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的性质

2024-08-08

工商管理的性质(精选11篇)

1.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一

(1)标题,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2)收件人,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3)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发表的签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

(4)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

(5)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6)签章,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二

一、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关于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因为一国的物权制度与其社会、经济制度有着最密切的关系, 因而一国的物权制度应最具有本国的特色。中国的物权法当然也应当反映中国现实的社会、经济制度, 体现中国的特色。笔者认为, 中国的物权法反映中国的特色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体现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国的文化具有不可割断的传统, 因而法律文化当然有继承性。在制定法律时, 不能不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不能不反映这种文化传统。因此, 对于中国的具有民族性的传统物权制度, 只要其不与现行的制度相抵触, 就应当予以保留。

(二) 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制度

立法不仅不能不考虑文化传统, 并且不能不考虑已存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中国的物权立法并不是在法制完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进行的, 而且对现存的物权制度的一种完善。所以, 中国在进行物权法立法时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为基础, 而不能完全抛开现有的法律概念和制度。

(三) 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

物权法是最直接反映一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 并且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因此, 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理所当然地要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其一, 关于公有制问题。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公有制经济是其社会经济制度的主体。在对公有制形式的认识上, 过去一直认为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相应地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权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两种形式。但是现在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公有制的形式。公有制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 因而在法律上不能简单地只确认国家所有权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为公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 在我国物权法上, 一方面, 应当确认国有自然资源, 如矿藏、水流、国有的土地等国家所有;另一方面, 不应具体罗列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形式或种类。相应的问题, 可由其他单行法解决。其二, 关于所有权的保护。在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上, 传统理论认为, 只有保护公有制才是维护社会主义, 而私有财产与公有制是格格不入的。即使在改革开放后, 对私有财产也仍抱着一定程度的歧视态度, 在经济学理论上最开放的说法也不过认为“私营经济是一种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这种观念反映在法律和法学理论上, 表现为将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分为生活资料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并且对个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 针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应地提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笔者认为, 在物权法上没有必要再区分所有权的种类并对某一类所有权加以特别的保护, 而应当规定统一的所有权制度, 包括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保护等。

二、物业管理的物权特征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业管理权是一种新型物权, 这种物权与传统物权有其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 具体表现如下。

(一) 物业管理权的从属性与让渡性

物业管理权衍生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是经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委托, 而让渡给专业管理人的一种物权;没有这种委托, 就没有这种专有的物业管理权, 这是物业管理权的从属性;但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必须进行这种委托, 他不能将这种物业管理权强留在自己手上, 他无权选择委托或不委托, 他只能选择委托谁。这是物业管理权的让渡性。然而, 作为物业管理人, 他所取得的物业管理权必须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托给他的, 他不能强行的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物业管理权。物业管理人是基于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签订的委托合同, 才可取得物业管理权, 除所有权人以外, 任何人无权决定物业管理权的授予和委托。因此, 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基于债权的物权。

(二) 物业管理权的公益性

物业公司获得物业管理权的法律基础是物业管理合同, 而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串, 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 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 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为了处理物业管理事务, 物业公司有必要获得业主即委托人的授权, 即获得物业管理权, 据此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在获得业主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 也可以代理业主从事诉讼活动。一般认为, 物业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具有私权的特征, 往往权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研究和规范物业管理权, 却忽略了现代物业管理权的一个最大的特征, 就是它的公益性。

在物业管理关系中, 存在着双重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之间的关系, 进而言之是个别业主与全体业主之间的关系, 这是业主之间基于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而形成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个别业主的个别权利与全体业主的整体权利的冲突。在此情况下, 业主个别权利的行使要服从或不得影响业主整体权利的行使。一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中, 包括物业公司和个别业主的合同关系, 如代收水电费、为个别业主提供特殊服务;还包括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的合同关系, 如维持共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和使用秩序, 维持小区安全、卫生和绿化等。实务中的物业管理合同基本上是业主全体与物业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 即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的委托, 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由上可知, 现代物业管理是基于某一共同所有和使用的物业管理而产生的, 他维护的是某一特定范围物业的数个或众多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即使是对由所有权人专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管理, 也主要是出于对全体所有权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如果没有这种公共利益, 对物业的管理则完全是物业所有权人的私权, 并不必要由超脱于所有权人之上受所有权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去行使这种权利。物业管理权所要谋取的利益也主要体现为公共利益。这里要把物业管理人获取的报酬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区别开来, 物业管理人获取的报酬并不是基于“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利益, 而是基于委托合同, 基于管理行为而获取的利益。从物权性质来看, 物业管理权维护和谋求的是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这种共同利益的维护使物业管理权具有了公共权力的性质, 这种公共权力不是国家权力, 而是社会权力, 如果没有这种公共权力, 物业管理权将无法行使。

(三) 物业管理权的及物性

根据传统的物权观念,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具有及物性。物权的客体是物, 不可能是行为, 及物性是物权的重要特征。但目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是, 物业管理权既是及物的, 又是及人的, 既管物又管人;而且具有反及性, 即物业管理权由物业所有权人的委托而产生, 但物业管理权产生后, 即反指向物业所有权人。所以, 认为物业管理权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或行为效果。当然, 不能否定, 在物的背后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在管物的时候必然要管到人的行为。但物业管理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管理人是出于管物才涉及到管人的。物业管理人行使物业管理权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实现对物的管理, 物业管理并不泛泛地管人, 物业管理对人的管理是出于对物的管理的需要。比如:物业管理必须了解业主的入住情况、掌握每一户的常住人口, 是为了及时收取管理费用, 提供有关的服务和管理, 防止住户以外的人员随便进出, 以防破坏物业环境及物业安全;当发生损害物业环境的行为时, 制止行为人的行为等等。物业管理人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进行如户籍管理、人口登记以及人们日常行为的管理等等。所以, 《物业管理公约》大可不必规定成公共道德规范之类的公约, 除非它受有关社区管理机构的委托, 但这已经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讨论范围了。

(四) 物业管理权的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特征是, 以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为核心形成的复合性权利, 它打破了传统物权“一物一权”的原则。它是在“一物”的部分进行“区分”, 而设立“多权”, 以“专有”的方式存在;同时又以“一物”的整体设立“一权”, 以“共有”的方式存在;“专有”的“多权”与“共有”的“一权”, 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决定了其权利组成的复合性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一特征, 使物业管理权从原为物业所有权理所当然的一种权能, 附属于所有权, 由所有权人自主行使, 而成为了物业所有权衍生出来的一种物权, 必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管理人享有和行使, 并由此而形成了性质特殊、关系复杂、权利复合的现代物业管理权。作为物业所有权衍生出来的一种物权, 物业管理权既包括以所有权人的物权利益为出发点的对物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性, 权利行使的对象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又包括以全体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权力, 这种权力具有公益性、公共性, 权力行使的对象是所有的业主;既包括对所有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性质是物权行使的限制, 或叫权限, 其义务相对人是所有权人以外的邻居、公众、政府、社区、街道管理机构等, 又包括基于委托合同而对物业所有权人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具有债权性, 其义务相对人是全体物业所有权人, 还包括以物业管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债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委托合同, 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收取的报酬, 权利行使的对象是全体物业所有权人等等。表现为物权和债权, 公权和私权, 权利和义务交错在一起。

(五) 物业管理权的优位性和追及性

3.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三

关键词:经营管理;工作性质;制度;探究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75-01

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可以视作当前经济理论及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对经营管理的性质进行深入探讨,不但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营管理的水平,对企业的经营人员进行高效管理,为转变企业的运营机制奠定基础,同时还有利于将管理内容与现代经济有机的融合起来,创建符合时代发展的管理框架,推动企业更好发展。以下简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性质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当前在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性质时存在的不足

在研究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性质时,起源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引入该研究,尽管获取了一定的成功,然而,由整体来看,研究的成果过于片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没有创建系统、完善的科学理论。目前,现存的研究结论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缺少在理论方面存在的研究,一般研究内容多为描述实证内容,并且研究的领域也多为管理活动及管理职能范畴;二,在研究过程中,对企业的管理调查、观察及验证存在漏洞,缺少科学性、系统性,并且观察的范围相对较狭小,代表性较差,同相关统计标准内容不相符;三,探究的形式较为单一,很多结果仅是采用一种研究获取的,进而使结果缺少精确性与客观性,例如:没有推行较为先进的对比研究、跨科目研究等方法,特别是缺少将微观的经济学同管理科学相融合的观念;四,缺少时代特性,无法正确体现出时代的特点,没有对当前生产状态下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征予以突出;五,缺少由理论层面对管理问题进行描述的概念;其六,探究的结果广度较差,深度较浅,结论较为简单、粗糙,甚至一些结论格式不标准、内容不完整。对运营管理工作的特点与性质认知仅停留在表面,无法真正深入其中。

二、造成运营管理性质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前,研究企业运营、管理工作性质所存在的问题引发原因同管理的特性、运营人员本身的情况存在密切的关联。通常来讲,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管理学是一门具备较强实用性与实践特点的科目,长时间以来,相关工作人员多将视线放置在研究具体管理方法、管理职能等方面,过于重视管理企业内部员工,而忽视了在理论方面研究运营管理的性质。现存的运营管理特质探究结果也多表现出具体的管理职能及活动;其二,企业内部主要管理人员所从事的运营管理工作本身具备较强的复杂性,所以,研究进度一直停止在表面,无法深入研究运营管理的特征与实质。想要保证经营管理工作良好开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就需要冲破以往研究的禁锢,基于传统研究方法的前提下,对研究形式、研究内容进行改进;其三,对于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来讲,其知识在于将管理的要素、管理的组织进行高效结合,伴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在信息条件下,企业内包含的管理条件及组织也出现了较大的改变,从而使企业的运营模式、管理发生变化,进而加大了管理的难度。由我国当前企业的状态看来,大规模国有企业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生产程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平衡,相关工作人员想要深入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特性进行研究,就需要结合国情及企业本身情况,应用先进的科学理论知识,将对比研究、实证研究等研究技术结合在一起,从而找寻具备自身特点的运营管理性质。

三、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性质研究的措施

(一)将管理行为同企业运营管理性质结合起来

对于企业的运行管理工作来讲,其性质同普通的工作机劳动特性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想要精准定位企业的运营管理性质,就需要将管理行为与其特性结合在一起。一般来讲,可以将企业的运营管理活动同普通的技术劳动、生产劳动及管理劳动进行对比。传统性质研究工作之所以存在不足,不但是因为企业很少关注经营管理的研究,同时也在于没有将管理工作同运行管理的性质结合起来。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大范围的调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对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进行探究,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二)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能力

对于企业来讲,想要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深入对经营、管理的特性进行研究,就需要先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养。企业需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学术交流,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保证企业在市场激烈竞争的浪潮中或有一席之地,并更好的进行发展。

(三)对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进行创新

对于企业的管理工作来讲,其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改进与发展,特别是面对当前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需求及社会处在多变的局面,就需要对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进行创新,不可以沿用以往的研究模式。对于企业来讲,创新是其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深入掌握经营、管理工作性质的重要途径,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勇于进行尝试,不断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四、总结:

总而言之,伴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运营及管理内容也需要同步转变。为了保证企业可以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不断发展,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性质进行深入研究,找寻其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改进,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更好发展。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进行研究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罗仲伟.中小企业理论研究的渊源与轨迹[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4).

[2]罗文宝.重庆市秀山县农地流转现状与对策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0(12).

[3]莫承城.中国社会保障领域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作用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

4.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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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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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学习思想汇报:党的性质与宗旨 这篇《党课学习思想汇报 x:党的性质与宗旨》,是 特地,供大家参考!相关内容,请查看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几周的党课学习使我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宗旨有了 更明确的了解,认识了党的先进性与党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中的重要性。在老师以幽默风趣的方式向我们介绍中国 共产党员的人生价值观后,我了解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是共产党员应坚持的,共产党员应在它的指导 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为荣,也有许 多人因为自己是共产党员而洋洋得意,每次的党校培训都有 许多的人报名参加,我在这并不是想否定每个人向党组织靠 拢的积极性,但我们在申请入党时必须真正了解共产党员应 有的人生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为社 会做贡献。

共产党员是人民大众中的一员,无数先进的共产党员组 成了中国共产党。同时共产党员有是普通群众中的先进分 子,他们在各阶层的任何事务中都起着表率榜样的作用。在 马

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 自建立以来涌现了无数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共产党员。他们活 跃在社会的各个岗位上,有干部,商人,普通劳动者。他们 在社会的角落了挥洒汗水,奉献自己的青春,他们在完成自 己工作任务的同时也履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履行的义务。

现在也有无数共产党员早已忘记了他们加入中国共产 党时的誓言,更有一些人将加入中国共产党作为自己向上爬 的垫脚石,他们的人生价值观早已出现偏差。近段时间有许 多地方曝光了共产党员的官腔事件,这些共产党员脱离人民 群众,在人民群众头上作威作福。

他们已不甘当人民的公仆, 在权钱的诱惑下,他们的思想早已经腐化。他们认为自己高 人一等,在给予人民群众蔑视的同时却一味的巴结讨好上 级,他们这样做只为求得自己的官位升迁。这些人早已经忘 记他们手中的权利是人民所给予的,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 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早已被他们抛在脑后,他们 以自我的利益为中心,追求物质享受而毫无精神追求,在个 人主义与****中逐渐沉沦。这些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对社会 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损坏了党的形象与威信,人民群众就会 对党的执政能力产生质疑。

在这次党课后,我觉得共产党员的思想教育是非常重要 的。不论哪个时期,不论党员的党龄多少,都必须时常学习马

5.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五

法》的通知

日期:2009年05月18日来源:访问次数:264283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监 察 厅

鲁建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市规划调整办法通知

抄 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 1

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规划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经审查同意受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十四条

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市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周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要积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过程,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旁听。

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于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等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后3日内,将变更批准文件和载明变更内容的《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

率指标的连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

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对用地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全部审查审批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二十三条 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3日”、“7日”、“15日”等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6.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六

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恶化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不断加大环保投资力度,然而雾霾、水体富营养化、河流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依然屡见不鲜。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环境问题仍然十分严峻,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瓶颈问题。”

现有研究发现,我国环保投资效率低下,环保投资结构和环保投融资体制有待改进(颉茂华等,2010)。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体,其环保投资会更具针对性。可见,加大企业环保投资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现有关于企业环保投资驱动因素的研究主要围绕环境规制展开(Kesidou and Demirel,2012;Yang et al.,2012),但关于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有文献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Kesidou and Demirel,2012;姜锡明和许晨曦,2015),也有研究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线性相关关系,而是一种非线性关系(Leiter et al.,2011;唐国平等,2013)。需要指出的是,环境规制是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外部因素,必须作用于企业内部因素,即通过改变企业管理者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条件来影响其投资决策,造成上述研究结论差异的原因是可能是忽视了管理者的异质性。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制导致管理者享有信息优势,而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总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有意愿也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和控制权来获取私人收益,即管理者私人收益会影响其决策。对此,实证研究也给出了大量的经验证据(吴育辉和吴世农,2010;王清刚和胡亚君,2011;肖继辉和孟婷,2015)。

鉴于当前鲜有从管理者私人收益角度分析企业环保投资的研究,本文以我国2008~2014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管理者私人收益与企业环保投资的相关性,并分析其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中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环境规制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本文为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管理者私人收益经济后果的研究文献,为更好地发挥环境规制作用、优化企业环保投资行为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现代企业的特征是委托代理制,投资者委托管理者经营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获得关于管理者真实而充分的信息,只能根据市场对管理者价值的评估结果来决定其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影响评价指标的主要行为之一就是选择次优的短期项目,努力增长公司当前业绩(公司当前的业绩往往成为经理人能力未知下的一个重要评价依据),从而帮助自己在下一期获得更高的工资与福利(吴战篪和李素银,2012)。环保投资是一种包含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内的特殊投资,结果往往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彭峰和李本东,2005),其更多地被认为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范畴。保护环境需要较大的资源投入,并需要专人长期负责,这必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因此,管理者往往将环保投资视为一项负担,不愿意主动进行环保投资。此外,环境问题具有典型的累积性和长期性特征,当受到高额薪酬激励的管理者将注意力聚焦于短期利益时,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就可能有所减少,导致企业的环境表现相对较差(李强和冯波,2015)。

有研究证实,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环保投资不足的现象,环保投资对管理者来说是一种被动行为(唐国平等,2013)。对于我国“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的上市公司,由控股股东主导的管理层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他们不仅掌握着企业资源,拥有战略经营管理和投融资决策的绝对权力,而且当投资项目存在大量私有收益时,大股东及管理层之间还存在“利益协同及激励效应”,在环保投资决策方面更多地表现出“合谋”倾向(唐国平和李龙会,2013)。因此,管理者私人收益很可能会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管理者私人收益与企业环保投资负相关。

管理者私人收益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可能存在产权性质上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面临的环保压力、动机和能力三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压力更大,能够更为积极主动地实施企业环境战略。企业环境战略决定了管理者对待自然资源的态度,进而影响到企业资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属性和循环生产等行为,积极的企业环境战略意味着积极的环境投资决策(李永波,2012)。第二,非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较为单一,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受到更多的政府干预,承担着更多的社会性目标,如物价稳定、就业等(林毅夫和李志赟,2004;唐雪松等,2010),管理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会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第三,国有企业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控制着企业经营发展所需的重要资源,如上市资格、银行贷款、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申宇等,2015)。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获得这些资源时往往占有较大优势(孔东民等,2013)。以上因素将导致国有企业管理者业绩评价的多维性,这将降低国有企业管理者仅为追求财务业绩而减少环保投资的动力,即国有企业管理者因追求私人收益而减少环保投资的动力可能被弱化。

有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承担的冗员负担弱化了管理者薪酬与企业业绩的关联性(张敏等,2013),即国有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财务业绩的敏感性低于非国有企业。邵帅等(2014)基于上海家化管理者持股方案设计的研究发现,产权性质差异影响管理者持股计划的制定,国有企业管理者持股比例及收益受到过多的政策限制,而且考核指标也更容易实现。因此,国有企业管理者通过挤占环保投资来提高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管理者私人收益对环保投资的负面影响更大。

组织合法性是指组织行为与已经形成的社会规范、价值观、信仰及解释体系相一致的状态(Suchman,1995)。根据合法性理论,企业的环境行为同样受到制度压力的影响,当企业环境行为偏离公众期望或法律要求时,企业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由于环保投资收益不明显,且有严重的滞后性,管理者在追求私人收益过程中可能缺乏环保投资的积极性,但这种追求私人收益的行为必须在环境行为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当企业环境业绩不足以满足合法性要求时,企业将受到失去合法性的威胁。

环境规制作为一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式制度,对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有重要影响(李怡娜和叶飞,2011;沈奇泰松等,2014)。当环境规制强度较低时,管理者追求私人收益与环境合法性的冲突并不大,企业开展环境治理与环保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他们甚至为了减少环保投资而宁愿缴纳相对较少的环境税费和环境罚款(唐国平等,2013)。但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企业为了缓解合法性压力或迎合政府要求,会更加重视自身的环境业绩,挤压环保投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抑制(李强等,2016)。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环境规制能够降低管理者私人收益对企业环保投资的负面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来,相关企业才开始较为详细地披露环保投资数据,因此,本文以我国2008~2014年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参考2010年9月环境保护部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分类,并根据证监会2012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重污染行业细分为20类。样本筛选过程如下:(1)剔除样本观测期间的ST、PT以及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公司,原因是此类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不具有代表性;(2)剔除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经上述处理,本文最终得到444个样本。环保投资额数据通过逐一阅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并整理得出。其他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CSMAR数据库和CCER数据库,某些年份环境规制缺失的数据采用趋势预测法得到。为减少极端值对回归分析的影响,对主要连续变量在1%与99%分位数上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选取与定义

1. 被解释变量:

企业环保投资。一般而言,企业环保投资的经济效益往往不如其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明显、直接,企业在经济效益较低的环境保护方面进行投入就可以视为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因此,本文对企业环保投资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不做严格区分。采用研究企业环保投资现有文献的做法(唐国平等,2013),用环保投资额与平均总资产的比值来反映环保投资规模。

2. 解释变量:

管理者私人收益。本文将管理者定义为对企业战略性决策、投资、经营和企业绩效负责的关键人员,选取董事长作为研究对象。由于管理者私人收益主要来自激励体系,本文借鉴马跃如等(2010)以及李强等(2015)的做法,将管理者薪酬和持股数据作为管理者私人收益的代理变量。在稳健性检验部分,将总经理定义为管理者,重复检验程序,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3. 调节变量:

环境规制。借鉴唐国平等(2013)的做法,以工业废物排放达标率为基础数据构建环境规制综合指数,由于相关数据只公布到2011年,对于缺失年份的环境规制数据,本文采用趋势预测法加以计算。环境规制综合指数数值越大,表示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压力越大。

4. 控制变量。

借鉴已有研究(唐国平和李龙会,2013;陶岚和刘波罗,2013;薛求知和伊晟,2015),从市场环境、企业特征、财务状况、内部治理四个方面进行控制变量的选取。研究中的主要变量及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建立以下模型:

模型(1)用于检验H1和H2,模型(2)用于检验H3。其中,MS表示管理者私人收益,分别为M-salary和M-share。考虑到现实中的企业环保投资决策滞后于外部环境变化,本文对以上模型中刻画制度压力的变量即环境规制(Reg)进行滞后一期处理。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企业环保投资(Epi)的中位数为0.004,远小于其均值0.009,说明大部分样本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都没有达到平均水平,反映了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普遍偏低,环保投资不足。企业环保投资(Epi)的标准差大于均值和中位数,说明企业环保投资比较分散。同时,有的企业的环保投资几乎为0,而有的企业的环保投资高达20%以上,反映出环保投资规模在样本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企业产权性质(State)的均值为0.798,表明接近80%的样本为国有企业。管理者薪酬收益(M-salary)的中位数为11.739,远大于其平均值7.175,说明大部分样本企业的董事长薪酬收益偏高;管理者持股收益(M-share)的均值为0.306,这表明超过30%的样本企业存在董事长持股的现象。

(二)回归结果分析

1. 管理者私人收益与企业环保投资。其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由表3可知,无论是管理者薪酬收益(M-salary)还是管理者持股收益(M-share),其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H1得到支持。这说明管理者薪酬收益对企业环保投资有明显的负面影响,高额薪酬会诱发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管理者薪酬越高,越重视公司当期业绩,忽略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导致企业环保投资越低。同时,管理者持股对企业环保投资也没有产生积极作用,反而对环保投资有负面影响,管理者基于短期推高股价而套利的目的也可能导致环保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从侧面支持了大股东和管理层在环保投资决策方面可能表现出“合谋”倾向的观点。

此外,交互项(State×M-salary和State×M-share)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H2得到支持。这表明管理者私人收益与企业环保投资的关系受到产权性质的调节,当State=1即在国有企业中,管理者私人收益对企业环保投资的负面影响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这与国有企业在环境行为的规范、环境战略的实施以及资源的获取都有很大关系。本文的结果也说明企业环境战略的实施、管理者业绩考核体系以及企业资源获取能力都可能对管理者私利与企业环境行为的关系产生影响。

2. 环境规制对管理者私人收益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调节作用。其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管理者薪酬收益(M-salary)的回归系数不显著,管理者持股收益(M-share)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而且交互项(Reg×M-salary和Reg×M-share)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从而验证了交互作用的存在,表明环境规制压力可以抑制企业管理者私人收益对企业环保投资的负面影响。当环境规制强度较小时,企业面临的合法性压力较小,管理者对环保投资的积极性并不高,私人收益才是管理者关注的重要内容,减少环保方面的投资而增加短、平、快等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提升企业短期业绩便成了管理者最理想的选择。当政府加大环境规制力度时,为缓解企业面临的合法性压力,管理者会更加重视自身环境业绩,管理者私人收益对企业环保投资的负面影响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本文的实证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合法性理论。

(三)稳健性检验

此外,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测试:

1. 借鉴张兆国等(2014)、黄俊和陈信元(2011)衡量投资时的去规模化方法,因变量“企业环保投资”采用“环保投资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进行替换,并在模型中引入或替换其他可能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因素,如引入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会议次数(Meeting)、用企业经营现金流量(Flow)替换企业现金存量(Cash)等。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5可知,管理者私人收益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且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实证结果仍然支持H1和H2。

2. 借鉴吴德军和黄丹丹(2013)的做法,将总经理作为管理者研究对象,管理者薪酬收益和管理者持股收益的计量方法与前文保持一致。结果如表6所示,实证结果与前文基本相同,研究结论不受影响。

3. 按照环境规制强度的中位数进行分组,若环境规制强度大于中位数,则赋值为1,表示该样本属于强环境规制组;否则取0,表示该样本属于弱环境规制组。分样本回归结果见表7,强环境规制组中管理者私人收益的回归系数显著大于弱环境规制组,H3得到证据支持。

此外,考虑可能出现的内生性问题,对解释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主要结果基本不变。综上,可以认为本文的研究结论是稳健可靠的。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推动了学术界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研究。本文以我国2008~2014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管理者私人收益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的影响,并且分析了其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中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环境规制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

研究发现:管理者私人收益与企业环保投资负相关,表现为管理者薪酬收益和持股收益越高,企业环保投资越低,因此,管理者自利可以解释我国上市公司环保投资普遍偏低、管理者缺乏环保投资积极性的现象;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管理者私人收益对环保投资的负面影响更大,说明国有企业管理者在环境行为的规范方面比非国有企业更积极;环境规制能够降低管理者私人收益与企业环保投资的负相关性,表明制度压力是抑制管理者自利行为的重要因素。本文研究结论表明,管理者基于私人收益的追求不利于企业环保投资的扩大和环境业绩的改善,加大制度压力是减弱这种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为加大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力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优化管理者激励机制。环境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被高度关注,使得产品绿色环保成为大势所趋。政府应当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环境战略并完善企业业绩评价系统,将企业的环境业绩纳入管理者激励体系,在制度层面上有效地控制管理者自利带来的环境风险。第二,加大环境规制执行力度。政府应当发挥环境规制的积极作用,加大环境规制力度和环境执法力度,从而使得管理者降低环保投资的成本。同时,管理者面临环境问题时的合法性压力增大,迫使企业实施环境战略并将环境问题纳入风险管理体系,以抑制管理者自利行为对环境的损害。第三,减小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带来的成本压力。企业环保投资在短期内带来的成本压力降低了管理者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当在鼓励企业实施环保战略的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提高对企业环保投资项目的财政补贴,加大对企业购买及安装环保设施的税收优惠力度等。

7.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七

摘要:文章选取2009年~2014年上市公司数据,探索管理层权力与薪酬结构之间关系,研究表明,在不同的产权性质下,管理层权力的作用效果存在差异。管理层权力与管理层薪酬正相关,管理层权力增强有助于管理者获取更多的薪酬;在国有产权性质公司管理者受到薪酬管制下,期望通过增加隐性薪酬补偿在显性薪酬中的不足,国有公司的薪酬差距小于非国有公司。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管理者薪酬有限制作用,管理层权力受到大股东的制约,从而影响管理者薪酬的增长。文章对我国公司高管薪酬设计和有效激励管理者行为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权性质;国有公司;高管薪酬;管理层权力;隐性薪酬

一、 引言

管理权力理论认为,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和公司管理权分离后,管理者是公司代理人,依据合约由公司委托人管理和控制公司资源,实现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契约目标。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拥有公司委托人赋予的权力,实际获得的管理控制权是股东之后的剩余控制权,控制权在经营决策中变成了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权力是在组织中成员的行动领域中建构,“不仅必须保证所有的参与者都从中有所收获,与此同时,还必须允许一个或几个参与者的收获比其他人更多”(Friedberg,2005)。因此,高层管理者作为组织中拥有较多权力的人,还拥有公司剩余控制权,以及扩展的自由裁量权,能在控制和交换其他成员的行为中获得更多私人利益。本文主要重点分析不同产权性质公司的高管权力对其薪酬设计和实施的影响和效应。

二、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管理层权力对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制度设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扭曲薪酬设计安排,使得薪酬契约不再是最优,以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损失的代价增加管理层的利益。西方学者研究表明,公司高层管理者薪酬不仅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工具,而且是委托代理的组成部分,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反而便于管理层的寻租,不能提供有效的激励作用和效果(Lopez-de-Silanes & Shleifer,1994)。可能使得有信息优势的管理层能获得隐藏信息的可能,在相同的努力程度和增长水平下可以获得更多个人利益。

公司董事会董事选择通常由股东代表构成,公司董事一般只有名义上股东权益,(Jensen & Murphy,1988)。公司总经理或者CEO在公司董事会权力和影响力越大,高层管理者在薪酬制定和設计的影响力越强。当公司高层管理者在制定公司董事的薪酬和福利方面有建议和决定权力,也会弱化董事成员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性效力。外部市场力量不足或者不完善下,管理者受到威胁很小,可能使得公司薪酬契约偏离最优契约,薪酬激励效果不佳,达不到预期的目标(Bebchuk & Fried,2002/2006)。公司高层管理者会利用权力和资源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行动。则提出如下假设:

H1: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薪酬(隐性薪酬)成正向关系。

管理者权力构成包括管理者的经营能力、管理者专业水平、管理者拥有股权的大小和管理者的社会声誉和关系网络等形成综合能力。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Berle & Mean,1932)研究了管理层和公司董事在企业管理中拥有的经营控制权力,管理者拥有一般不易受到监控的自由裁量权。管理层权力是管理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对董事或者股东大会制定决策和施行决策中的影响力(Finkelstein,1992),管理层权力是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的重要因素。

在非国有控股的公司中,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差异,管理者拥有的管理者权力大小不同,公司单一大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大股东可能会亲自兼任公司高层管理者,管理者兼有股东双重性质,管理者的权力超越了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管理者的行为和大股东利益行事,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和掏空行为,以其他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最终成为管理层权力的受益者。在股权分散和中小股东众多的公司中,单一股东不能控制和管理企业,管理者在决策中可能存在寻租和获取私人利益的动机,如在薪酬设计提议和董事会薪酬制定中施加有利于管理者的条件。

在国有控制公司中,终极控制人是国家,实际代理人为各级国有资产和控股公司,最优薪酬契约的主要创导者Murphy(2013)对过去10年来对管理层薪酬研究的最优薪酬契约和管理层权力理论的总结中表明,管理层薪酬变化受到外部政策因素,政治气候和政府干预的结果。国有公司的国家股东和民众认为国企高层管理者薪酬高企,高层薪酬差距越大,公众愤怒成本越大,可能影,高层管理者薪酬增长,国有公司薪酬不能对经理有效激励(辛清泉,2007)。则提出下面假设:

H2:其他条件不变情景下,国有产权性质对管理层权力获取薪酬有限制性影响,减缓了国有公司高管薪酬水平提升;

H3:其他条件不变的情景下,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权力对隐性薪酬的获取动机强于非国有公司。

三、 研究设计

1. 样本来源与数据选择。本研究样本主要选取我国沪深上市A股公司,公司样本数据年度从2009年~2014年,包括样本的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这些样本根据实证研究的要求做专门筛选:(1)选择非金融类公司;(2)剔除了样本中±1%极端值;(3)除去上市不足一年的公司样本。从国泰安数据库(CSMAR)、锐思数据库(RESSET)获取所需的研究数据,用统计分析软件STATA14版本做全面分析。

2. 变量含义与选择。

(1)被解释变量。

①高管显性薪酬(LnManpay)。用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薪酬的值取对数作为衡量指标,管理层薪酬取值为该公司高管人员中前3位的薪酬总额均值计算。

②高管隐性薪酬(LnManperk)。高层管理者的隐性薪酬是指为特定管理者发生的非货币性薪酬,并未在薪酬契约中明示给予管理者,但管理者在管理活动相关消费和开支。

③高管薪酬与员工薪酬差距(Mangap),采用公司高层管理者前三位薪酬的均值与公司员工当期均值的比率计量,反映公司管理者与公司员工收入水平差距程度和量级。

(2)解释变量。

①管理層权力(Mpower)。本研究结合国内外对管理层权力计量变迁和修正,从四个分量计量权力构成(POWERi),并同时用综合积分变量代表管理层权力综合效用变量(Mpower)。(A)管理层结构权力(POWER1):同时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高层管理者拥有更大的决定权力。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取值为1,其他为0;(B)专家权力(POWER2),当高管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较强的技术专业能力时,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影响控制能力越强。当高管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者较高学历则变量取1,否则为0;(C)所有权权力:高管持股(POWER3):即高层管理者持有本公司上市股份,总经理持股时,设计指标为1,否则为0;(D)声誉权力,高管社会兼职(POWER4),总经理在其他公司管理层职务时则指标取1,否则取0。

综合管理层权力指标(MPOWER)根据上述四个方面的高层管理者权力指标分量综合计量出对管理行为和决策有影响的指标。

②产权性质(State):公司产权性质和实际控制人不同,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定的公平谈判程度存在差异,控股股东为国家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取值为1,否则为0。

(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的选取,根据本章研究需要来选择,主要包括:公司规模(SIZE),选用公司资产取对数来计量;公司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N1S),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水平(SGR),反映公司成才性水平,内部现金持有量(CASH);资产负债率水平(LEV),公司上市年份(AGE),公司管理绩效(ROA),本文选择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公司管理业绩和管理能力的经济后果;市场绩效指标(托宾Q值)。

3. 模型设计。根据管理层权力理论和计量原则,借鉴其他学者关于管理层权力测度、薪酬影响机理相关模型,设计管理层权力与公司高层管理者薪酬之间关系模型。

公式中Mpay指高管薪酬,包括显性薪酬、隐性薪酬及薪酬差距。

四、 实证结果分析

1. 管理层权力与公司高管薪酬。依据模型(1),表1分别列示了全样本中管理层权力对高管显性薪酬、隐性薪酬、管理层中前三位高层管理者与员工的薪酬差距之间的回归结果。总体来看,管理层权力与高管显性薪酬及隐性薪酬表现均为正相关表现十分显著,在1%水平上表现显著,较好地验证了假设1。管理层薪酬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之间呈现负向关系,但显著性水平较高,一定程度上受制与大股东的监督和控制。管理层权力增大,对薪酬的制定机制影响力的增大确实提高了高管的显性薪酬水平。产权结构下分析,管理层显性薪酬与公司国有产权性质显著的负向关系,说明国有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对显性货币薪酬的获取存在管制和“天花板”现象,管理层不能无限增加货币显性薪酬。

2. 产权性质、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薪酬。根据模型(2)进一步分析产权性质与薪酬结构的关系,在加入管理层权力与产权性质交乘项的变量后继续对管理层薪酬作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在产权性质的影响下,管理层权力与高层显性薪酬、隐性薪酬及高管层整体薪酬、高管层与员工薪酬差距间均表现为正向关系,在1%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加入交乘项(Mpower*State)后,发现薪酬指标与交乘项为负向关系,并且在1%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表明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公司的终极控制人(政府)对公司高管薪酬水平增长有限制作用,较好验证了假设H2。该结果证明了在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薪酬存在差异,由于政府对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实施了薪酬管制,国有公司高管薪酬在不同时期均未实行市场化机制,实际薪酬管制导致高管层的显性薪酬水平低于相同条件下非国有公司管理层薪酬。依据第(2)列中高管隐性薪酬与国有产权性质正相关,验证了假设H3。

五、 研究的结论和建议

1. 研究的结论。研究表明:(1)公司高管薪酬与管理层权力正相关,无论是在国有和非国有公司中,管理层权力增强有助于管理者获得更高薪酬,包括显性薪酬,隐性薪酬,以及增加了管理层和公司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2)由于国企"限薪"制度和相关硬性及软性的薪酬控制条款存在,驱使下管理者有获取隐性薪酬的动机,通过管理层权力的扩大和使用,如管理者通过在职消费,公司公务性支出和额外的隐性补贴增加私人利益(3)在国有产权结构下,管理层与员工工资差距表现负相关,薪酬管制下减少了管理层和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水平,符合相对公平和和谐社会发展原则。

2. 研究建议。根据研究的结论与我国现行薪酬现状提出相关建议:

(1)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政府薪酬管制下,管理层可能通过隐性薪酬增加,即通过增加在职消费获得补偿,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因此,公司应强化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功能,减少管理层过度的在职消费和其他侵占公司利益行为。

(2)合理设计薪酬方案,才能有效激励管理层努力和创新动力,结合市场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通过显性薪酬的激励增加管理薪酬,抑制通过隐性方式获得动机和行为。

(3)强化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引入市场机制选聘管理者,国有公司应增加外部市场对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国有产权公司适当引入外部战略和机构投资者给予强化监督和接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Bebchuk, L.A.,J.Fried and D.Walker, Executive Managerial Power and Rent Extraction in the Design of Executive Compensation[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69,2003.

[2] Finkelstein, S., Power in top management teams: dimensions, measurement, and validation[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2,35(3):505-38.

[3] Murphy, K.J.Stock based pay in new economy firm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3,(34):129-147.

[4] 辛清泉,林斌,彦超.政府控制、经理薪酬与资本投资[J].经济研究,2007,(8):110-122.

[5]陈冬华,陈信元,万华林.国有企业中的薪酬管制与在职消费[J].经济研究,2005,(2):92-101.

[6]陈震,丁忠明.基于管理层权力理论的垄断企业高管薪酬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1,(9):119-129.

作者简介:叶陈刚(1964-),男,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公司治理;徐伟(1974-),男,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

8.氧气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 篇八

氧气是一种化学性质较活泼的物质,能与很多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具有氧化性。空气中可燃烧的物质,在氧气中燃烧得更剧烈;某些在空气中不燃烧的物质,在氧气中可以发生燃烧。

除了稀有气体、活性小的金属元素如金、铂、银之外,大部分的元素都能与氧气反应,这些反应称为氧化反应,而经过反应产生的化合物(有两种元素构成,且一种元素为氧元素)称为氧化物。

一般而言,非金属氧化物的水溶液呈酸性,而碱金属或碱土金属氧化物则为碱性。此外,几乎所有的有机化合物,可在氧中剧烈燃生成二氧化碳与水。

化学上曾将物质与氧气发生的化学反应定义为氧化反应,氧化还原反应指发生电子转移或偏移的反应。氧气具有助燃性,氧化性。

氧化反应特别是燃烧反应时,放出的大量热可被利用。例如燃煤取暖、火力发电;工业上利用乙炔在氧气里燃烧时产生的氧炔焰来焊接或切割金属,氧炔焰能产生3000℃以上的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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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的物理性质

氧气的物理性质:情况下,氧气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其密度比空气密度略大,不易溶于水。在一定条件下,可液化成淡蓝色液体或固化成淡蓝色固体。河水、海水中的鱼虾等能生存,说明自然界的水中溶有氧气。

氧气集气方法

a. 排水集气法:适合难溶于水或不溶于水且不与水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此法收集的气体较为纯净;当有气泡从集气瓶口边缘冒出时,表明已收集满。

b. 向上排空气集气法:适合相同状态下,密度比空气大且不与空气中任何成分反应的气体。操作时应注意将导管口伸到接近集气瓶瓶底处,便于将集气瓶内的空气排尽。同时,应在集气瓶的瓶口处盖上玻璃片,以便稳定气流。此法收集的气体较为干燥,但纯度较差,需要验满。

c. 向下排空气集气法:适用于相同状况下,密度比空气小且不与空气中的成分反应的气体。操作时应注意将导管口伸到接近集气瓶瓶底处,便于将集气瓶内的空气排尽。同时,应在集气瓶的瓶口处盖上玻璃片,以便稳定气流。此法收集的气体较为干燥,但纯度较差,需要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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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的化学反应式

制氧气(气体符号略)

1.双氧水制氧(二氧化锰催化)

2[H2O2]=(MnO2催化)=2[H2O]+[O2]

2.高锰酸钾分解

2[KMnO4]=(加热)=[K2MnO4]+[MnO2]+[O2]

3.氯酸钾热分解(二氧化锰催化)

2[KClO3]=(MnO2催化)=2[KCl]+3[O2]

4.电解水

2[H2O]=(通电)=2[H2]+[O2]

5.氧化汞分解

2[HgO]=(加热)=2[Hg]+[O2]

6.浓硝酸强热分解

4[HNO3]=(加热或光照)=2[H2O]+4[NO2]+[O2]

7.过氧化钠和水

2[Na2O2]+2[H2O]=4[NaOH]+[O2]

8.过氧化钠和CO2

2[Na2O2[+2[CO2[=2[Na2CO3]+[O2]

9.次氯酸分解(光)

2[HClO]=(光)=2[HCl]+[O2]

10.氟与水置换反应

2[F2]+2[H2O]=4[HF]+[O2]

11.光合作用

6[CO2]+6[H2O]=光.叶绿素=[C6H12O6]+6[O2]

物质与氧气的反应:

(1)单质与氧气的反应:

1.镁在空气中燃烧:Mg+O2点燃2MgO

2.铁在氧气中燃烧:Fe+O2点燃Fe3O4

3.铜在空气中受热:Cu+O2加热2CuO

4.铝在空气中燃烧:Al+O2点燃2Al2O3

5.氢气中空气中燃烧:H2+O2点燃2H2O

6.红磷在空气中燃烧:P+O2点燃2P2O5

7.硫粉在空气中燃烧:S+O2点燃SO2

8.碳在氧气中充分燃烧:C+O2点燃CO2

9.碳在氧气中不充分燃烧:C+O2点燃2CO

(2)化合物与氧气的反应:

10.一氧化碳在氧气中燃烧:CO+O2点燃CO2

11.甲烷在空气中燃烧:CH4+O2点燃CO2+H2O

12.酒精在空气中燃烧:C2H5OH+O2点燃CO2+3H2O

9.比的基本性质 篇九

教学内容: 人教版六年级上册数学教材第45、46页的内容及练习十一的第4—7题。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1、理解比的基本性质。

2、正确应用比的基本性质化简比。过程与方法:

1、利用知识的迁移,使学生领悟并理解比的基本性质。

2、通过学生的自主探讨,掌握化简比的方法并会化简比。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初步渗透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教学重点:理解比的基本性质,推倒化简比的方法,正确化简比。教学难点:正确化简比。

教具准备:写有例题和练习题的小黑板。教学过程:

一、情境导入

1、比与分数、除法的关系。

师:我们已经学习了比的意义,知道比和分数、除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哪位同学愿意说说比和分数、除法之间有什么联系?

2、复习分数的基本性质和商不变的性质。

师:请大家回忆一下,分数有什么性质?除法又有什么性质?它们的内容分别是什么?(指名回答)

二、探究新知

1、猜想:比和分数、除法的关系相当密切,那么,在比中有没有类似的性质呢?如果有,请同学们猜想一下,可能会是怎样的? 汇报时,让学生说说猜想的根据。

2、验证:以小组为单位,讨论、验证一下刚才的猜想是否正确。学生汇报。

3、小结:经过同学们的验证,我们知道这个猜想是正确的,并且经过补充使它更完整了,在比中确实存在这种性质。板书课题:比的基本性质。

4、化简比。

老师:应用比的基本性质,我们可以把比化成最简单的整数比。出示例1的第(1)题。(1)“神舟”五号搭载了两面联合国旗,一面长15cm,宽10cm,(前面展示过),另一面长180cm,宽120cm。这两面联合国旗长和宽的最简单的整数比分别是多少?

让学生在练习本上写出一小一大两面联合国旗长和宽的比,15:10和180:120 提问:你怎样理解最简单的整数比这个概念?

学生讨论,指名回答,达成共识,最简单的整数比必须是一个比,它的前项和后项都是整数,而且前项和后项应该是互质数。

让学生自己尝试把这两个比化成最简单的整数比,然后集体订正答案。15:10=(15÷5):(10÷5)=3:2 180:120=(180÷60):(120÷60)=3:2 提醒学生注意两个比化简的结果,并让学生说说结果相同,说明了什么?(说明两面国旗大小不同,形状相同。)

出示例1的第(2)题。

(2)把下面各比化成最简单的整数比。1/6:2/9 0.75:2 让学生独立试做,教师巡视指导,请两名学生在黑板上板演。师生共同讲评。

1/6:2/9 =(1/6×18):(2/9×18)=3:4 提问:为什么要乘18?可能会有学生想到不同方法,教师应给予肯定。0.75:2=(0.75×100):(2×100)=75:200=3:8或(0.75×4):(2×4)=3:8 老师强调:不管选择哪种方法,最后的结果都应该是一个最简单的整数比,而不是一个数。

5、反馈练习。

(1)完成教材第46页的“做一做”,集体订正。在校对、交流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对化简比的方法进行小结。

(2)完成教材第48页练习十一的第4—6题。

三、巩固提高

1、把下面各比化成最简单的整数比。24:28 51:17 1/4:2/3 1:1.2 4/5:4/7 3:3/4 0.4:0.5 2:0.2

2、改错。

(1)0.48:0.6化简后是0.8。(2)21:12化简后是21:12。(3)1:0.4化简后是2/5。

3、有一个两位数,十位上的数和个位上的数的比是2:3。十位上的数加上2,就和个位上的数相等。这个两位数是多少?

四、课堂小结

学完这节课,我们知道了比的基本性质: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比值不变。我们还能够根据比的基本性质,熟练地把比化成最简单的整数比。

五、作业: 练习十一第4、5题

教学反思:

10.菱形性质的运用 篇十

例1 (2008年·宜宾)如图1,菱形ABCD中,E、F分别是BC、CD上的点,且BE=DF.求证:AE=AF.

解析:由“菱形的四条边都相等”可知AB=AD.由“菱形对角相等”可得∠B=∠D.再由已知BE=DF,运用SAS可判定△ABE≌△ADF.从而可证明AE=AF.

点评:解本题主要运用了菱形的四条边都相等和对角相等的性质,并结合全等三角形来证明线段相等.也可连接AC,由SAS证△AEC≌△AFC.

例2 (2008年·广州)如图2,在菱形ABCD中,∠DAB=60°.过点C作CE⊥AC,且与AB的延长线交于点E.求证:AD=CE.

解析:由于AC为菱形的对角线,可知∠CAB=∠DAC=30°.因为CE⊥AC,所以∠E=60°.由AD∥BC,可知∠CBE=∠DAB=60°=∠E,所以BC=CE.再由AD=BC,从而可得AD=CE.

点评:本题还可连接BD,由BD⊥AC知BD∥CE.易知四边形BDCE为平行四边形.AD=BD=CE.

例3 (2007年·嘉兴)如图3所示,在菱形ABCD中,不一定成立的是( ).

A. 四边形ABCD是平行四边形

B. AC⊥BD

C. △ABD是等边三角形

D. ∠CAB=∠CAD

解析:由菱形的定义,可知菱形也是平行四边形,故选项A是对的.由“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可知选项B是正确的.由“菱形的对角线平分一组对角”,可知选项D也是正确的.由“菱形的四条边都相等”可知, △ABD是等腰三角形,但对角线BD与菱形的四条边不一定相等,因此△ABD不一定是等边三角形.只有当BD与菱形的边相等时, △ABD才是等边三角形.因此,选项C不一定成立.

点评:本题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地将“文字语言”(定义、性质等)结合具体的图形转化为“几何语言”.

例4 如图4,菱形ABCD的周长为40,点 O是两条对角线AC、BD的交点,且AC∶BD=3∶4.求AC和BD的长.

解析:由“菱形的四条边都相等”,可知AB=1/4×40=10.根据“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平分”,可得∠AOB=90°,OA=1/2AC, OB=1/2BD.因AC∶BD=3∶4,所以有OA∶OB=3∶4.不妨设OA=3x,则OB=4x.在

Rt△OAB中,由勾股定理,可知OA2+OB2=AB2,即(3x)2+(4x)2=102,解得x=2.因此OA=3x=6, OB=4x=8,所以AC=2OA=12,BD=2OB=16.

点评:求菱形的边长或对角线长的问题,都是利用菱形的性质,在由边长和两条对角线的一半组成的直角三角形中,运用直角三角形的性质(如30°角所对的边长是斜边长的一半)或勾股定理求解的.

例5 (2008年·大连)如图5,菱形ABCD和菱形QMNP中,∠NMQ =∠ABC,点M是菱形ABCD的对角线AC、BD的交点, MN交AD于点F,MQ交AB于点E.试探究ME与 MF有何关系.请说明你的理由.

解析: ME= MF.理由如下.

过点M分别作MH⊥AB于点H,MR⊥AD于点R.如图6.

由“菱形的对角线平分一组对角”,可知点M在∠BAD的平分线上.又因为MH⊥AB, MR⊥AD,可得MH=MR.又∠HME+∠EMR=∠HMR=∠ABC(想想为什么),∠RMF+∠EMR=∠NMQ=∠ABC,所以∠HME=∠RMF.根据ASA可判定△HME≌△RMF,所以ME=MF.

点评:本题是一道结论探究题,运用了“角平分线上的点到这个角两边的距离相等”等相关知识,是一道综合性较强的好题.

菱形的性质较多.在解题中,要根据解题的需要, 选用菱形的相关性质.另外,要注意菱形对角线与等腰三角形、直角三角形的紧密联系.

11.工商管理的性质 篇十一

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分别是资本市场和税收征管领域两个重大命题,且两者相互影响。一方面,盈余管理在调节会计收益的同时可能引起应税收益的变动,从而影响所得税成本;另一方面,所得税成本又会反过来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使公司产生了以避税为目标的盈余管理。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公司股权性质对公司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已有研究发现,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相比,国有控股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小,且承担的所得税负担更大。因此,在已有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研究的基础上引入对股权性质差异的考察,将是一项有价值的探讨。

二、文献综述

Beauty、Harris(1999)检验了所有权性质对公司行为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并得出非国有企业会进行更激进的纳税筹划的结论。雷光勇(2006)以近200家上市公司成功配股前一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国有控股公司为达到配股要求而进行的盈余操纵程度较小。高燕(2008)以沪深两所上市公司2004~2006年数据为样本研究,最终控制人为民营身份时,公司操纵盈余的幅度更为明显。但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更大。吴联生(2009)以A股上市公司1998~2006年数据为样本,研究表明,国有股份占比越高的公司,其承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也越高。谢香兵(2010)发现,2008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法颁布后,预期税率降低的非国有控股公司存在显著的利润推迟行为,而国有控股公司则不明显。彭韶兵、王伟(2011)通过对A股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私有制上市公司避税较国有上市公司更为强烈。

三、研究设计

1. 研究假设。

假设1: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倾向于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

假设2:股权性质会对公司在盈余管理时的避税行为产生影响,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的避税行为,在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加明显。

2. 主回归模型。

(1)模型建立。为了检验以上两个假设,我们构建了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回归模型,通过考察操纵性应计利润与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关系,以期考察公司是否普遍存在选择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的盈余管理方式,从而尽可能地避免盈余管理行为新增额外的所得税成本的行为。此外,我们还加入股权性质变量及其与操纵性应计利润的交互变量,进一步考察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在利用非应税项目避税方面是否存在差异。

式(1)中:DBTD为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用来衡量公司盈余管理中非应税项目的操纵幅度;DTACC为操纵性应计利润,用来衡量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STATE为股权性质虚拟变量,国有控股公司取1,否则取0;DTACC×STATE为操纵性应计利润与股权性质的交互变量。

值得说明的是,依据王克敏等(2009)的研究,本文对股权性质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属性进行分类,将实际控制人为国家或者国有法人的公司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而将属于其他情形的公司认定为非国有控股公司。

此外,我们还借鉴国内外学者们的研究,在该模型中加入了资产负债率、审计师性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规模、所属行业和所属年度作为控制变量。

(2)非应税项目操纵幅度的测算。主回归模型中的因变量为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为了得到该变量值,需要首先计算公司总的非应税项目损益(包括正常的非应税项目损益与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这可用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减去应纳税所得额而得。税前会计利润总额数据可以直接从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而大多数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数据并未公诸于众,因此只能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估计。

上市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可通过下式来估计上市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上式,究竟是采用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直接算出集团应纳税所得总额,还是采用个别财务报表数据分别计算母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求和,存在一定争议。鉴于企业集团并非纳税主体,合并报表也并非个别报表的简单加总,因此采用合并报表推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并无实际意义。然而,多数上市公司并未公布子公司的所得税费用等数据,我们难以推算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仅计算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叶康涛(2006)对研究样本的数据检验表明,上市公司合并会计盈余与母公司会计盈余之间并不存在重大差异,采用母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数据,并不会使研究结果产生严重误差。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用母公司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减去通过式(2)求得的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得到母公司的非应税项目损益:

在求得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将其进一步分解为正常损益与操纵性损益两部分。借鉴Jones模型分离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原理,我们采用如下回归模型对母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进行拟合,将分行业、分年度回归得到的残差视为母公司的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

式(4)中:BTD为非应税项目损益;PERREV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额;TOTALREV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IN-TEREST为利息费用;FIX为固定资产;INTANGIBLE为无形资产;AR为应收账款;INVENTORY为存货;HFS为交易性金融资产;AFS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HTM为持有至到期投资;LEI为长期股权投资;RETURN为投资收益;ESTIMATE为预计负债;ADVANCE为预收账款。

(3)盈余管理幅度的测算。主回归模型中的另外一个重要变量是操纵性应计利润。本文选择分行业、分年度横截面回归修正Jones模型估算操纵性应计利润,并将其作为盈余管理幅度的衡量指标。

式(5)中:TACC/ASSET为总体应计利润与总资产之比;l/ASSET为期初资产的倒数;REVARC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额-应收账款变化额)/期初资产;FIX为固定资产/期初资产。

对于模型中的总体应计利润,可以通过现金流方法或通过资产负债表方法计算。对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表明,相对于现金流方法而言,通过资产负债表方法计算而得的总体应计利润能更加准确地衡量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叶康涛,2006)。为此,我们选择通过资产负债表方法,采用下式来测算总体应计利润:

式(6)中:TACC为公司总体应计利润;△ASSET为公司期末资产减去期初资产的变化额;△CURRENCY为公司期末货币资金减去期初货币资产的变化额;△DEBT为公司期末负债减去期初负债的变化额。

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得到稳健的研究结果,我们选取了较为宽广的时间跨度,以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2001~2010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分析样本。所需数据来自万得资讯(WIND)与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CSMAR),财务报告相关数据均采用上市公司母公司报表数据。我们还对样本数据做了如下处理:(1)删除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税率数据缺失的公司;(2)删除当期所得税为零或为负的公司;(3)删除当期亏损或税前盈余弥补前期亏损的公司;(4)删除当期变量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共得到4 978个观测值。我们主要运用SAS、SPSS和EX-CEL等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相关处理分析。

四、实证分析

1. 描述性统计。

样本描述性统计情况详见表2。从描述性统计来看,标准化的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均值为-0.004 1,表明从整体来看操纵后的会计利润仍低于应纳税所得额,这符合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较会计准则更为严格的理论;但是,标准化的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的最大值达到0.470 6,即操纵后的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非应税项目规避所得税的行为。操纵性应计利润均值为0.024 1,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进行了向上的盈余管理,做高利润。资产负债率的均值为0.400 1,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有将近一半来自负债;最大值为0.882 9,最小值仅为0.003 3,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杠杆的利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最大值为95.950 0,最小值为8.120 0,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差异较大。

2. 相关性分析。

表3列示了主要变量的相关矩阵。该相关矩阵显示,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与操纵性应计利润呈现出高度的正向相关性,且通过了1%置信水平的假设检验,这初步表明公司有可能选择了非应税项目操纵盈余,从而避免盈余管理新增额外的所得税成本。

注:*、**、***分别表示相关系数在10%、5%和1%置信水平上显著,下同。

3. 回归分析。

(1)总体样本回归结果。我们首先利用式(4)、式(5)分别对非应税项目损益与应计利润进行拟合,将回归得到的残差作为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与操纵性应计利润,代入式(1),得到主回归模型的实证结果(见表4)。

总体样本的回归结果显示,DTACC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与操纵性应计利润同向变动,这证明了本文假设1,即公司倾向于选择非应税项目操纵盈余,从而避免盈余管理新增额外的所得税成本。同时,DTACC的回归系数也说明公司每虚增1元的会计利润,只有大约1.5分能够避免支付所得税,可见公司采用该方法所能成功规避掉的所得税成本十分有限,这也与叶康涛(2006)得出的结论大体一致。但是,股权性质变量、操纵性应计利润与股权性质的交互变量却未通过显著水平检验。这可能是由于公司同时进行了向上盈余管理与向下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利润正负相抵造成的干扰。

于是,我们进一步按操纵性应计利润大于0与操纵性应计利润小于0的情况分别进行回归。当DTACC大于0时,DTACC的回归系数也为正,且在10%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在公司进行向上盈余管理时,具有较强的避税动机;DTACC与DTACC×STATE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操纵非应税项目以规避向上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行为,在非国有控股公司更为明显,这证明了本文假设2。当DTACC小于0时,DTACC、DTACC×STATE的回归系数均未通过显著水平检验,表明公司在进行向下盈余管理时,并无明显的避税动机,这与我们的理论预期是一致的。

此外,LIAB的系数在以上三个回归结果中均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财务杠杆越大的公司由于面临更严的监管与更强的做高利润动机,避税动机反而不强烈。BIG4也分别在1%与5%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四大”审计可能并不能有效限制公司的避税行为。FIRST的系数为正,且在全部样本和操纵性应计利润小于0的回归中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股权性质越集中的公司,在盈余管理时具有更强烈的避税动机。SIZE在10%与1%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大公司更擅于通过纳税筹划成功规避盈余管理可能产生的所得税成本。在略去汇报的行业与年度变量回归结果中,大部分行业虚拟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在制造业中各二级子行业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而在全部样本和操纵性应计利润小于0样本的回归中,2006年的年度虚拟变量都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在新旧准则过渡的最后一年里,上市公司有可能进行了明显的盈余管理行为。

(2)股权性质分类回归结果。通过以上对总体样本的回归,我们发现,非国有控股公司在进行向上盈余管理时,更倾向于选择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所得税成本。为了进一步验证这一结果,我们分别对国有控股公司和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向上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考察。

从表5按股权性质分类回归的结果来看,国有控股公司的DTACC的回归系数甚至为负,不过只在10%置信水平上显著。而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而言,DTACC的系数为正,且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非国有控股公司向上盈余管理幅度越大,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大,与总体样本的回归结果一致,均证明了本文假设2,即选择非应税项目操纵盈余,以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行为,在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加明显。

4. 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本文所得初步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我们对回归结果显著的操纵性应计利润大于0的情况进行了更细致的多角度的稳健性检验。

(1)运用带截距项的修正Jones模型回归。首先,我们采纳Kothari等(2005)的建议,在运用修正Jones模型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时加入截距项,并按照同样的方法将残差带入主回归模型进行回归。从表6列示的回归结果来看,DTACC的系数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DTACC×STATE的系数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为负,这都与前文回归分析实证结果保持一致,印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

(2)进行Winsorize缩尾处理后回归。为了避免极端值对本文研究可能造成的干扰,我们对连续变量数据在1%置信水平上进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并重新进行了回归,结果见表7。从进行Winsorize缩尾处理后的回归结果来看,DTACC的系数为正,DTACC×STATE的系数为负,并且都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这也与初步回归结果一致。

(3)考察企业会计准则(2006)实施后的情况。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在会计准则逐步向国际通行准则趋同的过程中,会计—税收差异逐渐扩大,显著地降低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叶康涛、刘行,2011)。现行会计准则一个重大的变化便是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别于以往不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应付税款法,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纳税影响法,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对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进行确认,这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现行会计准则在诸多交易与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做出了异于旧准则的规定,例如规定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等,这些规定变化也会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单独对现行会计准则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考察十分有必要。鉴于回归模型中需要用到上年数据,因此,我们将样本区间选择为2008~2010年。

从表8列示的回归结果来看,DTACC系数在10%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DTACC×STATE系数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为负,这也都与初步实证结果保持一致,说明在新准则实施后,本文的研究假设依然成立。

上述稳健性结论表明,本文的结论并没有随回归方法、数据处理和样本期间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即本文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五、研究结论

盈余管理在调增或调减会计收益的同时可能增加或减少应税收益,从而引起所得税成本的变化。由于盈余管理可能产生所得税成本,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必须考虑所得税成本。本文研究表明,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也会随之增大,也就是说,公司在盈余管理时,倾向于选择非应税项目操纵盈余,以避免盈余管理新增额外的所得税成本。但是,公司采用该种方法所能成功规避的所得税成本十分有限,在公司每虚增的1元会计利润中,只有大约1.5分能够成功避税。

股权性质会对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行为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公司进行向上盈余管理时。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国有控股公司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面临“利税合一”的状况、以利润总额为考核目标、受到更多的管制且缺乏人格化主体。这些特征导致国有控股公司在向上盈余管理时的避税动机相对较弱。即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的以规避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行为,在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加明显。

摘要:本文以沪深两市20012010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分析样本,在对全样本回归分析的基础上,按股权性质分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操纵性非应税项目损益也随之增大;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向上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行为,在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加明显。最后,基于研究结论,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部门、投资者、税务部门以及政策制定者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制造业,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股权性质,非应税项目

参考文献

[1] .薄仙慧,吴联生.国有控股与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盈余管理视角.经济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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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小悦,肖星,过晓艳.配股权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经济研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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