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审计收费标准(精选8篇)
1.辽宁省审计收费标准 篇一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6]55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4月1日起,我省新建商品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了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经过一年的试行,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对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加强配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范围为新建商品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 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相应标准的90%执行。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供电配套工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供电配套工程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管理。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加强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省电力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修订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八、我省县城及县级市供电配套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含县级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供电配套工程,经市物价局申请,省物价局审定,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别墅建筑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据实结算。
九、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一、执行时间。本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届时另行核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2.辽宁省审计收费标准 篇二
为继续深化动物卫生体制改革, 确保辽宁省畜牧业经济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通过加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之乡镇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畜产品安全事件的政府监管应急处置能力。
1指导思想
以实施辽宁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规划为主线, 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核心, 以标准化达标建设为工作理念, 以常态、预防性监管为工作基础, 着力推进乡镇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 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 创新基层动物卫生监管模式及工作机制。
2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辽宁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之乡 (镇) 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 实现老年省“十二五”时期, 畜禽养殖防疫标准化, 动物产品安全化, 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 监管人员专业化, 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全省动物卫生监管水平全面提升。
3工作措施
3.1机构建设
设置县局 (所) 派出机构, 名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
3.2职能整合
承担检疫、监督、疫情处置、可追溯体系建设及动物诊疗、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监管等工作。
3.3人员管理
(1) 电子档案:监督员、检疫员和协检员; (2) 持证 (章) 上岗:监督员和检疫员; (3) 协检:每村均聘一名协检员; (4) 培训:签到簿 (培训内容) 和考试试卷。
3.4场所条件
独立办公场所, 办公楼、会议室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悬挂“中国动物卫生监督”中英文字。
3.5设施设备
(1) 设施:设备保存室或柜; (2) 设备:快速检疫箱1个、冰柜1台、冰箱1台、摄像机1台、照相机1、传真机1台、录音笔1支、汽车1台、移动职能识读器2台以上和电脑1台 (接外网) 。
3.6制度建设
(1) 走廊:挂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全所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2) 办公室:挂置《检疫管理办法》、《检疫员守则》、收费标准 (452号文件) 、《产地检疫规程》、《屠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员守则》、《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卫生证章管理办法》、《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和标识领取、发放程序》和《畜禽标识管理办法》。
3.7记录
(1) 检疫:检疫申报记录, 屠宰场入场登记记录, 屠宰场出场动物产品登记记录; (2) 监督:饲养场、屠宰场、诊疗机构、农贸市场 (超市) 、牲畜交易市场、村、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加工 (储存) 等和外引动物落地监管等记录; (3) 追溯:二维码耳标领取、发放 (使用) 登记。
3.8档案
(1) 检疫、监督、追溯、疫情处置工作的计划和要点; (2) 乡 (镇) 监督所与村协检员签订的责任状和屠宰场、饲养场签订的承诺书; (3) 监督记录; (4) 案卷; (5) 阶段、专项工作总结; (6) 检疫、监督月、季报表; (7) 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台帐和回收的检疫证明存根; (8) 设施、设备一览表、使用说明书和借用登记表; (9) 检疫、监督专项审核、考核登记表等。
3.9动动物物、动物产品检疫
(1) 产地检疫:检疫申报点建设数量 (每个行政村1个) ;自身建立检疫申报点, 包括检疫申报点牌、检疫申报程序、检疫申报记录、检疫结果;所辖村屯饲养动物存栏、引入、发病死亡、淘汰、出栏对比板。 (2) 屠宰检疫:执法标志、驻厂检疫人员一览表、猪 (牛、羊、禽) 屠宰检疫规程和屠宰检疫流程图;备品保存柜、快速检疫工作箱、显微镜;动物入场、屠宰检疫登记表;回收“三证”、出场检疫证明存根。
3.10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1) 饲养场、屠宰场、诊疗机构、农贸市场 (超市) 、牲畜交易市场、乡镇监督所、动物产品加工 (储存) 等, 每个场所监督2次/月; (2) 外引动物落地监管等记录; (3) 案卷; (4) 进京、进沪现场审核资料; (5) 无害化处理监督记录。
3.11追溯体系建设
(1) 识读器使用; (2) 二维码耳标申请、签收、发放、保存。
3.12疫情处置
疫情处置备案资料。
3.13村屯检疫工作建设
3.13.1协检员聘用 (1) 协检员聘书; (2) 协助检疫责任; (3) 协检员证。
3.13.2检疫申报点建设 (1) 检疫申报点牌; (2) 产地检疫程序; (3) 检疫申报程序; (4) 电话1部; (5) 公示:受理电话、收费标准、受理人等。
3.13.3记录 (1) 检疫申报记录; (2) 产地检疫证明。
3.13.4宣传工作《动物防疫法》宣传板1块。
3.辽宁省审计收费标准 篇三
关键词:水稻;集中育秧技术;育秧设施;建设;标准
中图分类号:S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2-0056-04
辽宁省是北方粳稻主产区之一,其种植面积占全国粳稻面积的10%左右。东北地区积温不足,只限于种植中早熟品种,严重影响了水稻的产量。水稻育秧是水稻全程机械化的重要环节,水稻集中育秧技术是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不断提升水稻生产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技术措施,其可以实现早育秧、早播种、在上冻之前收水稻,解决了东北地区水稻积温不足问题。各地实践证明,通过专业化组织、种粮大户及相关企业开展水稻集中育秧服务,可以提高育苗标准化水平和秧苗素质,促进机械插秧等社会化服务发展。
近年来,水稻集中育秧技术在北方一季稻区特别是辽宁地区发展迅速。标准化的水稻育秧大棚是实现秧盘育秧的重要保障,2014年辽宁省水稻集中育苗大棚保有量达到40 000栋,但各地水稻育秧设施建设标准不一,缺乏指导,存在一些问题。
1 辽宁省水稻集中育秧现存主要问题
一是集中育秧设施标准化程度较低。全省各地建设的集中育秧设施标准不一,普遍缺乏配套的催芽车间、晒场、仓库、水电路等设施,同时水稻育秧大棚的零配件材质和强度不够,容易发生垮塌或损坏,影响秧苗质量。二是集中育秧大棚自动化程度较低。目前辽宁省水稻集中育秧大棚的环境监测与调控多采用传统的温度计、湿度计和人工调控棚内环境等,智能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只有极少数安装了远程智能监测(控)系统。三是育秧喷水不均。水稻集中育秧大棚大多采用小型加压喷灌方式补水,由于设计安装考虑欠周,导致喷水量不均、同一棚内秧盘涝旱并存的问题较为普遍,必须根据棚型科学设计安装喷水设备。四是集中育秧大棚通风炼苗不到位。大棚育秧出苗后正赶上春季气温较高的时段,加上大棚升温速度快、保温效果好,由于通风炼苗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秧苗徒长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为降低成本和售价,目前生产应用的秧盘规格、质量普遍“缩水”,深度比标准秧盘浅,装土量减少,所含养分相应也减少,用这种秧盘育苗会使秧苗出现过早断肥、脱肥现象。
2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标准
规范辽宁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对于指导水稻集中育秧和提高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水稻生产效益、推动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 标准水稻集中育秧设施项目构成
标准的育秧设施应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其中,生产设施包括育秧大棚、催芽车间,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晒场、仓库等,配套公用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水源和供水系统、排水系统、道路、围栏等。
辽宁省各地的育秧大棚多为临时性建筑物,在育秧结束后即被拆除,将秧田恢复成本田种植水稻或其他作物。育秧机械设备及拆除的育秧大棚存放在仓库里以备来年育秧再用;主干道路(砂石路或混凝土路)及路边排水沟可在后期的生产过程中继续使用;晒场及其他大部分配套公用设施在育秧结束后使用频率都非常低,甚至根本不用,所以各地在实际的育秧场区建设中对辅助生产设施及配套公用设施的投资非常小。
2.2 生产设施建设标准
2.2.1 育秧大棚 育秧大棚是集中育秧的主要设施,其优点是:空间大,采光好,增温快,保温强,操作简便,管理方便,成本低,利于防御寒害,实现早育壮秧。
1) 大棚规格。育秧大棚的长度和跨度各地有所不同,其规格近几年也进行了改革。通过对辽宁各地育秧大棚长度、跨度尺寸与育秧实际操作需求的分析比较,规定育秧大棚长度宜为60.0~100.0 m,跨度宜为6.0~8.0 m,拱高宜为2.2~2.4 m,肩高宜为1.2~1.5 m。各地区要根据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及生产需要,本着就地取材、坚固方便的原则,合理确定大棚规格。
2) 大棚结构。①育秧大棚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钢筋作为骨架,骨架间距宜为1.0 m,根据需要也可采用0.8,0.9,1.1和1.2 m。骨架表面应采用热镀锌、刷防锈漆或镀塑膜防腐。临时性育秧大棚的安装采用现场装配的方式,构件之间采用镀锌或不锈钢连接件连接,安装时应避免破坏构件表面的防腐镀层;永久性育秧大棚安装可采用装配式或焊接式,焊接时应做好焊接处的防腐处理。②育秧大棚设计使用年限为10~15 a,这主要是针对育秧大棚骨架而言的。因为薄膜的使用寿命一般为2~3 a,2 a之后薄膜的无滴性和透光性已经难以满足水稻秧苗生长需要,必须进行更换;而育秧大棚的骨架可以长期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骨架造成损坏,对防腐层破坏部位应及时维护,争取延长骨架的使用期限,减少投资。③育秧大棚结构设计荷载的选取应符合《温室结构设计荷载》(GB/T 18622—2002)的要求,一般可分为4种,即永久荷载、屋面均布活荷载和集中活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由于育秧大棚结构质量较轻,其上覆盖塑料薄膜,因此设计时不考虑地震力的影响。④育秧大棚可采用预埋地锚固定,地锚埋深不应小于500 mm。对于跨度超过8.0 m的育秧大棚,地锚的底部应铺垫砖层或其他建材。对于在季节性风、雪荷载比较大的地区建设的育秧大棚,可采用素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其埋深不应小于500 mm。如遇冻胀性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执行。
3) 大棚塑料薄膜。塑料薄膜选取应考虑透光性能、流滴性能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合理选取。塑料薄膜的初始透率不应小于85%。塑料薄膜的安装可根据情况选择压膜槽、卡具及压膜线等构件。
4) 育秧大棚内应设置的基本设施。育秧大棚内应设置微喷灌系统,微喷头的工作压力宜为0.20~0.25 MPa。应设置满足育秧及其他作物生长需要的电力设施,电力负荷等级应为三级。应根据需要设置自然通风设施。育秧大棚内温度要准确控制,当棚内温度过高时要卷起两侧塑料薄膜通风,避免秧苗烧伤。通风口塑料薄膜卷起可以采用手动卷起或电动卷起两种方式,以采用自动卷膜通风系统为宜。在需要增温的寒冷地区,可根据情况采用三膜增温技术、设置防寒层或采用火炉等方式增温。三膜覆盖增温是指在育秧大棚内扣小棚、小棚内覆地膜,利用大棚、小棚及地膜3层薄膜保温来提高水稻育秧温度。有的地区在棚内设置防寒层保温,即在育秧大棚里面四边挖一道深1.0 m、宽0.1 m的环形沟,沟内放置保温板(一般用发泡塑料),缝隙用碎草、羊粪或其他保温材料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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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催芽车间 除黑龙江垦区建有智能化催芽车间外,北方大部分集中育秧地区都没有单独建设催芽车间,辽宁大部分集中育秧地区在种子浸种破胸后即可播种,华北等地区连浸种都不需要,直接播种。由此可见,催芽车间并不是北方所有地区都需要的。不同地区受气温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种子处理情况大不相同,同时由于催芽车间投资较大,针对北方地区多为临时性育秧设施,催芽车间仅仅使用半个月左右,各地多采用现有库房或车间存放催芽设备。但从重要性来说,种子催芽是育秧过程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后期秧苗的生长素质,在需要催芽的地区还是应建设标准化的催芽车间。
2.3 辅助生产及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标准
一个完整的育秧基地建设单靠生产设施的建设是不够的,不能完成水稻育秧整个过程,还需要相关的如仓库、晒场等辅助生产设施和水、电、路、桥、涵等配套公用设施,来辅助配合生产设施完成整个育秧过程,如晒场可满足水稻种子的晾晒需要,仓库主要用于存放育秧过程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育秧大棚骨架、薄膜等。辅助生产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应与生产设施相适应,在满足水稻育秧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现有设施,合理安排,减少资产投入。辅助生产及配套公用设施供电电力负荷等级一般为三级,可根据需要提升电力负荷等级。
2.3.1 水源及供水系统 辅助生产及配套公用设施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水源及供水系统。育秧大棚一般采用微喷灌,施肥系统可结合到灌溉系统中。灌溉需确保土壤不缺水、湿度不过大。如需配备贮水池或晒水池,应设置防污染措施。修建贮水设施可缩短供水距离,同时灌溉用水可通过短时间的贮存晾晒达到适合作物生长的最佳温度。水源主要取自地下水、洁净库水或河水,一般经蓄水池中转,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的有关规定。供水量需满足场区全部生产用水的需要,灌溉设计保证率应达到95%及以上水平。灌溉水的利用系数达到0.90以上。集中育秧建设区微喷灌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要求。
2.3.2 排水系统 育秧大棚建设区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一般采用梯形断面,棚间沟上口尺寸一般为0.40~0.60 m,沟深0.25~0.30 m;路边沟上口尺寸一般为1.00~2.00 m,沟深0.40~0.80 m;主排水沟上口尺寸一般为2.00~3.00 m,沟深0.80~1.00 m。工程主要为对原有水沟进行清淤。其中,考虑到育秧后棚间沟可能要恢复成农田,所以棚间沟尺寸可根据排水量情况适当修改;路边沟及主排水沟可根据使用情况及当地实际条件进行衬砌等设计。
2.3.3 场区道路和围栏 根据水稻育秧需要,可在育秧设施建设区合理铺设道路,道路以优先改造现有道路、不占用农田为原则。临时性育秧大棚周边修建的道路为临时道路,采用水稻本田土壤铺筑而成。永久性育秧大棚及配套设施周边修建的道路可采用混凝土路面或砂石路面,主干道宽度一般为6~8 m,次干道宽度一般为4~6 m,小区生产路一般为1~2 m。按照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可在场区周围建造围栏。
2.4 水稻集中育秧设备要求
育秧设施的生产工艺与设备配套水平应满足水稻生产标准化、机械化的要求,并符合高产、低耗、节能、节约投资、环境保护及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2.4.1 育秧设备配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满足水稻集中育秧各工艺的技术要求;满足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要求;满足机械化水平高、适量配套的要求;应立足自主创新,优先选择国产设备。
2.4.2 集中育秧设施所需的设备配置
1) 种子准备阶段。需配备的设备主要包括除芒机、浸种设备及催芽设备。除芒机的主要功能为去除稻种芒及梗,防止加工清选时堵塞筛孔,影响清选质量,同时能增加种子的流动性,防止播种时堵塞排种管。除芒机可选用5TM-3型。浸种催芽设备主要由加温系统、调温系统、浸种催芽系统、配电监控系统、给回水系统等组成,催芽能力为3 t/次。根据水稻栽培措施的要求及水稻浸种、催芽阶段的生长特性,利用水作为导热介质,将水稻种子通过水来升温、降温、控温、保温,实现其在浸种催芽箱内一次性完成标准化、机械化的浸种、破胸、催芽等生产过程,可将种子发芽率从70%提高到90%以上。
2) 床土准备阶段。需配备的设备主要包括碎土机及筛土机。碎土、筛土机可选用5SX-4型,该设备集床土粉碎、搅拌和筛选功能为一体,可使石块和泥土自动分离,保证输出的床土颗粒大小在0.1~0.5 mm范围内,满足育苗床土的要求。
3) 育秧播种阶段。需配备的设备主要包括播种机械设备及秧盘。播种机可选用SR-501C型,其播种能力为550~600盘/h,集铺土、洒水、播种、覆土等功能于一体,能确保播种量均匀、底土厚度统一,从而使秧苗达到苗匀、苗齐、苗壮。床土整理可选用1GQN-210小型旋耕机。秧盘选用2BD5828型9寸塑料硬盘,秧盘外径长60 cm、宽30 cm,内径长58 cm、宽28 cm,深3 cm,四周整齐,不变形,达到一定的硬度和韧性,经久耐用,盘质量大于550 g。
4) 育秧管理阶段。需配备的设备主要包括微喷(灌)系统及通风系统。微喷(灌)系统根据育秧品种和育秧方式合理确定,施肥系统可结合到灌溉系统中,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恒压变频供水系统。通风系统有手动和电动两种方式,主要采用自动卷膜通风系统,以电动卷膜器带动转杆卷动薄膜,达到通风降温目的。卷膜器选用SLC-DJ40W型。
5) 其他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智能化水稻育秧大棚,配置自动化监控设备,主要包括环境监测传感器、采集控制器、环境调控设备接口和集中管理展示系统等。
3 结语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标准化,能够促进辽宁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育秧设施建设水平,推动育秧设施技术进步,提高秧苗素质,满足水稻机械化生产需要,全面提高投资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水稻生产条件,其综合效益非常显著,值得大力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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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奎武.盘锦市水稻工厂化冷棚育秧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2(12):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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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辽宁省初中物理课堂教学评价标准 篇四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初中物理课堂教学评价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为指导,以初中物理课程标准为依据,落实“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这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要从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注重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情感体验,注重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主体作用的发挥。
促进三维教学目标的达成,促进每个学生的有效学习,促进教师认真研究学生的学情,创造有利于发挥教师潜能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灵活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通过课堂教学评价,努力促进物理教学的两个转化——将课程标准中的课程理念转化为物理课程的现实,将课程标准的要求转化为教师真实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二、评价原则
(一)教学的系统性与素质教育要求并重的原则
课堂教学是一个准备---实施---目标达成的完整系统,评价指标要能够反映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规律,必须符合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必须为更好地上课服务,更好地反映出上课的基本要求和教师的能力水平。同时,又要突出体现素质教育课堂教学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强调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鼓励发现、探究与质疑,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评教与评学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课堂教学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是在体现学生主体性基础上实现教学相长。教师的教学过程应是组织和引导学生进行有效学习的过程,是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共同实现具体发展目标的过程。因此,评价课堂教学,既要“评教”也要“评学”。不仅要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教”的评价体系,更要建立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 的评价体系,以此来促进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
(三)有利于教师教学特色彰显的原则
课堂教学受制于学情、教师个性、课型、教学环境和条件,导致了不同风格、千变万化的具体教学。确定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课堂教学的一般特征,又要为教学创新和发挥特色留有余地。要提倡创新,鼓励个性化教学。
(四)激励性原则
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要符合当前课堂教学改革的实际,评价标准既要体现当今教育思想、教学理念所期待实现的目标,但又必须是目前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下能够达到的,以利于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
(五)便于操作、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是实施评价的前提。评价要点必须是可观察、可感受、可测量的,便于评价者进行判断;评价办法要注重质性评价和综合判断,力求简单、易于操作。
三、评价指标
本方案从“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状态”、“教师素养”三个方面,共7个评价项目、20项指标,对初中物理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并对 “教学特色和教学创新”进行加分,以体现评价标准的开放性。
(一)教师教学行为评价
1、教学目标
(1)要符合课程标准与教材要求,.特别要注重过程与方法的培养,关注学生积极良好的情感体验。(2)符合学生实际,符合学生年龄心理特征,符合学生已有知识水平,符
合学生“最近发展区”
2、教学内容
(3)内容选择科学合理,没有知识性错误。能创造性地使用教材,适当补充相关情景材料支持学生学习,充分开发和利用生成性的学习资源;提供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教学情境;
(4)重点难点处理适当。教师能够恰当地处理教材,重点突出、突破难点的方法合理有效。
3、教学过程与教学策略
(5)氛围激励策略,营造有利的学习氛围。教师要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的学习条件,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6)兴趣激励策略,导课方式新颖,引人入胜。精心设计导入,引发和保持学生进一步学习的愿望
(7)自主性教学策略,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学习指导。教师能以平等的参与者身份,给学生以心理上的安全感和精神上的鼓舞,为大多数学生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指
导;根据学习方式创设恰当的问题情境,教师的指导语言富有启发性,及时采用积极、多样的评价方式
(8)探究性教学策略,体现知识的形成(建构)过程。教师能够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策略;引导学生通过自己动脑、动手去亲身经历获取知识的过程;对实验探究活动提供正确、有效的指导
(9)反馈性策略,信息反馈及时,有效地调整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对学习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思,学会对自己的学习进行评价和总结,把学生的学习困难、问题和经验作为生成性教学的起点
(10)教学环节得当,时间分配合理,媒体利用有效。能够科学设计教学环节,合理利用教学时间,教学效率高;对于媒体利用和直观教具的使用恰到好处,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学习内容。
(二)学生学习质量(状态)评价
使学生达到和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是教学目标达成的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是教学目标达成的具体体现。因此,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评价,是新课堂教学评价的核心,既是课堂教学的出发点,也是课堂教学的归宿点。
4、学习状态学生活动的质量主要通过学生的参与度和思维水平来体现
(11)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广度,即参与的人数和参与时间、各个层面学生参与活动的比例;
(12)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深度,是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质量、参与的是表面的问题还是深层次的问题、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地参与。
(13)学生的思维水平,主要体现在学生的注意力是否集中,是否学会倾听,是否善于交流、交谈,能不能独立思考,能不能发现问题,能不能从多角度解决问题,针对问题的不同解释能不能进行评价。
5、学生的学习效果学习效果是教学效果的具体体现,表现在三个方面
(14)教学目标是否达成。学生是否掌握了新知识并纳入到自己原有的知识结构中,学生是否经历了过程与方法的培养,是否获得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体验;
(15)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得到训练和提高。学生学习有困难时是否得到了帮助;学生取得成功的时候是否得到鼓励;学生的学习方法是否有变化;
(16)学生的精神状态是否饱满。是否体验到学习和成功的愉悦,是否有进一步学习的愿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是否能够彼此交流和分享见解。
(三)教师素养评价
6、教师素养教师素养是一堂好课的重要因素,因此评价课堂教学必须对教师素养进行评价。教师素养包括教学基本功和创新课堂教学的能力
(17)教态自然大方、语言符合教学要求。教学语言清晰流畅、严谨、生动、准确,讲解深入浅出,逻辑性强,无科学性错误
(18)板书工整简练,中心突出、概括性强。板书板画规范,条理清晰,概括性强,重点突出,字迹工整
(19)实验操作规范,能熟练使用现代教学手段和直观教具
7、教学特色
(20)教学有特色,教学设计新颖,创新性突出
四、评价量表
初中物理课堂教学评价表
授课教师:授课课题:
说明:
(1)教学常规评价总分为95分,教学特色评价总分为5分,教学特色分专为鼓励教学创新而设立
(2)评课人在阅读教案和听课基础上,根据以上项目和评价指标给出分数,并累计总分(3)得分在85分以上为A级,70~84分为B级,得分在60~69分为C级,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为D级。
5.辽宁省审计收费标准 篇五
辽财注[2001]99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需要核实报告真伪时,可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询确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
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整治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以及事务所对监管机构隐瞒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事务所业务收费和会计市场秩序,现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证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鉴证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执行的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并实行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分为‚审计报告防伪标识‛和‚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两种。‚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真伪。
第六条 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
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鉴证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备案管理。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省注协将实行不定期的换版。换版时,省注协应当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依据鉴证业务类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右上角粘贴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资报告防伪标识‛,在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本报告防伪标识号码为‘ххххSххххх’或‘ххххYххххх’,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查询‛字样。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 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 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相不符的。
存在前款规定的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使用防伪标识时,应当登录省注协网站进行备案登记。事务所应按照防伪标识编号和鉴证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对应使用防伪标识,除作废和破损外,不得跳号、缺号使用。
第十六条 事务所在使用、保管防伪标识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注协;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在《辽宁日报》公告,声明作废,并向省注协备案。
事务所对破损的防伪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下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对当年剩余的防伪标识要在次年首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
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应由原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在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上缴剩余的防伪标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业务收费达不到收费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省注协应逐项审核确认。
事务所应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执行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及省注协不受理其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年检等事宜。
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注协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九条 省注协应当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保管、发放防伪标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发放防伪标识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要求事务所报备的具体内容、方式及表式,由省注协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守信承诺书
附件:
守 信 承 诺 书
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我们完全同意并严格遵循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众郑重承诺:
一、主动在本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上按要求粘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制的‚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二、自觉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备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不贩卖、转借及转让防伪标识。
三、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不以降低标准收费、相互压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信息费等费用和消费。
四、及时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登记防伪标识使用信息和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本事务所如果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惩戒,并在《辽宁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信》,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承诺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主任会计师(签字):
6.审计报告收费标准参考 篇六
一、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新设立公司股东以现金出资的验证服务业务)验证金 50 万 10001 非现金出资额(万 元 以 51-100 101-200 201-300 301-500 501-1000 1001- -3000 3001-5000 5001-10000 万 元 以 的验证业务、元)
下 上 增资等较复 杂的.验资项收 费 不 低 于 目,在上述标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元)
20000 准 的 基 础 上 加收 50。
二、中小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指资产总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资产总 10001 300额(万 万 元 8001-10000 6001-8000 4001-6000 2001-4000 1001-2000 801-1000 701-800 601-700 501-600 401-500 301-400 万元元)
以上 以下收 费 工时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元)
7.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关系分析 篇七
对于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的关系, 会计理论界的观点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他们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都是由许多内生变量共同决定的, 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相互决定的关系。从审计服务的需求来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由于经理人员、债权人和外部股票持有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委托人期望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 降低代理成本, 不同的经济实体存在代理问题的程度不同, 对审计服务水平的需求也不同, 也就是说, 是否选择大会计公司, 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以便更好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 取决于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 而与审计费用无关, 或仅有弱相关关系。从审计服务的供给来看, 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审计风险等因素影响审计服务的成本, 审计收费的多少主要由会计公司的成本结构决定, 审计收费的变化并不必然表明审计质量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他们认为有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委托人, 要通过选择提供高水平审计服务的会计公司和注册会计师, 来降低不合格审计的风险;而在审计市场上, 审计产品的质量特征是与审计费用相联系的, 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 审计费用随会计公司的不同而变化, 会计公司不同, 提供的审计产品的质量特征也不同。这样, 选择了会计公司也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从注册会计师来看, 高质量的审计需要较强的敬业精神、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声誉, 显然, 拥有这些品质的注册会计师收费较高, 即会计公司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产品的质量越好, 审计收费越高。
二、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关系经济学思考
(一)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技术性特征的关系。
当会计报表存在错弊时, 注册会计师能否发现错弊是能否报告错弊的重要前提, 而注册会计师能否发现会计报表的错弊则受到技术和经济两个主要因素的影响。
技术因素是指注册会计师的受专业教育程度、专业技术素养、职业谨慎态度、专业判断能力以及所使用的审计技术方法等。
经济因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审计过程的经济资源, 主要包括用于聘请和培训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和投入各个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本。就前者而言, 受专业教育越多、技术水平越高、经验越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的报酬越高, 他们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错弊的能力也越强。就后者而言, 对于任何一个具体审计项目来说, 审计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计证据的收集与分析过程。审计证据的收集需要成本, 而且证明力越强的审计证据所需的成本也越高。
(二)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独立性特征的关系。
独立性是审计服务的本质要求, 也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屈服于客户以及其他外在的压力和诱惑, 自主地根据专业判断来形成审计意见。需要指出的是, 独立性作为审计质量的特征, 只有程度高低的差别, 没有“有与没有”的差别。任何注册会计师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独立, 要求受聘于客户的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完全不受客户意愿的影响是不现实的。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差别是构成审计质量差别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现实社会中, 注册会计师在市场行为中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审计质量的独立性特征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 不能被公司管理者的意愿所左右;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为了生存, 需要留住客户, 为此又必须尽可能地满足客户的意愿和要求。被客户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注册会计师往往受制于公司管理者的压力, 管理者是否聘用和付费的多少, 直接影响着审计的独立性。
三、我国审计市场现状
(一) 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内在需求少。
在我国目前的审计制度安排下, 审计市场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相当一部分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需要, 而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缺乏内在的需求。对这些公司来说, 审计服务价格的高低几乎是他们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唯一标准。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 会计师事务所也只能以低价来招揽业务, 以求生存。
(二) 审计市场竞争激烈。
在我国审计市场, 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过多且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审计收费普遍偏低, 需要以大量的客户数量来支撑其收入, 为了生存、发展, 自然同业竞争激烈。
(三)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意识淡薄。
受目前审计市场的现实因素影响,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追求质量的意识较淡薄, 审计短期行为严重, 由于审计成本的弹性很大, 相同的项目按不同的质量要求来完成, 审计成本可以有巨大的差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正是利用了审计成本的这一特点, 恶性压低价格。一旦得到项目, 只能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 以避免亏损。
(四) 相关法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形同虚设, 注册会计师即使发生严重的审计失败, 也没有严重的经济赔偿压力。因此,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据以控制审计风险的内在动因, 在定价决策时便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
(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 大多会计师事务所以合伙形式进行组建, 管理较为松散, 面对激烈的竞争, 规避内部利益冲突, 往往采取个人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 各个合伙人或部门各自为政, 分别对自己的收入和成本负责。在这种管理体制下, 会计师事务所既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 也缺少包括定价决策在内的统一决策标准。
四、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关系分析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单纯从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技术性特征角度考虑, 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正向关系, 也是一种理想条件下的正常关系, 应当是努力实现的。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又说明, 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内在联系, 这是一种非正常的关系, 我们不能脱离现实去分析问题, 应当努力改变这种现状。在我国现实的审计市场中, 审计质量形式上是受审计独立性所影响, 审计独立性受实际委托人 (付款人) 影响, 实质是由审计内在需求决定的。
(一) 我国现实审计市场中决定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分析。
仔细分析审计行为的过程, 可以建立审计质量实现的路径。 (图1) 即审计质量决定于审计需求, 审计需求决定于实际审计委托人 (付款人) 的真实意愿, 而审计委托人的意愿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如资产所有者支付审计费用, 希望通过严格的审计来规避受托人的舞弊;一种是需要形式上的审计或低质量的审计报告, 如资产经营者 (管理当局) 支付审计费用, 为实现监管要求, 而不得不进行的外部审计。由以上分析可知, 同样是为实现对资产经营者 (管理当局) 的监督, 由于实际支付审计费用的主体不同, 而导致的审计真实意愿截然不同, 进行审计的真实意愿由实际的付款人决定。在我国现实审计市场中, 决定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是委托人的真实审计需求 (付款人的真实意愿) 。
(二) 我国审计市场中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的关系。
下面, 按照上述两种审计质量的实现路径来分析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的关系。
在第一种情况下, 审计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代表实际付款人的真实意愿, 为实现目的必然聘请优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 在这种情形下, 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的关系表现为技术性特征下的相互影响的正向关系, 这是一种正常的关系, 符合审计工作的目的和要求, 应当是努力寻求建立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 审计需求低质量的审计报告, 实际付款人往往只需要形式上的审计, 不愿意支付较多的审计费用, 甚至需要审计对其舞弊进行形式上的掩盖。在这种需求下, 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审计工作的实质目的无法实现, 必然审计的质量无法保证, 审计收费由质量、责任意识淡薄的会计师事务所相互竞争的价格决定, 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没有明显的内在联系, 极端情形是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会成明显的反向关系, 即问题越多的财务报表被审计形式掩盖所需支付的审计费用越高。
应当承认, 上述第二种情况在我国现实审计市场中存在较普遍, 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的关系是一种非正常关系, 需加以改变。
五、对策研究
前面分析得出, 在我国审计市场中, 决定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是委托人的真实审计需求, 是实际付款人的真实意愿体现, 所以通过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来源, 建立真正的审计需求者支付审计费用的委托审计制度, 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的正常关系。
(一) 建立真正的审计需求者支付审计费用的委托审计制度。
在现实的审计业务活动中, 实际支付费用的一方掌握着业务谈判的主动权, 能够实现对方按自己意志办事。目前的审计市场中, 被审计单位往往是实际审计费用的支付方, 导致审计业务被干涉, 独立性无法保障。所以, 必须改变现有的审计委托模式, 被审计单位不得作为审计委托人, 审计委托人必须由资产所有人、债权人等真正的审计需求者担任并实际支付审计费用,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注册会计师按委托人意思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严格审计。
或可以尝试建立一种新模式, 即在审计委托关系中引入第四方———保险公司。在这种模式下, 被审计单位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 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公司进行审计,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通过保险公司作为媒介, 来联系被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 不仅割断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 而且保障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与监督权合一, 提高了审计效率。
(二)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建设。
实践证明, 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决定了这个行业必须加强自律监管, 自觉自愿主动地把行业自律监管工作做好, 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如果不主动搞好行业自律监管, 而是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的监管, 被动地等待他律, 那么就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我们的行业将无法立足于社会。所以, 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制, 是行业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是行业健康运行和规范发展的内在需要。
(三) 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如, 在诉讼条件的放宽、举证责任的修正及赔偿风险的提高等方面, 完善法律赔偿机制, 消除审计回扣存在的可能空间, 根据“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的原则, 建立能够鼓励甚至是激励审计报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 从而形成一种由审计报告使用者组成的监督力量。通过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来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风险水平。
摘要:会计理论界对于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本文认为, 我国审计市场中, 决定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是委托人的真实审计需求 (付款人的真实意愿) , 并提出通过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来源, 建立真正的审计需求者支付审计费用的委托审计制度, 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审计质量同审计收费正常关系的观点。
关键词: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关系,分析
参考文献
[1]刘东.微观经济学新论.1997.2.
[2]李树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0.
[3]曹玉俊.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 2000.4.
8.我国CPA审计收费探析 篇八
摘要:理性分析了我国CPA审计收费的现状,指出了影响我国CPA审计收费偏低的根本原因是会计市场需。求不足,同时分析了审计收费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完善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审计收费;会计信息质量;措施
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在审计内部分类中,针对各类企业所开展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它是一种有偿服务。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被看作研究的前提,而被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从经济学角度讲,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完全由供给和需求自发调节决定;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决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因素除了市场外,还包括一定程度的政府管制。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审计收费就是审计服务价格的直接体现;同时,由于审计收费与会计信息质量也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审计收费问题也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文拟从理性的角度对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及收费现状问题作一探讨,同时通过对审计收费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来寻找一定的规范审计收费的措施。
1我国CPA审计收费的现状
1.1审计收费缺乏公认的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总体偏低
在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的高低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公司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审计风险越高的项目所需的工作小时也越多,因此审计收费也应越高。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中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有的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与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英、美等国家相比,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比,也是偏低的。尽管如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很难按照这些标准如期收到审计费用。作为理性的经济人,CPA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这无疑会加大CPA的审计风险。高风险、低收费成为我国CPA审计收费的一个突出表现。
1.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
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存在着法规不健全、监督不严、惩罚不力等问题,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和欺诈行为较为严重。诸多因素使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作假严重,其中,不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作假。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这些问题并没有充分暴露。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例外。此时,审计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时,审计业务契约的代理人,即注册会计师因为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审计业务契约的委托人则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或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得知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因此,处于信息劣势。在缺乏严密的法律约束和自律能力的情况下,会有相当部分的注册会计师利用信息不对称中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与“合谋”。因此,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监督,那么,事务所由谁监督则成了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和会计师协会进行双重管理,但政府部门里大部分为非专业人士,难免会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而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会计师协会属于半官方半民办的性质,没有实权。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协同作假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
1.3审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缺失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披露监管。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但是,对披露内容的分类仍然过于笼统,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此外,也没有建立保障披露行为有效性的机制。因而有关注册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报酬额,分年度不分会计师事务所;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报酬额,不分所属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报酬额,有些披露的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本年度的数据还包含上年的费用;不披露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等。还有少数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费信息,事后亦不就此问题提供补充公告。这样,报表使用者就无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出于“买断会计原则”的目的而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收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审计收费的不规范及不合理,不但影响着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为重要经济管理资料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因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规的规定下,企业会计信息必须经过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后才能公诸于世,成为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依据,因此,当今经济社会赋予了社会审计太大的责任,审计俨然已成为社会公众判断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有力证据,审计人员所承担的风险也非常之大。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社会审计人员的收费模式及收费标准不规范、不合理,那么这种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的情况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严谨程度,在这种状态下,审计人员将很难或者根本不愿意谨慎仔细的进行审计工作,取而代之的将是马马虎虎、草草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非但不会成为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有效监督手段,反而会成为会计造假的有力保护伞,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将成为一种必然。因此,审计收费问题不仅关系到审计人员的个人得失,还关系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在我国目前审计收费不尽合理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予以规范。
3规范我国CPA审计收费的措施
3.1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审计收费金额
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本身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缺乏内在需求,过度竞争有可能会使审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提供低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挤出审计市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制定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因此,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
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
针对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目前的现状,我国应适当提高现行的审计收费金额,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边际收益有所提高。安然事件后,审计收费相对较低的现象更加引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注,并且大力改革。在强制分离了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之后,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适当提高审计收费标准。英国的会计基金会也正在酝酿一个激进的计划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审计工作收费偏低而导致审计工作力度不够的现象。我国也应当充分借鉴其经验教训,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2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发现机制
(1)从行业内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身份。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成立注协来经营管理行业“声誉”这一准公共物品是最恰当的。然而,目前我国注协半官方半民间的双重身份使之无法独立地实施对行业的管理。因此,应将其行政色彩抹掉,使之成为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法人,同时还要提供立法,如《行业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与权限。其次,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应加强行业自律。要彻底改变过去行业自律弱化的现象,通过在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推行同业互查、业务评级、诚信教育等方法以加强行业自律。
(2)行业外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一方面要转变政府监管角度。既然中注协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行业进行监管,政府就应改变当前与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交叉管理的作法,将监管重点放在对注协的监管上,即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再监督”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广“补充审计”。具体的作法应该是从国内、国外会计师事务所中推选出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这些事务所实施“补充审计”。补充审计可以增加企业作假成本,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互监督,从某种程度上为健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现机制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3.3建立审计收费披露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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