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程序

2024-06-09

模拟法庭程序(精选8篇)

1.模拟法庭程序 篇一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事实及理由:

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房屋8间,并取得了当村地委会的认可。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原告:没有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在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任何依据。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4、被答辩人xx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答辩人xx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证据2和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用以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证据2收条一张。是被告xx开具给原告xx的购房款收条。其内容为:“xx于2002年7月1日收到xx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整。”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 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记载“马海涛于2 0 02年7月1日将房8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4民事判决书。是2007年12月17日,判决书证明了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所读到的判决书中是法院建议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我方认为判决书中的内容符合第四点的规定,对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明力。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5原告xx与上海务色艺术车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每年向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提供画作六幅,支付原告报酬八万元人民币。原告就损失了8.8万元。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求偿的损失与被告的诉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3:证据6房屋添附部分评估报告。

原告房屋添附部分进行了评估,得出房屋添附的价值为十三万。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首先对于涉案房屋的添附部分的赔偿已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的98308元就包括了添附部分的价值,认为此项请求应属“一事不再理”。其次,评估报告是原告单独委托,认为其结论不公平。

原告: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xx与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证明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不真实,不具有可采性。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下面我读2008年3月1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64700元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与被告。

原告方: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三。被告出示的证据一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2002年7月1日,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支付xx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

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

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27条的规定。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我方坚持认为原告提到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只是合议庭的建议性结论,不是对事实的认定。

2、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被告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是信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均因被告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产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

1、关于原告要求的13万元的附加物赔偿金,我方认为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2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264700元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3、原告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被告的起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由于被告的反悔,我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我一直没有时间进行新的创作,不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还花费了2万多诉讼费用等。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赔偿的51.8万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这个农民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作为一个朴实但曾经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我会因当年的错误行为对原告的某些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更清楚,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考虑到xx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xx出售给xx的房屋,所以,合议庭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合议庭不再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xx赔偿原告xx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由被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xx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xx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审判员:

2008年5月10日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8年5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xx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2.模拟法庭程序 篇二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等教育,是一种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专科教育,是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熟练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工作在职业岗位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高职教育强调以“能力为本位”,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在高职院校开设法律课程,是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的主渠道,主要使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增强法制观念,做守法公民,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法律课的教学仍停留在以听教师讲授书本知识为主,采用的是“满堂灌”的教学,学生只是机械地“听”、“记”、“背”的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虽然也采用案例教学法,但选取的案例多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知识点而设置的,其综合应用性与实践性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只是一个知识的接收器,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学习,甚至失去学习的兴趣,更谈不上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学必须突出“要精”、“要管用”的思想,精简理论教学,加强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就是通过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以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是增强教学实效性的有效途径。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具体实施

1. 确定案例。

案例的选择是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所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覆盖性、典型性和可辩性,这样的案例应能覆盖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范畴,代表重点难点知识,代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类型的法律关系,同时又有可辩性。选择这样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在参与时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质疑学会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提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2. 分派角色,准备诉讼文书。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能力和个性特点,安排不同的岗位和角色,这样有利于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教师组织各组人员讨论、研究案情,并指导学生如何查阅资料、核实法律条文,撰写起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以及如何搜集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制作诉讼文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找出应变措施。

3. 开庭。

开庭是整个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何,课堂理论教学的效果如何,学生平时学习的效果如何,都会通过开庭得到检验。在开庭时要按照法庭正式的庭审程序进行,一定要注意庭审的程序的完整性、严肃性、规范性。所有过程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教师不参与、不干涉,即使遇到了问题或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也由学生自己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中断案件的审理。教师只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记录,在开庭后再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培养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以及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 总结、评价。

在开庭审理后,应及时进行点评和总结,既可以请专业教师点评,又可以其他学生自由评价,最后由教师进行全面总结。教师对学生在庭审过程中对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理解和运用、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协调能力等各个方面进行总结。教师既要肯定审判过程的成功之处和正确做法,对表现出色者予以表扬,又要指出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及优势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其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 可以促使学生由被动变为主动。

在传统的法律理论教学中,教师处于主动的地位,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站在讲台上当演员,学生坐在下边当听众。这种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使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学生觉得枯燥乏味,严重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直接影响教学效果,也不能完成高职教育的能力目标。而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律已不再是一堆僵硬的教条与抽象的规则,相反,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活的法律,学生变成了学习的主人,教师只是指导学生怎样去查阅有关的法律规范,怎样去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怎样去寻找事实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并让学生在法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将他们置于法官、律师等的角色位置,赋予学生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激励学生主动地、富有创造性地参与整个模拟法庭活动。

2. 可以促使学生的综合能力的提高。

传统法律教学往往只重视知识的系统性与理论的深度,而忽略了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即使是案例分析与讨论的训练也只是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某一具体知识点上,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这种“重知识,轻技能”的模式特别是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已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但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既可以接触到实体法,又可以运用到程序法;既涉及刑事、民事等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又涉及司法文书写作、法律逻辑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实现了知识的融合。模拟法庭要求学生从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认定事实、查找、搜集证据,查找适用的法律规范,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这就培养了学生阅读、分析、归纳、整理事实材料的能力、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对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制作司法文书的能力、记录能力、辩论能力等综合能力,这种综合素质的培养作用远非传统教学模式所能达到的。

3. 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团结协作意识。

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学生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教师向学生灌输具体法律的历史发展、意义、基本概念、原则、特征和具体规则等,教学脱离了实际,学生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觉得无所适从,觉得所学知识不够用,也不知道如何用,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而实践中的案件是综合的,案件的处理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必须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现实联系起来。而模拟法庭正是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模拟的场所,使学生“身临其境”、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就能体会到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学有所用,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司法程序并不是单独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学生集体参与、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而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意识。

4. 可以促使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在传统教学中大多数教师习惯事先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但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要组织好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深入钻研有关的法学理论,充分了解司法实践,熟悉法庭审判程序,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储备,而不仅仅是“备”教材内容。在整个模拟法庭训练过程中,教师要精心挑选或编写案例材料,引导学生思考、分析,指导学生编写剧本,对学生所扮演角色的把握提供指导性意见,等等,这就对教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同时,教师在指导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又可以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以及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发现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使讲授的内容真正成为学生所需要的知识,培养、训练的能力正是学生所需要掌握的技能。因此,以实践来指导教学有利于促进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

四、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几点思考

1. 要进一步提高教师业务能力。

教师要想组织好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自身应具备比较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法律事务纷繁复杂,教师弄不懂的法律案件不在少数,一知半解、似是而非的情况也有不少,因而在进行模拟训练时,教师切不可把自己都一知半解或人们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拿给学生模拟训练,否则没有能力让学生信服。因此,教师必须有清晰、明确的答案,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诉讼法,而且要懂得实体法的知识,更要掌握一些法庭工作技巧,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2. 要对模拟法庭给予资金和硬件的支持。

模拟法庭的建设应当具有真实的场景,需要创造一个法制环境,体现特定的法制文化,配置服装、徽章和相关设施来营造一个法制的氛围。而很多在教学实践中建设的模拟法庭,只是将一个普通的教室临时“装扮”成为模拟法庭,很少能将模拟法庭体现出法律的内涵。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展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不仅有失法庭的庄严与肃穆,而且教学效果会大打折扣。

3. 要认真筛选、深入研究案例。

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核心,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典型的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理论授课内容相符合的真实案例。但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案例,有的是以往的老案件,有的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的内容编造的虚构的案例,还有的是直接从网上下载的案例。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也仅停留在对案件的表面分析上,没有进行认真理解、分析和挖掘。对案例不进行认真的选择和分析,这样的模拟法庭活动看起来热热闹闹,但实际上是走过场,老师与学生在表演、作秀,模拟法庭教学应有的教学目的,即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没有凸显出来。

4. 要避免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

在模拟法庭活动中不能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和庭后总结环节,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 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 大量的模拟庭前准备工作会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 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要使模拟法庭教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就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而且在模拟法庭活动之后, 教师一定要组织学生对运用法律知识是否正确, 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合理, 程序是否合法, 有哪些值得肯定的地方, 有哪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等进行总结, 该肯定的方面加以肯定, 该改进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对于旁听的学生来说, 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识点未必都很清楚, 需要教师对具体的知识点再做进一步讲解, 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因此, 模拟法庭教学要保证教学环节的完整, 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姚建涛, 杜庆贵.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若干问题.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 (3) .

[2]武俊山.浅谈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运城学院学报, 2006.6.

[3]张振亮.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中的应用.南京邮电学院学报, 2004.12.

3.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探析 篇三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表演;实战;竞赛

中图分类号:D90-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6-0000-01

模拟法庭就属于一门重要的法学实践课程,该课程是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之下,学生扮演法庭角色,对庭前、庭审和庭后三阶段的实务予以模拟,最终达到将审判阶段的诉讼理念、规则和技能内化于心的教学效果。在模拟法庭教学实施过程中,由于各个高校法学院系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地位,内涵和课程设计等问题的认识不统一,各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有所不同,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过程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进行梳理和比较,有利于法学实践课程的完善,也是当前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作用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由于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从前期的准备工作到后期的真正法庭对抗,都客观地要求学生主动的去收集、整理并进行识别与选择自己所查阅到的资料,而其中蕴含的对抗性会激发学生潜意识里的竞争意识,推动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深度、有针对性的沟通交流。整个的活动过程,学生始终核心地位,老师只是起引导和辅助作用,充分实现了学生自主性学习。

(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1)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法学专业知识的巩固。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需要综合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学专业知识,需要查找和巩固从基本法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并对其中可适用部分做详细解读和运用,有利于梳理和巩固课堂所学的法律知识;(2)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法学专业技能的训练。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需要进行现实司法实务中的阅卷、庭前准备、诉讼文书写作和庭审答辩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参与庭审的学生的法律语言表达、文书写作、阅卷等基本法律技能得到提高,参加听审的学生也可以了解开庭的流程,通过总结控辩审三方的表现检验自己的法学基础和分析概括能力;(3)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对真实法庭的高度模仿,恪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在对事实问题的处理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与把握过程中,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此外,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公正理念、法治信仰和法律精神,为学生向真正的法律人转化奠定基础;(4)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团队合作能力的提高。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将扮演不同的角色,只有大家合理分工,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才能争取案件的胜利。此过程对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收集和整理资料的能力以及全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一种极好的锻炼。

(三)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实现教师的自我成长。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要求教师不但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知识,还要了解案件模拟审判的操作规程,更要对学生模拟法庭进行指导、帮助和总结,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充实自己,完善教学方法,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综合能力。

二、表演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引进的初期,许多院校对于模拟法庭的认识停留在表演方面,即过度重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而忽略法律事实的判定与法律规范的运用。这种做法在帮助低年级学生了解庭审程序,激发法学专业实践兴趣方面固然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大量采用模拟法庭表演性教学模式,会压制学生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破坏参与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会误导其对于司法实务工作的认识,因此,是应当被摒弃的。

三、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针对表演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存在的重表演,轻实务训练;重形式,轻内容;重程序,轻实体;重知识传授,轻职业角色的技能和技巧训练等缺陷,有学者提出了构筑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1]认为该模式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庭审理念、知识和技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阅卷、找法和法律文书写作等庭前准备知识和技能为主要目标,以编写指导计划、选择模拟案件、动员和分组、派发案卷和阅卷、确定庭审策略、制作诉讼文书、庭审观摩和排练、模拟开庭、庭后总结和评价、卷宗归档和考核十个部分为主要环节,最大限度地培养和提高学生在审判阶段的诉讼理念、知识和技能。

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对于学生树立现代庭审理念、掌握基本庭审知识和技能有重要意义,但是,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受到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具备法律实务能力的师资队伍、教学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制约,可能会影响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

四、競赛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成为了模拟法庭教学的另一种模式,其赛题均来自真实案件,整个庭审均由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庭审法官,而赛后专家点评更使参赛队员和现场观摩的学生受益匪浅。

北京建筑大学以模拟法庭大赛为契机,形成了点线面体良性互动循环的立体式实践教学新模式。“点,就是依托学科竞赛平台,组建代表队参赛,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线,就是参赛成果必须依赖日常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以及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支撑,形成一条完整有效的教学链条线,为标志性成果提供过程性积累。面,就是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教学和参赛队员选拔赛、表演赛以及比赛旁听讨论相结合,形成辐射效应,扩大受益面。体,就是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模拟法庭,跨学科、跨专业协同,渗透和活跃社会主义法治校园文化,弘扬人文精神,同时兼收并蓄工科的科学精神。点线面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相互带动,形成良性循环。”[2]

竞赛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有利于院校之间的相互观摩学习,也有利于参赛院校通过参赛认识自身不足,以比赛促建设,不断探索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创新路径。但是,如果竞赛非常规化,参赛院校不重视竞赛带来的自我革新机会,院校间不进行交流合作,竞赛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很可能昙花一现,达不到预期效果。

综上所述,表演型、实战型和竞赛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目前模拟法庭教学的三种主要模式,其各有利弊,也有制约其发挥作用的种种瓶颈。应当注重总结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不同经验,进行符合实际需要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创新。

参考文献:

[1]刘福泉.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之构筑[J].长沙大学学报,2011(06):136-137.

4.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篇四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

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然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您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这里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5.模拟法庭剧本 篇五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被告:李建。审判:有无其他姓名。被告:没有。审判:出生年月。被告:1990.8.15。审判:什么民族。被告:汉族。审判:文化程度。被告:大学。审判:从事何种职业。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被告:故意杀人。审判:具体时间。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被告:收到了。审判:何时收到。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原告是否听清。霜: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13)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13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13.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听说的。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罗洁上庭)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审判:请证人入庭。(证人聂颖入庭)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13.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6.模拟法庭案例 篇六

原告赵明和被告许丽娟从小相识,1985年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90年12月出生,次女1993年5月出生,幼子1998年1月出生。结婚后,赵明与许丽娟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1996年赵明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丽娟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199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1999年赵明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明与许丽娟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200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2003年赵明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小凤,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丽娟对此不满,与赵明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2005年下半年赵明结识了寡妇肖梅,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明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丽娟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明与寡妇肖梅,赵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梅成婚之念,拒绝与许丽娟同居,公开称肖梅为其“爱人”。2007年5月25日原告赵明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08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明仍保持与寡妇肖梅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2009年5月30日原告赵明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明与许丽娟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被告许丽娟宣称赵明曾为寡妇肖梅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赵明 1960年6月30日生 许丽娟 1963年10月24日生

明溪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吴明,审判员:邝伟文、林周如,书记员:柳惠婷

原告:严茂全,原告代理:杨剑伟

被告:余洁,被告代理:赖笔灵

注: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

案例6: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莉、王小强、李虹、秦锋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9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锋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莉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小强等人要求与林莉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莉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小强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谢国栋,审判员:罗丽琴、肖凤兰,书记员:温丽珍

原告:吴信刚,原告代理:范启盛、黄开享

被告:赖筱璐,被告代理:张隆贤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7.职校民事模拟法庭实训方案研究 篇七

关键词:职校,民事审判,模拟法庭,实训方案

职业教育重能力培养。职校的法律课实践性强, 除理论教学外, 必须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教学。实训具有仿真、可控、可重复的特点, 教师全面、全程指导学生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与技能, 学生有机会扮演不同角色、激活所学知识、训练多种技能、完成多种任务。通过实训, 可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和方法能力, 同时也可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教师是实训教学的导演和指挥, 制定操作性强的实训方案是实训教学成功的保证。

选定实训内容和方式

由于民事活动最常见, 数量最大, 与民众关系最密切, 发生的争议也最多, 民事官司离民众最近, 因此, 选取民事诉讼开展实训代表性好, 容易引起学生共鸣。例如, 可选用教材中的案例:“2003年11月20日下午, 青岛市丰台区某中学高三学生陈某 (17岁) 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20分钟以后, 体育课教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便离开操场。陈某与同班同学苏某 (17岁) 在足球场边玩起了摔跤。苏某将陈某摔倒致使陈某头部着地。当时, 陈某感觉头昏脑胀, 勉强坚持了一节课后被班主任送往校医务室诊断, 校医初步判断是脑震荡, 建议送往医院。后经医院确认为脑震荡, 共花去医药费及治疗费1万余元。在本案中, 谁应该对陈力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为什么?”

当事人均未成年, 伤害发生在课上, 涉及学校;诉讼时原被告双方、律师、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多;原、被告可能提出多种不同主张以说明或理解案情。因此, 该案有一定的复杂性、综合性, 牵涉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以它为蓝本, 开设民事模拟法庭, 让学生充当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模仿已观摩过的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 直观生动、真实可信。

明确实训目标和训练途径

通过实训, 拟达到以下目标:强化口头表达、笔录和书面表达能力;培养思辨能力、案件调查能力;训练和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协作能力等。实训目标要进一步细化, 教师要善于抓住各个环节训练学生。通过实现各个小目标, 最终达到总要求。实训途径则因学生参训时所扮演的角色而异。

审判组实训目标:培养倾听意识;培养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的责任感;培养组织会议和庭审、信息收集处理、语言表达、调解、决断、文书写作等能力。训练途径:上网查资料、阅读专业教材、向教师请教;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召集人员、组织会议、分析案情;撰写庭审提纲;组织庭审;记录立案、庭审全过程;主持调解、制作调解协议并送原被告双方签收;合议、评议;制作判决书;宣布判决。

原告组实训目标:学会收集和处理信息、阅读法律文书和其他涉诉材料;培养商议对策和协作配合能力;学会收集鉴别证据、书写诉状和代理词;提高叙事和论辩能力等。训练途径:上网或查阅图书资料或向教师请教;商讨如何打赢官司;学写诉状;预交诉讼费;学写代理词;出庭;辩论;接受或拒绝调解;准备上诉。

被告组实训目标:培养责任意识;学会分析案情、商议对策、协调行动;培养收集处理信息、阅读并收集证据、鉴别材料真伪、书写答辩词和代理词等方面的能力。训练途径:上网或查阅图书资料或向教师请教;商讨应诉;商议协作;书写答辩状、代理词;论辩预演;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准备上诉。

综合组实训目标:培养准确描述、清晰叙述所见所闻以及客观描述伤情、准确分析判断受伤原因的能力;培养排除干扰、依法作证、独立判断的责任意识;培养维护秩序、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训练途径:书写证词;发表证言 (叙述见闻) ;写出伤情诊断证明或出庭叙说自己的判断;庭审时维护法庭秩序、制止违法。

实训教学活动的组织

教师要认真挑选学生, 精心组建诉讼参与方, 使尽可能多的学生得到锻炼。

分组和角色安排每班分为两组:选优秀学生20人参与实训活动 (包括辅助工作) , 其余人旁听。将参与实训的学生分成4个小组: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综合组。审判组由审判长、审判员 (陪审员) 、书记员组成;原告组由陈某及其监护人与其代理人 (如律师) 组成;被告组由第一被告苏某及其监护人和他们的代理人 (如律师) 、第二被告学校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 (如律师) 组成;综合组由证人、鉴定人、法警等组成。

明确各组任务根据角色确定每个参与实训学生的任务, 有条件时互换角色。审判组要了解其职责及工作程序、制作调解协议和判决书等;原告方要懂得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会写诉状、代理词、会运用证据等;被告方要能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会答辩、会反驳等。

教师的工作主要是选好各组角色, 尤其要选好审判长。因为审判长负责指挥整个法庭, 是诉讼活动的核心, 应选成绩好且性格合适者担任。原被告可以选些能言善辩的学生, 代理人也应选口才好的人担任。要鼓励他们想说、敢说、会说, 增加对抗性, 使实训有趣。当然, 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开庭前的培训

讲解重点、难点, 复习相关知识包括: (1) 教师要重点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原被告各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2) 讲解民事诉讼程序。诉讼参加人要了解各自职责、诉讼权利和义务。在起诉受理程序方面掌握起诉和立案条件、管辖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着重讲解开庭 (出庭) 前的准备和一审程序。 (3) 补充知识:如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运用等。 (4) 提示原被告各方:你的对手可能会提出哪些主张, 己方该如何应对 (难点) 。

督促学生牢记各自角色的职责、工作程序、训练工作技巧 (1) 教师要结合教材、法律法规、音像资料、实例等, 把每个角色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技巧讲解清楚。重点指导审判组学生把握好庭审程序、使用规范语言;指导学生做好法庭调查的询问和证据核查、开好合议会、做好庭审记录。其中, 最紧要的是指导审判长驾驭好法庭;重点教原告组学生学会控告、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举证和质证。提醒原告和代理人:口径一致, 不自相矛盾;代理必须经原告授权, 不能越权;重点教被告组学生询问原告、证人和鉴定人, 教他们质疑辩论或提出反证;指导综合组的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 根据案件事实如实陈述案情、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完成所扮角色的任务。 (2) 角色训练。要求学生熟悉并牢记任务和所需工作技能, 认真练习。要检查审判长所准备的审判程序提纲, 要反复练习掌握庭审工作内容及用语;要让原被告双方练习在法庭上的发言。 (3) 适时进行再次辅导。根据学生对角色的模拟演练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再次辅导。如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正等。

对开庭前各组准备活动的督促指导

各小组为完成角色任务, 要认真开会研究。各组应独立进行讨论, 内容保密, 使模拟法庭更接近真实, 也可检验出各组水平。讨论要有议题。教师要去现场指导各小组讨论, 并指出遗漏问题, 帮助学生纠正错误观点, 补充不全面的认识, 最后, 指导各小组归纳总结、形成结论。

讨论的内容和重点各小组因角色而异, 侧重点不同。审判组讨论的主要是案件的定性、证据、审判程序、庭审语言、在法庭上要提问的问题、判决内容及判决书的写作等;原告组讨论的主要是案件的事实和性质、诉状写作、法庭调查中如何询问被告和证人、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庭审中准备出示哪些证据、如何出示证据、如何应对质疑、被告方可能出示哪些证据、如何反驳等;被告组讨论的主要是己方行为是否已构成侵权, 诉状指控的行为是否存在, 原告在诉状中列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原告方还会出示哪些证据、怎样质证, 己方有哪些证据及如何出示, 在法庭上怎样对证人提问, 为己方辩护的要点及辩护技巧等;综合组主要讨论证人、鉴定人如何作证, 法警工作职责等。各组还要围绕案件中控辩双方可能出现的辩论焦点进行讨论。

文书材料写作指导

模拟法庭的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涉及起诉、答辩、审判三个方面。教师指导学生书写诉讼材料要既说理又说法, 格式规范: (1) 应由审判组完成的:审判提纲、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调解协议或判决书。 (2) 原告使用的起诉状、代理词等。 (3) 被告主要准备答辩意见或代理词。 (4) 证词、鉴定意见 (结论) 。

加强庭审指导

第一, 开庭前, 分别检查、了解各组学生的准备情况, 加强具体指导。 (1) 再次提示学生:查明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告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 告诫学生:尊重与保障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 不厚此薄彼;法庭调查阶段发问有的放矢, 举证与质证并重。 (3) 提醒学生:注意法庭辩论的针对性, 坚持以理服人、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庭审秩序。 (4) 提醒学生:宣判要避免漏写是否公开审理;要明确诉讼费谁负担;要避免漏写法律条文;要防止出现不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等错误。

第二, 组织学生摆设法庭席位, 作好开庭准备。

第三, 指导学生准确记录庭审情况。

第四, 检查庭审记录。看内容是否齐备, 有无审判长和书记员的签字, 证人证言有无签名等。

第五, 教师还要帮助学生纠正如下错误: (1) 角色扮演不到位, 在法庭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 (2) 表现过于突出。如能力较强的学生在回答提问、举证、辩论、最后陈述等各环节, 在法律知识、语言、神态各方面的表现超出了角色的身份和地位) 。 (3)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 不按事实陈述, 甚至胡编乱造。 (4) 对角色的基本情况不熟悉, 在庭审中面对各方提问不能如实回答, 甚至答非所问。 (5) 整体错误。事先准备不足, 庭审中配合不够, 草草宣判了事。

教师应注意, 当出现小的错误时, 不必当庭指出;有较大的错误时, 教师可暂停模拟法庭, 指出问题, 告诉学生正确的做法。

实训的考核评定

学生的实训成绩评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工作表现, 如态度、仪表、举止、纪律等;二是法律职业能力, 如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材料写作等。具体有下列四点: (1) 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工作。 (2) 各模拟角色的具体表现, 学生间是否团结协作、遵守纪律。 (3) 活动结束后, 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的数量和质量。例如, 审判人员提交的审判程序提纲、判决书, 原告的诉状, 被告的答辩状, 原、被告各自的出庭预案, 律师的代理词等。 (4) 实训结束后提交的总结报告。

考核按良好、及格和不及格三档记分。学生的工作态度越好、法律职业能力越强, 成绩越好。

分析总结

在模拟法庭结束后, 要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每个参与实训的学生要写出报告, 叙述在实训中的表现, 总结成功的经验, 找出不足。教师应该就本次实训教学情况作总结评析, 肯定成绩, 指出不足, 提出改正的方法。通过形象、具体、生动、丰富的教学实践, 学生能够增强感性认识, 加深对法律知识与技能的理解和掌握, 建立依法办事意识, 培养与人交往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阳茜.浅谈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体系的建设[J].教育探索, 2000, (11) .

[2]王冰路.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若干问题探析[J].现代技能开发, 2002, (12) .

[3]陈少锋.模拟法庭与其他法律实训方式的关联性研究[J].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8, (9) .

[4]王琳.浅谈模拟法庭教学法[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 (4) .

8.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 篇八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教学效果

近年来,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学校将模拟法庭实验作为独立课程开设。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日益普及的情况下,其教学效果无疑值得关注。有学者对湖北、河南等地7所高校600名参加过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的本科生之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认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效果好的仅占11.2%,较好的占47.7%,一般的占36.5%,不合格的占4.5%[1]。近四成的学生认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效果一般或者不合格,说明实验课程能否受到学生欢迎,关键不在于课程的实验性质,而是取决于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本身。近年来,笔者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受到了学生的欢迎,在历次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学生评教中均名列前茅。综观国内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结合笔者从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心得体会,笔者认为,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亟待变革。

一、教学目标:从单一走向多元

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早期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之中,近年来才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时,一般将教学目标定位于帮助学生巩固诉讼法学知识、熟悉诉讼流程,如有模拟法庭实验教科书在阐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时指出:“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中7种法定证据的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2]随着模拟法庭实验作为独立课程的开设,模拟法庭实验应当成为一门培养法科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实践型课程。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教学目标亟待从定位于服务诉讼法学教学的一元目标走向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目标,即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审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体纠纷,而实体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在实体纠纷发生后,如何选择相应的实体法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判断当事人的责任并非易事。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应该抛弃以往模拟法庭只涉及程序法问题的传统做法,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根据案情分析实体法律关系,判断实体责任,从而提高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

二是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讲究程序、注重程序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职业人应有的思维方式。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教师通过要求学生严格地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环节和步骤进行模拟审判,从而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程序的价值,感悟程序的真谛,并掌握庭审操作规范,培养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的能力。

三是培养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法院赖以裁判的依据。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要让学生切实地感受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而培养强烈的证据意识。不仅如此,还要培养学生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让学生在案件事实复杂的情况下,能迅速地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明确双方的争论点和共识点,并体会到如何围绕争论点向法庭举证,如何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在扑朔迷离之中如何认证,等等。

四是培养学生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语言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语言,除了一般语言表达所要求的准确、流畅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譬如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带有任何倾向性;公诉人、律师对当事人、证人的庭审询问也有特别的要求,如不能采用诱导性的提问方式,等等。这些庭审语言的技巧和规律,需要在实践中反复的训练才能逐渐地掌握。指导教师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要有意识地根据庭审语言的要求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

五是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撰写法律文书是法科学生的基本功,也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技能。就法律文书的写作而言,从理论上讲并不是很难;然而让学生写出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并非易事。在模拟法庭实验中,要求学生根据提供的案卷材料以及所扮演的角色,撰写相关司法文书,这为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实战机会。指导教师应该抓住此机会,通过学生自己写作、指导教师批改、点评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六是培育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正义是法律的天然属性,诉讼是输送正义的基本方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绝非教师空洞的道德说教,而应是让学生实实在在的体验与感悟,诚如学者所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情感场,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通过不同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其道德认知的内化,即法律职业情感和态度的养成[3]。而模拟法庭实验正好为此提供了环境。

二、教学形式:从表演走向实战

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时,模拟法庭实验呈现的是表演式的模拟审判,其特征是:在学生从事模拟法庭实验之前,指导教师已经为学生准备好了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庭审判的台词剧本;在正式开庭前,学生要做的准备工作便是熟记自己的台词,有时还会根据已有的台词剧本进行排练;在准备工作做好后,模拟法庭实验的主要内容便是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台词完整地模拟法庭审判。总之,在表演式模拟审判中,学生只是按照既定的剧本进行表演的演员,而不参与剧本的创作。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意识到,定位于培养法科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之目标应该从一元走向多元。然而,从现有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之实践来看,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尚停留在与一元教学目标相对应的表演式模拟审判上,这可以从国内公开出版的模拟法庭实验教材的编写情况得到证明:迄今为止,国内公开出版的模拟法庭实验教材仅有如下五个版本:(1)樊学勇主编《模拟法庭审判讲义及案例脚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申君贵主编《模拟法庭教科书》(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陈学权编著《模拟法庭实验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4)廖永安等著《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5)刘晓霞主编《模拟法庭》(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除笔者编写的《模拟法庭实验教程》之外,其余四本模拟法庭实验教材均针对所有的实验案例为学生提供了详尽的模拟法庭实验台词剧本,学生在使用此教材进行模拟法庭实验时只需按照教材提供的台词剧本进行演练即可。

诚然,表演式的模拟法庭审判对于帮助初学者熟悉诉讼流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表演式的模拟审判,由于事先确定了剧本,学生不需要分析案件实体法律关系,不需要起草司法文书,法庭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都是按照事先固定的模式进行,一切都是照本宣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应变能力都会受到限制。对此,国内某著名的“985”大学的一名参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本科生撰文指出:“我看了很多模拟法庭的剧本,其中绝大多数都已经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话都安排好了,甚至把最后的判决和理由都写得清清楚楚。这样的模拟法庭难道真的能够锻炼法律思维能力、辩论能力和实体法的适用吗?我相信是极其微小的。”[4]而且,这种“庭审走过场”的表演式审判由于其结果在开庭之前已经确定,庭审只不过是给事先确定的判决结果批上合法的外衣,因而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因此,如果长期采用这种表演式的模拟审判,还会给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潜移默化地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法庭审判就是表演,从而不利于树立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

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从表演走向实战,意味着每一个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不仅是演员,而且还应当是自己的导演。在笔者从事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在实验前提供给学生的仅仅只是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关此案的司法文书、法庭审理笔录等资料一概不给学生,而且每位同学从收到证据资料到开庭审判的时间均为一周。学生在收到每一次实验的证据资料后,担任原告方的同学必须在3日内完成起诉书的写作,并通过电子邮件或教学辅助平台向被告方和法官组送达起诉书;随后担任被告方的同学必须在开庭前向起诉方和法官组送达答辩状或辩护词。在开庭审判时,尽管诉、辩、审三方都会准备好相关资料,但是在法庭上各方如何举证、质证,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如何陈述,审判长如何指挥庭审,合议庭会作出何种裁判,这一切都是不确定的,完全由承担相应诉讼角色的同学在实验时灵活决定。从教学效果来看,采用实战式的模拟法庭审判,在刚开始的模拟审判时,庭审效果会差一点,学生犯的常识性错误也会比较多;但是,随着实验的不断进行,在教师的持续指导帮助下,学生的庭审操作能力逐渐增强,开庭审判也逐渐规范。在此基础上,作为指导教师,笔者对学生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从开始强调的庭审规范到庭审技巧,从可以照着开庭前准备好的书面材料宣读法庭辩论意见到要求脱稿进行法庭辩论等。正是在这种反复的实战训练中,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逐步得到提高,到最后一两场模拟审判时,模拟审判效果基本上可以达到现实中的法庭审判水平。

三、角色承担:由固定走向多变

受师资等教学资源之影响,当前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在角色分配上还不尽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教师在角色分配上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学生挑选诉讼角色;二是因教学班级规模太大,教师在分配诉讼角色时无法兼顾到所有的同学,由此形成的局面是学生扮演的角色相对固定,而且锻炼的机会比较少,其弊端是:“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因担任角色的不同,任务的轻重也不一样,其中任务最重的是审判长,得到锻炼的机会最多。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能够得到较多锻炼机会的是原被告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和出庭参加应诉的检察员任务也较重,其他人员的任务相对要轻。所以,在一场模拟法庭训练中,只有少数几个人的能力的训练效果比较明显,而其他人员能力的提升却十分有限,比如证人、书记员、法警,他们大多只是做少量的工作。”[5]笔者认为,此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要提高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师生比,降低班级教学规模。

在笔者负责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课程学分为2,课时为36,课程容量限定为30人。在教学计划安排上,第一、四和十三次课是与模拟法庭实验紧密相关的专题讲座课,每次2课时;其余10次课,每次3课时,分别是10次模拟开庭审判。这10次开庭审判,分别是4个刑事案件的一审、各2个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以及针对4个刑事案件和4个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实验结果分别选择1个案件上诉作为二审。在10次开庭审判中,共需要10名同学担任审判长,20名同学担任法官;按照每一次审判配备2名书记员,全部实验需要20人次担任书记员。按照每一个案件的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配备2人之标准,10次审判大约需要60人次担任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鉴于所选案件部分涉及共同犯罪、共同诉讼之情形,每个案子平均会有3名当事人,因此总共需要30人次担任当事人。按照每个案子大约需要3名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本实验课程大约需要30人次担任证人和鉴定人。

根据上述角色数量,按照30人的课容量,完全可以保证选修本课程的每位同学均担任1次裁判者、1次作为起诉方的公诉人(或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1次作为被起诉方的辩护人(或者被告代理人)、1次作为案件的当事人、1次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其中,在30名裁判者中有10位同学担任审判长。一般来说,担任审判长的同学工作量相对较多,而且担任过审判长后对法庭开庭审理程序会比较熟悉。因此,在角色分配时,对另外20名担任审判员的同学,笔者还将给他们每人分配一次担任书记员的机会,要求他们将整个庭审过程记录下来,并负责该实验结束后的卷宗整理工作。从实践效果来看,担任过书记员的同学虽然法庭记录和卷宗整理工作比较辛苦,也比较繁琐,但在熟悉庭审程序方面的锻炼效果不亚于审判长。因此,按照上述课程容量设置和实验安排,可以保证所有选修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同学在10次模拟审判中有5至6次锻炼机会,而且每次所承担的诉讼角色都不相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角色分配方案,笔者在第一次上课时就向学生交代清楚,并准备好30份签条当场由学生抽签,从而一次性地确定每位学生在以后的每次实验中所承担的诉讼角色。正是在这种高密度的锻炼和不同诉讼角色的频繁转换之中,给学生创造体会不同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方式,锻炼不同法律职业人的诉讼技能。

四、教师指导:由平面走向立体

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突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因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提供了可能。然而,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积极性能否得到持续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提供有效的指导,这是因为:如果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取得的成绩得不到教师的积极肯定,碰到了疑难问题得不到教师的及时解答,对自己在模拟法庭实验中所犯的错误也无从知晓,那么学生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习目标就会变得模糊,其兴趣也会逐渐降低。从当前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现状来看,教师对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指导还比较欠缺,如有教师指出,“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过程中,有些指导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6]还有的模拟法庭教师指出,“教师往往只针对学生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过程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学生们对案件难点问题的理解与把握的情况,以及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情况的总结,学生们也同样缺少自评自检的意识。”[7]总之,教师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之指导,仅限于在某一阶段或是某一方面的内容之情形,可视为是一种平面型的指导方式。此种指导方式的盛行,一方面与我们在理论上长期将模拟法庭实验教学附属于诉讼法学教学之中、对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多元目标认识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与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及投入时间有关。

笔者在从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时,尽力将对学生的指导由平面走向立体,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指导手段上,除采用传统的面对面地与学生交流外,学生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随时向教师请教;此外,笔者还将学生提出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笔者对此的回答公布在电子教学辅助平台或者班级公共电子信箱上,以便其他学生参考。其次,在时间安排上,笔者将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之指导贯穿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的始终,无论是在实验课上还是实验课外,无论是在实验之前还是实验之后,学生均可以与老师联系请教。再次,在指导方式上,坚持主动指导与被动解答相结合。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验开始准备之前,笔者都会对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向学生做一些提示;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验结束时,笔者均会对所有参与本实验的学生在法庭上的表现之得失进行全面的总结与点评,既肯定其成绩,也指出其不足;在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进行的过程中,笔者还会专门针对司法文书之写作、法庭证据调查方法等举办专题讲座;与此同时,笔者还鼓励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过程中,只要碰到了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随时向老师请教。最后,在指导内容上,不限于诉讼程序本身,实验案例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在指导内容之列,既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也包括证据的取舍和庭审操作步骤,甚至连学生在诉讼费用计算、司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等细节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都会一一指出。

总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的立体化指导方式意味着要求所有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都严格按照现实诉讼中办理案件的要求进行实验;只要学生在模拟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问题,教师都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当然,此种立体化的指导方式对从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教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指导教师至少得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不仅要熟悉程序法,而且还要熟悉实体法;另一方面,此种教学和指导方式看似教师在课堂上说话少了,但是却要求教师在课外付出相当多的时间解答学生的疑问。

五、成绩考核:由重结果走向重过程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尽管有不少人也多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精心设计了实习、实践环节,但这一切仍然只是在原有体制内的技术性弥补办法[8]。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之考核,在内容上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熟记和理解,在形式上多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通过试卷以考试的方式来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之改革,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仅以一张试卷来判断学生学习之好坏,既不科学,也不公允。因此,在近些年的法学教育成绩考核改革中,开始引入对学生平时学习状况的考察,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作为对学生最终成绩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平时成绩占10%,期中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70%;在期末成绩的评定上,除了传统的闭卷及开卷考试外,口试、写论文等多种成绩考核方式开始出现。诚然,这种注重过程的多元化考核方式无论是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还是对于实现成绩评定的客观、公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即便如此,现行的法学教育考核方式,在总体上仍然偏重于对学生学习结果之考核,对学习过程虽有所关注,但在程度上远低于对结果之重视。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由系列实验组成,在所有实验完毕后通过考试难以真实地反映出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的表现及能力,因此不宜作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

鉴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有别于一般的法学课程,因此其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应当有别于普通法学课程。在笔者从事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模拟法庭实验课程没有设置专门的考试环节,对学生的考核重在其参与实验的过程,学生对每个实验的参与就等于是参加考试;在所有的实验做完之后,每个学生再提交一份课程学习总结就意味着此门课程学习和考试均已结束。其中,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成绩占此课程评定总成绩的80%;在所有实验结束后的实验总结占此课程成绩评定的20%。如此考核方式,与传统的重结果、轻过程之考核相反,重在对学生学习过程、而非结果的考察。

在每一次的模拟法庭实验中,笔者对学生的考核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学生对待模拟法庭实验的态度及庭前准备工作。进行模拟法庭实验,功夫在庭外。学生参加一次模拟法庭实验,在实验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性工作。在实验的过程中,所有参与实验的同学能否进行有效的协作也至关重要,例如“审判长”的迟到和旷课就可能会使得模拟法庭难以进行。此外,模拟法庭实验室里的实验设施、道具等物品需要同学们认真、细心地爱护。因此,对学生评价的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考察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实验的态度是否认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很强的集体意识、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是否遵守实验纪律,是否爱护各种实验设施、道具等。其次是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表现出的庭审技能。对于担任法官、检察官、代理人、辩护人等“职业法律人”角色的同学,对其庭审技能及表现的评判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分析案情及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二是庭审操作及抓住案件关键使庭审有效进行的控制能力;三是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如庭审语言是否规范、得体,对被告人及证人的讯问和询问是否到位;四是法庭辩论能力,如辩论思路是否清晰、敏捷,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等。对于担任当事人、证人等表演性角色的同学,则重在考察学生的表演能力。对于学生表演能力的培养与考察,有助于学生尽可能地揣摩当事人、证人的心理,为其担任“职业法律人”时讯问、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奠定基础。最后,法律文书写作情况。对学生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公诉词、判决书等,从形式、内容以及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文书写作技巧进行评价。在所有的实验做完之后,笔者还会要求每位学生完成一份实验总结,对自己在历次模拟法庭实验中的表现及得失进行反思,从而引发他们对法律职业人之职业技能和伦理的更多思考。考核方式从重结果走向重过程,使得学生无论是对实验前的准备、模拟审判开庭的进行,还是实验之后的总结,都能够高度重视,从而促使学生对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自始至终均保持较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吴西彬. 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J]. 教育评论,2007(1).

[2] 樊学勇.模拟法庭审判讲义及案例脚本[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7.

[3] 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13.

[4] 程龙.关于模拟法庭缺陷的分析和未来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2008(8).

[5] 田建强.模拟法庭教学利弊分析[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0(6).

[6] 杨成.论地方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J].前沿,2010(2).

[7] 张剑红.我院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得失分析[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3).

[8] 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定位[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1).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项目编号:2012YQ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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