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2024-09-22

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共10篇)

1.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一

文/广东省高院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请求赡养、抚养、扶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对方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2.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簿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2)货款收支凭证;(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共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3、房屋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证据

4、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

5、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3、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4、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5、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6、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7、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8、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9、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10、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合作建房合同、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出资一方应提交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4)工程结算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1)借款合同、协议;(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发放借款的证据;(2)还本付息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八、合伙纠纷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3、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4、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3、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4、人身损害的证据(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二

作用

莲湖区纪委 赵鸿远(2009年4月21日)

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的优势所在。在新时期,群众利益呈现多元化,反腐败的领域在拓宽延伸,越来越涉及到更多个方面和更多个领域,需要更多的组织、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一个考验,也是进一步提升组织协调反腐败水平的一个机遇。本文拟就如何在

案件查办中发挥区县一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谈几点认识,请予以指正。

一、案件查办中组织协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在区县党委的领导下,区县一纪检监察组织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越来越得以突出,有关部门、单位对纪委的组织协调愈来愈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群众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也给予新的关注和期望。但是,在组织协调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区县一级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

(一)信息不通。按照现行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受理群众举报、检举、控告,群众也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意愿自行选择受理部门。而从法律制度规定上讲,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又是相互独立,各自构成一个封闭系统,系统间信息的传递有赖于相互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的建立。但是,区县层次的部门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尚未建立,或者信息交流不畅、滞塞。在相互信息不交流传递或传递不畅的情况下,易产生消极后果:一是群众举报信息不能使部门共享,线索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二是在一信多投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重复劳动,浪费资源,不利于成本的集约;三是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因未能传递共享或传递不及时,降低了线索的使用价值。

(二)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接受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一是借口系统独立,部门特殊,不愿意合作;二是借口工作涉密,不便于协作配合;三是借口本职工作忙,人力紧张,视协作配合为份外劳动,不甘心付出;四是借口内部层级请示,影响了协调的效率。

(三)组织协调的领域不宽。从对象上看,协调面有局限性,略显狭窄,组织协调者常常只主动协调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是典型的“拿来主义”,借他人之力为我所用。从深度讲,组织协调多表现在查办案件惩处上,在教育、治本、预防上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的少。从主动性上讲,对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没有及时过问,没有主动上门提供“组织协调” 服务。之所以如此,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平台,信息不畅;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针对反腐败组织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树立组织协调者的角色意识,增强组织协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组织协调的主动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因此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三大主要任务之一,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应该占有很重的分量,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旗帜鲜明大胆的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另外,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了纪委组织协调的任务之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新时期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发生的一个特点就是跨领域跨行业,可谓“内串外联”,因次从反腐败的这一手来讲,就应该对腐败现象全方位多角度的打击治理,出重拳,更应该打组合拳,这就需要组织协调,这是形势使然。从组织协调的含义和特点讲,主动、积极是组织协调的应有之义,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讲主动积极组织协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有之责。

(二)强化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进一步形成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共识,调动各部门接受、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的积极性。要加强各部门对党章的学习,特别是对《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全面贯彻党章的觉悟水平,增强接受纪委组织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对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宣传,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内设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对《规定》的学习贯彻。要宣传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价值和取得的成就,使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到组织协调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章》和《规定》上来,为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维护组织协调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一是建立线索信息沟通平台,纪委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相互通报有关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举报、控告、检举受理情况,统一分析研究排查,统一部署调查;二是建立案情进展通报备案制度,各部门应把本部门正在办理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委通报备案;三是建立组织协调责任制度,各部门应明确接受组织协调的主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人员,保证组织协调的畅通;四是建立办案人才库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的办案人才进行筛选,把那些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输入到纪委的办案人才库,供组织协调是调遣使用;五是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对组织协调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时落实,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介绍真实情况。

(四)拓宽组织协调力度层面,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中央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做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相关措施。根据《规划》精神,纪委的组织协调不仅仅表现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还应拓宽到警示教育方面,延伸到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治本预防上,最大化的实现组织协调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

(五)突出组织协调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服务性,为案件的查办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及时性,从线索排查、调查部署、展开调查、突破及其他后续、同步工作,什么时候出现困难,什么时候就及时展开组织协调;二是有效性,组织协调要有成效,对案件的惩治和预防有推进作用,不能搞形式主义;三是服务性,要作办案部门的坚强后盾,围绕案件的惩处和预防开展组织协调,为办案一线鼓劲加油,提供支援,提供服务,不能借口组织协调而给办案增加不必要的工作甚至添乱。

(六)加大自办案件的力度,起好示范带头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中要做表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为有关机关部门提供线索案源,用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用自己的过硬实力证明自己有能力能完成反腐败的组织协调任务,赢得同行们的尊重和赞同。

3.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三

汇报材料

案件检查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县纪委和镇党委的领导下,XX镇纪委把查案工作作为工作的中心环节,从强化办案职能入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加大查案力度,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责无旁贷,依法查处。上半年共立案4起,其中2例经济案件,2例一般案件,一般案件已经结案。通过严格的案件检查工作为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快速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了广大干群,促进XX镇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一、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完善办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提高了办案透明度。严格执行办案制度和办案程序,确保查办案每个环节都有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培训,提高办案水平。抓好办案人员的业务理论学习培训的同时,引导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学习,提高办案技能,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素质,造就查办案件行家里手。

(三)查教结合,深化办案效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办案中及时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充分思想教育,帮助其彻底放下包袱,积极改正错误。

二、存在问题

我镇今年来狠抓纪委办案工作,努力提高办案水平,虽然做了一些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案源挖掘不深,与领导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点差距。

(一)信访渠道窄,信访件质量低。一是信访网络不健全。虽建立了镇、村两级信访举报网络,但制度不够健全,落实不到位,信访渠道不畅通,案件线索相对较少,案源匮乏。二是举报人的主观因素。农村信访举报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文化水平低,很难保证信访件的质量。部分信访案件反应的违纪问题较为模糊,举报问题内容不具体、线索不清楚,导致信访案件质量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二)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够,办案手段不多,突破办案能力不足。当前,办案人员对于如何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如何去伪存真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环节中抓住案件重点,缺乏针对性的方法技巧,策略不够,能力欠缺。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外出学习培训少,接受新观念、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少,导致办案质量低。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下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将上半年未结案的2例经济案件结案,并保证办案3例,争取4例。

(一)加强信访工作,排查不稳定因素。信访举报是反应基层工作的“晴雨表”,是下情上达的一种形式。要拓展信访举报渠道,健全镇、村两级信访网络。进一步健全镇、村两级信访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村级信访信息员的作用,要加大解决信访问题力度,依法依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规范信访程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二)拓宽案源,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在注重信访主渠道的同时,要多渠道排查案件线索。一是加强同审计、司法、财政等部门的联系,从中获取线索;二是通过开展司法监察,获取案件线索;三是重视纠风中的热点问题,从中获取线索;五是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信息区发现线索,在办案过程中深挖案中案。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纪办案质量和工作水平。注重办案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形式,提高办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四)周密部署,严密办案策略。在案件调查中,要周密部署,讲究策略,否则因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查处。一是组织实施上要全面。二是方案制定上体现周密性。三是方法运用上讲究策略性,选准突破对象,把握突破时机、抓住关键环节,办快案、巧办案、办铁案。

农合纪律监督组织工作情况

为确保农村合作制度平稳、健康运行,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我镇强化措施,积极开展了农合纪律监督体系建设,首先在XX村蔬菜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内成立纪律监督小组。

一、农合纪律监督组织开展概况

XX村蔬菜专业合作社共有党员21名,党支部内成立纪律监督小组,有成员3人,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对基层腐败问题起到有效的预防和约束,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网络延伸,职能下移,防止内部不廉洁行为。合作社开支及收入发票,在报镇级部门审核之前,纪律监督小组先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指出纠正,不得入账。凡是涉及社里的重大投资项目、党员发展、集体资产承包等重要事项,纪律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并监督。

(二)破解难题,化解民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村民对合作社投资项目有抵触情绪时,纪检小组细致入微的解释协调工作,为社员算细账,把所有账目全部“晒”在群众面前,以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项目投资。

(三)建立预警,全程监督,维护农产品市场交易秩

序。纪检小组在蔬菜交易时全程监督,对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行为采取果断行动,向采取不正当行为的农民经纪人提出严重警告,并督促合作社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强力打击竞相压价的恶意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为村民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为提高农合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和维护农民既得利益,今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如下:

(一)完善制度,提档增收。一是要完善农合纪律监督小组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纪检小组成员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监督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堵塞漏洞。三是要扩大纪律监督的监管范围,使农业合作社的每一个换届都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运作,查漏补缺,使农业合作社健康阳光发展。

(二)典型带动,全面推行。及时总结XX村农合纪律监督小组的组建经验,积极引导全镇所有正常运转的农合组织设立纪律监督领导小组,重点做好十里铺肉牛养殖合作社、隍城肉鸭养殖合作社、中闸稻米种销合作社、朱阁蔬菜合作社等一批纪律监督小组的组建工作。

(三)强化领导,完善监督。镇纪委要对全镇农合纪

4.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四

要(全文)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5]29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关于不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周强院长对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就如何加强扫黑除恶审判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认为,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同时,与会代表也一致认为,本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是对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审判时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所补充的,审判时应结合执行。纪要如下。

一、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 会议认为,受国内国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跃、多发的基本态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此类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又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具有极强的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的能力,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始终保持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资格刑、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有效运用刑法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严格把握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全方位、全过程地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同时要防止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也必须坚决判处。对于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要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对于一般参加者,虽然参与实施了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三)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 “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打准打实”,就是要求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从而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由“恶”到“黑”的渐进过程,因此,“打早打小”不仅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贯方针,而且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萌芽状态,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手段。而“打准打实”既是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准,才能有效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打得实,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惩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是分别从惩治策略、审判原则的角度对扫黑除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实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准打实”。

(四)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不仅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会使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保护伞”的严重危害,将依法惩处“保护伞”作为深化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环节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正确运用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加大对于“保护伞”的惩处力度。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保护伞”的线索,应当及时转往有关部门査处,确保实现“除恶务尽”的目标。

(五)严格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的颁布实施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正,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对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审判为中心,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并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和有效运用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切实把好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关,以令人信服的裁判说理来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还应当继续加强、完善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配合协作,保证各项长效工作机制运行更为顺畅。

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一)认定组织特征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二)认定经济特征的问题“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三)认定行为特征的问题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认定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2009年《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八种情形,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

“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

(一)已退出或者新接任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问題 对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退出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逐步发展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分子,应对其本人参与及其实际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期间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二)量刑情节的运用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适用《刑法》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1.如实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2.如实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犯罪事实;3.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对收集定案证据、査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

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査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在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查处“保护伞”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保护伞”协助抓获同案中其他重要的组织成员,或者骨干成员能够检举揭发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原则上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是否认定立功的问题上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应当严格把握。依法应认定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应当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通过判处和执行民事赔偿以及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接受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赔偿并因此表示谅解的,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不仅应当査明谅解是否确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款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有无关联,而且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也应当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可以适用《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适用该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财产刑的适用问题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财产。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数额特别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财产来源、性质,导致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难以准确查清和追缴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四、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

(一)分案审理问题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审理过于拖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分案应当遵循有利于案件顺利审判、有利于査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确保有效质证、事实统一、准确定罪、均衡量刑。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

(二)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问题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四个特征”往往难以通过实物证据来加以证明。审判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在确保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法庭举证、质证问题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合议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不得因为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而不当限制控辩双方就证据问题进行交叉询问、相互辩论的权利。庭审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繁简、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采取适当的举证、质证方式,突出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单独举证、质证。为减少重复举证、质证,提高审判效率,庭审中可以先就认定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时,之前已经宣读、出示过的证据,可以在归纳、概括之后简要征询控辩双方意见。对于认定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举证、质证时一般不宜采取前述方式。

(四)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问题人民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后,应当及时了解在侦査、审査起诉阶段有无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确保相关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能够紧密衔接。开庭审理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隔离,以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并对声音、图像进行技术处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以及需要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调,确保保护措施及时执行到位。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证人、鉴定人签署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应当列入审判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五、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相关问题

(一)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对于依法査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调查财产的权属情况以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没收:1.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获取的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存在、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2.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3.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个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4.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5.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5.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五

心得体会(反思鲁炜严重违纪案件)

几天来,通过参加“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围绕剖析反思鲁炜严重违纪案件深刻教训,聆听领导授课辅导,学习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论述,重温有关党纪条规和辅导材料,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思想上很受教育和触动。联系当前形势和自己的工作实际,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体会:

一、始终把对党的忠诚度体现在听从指挥、维护核心上。对党忠诚、对习总书记忠诚是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必须把忠诚铭刻在灵魂深处,来不得半点虚假。鲁炜阳奉阳违,欺骗中央,实际就是典型的“伪忠诚”。这警示我们,身为党员干部,对党忠诚不是挂在嘴边的标签,而是身体力行的示范。贯彻到实践中:一是忠诚党就要信任党。作为社会个体,加入党组织与否、加入哪一个党组织是有自由选择的意志。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赞同、理解、拥护党的章程,愿意履行党员义务,愿意为党服务。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以党的利益为最高诉求,在任何时候都要相信党、相信组织。二是忠诚党就要热爱党。忠于党,就是对党的忠诚,对党的无限热爱。战争时代,忠于党,就是不背叛、不出卖党的利益,宁可牺牲自我;和平建设时期,忠于党,就

是严格按党的要求、指示去落实,勤勤恳恳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坚持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三是忠诚党就要为党做奉献。党员是组织的一分子,组织的力量源自于个体,党的形象也需要一个个党员来体现。党员服务于党、忠诚于党、信任于党的具体体现就是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通过自身的勤奋工作来展示。为党奉献自己的一切,是共产党员的最高境界,也应该是终身的追求。为党做奉献,要在平常时候看的出来,要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要时刻以党员的标准自我要求,时刻维护党的形象。

二、始终把用权的公信度体现在从严监督、秉持公正上。鲁炜严重违纪案件警示我们,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腐败的权力必然导致灭亡。身为党员干部,手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权力,这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利于民、用不好伤自身。因此,必须加大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确保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一是强化自我监督。古人云:“若安天下,必先正其身”、“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自己约束督促自己,是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主要途径。每名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金钱、美色等诱惑面前,决不能抱有尝试心理、侥幸心理和“下不为例”心理,自觉做到不越雷池一步,防止在不知不觉中误人歧途。二是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加强对对管人、管物、管钱人员的监督,对生活圈、交际圈、娱乐圈的监督。要注重把监督的关口前移,搞好事前防范,努力做到党员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组织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三是虚心接受群众监督。1945年,毛主席在延安同黄炎培先生谈话时指出,我们找到了一条防止权力腐败、跳出人亡政息历史周期率的路子,这就是实行民主,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我们。实践证明,增强用权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是杜绝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一种有效手段。要增强用权的透明度,让群众便于监督;要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要有闻过则喜的精神,让群众敢于监督。

三、始终把行为的自由度体现在守好纪律、守好规矩上。鲁炜等人为了权和钱肆意践踏法律,最终把自己关进了法律的牢笼。现在看,遵纪守法才是最大的自由、最好的保护,否则高官与高墙只是一念之差,做官与坐牢只有一步之遥。对于我们来讲,一是从“克制私欲”抓起。欲望既催人奋进,又制造痛苦。古语讲,“好船者溺,好骑者堕,君子各以所好为祸。”这告诉我们:把好尺度才能把握人生,放纵欲望只能害己戕生。事实证明,人性的弱点就是欲望的兴奋点,身处物欲横流、充满诱惑的当今世界,更要学会冷却欲望。二是从“克服侥幸”做起。从众多贪官的忏悔中发现,从党员到罪

犯,常常只一步之遥,从公仆到贪官,往往仅一念之差。很多人都是怀着无人知晓的心理去作案,他们的忏悔中必定有一条,那就是侥幸。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否则,侥幸的背后就是不幸。三是从“细小环节”严起。祸患常积于忽微。小事小节之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要时时处处以蝼蚁之穴、溃堤千里的忧患之心,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心有所敬、行有所循,心有所畏、行有所束,决不能以“别人不知道”、“一次不要紧”原谅、开脱自己。

四、始终把政德的纯洁度体现在老实做人、求务做事上。鲁炜违纪违法的显著特征是“两面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根子是德行出了问题。这告诫我们,做官先要做人、修官德先要修政德。自觉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

一、真实坦荡;做到为人真诚、处事坦诚,不呼悠、不虚伪、不做作;做到心境平和、善待名利、求实创业,努力干好自己的时间段。一是调子要低一点。坚持高调做事,低调做人。时刻提醒自己,不被成绩冲昏头脑,不因优越忘记节俭,不为诱惑迷失方向,牢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耐得住寂寞,坐得住椅子,管得住操守,经得住考验,做到得权时不忘法,得利时不忘义,得势时不忘本,得意时不忘形。二是步子要实一点。恪守做官先做人的准则,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慎独慎行、洁身自好,做人一步一个脚印,做事一步一

6.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六

一、查摆的问题

(一)在对照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和要求方面。

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上还有差距。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但对照的工作标准、要求,在纪律规矩意识上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具体工作中,自身还没有严格按照党委的工作部署,把每项工作都抓实抓细,做到精益求精;工作时间没有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中途溜号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存在好人主义思想,认为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自己管的事管好最重要,对一些不是自己分管的人和事关注不够,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情况。在生活中,对于浪费问题、社会不良现象和风气等问题缺少警惕意识和坚决抵制的态度。二是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全会精神上还有不足。虽然能够第一时间学xxx省市全会精神,并用全会精神指导实际工作,但在如何充分利用市委党校等教育资源,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持续扩大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干部、普通党员全会精神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上还没有长远的规划。虽然自己在思想上重视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但工作中常常是花大量时间在处理各种事务性工作,对“十四五”期间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时的落脚点和着力点把握不准,对“群众所急所想所盼”等问题如何破解,缺乏第一手资料,对基层情况掌握得不够全面、不够细致。三是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有待提升。虽然我能够主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以此来正确把握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但真正静下心来学深悟透不够,仅仅满足于知道了、学过了,记住了,对其中蕴含的精髓要义没有完全掌握。平时比较注重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论述的学习,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他方面知识学习的不够,掌握得不多,对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结合起来学习、联系起来思考、融合起来领悟做得不到位,运用学习成果指导组织工作实践不够。

(二)在对照新时代合格党员标准方面。

一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上还需加强。我深知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但对意识形态复杂问题的警惕性和鉴别力还不够。比如,在工作和生活中,对身边个别干部存在的消极言论,有时碍于情面,没有当场反击,没有做到露头就打,做了沉默的大多数,自己作为党员干部,带头守好舆论阵地的作用没有发挥好。二是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上还有提升空间。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重大政治任务决策部署,聚焦主责主业,担当尽责,攻坚克难,但对照用全名提出的“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工作中有时进取心不够强,工作标准不够高,满足于过得去,不违反原则,不出错,不求过得硬。在思想上存在吃老本的心理,习惯于当“甩手掌柜”,有时认为下面有具体负责的科室长,自己主要抓一抓工作方向和宏观指导就可以了,产生了安逸思想,工作主动性也随之下降,缺少了闯劲和冲劲,导致工作考虑不够细,跑粗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上还有问题。虽然工作中生活中要求自己时刻从政治上、大局上考量,但在对标跟进上还有需要提升的地方。工作中存在唯上、唯书、唯政策的思想,遇事总想从守规矩的角度出发,找依据、找惯例,习惯于按条条框框办事、凭工作经验办事,缺乏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存在墨守成规、求稳怕乱的思想。比如,在分管工作中,思想还不够解放,习惯于沿袭老传统、老方式,没有主动研究促进工作的方式方法,还没有充分发挥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地最佳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高效运转。

(三)在对照入党誓词方面。

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够严实。主观上有时会认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比较抽象玄奥,自己又在业务部门,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关系不是特别直接和紧密,因此,存在着做好本职工作就是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片面认识,在思考谋划如何将本职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方面,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一些好想法也常常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中,未能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完全体现在谋发展、做决策、促改革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对照协心协力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要求,自己并没有真正画好最大“同心圆”。二是运用新发展理念不够科学。在将新发展理念转化为领导干部引领发展的思维方式上,缺少主动的思考和积极的实践,导致一些干部未能及时有效地运用新发展理念去思考审视、研究分析工作,还是囿于老思路老方法,用传统理念和惯性思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新时代的高标准要求渐行渐远。在把新发展理念转化为谋划工作的科学方法上还有不足,缺少将新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工作考核、责任考核、干部考核中的有效方法,对不适应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认识、行为和做法,调整、纠正和摒弃得不够及时和彻底,导致个别干部缺乏应有的“历史主动”的政治担当和“锐意创新”的行动自觉。三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问题应对不足。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固性、反复性和隐蔽性认识和研判得不够到位,未能时刻以高度警惕的状态,驰而不息、锲而不舍的全面检视和靶向纠治,导致分管单位和领域出现了一些花样翻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如有的基层单位为了迎接检查,加班搞突击,补会议记录、抄计划总结,台账准备齐全、迎检资料制作精美、涉及内容具体翔实,近乎无可挑剔;有的基层单位存在以智能化为特点的数字形式主义,利用各类软件、网络平台和工作群推动工作落实,只在乎形式、过程和数据,不重视内容、结果和质量,导致一些工作“空对空”、“假对假”,无实效,重唱功轻做功、重面子轻里子、重帽子轻实效的工作氛围在一些单位和部门还有生存的土壤,一些干部群众对这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问题意见很大。

(四)在对照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方面。

一是斗争策略不够科学。对斗争所需的法律规范、决策部署、群众诉求和专业知识没有做到深入了解和精准掌握,对社会上、工作中、网络里的杂音,实事求是地讲,有时只有能力制止,而没有能力批驳,斗争的知识体系还不够牢固。斗争的艺术有所欠缺,不善于在复杂多变的斗争中找准规律,把握时机;斗争的角度、尺度、力度把握得不够精准,有时面对不同的群体未能快速地选择出最合理的斗争方式,常常采用正面驳斥的方法,让人产生居高临下的训斥之感,反而产生了厌烦之意,斗争的效果不够好。总结斗争经验不够及时,在把强烈的斗争精神转化为自身的斗争能力上,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方法。二是在改革攻坚能力上有待提升。对在工作中推进现代化建设,应对得不够及时有力,学习新知识、发现新事物、掌握新情况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于自己在新本领上的短板、新经验上的欠缺、新专业上的不足,也未能全方位地进行锤炼,导致在遇到没有先例可循的新工作时,问题研究、原因研究、思路研究、对策研究、方法研究等方面,科学性、预见性不足,原始创造力不强,不能及时拿出推进改革创新的有力措施,工作推进按部就班,分管的工作很少形成可供复制的先进经验。三是在真抓真管上需下功夫。作为分管领导,对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自己在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不足,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虽然严格,但不够全面细致,对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自己在推动分管部门和干部明责、履责、监责等方面,还存在着责任不够清晰,措施不够具体,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一些单位不能聚焦自身全面从严进程中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机械化、显象化、政绩化地开展党建工作,压力衰减、责任“空转”,对一些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能及时地进行“咬耳朵、扯袖子、敲警钟”,导致个别干部在思想和行为上出了问题,甚至被党纪政纪处分,这是我抓作风建设不紧不实的结果,我需要承担领导责任。

二、原因分析

深刻剖析这些问题和不足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理论武装抓得不实。

经过党史学习教育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一系列学习活动,自认为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自身理论知识储备已经能够较好地应对当前的工作任务,因而持续强化理论武装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有所降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统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也不够强。

二是党性锻炼抓得不深。

没有深刻认识到提升党性修养、强化党性锤炼对提升自我、完善自我的重要意义,存在重业务轻思想的倾向,对持续改造党性观念和世界观抓得不够紧,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有所减弱,政治站位还不够高、政治能力还不够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是责任担当抓得不牢。

市委办特殊的工作性质和繁重的工作任务,导致了“求稳心态、害怕心理”地滋生,制约了干事创业的能动性。过于重视程序、重视纪律,请示汇报多、主动作为少,一定程度上,丢失了“见红旗就扛,见荣誉就争”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丢失了提前介入、超前谋划的功能性。

四是从严治党抓得不严。

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一方面考虑到工作任务既多且重,疲于应付、压力很大,另一方面降低了对于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力度不够、持续性不强,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举措

一是持之以恒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将自身和职责摆入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中进行沉浸式学习与创新性思考,深刻领悟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思想武装头脑、用学习激发活力,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切实提升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

二是持之以恒强化担当意识,提升工作质效。

不断强化立潮头、勇争先的责任担当意识,积极主动适应新情况新变化,着力破解“顽疲”心理、懈怠思想,充分释放自身“敢、比、追、超”的能动性,扎实抓好文字综合、办文办会、督查督办等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增强对应急突发事件的前瞻性思考与预见性谋划,奋力推动“三服务”水平提档升级、提质增效,为市委统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提供思想和行动助力。

7.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七

最近,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在“ ”学习教育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方案》,市委组织部对贯彻方案精神专门提出了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在“ ”学习教育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市第十三次 部署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市级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题,围绕“ ”学习教育要求,按照“ ”合格党员标准,结合述职评议考核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强化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市级机关各直属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在党组的指导下,结合基层党组织实际,对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所辖党支部进行全程指导,对存在问题突出的支部班子,要专门进行谈话提醒。机关党委、总支的委员都要参加1个以上下级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并进行点评。对专题组织生活会存在走形式、搞应付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民主评议党员失真失实的要责令重新进行,防止走过场、出偏差。

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要求党员与关心关爱党员结合起来,通过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一步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激励关怀帮扶活动,使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8.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八

XX年组织生活会发言稿:开好组织生活会需从三方面着手

组织生活会制度是党员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团结和谐、解决自身矛盾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规定动作。

开好组织生活会,主要得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准备思想动员。开好组织生活会,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意识、胸怀气度和精神状态的集中检阅。能够对照党章党规,对照初心和使命,认真“贯彻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要求,把高质量开好组织生活会提高到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观念强不强、为民服务宗旨意识牢不牢、思想作风实不实的高度来认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查找自身在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的差距和不足,重点看是否存在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不鲜明,组织观念淡薄、道德品行失范,不履职尽责、不担当作为等问题。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高度聚焦,不能大而化之、堂而皇之。

三是整改及时到位。积极回应组织生活会上查摆出的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方面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方向和整改措施,抓紧时间制定整改方案,建立详实明晰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跟踪推进。针对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要集中力量,做到一项一项做研究,一条一条定措施,一件一件抓整改,确保整改取得成效。

9.党员组织生活会 篇九

目的:

为了深化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先进意识,促进党员和预备党员对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主要精神的学习,对听罗援少将讲座的感受交流,以及贯彻落实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召开了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流程:

本次会议由两位辅导员主持召开,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共同参与,主要以讨论的形式开展,本次会议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围绕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展开。首先大家针对此次的关于文化体制建设和改革的决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讨论内容涵盖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文化的发展和现状,紧接着又由大的层面具体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指出了校园文化现存的漏洞。随后大家各抒己见,根据曾经组织过的活动或是借鉴其他好的方法来对现存不足一一进行解决,最终达成共识,提出了公益广告拍摄等可行性解决方案。

第二部分围绕罗援少将的讲座展开。一开始,大家先对罗援少将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回顾,随后主要针对罗援少将提出的十条戒律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探讨,重点反思作为党员和预备党员该怎样提高自己的爱国意识和忧患意识,怎样在广大同学中树立榜样,带领全体同学积极了解国家大事,放眼于国家的发展和繁荣。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和思想的碰撞,最终达成党员和预备党员从小事做起,在细节上感染身边同学的决定。

在会议的最后,辅导员针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同时对可行性方案的实施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本次活动在热烈而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意义:

本次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召开,强化了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先进意识,使各位党员、预备党员对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的精神有了充分而具体的认识,对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完善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大大提升了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忧患意识和榜样意识,也增强了我院党支部的凝聚力。同事讨论出了完善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方案。

10.反思案件组织生活会 篇十

2021 1 年某 乡镇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0 3480 字范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包含尊重自然、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理念和发展理念,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方向。

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我们致力于追求经济发展,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从而使环境污染严重,后期治理成本越来越高,并使我们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正如**年 5 月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所以近几年来,党中央 ***高度重视环保工作,陆续推出了不少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把环境保护工作提上了一个新高度!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各级关于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认真剖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为此,现将我镇近一年来党政班子在环保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如下,并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逐一认真加以整改落实。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镇环保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环保意识不高。一是党政班子对环境工作重视程度不高,“重经济、轻环保”的观念依然存在; 二是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不强,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对企业环评工作主动性不够; 三是群众环境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农民爱护环境并主动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不够,乱砍乱伐、乱倾乱倒现象严重。

2、经费保障不力。基础设施条件普遍滞后,镇村环保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道路条件限制,场镇垃圾点建设困难重重,垃圾车不能进去,场镇及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清运。如聘请村民定期将生活垃圾运到主干道,随即而来的村级环保工作经费又得不到保障,给村集体经济带来压力。

3、源头管理较差。在摸底走访全镇境内企业时了解到,很多企业营业执照很完善,注册规范,可是环评却没有;一些村垃圾乱堆乱放,没有足够的垃圾倾倒池和垃圾填埋场,垃圾没有集中堆放和及时处理;农作秸秆焚烧、冬季农家熏腊肉粉尘、沿河居民住户粪便直排等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农村养殖场设施设备普遍存在整改推进参差不齐,有的村工作做得好,整改积极,有的村宣传仍不到位,整改推脱缓慢。

4、执法效果不佳。一是管理体制限制。前段时间镇环保办由于无专门工作人员、办公设施及经费保障,因此行政处罚往往落不到实处; 另外,环境保护需要各级各部门、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然而,在对违法企业的整顿、非法企业的打击过程中,由于部门联动、部门配合不够,致使执法行动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是执法权限不足。因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致使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时手段不硬。

5、环保队伍不健全。我镇目前基本上没有专门环保编制执法人员,各村(社区)更无懂业务环保专兼职人员,“头重脚轻”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镇村兼职人员业务素质也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缺乏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执法人员素质与环境执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6、环保宣传不到位。各村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没有整合利用好村村响、宣传横幅、LED、微信群、QQ 群等多种媒介搞好进一步宣传。

二、整改措施

根据存在问题,我镇下步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和执法监督力度,加大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强化生态建设,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事故发生,使我镇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村村响、横幅、LED、村社干部 QQ 群、微信群、塔河力量微信群、公示栏、告示牌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曝光,比如不按政策要求及时整改的养殖场主,违法违规下河烧鱼电鱼的群众。积极宣传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譬如配合工作积极整改的养殖场主,为全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1、根据每周县环保局的要求,及时补充软件资料。

2、结合当前河长制工作,各村(社区)做好河道清理工作,确保河道干净整洁。并以公告、村村响、LED 等多种方式做好宣传:严禁下河烧鱼、电鱼、药鱼,严禁向河道扔生活生产垃圾,严禁污水流入河道。

3、各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池和垃圾填埋场,严禁公路沿线、建筑物周边堆放垃圾,凡垃圾池、垃圾填埋场数量不足、规划不合理的,迅速整改。

4、煤矿立即关停,减少控制大气颗粒物含量,改善空气质量。

5、建筑堆码要规范,保证美观、安全。建筑噪音要控制,不能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作息。

6、加大环境整治力度,镇环保办协同镇农服站要继续加大对各养殖场的环保整改力度的督促,各村(社区)要加强配合,多给予养殖户以指导,对反复督促不愿整改的,将报县环保局采取强制措施,抓典型,必须整改到位。

(三)建好队伍,抓好保障 在镇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镇长同时兼任组长,人大主席、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及党政办、财政所、净化办、安办、农服站、住建所、国土所、林业站、卫生院、学校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设立专门的环保办公室,人员由 2 至 3 人组成(与净化办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支部书记负总责,村(社区)主任具体抓,并配备明确 1 名专兼职环保督导员负责日常环保事务工作,镇村公路沿线每 1 公里配备 1 名保洁员全天保洁。定期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基层环保人员素质,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境执法队伍。同时,要广泛开源节流落实环保经费保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到位,并将乡镇环保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要采取一级负责一级,落实保洁员务工补贴。

(四)强化监督,逗硬奖惩 **年 5 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对在督查过程中发现不重视、不得力、不到位等典型问题,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保执法的人和事,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工作建议

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环境保护力度只增不减,坚持绿色“取向”,才能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达到“增长减速但质量提高”的良好效果。针对当前我镇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即“突出五抓”:

一抓加强环保工作机制的创新。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环保办牵头,跨部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将环保工作作为与经济、民生同等

重要的指标进行考核。以实施国内最严格的环保制度为要求,实行环保“铁腕执法”,追究污染企业法律责任,严肃问责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企业环境行为、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状况等环境信息,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限制“三高两低”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狠抓印染、农药、肥料、化工、煤电、砖瓦等企业配套建设达标的脱尘脱硫脱硝设施。以工地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堆场覆盖、道路保洁、秸秆焚烧、渣土车整治为重点,提倡绿色生产,严控烟尘污染。

三抓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府将环保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并逐年提高投入比例,保证环保资金的正常投入,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切实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推进我镇环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抓畜禽养殖污染物控制。编制我镇畜牧业发展规划,逐步解决养殖场过于分散、凌乱,规模化程度低,不利于管理的现状。对于列入减排计划的养殖场,农技站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核查要求建设各项治污设施,确保设施建成后能够发挥减排效益。有机肥厂作为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载体,在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抓环境保护全民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村村响、新闻报刊、网络媒体,广泛宣传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在世界环境日(每年的 6月 5 日),走上街头、走进校园、走到企业、下到农村(通过包村联户)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2021 年案件剖析整改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2350字范文

根据市委关于召开案件剖析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我立即组织班子及机关工作人员传达学习了关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其教训警示的相关材料,并带领班子成员和机关、社区干部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党纪。对照违纪违法的突出问题,我深刻剖析自己,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并向全街党员干部群众征求意见,与班子成员及各科室社区负责人谈心谈话,梳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现作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 在的主要问题

1、自身修养需要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还需再加强。我能够经常组织学习,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握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确保“两个维护”,但学习上还存在不深不透的问题,还没有把理想信念融入到血液里,铸入到灵魂中。还没有把提高理论素养当做一项长期的任务来对待,只是注重规定的学习内容,还有欠缺,拓展学、延伸学、联系实际学做得还不够。由于街道工作繁忙,防疫工作任务重,总是认为认真工作就行,没有时刻绷紧拒腐防腐的弦。

2、在服务群众和责任担当上还需要提高。虽然我们一直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但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下属干部做得不到位的时候,都应该想到是我们当领导的没教育好的问题,这就说明我们服务群众的精准性还不够高、质量还不够好,深入基层做的还不够,群众联系的还少。尤其是在主动担当上,虽然能从工作角度出发,自觉地承担起责任和义务,但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以人民为中心和群众需要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时有时心存顾虑,怕决策失误,怕担风险惹麻烦,敢于担当的勇气不足,导致不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缺乏创新精神。

3、贯彻上级精神上存在跑粗、不深入的问题。对照问题,我虽然没有不讲政治、不讲规矩的问题,但在工作中有得过且过的思想,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尤其遇到属地不属事的问题时,主动参与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在落实上级精神时,存在工作跟踪问效少,落实不够

深入的问题,导致有些问题解决的不够彻底。在结合实际制定措施上有跑粗的现象,甚至忙起来有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

4、在严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和坚守共产党人的风骨、操守上还有欠缺。虽然能够自觉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市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对开展工作的督查问效方面,还缺少一定的主动性,还存在布置多,检查的少;推进性工作多,深入调研少;关注主管工作多,其它工作关注少等问题。没有坚持经常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对待同事和下属时,工作安排多,指导的少;批评教育的多,关心帮助的少,在营造风情气正的工作环境上,还需要努力,保持健康的同事关系。

5、在制度的执行上,还存在不严不实的现象。对照案件,我和街道班子虽然不存在漠视制度、破坏制度的现象,但还没有强化制度意识和维护制度的权威。对有些过时的制度还没有及时修正,甚至有不完善的一面,把权利放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意识还需要加强。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在思想学习方面:虽然能够认清当前廉政反腐的形势,但还是认识不足,常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能做到主动学习和系统学习,在掌握政策上还有局限性,在思想建设上还有惰性。

2、在政治站位方面:能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但政治站位还不够高,导致视野窄、思维定势、力度不够大。同时,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站位也不够,不能从全局角度考虑街道工作,需要加强政治意识的培训。

3、在工作作风方面:虽然能够树立宗旨意识,但深入基层和社区庭院走访居民群众不够多,联系群众也不广泛,反对意见和负面消息来源少,特别是在服务群众上零距离做得还欠缺。

4、在廉洁自律方面:落实规定动作多,签订责任书、承诺书、进行警示教育、开展反腐活动等,自选动作做得少,谈心谈话不经常,征求意见少,有时碍于面子对干部监管力度不够,严管还没有到位,街道廉洁自律工作还需加强。。

三、整改措施

1、强化素质提升,加强理想信念建设。把学习摆在首位,做到有意识的学、有目的的学、有侧重的学,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纪党规,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阳奉阴违,不搞两面派,对党绝对忠诚。

2、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克服怕事、躲事、不担事的心理,强化敢闯、敢干、敢于承担的意识,困难面前不软弱,问题面前不退缩。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迎难而上,把解决难题当做提高自我和锻炼的良好机会,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转变作风,务实发展。培养多听、多看、多观察的习惯,学在前、走在先、多调研,把一把手走流程做为常态化的工作纳入全年工作中,主动下基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改进机关效能,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精神懈怠、遇事推诿、办事拖拉等问题的发生,打造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

4、严守政治准则,树立共产党人形象。吸取案件的经验教训,站稳政治立场,严守从政底线,不为权势金钱弯腰,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定期与同事、下属征求意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对全街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提醒谈话,牢固树立党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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