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服务实施方案细则

2024-06-12

增值服务实施方案细则(共8篇)(共8篇)

1.增值服务实施方案细则 篇一

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实施

细则

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实施细则

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一、窗口成员单位、窗口服务考核办法。中心对各窗口每月考核一次,考核设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

1、人员到岗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得20分。上班时间,各个窗口都要在岗在位,窗口工作人员未经中心许可,擅自脱岗半天以上,每人次每半天扣3分。项目联审会,迟到每次扣2分,缺席每次扣5

分。

2、收退件管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15分。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报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酌情扣3-5分。

3、收费管理严格按政策和中心的规定进行收费,得10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实每次扣5分。

4、限时承诺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15分。超过承诺时限,每件次扣5分。

5、办事结果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酌情扣2-5分。

6、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3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经查实每起

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扣1分。

7、卫生保洁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

8、服务对象评议

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结果,分别给予加分或扣分。①服务对象综合反映“好”的,加2分,“较好”的加1分,“一般”的不加分,“较差”的扣2分;②服务对象来信表扬,每件加1-3分;③被新闻媒体表扬,市级2分,省级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设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

1、思想品德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发生吵架,经查实每次扣5分;不佩证上岗,穿戴不雅,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酌情扣1-3分;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每次酌情扣5-10分;情节严重的,扣10-20分。

2、业务

技能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得20分。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试中,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经查实每起扣2分;政策执行不当,每起酌情扣1-3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的,每起扣2分;文字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起扣1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件次酌情扣5分。

3、出勤值勤

严格执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得20分。

①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7分。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扣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②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7分。政治、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分,缺席每次扣1分;周例会,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项目联审会,迟到每次扣3

分,缺席每次扣5分;

③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得6分。值班时擅自离岗,每次扣2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生不良后果,每次扣5分。

4、工作实绩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明显,得40分。

①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理结果有差错,每件次扣1分。

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③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得10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次扣3分。

5、其他

凡有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的,根据表扬或投诉内容,每件分别加或扣1-2分,凡反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表扬或投诉内容每件分别加或扣2-3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10分。

三、考核实施办法

1、考核由中心督查科负责实施。综合科、业务科须将考勤等相关数据按时送交督查科。

2、成立中心窗口服务监督小组,由县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中心管理人员及窗口负责人组成。考核结果须经监督小组讨论通过,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核后通报。

3、年底根据窗口考核结果,评定示范窗口3-5个。

4、年底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反馈给原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中心”考核结果,对窗口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奖励及晋升职务。

县行政服务中心评先评优及奖励办法

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决定每年在“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中评选先进窗口和先进工作者。

总结工作

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形成1500-3000字的小结材料。窗口组织讨论并形成本窗口工作总结。

窗口初评

由窗口负责人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个人参照小结材料作德、能、勤、绩方面小结,然后互相评议,评议完毕民主推选出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总评

由主任主持,“中心”管理层全体人员、窗口负责人参加。

⑴各窗口负责人参照工作总结介绍本窗口工作,同时介绍本窗口先进个人推荐对象表现和事迹。

⑵个人小结和窗口工作总结材料统一交“中心”领导审阅。

⑶开展互相评议和讨论。

⑷进行民主评选,选出先进窗口和先进个人名单。

主任办公室会议研究审定

主任办公室会议评选结果进行研究审定,形成最后决定。

奖励:对先进窗口、先进个人发给奖品和证书,根据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结合的原则,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发奖,并通报其原单位。

2.增值服务实施方案细则 篇二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3.初中生物有效教学评价的实施细则 篇三

关键词: 初中生物    有效教学评价    实施细则

有效教学研究热了好几年,可是放眼望去,学期结束了评价一个学生的生物成绩几乎还是以一张期末考试试卷的分数作为这个学生这学期的成绩。这种评价学生学习成效的方法一直不改变,我认为这有碍于有效教学成果的更进一步提高。既然传统的评价方式早已经不能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学新理念,也不能全面、即时、真实、激励性地评价学生学习,促进学生发展,下面我谈谈在评价学生的有效教学成绩上做出的一些改进措施、实施细则和大胆尝试。

我的实施细则是这样的:采用分数制,但是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作业占10%,实验占5%,课堂表现占5%。

学生辛苦学了一学期生物,不管过程和态度如何,最终知识掌握了多少,掌握到什么程度,还是要看一看比一比的。因为传统的试卷考试形式具有费时短、见结果快、知识抽测全面的优点,所以试卷考试是必需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学生一次考好就说他平时都好,也不能因为一个学生一次没考好就说他平时都不够努力。一张试卷决定一切的这个评价,相对于学生整个学期的学习表现而言还是不够全面,也不够公正客观。因此,原本100分的试卷,考出来的成绩折合成80%计算。我认为,这个多出来的20分可以更好地用于评价学生平时的努力,这是传统评价缺失的地方,也是我要着力加强的地方。

第一个要增设的评价就是课堂。课堂是学习的主阵地。一个学生课堂上学习努力认真与否,会有充分体现,而且课堂上的学习效果将最大限度地决定学习成果。鉴于这是初次尝试和研究,课堂评价分值设置较低,只占5%。通过观察,我发现不少学生到了中学以后,不管知道不知道,课堂上不爱回答也不爱提问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样,不仅课堂作为师生学习交流讨论的主阵地的特点体现不出来,而且无法营造良好的气氛,更不利于互通有无教学相长。一学期大约20周40节生物课,我规定并统计,每个学生只要一学期勇于举手回答问题并且至少回答对了五次提问,就可以得到5分,一次1分。为了营造浓厚的课堂气氛,鼓励学生勇于表达答案、见解,对于踊跃回答问题的学生,即使回答错了,我们也给予口头表扬和激励。对于答对了问题的学生,除了老师口头表扬外,还可以全班给予热烈掌声。特别精彩的回答,甚至可以全班起立鼓掌,给予那位回答对了的同学肯定、鼓舞和喝彩。当然了,有奖就要有罚。因为,严格的纪律、松弛有度的秩序是课堂高效学习的保证。对于破坏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的同学,我们也要给予惩罚。本着治病救人、有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原则,每人每节课上第一次破坏纪律时给予眼神警示,第二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三次是课后教育并扣分,一次扣0.1分,5分全扣完是上限。

尽管很多学生都怕写作业,可是,不可否认,作业确实可以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可以帮助学生自我检测,也可以及时帮助老师了解学生的学习困惑、易错点与难点,等等。我认为对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给予综合评价很有必要。在作业评价上,我保留了传统的学生作业批改分为A(答案全对)、B(错一个到五个答案)、C(错六个答案以上)三个等级的形式,增设了第四个等级A+(答案全对,且字迹工整美观)。我们中华民族的汉字之美、书法之美是世界公认的。尽管是生物作业,我们也希望学生能够尽量书写美观大方,体现汉字之美,有良好的个人素养。除此之外,为了作业的最终量化评价,我还把作业的等级换算成了分数。为了保证生物小学科不占用学生课外时间,生物作业书写评讲几乎都在课堂完成。由于时间限制,一学期我们预设做10次作业,基准分10分。学生作业一学期累计,每个A+得三分;每个A得二分;每个B得一分,C不得分也不扣分。一学期,得满10分为止。为了鼓励学生多得A+,约定共得过三次A+的学生,一学期作业评价直接10分。我始终认为成人比成才更重要,人品比成绩更重要。凡是作业弄虚作假抄袭者,发现一次扣1分,不写的也扣1分。会不会做是一回事,做不做、能不能认真做,做好了又是一回事。不会做不责怪,只要学生认真做努力做,纵然做得不好、做得很差老师也不会怪罪,反而会鼓励。那些不管会做不会做,总想着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学生行为绝不宽容。做学问来不得半点虚假。我认为,一个人要想在学业上求好,就只有从求真、求努力开始。

生物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新课标新课改很注重实验课教学研究,这充分体现了生物的学科特点,生物教师也很高兴。虽然农村的实验条件不是很好,虽然现在先进的多媒体可以通过视频播放实验,但是通过观察发现:学生亲自动手做实验的过程感、成就感与兴奋感是其他形式不能取代的。为了与国家培养创新人才和人才的创新能力相接轨,实验课中总分超过五分的,多余分数纳入学期总成绩,不设上限。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四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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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吉林市社区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吉市办发[2013]11号)

为进一步强化社区职能,完善运行机制,推进服务型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任务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1.核查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形成低收入家庭初步认定意见。

2.核查低保家庭收入状况,形成初审意见。

3.与区和街道组成“三级联合审查组”,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公开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二)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4.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进行资格核实。

5.与区和街道共同核查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情况,核定补助标准,公示5天。

6.建设和管理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

(三)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7.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建立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基本情况、健康情况和服务需求台帐。

8.充分利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和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志愿者服务和有偿服务。9.对社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代办《老年人优待证》。

(四)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10.制定社区防灾减灾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掌握社区老年人、孕妇、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分布情况,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张贴有关宣传材料,设臵安全提示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建立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落实社区综合减灾措施,定期对综合减灾工作开展自评,完善整改措施。

(五)开展特殊群体服务管理

12.协助采集、统计、报送社区残疾人信息。为有医疗、康复、就业、教育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介绍服务。

13.受理《残疾人证》办证申请,指导申请人完善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并到县(市)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14.管理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组织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

15.对精神病人进行线索调查、定期随访,及时报告有暴力倾向的重症精神病人动态情况。

(六)协助开展劳动就业服务

16.协助搜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做好统计和报送工作。17.随时掌握社区内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人员情况,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开展用工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等就业服务。

18.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相关材料,逐级报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19.对就业援助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公示,对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个性化就业服务。

20.核查就业失业登记申请人信息,代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1.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出具初审意见,告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七)协助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2.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人员身份进行审核,通知参(续)保人员按时缴费,发放社会保障卡。

23.办理迁出、迁入信息变更,参保人员身份转换(职工转居民、学生转居民),低保人员、持证的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续保缴费等确认手续。

24.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每年进行一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认证。

(八)协助做好用工维权工作

25.掌握社区内用人单位动态信息,对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劳动用工备案。26.督促社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用工备案率。

27.调处社区内简单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重大劳动纠纷,配合劳动监察执法。

(九)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

28.协助完成本社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整理统计数据和上报申请材料。

29.协助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住房保障对象收入、人口、住房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十)计划生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 30.准确掌握婚姻、怀孕、避孕、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各类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报送数据报表和报告单,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和信息交换工作。

31.开展人口计生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开具婚育状况证明材料,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居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请,协助发放扶助金。

32.协助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医疗卫生事件入户调查工作。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以除“四害”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社区建设 33.加强综合治理宣传,动员和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4.协助落实社区警务制度,健全群防群治队伍,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指导居民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35.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安全检查巡查,排查和治理消防、燃气、食品、生产、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等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演练。

36.完善社区人民调解网络,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开展普法宣传,帮助居民申请法律援助。

37.发挥网格员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好职能范围内的来访接待工作,协调解决居民合理诉求。及时掌握和报告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的信访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点信访人的稳控工作。

38.登记、核查实有人口信息和出租房屋信息,协助社区民警落实特殊人群管控措施。

39.开展经常性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清理非法宣传标语和非法宣传品,掌控并及时上报邪教人员基础信息,协助落实帮教转化任务。

40.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教育,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并监督落实。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情况,提出强制隔离戒毒建议。

41.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协助做好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措施,协助做好就业安臵和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42.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维权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十二)加强社区物业服务与管理

43.加强社区环境巡查,报告乱堆乱放杂物、私改房屋结构、搭建违章建筑、私自挖掘、损毁方砖绿地树木、露天烧烤、饲养畜禽、噪音扰民等行为并及时劝阻。组织清理社区内巷路积雪、残冰。

44.每季度召集一次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协商物业服务工作。

45.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十三)履行社区监督职责

46.对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服务社区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向其上级机关反映评议结果。

47.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情况以及小区改造、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民主评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执行。

48.对群众见警率和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市)区政法委和公安局(分局)。

(十四)其他职责

49.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和审核批准,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二、信息报送 50.即时报告的重大紧急信息为:五人以上集体访、去市以上越级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等重要线索,消防、生产、食品药品、燃气、道路交通等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流浪乞讨无家可归人员等信息,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等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信息。

51.重大紧急信息应直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政府应急办,同时逐级报送市区两级社区办公室,并及时汇报后续工作进展情况。

52.其他信息应通过街道逐级向市区两级社区办公室报送,市、区社区办公室负责信息分转、督办和反馈工作。

53.市、区社区办公室在分流交办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分管领导,重大信息报送主要领导。

54.市、区社区办公室统筹协调社区信息报送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对无故拒绝、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队伍建设

55.按照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一好双强”标准,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街道优秀干部或副乡(局)级后备干部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

56.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助理和大学生工作人员出现空缺时,经市民政局核定职数,由区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选(招)聘并报市民政局备案。57.社区公益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由社区根据规定名额和条件组织选聘。

58.社区书记(主任)对社区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负全责,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未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能借调、抽调社区工作人员。

59.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社区要坚持每日考勤,每月公示并逐级向民政、人社等部门分类报送出勤情况,与个人补贴挂钩。

60.职能部门每年对社区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社会工作师专业培训。

四、考核奖惩和经费保障

61.对社区工作的考核,要综合考虑社区基础条件、工作量等因素,重点考核职责任务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服务管理创新情况和居民满意度。街道负责日常考核,区负责考核。

62.按照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档次,对社区工作进行评比。优秀社区和良好社区分别控制在社区总数的15%和25%以内,由各区差额推荐参评对象,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考核验收、综合评定。

63.被评为优秀社区和良好社区的,分别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和1万元。所需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县(市)、高新区和经开区自行解决。64.按照优秀、先进、良好、称职和不称职档次,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评。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由区考评,委员、主任助理、物业助理、大学生工作人员由街道、社区共同考评。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社区,优秀、先进和良好个人评选比例分别控制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5%、20%、30%以内,被评定为良好、达标、不达标的社区,优秀、先进和良好个人评选比例原则上依次递减5%。

65.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奖励补贴两部分构成。党组织书记(主任)基础补贴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5%执行,专职副主任、委员、主任助理、物业助理、大学生工作人员基础补贴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5%执行,兼职不兼酬。奖励补贴根据考评结果确定,被评为优秀、先进和良好档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月分别奖励基础补贴的30%、20%和10%,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新增部分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高新区和经开区自行解决。

66.全市每年评选20名社区党组织书记标兵。67.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经费管理,依据年初预算,及时拨付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经费经区社区办审批后,由区核算中心核销。社区要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为不达标社区:

(1)信息报告制度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集体访、越级访、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2)因工作不落实,发生系列或危害大、影响大可防性案件的;

(3)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的;

(4)居民对社区工作满意度未达到80%的;(5)考核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

69.不达标社区的书记(主任)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责令辞职或按照相关程序解聘。

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被评为不称职档次,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劝退或解聘:

(1)迟报、漏报、瞒报、虚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

(2)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3)群众测评满意率未超过60%,或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5)一个月内无故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五、其他

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篇六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7、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8、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29、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能否放弃免税、减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2、个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3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34、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试点应税服务,其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5、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6、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37、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8、试点纳税人在销售额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合法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9、试点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哪些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确认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40、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41、试点纳税人混业经营如何确定其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2、哪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项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4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4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4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台湾航运公司和台湾航空公司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一)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二)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47、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8、随军家属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9、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0、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1、服务型企业招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3)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2、哪些项目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提供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53、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纳税人如何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54、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5、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6、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57、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58、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9、船舶代理服务应按照哪个项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二款,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60、此次营改增试点对航空运输业有何其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七条规定:

(二)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1、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6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4、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怎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65、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什么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7.增值服务实施方案细则 篇七

甘孜220k V变电站位于甘孜西北部电网中心甘孜县, 海拔3360m~3370m左右, 北侧紧邻317国道, 进站公路长约50m。全站有220k V、110k V、35k V 3个电压等级。220k V及110k V配电装置采用户内GIS设备。站内建筑采用钢结构形式, 220k V GIS配电室轴线尺寸112m×12m, 110k V GIS配电室轴线尺寸108m×10m。可为甘孜、炉霍、石渠三县提供稳定电力保障;也可为其余县级电网将来发展预留一个可靠稳定的电源接入点。甘孜220k V变电站建设, 对甘孜州藏区工业、农业、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藏区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工程特点分析

本工程G I S配电室分为2 2 0 k V和110k V配电室, 220k V GIS配电室轴线尺寸112m×12m, 110k V GIS配电室轴线尺寸108m×10m, 室内地面面积共计2424m2。GIS基础分布在各配电室内, 220k V室内GIS基础共计57个, 基础边缘总长度588m;110k V室内GIS基础共计61个, 基础边缘总长度533m。基础共计128个, 基础总边长1121m。由于站址处于高寒高海拔地区, 与平原地区常规地面2~3层相比, GIS室内地面10层, 构造十分复杂, 包含水稳层、砼垫层、结合层、找平层、保温层、保护层、自流平面层等。

2.1 设计要求

本工程GIS基础表面设计要求误差小于3mm, 以220k V GIS配电室为例, 建筑长方向112m, GIS基础长度范围为104m, 在这104m的范围内分布着57个GIS独立基础, 设计要求基础表面误差不超过3mm, 基础施工精度要求相当高, 难度十分大。

2.2 工期十分紧张

根据倒排工期计划, 2012年6月中旬必须具备带电条件, 自5月初GIS配电室主体完成开始计算, 室内地面施工只有一个半月的施工时间, 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完成。

2.3 气候十分恶劣、有效施工时间短、施工难度高

5月的甘孜气候十分恶劣, 上午11点前往往是晴空万里, 下午却经常是8~10级大风带来的沙尘暴, 还时常夹杂着冰雹, 沙尘暴来时, 遮天蔽日如黑夜一般。这就造成了现场有效施工时间较短, 人员减效明显, 进一步造成工期紧张。同时, 沙尘暴天气给混凝土施工带来严峻考验, 特别是混凝土表面在大风情况下剧烈收缩易龟裂, 大量灰尘易污染混凝土表面污染, 这就要求混凝土施工必须边施工边保护。

3. 施工策划

3.1 优化流程, 统筹规划

由于工程任务重、工期十分紧张, 室内地面施工必须与室内GIS基础施工结合起来, 优化流程, 节约工期。优化流程具体是指:室内GIS基础依据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 采用分层浇筑方法施工, 先施工GIS基础-500mm以下部分, 再施工室内地面至找平层, 随后施工GIS基础-500mm以上部分, 最后施工保温层、细石混凝土层和自流平面层。采用这样优化流程其优势主要有:一是分层浇筑GIS基础, 有利于大体积混凝土水化热释放, 最上层500mm混凝土质量更易控制, 确保混凝土表观质量;二是避免GIS基础一次成型后的成品保护措施和投入, 利于成品保护;三是室内地面没有GIS基础的影响, 可以大面积施工, 同时可以采用高精度定型模具, 确保地面平整度, 为后续施工提高良好的作业平台, 极大加快施工进度。

3.2 质量从垫层做起, 精益求精, 确保质量

由于设计质量要求高, 为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施工项目部提出了“质量从垫层做起”的理念, 首先从最基本最容易忽视的垫层质量做起, 要求室内地面垫层平整度误差不超过3mm。“九层之台, 始于垒土”, 如果垫层的平整度控制不好, 后续施工特别是高精度定型模具的支设将更加困难, 也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整。在垫层上多花点时间, 实际是为后续施工争取和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3.3 加大投入, 确保又好又快完成

(1) 高精度铝合金定型模具

根据详细的施工策划, 室内地面垫层及细石混凝土层采用4cm×10cm×6000cm铝合金矩管 (壁厚6mm) 作为高精度的定型模具, 模具本身误差不超过2mm, 预计采用1200m该模具。

(2) 塑料膜、橡胶皮

室内GIS基础施工完毕后, 地面保温层施工前, 对所有的GIS基础做好成品保护措施, 考虑到地面与基础间设置伸缩缝的问题, 采用0.2厚塑料膜覆盖、6mm厚橡胶皮 (宽10cm) 包边的措施兼顾成品保护和伸缩缝设置。

3.4 开展劳动竞赛, 比学赶超促质量

成立220k V和110k V GIS室内高标、复杂地面劳动竞赛小组, 两个小组之间发扬比学赶超的精神, 对质量和进度控制较好的小组给予重奖。

4. 方案实施细则

4.1 实施工序

根据施工总体策划, 制定室内地面施工工序如下:先要在室内GIS基础统一浇筑至±0.000以下-500mm位置, 施工150mm或300mm厚室内水稳层。进行施工地面垫层, 采用高精度的铝合金矩管支模。然后定位出室内GIS基础的位置, 在垫层上切除并破碎GIS基础位置垫层。施工GIS基础-500mm以上部分基础, 采用高精度的铝合金矩管支模。在GIS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用橡胶皮和塑料膜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对结合层、找平层、保温层进行整体施工, 施工地面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投运后施工自流平面层。

4.2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及施工措施

室内GIS基础统一浇筑至±0.000以下-500mm位置。根据GIS基础施工策划, 房建基础和GIS基础采用“边回填边开挖边浇筑”的优化流程施工, 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每层厚度不超过350mm) 的方式回填室内土, 确保素土夯填密实。施工150mm或300mm厚室内水稳层。150mm厚水稳层用于室内地面回填土高度小于350mm区域, 包括挖方区也要做水稳层, 确保水稳层的整体性和连续性;300mm厚水稳层用于室内地面回填土高度大于350mm区域。两种厚度的水稳层间留设伸缩缝。施工地面垫层, 采用高精度的铝合金矩管支模。这个垫层是地面施工的关键所在, 其平整度是否能控制好, 直接关系着后续工序是否能正常进行。采用高精度的铝合金矩管做模具, 采用高精度的电子水平仪进行标高控制, 模板支设误差不允许超过1mm, 模板固定采用直角铝扣件铆钉。为加快施工进度, 室内地面采用“跳仓法”施工, 如图1所示。

GIS基础位置定线的时, 要比基础实际大小窄10cm左右, 便于定型模具安装。

在GIS基础-500mm以上部分, 采用高精度的铝合金矩管支模。由于垫层质量控制较好, 可以将矩管直接置于垫层上, 此时的模板顶面恰好是GIS基础表面, 确保GIS基础表面平整度和标高的同时节省了大量的模板支设时间。由于GIS基础平地面, 故不需采取措施进行倒角。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用橡胶皮和塑料膜做好成品保护措施。由于基础未倒角, 这一次的成品保护至关重要;同时, 橡胶皮也作为地面与GIS基础的伸缩缝。如果施工结合层、找平层、保温层的质量平整度较好, 可以省去找平层工序, 将其厚度计入细石混凝土面层, 施工过程中由于面层采用的自流平地面对地面不均匀沉降和开裂十分敏感, 这就要求必须控制好细石混凝土层钢筋网片和地面分隔缝的施工质量。在混凝土施工时, 钢筋网片置于距表面混凝土厚度1/3处, 最大限度避免表面开裂。混凝土层的分隔缝设置沿基础四周通长设置, 避免出现应力过度集中区域, 同时兼顾美观要求。该层最主要的质量控制点在于伸缩缝的设置, 由于地面面积较大, 场地较长, 基础较多, 所以在薄弱环节都必须设置伸缩缝, 伸缩缝 (总长约2500m) 。

摘要:甘孜变电站地处高原, 气候条件恶劣多变, 配电装置采用户内GIS设备。由于特殊的气候条件, 室内地面共10层构造措施, 同时设计要求长达112m的GIS基础表面误差必须小于3mm。经项目部反复研究和讨论, 针对本工程高标、复杂地面的时间情况, 特制定本方案, 用以指导现场施工。

关键词:变电站,复杂地面,施工方案

参考文献

[1]蔡晓亮, 姚明.智能变电站二次设计与设备检修方案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 (21) :152.

[2]赖向平, 吴彬, 常涛, 等.新一代智能变电站特征分析[J].电气应用, 2013 (S1) :64.

8.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篇八

一、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是由教师惩戒权尚未明确的现状决定的

1.社会各界对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仍有很大争议

我国教育长期受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教师通常被认为是知识和道德的化身,在社会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其威严神圣而不可侵犯。在师生二者关系中,教师是施教者,具有控制学生的权力。学生是受教者,要无条件的听从教师的指导和要求。这种师生观使教师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总是本能地维护自己的权威,学生的怀疑和反抗通常被认为是对教师权威的挑战。思想素质极差的教师则容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用语言进行人身攻击。近年来,随着各种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常出现于报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学术界亦因此对传统的师生观进行反思和批判,作为教师权力之一的惩戒权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对于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认为,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应予以必要的惩戒。教师拥有惩戒权是学校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而反对者认为,教师惩戒权没有法律依据,惩戒权的提出本身就是对教育的背离,教师如果滥用惩戒权会严重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社会上还有许多人更是简单地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其实教师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真正地认识错误,内心感到痛苦,从而乐于悔过自新。这与通过施加肆意打骂让学生感到身体痛苦的体罚是有很大区别的。

2.我国各项教育政策法规对明确教师惩戒权一直采取回避态度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就需要用法律来维系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合法的权利和权力。为此,我国相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从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政策法规虽然没有否认教师拥有惩戒权,但也没有明确教师拥有哪些惩戒权,对明确教师惩戒权一直采取回避态度。《中小学德育工作规定》第27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虽然从这些政策法规条文可以推断得出教师还是拥有一定的惩戒权的,但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教师具体拥有哪些惩戒权,惩戒的范围和原则,如何限制教师滥用惩戒权等内容都没有足够的清晰和明确。简单的法律法规条文使教师惩戒权具有极大的抽象性,缺乏操作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师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惩戒权。教师惩戒权陷入“有实无名”的尴尬境地。

二、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教育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具有比较固定的组织规模,标准化的课程,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要求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力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因为学校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反校纪校规,损害其他同学受教育权的学生要予以必要的惩罚。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还要帮助学生提升思想,引领学生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由于学生性格各异,活泼好动,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差,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学习与掌握社会规范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失范行为。学生的成长通常会有一个由他律逐渐成长到自律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既需要对学生的淳淳教导也需要教师利用惩戒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利于教师合理合法地使用惩戒权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行为进行引导和矫正,帮助他们顺利地实现社会化,成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合格公民。同时,学生也可通过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明白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否属于失范行为,及时进行自我改正。

三、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减少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现象

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惩戒无度是指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体罚、心罚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就是惩戒无度的体现,一般的惩罚形式主要有罚站、罚跑、罚抄等,个别思想素质极差的教师甚至会罚跪、扇耳光或用言语进行人身攻击等。这些教师之所以经常出现惩戒无度的行为除了自身素质极差之外还缺少对教师惩戒的明确认识。由于还没有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致使许多教师对惩戒和体罚缺乏正确的区分,常把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动辄对学生进行体罚,以罚代教。同时,由于没有制定具体的惩戒无度处罚细则,难以对一些经常惩罚无度的教师起到威慑作用。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明文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体罚学生依然屡禁不止。惩戒缺失是指有的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在当今中小学的教育中,“赏识教育”、“赞美教育”被一些学校和教师推向极端。他们认为教师不应该批评和惩戒学生,一味地表扬、赞美学生。一些学校甚至对教师特别要求不准批评学生或变相批评学生,也不准向学生家长说学生的坏话。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经常把一些学生离家出走、自杀等事件归咎于教师的批评惩戒,学生家长状告学校的案例屡见不鲜。一些教师为了避免麻烦,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可以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清楚教师所拥有的惩戒权利也可以使教师

明确自己的惩戒职责,放心地行使自己的惩戒权力。

四、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学生和教师救济渠道的畅通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无救济无权力”。我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拥有申诉权。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的重要救济途径之一。但《教育法》并未就申诉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学生申诉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盲目性和不明确性,很难得到切实实行。《教育法》也规定学生拥有起诉权,当教师惩戒无度构成犯罪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教师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则只能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责任。在追究教师的行政或民事责任时,由于尚未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教师惩戒无度引起的纠纷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常因为无法可依而拒绝或驳回上诉。学生救济途径的不明确、不通畅常使学生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无法申诉。同时,随着家长状告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开通学生救济渠道时,同样也需要完善教师的救济渠道。由于缺乏明确的教师惩戒法律依据,教师合理的惩戒则往往被认为恶意体罚,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虽然《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教师拥有申诉权。但是面对学生家长的状告,同样也因为缺少相关惩戒的详细法律依据,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和申诉,通常处于“哑巴吃黄连”的尴尬境地。依法治教必先要有法可依,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是学生和教师救济渠道明确、畅通的保障。

五、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有助于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权力如果没有监督与制约,都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目前,虽然我国教育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教师惩戒权,但还是可以从中推断得出教师还是拥有一些惩戒权的。教师拥有一定的惩戒权,其惩戒的对象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自我保护能力弱的未成年学生,教师有可能造成惩戒无度的结果。因此,教师惩戒权必需要受到全面的监督与制约,以保障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合理、合法、公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上级主管机构对教师惩戒权的使用状况负有监察、督导的责任。同时,学生家长、社会舆论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状况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监督职责。由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只是赋予教师抽象的惩戒权,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情况和范围,实施方式等问题认识模糊,理解不一,缺少判断的标准,致使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状况难以做到真正有效的监督。因此,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使教师所拥有的惩戒权及惩戒无度应受到的惩罚规范化、具体化,有利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师惩戒权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发现不当行为立即按照相关规定检举和处理。

参考文献

[1] 李茂.英国教师获新增法定惩戒权.中国教师报,2007-04-18(4).

[2] 张元阳.论教师惩戒失范的原因及对策.教师教育,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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