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2025-02-03

加拿大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共2篇)

1.加拿大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篇一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属于税法部分的基础章节。主要是介绍一些税收方面的基础知识、概念,很简单。在考试中每年也占不了几分,全部是在客观题,尤其是选择题中进行考察。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税收定义的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作用:

1、资源配置的作用。

2、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3、稳定经济的作用。

4、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二、税收原则

三、税法

1、税法分类

通常按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

2、税收法律关系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主体:

(2)客体:

简单了解、区分客体和征税对象。

(3)内容

主体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简单了解教材列举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3、税法的制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税收立法权,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

(4)财政部负责制定税收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条例、决定、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法规性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6)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原则等。

例:税收的作用有()。

A.资源配置B.收入再分配C.稳定经济D.维护国家政权

答案:ABCD

解析:税收的作用包括四点。

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资源税;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5)行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分类:

(1)中央税:关税、消费税;

(2)地方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

3、按计税依据不同分类:

(1)从价税;(2)从量税。

4、按税负能否转移分类:

(1)直接税:所得税类、财产税类;(2)间接税。

例:下列既属于流转税又属于中央税的是()。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契税

答案:B

解析:考察对这部分知识的综合理解,考察不同分类方法的交叉。

二、税法要素

1、征税人――税收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3、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5、税率――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实际缴纳税额与实际计税金额的比例。

(1)比例税率:

对同一个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注意这里比例税率的具体种类的名称。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四种。

(3)定额税率:

又叫固定税率。

6、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两种。

7、纳税环节――具体的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该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减免税――两种情况: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后仍按规定纳税。

(1)起征点:征税对象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收的数额。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法律责任

三、现行税制

简单了解即可。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主要是帮助考生理解税制变化的普及性的知识,不是考试中的考点,可以看一看,属于辅助性内容。

例:我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属于()。

A.比例税率B.超额累进税率C.定额税率D.超率累进税率

答案:A

解析: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另外,现行税收法规还设了18%、27%的两档照顾性税率。

例:征税对象的数字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这个规定数额即为()。

A.征税标准B.免征额C.费用扣除额D.起征点

答案:D

解析:考察起征点的具体概念。

2.加拿大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篇二

关键词:房地产税;法律制度;问题;思路

一、引言

从我国取消福利分房制度以后,我国房地产业就在走市场化路线,在对房地产进行相关改革后,房产税相关法律制度却基本沿用至今。

故此,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房产税的改革一直是社会积极讨论的焦点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房产税的描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可见,新立房产税法早有规划和部署。考虑到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在各地执行情况可能有所不同,2011年我国选择了在上海和重庆两个地区试点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新型房产税对高涨的房价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和有效地抑制。从实行一年的效果上看,两地房产的成交量下降明显。但是由于两地区的房产税试点的改革力度较小,实际的执行效果并没有达到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与政策制定要实现的结果存在差距,不利于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征收,但为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房产税改革再试点提供了有利的借鉴。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计税依据不科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指的是依据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指的是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这两种计税依据的税率不同。按照这两种方式确定房产税的应纳税额,主要会产生以下不合理的地方:第一,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业飞速发展,房价变动剧烈,如果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征收房产税,那么就会出现同一小区的待售商品房因为出售时间相隔数月,房屋原值就相差巨大的现象。按照这种方式征税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按照房产的原值征税,将会出现房产的市场价值和房产的原值相差较大,老房的原值大大低于新房的现象,即“老房税负轻,新房税负重”。故此,将房产的原值作为税基,不能科学的体现房产的市场价值。第二,从租计征这种房产税形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租房合同是由出租房和承租方共同签署,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房屋的出租价格也是由双方共同商定,房屋本身的价值并非是影响出租价格的惟一决定因素,地段、年限、租用用途等多种因素也是影响房屋出租价格的关键。所以说,房租与房屋价值并不直接存在相关性,常常出现原值相同的房屋租金相差巨大的现象。第三,同时采取两种计税方式和采取一种计税方式所得出的应纳税额差别巨大也是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合理之处。

(二)税率设置不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從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采用的是固定税率。但是我国的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等差距都较大,采用这种固定税率征收房产税的方式,收入较高的人自然税收负担就小而收入较低的人税收负担就大,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三)房产税减免范围较大且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在我国有以下五类房产可以免于缴纳房产税:第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第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第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其中第一、第二种一律免征房产税已不再适应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生活,第四种免税房屋成为房产税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我国是人口大国,对于房屋的需求比较大,房屋的多种需求持续增加推高了房价,甚至出现了房地产投机情形。如果由于个人的投机行为导致其持有的房产数量明显多于其实际的住房需求量,挤占了居民正常的房地产需求。如果这种情况对个人所有的非经营用房产不做区分的全部免征房产税就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另外,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中村、城市包围农村的情况大量涌现,对于城中村中的居住性房屋不征房产税就不合理了。另外,免征的范围过大。

三、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设定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

我国房产税应逐步实行从价计征,将计税依据确定为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评估的好处是能将房地产所处地段、交易数据等多种因素纳入到评估中,较好的体现公平。想要建立科学公正的房产评估体系,培养优秀的房地产评估人才,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快房地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得房地产评估早日法制化、规范化。第二,加大对房地产评估人才的培养力度,逐步建成一支专业水平高、法律意识强的高素质房产评估人才队伍。第三,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住房信息系统,根据此纳税人名下的房产状况,确定其名下房产的房产税缴税金额。

(二)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制度

我国的税率制度应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制度。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应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设计梯度变化的税率比例。同时,《房产税暂行条例》也应给予各地市一部分自主权,这样便于实现房产税的税负公平,真正的使房产税的征收达到调节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完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作用。

(三)设定科学合理的房产税免征范围

免税范围设定的出发点是要确保最广大普通居民在一定范围内可支配面积房屋而不用缴税,满足其最基本的住房需求。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设置免征范围变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以人均面积设定免税范围最为科学。另外,免税范围还要参考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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