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厕管理制度

2024-09-26

农村公厕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农村公厕管理制度 篇一

公厕管理规范加强环卫公厕基础设施建设:

东胜区新闻中心记者张娜报道:

针对东胜城区旱厕居多,水厕数量严重不足、档次不高,国家标准相差甚远的现状,区环卫局立足东胜实际,全面实施了旱厕改水厕工程,并对城区内所有公厕内部设施进行了合理升级,使城市公厕服务功能得到了全面提升。

由于公厕建设用地难、选址难、改造基础条件薄弱,且大多地段无自来水和污水管网以及城市拆迁力度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东胜区环卫局在具体工作中采取了“蹲点”式现场办公的方法,现场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过三年多的努力,从2007年至今,共新建改造水厕近250座,使东胜城区水厕数量达到近300座,同时,设置移动公厕30座,公厕指示牌300个。

据了解,目前东胜区公厕大多已达到二类标准,且全部免费向公众开放,并设有醒目指示牌和标志牌。同时还配有环卫管理休息用房等必要工作场所,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公厕内座便器、蹲位干净整洁,管道畅通,无明显异味;采光、照明、通风和洗手容器等设备完好,新增加有防蝇、防蚊和除臭等设施。

市民杨娜:“咱们东胜的公益设施在不断地完善中,尤其城区的公厕又干净又整洁,不仅保持了城市的环境卫生,也方便了我们老百姓的生活。”

2.农村公厕管理制度 篇二

研讨会上,城市管理与科技杂志社编委、北京环卫科研所吴文伟教授,华中科技大学陈朱蕾教授和北京世纪国瑞技术有限公司总监孙再冉专家,分别就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粪便处理的科技态势、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解决方案,进行了主题演讲。来自上海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青岛市市政公用研究院、潍坊市奎文区环卫处、北京环卫集团等单位进行了实例经验分享。在互动环节,枣庄市城管局就公厕设计、城乡环卫一体化等热点进行了观点碰撞。

据介绍,山东省已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并于2015年底通过了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首批验收,全省132个县(市、区) 生活垃圾治理全部达标,提前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山东省是全国较早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省份之一。全省农村保洁员拥有率98%,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拥有率99%,农村垃圾及时清运率96%,存量垃圾清理率89.5%,群众满意度95%。全省108座垃圾处理厂日综合处理生活垃圾5.8万吨,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未来,山东省将采取推广市场化运营模式、推行垃圾分类减量等措施,进一步建立职责明晰、全面覆盖、运营规范、保障有力、监督高效的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形成完善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环卫保洁管理网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3.2017公厕管理制度 篇三

一、学校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厕所应每天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小便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

三、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两次对厕所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异味。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及时放水冲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每周下午大检查一次,检查不合格罚清洁人员20元一次,和扣相应班级的班分。

4.鼎亮公厕管理制度.1 篇四

1、入厕员工要遵守《公厕卫生间管理制度》,做到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确实以“走近一小步,文明一大步”的道德理念。

2、入厕员工要自觉爱护公厕卫生,不得随地乱扔,乱放生活垃圾,做到大便入槽,小便入池,纸屑入篓,纸篓及时清理,无积存。

3、入厕完毕后要放水冲洗,达到无尿碱、无大便积存和外溢、无异味、无黄色斑渍。

4、卫生间物品摆放要整齐一致,不准乱堆乱放,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污物,要保持整洁干净。

5、入厕员工要爱护公厕设施,禁止在墙壁上乱贴、乱画、乱挂和书写污言秽语。违者罚款10至20元,损坏设施必须照价赔偿,并处罚款20至50元。

6、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公司行政部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希望鼎亮公司的全体员工共同管理,相互监督,节约用水、随手关灯和水笼头。真正做到以下:

六无:

1、无纸宵、无烟蒂;

2、无痰涕、无污泥;

3、无积存、无堵塞;

4、无积水、无臭味 ;

5、无蛀蝇、无蛛网

6、无乱挂、无乱画

五净:1墙壁、门窗净;

2、间隔净,无损坏;

3、便池、地面净

4、罇位净;

5厕所周围净

三好:

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水电设备保护好

5.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篇五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林汉雄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城市公厕的规划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奖励与处罚 附则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编辑本段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6.公厕管理员岗位职责 篇六

为了使公厕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确保公厕清洁干净,特制定公厕管理、公厕卫生标准及奖惩措施:

一、公厕实行专人管理,开放时间6:00----22:00(季节性调整另行通知),早中晚就餐各一小时。

二、公厕卫生标准:

1、厕内地面、墩台面、灯具、洗手池、取粪口等处干净无污垢;

2、厕内无蝇蛆,无蛛网,基本无臭;

3、便槽无积便,无尿碱,储粪池无满溢;

4、厕内实用设备完好,管道畅通,无堵塞;

5、厕内随用随冲洗,随时保洁,确保干净卫生;

6、定期对厕内设施进行维护、检修。

三、奖惩措施:

对公厕检查卫生不达标者,发现一次扣公厕管理员10元、两次扣20元、三次予以辞退。

办公室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

2、了解城市管理政策,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

3、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8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无故请假。

4、负责上传和下发文件,队员档案的管理及人员考勤工作。

7.环卫所自管公厕管理制度 篇七

自管公厕管理制度

一、所自管公厕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并在环卫所的监督指导下管理公厕;公厕办组织管理人员开会,迟到者扣20元(1分)、缺席者扣40元(2分);

二、公厕管理人员须按要求,履行公厕管理职责,公厕开、关门时间不准时者,一次处罚20元(1分);

三、所自管公厕,须按照城市公厕类别标准达标和“六无六净”卫生标准进行管理;

四、公厕检查未达标者,一次处罚20元(1分);公厕管理人员如被群众投诉,一次处罚20元(1分);一个月内处罚超过3次者,将取消管理资格,解除用工关系;

五、公厕的水、电,管理工作房等配套设施,未经环卫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擅自同意他人(单位)使用,违者处罚200—500元;

8.xx区公厕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报 篇八

一、全区公厕管理现状

我区共有免费开放公厕113座,其中固定式公厕102座,移动式公厕11座,由区环卫处管辖共41座,各办事处管辖共45座,市级直属部门和区级各部门管辖共27座。今年,我区预计投资公厕建设费用600万元,并按照2011年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30号)精神,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原来免费开放公厕运行经费13.4万元/月的基础上,又新增运行经费4万元/月,达到17.4万元/月,全年共计208.8万元。同时,列资100万元,对设施陈旧、损坏严重的开放公厕进行全面修护,进一步改善如厕环境,提高公厕服务水平。

二、2014年公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区公厕建设任务29座,其中新建公厕21座、改建公厕8座,经我区深入调查研究摸底后,分计划分批次实施。截至目前,21座新建公厕中,3座移动公厕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正在加紧施工;16座固定公厕已完成图纸设计,正在招投标,预计7月底前开工建设;剩余2座公厕待市级相关部门移交后,立即组织施工。8座改造公厕已开工建设4座,剩余4座正在进行设计,预计8月初开始施工。同时,针对部分公厕存在损坏严重、设施陈旧和规划不到位、布局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我区计划对全区公厕统一进行修护,现已邀请施工单位制定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待完成后立即施工。

三、火车站广场移动式环保公厕基本情况 现在我们所处火车站广场移动式环保公厕为二类公厕,面积约20㎡,蹲位4个,每日开放时间16小时,由区环卫处管理,配备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各1名,发放人员工资1100元,其中200元为绩效工资。日常管理中,对公厕管理中人员机构、经费保障、设施维护、日常保洁、消杀除臭、开放时间等工作内容,全部以目标责任的形式予以落实,解决周边及过往行人约1000人的入厕问题。

9.公厕调研报告 篇九

一、我市公厕建设的现状

我市现有公厕33座,其中二类公厕24座(独立式便器)、三类公厕9座(通槽式便池),主要分布在街道两侧、园林绿地、繁华购物区。近几年,为逐步增加公厕的数量,提高公厕卫生档次,我们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不断加大公厕建设的投入。20xx年自筹资金30多万元,对鸿达小区、沙发厂等10座三类公厕进行了全面修缮,并且安装了公厕标志牌、导引牌、照明装置,突出人性化服务功能。20xx-20xx年,通过社会融资的方式,先后投资50余万元拆除重建了网通公厕、大寺街公厕。,结合蚬河北段绿地改造,新建了蚬河绿地2座公厕。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民如厕难的矛盾,改善了我市公厕卫生条件,对提高我市公厕建设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公厕建设上不断加大力度,但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市公厕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膨胀,市民如厕难的问题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量严重不足。按照部颁标准,我市建成区30多平方公里应设置公厕至少60座(部颁标准公厕设置密度为:居住用地3~5座/平方公里,公共设施用地4~11座/平方公里),而实际只有33座,缺口20多座,离标准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满足市民如厕的需求。

(二)布局不够合理。部分繁华街道缺少公厕,如旌旗路东方红商城周边,清水南路水果批发市场周边,昌山路维客商场、中心医院周边,富水路佳乐家、盛龙装饰城周边。新开发区域未充分考虑公厕建设,并且未预留公厕建设用地,如鹤山东路阳光城周边区域,富水南路及富山路全线,市民入厕非常不便。

(三)设施档次不高。主要街道两侧的公厕多为楼宇附属式公厕,缺少景观小品式公厕,建筑风格和品位没有特色。部分公厕建设年代久远,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这部分公厕的外观设计与设施条件与目前的城市环境不相协调。

(四)开放时间不够。按公益服务性特点的要求,公厕应该24小时开放,但我市目前仅9座不需专人全天值守的三类公厕可以做到,其它24座二类公厕(独立式便器)侧达不到这个要求。这部分二类公厕需要专人管理、保洁,若要24小时开放,则每座公厕至少需要2人轮班值守,而目前的公厕维护管理经费完全不能满足这种要求。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四点:

一是公厕建设投入机制存在弊病。城市公厕属于公益服务类设施,它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其建设、运行投入是具有无偿性的,因此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因我市财力紧张,一部分公厕建设不得不“借鸡生蛋”,政府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的独有管理权,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安排开发商投资承建公厕。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缺乏依据,造成了后来公厕产权纠纷和移交困难等诸多隐患。旧公厕的改建,多数也是随着旧城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拆除重建的,同样也存在着移交困难等诸多问题。我市前后相当一部分公厕都是采用以上这两种方式建设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开发商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开工手续时按照政府的指令办,而在办理好手续开工后则不按设计施工,暗地里“偷梁换柱”,将公厕挪作他用,如旌旗广场公厕被改成门面房出售,造成该区域至今缺少公厕。有的虽然按设计进行了施工,但开发商要么拖延工期,要么偷工减料,或以种种理由推迟移交,致使公厕设施条件较差,不能按期开放。

二是对公厕建设规划重视程度不够。我市至今没有一个符合市情的公厕建设专业规划,公厕建设布局缺乏依据,客观上造成了公厕选址难、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公厕建设滞后于道路建设和商业区、居民区开发,也未预留公厕建设用地,如鹤山东路阳光城周边,富水路、五龙路富水小区周边,富山路电视台、国税局周边,旌旗东路盛隆广场以东区域,均属于这种情况,未配套规划建设公厕,而且今后若要补建公厕也无处落脚。

三是部分公厕规划、设计理念滞后,前瞻性不够。这是造成我市公厕档次较低、缺乏建筑风格的主要原因。

四是公厕管理经费紧张。尤其是20xx年取消公厕收费后使得这个问题更加突出。政府财政拨付的环卫经费仅能维持工资发放和街道清扫、垃圾清运等重点业务支出,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压缩各项开支,因此造成公厕维护管理经费捉襟见肘,非常困难。

三、工作对策和建议

为切实解决公厕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加快公厕建设步伐,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公厕统一规划。建议制定城市公厕建设专业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并将其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体系。要逐步增加独立式、景观小品式公厕数量,减少楼宇附属式公厕。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公厕专业规划,对暂无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厕也要预留土地位置。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符合公厕建设规划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提高公厕设计水平。公厕设计要因地制宜,力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造型美观大方;突出公厕的功能化和人性化,方便入厕者;突出前瞻性,增加城市亮点,美化城市建筑风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我市的气候、人文等有关因素,提高公厕设施的适用性。建议公厕设计图纸审查由环卫部门参与,并注重环卫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厕将来的运行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严格公厕施工监管。凡由开发商投资承建的公厕,要在施工过程中提前介入,跟踪督办,防止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不按施工图施工,将公厕挪作他用。督促协调建设、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期移交管理单位,尽快对外开放。

(四)加大公厕建设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厕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一是建议政府在财政资金安排上加大对公厕建设的投入,增加部分财政预算。二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经营城市的理念,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厕,对投资者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补偿公厕建设投入。

(五)开放沿街单位厕所。开放沿街单位厕所,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化公共服务,短期内缓解我市建成区公厕数量偏少、布局不合理问题的有效措施。建议对城区有条件对外开放的沿街单位厕所进行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批开放。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的单位,根据厕所设施条件和对外服务人流量,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1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范文) 篇十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建设部1990-01-0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网址:http://-1-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全面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的主要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性质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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