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用)水管理制度(12篇)
1.公司供(用)水管理制度 篇一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7号,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
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 1
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
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中线工程水源地、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区域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拆除现有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设施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关闭。
在前款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节水农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省际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过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过3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过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需要派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或者抢险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四)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或者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事、渔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扣押,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采取卸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在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指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指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东线工程、中线工程分水口门以下,配置、调度分配给本行政区域使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司供(用)水管理制度 篇二
现在很多送水服务公司接电话时都要询问客户编号、地址和姓名等诸多客户资料, 从而导致接电话需要很长时间, 而且容易造成客户不满意, 接话员也累, 效率又低。在用水旺季电话较多时由于接话员效率低下, 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漏接电话等情况, 失去一些定水客户。在这种情况下, 拥有一个专业的针对送水行业解决上述问题的软件系统就成为同行业中竞争发展的有利优势。
二、系统设计原则
实用性原则:适合于中小型纯净水公司及高校寝室楼送水管理, 用户界面友好, 操作使用方便, 具有高效的数据处理能力;先进性原则:采用目前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长的生命周期, 便于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开放性, 安全性, 可靠性及可扩展性原则。兼容性原则:对于所选软硬件系统及平台, 能很好地适应开发和使用的需要;规范性原则:软件设计过程严格按照“软件工程”的规定, 系统编码、文档、操作系统平台以及开发方法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系统开发环境简介
ASP全名为 (Active Server Pages) , 它是微软公司推出IIS的一个组件, ASP实际是一种在服务器端开发脚本语言的环境。利用它可以开发出动态、交互、高性能Web服务器端的应用, 且能较容易实现复杂的Web应用。利用ASP开发的脚本程序全部运行在服务器端, 与用户所采用的浏览器无关, 从而极大地减少了对客户端的要求。其工作原理是:浏览器从Web服务器调用ASP文件 (一种文本文件) , 服务器端的脚本引擎对每一条脚本语句解释执行, 再把执行的结果生成HTML文件传给客户端。
Access 2000是美国Microsoft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微机数据库管理系统。它具有界面友好、易学易用、开发简单、接口灵活等特点, 是典型的新一代桌面数据库管理系统。ACCESS不是数据库语言, 只是一种前端数据库程序。ACCESS是微软公司出的OFFICE中一个软件 , 是一个小型数据库。
四、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根据笔者调查纯净水公司的业务情况, 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 确定为用户提供和实现以下功能:纯净水的库存、订单以及客户信息的总览功能;管理员后台登录功能;后台添加数据功能;快速查询功能, 包括产品、订单的快速查询, 还有库存状况以及销售额的查询;统计功能, 包括库存统计与订单统计;服务器探针。
在软件需求分析阶段, 已搞清了软件“做什么” 的问题, 并描述出了系统的逻辑模型。在系统设计阶段, 主要解决软件“怎么做”的问题, 所以需要描述软件的总的体系结构既系统总体结构。送水信息管理系统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本系统较明显的特点是较多采用了先进的选择性数据添加方式。此种方式区别于输入性数据添加方式。要使用的数据, 前期可以一并添加, 后期生成订单的时候, 可以使用表单的选择方式添加文本框而不用手动录入所有的文本框。
从表单中选择的数据是提前录入好的。在填写文本框的时候, 只要用鼠标或键盘的上下键对需要的数据进行选择, 就能填写到文本框里。省去了每个文本框都要人工输入的烦琐过程。这样一来大大减少了订单生成时间所消耗的人力物力。
两者相比较, 选择表单添加数据的方法比较方便。但前期的工作任务是比较繁重的。所有表单项目通过后台添加, 而文本输入添加数据的方式前期不用做任何的准备工作。但是鉴于纯净水品牌比较固定, 而且一个纯净水公司经营的纯净水品牌数量有限的前提条件, 使用选择表单添加数据的方法更适合于本系统。
五、系统的实现
(一) 系统前台功能介绍。前台页面的设计从上到下分四个部分:
1.标题。
纯净水公司送水信息管理系统。
2.功能区。
包括总额统计、快速跳转、分类查询、关键字查询等功能。
3.信息主体区。
由N行13列表格构成。订单数量越多, 行数也越多。列表示订单或产品的各个项目, 例如本系统包括:纯净水品牌、产品代码、产品类别、产品规格、产品单位、产品产地、零售价格、批发价格、进货价格、库存总数、订购数量、客户姓名、联系地址等项目。 如果订单量超过第一页的显示范围, 就自动生成第二、第三页。此时可以使用翻页工具跳转到下一页查看订单。
4.系统后台入口。
使用管理员帐户和密码进入系统后台对系统进行数据添加、删除等管理。
(二) 系统后台功能介绍。
1.管理员权限管理。
选择想要修改的内容, 并对其进行修改, 按修改按钮。系统会在JLICT_admin数据表中查找相应的数据并对其修改。如此一来达到了修改数据的目的。
2.纯净水分类管理。
对纯净水的分类进行添加、删除、编辑等操作。
3.纯净水产地管理。
对纯净水产地进行添加、删除、编辑等管理。
4.纯净水规格管理。
对纯净水规格进行添加、删除、编辑等管理。
5.客户名称管理。
对顶水用户名称进行添加、删除、编辑等管理。
6.联系地址管理。
对顶水用户联系地址进行添加、删除。编辑等管理。
7.表单数据添加项包括。
纯净水分类、纯净水产地、纯净水规格、客户名称、联系地址等六大模块。所有模块只有三种系统指令, 即数据添加 (case"add") 、数据删除 (case"del") 、数据修改 (case"edit") 。这三条指令分别对数据表中字段相应的值进行修改。
8.数据添加 (订单生成) 。
根据之前添加的纯净水分类、产地、规格、客户、地址等信息, 以及纯净水的进价、批发价、零售价等信息生成订单。
9.订单管理 (纯净水管理) 。
对生成的订单进行后台管理。前台也可以进行此操作, 此功能也可以说是订单管理的后台快捷方式。管理者在使用中若对订单进行管理, 无需从后台退出到前台就可以直接对订单进行修改管理。
六、数据库设计
系统数据表的设计共分为8个表:管理员数据表、纯净水产地数据表、纯净水规格数据表、客户名称数据表、联系地址数据表、纯净水信息数据表、纯净水订单信息数据表、纯净水信息数据表。纯净水订单信息数据表, 如表1。
七、结语
送水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在线查询库存、订单、用户信息以及后台数据添加等功能。但由于公司人员是非专业化操作群体, 所以要尽量地使系统做得操作人性化、简单化, 使整个程序更接近与纯净水送水管理中使用。虽然系统已经具有了交好的容错性能, 通过了安全性检查, 但没有单独对库存的管理, 默认的库存数量与订单数相同。在订单数目大于库存数量时系统会自动添加库存数, 而在界面上显示不出加了多少。此外联机文档比较少, 用户界面不够美观, 出错处理不够等多处不足。
摘要:纯净水送水信息管理系统是基于ASP语言开发的。ASP以及Access2000等工具控件的使用, 实现了纯净水送水系统的智能管理。系统对数据库文件进行了特殊的处理, 使之安全性有大幅度提高。根据管理数据的特点, 本系统使用选择性数据添加的方式生成并管理订单, 而弃用了传统的输入性数据添加方式。这样一来, 使烦琐的数据管理工作变得轻松愉快。
关键词:ASP,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张海藩.软件工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2
[2].Alberto Manuel Ricart.Active server pages3exploitation en-chiridion[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3
3.水处理环保公司规章制度 篇三
员工守则 公司为建立和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形象,进一步落实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守则。凡公司所属员工,均应遵循本守则。
一、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应亲切待人,关心下属。
二、公司员工对内应认真工作,互相支持、保证质量、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要爱惜公物、减少损耗,对外应严格保守业务或职务上的秘密。
三、全体员工要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未经许可,不可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四、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商谈业务时,应衣着整洁、态度谦和、举止文明,不得有损害公司名义和形象的行为。
五、公司员工对于职务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越级呈报时,待处理事后仍应向直接主管呈报。
六、公司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
事情会客时,应经公司行政主管(或副主管)核准同意,并在会客室接待。非工作时间,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公司工作区间。
七、公司员工除假期外,均应按考勤制度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打卡计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
八、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日常行为规范 计算机管理 1、员工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均属于公司财产。
2、员工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员工个人为第一负责人;部门使用的,部门经理为第一负责人。每位员工要认真负责地保管好各自的计算机设备,合理正确地使用计算机。
3、要定期对计算机的外部进行清洁,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下班后,要及时关闭计算机设备的电源和显示器的电源。
4、员工个人不允许擅自打开设备机箱,设备或系统如有故障,自己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告知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以便尽快恢复设备。
5、禁止带电操作,未经许可不得在开机情况下随意拔插设备和设备连线。
6、爱惜计算机设备,使用计算机键盘和鼠标时,不得随意敲击,不得边使用设备边吃东西。
7、员工之间不得随意调换设备及交换设备配置,包括鼠标、键盘。
8、员工使用的计算机上的文件亦属于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删除计算机上的文件。
9、员工的计算机上如果设置密码,必须告知行政部登记备案。
计算机网络与安全 1、公司所有计算机全都联在局域网上,员工要使用公司网络资源必须登录。
2、员工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地址由公司统一分配,不得擅自更改。
3、为保证网络畅通,任何员工不得随意在网上发布广播消息,亦不允许从英特网下载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4、为保证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不被病毒侵扰,所有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且要随时更新。
5、禁止在联网计算机上运行任何游戏软件。
6、非本机使用的软盘或新开发的软件,须经检测,确认没有病毒方可在系统上使用。
7、本机使用的软盘不得外借或被使用者随意携带外出。
8、系统中的数据要定期备份,网络中所用记录媒体应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当发现病毒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病毒在网上扩散,并设法消除。
9、购置、引进设备或将设备送外维修,要考虑对病毒的防范,如:对设备进行全面杀毒。
汽车使用制度 公司汽车必须由专职的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驾驶公司汽车,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负。如果确实有事需要使用公司汽车,必须提前申请,任何人不得特殊化。
环境卫生 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所有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各部门办公区日常卫生清扫由部门经理组织本部门人员定期打扫。
2、每位员工下班前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位及工作台。
3、白天在日照充足的情况下不得开启日光灯。
4、工作完毕后,所有电脑及用电设备要切断电源,下班时要锁紧门窗,由部门经理检查。
请假和假期 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作息时间为:
工作日:周一——周五;休息日:周六、周日 工作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
12:30——17:30 倒班人员安排班表上班,具体作息时间:
早班:8:00-20:00 晚班:20:00-8:00 2、国定和法定节假日 元旦 一天
春节 三天 清明节 一天 五一节 一天 端午节 一天 中秋节 一天 国庆节 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有下列情形发生时,经各部门协商之后可调整或变更休假日。
年节、国庆等固定节日或其他繁忙时期。
停电、设备故障或恶劣天气影响时。
其它紧急需要时。
调整或变更休假日,原则上均应按加班给予津贴,如确需补休者可向本部门经理申请安排。
4、新进、离职或调离人员,当月上班天数、休假日按实际连续工作日计算。
考勤制度 1、员工应遵照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并按时刷卡,否则按旷工处理。严禁代打卡、打假卡。
2、公司由人事行政部进行考勤。
3、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发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上班时间后刷卡者,以刷卡时间来计算迟到时间;下班前无特殊原因而提前离岗为早退。迟到、早退每次扣除当日工资的 10%。
当天迟到 1 小时以上 2 小时(含)以内作事假半天处理,超过 2 小时作事假 1 天处理。擅自提早离岗超过 1 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未获批准,擅自提早离岗 1 小时(含)内,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 1 小时作事假一天处理。
员工当月如有请假(不包括年假、公共假期、探亲假、婚假、丧假)、旷工的,扣除当月全勤奖(如有)。
未请假或假满未续请假者,以旷工处理。
员工所请各类假期,如发现申请理由虚假者,均以旷工处理。
员工发生旷工,旷工日按缺勤日双倍扣工资,并可按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辞退的处罚。
员工无故缺勤满 3 天者,视严重违纪,作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不得怠工。怠工是指因非客观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完成的工作量而未能完成的行为。凡怠工一次计大过一次,累计三次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外出
1、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私自外出,因业务需要暂时离开办公场所者或上班时间未进公司而直接去办公事,须事先申请,并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行政部门报备。违者作旷工处理。
2、员工上班前,因突发情况或临时决定先去办公事的,应在当天 9:00 以前电告公司行政部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凡未按时告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
3、员工外出事先无法确认是否再返回公司,而实际上确实无法返回,以致不能刷卡的,可在下班之前电告公司行政部及部门负责人。
4、员工出差须事先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注明离开及预计返回的时间,返回公司后应及时注明返回的确切时间,并经行政部门确认出差时间后办理报销手续,否则出差时间段按事假处理,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请假制度
1、公司员工享受各类假期,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生效,并将请假单交行政部门备案。
2、员工请假 1—3 天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字,3 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同意。部门经理请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水厂员工请假 1-3 天的,经厂长同意并签字,3 天以上报区域经理批准同意。厂长请假经区域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所有请假均须报人事部备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3、员工因突发情况需请假的,应当天电告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行政部,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填请假单,否则视为旷工。
4、员工请假须做好所承担工作的安排或交接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员工请假遇到休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6、年假
公司职员每年享有 7-14 天的有薪假期(员工进公司一年后享有 7 天有薪假期,工作满一年加一天,累计天数不超过 14 天,公共假期及法定假日除外)。员工事假可从以上假期中抵扣,超过部分按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
1)员工休年假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及人事部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任何员工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3)上一的出勤率未满八成者,取消其年假。
4)年假限于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或职务聘期满后的当使用,不可延至次或累计使用。未使用完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5)在休假期间,如公司因业务需要可随时通知员工销假上班,但保留其假期。
6)休假期限不包括公共假期及法定假日。
7、事假(无薪假期)
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申请无薪假期(事假)。
1)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不在此限。
2)请事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及人事部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部门经理请假须由总经理签字,并报人事部备案方可休假。
3)公司员工凡符合休年假条件的,在享受之日起,可用当所享受的年假天数抵冲事假天数;当年假用完之后,则按实扣发事假工资。
8、病假 1)员工因普通伤害、疾病、生理原因或者非因工伤须治疗或疗养者,可依下列规定请普通伤、病假:
员工请病假,须向人事部门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无证明者作事假处理。
每月三天以内(含当月累计三天)的病假者,将《病假证明单》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生效。如因患急病未能当天亲自递交《病假证明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做旷工处理。
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病假五日,病假六至十日的,按工资性收入的 50%发放,超出部分可以未休的年假或补休充抵,仍未痊愈者,其医疗期及工资待遇按当地有关标准执行。
2)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医疗期及工资待遇按当地有关标准执行。
9、婚假 1)凡请婚假,应提前两周填写《休假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核准。部门负责人应考虑是否安排人员临时接替其工作,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初婚婚假为 3 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年满 23 周岁,男年满 25 周岁)的员工,初婚假期可增加 7 天,共为 10 天婚假; 3)非初婚婚假为 3 天; 4)婚假假期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假期计入婚假期; 5)婚假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使用,因特殊原因需二次休假的须报人事部核准并由水厂负责人批准安排,但跨度不超过 6 个月。
10、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相关政策,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1)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休假申请单》,报水厂负责人及人事部核准; 2)单胎顺产者,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 3)难产者,再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符合晚婚晚育年龄(满 24 周岁初产者)增加晚育假 30 天; 5)员工产后节育可增加 15 天节育假; 6)符合晚婚年龄的男性员工可在配偶生产后连续休 3 天带薪护理假,但需提前申请,并经水厂负责人及人事部核准; 7)关于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1、丧假 1)凡请丧假者,应填写《休假申请单》向水厂负责人及人事部申请批准。
2)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准假 3 天。
3)员工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 1 天。
4)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丧事在当地办的,另给予路程假,但不予报销路程费。
12、公共假期 所有员工在以下的中国国定公共假期里允许带薪休公共假期:
元旦、春节、清明、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中国国庆节、加班
1、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如确实因工作或项目紧急需要加班的,由相应的部门负责人安排有关人员延时加班。职务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因自行延误以致加班者,不得申请加班费或补休。
2、如因紧急情况,确需加班的,由部门/水厂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任务单》或发送邮件),报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认可。
3、员工节假日需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下达《加班任务单》,加班后任务执行人填写完成情况,并由任务下达人检查完成质量及完成情况,并予以确认,于加班后的 1 个工作日内交行人事政部门备案。没有或事后补单均视为无效。水厂倒班人员或食堂人员遇节假日加班,无需特别申请,以考勤记录或节日值班表为依据。
4、《加班任务单》的下达人为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经理下达任务单的同时,须由人事行政部签字并备案。部门经理加班由总经理签字并报人事部备案。
5、员工出差支取出差报酬者,不得申请加班。
6、加班的时间必须和所申请的时间相符,人事部门将进行审核,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人事部将予以处罚。
7、加班时间每月按部门统计汇总,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在薪资中一同发放。
8、员工培训如遇休息日、节假日不按加班处理,亦不办理补休手续。
9、员工加班时间若为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时间,加班不满 30 分钟不予以计算,实际加班时数满 30 分钟至 45 分钟以半小时计算,超过 45 分钟以一小时计算。
10、因紧急情况来公司加班的,可酌情考虑报销交通费。
调休
1、公司原则上以调休为主来取代相应的加班报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调休时间按照加班时间累计。
2、调休期间工资照发,如已领取了加班报酬,则不可再申请调休;已申请了调休,则不可再领取加班报酬。
3、因加班于次日调整工作时间的人员,不得申请调休。
4、以上调休申请单及相应时段延时加班表单均应报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
5、公司高级行政人员由于其工作的灵活性,一般不享受加班报酬,而是以调休取代相应的
加班报酬。
工作纪律
1、衣着整洁大方,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不粗俗。
2、工作时间佩戴胸卡。
3、工作时间严肃认真,服从上级领导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禁止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物。
4、不嬉笑争吵,不高声喧哗,不电话聊天,不会私客。
5、保持办公桌面的整洁,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乱扔纸屑杂物,不用物品随时清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整洁。行政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6、工作时间不得听音乐。
7、工作时间内不准玩游戏或进入与工作无关网站浏览。
8、凡个人所购电脑及有关设备一律不准带入公司存放或修理。
9、员工下班后及时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及电源。
10、外来人员不准进入办公区域,所有客人一律在会客室接待。
11、工作日下班后、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必须刷卡登记,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并滞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
12、享受通讯费补贴的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开机(包括双休日、法定假日)。
13、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
14、工作时间员工严禁吃零食、打瞌睡、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
15、公司员工严禁在办公区域内用餐。
16、工作时间禁止串岗、闲聊。
17、禁止利用公司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干私活。
18、禁止使用公司电话私打国际、国内长途。
19、禁止使用公司电话拨打声讯电话。
20、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纸。
21、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工作台、实验室。做好收尾工作。
22、爱护桌、椅、电话、传真机等各种办公用品和设备,未经许可,严禁私拿或将公司财产带出公司。
奖惩制度
奖励
公司对有以下表现的员工予以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者; 2、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达到各项经济指标使公司经济效益显著者; 3、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所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4、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更高层次学历或专业证书,且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所学知识为公司创造效益者; 6、热心为客户服务,有具体事实,受到客户称赞者; 7、敢于检举或阻止他人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维护公司利益,避免经济损失;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具有其他功绩,经公司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10、年中或年终考评获 A 等者。
处罚 对于不合格的员工,公司会根据其所违反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见下表:
违反规定 相应的处罚 种类一 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员工违反“种类一”可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由于疏忽导致公司财产、名誉的损害或财政损失,或调查其他员工。
3.偷窃或企图转移属于公司或公司保管的财物。
4.蓄意导致公司财产或任何公司保管的财产的损害。
5.在公司内蓄意挑拨公司其他员工或公司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员。
6.造成公司财政损失。
7.由于犯罪被控告。
8.在公司里其它不道德行为 9.伪造医疗证明或其他官方文件或欺骗公司 10.威胁或胁迫其他员工或公司客户。
11.违抗命令。
12.口头或书面误传公司相关的谣言。
13.由于疏忽危及生命或引起伤害或影响数据。
14.在值班时打架或打人。
15.恶意煽动其他员工 16.喝酒影响工作。
种类二 1.没有效率。
员工违反“种类二”中的任意一条,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作辞退处理。
2.在公司里持有酒精饮料。
3.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私人业务。
4.在公司内赌博。
5.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6.没有经过同意离开工作岗位。
7.伪造自己或其他员工的出席记录。
8.值班疏忽。
9.对公司造成损害或引起公司**的。
10.造成事故。
11.在该范畴之下煽动其他员工违反规定。
12.无效率工作或罢工 13.在上班时间闲荡,装病或不做事。
14.没有任何理由的连续迟到。
15.违反任何安全规定。
16.在禁烟区吸烟。
17.在该范畴之下煽动其他员工。
处罚程序 1、对员工的处罚,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或各部门按管理权限执行。
2、员工有违纪行为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将违纪事实书面报人事行政部审核。
3、公司人事行政部对违纪人员发出违纪/工作失职处罚通知,违纪人员需向人事行政部递交书面检讨书。
4、根据违纪性质,经公司讨论通过,对种类一违纪员工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种类二违纪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违纪事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由人事行政部审核认定,作出处理决定。
5、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决定抄送总经理,人事行政部备案。
6、员工对违纪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0 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决定未作出改变之前,原处罚决定仍然有效。员工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上述处罚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
8、对员工的处罚结果均存入公司员工个人档案。
沟 通与投诉
4.综合防治水管理制度 篇四
综合防治水管理制度
2013年3月
峙吴煤业防治水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规范我矿防治水工作中的行为,防止我公司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矿防治水管理制度,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健康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我矿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公司防治水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一、防治水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管理,特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下设防治水管理办公室和探放水队。防治水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防治水科,探放水队直属安全指挥中心管理。
1、防治水地面勘探领导组 组
长:施成龙 副组长:王艮在
成员:杜
晋、曾满宏、王永利、宋
有、徐
伟、马云平、刘日堂、郭
库、连重
九、高
忠
2、防治水管理办公室
主
任: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刘日堂
副主任:防治水科科长、地测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调度室副主任、安全科科长、通风科科长、机电科科长、供应科科长、技改科科长、职教科科长、后勤服务中心 主任、环境协调办公室主任、机电机运队队长、综采队 队长、综掘队队长
成员:各相关科队全体成员
3、探放水领导组: 总
工:王艮在 负责人:徐
伟 技术员:王国栋 钻机队队长:段生云
钻
工:
马宏全
潘 发
施成军
刘 宝
刘锦江
杨新宇
王国栋
施玉碧
4、选择钻机设备:
配备200m的ZLJ-400型坑道钻机2台,ZLJ-350A型钻机1台,TXU-150型钻机1台,钻杆65mm
1、公司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由总工签字,并组织实施。
2、井下探放水工程设计、施工、变更等必须有总工审批。
3、地面防汛工程,汛期防水,排水,堵水,探水,截水的设计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由总工审批。
4、地质人员做钻孔设计时,其所需的测量资料由测量技术人员提供并由主管技术人员审核,其设计由地测科科长审核签字。
5、采区、工作面设计所需要的水文资料,设计部门提前通知地测科编制。编制完后,由总工审批。
6、采掘工作面的防探水设计与技术要求,必须报矿总工批准。
5.洗煤厂煤泥水管理制度 篇五
为保障洗煤厂生产正常运行,实现洗水闭路循环,据本洗煤厂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煤泥水流程控制
(1)主洗煤车间必须加强对筛板的管理,各筛子司机要严格观察振动筛运转情况,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筛板破损,必须及时更换,以防筛下水出现“跑粗”现象,给浓缩、压滤造成较大负担。
(2)分级旋流器必须保证正常工作,底流口的磨损及时更换(根据分级的粒度调整口径大小)。
2、煤泥水回收设备管理:
(3)对于煤泥水处理的主要设备浓缩机、压滤机岗位司机必须按《浓缩机操作规程》、《压滤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确保煤泥能够及时回收。
(4)规范药剂添加管理。浓缩机司机根据《絮凝剂制配,添加系统操作规程》添加药剂,以使细煤泥迅速沉淀,保证浓缩机溢流出清水。
(5)加强压滤管理,煤泥全部厂内回收,洗水闭路循环。
A压滤机操作工作经常察看滤液,如发现跑“黑水”就及时采取措施。
B延长压滤开车时间,若浓缩机内有存料,单独开压滤系统,压滤尾煤外运,保证全部洗煤产品质量。
(6)各环节要严格控制,保证洗水浓度小于10g/L,以满足生产需要,如果洗水浓度超过15g/L,浓缩机司机要加大药料,同时加大底流量,在12小时内将浓度降至10g/L以下,化验室要在12小时内再测一次洗水浓度。若仍超标,继续按上述步骤操作,直到洗水浓度小于10g/L。
3、加强用水管理
(7)建立健全用水制度。
全厂用水统一管理,杜绝一切不合理用水,规定生产系统中可以用清水外,其它如打扫卫生等环节,必须使用循环水,避免用水“胀肚”,保证洗水平衡。
6.公司供(用)水管理制度 篇六
1 加强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的重要意义
1.1 电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电网企业坚持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 树立认真负责的国企形象, 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2 供电优质服务的需要。电网企业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电力供应, 以客户为中心, 不断深化优质服务, 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做好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工作, 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 是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 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高危及重要客户的安全供用电直接关系电网安全, 在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电力支持的同时, 也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2 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电电源点不足, 部分区域网架薄弱, 没有独立的双电源或备用电源, 与其他客户采取T接共用等供电隐患。现有的用电营销业务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生产系统数据存在信息孤岛现象, 使得用电检查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客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法做到“做深、做细、不留死角”。对企业自身供用电安全重要性认识不够。随着近年电网供电可靠性提高和停电次数减少, 高危及重要客户产生麻痹思想, 对安全供用电存侥幸心理, 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不愿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供用电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电工队伍素质不高, 无进网作业许可证, 现场运行维护人员配置不足; 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未按要求配备应急和自备电源, 或者部分配备自备电源的客户, 防倒送电措施不完善。
3 加强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措施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为进一步提高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 应从多角度、全方面出发, 保证政府管理方面、供电企业方面以及用电客户方面形成相对的管理机制, 以保障用电安全性的有效提升。
3.1 政府方面。从政府角度来看要充分发挥出政府的监督职能效用, 相关监督部门要有效开展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的的相关制度的构建, 通过明文规定进一步对监督部门、监管机构以及政府、企业、用户等多方面关于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 达到提升用户安全供用电管理效果的目的。同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也能够促进用户更有力处理用电的突发事故, 将事故危险性大大降低, 保证用电正常。
另外, 政府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与电力企业相关部门积极沟通,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和分析, 对高危及重要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现状进行总结, 防患于未然。政府方面要积极进行督促, 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措施落实, 在有效的沟通和管理中形成安全管理机制, 保证用电的可靠性。政府应意识到自身的宣传功能作用, 通过各渠道进行安全用电宣传, 形成良好的安全用电环境, 提高整体用电安全性。
3.2供电企业方面。电网规划要与政府相关规划有机衔接, 加大电网建设力度, 不断完善电网网架结构, 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稳定供电。加强供用电安全运行管理。合理安排运行和检修方式, 加强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电设备的检修维护, 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对因电网检修工作降低了高危客户的供电可靠性时, 提前告知并及时发出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 提醒做好有关防范措施。按年度编制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 严格履行政府审批程序, 不得将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供电专线列入拉闸限电序位表。
供电企业要严把业扩接电安全入网关。认真落实国家电监会颁布的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确保新增客户不带用电安全隐患接入电网。对新报装的高危及重要客户严把准入关, 确保双电源、保安电源、应急电源配置到位, 受电设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在供电方案确定、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阶段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验收, 杜绝产生新的用电隐患。加大高危及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检查方面的资金投入, 配备充足的用电检查人员, 严格按照用电检查工作标准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进行用电检查, 建立健全用电检查档案资料。
3.3 用电客户方面。用电客户方面要积极发挥其主体作用, 从安全意识培养角度出发, 全面提升对用电安全的认识。用电客户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积极发现和整改, 合理投入的同时完善用电基础设施, 并相应配备应急安全工具。只有通过用电客户的及时发现和维护, 才能最有效的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 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解决, 实现健康安全用电。另外, 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构建, 从硬性规定方面保障用电安全。
对电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方面也要进一步关注, 通过培训以及其他学习方式进一步提高整体队伍质量, 使得电工需具备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另外, 客户方面也要相应构建应急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构建合理应急方案, 并与企业方面形成有效对接, 进一步提升客户的综合应急能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 为有效增强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 要从多角度、全方面出发, 保证政府管理方面、供电企业方面以及用电客户方面形成相对的管理机制, 保障用电安全性有效提升。电力监督部门要最大限度发挥出其监督职能, 与政府相关部门形成监督机制, 同时供电企业也进一步提高其管理作用, 从自身规范出发, 提高用户供用电安全性。客户方面也要落实其主体作用, 保证用电规范和安全。只有从多方面形成制约和监督, 才能避免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进经济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摘要:加强高危以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电管理是电力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构成部分, 本文以此为研究中心, 对如何有效提高管理效率进行全面分析。下面本文从开展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的重要意义为出发点, 对目前存在的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和总结, 针对这些不足从政府方面、供电企业方面以及用户方面进行完善策略的探讨。旨在通过本文理论论述促进供电企业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 保障用户安全可靠用电。
关键词:重要电力客户,安全性,供用电,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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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10.1.9 篇七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我矿水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规定
1、矿井水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地测部门是业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矿每年三月底前应分别成立本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每年应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2、地测人员应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3、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人员具体负责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地表防治水
1、每年汛期到来之前,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河床、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2、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塌陷区、河床、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情况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由矿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3、地测人员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内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三、井下防治水
1、水害防治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积水的老空区、废巷老窑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2、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全面分析水害因素,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3、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导水断层、强含水层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测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探水警戒线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放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部门及生产技术部门有关人员编制设计。设计中要规定探水起点至积水区实际边界的距离、钻孔的数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径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在安装探水钻机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档板。(2)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沟。(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电话。(4)由地测人员与探放水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共同定孔位、角度。
5、在打钻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调度室,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矿井井下排水设施和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内最大涌水量。(2)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两套水管,其能力应与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3)配电设备: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通往井筒,一个通至井底车场。(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四、特殊情况下的防治水
1、汛期来临时,矿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领导小组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委派专人在河道、渠沟、工业广场及其他可能发生水害的场所巡视,随时向防洪值班室报告水情和汛情。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抗洪抢险,保证矿井的安全。
2、各矿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洪物资,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3、有积水的老空区、井田边界、河床两侧,必须按规范要求留设防水煤柱。地测人员应负责保护各类防水煤柱不遭破坏。
五、地面塌陷坑管理
1、地面塌陷坑系指由于井下采煤后对应地面发生的塌陷、垮落、裂缝等。
2、当确定在某一区域进行回采时,地测部门应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圈定对应地面可能出现的范围,预计塌陷的时间。
3、当井下开始采煤,矿总工程师应指定地测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定期到可能塌陷的区域查看,并实际记录塌陷发生的时间、范围、深度及周围裂缝范围,并及时通知领导和有关部门。
4、矿总工程师指定专人在可能出现塌陷区域的周围、路口设置警示牌。
5、地面出现塌陷时,要及时对塌陷坑进行回填。
6、经过塌陷区域的供水管路,应定期检修,维修,严防跑水。其他工业和民用废水,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塌陷坑。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 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青龙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 由总工程师为领导,地测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 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 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第八条 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计划。
第七条 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总责。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水总体规划,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对分管的防治水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三条 安监处处长和主任工程师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四条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五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供应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第十九条 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第二十条 安监处负责防治水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水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 6 任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队技术人员对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地质测量科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1)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依据。
(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水害隐患。
(4)编制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和矿井水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6)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水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
(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 7 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生产技术科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水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水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水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2)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
(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
(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第二十六条 机电科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科负有矿井防治水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水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抓落实。
(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 8 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
(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区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科具体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区队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
(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七条 供应科是矿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水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
(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专帐管理。
(3)保证采掘区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
(4)夏季防洪物质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水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有涉及水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水害处理情况。
(1)对井下有水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
(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水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
(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
(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
(6)负责夏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安监处对全矿防治水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1)参加各类防治水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水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水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水害事故。
(4)负责对水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通防工区、钻机工区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1)通防工区要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2)凡采掘区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工区负责施工,开工 10 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等审批。(3)对井下打钻、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
(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机电工区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
(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协助有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三条 各采掘区队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1)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包含有关防治水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水工作同时进行。(2)工区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水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水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
11(3)制订防治水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
(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水任务。(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8.庄林小学水冲厕所使用管理制度 篇八
为了加强学生养成教育,提高文明程度,科学规范使用管理好水冲式厕所,切实使其保持洁净卫生,净化环境,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二、注意文明如厕,大小便入池,不得在小便池大便。
三、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四、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五、墙壁保洁。厕所墙壁、隔板不要随便乱擦乱抹,更不能在上面乱写乱划,乱抹墨水,或乱用水弄湿墙壁,切实做到墙壁洁净卫生。
六、明确责任。厕所打扫责任到人,每天定时清除地面砖、粪道沿、蹲沿、小便池的杂物、污垢,保持洁净。
七、节约用水。每天下午大课间对大便池要定时冲刷,由负责打扫厕所的学生专人负责,冲净为止,及时关掉。洗手池等水笼头使用,要随用随开,用完及时关闭,不要放任自流,也不要频繁开关水笼头,避免早损。
八、爱护公物,严禁毁坏厕所设施。
窑湾镇庄林小学
向前一小步 文明一大步
9.公司供(用)水管理制度 篇九
1 农村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组织管理有效性
电力企业对农村电网 (如图1所示) 进行改造后, 使得电网电能的整体质量均得到较大的提升, 技术水平相应得到了提高。尽管目前各个区域电力企业开始扩大对农电工的招聘与选拔, 但效果并不理想。新聘用与选拔的员工虽然在素质水平方面表现良好, 优于之前的农电工。但是随着农电网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提高, 新聘用的员工无法满足目前农村电网的实际需求。且新聘用的员工大多为青年, 虽然其对理论知识掌握较为牢固, 但其缺乏实际工作的经验, 加之相关部门并不重视对员工的教育以及培训工作, 使得农网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甚至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除此以外, 部分农村电网中还按照农电工“异地”的模式实施管理工作, 该模式虽然降低了农电工徇私的问题, 但却增加了一定的隐患。
1.2 低压配电网设备状况较差
第一, 目前, 因为电力企业在农村配电网中投入的资金量相对较少, 且没有定期进行维护, 使得农村低压配电以及低压线路均容易出现老化、电能损耗量大以及线径小的问题。
第二, 大部分农村低压配电网存在变压器配置不科学的问题, 且内含有大量布点 (如图2所示) , 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使得变压设备的分摊量变损增加。
第三, 部分耗能较高或是已经被确定为落后用电设备, 却依旧应用于农村电网当中。
2 强化农村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管理方式
2.1 严格遵守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原则
随着农村居民对电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政府对农村电网也愈发重视, 并制定了大量具有针对性的政策, 以完善农村的基础建设, 其中便含有关于农村电力的政策。故而, 为了使农村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 建立与健全各类型制度与规定, 规范农村电网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工作与行为, 使得农村电网的建设更为完善, 也降低农村的整体电价。作为电力企业, 必须完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第一, 电力企业不得出现“以电养人”的状况, 避免电力机构过于臃肿, 应科学合理的执行编制, 裁剪一部分工作人员以增加工作效率。第二, 针对农电工管理工作而言, 政府应逐渐取消村级电力管理组织, 将原属于村级电力管理组织的农电工全部交予县级电业部门进行管理。第三, 增加融资渠道, 农村低压设施改造工作难度较大, 需要大量资金。为此, 电力企业应扩展融资渠道, 接次对企业部分设施进行改造, 以降低电网的能量消耗。
2.2 提高投资以及强化培训
电力企业以及政府可通过如下方式增加投资并强化对人力的培训。第一, 强化对资金的管理, 改良农村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第二, 强化培训工作。农电工队伍整体素质决定了农村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的质量。故而, 电力企业应强化对其的培训工作, 使其政治素质以及业务素质均有所提高。如电力企业对农村电工上岗有明确要求, 需要农电工必须持有相应证件, 凡无证件的农电工一律不得参与工作。不仅如此, 还需定期组织农电工召开会议, 对所有农电工进行培训, 并要求其相互交流经验。此外, 建立责任制度、以及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责任以及工作内容, 完全按照制度当中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定期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并按照考核标准评定其各项分数, 之后根据考核所的成绩决定其是薪金以及是否需要接收惩罚。
3 结语
农村电网属于电力系统当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其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电力系统之后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故而, 作为电力企业, 应不断强化农村电网的建设工作以及管理工作, 以便提高电网的供电质量, 保证农村居民的正常用电, 提升了农村居民的经济水平以生活水平。
摘要:农村供用电以及低压配电网管理工作尚存在一定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 上述问题更为严重, 急需解决。本文简要分析了农村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从遵守政策法规以及提高投资以及强化培训两方面分析了如何强化农村供用电以及低压配电网管理工作, 以期提高农村通电质量, 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关键词:农村供用电,低压配电网,强化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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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贺俊贤.浅析如何加强农村供用电和低压配电网管理[J].科技经济市场.
10.机场供用电管理细则 篇十
1供电系统运行管理
1、机场供电系统内所有电力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严格执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电气安全规程》及机场公司制定的各种电气作业规程。
2、机场供电系统内所有用电单位都应明确用电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
3、非机场公司内部用户,根据供用电情况,必须与机场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有关制度和规程,做好供用电管理工作。
4、机场公司与用户(外单位)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的范围按产权分界点或双方协议分界点划分,未征得分管单位的许可,不得操作对方的供用电设备。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用户无法维护的供用电设备可由双方协商签订有关委托代维协议。
5、机场供电系统内所有用电单位在任何一级供配电设施发生跳闸等故障时,必须由具备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
6、属机场公司产权范围的建筑物内用户(包括房屋承租户)严禁私拉乱接、擅自违章使用生活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报公司处理。
7、机场公司运行保障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机场用电安全大检查,使电气设备和变配电所达到完好标准,确保机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正常供电。
8、非机场公司内部单位,供电范围内用电容量应在核准范围内,当容量超过核准容量时,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2电力增容管理
1、电力增容是指由机场公司管辖的低压配电系统供电的用户增加用电设备,或因增加用电设备而需要改造、新设供电线路及开关设备。
2、机场公司内部任何单位未经运行保障部同意不得私自进行供电系统内任何一级供配电设施的安装、改造。
3、用户需新增用电设备、设施时,应向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填写用电申请表,并详细说明新增电气设备的类别、数量、容量、负荷的性质、新增设备的安装地点、工艺要求等,报运行保障部。运行保障部应及时派员对用户申请进行现场察看,了解供配电及负荷情况,并进行电气系统设计,做好相关技术资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用户自行承担施工的,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运行保障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4、新增负荷后,原有线路及开关设备需改造或线路、开关、插座等设施需增加时,由运行保障部制定供电方案,并审核施工方案,具体施工可由运行保障部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5、对违反本章规定,擅自进行增容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机场公司视情予以相应处罚。
3电气施工管理
1、机场供电系统中的用户,凡对上一级由机场公司运行保障部管辖的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新增、更换等,不论工程大小,均应严格按本章规定执行。
2、在上述工程实施前,主管部门应将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方案、材料来源及原始资料等报运行保障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违章,并承担一切后果。
3、电气安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无锡地区低压电气装置规程》。应按业主负责制的原则,施工过程业主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如施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范,致使质量无法保证,运行保障部将不予验收送电,并责令整改。
4、电气安装所使用的配电柜(箱)、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等材料,必须是经运行保障部认可,由正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信誉较好的代理商提供。
5、电气安装施工结束后,供电电源主线路及配电箱(柜)由运行保障部组织验收,用户内部施工项目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在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供电。
6、对不按本章规定进行施工的,一律不予验收、供电。
4电气维修管理
1、由机场公司运行保障部管辖的低压配电系统供电的用户,应严格遵守本章有关规定。
2、机场公司电气维修职责划分:经营性单位的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所有维修由运行保障部负责。
3、电气维修只能对故障的线路、开关、插座等进行维修或更换,但所更换的材料的型号、规格必须与原线路、开关、插座一致,维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型号、规格。如原有型号采购不到或已淘汰,须经运行保障部同意后,方可改变。
4、维修材料必须经运行保障部认可,由正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信誉较好的代理商提供。
5、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6、对违反本章规定,致使维修质量无法保证的,将责令维修责任单位返工;情节严重,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将停止供电,停电所造成的损失由维修责任单位承担。
5临时用电管理
1、凡是在机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维修、拆除或安装建筑物和设备的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时,应提前5天向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
2、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审批表》,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电气设备类型、数量、设备容量、负荷的性质、申请用电期限、临时用电地点、计量等。
3、运行保障部审批《临时用电审批表》,经审批合格后提供临时电源接入点。
4、临时电源的施工由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实施。
5、运行保障部对临时用电线路及施工现场检查合格后,方能送电。
6、外单位申请临时用电获得批准后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用电押金,以防止发生拖欠电费事件。施工结束,在施工单位付清电费后,予以退还。
6计量管理
1、运行保障部负责机场电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
2、机场供电系统内的电能表、互感器等计量设备必须做好台帐,专人管理;电能表、互感器应有变更记录。所有用电计量器具必须有用于识别的编号,并明确用电地点。
3、非机场公司内部用户(含机场公司经营性单位)需机场电网供电的,一律自备经过正规认证合格的计量装置(亦可委托机场公司提供),经运行保障部校验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其由用户负责管理、校验及更换,运行保障建立管理及使用台帐。
4、机场公司内部正常使用的计量装置,自该装置验收合格后,不定期进行校验。具体校验工作由运行保障部实施。
5、机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度表,校验周期及实施、校验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如需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应提前15天向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由运行保障部实施。如需地方有关校验单位进行校验,校验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电度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接线等工作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校验结束后由运行保障部负责加封。校验结果如出现偏离标准的情况,应立即进行调整,以保证供电计量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使用单位和运行保障部做好相关记录。
6、机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如故障需更换,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安装。新的计量装置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合格,并由运行保障部校验核对无误后方可更换。更换计量装置时,运行保障部和使用单位在现场共同记录原装置读数,新装置底数,并在更换记录上签字确认。
7、机场公司内部不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故障无法修复时,由运行保障部更换并建立台帐。
8、机场供电系统所有用户不得私自更换计量装置,严禁擅动电表铅封,否则一经发现,视为窃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9、因计量装置故障不能对当月用电量进行正确计量,在确认无新增设备或特殊用电时,电费按上年同期用量收取。
7安全管理责任
1、按照《民用运输机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与供电公司按照产权归属原则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2、与供电公司建立完善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安全信息交流机制、突发电力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相关事宜。
3、机场供电系统和机场用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具体细则参照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协议》。
2.5 外包方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供应科设备安装、维护及其他工作涉及外包商的外包方管理。
2.本科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外包方的日常管理,并针对外包方制定各自的外包方检查、管理措施。
3.施工作业前外包方需与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签订安全协议,并办理开工证以及控制区临时通行证。
4.施工作业前我方人员必须检查外包方的相应资质及相应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检查外包方将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及工具等是否适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发现隐患立即填写整改通知单要求外包方进行整改。6.需进行危险作业工作的,作业前需办理危险作业审批。
7.需我方全程陪同外包方作业的,我方需指派一名员工全程陪同外包方作业,对外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管。
8.施工作业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设置到位,能源锁定是否满足要求,并要求外包方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劳动保护装备。
9.相关各站应监督检查外包服务供应商执行和遵守相关文件,检查内容包括: 1)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立即指出并要求改进; 2)每月按相关文件定期检查一次,并记录、发现问题要求整改; 3)当发现严重问题或难以协调解决时,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10.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对外包方进行招标、评审等工作。2.6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开工证,还应至安全质量管理部办理通行证,无证人员将被拒绝进入;
2.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本公司时,必须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佩带安全用具,不得穿拖鞋、背心,否则将被拒绝进入;
3.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其特种作业人员都具备有效证件,且对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负全部责任;
4.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施工区域,所有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施工区域时都应自觉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
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本公司的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本公司的所有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本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11.江苏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
第四条 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 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 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
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 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
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
第十二条 各供电企业应在电力营销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各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分支机构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供用电合同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人员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人,应熟悉营销业务,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电力营销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其主要职责是:
1、填写或起草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有关内容,与电力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将合同报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2、承办供电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会审;
3、市级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人承办对县级供电企业高压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以上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承办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上报省电力公司,并汇报有关情况:
4、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及省电力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培训、考核及资格审查,对合格人员颁发《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
各供电企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向已取得《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发《授权委托代理书》,委托其签订供用电合同,《授权委托代理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当是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供电企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授权委托已取得《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授权委托方式可采用定期限一次性委托或单项委托。第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2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市级供电企业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省电力公司直接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0kVA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市级供电企业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市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20000kVA以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县级供电企业(含供电营业部)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市级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所在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以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县级供电企业(含供电营业部)与用户签订。
第十八条 下列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由市级供电企业提出初步方案后,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按《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与用户签订。包括:
1、受电设备总容量20000kVA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2、跨市级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用户;
3、有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特殊负荷总容量超过5000kVA及以上的用户;
4、发电机组1500kW以上的并网地方电厂和并网自备电厂。
第十九条 电力用户从一个供电企业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供电电源,只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电力用户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电源用电的,应经相关供电企业协商一致,并分别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前提条件:
1、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和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协商合同有关内容;
2、供电企业与新建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必须在用户工程竣工、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由电力用户按要求向供电企业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之后进行;
3、供电企业对已供电的电力用户,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电力用户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后,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当事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提交供电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代理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提交供电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代理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电力公司统一为各供电企业刻制“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应指定供用电合同承办人以外的专人负责,认真保管。启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后,一概不准在供用电合同上加盖供电企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用户发生增容、变更用电涉及到合同的主要条款变更时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在各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部门分级建档管理,并逐步实施微机管理,实现供用电合同管理科学化,并应便于用电检查人员的查阅与核对。
第二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应根据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化,及时修改合同文本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对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用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查明原因,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定期组织对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供电企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发布,各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改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不得直接使用示范文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修改权属省电力公司。
第六章 附 则
12.公司供(用)水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其制定的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功必奖,奖惩严明,公平公正。员工奖惩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由人力资源部监管,人力资源专员具体实施。具体奖惩情况在员工工资中体现,并记录在员工档案当中,作为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奖励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通报表扬、嘉奖等)和物质奖励。第三条
处罚
惩罚包括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劝退、辞退)和经济处罚。其中经济处罚直接在员工当月工资当中扣除,不足部分需员工自行补足。
第四条
奖惩报告与执行
对于员工因人事考勤方面的奖惩,由人力资源专员按制度执行;对于店面员工因本职工作而产生的奖惩,由直接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提出,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审定执行。
第五条
奖励条款
1、月度全勤奖 要求:当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或请假者。评选范围:全体正式员工。奖励方式:奖金300元。评选频度:每月评选。
2、年终奖
要求:工作中失误较少、无严重违规行为,工作成绩较好。评选范围:全体正式员工。
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发展状况,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评选频度:每年评选。
3、员工出现人力资源部认为应当奖励的其它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实际情况经行政总监审核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处罚条款
1、考勤处罚
1)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500元,扣发当月全勤奖,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2)严禁打卡后脱岗、不上班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3)上、下班遗忘打卡或签到按迟到1小时处理。4)迟到30分钟以内扣罚10元,30—60分钟扣罚20元。5)早退30分钟以内扣罚10元,30—60分钟扣罚20元。6)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主管及经理级别迟到、早退、矿工,处罚翻倍。
7)员工出现旷工情况取消其当月的对应津贴、补助;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6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工资、奖金。
8)脱岗参照早退标准执行。
2、信息通报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给予200-500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处罚;对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给予开除处分,并给予1000-5000元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漏报发现的异常事件的;
2)异常事件发生后,对于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未予以积极配合,甚至阻碍调查取证与善后处置工作的。
3、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竞业禁止、知识产权等相关条款者,按照国家、地方及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经济补偿,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50-100元。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6)故意损坏公物者;
7)检查、监督、巡场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未尽监管责任者; 8)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配备指定器具上岗,经主管纠正拒不配合者;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3)工作时间未经主管同意私自玩游乐设备的; 4)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者;
5)工作疏忽造成物资无故丢失和损坏者,还需根据实际价格赔偿;
6)疏忽造成安全隐患、经营环境恶劣者;
7)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舞弊行为没有及时揭发、制止,导致不良事件发生者。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并罚款200-1000元。1)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2)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财务和经营报告者。3)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5)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6)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7)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8)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工作时间粗心大意,态度散漫或不严格按照维修流程操作造成设施被盗、重大机损或营业损失,责任人员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10)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含)以下损失者;
7、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酌情处以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1)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责任人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4)恶意撕毁或涂改各种原始记录、账单,利用职权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5)未经公司授权或书面批准,查阅、借阅、复印、摄影非公开的公司资料、图片等。
6)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7)殴打他人或聚众闹事,不服从管理或怠工。
8)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9)造成机械设备、物资无故丢失、损坏,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者。
10)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
11)未经许可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2)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8、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1)岗前、在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品质低劣或严重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3)事假超过15日或病假超过一个月的; 4)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门要求的。
9、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10、员工受到处罚,主管及直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负连带责任,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适当处罚。
12、对于受过处罚的员工,在任用与提拔时,不予以考虑或暂缓执行。
13、员工出现公司认为应当处罚的其它情况,由人力行政后勤部按照实际情况报行政总监审核批准后予以处罚。第七条
附则
1、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人力资源部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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