理确定未来增长预期
(一)从供给侧宏观增长模型看趋势
按照新古典增长模型的描述,经济增速是由技术进步增速、资本投入增速和劳动力投入增速共同决定的。
从我国目前趋势看,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提高,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超过 18%,65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接近15%,在上海等超大城市,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 30%以上。
由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集中影响,这一比例还在快速上升。预计到 2025 年,我国 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 20%以上,65 岁以上人口比例将接近18%。
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直接后果是储蓄率逐渐下降。事实上,我国总储蓄率过去几年已经由 51%左右下降到了 48%左右,虽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属较高之列,但下降速度比较明显。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预测,到 2025 年,中国的总体储蓄率会进一步下降至 40%左右。
储蓄资源增速下降,加之资本产出率增速也在下降,使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最近几年逐渐下降,由过去较长时的两位数增长下降到 6%左右的个位数增长。
从劳动力供给看,老龄化毫无疑问会降低劳动力供给增速。事实上,过去几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15—60 岁)平均每年净减少 200万-300 万人。
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使得我国过去十年劳动力成本年均提高约 12%左右,迫使不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退出或转移到劳动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
不仅如此,我国劳动生产率增速也开始下降,由过去 10 年年均增长 9%左右下降到过去 5 年年均增长 5%左右。
从技术进步率(全要素生产率)增速看,也存在下降的趋势。
(二)从供给侧部门模型看趋势
从增长的供给侧部门模型看,GDP 是由各部门国内生产增加值+净出口构成的。各部门增加值的增速及其权重共同决定了 GDP 的增速。
从不同产业门类变动看,考虑到制造业普遍存在的产能过剩问题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出清,制造业传统部门和农业生产增速会比较稳定甚至有所下降。
在制造业众多门类中,过去五年实现两位数以上年均增速的只有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和通信类电子产品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和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与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应用相关新兴部门或新经济部门增速也相对较高,甚至超过两位数增速。但由于对同一领域的传统模式具有替代效应,未必会产生对整体行业增速的实质性提升。
服务业表现出高于制造业和农业的增速,特别是服务业中文化娱乐、信息服务、体育健康等部门增加值增速超过两位数。
增长的收入弹性很高,具有持续稳定的扩张性,这与居民消费结构中服务消费比重提高的升级趋势是一致的。比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过去五年的年均增速超过了 18%。
(三)从需求侧宏观模型看趋势
经济学教科书描述的宏观模型十分简单,GDP=C+I+(_-M),其中 C 为消费,I 为投资,_为出口,M 为进口。这说明支撑 GDP 增速的是所谓“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净出口的增速。
从目前态势看,我国国内消费增速逐年下降,已经由过去 10%以上两位数增长下降到 8%左右的个位数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也由高点期 30%左右的增速,下降至如今 6%左右的增速。
由于投资收益总体上趋于下降,市场投资增速难以出现新动力。净出口因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恶化,面临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总体呈下降趋势。
再加上世界经济在未来几年仍有较大概率出现周期性回落,恐难有大的作为。
制造业景气的逐渐收缩会逐步蔓延至服务领域,从而导致就业增速的进一步转弱,失业人数可能会有所增加,会使居民对未来的收入预期下降,并进而使消费变得更加谨慎保守。
因此,未来支撑经济增长的需求动力似乎也在进入弱化的通道。
总体结论:综合上述多重因素、相关约束条件的变动趋势,得出的基本推论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具有下降趋势。
如果我们假定劳动参与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速基本稳定,综合考虑我国劳动力和资本投入的变动趋势,未来 5-10 年我国经济潜在增长率会下降至 5%-6%的区间内。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客观接受在未来 10 年,我国经济只能取得6%以下的年均增速。
国家五年规划预期增长目标的选择是否合理,对各地设定各自的五年规划预期目标具有重大导向性影响。
从过去的经验看,过高的预期目标一般会使各级地方规划预期目标跟随性加码提高,最终会导致因整体目标过高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不必要的刺激性政策,产生杠杆攀升、违约增多、产能过剩、泡沫加大等副产品,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二、稳定经济中长期增速的主要出路和举措
既然未来潜在增长率已经落入 5%-6%的区间,如何更多向 6%左右靠近,稳定并延长经济增长平台期,是制定新的五年规划时需要认真考虑的政策和改革重点。
从中国目前的基础条件看,我们有较大空间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实现更长时间的经济稳定增长,并通过更好的创新激励,延缓因要素红利逐步减弱、外部环境更加恶化导致的降速压力。
(一)以全方位创新为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发展主线,这一任务不可能在五年内完成历史使命,需要在“十四五”期间继续深入推进。应该在一下几个领域采取措施,深度发力。
1.努力稳定劳动力供求关系。
化解劳动年龄人口减少的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延长退休年龄至 65 岁,这是很多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减轻社保支出压力的通行做法,我国也到了采取类似做法的时候;
二是让进城农民工和城市间流动就业人口落户,我国有 2.7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各类城市就业,近1 亿在城市间流动就业的城镇人口,他们大多数人没有就业所在地户口,农业转移人口一般在男 50 岁、女 40 岁左右就离开工作岗位回到老家并逐渐退出劳动力队伍,如果能让这批人获得就业所在地户口,一般能延长劳动年限 5-10年,可以有效增加城市的劳动力供给;
三是让体制内退休官员和科技人员更好发挥作用,我国现行制度对退休官员特别是高级退休官员再就业有严格的限定,不允许他们退休后被企业等有关机构有偿聘用,这导致很多有很强专业能力和专业经验积淀的政府精英人才,也包括部分体制内高级科研人才被闲置浪费。这些措施从反腐角度看似乎有合理性,但制度设计过于粗暴简单,如果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允许他们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被
企业或相关机构有偿聘用,而不是一刀切地被禁止,完全可以增加我国的高素质劳动力供给;
四是在一对夫妇可以生两个孩子政策基础上,尽快实施自主生育政策,必要时视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年轻人多生育,以扭转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国家人口结构失衡问题。
2.提高劳动力素质和质量。
应对劳动力数量减少的另一个有效措施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以质量提高弥补数量不足。这需要强化实用型技术教育和培训投入,为更多劳动力提供更高质量的免费技术培训和技术教育,通过更专业的技术培训解决结构性就业难题。
应该给予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让大学教育能够针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员工教育和培训服务,并强化专业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的对接,缓解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失业导致的人才浪费。
要全面提倡专业精神,减少教育的功利性,真正培养个人专业兴趣,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能人文化。
提高各领域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会待遇和认可度,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认可度,使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专家和工人都能成为更受尊敬和尊重的职业人士。
3.强化全方位科学技术创新。
以研发投入规模和专利申请数量看,我国算得上一个研发大国,我国也是一个产业体系门类齐全的大国,但从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来说还远不是强国。
从创新效果看,我国虽然专利数量虽然名列前茅,但科技成果转化率大致只有 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40%左右的平均水平。
从产业体系看,我们很多产品和服务在品质上不能满足消费者消费升级和消费多样性、精细化的需求,很多领域不具备与海外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竞争的能力,一些高端产品和核心技术还完全不能自主研发并生产,必须高度依赖进口。
在自由贸易环境下,通过互通有无和比较优势形成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和产业链,这原本不是问题,况且我国还属于贸易顺差国。
但不幸的是,我国还面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于国家安全保障、意识形态差异、制度体制差异、获得竞争优势等为借口的高技术封锁和禁运且这一和平时期不应该出现的美国主导的技术禁运还在进一步强化。
在外部压力遏制下,任何对全球化产业链和技术链抱有期待和幻想的技术和产业政策政治上都不容易被接受。
我们还不得不在关键领域继续采取以进口替代为目标的产业政策,加强核心技术和产品的国内研发和进口替代,以摆脱对进口产品和技术的严重依赖。
鉴于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需要进一步完善创新激励体系,强化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更多投入资源用于研究开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激励,形成更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
与此同时,我们依然需要加强产业技术研发和创新领域的国际合作,更好利用国际上最优秀的研发资源,形成更具激励性的产业技术创新和研发环境,以及推进研发成果商业化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环境。
4.深度推进全面对外开放。
过去中国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对外开放,未来的发展依然离不开对外开放。但是,今后的外部国际环境对中国可能会带来诸多挑战。
这些新挑战可能要求我们的对外开放不能仅限于货物与服务市场的扩大开放和准入,可能还涉及体制机制的与国际接轨。
这是因为更开放的中国经济需要中国企业更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投资往来,这涉及到跨国间基于规则的公平竞争和对参与主体法律保护的一致性。
这可能会颠覆我们过去一些传统的习惯思维。比如,我们过去常说制定产业政策是一国主权,不容别人说三道四。
这一听起来合理的论断在新环境下可能恰恰是不尊重国际规则的表现,因为一国在使用产业政策工具时,所使用的政策手段特别
是政府补贴等手段,极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使受补贴企业相对于不接受类似补贴的企业形成不公平的贸易竞争优势。
所以,在一个开放环境下,如果尊重国际规则,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基于国际规则对他国可能扭曲贸易的国内政策说三道四。
因此,从产业政策角度看,出于对国际规则的尊重和提高政策手段实际成效的考虑,我们需要更好发挥竞争机制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而不是简单利用政府补贴予以支持,避免给别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或反补贴、反倾销措施留下话柄。
在服务领域,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通过国外先进和高品质服务模式的引进,促进国内服务业市场的高水平竞争,通过竞争尽快提高国内服务业的服务品质和服务能力。
在城市开放发展方面,中国需要加快沿海城市群和重要都市圈的全方位开放,特别是改善一线城市和准一线城市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更好吸引国外创新性资源和高品质企业参与中国城市的发展,培育形成几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大都市。
5.优化能源结构并强化节能。
能源是现代经济增长发动机的燃料,能源革命和创新对中国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资源的人均自然禀赋明显不足。
目前,我国人均能源消费为 3 吨标准煤左右,与美国人均 11吨标准煤、俄罗斯 13 吨标准煤的水平有很大差距,只相当于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日本和德国人均消费水平的一半。
随着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行为会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居民消费行为趋同,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也会趋同。
我们不能向美国和俄罗斯趋同,但即便是向日本和德国趋同,我国人均能源消费还将提高约 1 倍,但前提是达到日本和德国的能效水平。
这也意味着中国能源消费总量最终会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这将给中国带来能源安全和减排方面的双重挑战和压力。
2018 年,中国原油进口 46190.1 万吨,总金额 15881.7 亿人民币;天然气 9039 万吨,2551.8 亿元,总价值约 3000 亿美元。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 7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经接近45%,而且还在进一步上升。
相对于粮食安全而言,中国的能源安全更具有风险敞口的特点。解决能源问题和挑战的出路只有两条。
一是全方位加大节能力度,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和制造领域加大节能力度,用更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用能主体加大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国家整体能效水平。
二是优化能源结构,重点提高清洁能源比重,特别是要加快推动电气化和电动化,减轻对原油和天然气的持续上升的进口依赖,降低进口依存度。这是因为我国在风能、太阳能、核能发电方面,还有较大空间通过技术创新和开发模式创新扩大电力供给能力。这一替代不仅是绿色低碳的,还具有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提高能源自主安全保障能力的长远战略意义。
6.深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改革。
这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核心最关键最复杂的内容。
一是更好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我国民用经济占比已经大大超过半壁江山,民营经济对就业、创新的贡献日益显著,都达到了 70%左右。经济发展进入创新驱动阶段后,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作用将变得更加重要,通过加强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可以稳定私营部门企业家的长期预期,更好激励民营企业和研发人员投入创新、投资未来。在实体经济并为资本市场造就更多面向未来、创新驱动、依法经营,更具创新动力和竞争力的百年老店。
二是要创新性化解主流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我国经济基础的民营比重还在继续提高,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发行主体越来越多是民营企业,但由于主流意识形态是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且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共产主义的理解依然是传统的最终要革资本家的命,这使得部分民营企业家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和对未来的信心。越来越多民营企业选择海外上市,或在国内上市后变现部分资产转移出境,是这类担忧的一种表现。
过去,执政党创造性提出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部分民营企业家的顾虑,缓解了主流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化解这个矛盾。对这一结构性矛盾,需要执政党进一步予以重视并实事求是、创新性地加以探索解决。这是一个十分敏感但又不容忽视、无法回避的历史性话题,值得立足长远、认真研究,找到可行的根本出路,否则我国资本市场的微观基础是不稳固的,以资本市场作为资产配置场所的资产安全也是不可靠的。
三是强化统一市场制度建设,扫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内要素自由流动、企业公平竞争的任何不合理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政府补贴招商引资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废除各类地方政府实施的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行为,使我国具备的大国经济统一大市场优势得到更充分发挥。
四是依法行使政府治理和管制,减少政府决策、监管和管制过程中的不透明性和随意性,减少政府对微观主体市场经营行为的随意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真正改善基于规则和法治的可预见的政府监管,促进形成更加便利可靠的营商环境。
((二))如何更有效促进内外需增长
从需求侧提高内外需对增长的贡献度,发力点不见得就在需求侧,也不在于简单增加消费补贴和扩大政府支出,很多功夫实际上在供给侧,与供给侧的改革、开放、创新密切相关。
1.基于就业和收入预期稳定的内需扩大。
国内需求总体上是就业和收入的函数。促进国内消费需求稳定增长的根本措施是保持就业的持续稳定增长,而稳就业的根本措施在于在制度上放水养鱼,养活更多的企业。
这需要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和创业就业环境,特别是城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环境。
在中国,尤其要注重发挥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规模经济带来的创业和就业效应,一些城市试图通过赶人的做法控制城市规模,实际上扼杀的是城市内生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从企业税费负担来看,在前期降低企业税负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研究降低企业社保和公积金负担,并通过更多划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以更好地通过稳定就业、优化保障来稳定居民收入预期,减少居民扩大消费需求的后顾之忧。
从长远财税制度建设和财税制度国际竞争角度看,应该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结构,改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逐步向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过渡,使企业税费负担具有国际竞争力。
为了使降税具有可持续性并不对政府民生支出形成挤压,需要进一步优化并精简政府支出项目,削减不必要的政府支出。
特别是削减那些锦上添花的政府支出项目、面子工程和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开支,逐步降低预算内经济建设支出比例,提高民生福利支出的比例,政府要带头勒紧裤带过紧日子。
2.基于深度城市化的城乡融合发展。
我国较大的城乡收入和福利差距、明显的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差距,依然是城市化的根本动力。
从国际国内经验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小于 2 倍后,城市化动力才减弱并趋于稳定。
我国目前城乡收入差距还在 2.7 倍左右,落后地区城市人均收入与发达地区城市人均收入的差距更大,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差距还十分明显。
这说明我国还远未到逆城市化的阶段,需要继续消除城市化的体制障碍,为城市化的自然发展创造条件。
以人为核心推进深度城市化本质上属于供给侧改革和创新的内容,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差距,还具有扩大国内需求的积极效应。
我国现有统计制度下的城市化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城市化实际水平,很多城市常住人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应该采取措施允许2.7亿进城农民工和近1以亿城市间流动就业的城镇人口自主选择获得就业居住所在地户籍并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
政府相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多用于进城落户人口的城市保障房建设和公共服务支出。
这有利于稳定预期,扩大消费支出,形成政府支出与消费需求持续稳定增长之间的良性循环,对经济持续增长的效应要强于简单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支出,对社会结构的改善和公平正义的维护也具有积极作用。
考虑到更多的创业机会和服务业就业机会都在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该完善城市社会治理模式,禁止城市政府采取限制外地人流入或是以疏散为名驱赶外地人的错误做法,还城市社会应有的开放包容姿态。
这在经济减速、失业增加时显得格外重要。在深度城市化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用地供地机制和农村建设用地的高效配置机制。
使建设用地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城市常住人口特别是落户人口的增加相适应,使进城落户农民工的农村闲置宅基地有更好的入市变现通道和市场化权益价值实现机制。
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也要与人口流入地的人口流入规模特别是流入人口落户规模相适应,形成对吸纳转移就业人口落户的正向激励机制。
在城市房地产调控模式方面,要改变目前通过行政管制限购限价的扭曲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信号的不合理做法,通过税收手段调控抑制不合理炒作行为,使正常的房地产需求得到有效释放。
3.基于城市群和都市圈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我国未来城市化率将达到 80%以上,主要城镇人口将分布在胡焕庸线以东 20 个左右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地区,这主要是由自然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决定的。
如果城市群和都市圈内部的协调发展做好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大格局就形成了。
以往以东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为主的四大板块区域战略,加上点菜单式的碎片化区域政策,经过 20 年左右的实施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也留下了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
考虑到任何一个板块内部不同省区市之间的较大差异,延续如此大尺度的区域战略或过于碎片化的区域规划和政策指导,实际操作性、指导精准性和市场统一性都面临挑战,最后极有可能沦为不同板块之间争相寻求中央优惠政策的政治借口。
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区域差距甚至远远大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这本身就有值得检讨的制度原因。
事实上,从他国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经验看,真正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恰恰是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会允许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并产生要素报酬均等化的趋同效应。
而我国最大的不同就是户口制度制约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和公共服务的平等配置。因此,区域战略和政策应该基于统一市场下的要素自由流动和要素聚集机制,做顺势而为的引导而不是逆势而为的干预。
因此,应该根据人口流动的趋势,将原有的以四大板块为主要构架的区域战略和政策,转变为以城市群和都市圈为空间单元的城市化空间格局优化战略,通过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基础设施网络共建、生态环境协作补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机制。
促进城市群和都市圈内部不同规模城市和城镇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会实现真正有市场效率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在要素分布和经济分布空间协调基础上实现区域人均收入差距的收敛,而区域人均收入差距的缩小最终会有利于内需的稳定扩大。
从大的城市群格局看,中国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城市群主要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环渤海大湾区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和长江中游城市群。
在这些城市群中,只有环渤海大湾区城市群(京津冀地区、辽宁沿海地区、山东半岛地区)未纳入国家规划视野。
这个行政区经济总量达到 18.7 万亿元,占全国的 21%,值得在“十四五”时期作为国家战略,像“十三五”时期谋划粤港澳大湾区那样来予以认真研究、全面谋划。
在南北经济发展差距持续加大的背景下,环渤海大湾区可能是中国北方地区基础条件最好、创新能力最强、集聚效应最显著、发展潜力最大的地区。
这一地区有北京、天津等超大城市,还有大连、沈阳、青岛、济南、滨海新区等知名中心城市和新区,以及众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如果在这一地区结合东北亚自由贸易区建设实施深度对外开放,将是缩小国内南北发展差距最值得发力并取得成功的地区,具有缩小区域差距和南北差距的全局性战略意义。
4.基于宏观审慎的财政货币政策优化。
在面临外部环境急剧变化导致的外部需求剧烈萎缩时,为了避免对经济增长的实质性强烈冲击,可考虑采取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对冲外部冲击导致的明显波动。
但在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组合时,依然需要顾及我国经济的货币累计发行量偏大、债务杠杆率偏高的隐患,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组合中让财政政策扮演更积极的主导作用。
货币政策主要是在流动性供给方面保持适度宽松的配合,使债务工具的发行利率保持在合理较低水平,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到期债务置换创造条件。
要避免过于宽松的货币放水导致地方政府、企业、居民杠杆率的再度攀升。
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服务方面,一方面要通过强化监管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还要细化优化金融监管举措,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
特别是提供有利于降低债务杠杆率的股权融资服务,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的市场化募资和投资运营提供更好的发展和激励环境。
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支出结构,将更多支出用于与深度城市化相关的大城市住房保障、城市地铁网络、城市群都市圈快轨、生态环保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区域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和建设,减少在偏远地区和人口稀少地区的不合理基础设施投入和浪费,减少锦上添花类基础设施项目。
5.基于深化开放的出口稳定增长。
深度对外开放不仅是对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放开,还包括国内有可能导致贸易和投资行为扭曲的制度改进并与国际规则接轨。
这有利于为企业的全球化经营营造稳定友好、安全可靠的外部营商环境。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品质扩大出口规模,是企业国际化经营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努力方向和职责。
对政府来说,更重要的是努力为企业营造公平稳定友好的贸易环境。面对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的新变化,中国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多边、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和投资体制的建设,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和经营创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环境。
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进一步降低产品关税、扩大服务业对外资的市场准入,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相关格局。
要认真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对我国贸易和产业政策的重点关切,基于国际规则做出相应调整和改革,以提高产业政策实效为出发点,避免对我国产业和贸易政策的“重商主义”指控或不对等开放的指控。
有了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出口企业才能更好地专心于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提升,稳定外部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
三、结语
总的来看,“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可能会难于以往,正面临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复杂国内外环境。从国内条件看,今后甚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呈现潜在增长率下降趋势。
这需要我们不满足于近三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与短期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配合,形成供需两侧更有利的增长支撑。
从国际看,我国经济的开放度和信息化世界的形成,使得我们即便是专心做好自己的事情,也离不开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我们需要以更开放的心态努力维护友好稳定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自由贸易体系。
尽管如此,我们完全有可能通过包括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在内的全方位创新,来更好激发国内微观主体的发展活力和增长能力,进一步改善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使经济增长速度保持更平缓并延续更长的增长平台期。
因此,相对于“十三五”时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十四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涵应转变为全方位创新,核心是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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