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2024-07-27

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精选9篇)

1.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汇编

前 言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为确保本公司各项工作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使各部门职能清楚,每位员工职责明确,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言行,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故根据我公司实际特设定其管理机构及制定出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岗位设定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依据公司的现状和规模并考虑持续发展的情况制定。机构设置示意图 第二节 岗职设定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暂设17个岗位及职务,今后随着公司的发展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1、董事长一人。

2、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助理一人,秘书一人,共三人。

3、副总经理二人。

4、客户部:客户经理一人,业务联络二人,业务洽谈一人,共四人。

5、后勤部:后勤经理一人,小车班二人,后勤保障一人,共四人。

6、行政部:行政部经理一人,人事及劳资管理一人,档案及资源管理一人,共三人。

7、财务部:财务部经理一人,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共三人。

8、工程部:工程部经理一人,工程管理二人,共三人。

9、设计部:设计部经理一人,工程设计师六人,预算师二人,共九人。第二章 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 第一节 部门职能

一、行政部

属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文书档案、员工考核和办公室管理工作,并负责各部门的协调与统筹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等。

二、工程部

属副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工作、工程施工人员及材料的调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三、设计部

属副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技术交底以及投标标书制作,主要负责公司的各项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和现场验证工作。

较强的计划、协调、团队领导力和执行力,较强的成本控制意识,较好的人 际沟通能力,工作细致严谨、责任心强。

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行业的最新技术,熟悉装饰项目开发流程,熟悉装饰概、预、结(决)算整体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国家定额。

招标人有如下权力。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自主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都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有如下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节选自《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教程第十四章项目采购管理》)

2.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篇二

一、唐代图书编辑出版的特点

1. 建立专门的图书编写出版机构。

作为唐代专门的修书机构, 史馆在人才经费开支、岗位责任和人才选拔等方面, 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确保这些制度无论在何时, 都可以确保正常运转。在人才选拔方面, 制定了严格标准, 确保修书人员素质。唐高宗年间曾对史馆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专门颁布一个规定, 要求在楷书手方面也有着一套标准。唐代许多著名学者都曾经在史馆进修过, 为唐代修书作出重要贡献。宰相房玄龄就在史馆中主持预修《五代史》、《晋书》、《太宗实录》、《高祖实录》等。在岗位设置方面, 也有着完善的责任分工要求。监修全面负责修书工作, 楷书手负责抄书, 修撰和校理负责修书, 点数负责史料手法, 亭长负责史馆安全工作。唐代政府将史馆所有经费开支都列入到国家预算中, 有着固定的经济来源。史馆中的抄校费、材料费、修撰费、购书费等主要开支, 都由国家财政给予保障, 确保史馆有序运转。

2. 唐代图书编辑出版的地域和时代特征。

学者陈尚君和冯国栋曾经对唐代散文家、诗人、进士等在不同时期的地域分布特点进行了统计, 并与当时图书编辑出版数量进行关联分析, 分析结构发现唐代的图书编辑出版具有十分明显的时代性和地域性特征。在地域分布方面, 山东诗人、散文家和进士较多, 其图书编辑出版也最繁荣, 江南和关中地区位居其后。在时代分布方面, 唐代前期的诗人、散文家、进士排名顺序为山东、关中和江南, 唐代后期则变为山东、江南、关中。唐代图书出版编辑主要集中在唐太宗、唐高宗、武则天、唐玄宗时期, 国家最高统治者对于图书编辑出版工作高度重视, 甚至是亲自参与其中。贞观二十三年, 唐太宗亲自编撰《帝范》十三篇。不少史书从选题到成书, 皇帝都会亲自过问, 唐太宗就亲自参与到《晋书》撰写工作中。

3. 唐代图书编辑出版类型特点较为明显。

在唐代编辑出版的图书中, 四部俱全, 特别是以诗文集、类书、法律、史书数量居多。当时在史书编辑出版方面, 不仅有《史通》、《通典》、《晋书》等, 甚至还形成了实录。唐代每一位皇帝去世以后, 其继位者就会让史官编纂实录, 并且成为定例, 唐代先后有《高祖实录》、《太宗实录》、《高宗实录》等。而且唐代统治者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 频繁编撰式、格、令、律四类法典。唐代编撰的类书数量也较多, 如4500卷《碧玉芳林》、1000卷《文馆辞林》、1200卷《文思博要》、582卷《策府》等, 成为唐代图书编辑出版繁荣发展直接体现。

4. 唐代具有强烈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唐代文人学者对于著作权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保护著作权和获取稿费两个方面。从作者角度来看, 获取相应的稿费是对其劳动的一种尊重, 我国唐代就有稿费一说, 而且还有多处相关记载。特别是随着唐代碑刻之风日益盛行, 撰写碑文成为他们稿费重要来源, 杜牧、柳公权、韩愈、王勃等人, 都通过给人撰写碑文赚取稿费[2]。王勃“请者甚多, 金帛盈积, 心织而衣, 笔耕而食”, 文中的“笔耕”和“心织”就是指撰写碑文。李邕十分擅长给人写碑文, 赚取的稿费也是最多的, 当时许多寺观都持着金帛求他写碑文。韩愈也是靠给别人写碑文大发“横财”的文人之一, 在刘禹锡的《祭韩吏部文》中提到, 韩愈的文价是“公鼎侯碑, 志隧表阡, 一字之价, 辇如金山”。唐宪宗在平定淮西藩镇吴元济叛乱以后, 诏令韩愈撰写了《平淮西碑》, 唐宪宗将本文颁赐给有功之人, 韩弘寄给了韩愈500匹绢丝镖师感谢。唐宪宗国舅王用去世, 韩愈为之撰写了碑文, 王用之子就用一匹带鞍的白马以及一条腰带表示感谢。在著作权保护方面, 唐代文人有较强维权意识了。在李肇的《唐国史补》中提到, 当时文人白岑曾经遇到一人传之《发背方》, 效果十分明显, 于是白岑就将之卖之赚钱, 后来被淮南小将等人威胁获取药方, 但是效果不明显。白岑在九江被老虎吃掉, 有人将《发背方》从他行囊中获取, 后来发现才是真本。由此可见, 白岑为了保护药方, 不惜得罪权贵, 由此可见当时学者在著作权方面有很强的保护意识。学者熊执易撰写五百卷《化统》, 凝结了其四十多年的汗水和心血, 其妻视之为宝, 唯恐丢失, 始终不愿意向世人公布, 反映了他强烈的维权意识。唐代文人学者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普遍性的, 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将会受到同行的鄙视和谴责的。张怀庆就因为剽窃了郭正一和王昌龄的诗文, 受到社会谴责, 甚至有人专门编写了一个顺口溜对其嘲讽。

二、唐代图书编纂出版管理机构设置

1. 唐代史馆制度发展演变。

早在周朝, 我国就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史官制度, 当时甚至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五种职官, 不仅负责掌管着各种宗教祭祀等政治事务, 而且还掌管着皇室王朝各种记言记事, 掌管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汉代, 为进一步加强对图书典籍的编纂管理, 汉武帝设立了专门负责编辑图书的职官——太史令, 他们主要是以“著述为宗, 兼管阴阳、管数、历法、天象、日月等”。三国时期, 魏明帝在中书省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修史的著作郎, 史官制度由此逐渐建立。从我国古代史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演变来看, 当时史官职能开始逐渐专业化。东汉时期的史官主要集中在了兰台和东观两个地方, 他们专门负责编撰写《东观汉纪》, 成为我国古代史官制度发展的雏形。北魏时期在秘书省中所设立的著作局, 则被北齐继续发展沿用, 称之为史馆或者史阁, 负责史馆工作的官员称之为监修, 史馆之名得以确立, 标志此时我国史馆格局已经基本成形。

唐朝建立以后, 在门下省设立了专门的史馆, 史馆成为当时中央政府机构中的一个固定机构, 而且规格之高超过前朝各代, 由丞相直接负责监修国史, 相关政府机构官员担任修撰官员, 唐代史馆组织结构得以确立, 我国古代史馆制度正式确立。

2. 唐代史馆图书编纂资料来源。

唐代官修国史组织形式是史馆制度。史馆除了负责修编《晋书》外, 还负责编修国史, 即负责对当代史的编纂, 其资料来源都有制度保障, 在资料来源方面具有一定垄断性。唐代史馆图书编纂资料来源主要是有三个渠道, 第一是来源于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对于皇室政事活动记载的《起居注》、《时政记》。这些都是对皇帝处理政务的各种言行记载, 可以说是记录国政大事。“每皇帝御殿, 则对立于殿, 有命则临陛俯听, 退而书之, 以为起居注。凡册命启奏、封拜掩免, 悉载之, 史馆得之以撰述也。”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定期对《起居注》进行编纂, 然后送往史馆进行编写, 成为国史编写主要依据。第二个渠道是各级政府上报的各种文书文件。唐朝建立了一整套十分完善的文件上报制度, 《诸司应送史馆条例》, 对文件上报的时限、程序、范围都有十分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上报的各种文书文件, 最终都汇总到史馆, 成为图书编撰重要来源。第三, 史馆也会派人对当代一些文人文集或者逸闻轶事进行采编, 成为其修史的资料部分来源。

3. 唐代史馆组织结构。

唐代史馆作为国家图书编纂最高机构, 一直延续着“宰相监修、修撰官由他官兼任”这个组织原则。亭长、楷书手、掌故、、熟纸匠、装瑞直、典书手、修撰、监修等人共同组成史馆, 其中监修是史馆最高行政长官, 直接负责整个修史工作的总体调度, 并且对修史进度进行督促, 对修史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对修史编纂人员进行选拔。唐代早期, 监修一般都是由当朝宰相兼任的, 只是在中唐和晚唐时期, 这种格局才有所改变, 设有专门人员担任史馆监修, 专门负责编纂国史工作。

4. 唐代史官社会地位。

唐代史官在社会中的地位较高, 受到人们尊崇, “得厕其流者, 实一时之美事”。为了确保选拔的史官能够胜任修史需要, 在史官甄选方面程序十分严格。贞元九年, 唐德宗亲自选拔蒋武负责修纂国史, 为了体现对修史的重视, 唐德宗亲自在武英殿召见了蒋武, 对修史工作提出要求。唐代史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能力和要求。第一, 唐代史官大部分都是博通今古、饱学多识之人, 例如路隋“博涉史传”, 吴兢“励志强学、博通经史”;路隋“博涉史传”, 徐坚、刘知几、韩愈等人更是当时一代文豪。第二, 唐代史官在修史过程中, 尊奉修史的尚“不虚美, 不隐恶, 据事直书”原则, 长孙无忌在编纂撰《太宗实录》的时候就“颇多详直”, 刘知几在修纂撰《史通》的时候, 秉持修史“彰善扬恶, 不避强御”的严谨。第三, 唐代史官注重家学传统, 一般都出生于书香门第, 有较好的家学传统。例如蒋氏一门, 从蒋武开始, 就一直以“儒史”著称, 令狐德、刘知几一门也一直都是史官, 不仅他们个人有较高的修养, 而且家学相传。唐代史官人员整体素质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唐代专门负责图书编写出版的机构———史馆, 从西周开始, 一直到明朝洪武年间才被废除, 一直延续了近2000年。在这两千年的发展历史中, 史官负责国家图书典籍文献搜集、整理、保管、编撰、出版, 充当着国家政事参谋重要作用, 对于唐代图书编纂出版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我国古代历史文献典籍保管具有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张荣芳.唐代史学的发展及其特点[M].唐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3.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定额造价;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

[中图分类号]F4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08)04—0020—(03)

随着石油企业股份制改组的基本完成和内部运行机制不断调整完善,需要加强油田分公司定额造价系统的管理。本文针对采油厂这类相对独立运营且有内部利润要求的经济实体,提出构建厂级定额造价管理中心,全面发挥其核算支持的核心作用的建议,目的是要理顺职能设置,形成和谐管理氛围,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保障采油厂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设置厂级定额造价管理机构的目的和意义

设置独立的采油厂定额造价管理机构,是将造价核算由原来业务系统的“条条”式管理改为造价专业化的“段段”式管理,解决核算分散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完全契合企业内控制度所强调的“不相容设置”和“程序控制”原则要求,有利于实现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效率这一总体目标。若资金支配权的系统部门较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的宏观掌控,较易造成资金使用支付中的“漫流”现象。而将造价核算改变为专业化统管,就能真正实现费用核定的归口“导流”和总体调控。这样既焕发了造价专业部门的活力,又能激活全厂高效经营这盘总棋。

研究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定位,首先要明确特定业务的基本职能和管理作用,特别是在认识上仍存有较多差异或不甚到位的境况下。这也是造成目前职能归属不清、设置混乱、管理水平难获本质提升的根本原因。

那么,定额造价工作的基本职能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所谓定额就是某种规定的额度,也就是处理特定事物的数量界限。而工程建设定额特指一定生产力水平下,建成单位工程产品对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它体现出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下产出合格产品各种生产要素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在工程价格形成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中国现阶段正处于传统定额计价方式向市场自主定价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当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定额仍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但从长远看,肯定将会逐步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转化。结合目前中石化集团公司实际,应分层次逐级明确。中石化工程定额造价管理中心作为中石化集团总部直设机构,是本企业造价业务最高级管理层。它本身就是适应中石化强化工程定额核算监管要求应运而生的,因此,它的基本职能在于统一制定全企业工程定额标准和结算价格。其目的是强调定额的企业专属性和统一性,改变以往各个下属单位定额散乱、企业内部无法对比考核的局面。其作用在于:一方面提供精确、全面的各类工程结算定额及材料设备价格数据库,支持中石化股份公司的ERP管理系统的有效运作;另一方面,可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经营需要,对有关定额和价格适时进行合理调整,平衡各方面利益;另外,还可以对企业工程计价方式的改进及造价政策调整进行统一部署。

各分公司或直属经济实体单位的定额造价管理是中间层面的系统管理,它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本企业内拟建工程进行投资测算,为项目规划批复做好前置性工作。采油厂级的定额造价管理应是造价系统管理的基础层面,但从其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联系的紧密性和工作具体性来看,确有进行系统化管理的必要。设置采油厂定额造价管理机构既可实现与分公司主管部门职能上的同口径对应,也有助于发挥厂内造价业务的综合效能。

长期以来,定额造价工作,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程预结算,常常被视为无足轻重,其作用不同程度被弱化。目前,定额造价工作多由计划、审计或施工等部门负责,定额造价工作人员的话语权颇受制约。实际上,企业的定额造价核算涉及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不归口统管、不独立行事,极易走人各行其是、多头难控的困境。

现有定额造价管理模式弊大于利。我们先客观分析有利的方面:首先,造价管理从属其他部门,从外部看减少了操作环节,抑制了部门间职能摩擦,管理效率应有所提升。如归计划部门管辖,资金控制起来更加便利;归施工部门管辖,可省去造价人员对工程量的再次认定而且变更签认比较便捷通畅,等等。其次,这种从属化的设置,便于经营中经常的变通性操作,使超越规则或某些“不甚合规”的业务处理变得相对容易。总起来看,这些有利方面其实都是表象性的,它模糊了职能间的衔接边限,看似岗位归并,却最终造成了管理职能被压缩、综合效能反被削弱的后果。再分析不利方面:首先,违反了管理职能设置时必须遵守的“不相容设置”和“程序控制”两项基本原则,不符合中石化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不相容设置”是指关键业务岗位(职务)明确分离,单个部门或单个人对任何一项业务活动或经济事项没有完全的处理权,即在科学设置机构、岗位、职务并合理配备人员的基础上,通过职责分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来约束各个部门和经办人的行为。而“程序控制”则主要通过对业务进行科学分类、制定相应的标准程序和工作流程来规范部门的业务行为,防止业务运行中出现偏差。由此看来,现行的从属设置看似实行了系统化管理,其实形成了设计、审批、施工、结算诸环节贯通的闭环式运作,与运行环节应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的内控宗旨相悖,实属管理机制设置不当或留存缺陷。还可能导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这恰恰违背了“不相容设置”和“程序控制”两项基本原则。其次,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从属设置后因受工作特点所限,往往被摆在“工兵”位置,沦为次要角色。长此以往,便会安于现状、不求发展,势必越走路越窄,作用渐趋式微。因此,针对以上设置不当的实质性弊端,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二、厂级定额造价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定位

设立采油厂级定额造价中心,其核心作用在于它对所有需计价核算经济事项的支持和对相关经营决策的反馈干预。首先,要成为一个资金流出的“过滤筛”和总闸口。所有需按定额计价、需审算方可确认的核算事项,均应经过造价编审把关,据此分别对计划投资项目和成本维修项目费用核算提供有力支撑。其次,通过具体项目结算审定和分类汇总数据的掌握分析,可对投资计划和各类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为改进经营决策积极建言,在定额补充、调整及堵塞管理漏洞等方面发挥其专业智囊作用。

采油厂定额造价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工程预算编制,主要是工程前期估算、概算调整、标底报批、变更预算及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工作量核定等,以此辅助各类项目决策和资金安排。

二是工程结算审查,主要是工程竣工或进度结算审定、价差调整、终审协调、拨款手续办理等,以此确认各类项目的单项实际支出和分类汇总。三是工程造价分析,主要是各专业工程造价构成及建造成本变动趋势分析、单体项目综合造价分析及造价专业课题研究等,实际上是工程预结算工作向纵深层次的延伸。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造价控制具体办法和建设性意见,发挥对同类工程决策的反馈参谋作用。四是工程结算定额价格的综合管理,主要是确定各专业定额的适用性、调整政策、新定额补编、测试及推广,对材料、设备、劳务结算价格的管辖等,这是造价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应予重视和加强。

实际上,以往采油厂定额造价工作主要做的是上述前两项工作,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造价控制上下足功夫,在造价分析上寻求突破,利用多形式多层次的分析方法,提出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发挥专业智囊的作用。任何控制都是为确保某种目标实现而展开的,表现为实施过程中实行的有效反馈调整和纠偏行为。定额造价工作必须一头密切联系设计,一头牵紧施工进程,必须拿出相当精力放在这两个环节上,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在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一要积极主动实施控制措施,更要主动地去影响项目决策和设计施工。二要加强与技术层面的紧密结合,依靠技术手段达到节约建设开支的目的。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让控制建设费用的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中并伴随每个施工措施的选择。三要强化过程监控,施行工程动态结算,以便更精确地反映项目实际费用,当前可考虑选用抽料补差或利用调值公式等方法完成动态结算。施行动态结算监控,能及时发现费用偏差,作出深入分析和反馈,可督促资金管理和施工管理部门采取针对性纠偏措施,维护采油厂执行经营决策的严肃性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秩序。

三、厂级定额造价管理具体运作设计

管理效用的充分发挥,首先依靠其专业性,这是发挥职能作用的基础和根本;其次在于其便捷性,即表现形式的简洁和易于操作,这是方便其他管理部门接受使用和拓展专业应用领域的关键,体现着用心服务的意识。

就工程造价工作而言,做好工程预结算编审是首要职责。但如何给相关部门提供一套便利的速查速算工具,便于他们随时自行完成所需费用估测,大幅提升管理时效;如何适应油田改制和结算关系多元化趋势的需要,合理调节各方利益关系等,是目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对企业而言,编制管理性定额是加强企业内部监控、进行成本核算的依据,是有效控制各类工程造价的必要手段。因此,组织编制定额时,既要注重吸收技术人员参与进来,提高科学合理性,防止出现偏颇,又要做到按期修订和持续性调整完善,及时将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纳入定额预算,满足时效性要求。对此,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分公司层面的建安工程估算指标和定型预算的修编和推行工作,它具有宏观指导作用,便于各厂间横向对比控制;二是由现用结算定额折算出厂内分类工程单位估价表,汇集成册并逐年修订,同时,将现有内部劳务结算价格及标准整编纳入预算,形成一本内容全面翔实的速查宝典;三是组织对关联交易单位、托管运行单位以及改制分离单位有关结算定额价格的调研、核定与报批工作,为顺利结算创造有利条件;四是把施工用材市场价格调研和设备询价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掌握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增强工程结算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做好这些工作,既体现了本部门的专业价值,又能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使专业职能得到有效延伸,促进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融合,发挥最佳的综合管理效能。

欲得到满意的管理效绩,还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运行保障工作:一是关注工程设计资料的完整和精确,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调整以及变更;二是做好工程施工预算,可与工程结算对应起来并据此控制工程结算;三是确保项目竣工验交证书及现场签证资料的规范化;四是狠抓阶段验收和现场复核工作,切实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造价工作大有可为,应得到各级企业领导者的深刻认同,更应是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坚定信念和动力源泉。摆正位就要谋好事、担责任、敢作为。因此,在造价管理工作中,要始终遵循公平合理计价原则,把超前控制、从严决策作为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不搞好远期筹划,不主动对影响企业运营的弊端大胆变革,就会掣肘当前,难获发展。

鼓励造价管理的创新与突破,是与其未来发展趋势密切相关的。作为采油厂级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该注重或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业人员应提升素质,除常规培训外,应制定奖助措施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注册造价师资格考试,增强相关理论知识,长远看可减轻对社会性造价机构的依赖;走经济与技术相结合,打造复合型人才的路子,补齐工程技术知识普遍偏弱这条短腿。其次,克服困难和阻力,强化生产性费用定额体系的建设,把它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拓展业务领域的突破口。近期应加紧修订首套油气开采成本定额,力争尽快试行,把采油厂级成本预算核定统一纳入定额核算轨道。这既可有效化解成本资金分配矛盾,又为即将推行的油藏经营模式铺平道路。再次,用心研究现阶段国家和行业的经营监管政策,在积极配合完成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各级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本职业务操作,调理不当流程,堵塞管理漏洞,当好维护企业利益的忠诚卫士。

4.快递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篇四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拜泉天天快递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曹国玉 副 组 长:邹敬华 组 员:于洪伟 赵树成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天天快递,承办具体日常业务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天天快递经理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组长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事宜。并设立负责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组长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机械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2)设立专职安全员二名(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多名专职安全员及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经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安全员证》后方可上岗。专(兼)职安全员情况均需填写《专(兼)职安全员登记台帐》。

(3)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该物流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项目内部统一的安全管理。

全面推行“安全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职责:

(1)、组长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自然灾害防御工作负第一责任。坚持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

②负责健全和领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措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主持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并检查组长和物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③组织参加定期(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类专业、节假日或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并坚持每月召集一次安全例会,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④认真执行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定,坚持持证上岗,落实对新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在岗人员(包括调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2)、副组长的职责:

①协助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防洪防台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②主持或参加本部生产调度、安全生产会议,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安全生产。

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及审定工作

④组织对职工遵章守纪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⑤在组长外出期间,承担和行使经理的安全职责,检查、督促

项目安全执行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

(3)、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①在管理好劳动安全、施工区通道安全及“三防”等工作的同时,协助搞好机械设备、消防安全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经理部领导班子推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②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安全的隐患,有权停止作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查出的隐患应责成立即整改,班组整改有困难时,应立即报告组长,采取措施并督促整改。

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搞好本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④负责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的制作、宣传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协助机械、火灾事故的查处。

⑤参加安全生产和技术交底会议,定期或随时向经理部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的建议和要求。

5.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实施本工程施工作业,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安全地完成,我公司准备组建现场管理部,组建本项目部进驻工程。并且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本着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工的宗旨,现场项目经理部本公司安排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建造师担任本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和人员按其职责承担经营管理施工、技术、物资供应、安全、质量管理,与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联系工作、汇报情况、处理业务关系,并做出好处理各类事情书面记录,向建设方、向公司汇报,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完成。

同时还明确了现场项目经理部,各职能人员的主要职责及任务。后方班子必须全力在人力、财力、物力上做好项目经理部配套工作,及时按现场项目经理部提出的要求按时完成各种材料设备的提供,不得随意调动现场项目经理部的各职能人员,确保本项目的完成。

第一节 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的配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机械管理、文明和安全管理各一名。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项目部所有人员都有多年的施工经验。

第二节现场管理体系

为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相关工程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品牌工程意识、确保所有的工程达到优质工程,特制定本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施工队长为施工队的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工程部主管为统管所有项目的负责人。

一、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1、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支持工程师必须向施工队做好施工资料的移交、技术交底工作,施工队长应详细阅读移交的所有资料,了解工程范围、进度、质量等要求,组织调配好自身队伍的施工人员、施工工具,并对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等工作。制定《现场施工资料交接单》,施工队长签收,资料交接人也要签署。资料不全、不符合资料的,施工队长有权拒收;屡次不符合要求,交接延误时,施工队长必须书面向工程部主管报告。

2、开工前施工队长应尽可能根据所得到的资料,及早发现施工图纸、施工文件、施工进度计划中的问题,及时向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支持工程师提出,由工程项目经理牵头各相关方沟通、协调,以达成一致,如所协调的内容超出工程项目经理权限的情况,需工程部主管做出协调安排,如不能达成一致,将按原施工图纸、施工文件、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所有问题及执行情况形成确认记录。

3、开工前施工队长应有计划的在各施工岗位上配置满足施工要求、满足进度要求的合适数量的施工人员及施工工具,并将施工各阶段、各单项工程所安排的施工人数、单项工程负责人等信息(名单、上岗证、身份证及照片)填表提交给工程项目经理。

4、施工队长每天必须根据项目整体进度计划汇报下一个工作日的施工计划供工程项目经理审批。

5、工程部主管根据工程资料清单,负责对内、对外各相关方的协调、沟通工作,为各施工工地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实施提供后勤保障。检查、监督、各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情况,监督公司流程的执行情况,审查工程资料的完整性。

6、工程部主管按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报告》,每半月一次向总经理书面汇报工程进度分析报告,每月一次书面向总经理、财务主管汇报工程费用支出和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在3周以内的每周汇报一次)

7、现场管理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落实。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明确个人职责,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合理性,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严格履行其对整个工程的监督、控制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成本的责任,履行对各施工相关方协调、沟通的职责。严格执行公司流程,收集、整理工程资料。有权指派施工队长对整个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工作。由于变更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减,其增加金额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核算。

8、技术支持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所涉及的各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并对由现场踏勘结果所产生的技术方案、设备材料配置、施工图纸负责。并负责协助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队长进行技术交底。

9、施工队长在各岗位上安排的施工人员、负责人员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情况特殊,需要变动,必须事先征得工程项目经理同意。如发现施工队长擅自更换施工人员、单项工程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继续到岗,如施工人员、单项工程负责人仍不到岗,由此造成工期的延误、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责任后果由施工队长负责,损失金额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二、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1、施工队长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材料、仓库管理和安全管理(仓库、安全管理员暂由工程项目经理兼任),其负责人不得变动。如发现施工队长擅自更换设备材料仓库管理员或安全管理员,由此造成得损失由施工队长负责,损失金额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项目经理有权更换不合格的施工、技术人员。同一人无论任何原因受到三次行政警告的,工程项目经理有权要求对其更换,公司内部员工按公司规定处理,施工人员的更换,由施工队长负责在被更换人的岗位处重新安排新的施工人员,新安排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不得低于被更换的施工人员。施工队长受到五次行政警告的,工程项目经理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施工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现场考勤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并向工程部主管提交每日考勤。

2、要求的施工时间准时出勤。

3、工程项目经理不得无故不请假离开施工现场,如有事离开施工现场需向工程部主管汇报,否则记行政警告一次。

4、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工程项目经理请示(施工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通过施工队长向工程项目经理请示),获准后方可外出,否则记行政警告一次。

5、病假需出示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书。事假要向工程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工程项目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工程部主管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否则记行政警告一次。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不请假未参加加班者,按旷工处理。加班由工程项目经理填写加班申请单。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批加班调休。

7、无故旷工一次记行政警告一次,连续旷工三天者按三次行政警告处理。

四、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以《开工令》为准)起至竣工之日(《竣工报告》为准)止每周五上午在施工组织计划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举行。

2、每次例会由工程项目经理主持,参加人员有商务助理、各施工队长、仓库管理员。工程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为了保证会议质量,解决实际问题,到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好各自发言内容,不得无故请假;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保持会场肃静。会议主持要言简意赅,目的交待明确,把握好会议气氛和质量,开短会。发言人发言要简明扼要,不得跑题和冗长乏味,保证会议取得实效。

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工程项目经理无权限决定的,报工程部主管批准。例会中已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5、由项目助理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归档,会议中要总结前期工程的情况、工程进度的偏差情况、设备材料到货及使用情况、发现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存在或发生的问题,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问题解决时间、解决问题的负责人、遗留问题等。并责成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五、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3、做好施工现场每次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

4、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考勤记录、进出仓库记录、设备材料使用(维修)记录、施工现场会议记录、沟通(电话)内容记录、施工(安装)记录、测试记录、各项监督检查记录等所有施工过程记录及为以后维护提供所需信息、依据的记录,并由工程项目经理提交项目助理归档。

5、项目助理负责督促工程项目经理提交工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版本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人员安排记录、考勤(处罚)记录、行政警告记录、例会记录、沟通协调的记录(包括电话沟通时解决和未解决的记录)、工程联络单、变更单、设计变更文件、图纸变更文件、施工图纸、进出仓库记录、设备材料使用(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各工序质量检查记录、单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整的施工进度表、工程进度分析报告、工程费用支出和需求分析报告、内测报告、整改清单、工程质量评比记录、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交流记录、施工(安装)记录、各阶段(单项)测试报告、工程进度分析报告(含各阶段偏差分析)、施工队评审报告、施工队工程量结算报告、项目风险总结报告的纸制文件和电子文件。

6、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收集保存到货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货物到货情况记录,以便工程完工后编写竣工资料。

7、项目助理负责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8、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六、施工现场主材、辅材、仓库管理制度

1、原则上辅材统一承包给施工队采购,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质量把关;商务部只负责采购主材。

2、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队长有责任也有义务协助工程项目经理核查施工中所需主材、辅材的需求情况并应尽早提出,避免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

3、对于涉及到变更或增补的主材、辅材需求计划由施工队长根据施工图纸、变更图纸要求、实际材料采购情况和工程需要协助工程项目经理提出采购计划。由施工队长、工程项目经理签字以备存查。

4、变更或增补的主材和需我司购置的辅材的到货时间由商务部根据采购周期及工程进度需要合理确定送达施工现场时间。

5、因材料计划出现问题导致材料购置有误或者造成数量多余,责任由工程项目经理及施工队长共同承担。有误或多余材料归公司所有,但有误或多余材料折半价后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由于相关负责人把关不严导致材料质量不符、购置有误或造成数量多余等经济损失,根据情节在单位内部进行处理。

6、按施工标准合理使用施工材料,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做到计划用料,材料节约有依据,对剩余材料不能乱丢乱放,用后要办理退库手续,对于不能退库的,要注意摆放整齐,并注意防盗、防雨、防潮。

7、未经工程项目经理允许,严禁任何人偷拿或变卖施工材料、施工剩料、施工废料,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等额5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8、任何人发现施工现场设备、材料有异常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经理汇报,由工程项目经理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异常未汇报者,经查实将记两次行政警告,工程项目经理未做处理的将进行公司内部处理。

七、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根据工程大小、设备材料多少,仓库要选择可以防盗、防潮、防尘(对于开箱无保护的设备有此需求)且足够大的独立房间,并设专人管理。

2、为保证施工质量,工程项目经理应严把设备、材料质量(是否为三无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关,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材料进场。无论工期是否紧张,对于商务部、施工队提供的设备、材料要检查是否为三无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对于某些无质量证明材料的产品,要求商务部出具的合格证明,由工程项目经理保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不能及时退货的要妥善保管。

3、仓库实行专人管理,由仓库管理员(暂由工程项目经理兼任)负责,仓库管理员对任何设备、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出库,登记进帐,做到帐物相符。填写材料入/出库单。材料帐册必须有出/入库日期、出/入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施工队自带的所有工具、材料等也应进行登记,并经工程项目经理确认。施工队离开施工现场或工程结束离场时,其所带的工具、材料等必须经工程项目经理和仓库管理员核准后方可带离施工现场。

5、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

6、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工程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7、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对材料仓库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记录。

八、施工过程中的其他管理

1、工程签证管理

施工过程中对于各种提交的工程或费用签证应由提出人签字;工程部主管、工程项目经理及监理公司(如果有)进行初审签字;设计院(如果有)、财务主管再审签字;甲方相关人员、总经理终审签字。有上述四方签字(如果有)的工程签证方为有效,否则不能进入决算。

2、变更管理

工程过程中,设计变更及施工范围变更是无法避免的实际问题,设计变更应根据变化的大小至少提前24小时由相关提出人员书面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工程部主管、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改,施工范围、工程量变更应根据变化的大小至少提前24小时由甲方、施工队长或工程项目经理书面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工程部主管、监理、甲方、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部经理负责审看变更图纸及文件,技术支持工程师负责对施工队长进行技术交底,施工队长负责将变更图纸及文件分门别类分发给相关施工人员,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监督落实施工。

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支持工程师)应牵头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得到甲方、监理的签字确认,变更费用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监理及设计单位交涉商定。

3、施工结束后,施工队长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时组织清场,将临时设施拆除,剩余物资退场,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检查。

6.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篇六

2、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命和更新须以文件或任命书加以体现;

4、公司最高管理者可依法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安全生产管理者;

5、公司最高管理者应依法以书面形式任命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消防队负责人、抢险救援人员、事故调查员、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等;

6、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应设置专职医护人员及员工代表;

7、文件或任命书应由最高管理者及接受任命人员签字;

8、依法建立公司安全委员会职责及成员职责;

9、管理层应依据接受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沟通技巧、法律依从性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变化管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技术等培训;

10、员工代表不仅需要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情况,而且应完全胜任其职责所要求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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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篇七

一、英国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

教育标准局(OFSTED,1992年成立)是目前英国国家级教育督导机构,为准部级机构,与教育部相平行,在行使职权上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负责教育标准局的英国女王总督学为副部长级。教育标准局直接向教育大臣及议会负责,不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总督学之下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以支持总督学的工作。执行委员会由7名主任组成。

教育标准局的内部结构体现了英国一贯的按照教育事业阶段、专题及领域来划分的原则,这是由其职责范围所决定的,也体现了专业性、专门性的特点。负责各学段和不同领域督导的部门包括:教师教育及培训督导部;小学及学前教育督导部;中学、私立及国际学校督导部;义务教育后督导部;特殊教育督导部等。负责横向专题的督导部门有质量督导部、学校改进督导部、地方政府督导部等。另外,还有完善的支持性部门,包括人事管理部;研究、分析及国际关系部;通讯、媒体及公共关系部;财务管理部;课程咨询及督导部;信息系统部,等等。[2]教育标准局的机构设置体现了英国教育督导制度改革新的价值取向。

1.外向型。教育标准局设立了通讯、媒体与公共关系部,教育督导制度的新理念是向家长、社会负责,增加教育督导的公开与透明,体现问责制的专业性监督。20世纪90年代初,梅杰政府分别颁布了《家长宪章》和《公民宪章》。《家长宪章》强调,为了更有效地行使选择学校的权利,家长需要有关学校更客观、更系统、更准确的信息。很显然,教育督导制度自我封闭的状态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3]增加督导的公开性成为英国90年代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2.发展与改进成为督导的核心目的。教育标准局设立学校改进督导部是将通过督导促进学校的改进作为教育督导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并规定学校董事会在收到督导报告40天之内要提出贯彻督学建议的具体行动计划。这一行动计划不仅要提交给教育标准局,而且还要提交给家长审阅。[3]关于此项措施的指导思想,教育标准局的主任督学特别指出,“教育标准局的根本目的是关心学校的改进。教育标准局的最终目的,甚至它存在的理由是通过督导为提高教育标准和质量做出贡献”。

二、英国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1.教育督导人员的类型

教育督导队伍的建设是开展督导工作的重要保障,合理的督学数量规模与类型直接关系到督导任务正常与高质量的完成,进而会影响督导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一个督导组织是否运行有力,除了领导和方针政策的正确之外,还取决于该组织中每个成员的素质。教育督导人员队伍的整体结构和个体素质是决定高质量教育督导工作的关键。英国教育督导制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的建设、教育督导人员的构成、遴选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督学的培训与见习和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

1992年以后,随着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职能与范围扩大,学校督导的频率和覆盖面扩大,从抽样督导到每校必督。督导范围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公立学校、继续教育机构、职前教师教育和独立学校,从原来主要是督导检查发展为促进学校的改进和发展以及对失败学校的认定与整改。这些改革导致了教育督导人员配备方面的一系列变化。一是规模和数量的扩大,从女王督学团时代的460多名督学增加到目前的上万名。二是从督学的结构来看,形成了专门从事管理、规划、政策制定、研发与监督督导质量的女王督学团队(二线督学),以及专门从事实际督导工作的中介机构与督导人员(一线督学),标志着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更加完善,体现了政府对教育督导工作领导、规划、研发与监督的重视。在教育标准局总部工作的女王督学与补充督学主要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及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以及教育督导与评估框架、工具的研究与开发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及督学工作的监督。他们还负责审阅督导报告,同时也根据需要进行一定的实际督导,主要针对地方教育当局、教师教育机构、独立学校进行督导,以及对需要引起关注的学校进行复查。另外,在一线督学内部,其结构也更加多样化,包括注册督学、督学小组成员和外行督学。同时,督学构成不仅包括专职督学,而且还包括大量的兼职督学。[5]

2.教育督学的招聘程序

面对学校这样由高度专业化人员和内容所构成的组织,督学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及经验才能胜任其工作。为此,英国对督学的入门条件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包括学历、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方面的经验等。具体来说,包括:1)督学应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教育政策、教育理论,具有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2)强调督学必须是一个学段和一个教育领域或问题方面的专家。此外,英国还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招聘程序,督学的招聘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形成了严格的见习和导师制度。在见习期间,有一位经验丰富的督学作为初选人员的指导教师,同时初选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只有见习通过后方可正式成为督学。[6]

在教育标准局时代,对督学任职条件有所提高,如学历要求为“大学学历或硕士”,至少要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等。这一时期,由于督学的分类更加多样化,对不同类型的督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女王督学。女王督学在整个英国督学结构中是级别最高的。他们不仅要承担一部分实际督导工作,更重要的是他们要承担对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管理、规划、政策制定、方案开发以及督导质量的监控与保障。因此,对女王督学的要求是最高的,按一般惯例,督学候选人必须拥有大学硕士学位且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经验丰富,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年龄在30~49岁之间。[7]女王督学应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堪称教育教学方面的专家,有很强的管理、分析和写作能力;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年龄在40~50岁。[8]

2)注册督学。注册督学是能够领导一个小组对学校进行评估的专业人员。注册督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督学资格,有5年以上参与督导评估活动的经验;有评估英语、数学、科学等主要学科的经历;有较强的分析、管理和写作能力。注册督学不是终身制,每3年要进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退出。注册督学每年还要接受5天的培训。

3)督学。督学候选人必须具有4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和学校管理经验。督学申请人要由注册督学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由教育标准局颁发证书,才能获得督学资格。督学大约30%的时间参与教育标准局组织的评估,70%的时间用于帮助指导所在地学校的工作,帮助制订改进计划。[9]

英国要求所有督学都要接受适当的培训,并根据详细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核。对于满足选拔标准的候选人,首次培训需要几个月,其中包括见习。一旦督学开始了督导工作,就要求他们进行持续不断的专业发展以训练他们的督导技能,跟上教育发展的步伐。

三、教育督导制度的职责范围与督导类型

1.职责范围

与女王督学团时代相比,教育标准局的督导范围在不断扩大,并且更加明确。目前,英国教育督导制度主要负责对英格兰地区教育机构教育服务质量的督导与规范,所涉及的教育与培训机构包括:1)早期看护、保育与学前教育——儿童保育人员和机构;家庭内保育;家庭以外的保育;2)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和抚养机构(adoption and fostering agencies);3)所有公立中小学;4)一些独立学校;5)学生教养机构;6)儿童和家庭法律咨询机构;7)地方政府儿童和青少年服务机构;8)继续教育机构;9)职前教师教育机构;10)公立性质的成人技能与就业培训机构;11)监狱中的学习及缓刑机构。

2.督导类型

英国督导评价的类型从内容与对象上划分可分为学校督导(督学)、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督导、专项或专题督导。

1)督学。学校督导是对以中小学校为主体的各类学校、教育办学机构的督导。[10]0]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督导的类型一直是以学校督导评价为基础的,学校督导在英国教育督导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特别是在教育标准局时代,对公立中小学的督导从过去的抽样督导发展为每校必督。近年来,为了提高督导效率,英国提出了成比例督导的理念,对优质学校减少督导频率,对问题学校进行深度督导。

2)督政。为了保证各地区教育的相对均衡发展,工党政府要求教育标准局加大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督导与评价的力度。依据1997年的《教育法》和1999年《地方政府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教育标准局开展了对地方教育局的一系列督导。2004年,英国又制定了更加系统科学的地方督导评价计划,对地方教育局展开新一轮督导。为此,教育标准局制定了《地方教育局督导大纲》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一整套评价方案与工具。1999年之后的地方教育局督导与过去最大的不同在于,过去主要通过该地区学校督导评价来评价地方教育局的工作情况与质量,而现在的督导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地方教育局本身的督导评价,二是对其所管辖学校的督导评价。

由于地方教育局职能的转变,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主要是看其对学校工作的支持、本地区教育工作的规划、服务、适当干预、协调与监督。具体来说督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政策与策略。提供在支持学校改进方面的规划与服务;提供在支持学校管理方面的规划与服务;提供对于学校自我评价与自我管理方面的支持;提供在经费服务方面的规划与服务;提供在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规划与服务;提供在信息管理服务方面的规划与服务;提供在房地产服务方面的规划与服务。

2)对学校管理与领导的支持。对学校领导与管理包括学校持续性改进的支持;对学校董事会的支持。

3)对学校改进的支持。地方教育局在学校改进方面的策略。

4)对提高成绩和质量方面的支持。地方教育局在监督学校的标准与成效、促进学校改进方面所提供支持的效能。

5)经费使用。这方面督导包括:对于学校经费使用不良之处的干预;对支持学校改进、特别是对地方教育局学校视导方面经费使用的效益与合理性进行督导和评价;对支持学校管理方面经费使用的合理与效益进行督导和评价。

6)工作成效。这方面的督导包括:地方教育局在实施设施管理计划方面的成效;地方教育局在与学校入学工作有关方面的成效;地方教育局在保证教师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成效;地方教育局在支持14~19岁学生教育方面的成效;对于早期保育和教育方面的支持;对于儿童健康与安全、福利与保护方面的支持;对于信息技术教育的支持;对于改进学生出勤率方面的支持;对于提供学校学位方面的支持。

7)促进公平方面的成效。这方面的督导包括:对于特殊教育需求方面的支持;地方教育局在促进社会融合方面的战略;对于被社会服务机构监护儿童的支持;地方教育局在促进种族公平方面的成效。

督政与督学密切相关,督政离不开督学,督学是督政的基础。英国在加强对于地方教育局以及地方议会教育委员会工作本身进行督导的同时,始终将学校督导作为督政工作的重要方面,将学校的成效和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局工作效能的重要证据。也就是说,在检查相关政策、规划、责任是否到位时,也同时要看实际成效如何,即体现在学校和学生方面的变化与进步有哪些。

3.专题督导。

专题督导一般是以一个横向的问题作为督导评价的对象进行督导,此类督导也被称为“专项督导”。此类专题督导一般分为科目调查、 专题调查、学段调查、年级调查以及四者的总和。[11]

教育标准局每年都要制定专题督导的年度计划,为了使专题督导更加有针对性,更具有全国性和政策性意义,教育标准局在制定计划时要与儿童、学校与家庭事务部和创新、大学与技能部协商,了解它们所关心的教育热点和焦点问题。一般地,在对学校与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进行了几轮全面督导后,督导的次数便会大大减少。这时,教育标准局的专项督导有所增加,专项督导的主要目的包括:

1)为总督学年度报告提供证据、信息和建议,以形成全国性的关于教育发展优缺点和发展方向方面的总体评价;

2)为教育标准局通过自己的网站、研讨会、演讲和文章对其督导结果(包括好的实践和经验)的推广提供基础;

3)为帮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出改进,就某一专题提供详细的反馈信息;

4)对机构的自我评价提供支持。

四、主要特点

英国教育督导制度最显著的特点体现为相对独立性、政府权威性、高度专业性和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1.相对独立性

现代管理科学认为,科学的管理应该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12]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特别强调自身要具有相对独立性,认为这是保证监督、评价公正、公平和客观的重要因素。正如2003年学校督导大纲所指出的,“尽管国家教育标准局与其他部门工作联系紧密,并且在教育与技能部长的要求下承担督导工作,但它独立于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国家教育标准局的这种独立性能够促使其公正地督导和报告教育问题”。[13]这种独立性包括几个层面的含义:

1)在级别上,教育标准局为准部级机构,总负责人英国女王总督学为副部长级,具有直接接触国务大臣的权利。教育标准局直接向教育大臣及议会负责,并非对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负责,避免了行政的干涉。

2)督学提供的报告,任何人<包括教育科学大臣>都不能更改。

3)在业务上独立于教育部,教育标准局自行决定履行其职能的工作方式以及自行作出判断,“督导为学校提供了一个关于学校教育标准和质量的独立的、外部的评价”。[13]

4)在学校督导过程中,要求督学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和被督导学校相关的工作,以保证评价和判断的公正和客观。

2.高度专业性

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强调督学的专业性,从一开始就将女王督学定义为自治的专家团体。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同时,英国也很重视教育督导队伍的建设、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备与构成、招聘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督学的培训与见习和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英国督学的专业性是产生影响、保持其威望的重要基础和保障。[6]

3.督导与评价过程及方法的科学性

英国在制定学校督导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相关工具上成效显著,研发了一整套系统完善的督导评价方案与框架,使之成为中小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在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在机构建设、队伍配备和工作范围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督政和督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导向和影响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对独立和高度专业化的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由于立法的不健全,导致教育督导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定位模糊,影响了督导的地位与权威性;由于教育督导制度的组织建设不完善,导致教育督导的结构和规模与我国教育制度的规模和教育发展与改革需要极不相称;由于对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性认识不足,导致督导队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能适应督导的需要,影响了教育督导队伍的质量与工作效率。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在这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2010年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政府提出了“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战略目标。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契机,推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璐.英国教育督导如何力保权威、公正、公平?[N].中国教育报,2012-09-21.第4版.

[2]蔡雯卿.上海市A地区与英国英格兰地区教育督导的比较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4教育硕士论文,38.31.

[3][4]王璐.九十年代初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背景、思路和问题[J].比较教育研究,1999,(7):10.10.

[5]王璐.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理念与发展[M].201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83,96-98.

[6][15]王璐.英国督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及其对我国督导制度的思考[J].外国教育研究,2008,(12):70-71.

[7]徐初.英国现行的教育督导制度及其启示[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3,(8):28.

[8]李世恺.江苏省教育督导代表团赴英考察报告[J].学校管理,2001,(6):10.

[9]郭振有,高玉琛等.考察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启示与建议[J].北京教育,1998,(8):15.

[10]王伟.英国的督学管理[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4,(1):15.

[11]马丽娟.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借鉴[D].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39.

[12]洪煜亮编.教育督导及教育督导评估[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47.

8.机构设置何日突破僵局? 篇八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形式也多达6种。第一种,沿袭《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的做法,集中采购机构设在财政系统,管采合一;第二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管采分离,管理机构与采购执行机构分设,但同在财政系统,分离不彻底,一个系统两个部门;第三种,管理与执行机构按系统分离。财政系统成立一个管理部门,设立一个采购中心、省(市)政府也设立一个采购中心,各自管理,分别执行,相互制约;第四种,管理与执行机构彻底分离,财政系统设立采购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由省直管理局成立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第五种,管理部门、采购中心、社会中介公司三个单位合而为一,三个牌子、一班人马,一起办公,平衡各方关系;第六种,财政系统负责组织管理、社会中介招标公司执行各项采购任务,把社会中介机构与集中采购执行单位混为一体。

由于国家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没有明确规定,而各部门又把政府采购视为“肥差”竞相争抢,这种现象又在各地变异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管理体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机构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规定,使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二,无法施行全国统一规范管理,使国家的政府采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难以统一、畅通,有些政策法规难以落实到位;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各地各自为政的状况,一个地区一个做法,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不能形成合力,使得政府这个最大的消费者对市场的影响力人为缩小,甚至导致市场供求关系产生不利于买方(政府采购)的现象;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招标公司价值诉求完全不同,两种机构的功能无替代关系,简单地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功能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本质上是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功能和作用的曲解,其后果必然导致社会中介招标公司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和更多的委托项目,惟采购委托人的意志是从,偏向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政府行为(非市场行为),它主要起到以下功能:一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当前采购人非理性的消费倾向普遍存在,上述采购人之种种规避和抵制政府集中采购现象说明这种非理性的消费诉求和倾向是当前采购人的基本特征,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将会失灵),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行为来防止采购人非理性的消费行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二是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政策性目标的主要工具,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汇集和集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形成采购规模,实现规模效应、提高政府采购效益,通过集中采购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社会政策目标,如扶持中小企业、采购国货等。

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的推行与落实,组织是保证,组织的功能又是由其结构来决定的。然而,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对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认识不足、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足,对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的定位的认识模糊,造成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五花八门、组织架构形式不一,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使上述机构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严重地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应有功能的发挥。

此外,还有三种做法和认识严重制约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设置和功能的发挥,一是认为应设立多家集中采购机构,使之形成竞争,结果反而造成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混乱;二是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而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将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三是认为部门采购,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有意无意打压销弱集中采购的作用。

我们似乎不该来讨论政府采购本身的问题,应该更多关注的是政府应如何采购?大家都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难道我们的政府就不消费、不采购了吗?显然不是,那为什么时至今日,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会形成目前这种五花八门的迷乱怪象呢?利益,除了利益还是利益,其中包括各部门的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直接触动了很多部门、很多人的既得利益,于是乎就有了各种理由和各种做法。我们且不说集中采购设立的重要性和部门采购、分散采购共存的合理与否,但我们始终坚信政府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政府应当把它花得更好,更有效。那我们各级政府是否依法做到了呢?政府采购如何才能做得更加高效、廉洁,让老百姓放心呢?

9.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

设置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任教和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有完善的办学章程;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有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六)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使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应当避开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与实际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载明的地址相一致。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校舍租期或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办学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2.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活动场所。

3.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取得法人资格主体并及时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提供食品供应服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保安或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械,包括警棍、钢叉、自卫喷雾催泪罐、防刺背心、钢盔等。通道、走廊、教室(含一对一场所)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终端内存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5.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与其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和适用图书,以及必要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八)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资产不少于30万元;

其中办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等)不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

资金及资产来源、数额属实,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三章

设置申请及要求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机构拟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

第八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等证明文件。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六)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

(理事长)及董事

(理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相关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二)联合出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代表,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本条所涉及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意向书。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含有已被撤销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机构的名称应该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名(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市、县、区)+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类别(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培训学校)。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材料受理。

举办者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及审批权限将齐备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并办理受理手续,此为正式受理日。

(二)材料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的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实地考察。

审批部门组织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校验有关证明文件,形成考察意见。

(四)综合审议。

审批部门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对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五)批准发证。

对同意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办理批文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日内携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各地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确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校外培训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举办者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审批部门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办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银行开设账号。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名称、举办者、层次、类别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报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变更名称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件规定,经名称预先核准后,报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修改章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报审批机关备案。需提供申请材料:变更申请书、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修改后的章程、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其他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收到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做出决定。同意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变更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做到:

(一)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校外培训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账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注销办学许可证,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凡有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应自审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做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违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以教育咨询名义超范围经营、食品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对校外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每季度末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对校外培训机构上一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于每年6月份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宣传发布,发布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缴费专户和监管账户,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向本市及外地市中小学校提供学生任何考核结果;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教学活动。不得举办学前班、幼小衔接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进行长、短期培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学业成绩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或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教〔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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