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现场检查要点(12篇)
1.固体废物现场检查要点 篇一
危险废物企业检查要点
一、是否建立贮存前检验与登记管理制度。
要点: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不得接受未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收后应继续保留10年。
二、是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要点:制定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臵设施的安全措施。
制定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
三、是否建立交接班制度。
要点: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危险废物的交接;运行记录的交接;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四、是否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制度。
要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根据地面承载力确定。
五、是否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确定检查的程序。
应确定应检查的问题类型,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应确定检查的频率。如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
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发现的问题。储存库定期检查
必须定期对处臵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至少每天一次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对储存罐应检查罐体腐蚀情况、有无泄漏、溢出控制系统等。
六、是否定期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簿。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培训计划,并对不同工作岗位上的上岗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
培训记录应保存至危险废物处臵设施关闭。
七、是否编制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进行分析。应具有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臵。应具有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
应具有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
应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应包括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2、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及其管理和修订
3、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
4、应急组织机构
5、应急响应程序
6、人员安全救护
7、应急装备
8、事故报告
八、是否制定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经营记录簿。应具有新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处臵方法。应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
焚烧残渣、飞灰、吸附二恶英的活性炭等残余物按照危险废物处臵,应送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臵,并做好记录。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危废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等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九、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1、应编制岗位责任制度,详细说明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废物接受与财务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2、机构设臵应包括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作业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动力设备管理、环保管理等。
技术部门应负责危险废物的入场接受、贮存、分析与鉴别、预处理、渗滤液处理、监测等。
作业部门应该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中转、废物焚烧处臵和入场填埋等。
后勤保障部门应该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物资供给、后勤保障等。
十、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档案。应该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内部的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转移联单的填写、管理及存档等责任。
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并加盖公章。发现危险废物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十一、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
如实记载所收集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型,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贮存时间和地点,去向,处臵方式和时间;有无事故等事项。
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臵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记录薄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具有危险废物分析相关记录。
具有危险废物接收和利用/处臵交接相关记录。具有内部检查相关记录。
具有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
具有其他管理记录,包括人员培训、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记录。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2.固体废物现场检查要点 篇二
1)主干道两侧的施工工地围挡不低于2.5 m。2)在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围挡不低于1.8 m。3)围挡材料应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4)围挡是否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2 封闭管理的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2)进出口要设警卫室,应有警卫人员和警卫制度,并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3)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卡。4)大门净高度不低于4 m,门扇材质应用1寸以上钢管焊制或薄铁板制作。规格为对开门或四开门,总宽度为6 m~8 m,高度为2 m~2.3 m,门头高度0.8 m~1.5 m,门柱断面尺寸0.6 m×0.6 m~1 m×1 m。门头书写承建工程的企业名称、工程名称、项目经理部。门柱书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保信誉等与企业管理内容有关的宣传标语,门头要求加灯箱或霓虹灯,夜晚要亮。5)在大门口处设置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警示佩戴安全帽牌、建筑业企业工人权益保障公告牌、施工总平面图),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
3 施工场地的检查要点
1)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 000 m2以上或工期1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要采用混凝土硬化,其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采用其他方式硬化,保证无浮土、不积水。2)人行道、车行道应坚实平坦,保持畅通。3)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 现场排水的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网络,并设沉淀池。2)要保持排水网络畅通。3)要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的措施。4)工地积水要及时清理。
5 材料堆放的检查要点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要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区域堆放。2)堆放要整齐、要挂定型化的标牌,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场时间等。3)施工现场要做到工完场地清。4)建筑废料、建筑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5)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6 现场办公、住宿的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要有明显的分界,并设置导向牌,导向牌要坚固美观。2)禁止在在建工程中安排职工住宿。3)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灯具高度不低于2.4 m,低于2.4 m时要用安全电压供电。4)现场办公室内悬挂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应采用印刷体文字,书写印刷镶嵌在玻璃框内。5)宿舍室内高度应不低于2.6 m,室内及门前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采用不低于水泥砂浆标准的其他材料硬化,墙面应刷白。6)宿舍应设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超过15人。7)禁止职工睡通铺,每人床铺面积不少于2 m2。8)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齐。9)宿舍要有卫生、防火、治安、防煤气中毒制度并严格执行。10)要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7 现场防火的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要建立消防领导小组。2)领导小组职责明确。3)配备充足的灭火器和经过培训的消防人员。4)高层建筑(3 m以上),是否配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管道直径不小于50 mm,设加压泵和泵房,要有专用电源和水源。5)在动火危险区内的施工现场动火时,是否向主管单位申请并审批。6)动火时是否有动火监护。
8 治安综合检查的要点
1)是否建立职工活动室。2)是否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3)是否成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4)建立职工登记制度,对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来源地、健康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进行登记注册,并每天进行人员清点。5)定期对职工进行治安教育,并做好记录存档以备核查。6)职工宿舍等易发案地方要制定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管理,防止发生盗窃案件。7)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库、专人发放保管、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制定具体措施,严防盗窃、破坏治安案件的发生。
9 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2)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材。
3)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因施工常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区内的工地一般不准支搭木板房,必须支搭时,需经消防监督部门批准。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使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不准在在建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6)在建工程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材料。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8)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9)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凡经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10)在建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是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0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检查要点
1)施工区环境卫生管理措施:a.施工现场要有排水措施,无积水。b.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c.施工现场的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3 d。d.楼内清理的垃圾,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高空抛散。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a.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时,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散。b.清运施工垃圾时,应适量洒水,减少扬尘。c.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飞扬,以减少扬尘。d.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e.在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f.在建工程外侧必须用密目工安全立网封闭。
摘要:分析了施工现场检查的必要性,从多个方面对施工现场的检查要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针对不同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以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从而提升施工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关键词:施工现场,检查要点,管理
参考文献
[1]陈言来.浅谈安全生产管理[J].山西建筑,2007,33(25):236-237.
3.固体废物现场检查要点 篇三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41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撒、渗漏、流失、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a.移人地b.移出地c.途经地d.接受地
答案:b。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批准。
a.国家商检部门b.海关
c.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答案:c。
7)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8)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42至第58条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了特别的规定,概述如下: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3)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4)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6)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7)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8)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9)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处理方可使用。
a.无害化b.减轻污染的c.再生利用d.消除污染的
4.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篇四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3.2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见表 1〕。
4.2.2 各单位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 各单位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 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废物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 废物的管理
4.4.1 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 各单位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见表3)。
4.3.3 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或划定存放区域,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 各单位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相关文件
5.1《中华 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2《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管理程序 篇五
为了使本公司生产、生活的废水得到更有效的控制,防止和减少废水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管理。3 职责
3.1 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环保部门对本公司的废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3.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水的管理。4 程序 4.1总体的要求
a.公司内废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b.在达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和排放的浓度。c.对本公司不能处理的废水、废液必须送到环保要求的公司处理。4.2 污水控制 4.2.1生产废水控制
生产废水包括锅炉及喷胶排放的废水,要加强采用循环水的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4.2.2其他废水控制
a.不得在生活水龙头处清洗油桶,清理出来的设备泄漏的机油,不得倒入水沟里。
b.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专门人员每半年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c.洗澡间要由专门的环卫工人进行处理,保持洗澡间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d.食堂里的淘米水和残菜饭汤要倒入指定的泔水桶里,供给饲养牲畜户再利用。4.3 监测与监控
4.3.1 综合办公室应定期与县环保局联系,对本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监测,详见《监测与测量程序》。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程序》处理并记录。4.3.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4.4记录
各部门应对各项定期清理和检查的活动及出现不符合整改的情况进行记录。5.相关文件
5.1 《信息交流程序》
5.2 《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5.3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 1 目的
控制和预防本公司产生的废气,明确各类废气的处理方法,减少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控制。3 职责
3.1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废气排放的归口管理并负责联系当地环保部门定期进行废气监测。3.2各部门对废气产生部位进行控制,尽可能减少废气的产生。负责维护本部门废气处理设备。3.3技术质量科负责维修废气处理设备。4 程序
4.1控制内容: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废气排放标准的要求。4.2废气来源
4.2.1锅炉燃烧时所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4.2.2各类型的车辆产生的残余含油性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异常时产生的大量黑烟和废气。4.2.3各工序在使用胶水以及胶水合成车间大量挥发的醋酸丁酯气体。4.2.4食堂炒菜时所产生的油烟。
4.3 源头控制: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一些产生废气污染物量或浓度低的设备、原辅材料、燃料。4.4废气排放源的控制
4.4.1 司炉工应严格按《锅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煤炭选择合理的用量,使用符合要求的煤(II类烟煤,其含硫量≤1%;灰份量≤25%),采取其它的一些措施,如设置废气净化等装置,以减少废气的排放量。
4.4.2 各机台的相关操作人员在机器运转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大量有害气体。
4.4.3胶水合成车间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车间应保持密封,防止醋酸丁酯气体随意散发。4.4.4 煤气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并在使用前、中、后要时常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气味产生,应及时找出原因并控制漏气,漏气严重或阀门失控,应请专业维修人员修理且做好有关记录。4.4.5 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减少油烟的排放量。4.5 废气污染物的监测与监督管理
4.5.1 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环保部门进行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按《监测与测量程序》进行,若出现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理。
4.5.2各部门对废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如果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4.5.3当目测发现锅炉烟气异常时,按《应急准备响应程序》执行。5. 相关文件
5.1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5.2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 5.3 《预防火灾操作规程》 目的
对各类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明确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方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条件下,以实现各类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从而达到节约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3 职责
3.1 各部门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堆放到指定的场所。
3.2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分类的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对无回收价值的固废的处置。3.2 技术质量科负责对全公司可回收的固废的处置。4 程序
4.1 公司内固体废物分类:公司内的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情况如下:
4.1.1 一般废弃物的分类:
a.塑料类 b.金属类 c.棉线类 d.纸箱类 e.生活类 f.筒管类 g.其它类
4.1.2有危险性废弃物的分类:
a.液体类 b.固体类 c.容器类 d.其它类
4.2综合办公室应在办公楼、每个车间各放置适量的固体废物收集桶,各固废收集桶应按危险废物(红色标识)、可回收废物(绿色标识)和一般废物做好标识。固状的危险废物可用原料桶或其它容器收集(化学染料包装物集中堆放并有标识),液体及挥发性危险废物应用原包装桶收集,并紧闭桶盖。固废收集桶的放置要求如下: a、垂直放置,禁止倒卧;
b、有防雨水措施,远离下水道入口; c、盖好容器盖; d、禁止露天放置。
4.3各部门对产生的固废应按《固体废物分类表》分类收集,并存放在相应的固废收集桶内。
4.4 综合办公室派人每天对固废收集桶的固废收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及时将桶内的固废转移到厂部内的固废堆放场。
4.5 可回收固废由设备部负责处置,可回收废物由相应的废品回收部门回收处理;不可回收废物由综合办公室联系环卫部门统一填埋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应委托有资源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应确保对方不将回收的危险废物再转移。除不可回收的一般废物外,其余固废的处置均应做好记录。4.6 综合办公室每季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出现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7处置废弃物过程中,遇油类或其它粉状、液体类危险固废泄漏地面时,应立即用抹布等擦拭或吸干净,抹布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5相关文件
5.1《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 5.2《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5.3《食堂废物管理规程》 6 记录
6.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 篇六
目前, 污泥最终处置方式主要是污泥土地利用、污泥填埋、污泥焚烧和污泥建材利用等。通过对污泥进行消化使其中有机物含量减少, 性能稳定, 脱水后作填埋处置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处理方式。然而, 固体废物的“三化”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达到无害化, 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本专利提供一种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的新方法。该处理方法通过对印染污泥、生活污水污泥和含油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烧制的热力处置方法, 处置固体废物, 制备各种陶化产品, 并在处置过程中将余热回收利用。此种方法节能环保, 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并且在解决工业固体废物问题的同时, 解决了建设所急需的建筑原料的问题, 具有重要的环境意义, 对我国的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和建筑材料业的发展具有推进和示范作用, 符合当前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趋势。
1、预处理:将工业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 (如脱水、烘干、晒干等) 。
2、粉碎:将预处理的工业固体废物粉碎成合适粒径大小。
3、配料:对已粉碎的工业固体废物按比例调配, 并按比例投加陶化剂和添加剂, 陶化剂、添加剂为废玻璃、废油渣、粘土混合的混合物。
4、搅拌混合:将已配料的物料搅拌直至混合均匀。
5、成型:混合物成型 (管状、块状、柱状和粒状等) 。
6、烧制:成型物进行烧制, 烧制温度为900℃~1300℃。
7、将烧制后的陶化产品冷却。
8、成品。
9、将烧制过程中的余热收集, 用于预处理烘干后再作净化处理。
该处理后的工业固体废物具有以下优点:
以现有固体废物为原材料, 通过热力处置, 对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处理, 并对处置过程的余热进行回收利用;研发制备各种陶化产品, 满足建筑、园林及废水、废气处理等行业的需要, 实现经济效益, 并使资源得以循环利用, 达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联系人:李康敏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南905号
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七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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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 “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总经理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l、总经理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没,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并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审查和批准公司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查、批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2、主持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表彰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安环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3、编制和修定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4、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5、组织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6、组织开展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三、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全面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律、法规;在管辖工作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法规、上级有关保护规定和公司废物污染
防治管理制度。
2、了解和掌握管辖工作范围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3、参加编制和修订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管辖工作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5、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6、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对员工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四、监测人员环境工作职责
1、按照环境监测计划,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和安全卫生分析。
2、参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装置考核测试和污染事故调查,配合地区性环境监测调查。
3、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和填写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关责任。
4、做好化学药品领用、保存和使用管理,防止泄漏和逸散而引起中毒和环境污染。分析化验余样、化学试剂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监测人员必须熟知环境监测规程,熟练掌握采样、分析方法和分析测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不同的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任务。各类监测数据报经站长审查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五、各生产部门主管环境保护负责人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总经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
管理 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把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4、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及设计审查,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6、主持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环境保护部门。
十、各生产班组、员工作职责
1、在班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班组日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监督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督促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
4、参加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部门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安环部
1、主持公司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二、生产部
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 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三、化验室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
2、编制各类监测周报、季报、年报,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领导;
3、监测、分析全过程有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相应承担责任;
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四、计财部
1、会同安环部编制公司废物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统筹安排实施,使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执况情况。
3、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缴纳工作;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支付污染赔款和罚款。
五、供销部
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8.浅谈城市固体废物处理 篇八
浅谈城市固体废物处理
摘要:由于城市化速度加快和城市固体废物产量的增加,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已成为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在此从城市固体废物的分类入手,分析了城市固体废物的危害,并对目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建议.作 者:杨雪丽 王月红 YANG Xue-li WANG Yue-hong 作者单位:杭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22 期 刊:环境科技 ISTIC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2008, 21(z2) 分类号:X7 关键词:城市固体废物 危害 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9.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探析 篇九
固体废物常常被称作“在错误的时间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 废物仅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 而并非在一切过程或一切方面都没有使用价值, 某一过程的废物往往是另一过程的原料, 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昨天的废物可能成为明天的资源。
1 固体废物能的利用
各种工业废料、城市垃圾、城市污水污泥、农林废物等固体废物具有可燃成分, 是一种潜在的能源。固体废物的利用途径主要有焚烧回收热能, 热解回收燃料油、燃料气或炭黑, 生物发酵回收沼气等。
1.1 焚烧回收热能
固体废物焚烧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 即将固体废物在高温、有氧的条件下焚烧, 其中的可燃组分与空气中的氧气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 放出热量, 转化为高温的燃烧气和少量而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 以热能形式回收能量。其优点是在处理固体废物的同时, 可进行能量回收, 且处理快速, 固体废物体积可减少80%~95%, 固体废物中的细菌和病毒被彻底消灭。其缺点是一次性投资较高, 有产生SO2、NOx、HCL、二英、焚烧飞灰等二次污染的风险。
固体废物中含有的潜在能量可以通过焚烧进行回收利用。焚烧技术不仅可以处理固体废物, 还可以处理液体和气体废物, 不仅可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废物, 还可以处理危险废物。
1.2 热解回收燃料油、燃料气或炭黑
热解是利用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 使其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受热分解, 最终形成可燃气、油、固形炭的过程。热解的产物主要有以下几类:
1.2.1 氢气、CH4、CO等低分子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可燃性气体;
1.2.2 常温下包括液态的甲醇、丙酮、乙酸等化合物在内的燃料油;
1.2.3纯碳和聚合高分子含碳物。热解得到的燃料油和燃料气等, 便于贮藏及远距离运输。城市固体废物、污泥、工业废物, 如塑料、树脂、橡胶以及农业肥料、人畜粪便等各种固体废物都可以采用热解方法处理, 同时回收燃料。
1.3 发酵生产沼气
沼气是有机物在厌氧条件下经厌氧细菌的分解作用产生的以甲烷为主的可燃气体。常用厌氧发酵处理的主要有城市有机固体废物和农业固体废物。厌氧发酵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即液化阶段、产酸阶段和产甲烷阶段, 分解产物为甲烷、二氧化碳、少量碳氢化合物和少量硫化氢, 可把该气体收集、净化和回收利用。1.3.1液化阶段。非水溶性大分子有机物 (如蛋白质、纤维素、淀粉、脂肪等) 经水解酶的作用, 分解为水溶性的小分子有机物, 这些水解产物在发酵菌作用下生成有机酸、醇、醛类, 以及二氧化碳、氢气等;1.3.2产酸阶段。液化代谢产物, 如丙酸、丁酸、戊酸、乳酸等有机酸, 以及乙醇、丙酮等经过产氢产乙酸菌作用转化成氢和乙酸;1.3.3产甲烷阶段。氢气、二氧化碳、乙酸以及甲醇、甲酸、甲胺等CL类化合物在甲烷菌的作用下, 最终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厌氧发酵的产物———沼气是一种比较清洁的能源, 发酵后的渣滓也是一种优质肥料。
2 固体废弃物的建材利用
2.1 高炉渣
高炉渣是炼铁过程中产生的铁渣, 又叫矿渣, 是冶金工业中数量最多的废渣之一。当原料铁石矿、焦炭、助熔剂 (石灰石或白云石) 烧结矿和球团矿在高炉中冶炼时, 大部分物料熔融, 矿石中的脉石、焦炭中的灰分和助熔剂等非挥发组分形成以硅酸盐和铝酸盐为主、浮在铁水上面的熔渣———高炉渣, 我国每年高炉渣的诽出量已达好几千万吨, 它的成分比较复杂, 主要是钙、硅、铝、镁、锰的氧化物, 它们一般占重量的90%以上, 少数渣中含二氧化钛、五氧化二矾等。根据高温熔渣的处理方法不同, 即把液态熔渣处理成固态渣的方法不同, 高炉渣可分为三种渣, 即水淬渣 (急冷法) 、膨胀渣 (半急冷法) 、重矿渣 (热泼法或慢冷法) 。
2.1.1 水淬渣。
急冷形成的海绵状浮石类物质, 以玻璃体状态将热能转化成化学能转存其内, 从而构成了潜在的化学活性;2.1.2膨胀渣 (膨胀矿渣珠) 。膨胀渣呈现由灰白到黑的颜色, 颜色越浅, 玻璃体含量越高, 灰白色膨胀渣, 玻璃体含量达95%;2.1.3重矿渣。致密块渣, 主要成分为一些晶体、少量玻璃体和硫化物。重矿渣的物理性质与天然碎石相近, 抗压强度、稳定性、耐磨性、抗冲击能力均符合工程要求, 可以替代碎石用于各种建筑工程中。
2.2 煤灰
煤灰 (渣) 是燃煤电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它是煤粉燃烧后产生的高温烟气经捕尘装置捕集得到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粉煤灰的主要化学成分为:Si O2、Al2O3、Fe2O3、Ca O和末燃尽炭。在研究工作和实际应用中常根据粉煤灰中Ca O含量的高低, 将其分为高钙灰和低钙灰, Ca O含量高于20%的称为高钙灰, 其质量优于低钙灰。粉煤灰中的C、Fe、Al及稀有金属可以回收, CAO、Si O2等活性物质可广泛用于建材和工业原料, Si、P、K、S等组分可用于制作农业肥粉和土壤改良剂。粉煤灰的作用如下:
2.2.1 作建筑材料。
粉煤灰作建筑材料是我国大宗利用粉煤灰的途径之一, 它包括配制粉煤灰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无熟料水泥、粉煤灰混凝土、粉煤灰烧结砖与蒸养砖、陶粒等;2.2.2代替粘土作配料, 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2.2.3粉煤灰作土建原材料和填充土。代替砂石、粘土作土建基层材料;代替砂石回填矿井, 代替粘土复垦洼地;2.2.4粉煤灰作农业肥料和土壤改良剂, 用于改造重粘土、尘土、酸性土和盐碱土等;2.2.5粉煤灰可制作环保材料。制造人造沸石、分子筛、絮凝剂、吸附材料等;2.2.6回收工业原料。
3 固体废弃物的农业利用
固体废物经过好氧生物处理 (好氧堆肥) 后形成的产物堆肥, 可用作农业肥料。堆肥法是在一定的人工条件下, 利用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 使可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成腐殖质, 成为一种非常好的农业肥料。利用堆肥, 能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 使土壤保持适于农作物生长的良好状态。腐殖质有增进肥效的作用。堆肥的用途非常广泛, 可以用于农田、绿地、果园、菜园、苗圃、畜牧场、庭院绿化、风景区绿化等的有机肥料。
摘要: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即通过综合利用, 使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变废为宝, 实现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是固体废物污染控制一直努力的方向。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探析
参考文献
[1]程妍东, 陶德, 梁英, 梁秋菊.钢铁企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浅析[J].北方环境, 2011, 3.
10.我国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研究 篇十
城市固体废弃物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综合废弃物,只要人类存在,就会从其活动中产生废弃物.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固体废物特点,处理问题和对策.
作 者:张海辉 李海明 作者单位:张海辉(天津科技大学,300457)
李海明(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062552)
1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篇十一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 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
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固体废物现场检查要点 篇十二
1 德国的Rethmann综合处理厂
德国Rethmann综合处理厂处理工艺主要为分选回收、厌氧发酵、好氧堆肥等三部分。采用德国Horstmann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主要处理城市混合垃圾,垃圾成分为53%的有机垃圾,15%纸和塑料,30%的金属和其它成分,处理量为7万t/a。
该厂的分选工艺采用Horstmann特有的无人工分选全机械分选系统,分选回收工序采用无人工分选的全机械分选方式,分选系统采用了振动均料装置、风选设备、涡流分选机、红外自动分选机、加速皮带等设备。采用的特殊分选设备Eddy涡流分选机用于分选铝等非铁金属,红外自动分选机分选塑料和纸张。
进料斗带有粉尘沉降装置,可减少大厅中的粉尘。破碎机将较大垃圾破碎,第一道滚筒筛的筛上物回到破碎机再破碎,筛下物先通过一个风选,然后进入二道滚筒筛,此筛将物料分成三部分,筛下物通过一个振动均料装置进入涡流分选机,再经过磁选后物料主要含有机成分,经过调节稳定后进入厌氧发酵,好氧堆肥阶段。
好氧堆肥采用Horstmann公司的隧道仓式堆肥技术,厌氧发酵生产沼气用于发电。
2 德国Eggersmann堆肥厂
Eggersmann堆肥厂处理能力为7.3万t/a,采用Horstmann的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垃圾成份为分类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这种垃圾不含重金属等工业有害物,可生产高等级的堆肥。
该厂发酵部分采用Horstmann特有的隧道仓发酵系统的工艺和设备,垃圾经过进料匀料设备和磁选机进入一个滚筒筛,滚筒筛的筛上物送到破碎机破碎,筛下物进入隧道式发酵仓进行一次发酵,发酵过程中对物料进行倒仓,从一个隧道发酵仓换到另一个发酵仓,倒仓过程采用全自动化的进料、布料和出料系统进行操作,布料技术可保证隧道内的物料具有均匀的孔隙率,控制系统可对发酵过程中的温度、水分等参数进行控制、调节和记录。发酵后的未熟化粗料送到开放式大棚进行腐熟,过程用铲车翻堆,腐熟后堆肥经过筛选除杂,粉碎后成为不同级别的堆肥产品。
3 德国Horstmann的Ecowest RDF厂
Horstmann的Ecowest垃圾处理厂每年处理量约8万t/a城市生活垃圾和商业垃圾,其中40%为城市生活垃圾,60%为商业垃圾。该厂采用自动化的机械分选系统,垃圾的40%分选出来作为RDF燃料,热值可达到1.8万kJ/kg。滚筒筛将物料分成三部分,筛上物被送回破碎机破碎,筛下物去堆肥,筛出的中间物料经过风选等一系列分选后得到高热值可燃成份,进一步干燥到7%的水分含量用做RDF燃料使用。
4 德国Polh'she Heide堆肥厂
Pohl'sche Heide堆肥厂1995年开始运行,设计年处理能力4万t,目前处理量为150~200 t/d,每天生产时间8 h。
该厂使用的垃圾为有机生活垃圾、有机商业垃圾、园林废物,垃圾水分大约50%。垃圾车将垃圾卸入卸料大厅,用铲车装入给料机料斗。通过上料皮带的输送,物料经过磁选将金属分出,然后进入人工分拣台将塑料、纸等不可堆肥成份拣出。人工分拣后,物料不经筛分送入发酵车间。园林废物经过破碎后直接送往发酵车间。车间内配置有布料皮带输送机,行车式翻堆设备,出料皮带输送机等组成的布料、翻堆和出料系统。发酵车间为封闭式、全自动化操作。通风系统将有气味的空气排出,送往生物滤池处理。
发酵工艺采用Weser Engineering的翻堆系统,这种翻堆机适用于室内堆垛的翻堆。翻拌辊的高度和速度可以调节,整个车间内堆肥物料可以成片堆放,不需分成条堆。设备对发酵仓内的腐蚀环境有很强的抵抗能力。
发酵车间共有2个发酵大厅,每个大厅配备一套翻堆系统,翻堆机将送入车间的物料进行多次翻堆,翻堆过程使物料从进料一侧逐渐向出料方向移动,直至将物料翻至出料侧。发酵中不采用地面通气供氧。出料系统将完成了发酵的物料输送到室外,再经过露天腐熟,得到高等级的农用和多用堆肥产品。
5 西班牙ECOPARE2垃圾综合处理厂
位于巴塞罗那的ECOPARE2垃圾综合处理厂综合处理能力为1 050 t/d。Masias公司是提供该厂的成套工艺及设备的主要厂商之一。
该厂生产主要包括垃圾前分选、好氧堆肥、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等几部分,共有3条处理线,可处理两种垃圾。第一种垃圾为城市混合垃圾,采用2条生产线处理,处理能力共为800 t/d。城市混合垃圾的成分为55%有机物、30%塑料、10%金属、5%玻璃等。第二种垃圾为餐馆垃圾,用第3条生产线进行处理,每天处理量为250 t。餐馆垃圾有机物为90%,其它占10%。
Masias的一种特殊的金属输送带上料设备,输送带与地面呈40度倾角,该机节省占地,在西班牙有6家采用了Masias的金属输送带设备。Masias滚筒筛采用两段不同筛孔的滚筒,两段筛直径也有差异。滚筒筛内的破袋刀形状设计较特殊,第二段滚筒只有前端有破袋刀。滚筒筛筛下物主要是有机成份,送去进行生物厌氧发酵、好氧堆肥,筛上物进一步人工分选回收其中的可回收物。该厂采用了一种强磁力分选机,对所有金属都能分选。该厂先用一般磁选将铁金属分选出,然后再用强磁分选将铝等非铁金属分离出来。
该厂生物处理采用厌氧和好氧两种方式,质量较好的有机物送去进行厌氧发酵,质量较差的有机成分送去好氧堆肥。好氧堆肥采用了隧道仓式发酵,Masias采用的进出料系统比Horstmann的简单,两个公司的隧道技术并不一样。
隧道发酵得到的腐熟堆肥进一步精分选,滚筒筛带有防止堵塞的自清作用,过筛的堆肥进入综合密度分选设备,将重杂质和轻杂质去掉后,得到精堆肥产品。
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用来发电,该厂采用了4台Jembars的发电机,每台功率1万kW,每年运行8 000 h,年总发电量为3.2亿kW·h。
6 马德里Las Lomas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厂
马德里的Las Lomas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厂主要分为前处理分选回收、堆肥和焚烧三部分,前处理、分选回收和堆肥部分采用了Tecsem的工艺系统,该厂综合处理量为44万t/a,生产堆肥量4万t/a以上,回收一部分塑料、纸板、金属等可回收物,高热值可燃部分作为燃料送往焚烧车间。
前处理分4条分选线,装入的物料通过料斗和输送带进入到4条生产线上的4个滚筒筛内。滚筒筛由两段筛筒组成,总长18 m。一段筛的破袋刀长度加长,以达到更有效的破袋效果。
垃圾通过滚筒筛后,筛上物经过一个人工分选台和一个磁选机,将塑料、金属等物质分选出来,塑料被压缩打包外运,分选后剩余的筛上物料送到焚烧车间。滚筒筛出来的筛下物经过人工分选、磁选后,通过输送带进入堆肥车间。
焚烧车间主要由进料、焚烧炉、发电、尾气处理等系统组成,焚烧炉温度大于850℃,停留时间2 S,产生的蒸汽用于发电。
一次发酵采用半开式条堆,采用铲车翻堆,二次腐熟采用露天堆垛式,发酵车间上部设有抽气系统将臭气抽送到生物滤池处理。
完成腐熟的粗堆肥被送入精选工段,经过滚筒筛、气流密度分选等设备的精选,获得精堆肥产品,堆肥以散装的形式送到另一家专业制肥厂加工出售。
7 西班牙Monte Marta垃圾处理厂
西班牙Monte Marta垃圾综合处理厂采用Tecsem的工艺处理系统,设计能力为800 t/d。
该处理厂共设置2条生产线,处理两种不同的垃圾。第一条生产线处理混合袋装垃圾,第二条生产线处理已分类收集的垃圾,其成份主要以塑料和纸类为主。
由于处理的垃圾水分较低,基本无渗漏液,垃圾的卸料采用卸料大厅的方式,而不是一般的卸料坑的方式。滚筒筛采用两段不同的筛孔,将物料筛分成三股不同粒度的物料。筛上物主要包括塑料袋、塑料瓶、金属罐、包装盒、玻璃瓶等,进一步送至人工分选台将塑料袋、塑料瓶、包装纸盒、玻璃瓶等分拣出。人工分选皮带速度可人工调节,当来不及分拣时,可将速度调慢或停下。人工分拣出的塑料、纸等可回收物送到压缩打包机,经打包后送到旁边的填埋场。滚筒筛分出的筛下物,作为堆肥物料送堆肥场。发酵采用露天堆垛式,侧翻式专用翻堆机进行翻堆,以提高翻堆效果。
腐熟后的粗堆肥送精选工段,通过滚筒筛、均料装置、弹跳筛、气流密度分选等设备,获得精选的堆肥产品,物料水分等参数影响最佳的堆肥质量。
8 各个工艺技术的特点总结
8.1 Horstmann工艺技术特点
德国的垃圾干燥,相对较纯净,适用于全机械分选工艺,垃圾原料和产品目的与我国的情况差异较大。采用Horstmann的工艺流程的厂房布局和设备布置设计十分紧凑,占地面积小。Horstmann工艺中采用了一些很有特点的、特殊的专用的分选设备组成了其特有的机械分选系统,这些设备对于德国的垃圾的特点表现了高的效率,但是不太适用于中国的垃圾特点。
德国Rethmann综合处理厂的分选工艺是较为典型的全自动分选系统,采用了振动均料装置、风选设备、涡流分选机、红外自动分选机、加速皮带等具有特点的设备构成了无人工分选的全机械分选线。具有特色的涡流分选机用于分选铝等非铁金属,红外自动分选机分选塑料和纸张,进料斗带有粉尘沉降装置可减少大厅中的粉尘。第一道滚筒筛的筛上物回到破碎机进行再破碎。
德国的Eggersmann堆肥厂工艺特点为采用了特有的Horstmann的隧道仓式发酵,发酵过程中物料在不同隧道仓之间进行倒仓,倒仓过程采用全自动化的进料、布料和出料系统进行操作和控制,布料技术可保证隧道内的物料达到要求的孔隙率和均一性。
德国Ecowest RDF厂的工艺特点是采用自动化的机械分选系统,垃圾的40%分选出来作为RDF燃料,热值可达到1.8万kJ/kg。分选后得到高热值可燃成份进一步干燥到7%的水分含量用做RDF燃料使用。
8.2 Weser的翻拌系统技术特点
Weser Engineering翻堆系统的技术特点为,发酵车间为封闭式全自动化操作,发酵翻堆系统配置了布料皮带输送机,行车式翻堆机,出料皮带输送机等设备。Weser的翻拌机系统表现了很高的操作性能和质量,这种翻堆系统适用于室内堆垛的翻堆。翻拌辊的高度和速度可以调节,整个车间内堆肥物料为成片堆放,没有采用条堆状堆放。行车式翻堆机将送入车间的物料进行多次翻堆,翻堆过程使物料从进料一侧逐渐向出料方向移动。
8.3 Masias工艺技术特点
采用生物厌氧发酵、好氧堆肥相结合的方式。质量较好的有机成分用于厌氧发酵,质量较差的有机成分去好氧堆肥。厌氧发酵产生沼气用来发电。好氧堆肥采用了隧道仓式发酵,但Masias的隧道仓进出料系统比Horstmann的简单,两家公司的隧道仓技术不一样,技术含量上Horstmann为更高端的技术。采用了特色的金属输送带上料设备,输送带与地面呈40度倾角,节省占地。滚筒筛分为两段不同的滚筒,每段采用了不同的滚筒筛直径和不同的筛孔孔径。滚筒筛内的破袋刀形状设计特殊,第二段滚筒只有前端分布有破袋刀。采用了特色的强力型金属分选机,工艺中先用普通磁选将铁金属分选出,然后再用强力金属分选机将铝等非铁金属分离出来。
精分选中的滚筒筛具有防止堵塞的自清作用,采用综合密度分选设备进行精选。垃圾综合处理厂房布局和设备在空间布置上比较合理,处理的垃圾原料较为接近我国情况。
8.4 Tecsem工艺技术特点
马德里Las Lomas垃圾综合处理厂的Tecsem工艺特点为一次发酵采用半开式条堆发酵,二次腐熟采用露天堆垛式。滚筒筛由两段筛筒组成,一段筛的破袋刀长度加长,以达到更有效的破袋效果。精选工段采用气流密度分选等设备的精选,
西班牙Sevilla的Monte Marta垃圾处理厂的Tecsem工艺特点为垃圾的卸料采用了比卸料坑简单、方便的卸料大厅的方式,适用于当地的水分较低的垃圾,这种垃圾基本无渗漏液产生。滚筒筛采用两段不同的筛孔,将物料筛分成三股不同粒度的物料。人工分选皮带采用可人工的调节速度的方式。采用侧翻式专用翻堆机以提高翻堆效果。精选工段采用了弹跳筛、气流密度分选等设备,通过对精选物料的水分、颗粒度、比重等参数的调节和控制获得最佳的堆肥质量。
Tecsem垃圾综合处理厂房和设备布置上比较合理,采用的垃圾原料较为接近我国情况。
8.5 其它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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