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24-11-01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精选8篇)

1.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篇一

黑土地上的金种子--记内蒙古大民种业集团董事长王大民

敢闯,闯出一片天 王大民董事长1967年出生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居力很乡红心村,在贫穷和落后的困境中长大.1985年,中学刚毕业的王大民,凭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先后投资7000元建成全乡面积最大的蔬菜大棚,由于技术不过关,加之当年恶劣的`天气,此番终究失败了.面对失败,他没有气馁,1987年,他带着400元踏上了去吉林购种学技术的旅途.那年春天,他在全乡首次采用覆膜新技术,试种了1公顷(15亩)优良甜瓜新品种“黄金时代”.入秋,甜瓜每667米2产4000多公斤,共收入1多元,在当地引起轰动.

作 者:毕静 作者单位:刊 名:农村百事通英文刊名:NONGCUN BAISHITONG年,卷(期):2000“”(6)分类号:关键词:

2.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篇二

一、抓住时机、把握机遇, 建立全新的种子质量管理机构

2003年7月, 建平县种子管理站正式从原种子公司剥离出来, 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 调整了编制, 配备了八名工作人员, 作为公益性事业安排专项经费, 将种子质量管理机构调整到位, 确保了建平县种子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 进行目标岗位考核, 坚决禁止参与种子生产和经营, 尽职尽责搞好种子管理工作。

二、狠抓全面质量监督, 实施全程质量监控

种子管理站在成立之初, 便积极筹措资金, 建立了种子检验室, 装备了检验仪器和设备, 能对种子的四项硬性指标, 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站里制定了统一的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有计划地对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 组织田间和实验室的抽样检验工作, 切实加强对生产用种质量的控制, 及时对不合格种子提出处理意见, 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和基地按《种子法》规定, 进行必要的处罚, 使质量监督工作做到规范有序。为确保种子企业生产、供应的种子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 在每年春天, 站里针对建平县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 采取拉网式的检查, 不定期的抽检方式, 足迹遍布全县的各个经营网点, 抽取了50余个品种350份样品, 强化了对企业种子质量控制, 监督种子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 确保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达到国家种用标准要求, 杜绝了种子事故的发生, 为县里的农业生产提供了安全保障。另外对在建平县制种的单位和企业, 实行申报备案制, 从播种到收获, 进行全程质量监督, 对达不到国家种用标准的, 坚决予以报废处理, 按照规范化管理的程序进行制种, 保证了所繁种子的质量。

三、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

为提高广大种子经营业户的业务水平, 站里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 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种子新技术应用学习培训班, 使广大经营户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能够做到依法经营。同时在春季种子质量检查工作中发放种子法规宣传图板、条例300余份, 并公布了市县两级种子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群众, 并建立了种子质量信访制度, 及时调解和处理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纠纷。

四、积极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 推进种子生产经营的有序竞争

3.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篇三

【关键词】种子检验 种子检验室 建设 管理

我县地域辽阔,各不同海拔地域适应各种农作物种植,在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农业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实施科技创新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种子经营单位,大量引进外地种子,给当地种子管理检验机构工作增加压力和挑战。

一、种子检验室的建设

1.种子检验室的设置

检验室应具有科学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检测手段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的种子检验室能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所检验的种子能迅速取得可靠和准确的检验结果。

种子检验室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只要各种测定室的布置和装设合理,便可保证在有限面积区域内有最大限度的工作区,检验室一般可分为:1、办公室;2、样品接收室、天平室、档案资料室;3、发芽工作室、人工气候室;4、纯度鉴定、净度分析室和生活力测定室;5、包衣种子检验室;6、低温样品贮藏室。

2.水电及环境条件的要求

检验室在设计建造时,应考虑要有稳定的电源供应;采光、温湿度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需的技术条件,通风好,供水正常,设有排污管道系统,周围环境无污染因素。检验室还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和辅助设施。仪器设备布局既便于操作又便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二、种子检验室的管理

1.日常检验工作管理

根据检验任务明确检验人员的职能与职责,确定工作范围、科学合理地建立完善检验工作程序。制定和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方面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以确保检验工作有序进行。

2.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2.1检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检验规程的要求,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前要经过校验和检查,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应使所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处于良好性能状态,保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2.2检验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验收、调试、说明书、仪器检定情况及使用维修记录。

2.3仪器使用、保管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计量器具应持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

3.样品管理

3.1检验人员在接收样品时应检查标签是否完好,重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样品的封缄情况等,并对样品进行登记编号。

3.2样品分析检测结束后,及时将余样送样品保管室,在低温低湿条件下,保存至该作物收获后一个月,以备复查。

3.3样品应由专人保管,保留的样品排列有序、妥善保管。为防止样品发生混淆,应有规范化的认别标记。

4.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4.1原始记录是检验结果的纪实,检验人员要用档案笔按规定的格试、文字、术语及法定计量单位认真填写,不允许重新抄写、涂改、更改和删减。数据如因写错需要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划一横杠以示无效,然后在更改处上方写出正确的数据。检测完成后,原始记录应归档保存。

4.2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4.2.1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应按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准确、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和要求。

4.2.2技术资料档案的保管范围: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政策法规、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检验规程、仪器设备档案、各类原始数据记录、检验报告、技术培训和考核记录等技术档案。

4.2.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内容真实,字迹工整。

4.2.4属于保密的检验资料不能外借,也不能将数据泄露出去。

4.2.5过期的技术档案要定期清理,经有关人员检查批准并登记后,由专人负责销毁。

三、种子检验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1.保证种子质量,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通过检验可以有效把住种子质量关,使农民用上优良品种的优质种子,再加上采用合理科学的栽培技术,可达到优质高产目的。

2.防止伪劣种子流通,保护群众利益

近年有少数不法分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贩卖伪劣种子,从中牟取暴利,坑害农民群众,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因此,只有严格执行种子管理、执行种子检验制度和种子真实标签制度,才能防止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

3.保证种子贮藏、运输的安全

种子是有生命的有機体,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生理生化活动,种子水分必须控制在安全水分以内,才能安全贮藏。通过种子检验、掌握种子水分、杂质等情况后,就可根据贮藏地点和仓库条件,或运输途径和目的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按照科学安全贮藏运输的要求和检验结果作出判断,确保种子贮藏运输的安全。

4.防止病虫害杂草的传播

通过严格的种子检验和种子检疫,一是发现种子苗木带有检疫对象,应立即停止使用调运。如带有一般非危害性的病虫和杂草,须经适当的处理后,再允许调入,这样就能防止病虫和杂草传播。

5.监督作用

种子检验是种子质量宏观控制的主要形成,通过对种子的监督抽查,质量评价等形式实现行政监督的目的,监督种子生产流通领域的种子质量状况,以便达到及时打击假劣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把假劣种子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调解种子纠纷的重要依据

检验机构出具的种子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种子贸易活动中判定质量优劣的依据,对及时调解种子纠纷有重要作用。

四、结论

1.农业生产中最大的威胁之一是播下的种子没有生产潜力,不能使所希望的栽培品种获得丰收。开展种子检验工作是为了在播种前评定种子质量,将这种威胁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也就是说,种子检验是通过对品种的真实性和纯度、净度、发芽率、生活力、活力种子健康水份千粒重等项目进行检验和测定,评定种子的种用价值,以指导农业生产、商品交换和经济贸易活动,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其最终目的就是选用高质量的种子播种,杜绝或减少因种子质量所造成的缺苗减产的危险,减少盲目性和冒险性,控制有害杂草的蔓延和危害,充分发挥栽培品种的丰产特性,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检验为农业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商品种子贸易流通,种子质量纠纷解决等活动提供了多方位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同时,种子检验又是种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种子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质量第一”已成为种子产业发展重要指导方针,“质量至上”已成为广大农民群众选购种子的重要因素。作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种子检验,日益受到重视。当前我县种子管理工作非常严峻、艰难,而种子检验是种子管理分不开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提出建立加强种子检验室和开展种子检验工作是为了增加农民群众收入,维护农村稳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发展而发挥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学习读本.

4.种子管理站年终工作总结 篇四

XX年我县的种子管理工作,在农业局的领导和重视下,严格按照市种子管理站对种子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XX年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农发〔XX〕779号)精神,认真开展了种子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种子生产、试验示范及日常管理,全县生产展示试验品种共44个,其中水稻品种26个,玉米品种18个。生产展示试验项目涉及经销商4个,聘请技术人员7个。生产展示试验地点落实在龙沙、大歇、王场、马武、南宾等乡镇,面积65亩,涉及农户24户。二是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对种子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开展了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在整个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出动车辆29 辆(次),执法人员近115人次,检查种子经营门市、摊点近225个(次),立案3件,结案3件,共查获并没收未认(审)定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 108.5公斤,劣质种子17公斤,零散两杂种子27.25公斤,没收包装不规范种子17.5公斤。对种子经营不规范的摊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5份,罚款23000元。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地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了我县种子市场,切实保护了广大农户利益。在此,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XX年种子管理工作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为主要任务,为了切实搞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根据《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转发XX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农发〔XX〕69号)精神,我县积极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农业局成立了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向炳成任组长,分管领导邓爱荣任副组长,种子管理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环站、农技站、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协调,下设办公室在种子管理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全面负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等日常工作。二是落实了具体工作人员6名,配备宣传检查专用车1辆,从资金、车辆、人员、设备上保证“四到位”。三是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任务和细化责任,确保了此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结合我县实际,利用集镇赶场、广播电视、宣传车流动宣传的方式,对南宾、下路、悦崃、桥头、西沱、王场、黎场、沿溪等20个乡镇重点场镇,认真开展了《种子法》、《重庆市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种子基本知识和真假识别等内容的宣传指导。3月9日我们组织执法人员、农业科技人员到王场镇向农民宣传识别假劣农资的方法,介绍种子的栽培技术和XX年的重庆市主推“两杂”良种,发放《农民购种七大注意事项》XX余份,印发种子栽培技术资料1500份,整个活动,自始至终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肯定。同时还结合春耕春播,现场对比、讲解经国家或重庆市认(审)定的两杂种子、收缴的伪劣两杂种子,使各乡(镇)分管农业领导、农培中心主任以及部分农民明白了如何识别和购买“两杂”良种。自行动开展以来,共发放宣传资料4100份,受宣、指导咨询农民18000多人次。3月15日在县城休闲广场开展农资打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未审(认)定种子、劣杂种子的识别方法。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种子质量安全有了全新的认识,提高了农民群众辨别种子真假的能力,树立了种子安全维权观念。

(三)控制源头,保证质量。

我们组织全县的10个批发商先后召开了3次会议,就种子法规作了宣传,要求种子批发商严格按照种子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购和经销 “两杂”良种,所购的种子必须到执法大队登记备案,杜绝未审(认)定、假劣等种子,从源头上保证种子的质量。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批发商的种子仓库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种子进行依法处理。

(四)全面检查,不留隐患。

在对全县的重点场镇和重点区域的种子市场检查的同时,对周边交界的沿溪、沙子、临溪场镇也纳入了重点检查范围,尽量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行动重点放在未审先推、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不出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行为上。

(五)严肃纪律,依法行政。

执法大队共有6名执法人员,认真执行了农业执法人员“六要六禁止”和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没有出现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等违纪违规行为,为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在办案中,严守秘密,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了依法行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子串种现象多。少数经营户从本县以外的重庆市内其它区县的批发商中调购的“两杂”种子,既不到种子管理站备案,也不具有该批种子的原始植物检疫证书和质检证,给质量监管增加难度。

(二)无照经营现象存在。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少部分专门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标签标识难规范。市场上的“两杂”品种多,同一品种的标签包装有好几个,有的将审定编 号印制在包装物内,给种子执法工作增加难度。

(四)种子法规明确有禁止行为,但没有设定处罚额度。

(五)售种凭证样不统一。

(六)工作经费匮乏,制约了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打算

半年来,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某些方面也小有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还有一些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和规范。今后,我们在种子管理工作中,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和农民工”的宗旨,继续做好种子试验示范管理和种子生产管理,加强种子法规宣传,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种子经营销售市场,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利益,力争做到上级满意,群众满意。

四、建议

我们诚心希望市站领导和同志们常到我县指导工作;建议市站将武陵山区“两杂”种子区域试验工作安排部分在我县实施,增进我县与上级业务部门的联系。

5.种子管理站2006年工作计划 篇五

种子管理站二00六年工作计划

二00五年***种子管理站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正确领导下,我站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结合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我区农村工作会议的若干精神。立足更好的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真本文来源自正

让农民得到实惠,瞄准农业发展需要,针对农民反应强烈和关心的有关种子服务的热点、难点问题。搞好新品种实验示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加强种子质量监控,确保广大农户用上放心种子,更好的发挥种子科技进步的龙头作用,努力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学习,提高全站同志们的凝聚力和综合素质。

我站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全局,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认真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学习《中共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一与时俱进的重大决策,是新阶段“三农”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升华和发展。

二、围绕着二00六年作为“标签管理年”活动,加强对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开好各种会议和法规培训班,通过有效的宣传,使经营企业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创建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良好局面。

2、今年3—5月份我站将开展几次“拉网式”的种子市场执法检查,针对目前种子标签存在随意性、不真实性、夸大性和虚假性的问题。认真检查种子包装是否规范,种子标签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把标签管理工作做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贯穿全年管理工作的始终。

3、在巩固品种专项治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以标签、标识为突破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权假冒、无证生产经营、虚假宣传、未审先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的标签管理,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三、抓好新品种实验和推广品种的丰产示范工作,加快我区农作物品种的更新换代。针对我区种植业现状,我们分别在**省蔬菜花卉研究所、**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引进多个适合我区栽培的蔬菜品种

31、玉米展示新品种25个,总计46。

1、验蔬菜新品种其中,水黄瓜15旱黄瓜6个、番茄5个、金丝搅瓜2个、香菜2个。

2、推广品种(黄瓜珍棚一号)1个,从2005年黄瓜试验品种中选出,群众反映好,经济效益高。主要特点:抗逆性强、品质口感好、瓜条顺直、丰产性高、结回头瓜。2005年春天试验后,菜农主动寻找此品种。所以,2006年在长流王永胜、江南吴少田等6户共推广16亩左右。这个品种是一个水黄瓜更新换代的最佳品种,2007年准备在全区大规模推广。

3、以上品种我们在**、**、**共设立试验点8个。

我们将继续在农业局的带领下,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社会进步,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真正做成农民兄弟的民心工程,希望工程而努力奋斗!

6.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2005年08月11日 08:53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89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违反消防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设立消防监督机构的铁路、民航,负责铁路线和站(场)区的监督管理;其它单位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各级政府、大型厂矿企业、易燃易爆的重点单位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第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建立由法人代表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并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大型厂矿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一般单位应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各车间、班组、重点部位应指定消防安全员。

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依照消防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宣传、检查、监督管理和草拟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对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权越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八条 对在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夜勤、木工、电工、油漆工、电焊工、仓库保管员等要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有关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工矿企业、物资仓库、基建工地、公共场所等,必须建立值班、值宿、人员管理、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防火安全制度;重点单位、部位必须设防火安全标志。第十条 城镇规化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消防设施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进行增设或技术改造。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城镇总体规划时,应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企业制订总体规划时,必须有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力量扑救,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三条 参加了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应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员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不包括磨损费),以及保险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

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入防火档案。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第十七条 在生产、使用、维修、焊割、储存、经营、销售、运输、试验,以及烧荒中,必须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禁火区或林区、草场的禁火期内,禁止吸烟、上坟烧纸。确需在以上地区用火的,必须经防火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场院等禁火区域内以及处在防火期的林区、苇区、草场,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民用建筑的设计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不按防火规范进行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将有关消防部分的建筑设计图纸,在报送基建主管部门的同时,送同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设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前的验线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施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原图纸的防火设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凡消防设施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搭盖工棚或临时建筑,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严重影响的要求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 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不得违章增设座位,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通道。第二十六条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建筑物和堆场,凡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设计的,必须按规范逐步整改;凡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后设计的,必须按规定期限整改。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数据写在说明书上,对其产品负责。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或涂料。

第二十八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对产品必须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并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销、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乘车、船、飞机或进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销、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工商部门方可发给营业执照。严禁生产、经销、维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改装消火栓,以及损坏其它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工具。

严禁将公用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四条 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发生火灾隐瞒不报。

第三十五条 在灭火的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油、通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力量和车辆装备,被调用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不准阻碍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不准扰乱火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和火因调查时,被检查和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

接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整改。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执行的,或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停产或予以查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单位、集体、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企业单位的奖励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有关责任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谎报火警,制造混乱的;

(二)阻碍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或在消防监督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时,有意隐匿实情的;

(三)违反防火、防爆安会规定,生产、经销、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四)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指出不改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船、飞机或进入公共场所,经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指出不改的;

(六)故意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有关责任者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未经批准在禁火区或林区、草场的禁火期内吸烟、用火或上坟烧纸的;

(二)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三)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有关责任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除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外,同时赔偿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造成火灾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还应依法赔偿受灾单位或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又不加纠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本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处罚外,并按火灾损失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对单位进行罚款。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应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 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五十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人的处罚运用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7.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篇七

一、严格规范马铃薯种子的生产经营

随着我区农业产业化的逐步升级和种植结构的逐年调整, 我区的马铃薯向脱毒化、商品化、加工化、主粮化逐年升级。品种基本以陇薯系列、青薯系列、冀张薯系列、克星系列的10 多个品种为主, 却基本由政府主导生产和销售, 故品种优良而稳定。种植面积宜逐年趋稳, 每年在100 万亩左右, 占全区200 万亩耕地面积的二分之一, 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第一大产业作物。为使这一来之不易的大产业健康发展, 区上适时提出了马铃薯脱毒种薯短期内实现全覆盖的奋斗目标。为此种子管理站在多年的摸索实践中为脱毒种薯的生产发展逐步制定出了一条“原种级以上生产经营企业化, 一级种以下生产经营商品化”的基本思路和管理原则。具体运用分为两层式管理。第一层是原种级以上的种薯生产经营必须由专业化的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必须取得甘肃省农牧厅核发的原原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生产的种薯必须符合三个生产条件, 既无菌温控室培养基础苗、温棚网室生产原原种、高山隔离区生产原种, 否则一概为不合格种子, 种子管理站不予认可。凡经种子管理站认定为合格的这三级种子, 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层是一级种以下级别的种薯不再由种薯企业生产, 不再作为政府补贴对象, 由合作社、种植大户以及广大农户自行推广种植, 宜种则种、宜商则商, 由市场和农户自行决定。这种二层式管理办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只补贴原种级以上的种子, 能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在刀刃上, 提高了政府对企业的管控能力;企业只生产高级别种子, 能把有限的资源集中用在核心基础上, 使品种质量有保证, 提高了企业的生存竞争能力;农户能用到价廉质优适种的种子, 真正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收入和种植效益。目前安定区的爱兰、凯凯、百泉、农夫薯园等种薯企业每年能生产10 多个品种的5 亿粒以上原原种和上万吨的原种, 基本实现了全区马铃薯种植原种50%以上的覆盖率和一级种80%以上的覆盖率, 真正实现了马铃薯良种的全覆盖。

二、盯紧玉米种子的市场经营

随着农技旱农项目和畜牧畜草产业的加快推广, 安定区的玉米种植逐步向高秆化、密植化、高产化、饲料化转变。品种主要以我省的敦煌种业、五谷种业、金穗种业、富农种业、金凯种业、玉源种业、垦玉种业等十多家公司委托销售的早、中熟品种为主, 有50 多个品种, 完全由市场主导, 故品种良莠不齐、相似的多、优秀的少。种植面积宜逐年增加, 2015 年达40万亩左右, 已成为安定区的第二大产业作物。小麦及豆、谷等杂粮面积历年趋减, 品种主要以农户自留的传统品种为主, 基本由农户主导, 故品种单一而稳定, 种植面积不足40 万亩。蔬菜多年来以甘蓝和芹菜为主, 品种开始向特色化、新奇化转变。主要由北京、河北、山东等外省甚至一些国外的种子企业生产并委托销售, 品种多达上百个, 故品种杂乱无章、雷同的多、创新的少, 面积稳中有升, 2015 年接近13 万亩。

因此, 种子管理站将玉米种子的市场监管作为种子市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同时兼顾蔬菜种子的监管和治理。在这两块种子市场上还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品种表现为多、乱、杂, 而且替换特别快, 每年新旧替换的有10 多个以上。二是门店表现出小、乱、隐, 并且新增非常快, 每年要增加10 多家左右。这些每年新增的门店许多不经过我单位的登记和备案, 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 有的连工商登记都没有就开始经营。为此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抓品种的清理整顿。凡是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 特别是既无国审, 也无省审, 更无相临省份或相近气候省份审定的品种以及无包衣或者大散包装的种子予以坚决地没收销毁。对无品种登记号, 包装不合规范的小包装蔬菜种子也予坚决地没收销毁。二是抓门店的清理整顿。每年从春节开始, 对全区种子经营门店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清理。对不管有无种子营业执照, 凡在百货、食品等不符合种子经营场所的种子经营户予以坚决的取缔和清理;对在农药、化肥等符合种子经营场所, 但没有种子营业执照的门店, 限期到当地工商所办理种子营业执照;对有种子营业执照且场所符合种子经营的, 予以新的登记备案。根据上述管理思路和原则, 管理站已从2012 年开始, 已连续四年对玉米和蔬菜种子进行整治的同时, 重点在春季时期对全区主要乡镇的种子经营的门店进行逐户登记备案。2015 年更是加大了对各种子经营门店的登记清理力度, 并结合工商、安检、植保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的全区农资市场综合执法检查, 从三月初对内官、符川、香泉、凤翔、团结、李家堡、巉口、鲁家沟、称钩、青岚、西巩、新集、葛家岔、宁远等19 个乡镇的种子经营门店进行了为期3 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 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是上门登记备案了有经营场所并有种子营业执照的87 家种子经营门店。

二是取缔了部分无证照经营的种子门店和流动商贩。四月中旬单位对本辖区的内官、符川等镇的30 多个蔬菜种子门店进行了检查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门店逐户发给了整改通知书, 同时对辖区内的益丰杂货店、志华商行、繁盛经营铺、刘家豁岘综合商店, 新世纪经营部、杨家批发部、西巩日杂经营部, 李永峰经营部等8 家既无证也不符合种子经营场所要求的种子门店依法进行了取缔。另外对各乡镇的20 多个种子流动商贩进行了取缔。

三是没收销毁了部分假劣侵权种子。对发现的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的种子如九单57、张单821 等下架销毁了80 多公斤, 没收销毁假冒伪劣的散包装先玉335 玉米籽55 公斤。

四是发放了经营整改通知书。对60 多家没有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及购销台账的店面发放了整改通知书。

五是对部分蔬菜种子进行了备案登记。向内官、符川、香泉等经销蔬菜种子的门店发放了《定西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登记表》, 完成了甘蓝、芹菜、包心白菜、辣椒等十多个非主要农作物50 多个品种的备案登记工作。

这些工作看似微不足道, 但却有效地打击了假冒伪劣种子的苗头, 净化了种子市场, 有力地促进了玉米和蔬菜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公正处理矛盾纠纷

每年单位要处理各种各样的种子纠纷三五起。今年调解了三起不当投诉。一是凤翔镇李家咀村一菜农在6 月24 日来我站投诉, 他从内官一门市部购买了4 罐西芹籽, 种了11 亩, 在6 月份出现大量抽苔现象, 疑是假种子。经过我站的同志与区园艺站专家到现场了解后发现, 系过早地于二三月份在温棚内育苗, 遇到春季低温春化所致。后经投诉者本人与有经验的菜农了解后, 肯定了我们的答复, 也终止了投诉。 二是内官镇永安村一农户在6 月30日来我站投诉, 称他从内官一种子门市部购买了一包科多8 号草玉米籽种了3 亩, 出苗后分叉特别多, 疑是假种子。我站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发现该品种确实分蘖多, 每株有6、7 个叉, 但在仔细研究该品种的说明和介绍后发现, 该品种明确注明是高分蘖性的饲草性玉米, 分叉多是其主要特性, 造成误会的原因是双方都没有认真研究品种的介绍和说明。经调解后双方平息了矛盾。三是团结镇庙川村的一农户在8 月2 日通过民生平台反映, 他从西巩镇的一老板处购买并被指导种植的100 亩藏柴胡出苗有问题, 疑是种子有问题。经我站和园艺站的技术人员到现场逐块逐地调查后, 发现缺苗严重的问题主要是种植机械的下籽管堵塞造成的空播断垄所致, 是种植问题, 不是种子问题。对于此调查结论, 投诉者当即表示心服口服。这些事例说明, 种子管理部门的公正处理能够有效保护种子产业和健康发展。

四、严厉查处不良种子

列举两例。一是通渭县马营镇西堡村的一农户于2015 年4 月16 日在定西市电子民生平台反映, 他从安定区某合作社购买了20 吨青薯9 号脱毒一级种, 拉回去投放给本村的农户后, 发现一半是烂薯, 他给该合作社的负责人反映后, 对方拒不承认。接到安定区民生办批转来的此投诉后, 单位技术员到现场逐户调查后发现情况确实如投诉一样, 这批种子的平均烂薯率在45.8%, 但这时许多购种农户已切籽下种, 损失已成定局。对此单位启动追责程序, 不仅让对方补偿了农户4 吨原种, 也给予了对方相应的处罚。二是某乡镇于4 月20 日反映, 今年该乡从某企业调购的7.58 吨新大坪原种投放到某村后烂薯特别严重, 反映给该企业后一直拖着不解决。经过我们对该村购买这批种薯的部分农户的现场调查后, 发现其烂薯率平均为58.9%, 种薯合格率仅为43.1%。在真实的数据面前, 企业不仅给这些农户补偿了烂掉的种薯, 同时还接受了我单位给予的处罚。这两起事例说明, 种子管理部门对假劣种子的依法处理是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五、积极推广良种、宣传法律法规

鉴于马铃薯、玉米、蔬菜等作物的品种的日新月异, 老百姓无法选择真实优良品种的现状, 单位工作人员在进行市场执法检查的同时, 也积极宣传各种优良品种, 特别是马铃薯和玉米优良品种。同时每年利用3.15 消费者宣传日和农资市场的综合整治, 加大宣传《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8.如何加强农村种子市场的管理 篇八

一是种子经营单位和人员数量多而杂,整体素质低。一些单位和个人把种子经营作为争取“财源”的途径,根本不顾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在既不懂技术又无检验、检测手段的条件下,盲目地搞起种子经营,如不用原种繁育一级良种、用商品粮做一级良种等乱繁种、乱收种现象严重,给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从业人员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仅占30%左右,农民、无业人员和从事其他小商品零售的人员居多。农业部门主导品种的推广较难,品种布局和售后服务基本无从开展。

二是滥用商品名,夸大宣传,误导农民。普通品种、老品种冠以耀眼的商品名;同一个品种不同的经营单位有不同的商品名,而审定名却印在背面某个不显眼的地方。

三是未审先推,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如以低价的大路货品种包装成高价的品种出售,以获取最大利润;以未审定品种包装成已审定的品种,避开品种审定关,躲过法律制裁,提早上市;直接销售未经审定品种。这些假种子和未审定品种对农民增收和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要鉴别种子的真实性,难度较大。

四是对育种家利益保护的不够,造成育种者利益受损,而经营者受益,农民受害。具体表现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不从育种家手里引原种繁育一级良种,而是用一级种子繁育或用农民产下的商品粮做种子低价销售,造成育种家利益受损,农民受害;育种家育成的品种,有的虽申请了国家新品种保护权,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保证。一些经销商不经授权违法经销国家保护品种,并以次充好,低价销售,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同时由于执法部门分工不明确,执法打击力度不够,造成种子侵权现象泛滥。

为了规范我国种子市场,保护育种者和农民利益,笔者吁请国家农业部尽快出台执行种子法实施细则,保护种子市场稳定和农民利益。

首先,出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保护育种家育出的品种不受侵害。对于育种家育出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要根据品种成果水平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种子经营企业必须从育种家手里引进原种或杂交种亲本,方可繁育一级良种或杂交种,否则视为劣质种或假种子。这样即能保证品种纯度和优良品种(包括杂交种)种性,又能保护农民利益。

其次,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经销商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对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不予审核、颁证。严防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种子上市,杜绝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对于把没审定的乙品种,换成已审定的甲品种在市场上经销,要按经销假种子依法给予重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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