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13篇)
1.自然人 篇一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周转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作为保证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就借款以及保证事宜,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___万元(大写:___元整)。上述款项已经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了乙方,乙方确认已经收到。
二、借款期限:共计___个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按月结算,乙方应当于每月1日之前将上月利息支付给甲方,最后一期利随本清。
四、乙方逾期支付本金或者利息的,逾期支付部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乙方不履行债务时,丙方将无条件向甲方偿还乙方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且本协议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保证条款的效力。
六、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按照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以专人、邮寄等方式送达。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即使出现无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也视为送达)。
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协议三方均同意由见证人___对本协议签署过程进行见证。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协议签署日期:_____年__月__日,签署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见证人:___,签署日期:_____年__月__日(见证人声明:该协议系甲乙丙三方在见证人面前签字、按指印,各方签字、指印真实有效)
2.自然人 篇二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能力,法人,公平,个人信用体系
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法,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其意义在于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 法院不得宣告其破产, 正如没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不能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我国, 自然人破产是一个迫切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然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市场活动, 但是由于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波动, 甚至可能由于第三人欺诈等不确定因素常会使自然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此时若赋予自然人以破产的能力, 就可以真正践行民法的平等和公平理念, 确保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1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
为了鼓励经济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立法都已经从有罪破产转向无罪破产, 体现出救济善意债务人的立法思想。而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法人破产能力, 使其能在经济活动中免除后顾之忧, 却没有赋予自然人破产的能力。
1.1 传统法学角度分析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前提,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是无法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的。我国现行立法在此存在很大空白, 必须早日立法。其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体现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主体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 各种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 其合法权益也受法律平等的保护。所以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在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 都应当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破产能力。法律当以其公正性为各种主体设置平等的淘汰机制。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由法律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这种法律上赋予法律主体的能力应当是平等的。但只赋予法人破产能力, 却将参与市场经济的商主体置于不平等的地位, 有违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2)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 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出现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会出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 如果此时债务人不破产, 就会导致以下结果:一方面, 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清偿债务, 使有的债权人获得较多的债权利益, 有的债权人却得不到任何清偿。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又造成大量的司法判决得不到执行, 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另一方面, 自然人对于债务通常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使债务人背负从繁重的债务。若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 就可使全部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受偿, 也可以使破产的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或免责程序保障了自身的利益。
(3)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法人组织不同的是, 没有破产能力的自然人的合伙企业的破产当其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 对于不能清偿部分不能予以免除, 而是将其转嫁到合伙人身上, 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规定是违背破产法的目的的。
(4) 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许多国家都赋予了自然人破产能力, 但是我国至今没有相关规定, 导致我国商主体在进行国际商事交往中与其他国家的商主体没有处在相同的竞争条件下, 天生的劣势地位会阻碍商事活动的进行。
我国现在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应当尽量减少因法律的差异而带来的交易障碍和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只有法律完善、经济繁荣才能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话语权”, 维护自身利益及世界经济稳定。
1.2 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也可以理解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种延伸, 是今后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首先有赋予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有利于降低破产法成本和相关法律成本。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会使债务人在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之间加以衡量, 做出最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信用, 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其次,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将会改变人们的消费模式。我国现阶段消费相对疲软, 主要原因一个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很多人在购买大件商品或向银行贷款时会考虑, 如果在还贷期间收入发生变化甚至失业, 那么极有可能陷入困境。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会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的效益, 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 对于拉动内需是很大的动力。第三,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能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破产制度是通过权力与义务的分配使资源从生产效益低的向生产效益高的人手中转移, 更有效的利用资源, 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
2 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立法体例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人类社会自然选择后的制度结晶, 只要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 就会有它的存在。”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 当时对于债务的执行已经由债权人的私力扣押发展到法院裁判上的假扣程序, 即由债权人证明其债权, 法院发出委任令。在此基础上, 1244年威尼斯条例, 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都先后创立了以自然人破产制度。在现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 许多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的发展都赋予了自然人破产能力, 但是在立法体例上却不尽相同。
(1) 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立法体例。
这种立法体例认为只有依商法典规定而为商行为的自然人才有破产能力, 其他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
(2) 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
所有自然人不区分有无行为能力;也不区是否是商人, 均承认其破产能力。并且, 外国自然人与内国公民一样具有破产能力, 但是享有外交豁免权者除外。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是现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3 自然人破产能力的保障
有的学者不同意在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 原因就是我国尚未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 没有信用市场秩序难以得到保障。发达国家由于有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所以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 短时间内难以健全, 谈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为时尚早。
但是笔者认为, 如果等待信用制度完全建立起来再从头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难以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现在中国的国情, 应当两条腿走路, 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同时, 暂时以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
第一, 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通过严格的自然人破产申请程序以求达到实体公正。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已到期的有效债务丧失支付能力, 且在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支付能力的情况下, 才能申请自然人破产。
第二, 建立破产和解制度。
如果债务人能够通过和解获得一个避免破产的机会, 对于债务人自身及其周围的社会关系都是有益处的。
第三, 自然人破产的高成本可以避免债务人恶意破产。
破产并不意味着完全摆脱债务。在宣告破产后的一定年限内, 破产主体的某些债务仍然需要偿还。破产既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债务, 又要破坏个人的信用致使私权受限, 这样高昂的成本是许多债务人不愿意承担的。
4 结语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当今的立法趋势, 虽然在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尚有待发展, 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刻不容缓。法律应当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以适应经济发展, 再着手加快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尽快弥补法律空白。
参考文献
[1]江平, 江凡.论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J].现代法学, 1997, (2) .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3]齐树洁.破产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4.
3.自然人VS基因修饰人? 篇三
“WADA的使命就是做一个干净的公平的运动会,如果使用基因兴奋剂,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家反兴奋剂中心吴侔天教授说。
对这一话题,WADA给出了三个标准: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该种物质或方法可能提高或能够提高运动能力;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使用该种物质或方法可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或潜在的危害;使用该种物质或方法违背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概说中提及的体育精神。“如果WADA确认某种物质或方法符合这三个标准中的两个,则该种物质或方法将被考虑列入禁用清单。”吴侔天进一步介绍道,“这三个标准跟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为伦理学、竞争公平性的问题、潜在的危害,都在不断地发展更新。”
这意味着:即使有一天,基因兴奋剂能够发展到对人体无害,仍然至少会违反第一、第三这两条标准。即是,基因兴奋剂作为一种明显违背体育精神,且能提高运动能力的方法,不论其在技术层面能发展到什么程度,仍难以逃脱被列入禁用清单的命运。
对应到具体的运动项目中,基因兴奋剂使用的判断还涉及到伦理学的问题。实际上,一些已被WADA认可的“正常训练方法”,例如高原训练、低压氧舱训练等,也已经遭到伦理学的质疑:海拔高到什么程度、含氧量低到什么程度,对运动员是伦理认可的呢?训练方法的“合法性”具体应该控制在什么范围内?
“在自己所属物种范围内的功能才叫正常,医学上的‘正常标准是对人的,若人为的训练、运用基因手段使运动员拥有猎豹、猫头鹰的功能,在医学上一定会被列为‘不正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教授、生命伦理学专家翟晓梅如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而针对“未来基因兴奋剂或许能够发展到对人体无害”这一观点,翟晓梅认为它很可能是个伪命题,根本无法实现。她举例子说,将豹子的基因移入短跑运动员体内,可以使他跑得更快;然而人是一个整体,除非运动员变成豹子,否则他的心脏、血液循环、肺脏等一系列器官都会受不了,无法与这速度匹配。“人作为一个物种,是一个完整的个体,如果只改变一方面的功能,必将破坏整体的协调性。”
中国社科院伦理学家邱仁宗研究员说,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讨论了很多年,一直把它区分为修补和增强两个方面。基因治疗一般是体细胞的治疗,这跟普通的治疗在伦理上没有太大区别,但是用在增强上面,则超越了人原有的能力,这是被认为必须慎重的。不管是体育上的基因兴奋剂,还是美容方面的基因技术,都叫做“增强”,这种做法在目前是不被提倡的——它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伤害会很大,违反了伦理学的第一个原则——不能伤害人;其次,在实验时,实验对象可能不会真正懂得实验后果,有被蒙骗的可能。运动员主动找实验室提供自己为基因兴奋剂实验对象的行为是一种赌博。“基因改变后,体内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会不会影响其他基因的功能?个别方面增强了,会不会导致其他方面的抑制?这些都未可知。基因治疗进行了很多年,有成功的案例,但也显现出了很多问题。”
4.自然人可组建银行 篇四
宏观经济中国证券报[微博] 陈莹莹2013-10-1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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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9日公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称,自然人可以发起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银行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5.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篇五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3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自然人贷款申请书 篇六
自然人贷款申请书
庆阳市合水县振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_____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 岁,性别________,户口所在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__人,家中主要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运行情况(生产、销售量、收入、利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具体说明)需要向你公司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品种)贷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月,计划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如果贵公司要求担保,本人可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本人郑重承诺:
1、向贵公司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可信的;
2、将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贷款,不转移挪用;
3、积极配合贵公司的贷款检查;
4、按时归还贵公司贷款本息;
5、如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指印)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自然人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举例 篇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的规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 (简称“收购企业”) 购买另一家企业 (简称“被收购企业”) 的股权, 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其中: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 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股权收购所得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 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 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 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 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 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另外, 股权收购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 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 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股权转让所得, 其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与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之差,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率20%。
四、案例分析
税负问题是企业和自然人在进行股权收购决策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考虑到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法规现在存在空白, 笔者比拟法人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分析自然人股东在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并设计不同的股权收购方案, 分析比较税负差异。借此, 希望可以引导企业与个人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 降低股权收购活动的纳税成本, 同时也希望税务部门能对此重视, 促进税制的完善。现设计案例如下:
假设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 自成立起运行良好, 没有进行股利分配。2012年1月, 甲、乙、丙公司的资产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假定各公司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而自然人A、C、E又一起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丁, 丁公司注册资本为15 000万元,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 000万元。
为了扩大丁公司的经营规模、分散经营风险, A、C、E决定分别将其在甲、乙、丙公司的资金收回来扩充丁公司。现有三个方案如下:
方案一:A、C、E分别直接转让其在甲、乙、丙公司的全部股权, 然后就其所得投入丁公司, 以扩大丁公司的规模。
方案二:丁公司以本企业24%的股权和现金1 200万元作为对价, 向A收购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以本企业16.8%的股权和现金840万元作为对价, 向C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以本企业11%的股权和现金550万元作为对价, 向E收购其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
方案三:丁公司收购时, 根据特殊重组的政策要求, 设计如下两种情况: (1) 丁公司以本企业31.875%的股权和现金1 125万元作为对价, 向A收购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 向B收购其持有的甲公司15%的股权;以本企业19.125%的股权和现金675万元作为对价, 向C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 向D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5%的股权;以本企业15.937 5%的股权和现金562.5万元作为对价, 向E收购其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 向F收购其持有的丙公司20%的股权。 (2) 丁公司以本企业37.5%的股权作为对价, 向A收购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 向B收购其持有的甲公司15%的股权;以本企业22.5%的股权作为对价, 向C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 向D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5%的股权;以本企业18.75%的股权作为对价, 向E收购其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 向F收购其持有的丙公司20%的股权。
若选择方案一, A、C、E作为自然人, 需要就其转让所得即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出资额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 000-2 400) ×20%=720 (万元) , C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 200-2 100) ×20%=420 (万元) , E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750-1 100) ×20%=330 (万元) 。而甲、乙、丙公司只是股东发生变化, 不需要作税务处理。
若选择方案二, 被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比例小于75%, 适用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收购方, 丁公司应分别按公允价值6 000万元、4 200万元、2 750万元确认取得的甲、乙、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被收购方, A、C、E是自然人, 需要就其转让所得, 即非股权支付所得及股权支付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和与出资额的差额, 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 000-2 400) ×20%=720 (万元) , C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 200-2 100) ×20%=420 (万元) , E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750-1 100) ×20%=330 (万元) 。而甲、乙、丙公司只是股东发生变化, 不需要作税务处理。
若选择方案三, 被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比例等于75%, 情况 (1) 的股权支付比例刚好等于85%, 情况 (2) 的股权支付比例等于100%, 都满足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作为收购方, 丁公司应分别按被收购方的原计税基础7 500万元、4 500万元、3 750万元确认取得的甲、乙、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自然人股东A、C、E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 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部分的股权转让所得, 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甲、乙、丙公司只是股东发生变化, 不需要作税务处理。
情况 (1) :丁公司支付的现金按比例分配, A、C、E分别以900万元、630万元、412.5万元确认, 丁公司支付的股权按比例分配, A、C、E分别以公允价值5 100万元、3 570万元、2 337.5万元确认。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00-2 400×15%) ×20%=108 (万元) , 递延个人所得税= (5 100-2 400×85%) ×20%=612 (万元) ;C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30-2 100×15%) ×20%=63 (万元) , 递延个人所得税= (3 570-2 100×85%) ×20%=357 (万元) ;E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12.5-1 100×15%) ×20%=49.5 (万元) , 递延个人所得税= (2 337.5-1 100×85%) ×20%=280.5 (万元) 。
情况 (2) :丁公司支付的股权按比例分配, A、C、E分别以公允价值6 000万元、4 200万元、2 750万元确认。A的递延个人所得税= (6 000-2 400) ×20%=720 (万元) , C的递延个人所得税= (4 200-2 100) ×20%=420 (万元) , E的递延个人所得税= (2 750-1 100) ×20%=330 (万元) 。
根据资金时间价值理论, 上述方案三股权转让所得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可以减少股权收购中的纳税成本;同时, 从现金流上考虑, 递延纳税相当于获得了无利息负担的资金, 公司可使用的营运资本增加, 获利能力增强, 成本利润率提高。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从公司与个人财富最大化及机会成本的角度出发, 在丁公司与自然人A、C、E有足够财力的基础上, 应选择方案三, 即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而显然, 情况 (2) 又比情况 (1) 更优。故公司与个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 应考虑尽量多用股权支付方式, 以获得所得税的递延, 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注意到, 股权收购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为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首先, “合理的商业目的”缺乏相关政策和实例的明确指引, 如何判定是一个问题, 企业在操作时要注意与税务机关沟通, 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其次, 税收政策适用时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是企业面临的最大税务风险之一。在国外, 作为减少税收政策不确定性的重要制度创新——事先裁定制度备受税企双方的重视,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期待事先裁定制度在中国早日扎根。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作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表现, 应该引起企业与个人的足够重视。
摘要:本文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来分析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发现当全部用非股权支付及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当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 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时, 可以实现所得税递延。
关键词:股权收购,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高金平.企业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中国税务, 2010;3
8.“自然人”徐大鹏的NCO环保 篇八
当徐大鹏1986年从北湖小学调入江汉区教育局科技电教站开始着手环境教育时,身边的朋友见到他打趣道,“搞环保不是环卫工做的事吗?你现在当起环卫工时啦?”徐大鹏只是摇头笑了笑,并没有辩解,因为他知道最好的自我解嘲,是行动。
那时武汉市环境教育工作几乎如同空白,一些人甚至对环境教育有着误解和轻视。当众多环保者在残酷现实前愁眉难舒时,徐大鹏却扬言,“要让绿色的种子在孩子们的心中扎根。”1995年,徐大鹏牵头,组织武汉市十来名骨干教师,开始了长达七年的《小学学科渗透环境教育研究》的课题研究。“将知识和道理融入课堂体验中”是徐大鹏的主要理念。大兴路小学红领巾环境观测站、华中里小学爱鸟和保护湿地教育、万松同小学空中植物园依次建立起来。
1998年,徐大鹏加入发自然之友。2002年左右,他参加了自然之友的一个项目“绿色希望行动”。徐大鹏一行来到来风深山里一所希望小学,想做环保教育,“孩子们都出去了,这里没人听你们做宣传!”校长以为他们又是来“做宣传”的,极其粗暴地回绝了他们,甚至连一口水都没给他们喝。徐大鹏没有气馁,追随孩子们的脚步,在野外给孩子们讲了一堂别具一格的环保教育课。课后,还是那位校长,有一丝歉意, “要不,你们再给孩子们讲一堂吧?他们都爱听。”
如今,徐大鹏的武汉自然之友小组已由最初的四个人发展到60余人,很多人都是冲着徐老师来的。至今,武汉市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小学的学校仅有六所,其中_二所是在徐老师的帮助下一路走过来的。
30多次前往洪湖“破解迷魂阵”
谈到湖北省环境生态的变迁,徐大鹏认为洪湖是一个缩影。“洪湖水呀,浪呀嘛浪打浪呀”,当初徐大鹏心中反复吟唱着这动人的歌谣来到了洪湖水边,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湖面被网栏分割得支离破碎,一副迷魂阵的架势,偌大的湖面竟望不到一只水鸟。他心中很不是滋味。为支持当地政府整治洪湖,徐大鹏牵头,组织当地教师编写关于保护洪湖湿地的环保教材《我爱母亲湖》,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他先后30多次前往洪湖,见证了洪湖的变迁。徐大鹏在洪湖拍摄过一张照片:清澈的湖面上,荷叶里一窝鸟蛋正在温暖的阳光下等待孵化。
最令徐大鹏痛心疾首的一次是广西的一起野生动物走私案,广西林业局将野生动物保护所承包给覃静、覃慧姐妹,而她们却利用职权便利,将环保志愿者送来的野生动物屠杀卖给餐厅。开膛破肚、死不瞑目的小猕猴,因为受冻蜷成一团的穿山甲,甚至还有几副完整的鹿胎……满满一柜的残忍及血腥。徐大鹏咬紧牙关,随后的几日和伙伴们随广西电视台记者四处走访,相关报道终于见诸报端,责任人受到严惩。
谈到这些,徐大鹏还是忍不住义愤填膺。“致力于环保事业的人,像这样触及内心深处的经历太多太多了,估计你给我三天我也讲不完。”他无奈。
徐大鹏将环保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他希望自己是个纯粹的“自然人”。
一半是热情一半是理性
从原来的工作岗位退下来之后,徐大鹏逐渐由过去的对青少年的环保教育,转为带有社会性质的民间环保活动。
“现在的NGO处境艰难,肯定是有其根本原因的,而且,我看过太多环保人士的悲剧。”你要环保,多少会影响少部分人的相关利益。除此之外,许多环保工作者,过于狂热,甚至完全不顾自身,连生存都成问题。徐大鹏说,他非常敬佩这样的盟友,但对于民间环保志愿者而言,或许只有先解决了安身立命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将环保事业持续下去。
有人问:您二十年如一日从事环保教育工作,您的初衷和动力是什么?徐大鹏回答说:“我一向不喜欢干别人干过的事情,我喜欢尝试一些新的东西。当初武汉市的环境教育几乎还是空白,我认定这个课题,并且坚持下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凭的就是创新、机遇和一股子韧劲儿。我的境界也不高,别人退休了去打麻将,我去搞环保,这两者是一个性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我经常跟别人开玩笑自称是麻将境界。”
目前,徐大鹏正逐步将环教工作扩展到大学校园里去,目前武汉的大学已经有二十多个环保社团。“环保首先要确保生存,只凭一时的热情难以持久。”他在一次环教讲座后这样告诉和他一样一心致力于环保事业的年轻大学生。在他眼中,环境保护工作一半靠的是激情,一半还得靠理性。
徐大鹏现在准备将环境教育的对象由原来单纯的青少年校园教育,扩大到大学生群体,同时促成环教走向社区、政府和企业,他们的环境意识高低对这个社会的整体环境意识的高低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目前,他还正在筹划一个题为“镜头下的环保故事”的课题,明年在洪湖召开一个全国性质的湿地环境保护教育教材研讨会,目前国内关于湿地保护的教材约有16种,国内对湿地保护的呼声已越来越高。
徐大鹏觉得NGO至少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代表民众的声音,反映民众愿望;第二,不能站在政府的对立面,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成为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力军。
9.自然人商标注册R 篇九
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中国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程序为:递交申请文件--商标局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3至4个月),不符要求的,不予受理;符合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等候实质审查(约18-21个月),不符要求的,予以 驳回;符合要求的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3个月),期满无人提异议即核准注册--核发证书(约2个月)。整个流程大致需两年左右(具体时间视类别而 定)。
10.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法人) 篇十
(法人委托)
授 权 委 托 书
(自然人委托)
贷款办理等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李冰冰身份证:
职务 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授权代理人:姓名张某身份证
单位开发公司 职务 财务主管
授权代理事项:
现委托授权代理人在我公司与* *金融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设定担保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账、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法律文件中,代为签字。
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法律文件行使代为签字的有效期限: 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委托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公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私章式样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11.注释人性之恶的自然人 篇十一
十二世纪,萨德远祖以商业起家,这个家族前后培养了多名主教、骑士、上尉、市政官、外交官、修道院院长、教皇内侍主管。一七四○年六月二日,萨德生于巴黎,母亲与波旁王室有血缘关系,父亲曾任布莱斯(Bresse)、布格(Bugey)、瓦罗梅(Valromey)、莱克斯(Gex)四省总督,后任法国驻科隆公使、驻俄大使。一七九三年,萨德忆及童年时光:“我与孔代亲王年龄相仿,经常一起玩,我傲慢无礼,有次做游戏争执起来,我给了他一顿拳头。”萨德入读路易大帝中学,三年后毕业,成绩平平。路易十五时代,贵族青年轻浮懈怠,像流行病,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他们对过去不留恋,对未来没有不安,在鲜花掩盖的悬崖边上快乐前行……漫不经心地享受旧体制的便利,感受新风俗的自由,两类道德准则恭维着我们的虚荣心。”
法国旧制度时代,父亲的意愿对于孩子是绝对权威,萨德二十岁时遵从父愿加入国王卫队,一七五六年七年战争期间在路易十六哥哥的率领下参战,担任勃艮第驻军上尉,有人说他异常疯狂,有人说他特别勇敢。那时,军队荣誉感日益消解,一伙贵族子弟,群居终日言不及义。与之相识的不少是轻浮之徒,“欺诈、告密、做伪证,从事间谍勾当”,在放荡与伪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风俗里,萨德深陷其中:“我生于巴黎,自从我能思考,就觉得出身与命运能满足我的所有要求……那些偏颇的讽刺让我自豪、愤怒又独断,一切得为我让路,整个世界要恭维我的任性。”
成年后,萨德遭受二十九年牢狱之灾,在十五个监狱或精神病收容所待过,革命前多因行为放荡或对女性无礼。一七六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晚,他强迫珍妮(Jeanne Testard)辱骂上帝、耶稣和圣玛丽,珍妮事后向巴黎警察局告发,他被囚于文森城堡(Vincennes)。其父向国王求情,他很快被释放。一七六七年父亲去世后,萨德心理失控,最严重的是一七六八年四月的阿尔科伊(Arcueil)事件,他将一个三十二岁的贫困寡妇哄骗到远离人迹的乡间别墅,伪善、谎言、胁迫和暴力接连上演,趁他外出,这个可怜的女人逃走了,向当地驻军法庭报案。萨德岳父一家得知后设法化解,巴黎高等法院法官布耶(Boyer)驳回控诉,打算赔偿两千四百利弗尔了事,国王得知后将之逮捕:“这是法国十八世纪最卑劣的罪行,法律若不能主持正义,以儆效尤,会给后代留下徇私枉法的坏典范。”萨德以为这是一场“冒险”,放纵者的冒险、不信教者的冒险,不是谋杀;但在普通人眼里,那是贵族制的堕落,萨德从此是“恶的象征”。
一七七八至一七九○年是萨德受囚禁最长的一段,他的乱伦触怒岳母蒙特勒伊(Montreuil)夫人,相继关押于文森城堡、巴士底狱和夏朗东收容所。众叛亲离,无人搭救,他起初陷入绝望:“何时以上帝的名义,我能从活埋我的墓地走出来?没什么比我糟糕的命运更凄惨的,没什么能描述我的焦虑,只有眼泪与哭喊支撑着我,所有人熟视无睹。”出人意料的是,他开始勤奋读书,意大利诗人彼特拉克让他安静下来:“慢慢读,生怕理解错误,劳拉(即萨德远祖)在我的脑袋里回旋,我像她的孩子……由于我的落寞与对她的温情,我搂住她,希望留住她,跟随她,幻梦消散,给我留下的是悲伤。”
萨德的妻子勒奈(Renée)禀性安静,忍受他的沉默、暴怒与埋怨,写信宽慰他,不断寄送书籍,帮他整理狱中手稿,告诉他孩子的进步,托关系改善生活条件,从“狗窝”转到大屋,为他寻医问药:“亲爱的朋友,告诉我你的健康状况……你要保重,我一直这样要求你,因为这一点比我的生命还珍贵,尽力消解你的悲伤情绪,只有这样我才能看到你健康地出来。”一七七九年七月写信说:“你的孩子很好,他们努力弥补失去的时间,希望为你的幸福做有用的事……这一次我寄来《希腊罗马名人传》,一根香肠、一块药膏、一瓶糖浸橘子、六块硬饼干、六块糖面饼干。”一七八一年十二月,萨德的小儿子路易(Louis-Marie de Sade)写信说:“亲爱的爸爸,新年在我心里激起最温和、最崇敬的情感,希望您收下这个心灵的祝福……我何时能怀着崇敬之情拥抱您的双膝?”
这段时光是萨德转变的开始,他不再在现实中作恶,要在思想世界里反叛。他以启蒙哲学、民族历史、戏剧作品自我教育,从中发现生命的意义:写作色情小说。十二年里,他以之对抗死寂。若仅是个人癖好,在现代历史中,他的价值会归于无。听到他的粗鲁语言,想到他的劣迹,几乎没人愿意接近他,但荒诞与放荡里是锐利的批判精神,以及关于美好社会的想象。这样的文字有对抗时间的力量,萨德能超越世俗意义的善恶观,作为尘世之恶的象征,让那些走在善恶边缘的人反思:心底的恶何时会爆发。
出狱时韶华已逝,风湿、胃炎、偏头痛时常发作,眼睛问题困扰他很久,但为之确定身份的作品完成了:《变化无常的人》(Le Métamiste, ou l'Homme changeant)、《轻信的丈夫》(Le Mari crédule)、《让娜·莱奈》(Jeanne Lainé)、《索多姆一百二十天》(Les 120 journées de Sodome)、《阿丽娜与瓦尔库》(Aline et Valcour)、《美德的不幸》(Les Infortunes de la vertu)。入狱前惊慌失措、无所适从,此时他接受了现状,用文字颠覆虚伪的风俗。《美德的不幸》是朱斯蒂娜和朱丽埃特的故事,一个是温和善良的姑娘,一个是蔑视道德的女人,善良不为上帝奖赏,朱斯蒂娜举步维艰,萨德在绝望中尚存一点希望:“社会公约受充分尊重,我们与之没有理解障碍。但我们遇到的是荆棘,坏人收获的是玫瑰,那些失去美德依靠的人无力克服不良迹象,他们会不会同流合污?……这部作品将美德遭遇不幸的事呈现给堕落的心灵,它若尚存良善,则能挽救之。”
批驳旧制度的同时能满足好奇心,《美德的不幸》畅销一时,很多人在书摊前迫不及待读起来。在现代思想界,它标志萨德神话的诞生,那是一套关于恶的话语体系。一八三四年,博斯特(Boiste)主编《法语通用词典》,收录施虐(sadisme)、虐待狂(sadique)、施虐受虐症(sadomasochisme)等词语,等同于放荡与残忍的快感,“违背自然,对抗社会”。他的后代承受指责,有人被迫更改姓氏,一个古老家族的名誉消亡了。
一七八五年十月,萨德被关在巴士底狱,每天晚上写那部色情史上难出其右的作品《索多姆一百二十天》,人物肮脏、情节血腥,主题不正经,其中一段为罪行辩护的话让人觉得他是堕落者:“一桩罪行若能制造快乐,就不会有悔恨,若罪行不能带来快乐,悔恨就会出现……要让罪行无可挽回,这是消除悔恨的方式。”萨德式的场景由此而来:“组合的复杂、同伙的扭曲、欢乐的代价和受虐者的忍耐力,一切超出人性的可能。”(罗兰·巴尔特)在理性意义上,萨德是异类,在非理性意义上,那意味着他要恢复人的本性,荒唐、严酷、血腥是自然的。理性主义者以之为虚无的反抗,非理性主义者以之为反抗虚无。
一七九三年出版的书信体小说《阿丽娜与瓦尔库》是萨德的自传。出版商说它“风格纯净多彩,一切是原创的”,但有人觉得“到处是下流与谋杀,让人反胃,作者疯了”。文辞间引人注目的不是老生常谈的色情故事,而是改善风俗的意图:“避免年轻人腐化,减轻赋税,敬重农业,倡导诚实,减少奢华,因其让身处险境的人更危急,却不会减轻不幸者的重担。”
恶的生存空间是黑暗、隐秘和窃窃私语,总之要逃避因果关系的追踪。它在旧制度有气力时极力奉承,趁机取利,在旧制度危急时极力保护它,伺其坍塌就迅速变形,以维新者的面貌在新时代里支撑着旧风俗。不断变形的恶是旧制度的敌人,依附、投机、隐瞒使之成为封闭体系。萨德早期对恶的迷恋表现在对无辜者的祸害,他服从恶的要求,将之隐藏,消除因果关系,为此口是心非、提心吊胆;后期,他打破恶的逻辑,将之放在公开空间和明确的因果关系里,他不再是恶的仆从,而是恶的陈述者。
所以,萨德是现代历史上恶的第一个主人,但在教会伦理和世俗伦理中,他是恶的化身。他的作品在十九世纪仍被禁止出版,但越来越多的人想理解他,年轻作家从中发现灵感,夏多布里昂、福楼拜、乔治·桑、缪塞、龚古尔兄弟都读过,波德莱尔读后视之为“注释人性之恶的自然人”。二十世纪,对萨德的理解有了新视野。世界战争后的人目睹生活的荒诞,在超现实主义时代,莫里斯·海涅(M. Heine)、吉尔伯特·莱利(G. Lely)和克洛索夫斯基(P. Klossowski)以之为影响深远的思想家,“尼采、马克斯·施蒂纳(M. Stirne)、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和卡拉夫特-埃宾(Krafft-Ebing)的先驱”。一九三八年,曼·雷伊(M. Ray)为配合萨德作品出版完成一幅画像,石质的脸庞,面向燃烧的巴士底狱,雷伊觉得那是最自由的人。
那是什么样的自由,让一个人不顾一切?以极端的恶证明人性中的晦暗,以荒诞对抗荒诞?法国旧制度末期,贵族没落不可挽回,丧失了社会影响力。在新财富体系里,他们受第三等级冲击,地产收入贬值,破产悲剧时有出现。贵族青年风光不再,高傲却未减少,蔑视行政体系,看不起新兴阶级。有些贵族逆反心理强,以违背常理的方式表明自身存在,色情与批判结合是发泄怨气的途径,极力讽刺国王、王后和教士。阿尔让(Argens)侯爵是十八世纪初的外省贵族,十五岁参军,三十岁退役,父亲剥夺了他的长子继承权,一七三四年,他离家赴荷兰,开始自由写作,一七四八年出版《哲学家特蕾兹》(Thérèse philosophe),以荒唐的剧情批判女性受压迫的现实,销量巨大。
萨德的一生更像传奇,在现实中撒野,在文字里狂放,青年时代是顽劣之徒,在监狱里历练为有正义感的色情作家,革命时代,心中的善开放了。一七九○年四月,秘密逮捕令(Lettres de cachet)废除后,萨德出狱,改名为路易·萨德(Louis Sade),投身革命,不再是贵族,而是公民,公安委员会让他以爱国主义的文字动员公共精神。一七九一年六月在致国王的公开信里,他提到“法兰西民族已陷入可怕的错误,民众对于权力滥用愤怒至极”。同年十月,巴黎莫里哀剧院上演他的《放荡的不幸》(Oxtiern, ou les malheurs du libertinage),维护政治秩序,批判财富对共和制的腐蚀。一七九三年一月,他发表演讲,要以哲学摧毁欺骗和荒谬的宗教,为民众的神立祭坛。同年七月,他在致自由平等协会的文件里要用宪法保障人的自由:“一部普度众生的宪法会以幸福取代不安,在邪恶与奴役压迫下的法国人有共和热情,足以让君主颤抖……各省代表拜倒在国家祭坛下,发誓要自由地生,自由地死。”九月又在马拉纪念日上滔滔不绝:“共和主义者最珍视的义务是感激伟人,国家荣耀由此而来。”
此时的萨德兼具史学家和政治家的才华,关于启蒙哲学和革命暴力的意义,他因独特的境遇而有不同视野。断头台每天运动,只能处死杀人犯,不能减少犯罪,为此他呼吁废除死刑,降低法律的严酷,尽可能温和,所有人努力遵守,强调改良风俗的意义,避免在教育里掺杂宗教寓言,以符合共和理念的宗教净化心灵,并公开质询嫌疑犯法令(Loi des suspects),那是革命恐怖政策的依据。一八一五年,萨德完成《政治对话》(Dialogues politiques):“自法国的麻烦事开端后,我有时间思考所见所闻,我想探寻眼前事的根源,这能说明我们不幸的首要原因,如何避免,如何将法国立于牢固的基础上。”其中有一场争论,难分伯仲,保皇派要恢复波旁王朝的统治,因为那是美德政治;雅各宾派要选举波拿巴,尊重人民意愿,取缔王权遗存。革命之乱的道理寓于其中,文人政治干扰了时代思想,人人想变革社会,实践方式与革命目标却是混乱的:“哲学家的政治诡辩是我极力反对的,我国近二十六年的不幸主要归咎于求新者的堕落……同胞对之信任,就去实践关于自然权利、人民主权和平等的抽象原理。”
萨德是从旧制度根基长出来的恶人,将贵族制弊端发挥到极致,在动荡岁月有英雄品质。他想掌握命运,却受制于时局,一生里有狂放、幻灭、重生与失落。社会剧变让人心与时代境遇错位。
晚年萨德似乎已安生,心灵有了归宿,一种朴素的民族情感:“法国是我的出生地、革命摇篮,是我最了解的国度,我越来越喜爱它,我一生与法国人相处,听得懂他们的语言,了解他们的风俗。”但除旧布新的热情之外难掩孤寂与凄凉,“一介文人,今天为这一方摇旗,明天为那一派呐喊,观点时有变动,对我不可能没有影响”。一七九四年七月,他被判处死刑,罪名是“与共和国敌人通信”。临刑前验明正身时,五人被遗漏,其中就有他。
恐怖时代后,萨德先后被关在圣派拉瑞监狱、比塞特医院和夏朗东收容所,被当成精神病人。一八○四年八月,他致信臭名昭著的政治投机者、警察部长富歇(Joseph Fouché):“他们把我关在这里,既无审判,也无任何有根据的法案,据说是因为一部色情作品……先生,我求助于您的权威,特别是您的公正,让我获得自由。”萨德未收到回复,一八○九年六月致信拿破仑:“萨德先生,一家之长,他的儿子在军队里表现出色,他在三个监狱生活了九年,是尘世最不幸的人,年逾古稀,几近失明,患有痛风和风湿病,痛苦难堪,夏朗东的医生认同他寻求自由的愿望。”拿破仑问及此事,但调查报告对他不利:“此人有强烈的淫欲,足以使之有疯狂念头和可怕的举动,他以演讲和写作传播罪恶,是不平常的人,我们要尽力使之脱离社会。”萨德失去获得自由的最后机会,他不知道儿子一星期前已死在战场上,他要在五年后终老于夏朗东收容所,但他不是精神病人。
萨德心里有良善,年轻时,他在五年里持续救济三个几近破产的家庭,使之脱离贫困,他帮助一个被部队丢弃、在野外要死去的逃兵,他还在伊夫里(Evry)救过一个孩子,眼看孩子要被疾驰的马车碾过,他用身体挡住了车轮。对于矛盾的生活,一七八三年九月,萨德致信妻子时有过反思:“我是最诚实、最坦率、最优雅的人,乐善好施,有同情心,是我们孩子的偶像;我也有邪恶的性情,专横、易怒、暴躁、走极端、没有信仰,以至于狂热……或是杀死我,或是接受我,因为我不会改变。”
12.自然人 篇十二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转移, 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 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的起诉资格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而赋予其享有的法定资格, 他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本文所涉及的原告仅仅指自然人原告。
一般认为原告资格的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 权利人是自然人的, 是指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起诉权有效存在。享有起诉权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 起诉有效期间仍未终了, 即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以内, 否则仍不能发生转移, 而是起诉权消灭, 这是个消极条件。
3.法定权利承受人的存在, 公民死亡之时, 他的近亲属是承受人,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 其起诉权由承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原法人、组织的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承受人不存在, 就没有诉权转移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自然人原告资格转移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中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享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 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你诉讼法》对公民死亡后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过于简单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 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推定其死亡, 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 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既然是一种推定, 那么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现行法律只是规定,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在生理死亡情况下, 原告资格转移给近亲属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就比较麻烦了。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某女甲由于被人贩子拐卖他乡, 其父母不知道其被拐卖的事情, 在其失踪四年后, 申请法院对其宣告了死亡。后来, 甲写信告诉其父母其被拐卖的实情, 并让她的父母想办法将其救出。其父母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 请求公安机关解救自己的女儿, 公安机关没予以拒绝。其父母便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遭拒绝为由向法院起诉, 此时便存在原告何属的问题。
(二) 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原告资格转移中承受对象的规定不严谨
有原告资格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 是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充分条件, 根据此原理, 对自然人而言, 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最有可能是其实体权益的承受者。这也在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近亲属”的界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享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现实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原告公民死亡后, 如果两个或连个以上的近亲属都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应该之归属, 即转移给谁, 由谁承受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并未很好地解决公民死亡后其原告资格在其近亲属间应该如何转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是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 而并没有规定其是否有顺序。如果谁起诉在先, 谁就享有原告资格, 那么势必会侵害其他近亲属的诉讼权利, 而且在实践中还存在同时起诉的可能, 如果采取协商的原则, 则可能因为协商不成而人民法院不可能受案。
(三) 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没有规定宣告失踪人的原告资格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规定了死亡人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 如果说对宣告死亡人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的规定很模糊的话, 那么对于宣告失踪人的具体的权利保障措施是根本没有涉及的。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 (是指与失踪人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人, 如配偶、父母、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 法律已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 即使其失踪, 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 无需再另设财产代管人。如照此推理, 宣告失踪, 仅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 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失踪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 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设立相关制度来保障失踪人及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胡建淼把此制度称为“特殊原告”, 在此制度中, 失踪人的近亲属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话 (类似上面的例子) , 笔者认为应该视其为代理, 不应看作是原告资格的转移。宣告失踪人并没有因为被宣告失踪而丧失其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 而且其存在财产代管人, 可以赋予其财产代管人代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 此时的财产代管人要做严格意义上的界定。民法上规定的财产代管人包括: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能代理失踪人提起行政诉讼的, 能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享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且还要像宣告死亡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一样, 要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给这些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一个顺序, 以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从而保障宣告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是私人权益得以充分保障的前提。相对人的权益侵害和其权益获得救济之间存在着时间差, 在这段时间差内, 权益受害者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死亡或者在法律上消灭, 因此有必要规定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来保障自然人的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自然人原告,原告资格转移
参考文献
[1].于安, 江必新, 郑淑娜.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刘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 2001, (1) .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3.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十三
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邵阳市明荣物流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在: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邵阳果品公 司内)。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 张花英50万元货币2010.12.3100%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请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稽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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