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2024-11-22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共9篇)

1.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篇一

关于做好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各有关民办幼儿园:

我区部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即将到期,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深教〔2007〕155号)精神,现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范围

《办学许可证》将于2010年4月20日前到期的民办幼儿园,需办理延期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章程依法开展保教活动;

(二)各项变更和人员聘用按规定及时报审批机关批准、核准或备案;

(三)举办者按章程的规定出资,并按时、足额、到位;

(四)具备有效的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

(五)提交材料齐全,各种证书合法、有效;

(六)董事、法定代表人、园长、财务人员符合规定;

(七)财务管理规范,收支合法、真实,办园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无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的情况;

(八)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违法行为。

三、提交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原件);

(二)《办学许可证》正本(原件);

(三)《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要求的材料,具体如下:

1.幼儿园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幼儿园园舍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园长、财务人员简历(原件);

4.园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上岗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6.年检中未上交建筑、消防证或证件有更新的幼儿园,需上交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 篇二

现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公开(不公开)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请准时出席。

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前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2.不按时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及有关证明。

4.本案听证主持人为: 记录人为 。如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可在举行听证前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本行政机关地址:

(行政机关印章)

3.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篇三

知 冀安监管一〔2008〕18号

信息来源:监管一处

浏览次数:300

1上传时间:2008-05-09 08:54

冀安监管一〔2008〕1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省首批发放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9号令)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为做好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企业申请、属地监管、分级审核、严格条件”的原则,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延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除提交第(一)、(二)项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⒈ 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⒉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⒊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⒋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⒍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地下矿山的通风作业、排水作业、提升运输作业三个工种,每个工种至少有1个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露天矿山的采掘(剥)作业至少有1个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尾矿库至少要有2个尾矿坝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⒎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⒏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⒐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⒑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⒒ 设立事故应急组织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伍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⒓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还应提交具有项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四)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除提交

(一)、(二)项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

(三)项1—11的内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油田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可以不提交采矿许可证。

(五)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除应按第(一)、(二)项和第(三)项2、3、4、5、6、8、9、10、11中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地质勘探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采掘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除应按第(一)和第(三)项2、3、4、5、6、8、9、10、11中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交

(一)、(二)、(三)项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除外。

(八)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三、直接延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考核被评定为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

(五)未发生死亡事故。

符合以上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向省或市安监局提出直接延期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主要包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5、安全标准化证明材料;

6、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出具的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7、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属及以上(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企业除外)非煤矿山企业的申请向省局直接申报,由省局审批。

(二)地下矿山企业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含三等),凡市属企业的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其他企业的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各级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后,要依法初审,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由省局审批。

(三)各市局负责的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市局确定。

(四)非煤矿山企业与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不在同一地区的,企业的申请向独立生产系统所在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五、工作要求

4.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实施

(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三)关于许可证书。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人员证书)由总局统一组织印制,每份证书加有专门防伪标识。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证书订购事宜。

2.单位证书编号的填写按照《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的规定执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改为持证人员身份证号,证书上不再注明执业机构。

3.证书的打印要求见附件1-3。

4.各省级质监局在每月底,将发放许可证书情况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录入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的“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填报系统”中,各省级质监局应确定专门的用户端管理责任人。各省级质监局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

5.对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改由省级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原已取得总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继续有效,不另换发省级质监局许可证书,待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换证。

(四)关于检验检测人员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实行考试前置制度。国家和省级考委会作为考试机构在原承担的考核范围内继续承担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申请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向相应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按照申请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查。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进行考试后,将合格成绩通知单寄发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总局许可办公室。经各级检验检测人员考委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委托考委会登陆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申请表”(附考核结果),由总局颁发相应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生产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向发证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五)关于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二号修改单的规定,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由省级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

各省级质监局于12月30日前将申请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的鉴定评审单位报至总局特种设备局,由总局公告发布。

(六)取消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许可。

根据相关事故统计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问题引发的事故较少,不再对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实施行政许可。对于已经发放许可证书的上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许可证书到期后不再换证。

二、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

(一)关于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时,应当在受理的级别范围内进行,需跨级、降级进行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的,应得到申请受理机构的同意。

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不得更换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原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相应工作。

当申请单位申请的同一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或型式许可项目不能由同一家鉴定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完成时,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交说明,从约请开始,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进行,可以提交纸质材料。

(二)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指定其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和各省级质监局每年应当安排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及各省级质监局可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及时向发证机关反映,发证机关根据情况做出通报批评、暂停委托相应鉴定评审项目或取消委托评审等处理。

各发证机关要建立鉴定评审(包括型式试验)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机构,一律记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当中。对有不良记录的鉴定评审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

(三)鉴定评审人员管理。

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各机构必须聘用经总局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并将本机构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的“从业人员——鉴定评审人员注册系统”中注册,各鉴定评审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经注册的鉴定评审人员方可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各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其鉴定评审人员要认真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切实做到鉴定评审机构“十不准”和鉴定评审人员“七不准”。

三、证后监管

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加大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有群众举报企业和新取证(取证不足一年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抽查的比例和检查项目内容应当严格按该试行规则执行。同时,加大对取证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和不符合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许可单位,要及时做出暂停或者吊销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处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是质检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法行政、促进便民高效的有力举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各项工作,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1.特种设备单位许可证书打印样式(略)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检验人员)(略)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无损检测人员)(略)

5.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篇五

网上下载的通知

为简化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桂林辖区企业办理有关贷款卡业务,人民银行桂林市中支已将《人民银行贷款卡申请、年审办理指南》、《行政许可申请书》、《贷款卡申请基本信息表》、《贷款卡申请财务报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表》、《中小企业信息录入模板》、《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贷款卡年审财务报表》等办理贷款卡所需相关资料挂上桂林市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网址),提供企业下载使用。

申请贷款卡下载如下资料:《人民银行贷款卡申请、年审办理指南》《行政许可申请书》(打印)《贷款卡申请基本信息表》(非中小企业用)《贷款卡申请财务报表》(非中小企业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表》(中小企业用)(打印)6 中小企业信息录入模块(中小企业用)(光盘或U盘)

年审贷款卡下载如下资料:《人民银行贷款卡申请、年审办理指南》《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打印)《贷款卡年审财务报表》(光盘或U盘)

下载方法如下所示:

6.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篇六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闽司〔2007〕239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省厅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以来,各设区市司法局认真履行省厅委托协助办理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审核、上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的相关材料时做法不一。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统一设制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等表格。我厅网站(网址:)司法鉴定网页提供可供申请人下载的上述三种表格样本。申请人在下载这些表格时要统一用A4规格的纸张完整下载,不得有缺损页,不得缺项,不能自行设制表格。各设区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表格,可将有关表格连同相关材料退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事项。

二、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时,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验核。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此件与原件一致”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签署审核人姓名并盖所在的科(处)室章。

三、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一式一份;《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一式二份(核准登记后一份由省厅保存,一份由设区市司法局保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一式三份(核准登记后一份由省厅保存,一份由设区市司法局保存,一份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要装订成卷。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报送省厅。

四、鉴于司法部设制的表格只体现申请人的申请所需填写的内容,没有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过程,因此,省厅根据工作实际,设制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核表》、《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核表》(见附表),供各设区市司法局审核时使用。审核表可复印或依样本打印使用。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都要按审核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一式一份),连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省厅。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时,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实地考察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场所、仪器设备后,还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时,可在申请表内“备注栏”直接签注意见并加盖局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厅。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教育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附: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核表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7.药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篇七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宜阳县阳光大药房成立于2008年12月12日,位于宜阳县文明东路,2008年12月12日经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豫DB0300494,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2日。2011年08月26日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C-HEN11-739,有效期至2016年08月26日。

自宜阳县阳光大药房正式营业以来我店一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无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根据国家修订GSP有关规定,我店经自查认为尚未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SP要求,现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至2014年06月30日。

我药店从现在起将积极认真按照新修订GSP进行改造,保证在2014年0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出焕发申请。否则停止经营,请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虑我药店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宜阳县阳光大药房

8.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 篇八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一、矿井概况

宜良县马街煤矿位于宜良县北部,属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马街乡管辖。地理坐标:东经10313’ ,北纬2515’;北距嵩明县小新街17公里,南距宜良县城39公里,矿区面积0.399平方千米,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开采标高1760米至1680米。

o

o

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副矿长配备齐全,安全员4名,电钳工2名,挖掘机司机3人,装载机司机3人,推土机司机2人,全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在申请安全许可证直接延期时,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管理情况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已经制定并贯彻落实;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劳动定员标准。6)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生产。2.安全培训情况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分级培训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矿井防尘情况

1)制定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

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有防尘供水系统。

管路铺设、直径、材质经符合有关规定。4.防治水情况

1)水文地质情况;

2)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3)有水害威胁的矿井配齐并使用探放水设备,有探放水措施、制度;

4)有综合防治水措施; 5.火灾防治情况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 2)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3)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安全标志情况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7.安全救护情况

1)与凤鸣煤矿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8.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9.图纸情况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水纹地质图、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检测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采场边坡检测剖面图,排土场边坡检测剖面图。10.依法开采情况

无越层越界及擅自开采的行为。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没有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接受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工作

2、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情况

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9.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篇九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乐府发〔2006〕5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许可互联审批的原则及范围

行政许可互联审批(以下简称互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市政府确定的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见本通知附件一。县级部门实施互联审批的项目,本通知有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由县级政府确定。

互联审批的原则:统一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互联审批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乐山市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统一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申请。

(二)申请人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

1、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时限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依法批准,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报送。

经审查属于不予许可的,要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2、不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告知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3、属于本系统业务,但依法不需许可审批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或“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等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六)对因颁证时间较长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一时无法颁证,但又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事项,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可,并在核发营业执照的该项经营范围之后予以注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三、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向首办部门窗口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申请人直接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首办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互联审批的,由首办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同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四)首办部门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首办部门反馈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首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协调与监督

(一)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监察、财政、物价、法制、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的协调。涉及重大的项目审批,各地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

(二)互联审批的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互联审批工作,按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对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互联审批的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首办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并通知互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确保互联审批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政纪监察,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各地、各部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表(略)

2、外商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3、内资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一篇:冰雪奇缘中文歌词下一篇:一站到底活动方案策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