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2024-08-27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精选11篇)

1.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篇一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领导批准,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补助性支出;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调查员补贴、稿费、讲课费等;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 本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办公室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局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局设定3万(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并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20天至56天透支期限。

第八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九条 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办公室)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每月15日(免息还款日前7天;如遇休息日,办公室另行通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并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局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天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办公室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相关专业科室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经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

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办公室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科室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科室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二、督促本科室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在本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2.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篇二

一、安阳市公务卡推广现状

(一) 基本情况

1. 发卡数量少, 使用频率低。

截至2012年底, 安阳市共有439家预算单位推行使用公务卡, 发卡2.78万张。2012年公务卡因公支出刷卡消费2.64万笔, 报销金额3813.82万元, 主要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公务支出项目。

2. 发卡行类型少, 发卡量较集中。

安阳市目前共有1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银行卡, 主要类型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但是, 只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公务卡业务, 而且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务卡发卡量占全市总发卡量的95.37%。

(二) 推行公务卡制度意义

1. 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强化财务支出管理, 有效防止了挪用资金、铺张浪费等现象发生, 进一步规范了各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公务卡具备“消费留痕”的特点, 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 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公务支出的过程与去向, 而且财政部门能够将公务支出信息统一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的范围, 保证每一笔财政支出都公开透明, 一定程度上对遏制公款滥用起到了监督作用。同时使用公务卡可以有效杜绝公务消费中的一些腐败行为, 包括凑票报销, 多开、虚开报销发票等现象, 对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具有积极作用。

2.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现资金安全管理。

与以前现金支付、先开支后报账的公务消费制度相比, 公务卡具有一般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属性, 持卡人能够先消费、后还款, 充分利用透支免息期, 避免频繁的现金存取, 减少了现金使用量, 既保证了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又提高了单位资金使用效率。

3. 有利于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

公务卡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了安阳市银行卡业务的整体快速发展。预算单位加快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 有利于扩大银行卡消费主体, 拓展银行卡支付空间, 改善中小城市刷卡比例少的局面, 有利于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调动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推动受理市场快速发展, 促进银行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公务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持卡人用卡意识不强

中小城市的公务人员受现金交易的消费观念和支付方式影响较深, 刷卡消费意识薄弱。虽然近年来安阳市银行卡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但是部分公务人员仍然不习惯刷卡消费, 加之近年各类银行卡案件的发生使公务人员对公务卡的安全、风险都存在较大疑虑, 无法放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 导致用卡消费意愿不强。同时少数预算单位对公务卡制度了解不够, 误认为公务卡受到财政部门的动态监控, 会对单位报销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导致单位和个人疑虑较多, 用卡积极性不高, 部分公务卡甚至变成了睡眠卡。

(二) 银行卡受理环境滞后

一是银行卡拥有量和P O S机具布放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2年底, 安阳市累计发行借记卡749.26万张, 贷记卡137.65万张, 布放P O S机具1.36万台, 全市人均银行卡拥有1.55张, 信用卡0.25张, 每台P O S机具对应银行卡数量为652张。与全国均水平相比, 人均银行卡2.64张、信用卡0.25张, 每台P O S几机具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497张, 都存在较大差异, 银行卡市场成熟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银行卡受理环境不理想, P O S机具分布不均衡。安阳市区面积相对较小, 限制了银行卡业务的开展空间, ATM和POS机具主要分布在市区主要商业街道, 位于市郊的P O S机具分布较散, 部分中小商户刷卡网点也比较少。

(三) 发卡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层商业银行开卡积极, 服务滞后。一是培训不到位, 业务人员对公务卡业务不熟练, 不能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导致部分单位公务卡发生预期现象。二是公务卡账单日不统一, 部分发卡行的账单生成日随机生成或根据持卡人生日确定, 导致还款日不一致, 不仅增加了发卡行自身的业务量, 还加重了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三是消费信息反应滞后, 持卡人消费以后, 需要3天才能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查看到消费信息, 导致持卡人不能及时报销, 影响信用记录。四是安阳市目前发行的公务卡全部为磁条卡, 公务卡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存在隐患。五是公务卡市场服务水平不均衡, 缺乏有效竞争, 安阳辖区公务卡发行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 缺乏有效的公平竞争, 导致发卡行提升服务能力的动力不足。

(四) 商户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是存在多家商户共用一台P O S机具现象, 而且部分商户名称不规范, 导致报销单据与P O S单上商户名称不一致, 使持卡人不能正常报销。二是商户受理热情不高, 由于刷卡手续费需由商户支付, 一些中小商户因为经营规模较小、利润率偏低, 受理银行卡的意愿不强, 为规避手续费, 即使安装了P O S机具也不愿使用。

(五) 部分预算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发现部分财政预算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尚未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并且宣传力度不到位, 部分职工对于公务卡知之甚少, 不知道公务卡应该如何使用, 不了解公务卡的报销流程, 而且没有建立公务卡使用的相关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推广使用后, 部分预算单位没有明确实施方案和报销流程, 引起用卡人员的抵触情绪, 严重阻碍了公务卡制度的推行, 使公务卡制度的推行举步维艰。

三、促进公务卡发展的建议

(一)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持卡人用卡意识

首先, 应加大宣传力度, 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广泛深入地进行公务卡推广和宣传工作, 消除传统的现金交易和支付方式的影响。其次, 加强对持卡人的用卡安全教育, 特别是对预算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引导公务人员尽快掌握推行公务卡的目的、意义、操作步骤及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 提高公务人员对公务卡推行工作的感性认识, 逐步引导公务人员改变公务消费结算习惯, 将公务卡刷卡消费作为公务支付的主流方式, 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二) 加快银行卡配套设施建设, 完善用卡环境

加快公务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提高P O S机具的布放力度, 扩大投放范围, 特别是对中小商户、加油站、铁路售票等场所的投放力度。同时加大对郊区和偏远地区的P O S机具布放密度, 满足基层预算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消费的刷卡需要, 为公务卡的使用创造顺畅、便捷的条件。

(三) 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规范商户管理

基层人民银行应联合相关单位, 积极落实银行卡结算服务新收费标准, 提高银行卡在中小城市的推广应用水平, 减轻商户负担, 提高商户受理意愿, 引导商户主动受理银行卡, 为持卡人刷卡消费提供便利。另外, 发卡、收单银行应加强商户准入审核管理, 认真审查商户的业务资质、人员素质等相关条件, 建立商户巡查培训机制, 加强对商户的监督检查, 完善投诉机制, 减少商户的违规行为, 为持卡人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四) 加强银行间协调, 提高发卡行服务质量

针对目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际情况, 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相关组织应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引导公务卡代理银行正当竞争, 严格按照与财政部门以及预算单位签订的协议, 履行职责, 做好发卡后的系统安装、业务培训等配套工作, 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推进良性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多方共赢, 共同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同时, 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不断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 提高系统操作的便利性和稳定性, 缩短公务卡报销信息的传递时间, 满足预算单位的数据查询、会计审核、资金清算、统计汇总、报表编制等需求, 加大金融I C卡在中小城市的推广力度, 尽早实现公务卡由磁条卡向I C卡的更换, 并且应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公务卡业务培训, 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五) 加快公务卡改革进程, 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

1. 完善公务卡的相关制度建设。

预算单位应逐步建立起完善、科学和易于操作的公务卡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 从制度上明确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实施步骤等事宜, 为全面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的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2. 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3.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篇三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BIN号(发卡行标识码)为628的芯片卡或芯片磁条复合卡(贷记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支出除外。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消费标准,完善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五条 公务卡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预算单位可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六条 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预算单位应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卡软件系统办理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申请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公务卡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软件系统。

第十三条 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发卡行对持卡人在公务卡消费时奖励的积分、物品,均属持卡人个人所有。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购买商品、服务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刷卡消费记录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第十六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免息还款期内报销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提供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

第十八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软件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记录单记载的姓名、流水单号(4位码)、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软件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从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公务卡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对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发卡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预算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使用管理中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信息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通过公务卡系统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

(六)配合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报销、审核、支付还款、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二)健全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建立公务卡消费激励长效机制,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向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对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公务卡使用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卡消费情况的全程监控,凡是应使用公务卡而未刷卡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要把公务卡制度作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推动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对公务卡使用不达标、不积极、不规范的单位予以督促;对公务卡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把公务卡使用管理作为财政资金审计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公务卡消费、报销等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以上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4.公务卡使用说明 篇四

基本概念

1、什么是公务卡?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个人信用卡。推行公务卡管理的最直接作用就是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结算。

2、公务卡具备什么特点?

作为一种现代化结算工具,公务卡具有携带方便,使用便捷,透明度高,所有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的特点。公务卡是集消费、结算、信贷、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现代电子支付工具,是银行传统业务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重要金融产品。

3、为什么要在我市推行公务卡改革?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要求,到2010年要在全国建立起“使用方便、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公务卡管理新机制,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都要推行公务卡管理。2013年4月陕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通知、2013年6月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今年各县区、市级各预算单位,必须全面推开公务卡制度改革,2013年9月要覆盖到市县所有预算单位。

当前无论是从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还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推进源头治理腐败等工作,充分利用公务卡的独特优势,建立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都已势在必行。而且根据世界各国及我国已经推行使用公务卡的部分省市经验,建立此项制度还可以进一步扩大银行卡消费主体,推动用款环境快速改善,从而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4、为什么公务卡要选择信用卡?

公务卡之所以要选择信用卡是因为,可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预借银行资金进行公务支出活动,无需个人预借现金或预先垫付资金,并且可以减轻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提取现金、保管现金的工作量。

5、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有什么不同?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一种贷记卡。除了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功能外,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开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我市推行的公务卡是银联标准卡;三是公务卡享有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政策。

6、推行公务卡改革后,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推行公务卡改革后最大的改变就是: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结算,即公务人员在支付差旅费、招待费和购买办公用品等费用时,都不再使用现金,改为刷卡支付。改革后,只有发票而没有POS小票就无法报账,财政和单位对刷卡消费的时间、地点、金额和消费内容均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实时监控。改革后,预算单位依然“三个不变”,即: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资金使用权、不改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

7、为什么说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因为公务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职工刷卡消费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与单位财务及财政部门无关。进入报销环节后,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与程序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属于公务消费行为后才能报销;对审核认定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的,由持卡人自行负责还款,单位财务部门及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公务卡只是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并不改变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8、推行公务卡管理有什么好处?

我们将推行公务卡的好处总结为“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二是有利于方便单位财务管理。预算单位的公务支出选择以公务卡结算不但可以免除现金预借等工作环节,简化了报销流程,还可以利用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在宽限期免息的功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利于改善金融环境,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

9、推行公务卡管理后,基本流程是什么?

推行公务卡管理后,基本流程大致可分为四个环节,即: 银行授信额度,个人刷卡消费,单位报销还款和财政实时监控。

10、推行公务卡改革初期阶段主要应做好哪些工作?

由于公务卡改革涉及面广、头绪繁多,所以在改革初期,为方便各项工作开展,主要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出台了三个基础性制度办法,即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二是要确定三个要素,即:卡种、卡面和发卡银行范围。

三是要搭建了三个系统,即: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单位应用管理系统、银行信息反馈接口系统。

四是要签订或拟定了三个协议的样本,即财政与发卡银行的委托协议、预算单位与发卡银行的服务协议、工作人员与发卡银行的用卡协议。

五是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培训,即:对发卡银行的业务培训、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操作培训、对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的用卡培训。

六是要加强三个宣传,即:加强对广大商户的宣传,调动其改善用卡环境的积极性;加强对预算单位的宣传,争取其对改革的支持配合;加强对用卡对象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公务人员用卡的积极性,使人人会用卡、善用卡。

11、公务卡的办理范围是什么?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未经预算单位同意,发卡行不得与单位工作人员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12、预算单位的每名工作人员能办几张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所以每名工作人员只能办一张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13、预算单位人员变动时公务卡怎么管理?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14、离退休人员可以办理公务卡吗?

不能。公务卡的持卡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也不发生公务消费活动,因此,不应开设公务卡。

15、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是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16、公务卡的地域使用范围有哪些?

截至2009年9月,已有62个国家和地区支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POS或ATM机具上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或提取当地货币。随着银联国际业务的拓展,可受理公务卡的国家和地区还将陆续增加,具体情况大家可以登陆中国银联的网站咨询相关情况。

目前受理公务卡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香港、澳门、台湾(2009年8月10日正式开通)、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越南、柬埔寨、韩国、印尼、塞班、关岛、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土耳其、瑞士、奥地利、葡萄牙、丹麦、摩纳哥、列支敦士登、英国、荷兰、意大利、圣马力诺、希腊、匈牙利、波兰;阿联酋、阿富汗、吉布提、约旦、黎巴嫩、叙利亚、也门、伊拉克、巴林、文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委内瑞拉、阿根廷、哥伦比亚、乌拉圭、埃及、南非、刚果。

17、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吗?

可以,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用于个人支付结算的业务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18、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还能继续用现金结算吗?

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因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和授权支付转账支付的公务支出而确需携带现金履行公务的,经批准同意,工作人员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系统,将资金划转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属于下列情况的,经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二)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一次性奖金;

(三)对困难职工、病患职工的慰问支出及其他工会支出;

(四)对拥军优属的慰问支出;

(五)对弱势群体的慰问或救济支出;

(六)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七)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支出;

(八)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九)单位外出执勤人员或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误餐补助支出;

(十)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

(十一)其他目前不能采用转账和刷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劳务支出。

19、使用公务卡能透支提现吗?

公务卡不允许透支提现。确有透支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透支提现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0、使用公务卡消费与透支额度有什么规定?

使用公务卡消费与透支额度规定如下: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21、公务卡信用额度不够时可以临时调整吗?

可以。在持卡人公务消费前若实际消费额度大于其公务卡实际审批额度,可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公务卡开卡行,临时性提高该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具体申请流程按照发卡行相关规定办理。

22、公务卡持卡人享有哪些特定权利? 公务卡持卡人享有的特定权利有:

(一)对公务卡持卡人申办公务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免开存款账户、免年费;卡上有现金余额时,持卡人在本地本行提取现金余额时免手续费;

(二)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原则上不少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根据持卡人需要和资信状况可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三)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20-56天的免息还款期和多种还款方式,根据持卡人需要可向借记卡或信用卡还款;

(四)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密码或签名的消费方式,公务卡应具有境内外通用信用功能,境外消费可使用人民币还款;

(五)为公务卡持卡人免费提供用卡及相关金融知识培训;

(六)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手机短信提示、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和到期免费换卡等功能服务;同时可在金融和财政政策范围内为本预算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提供其他定制优惠服务。

23、如果使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能够保证消费信息的私密性吗?

可以。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对于个人消费信息,只要持卡人不提供消费交易凭条即POS小票,单位财务部门是无法取得相应消费信息的。同时,财政、银行、银联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必须要为持卡人个人消费信息保密。

公务卡使用与报销

24、预算单位如何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目前已有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4家银行取得榆林市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资格。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25、公务卡的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一样吗? 在试点阶段,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的应用推广,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可以不为同一银行。

26、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有哪些程序?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的具体程序如下:(1)预算单位统一组织职工申请办卡;

(2)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按照银行提供的《个人公务卡申请汇总表》填写所需信息及信用额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确认;

(3)银行人员审核办卡人材料;

(4)审核无误后,代理银行按照规程为申办单位职工办卡。

27、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启用公务卡? 具体程序如下:

(1)签收新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自动换卡、提前换卡)后,应确认卡片正面的凸字拼音姓名与您填写在申请表上的是否相同,若发现两者有任何不同时,请立即联络发卡银行予以更换;

(2)在卡背面签名,尽量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3)大多数的发卡银行都规定新卡必须完成“卡启用(激活)”操作,即通过拨打电话或上网开卡并设臵消费密码,这种规定能够保证新卡在寄送过程中不会被他人盗用;完成以上操作后,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就可以进行第一笔刷卡交易了。

28、什么是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结算。是财务部门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现金消费的资金,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本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相关账户划入其公务卡的一种结算方式。

29、公务卡使用流程是什么? 具体流程如下:

(1)前期审批。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公务支出。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3)审核报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4)及时对账。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30、公务卡持卡人可以享受发卡银行的积分奖励吗?

公务卡持卡人可享有发卡银行的积分奖励,并且享受的奖励归持卡人所有。

31、对于经常出差的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有什么优势?

各发卡银行一般都会和商家联合推出机票、酒店预订等服务,并有各种优惠政策,所有差旅消费均可累计公务卡积分,进而获得消费折扣等。持卡人公务出差在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收银员会要求支付押金,此时持卡人可以出示公务卡,通过POS机预先冻结卡上部分额度,在离店时再从卡上扣款。

32、公务卡提供短信提醒功能吗?

各发卡行都为公务卡持卡人免费提供短信服务功能,持卡人的所有交易均可获得短信实时通知服务。与此同时,大部分商业银行推行的公务卡还开设了透支款项到期(最后还款日前5日)还款短信提示,让持卡人随时掌握信用卡账户动态变化。

33、持卡人还款有哪些方式?

持卡人可随意选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借记卡约定还款、网上还款、跨行还款等任何还款方式,极为方便。

34、公务消费报账需要哪些依据?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必须取得POS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POS机小票、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商品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是公务消费报账的必要依据,均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35、POS小票遗失了怎么办?

交易凭条即POS小票一旦遗失就无法重新打印。没有交易凭条,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就无法提取公务消费信息进行核实。如果不慎遗失交易凭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与市财政信息中心联系,向其提供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信息中心据此在服务器上查询出该笔交易的“流水号”并将其反馈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再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报销。

36、遇到商户不具备刷卡条件,需要现金支付如何报销?

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活动,单位职工应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在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可将款项支付至职工的公务卡上,情况特殊时,职工可向单位申请预借现金,但借款同样只能支付至职工的公务卡上。

37、使用公务卡结算后,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怎样进行报销审核?

公务卡结算报销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具体做法是: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38、公务消费发生退货情况时怎么处理?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公务卡退货与一般信用卡退货办理方式相同。商户只能将款项退回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给持卡人,如果退回公务卡账户的款项已报销,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39、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程序是什么? 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具体程序为:

(1)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2)签发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还款。

(3)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40、发卡银行的账单日和还款日是怎么规定的?

账单日是用卡的关键时点,一经发卡即永久固定,账单日后会寄发对账单,须注意根据对账单提示及时还款。

还款日是还款的关键时点,各银行的消费免息的结束日不尽相同,之前的天数内,消费透支将免息;过此日期,就会从消费日开始计算罚息。

41、使用公务卡消费进行报销时超过了免息还款期怎么办?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42、持卡人如何查询公务卡报销是否已完成?

完成报销后,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对账单、手机短信息、ATM 机、营业网点查询等多种方式,查询报销是否已完成。

43、如果公务卡遗失了怎么办?

如果持卡人发现公务卡遗失,应尽快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进行挂失处理。如果银行还要求在电话挂失后进行正式挂失,则需持卡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他人(携带持卡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或指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公务卡挂失后被冒用、盗用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公务卡的管理

44、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的业务是否规范应作为考核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管理的重要条件。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督促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责任等处理。

45、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如何进行?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将通过财政监督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预算单位财务审计以及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对超出规定范围提取和使用现金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46、公务卡持卡人须承担什么责任? 公务卡持卡人须承担责任主要有: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3)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和办理停止公务使用手续,注销公务卡,通知单位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47、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务卡信用额度和经费额度,杜绝超经费额度支出;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配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48、人民银行与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2)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负责开发公务卡管理系统接口,及时、准确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3)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相关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4)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49、监察、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负责对公务卡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查处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5.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篇五

1、根据市直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动员大会及《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自2012年12月1日起强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结算,现将有关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2、自12月1日起,(以收到公务卡起)除个人劳务费和出租车费用外所有因公发生的公务消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其他交通费用共17项强制结算目录)一律使用中国银行公务卡消费;

3、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出租车、签证费、邮递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的支出。

4、今后教职工个人公务消费不需从学校借款,直接通过中国银行公务卡在具有银联卡的商户先透支刷卡支付;

5、取得商品及单据。单据包括商品发票和POS机小票,POS机小票和发票名称需保持一致。

6、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之前,持已办妥审批手续报销封面(将发票和POS机小票贴在单据报销封面上)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手续和以前相同)。

7、财务科通过公务卡业务系统查询发卡银行提供的消费记录,核实公务消费情况后打印受理证明给办理报销的教职工,完成报销过程。再由财务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将教职工报销款转入发卡银行,由发卡银行划入个人公务卡偿还透支款。

8、9、合肥六中账单日定为每月8日。

普通教职工信用额度为3万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信用额度为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10、持卡人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未经批准透支提取现金的手续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原因不按时报销引起的透支利息由个人承担。

11、中国银行公务卡既具有普通信用卡授权信用消费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属性。

12、本公务卡实行发卡银行、学校、财政对个人公务消费数据共享。

13、公务卡免年费、补换发卡免费、挂失免费、重置密码免费、贷方余额支取免费、交易短信提示免费、存款手续费免费、补制对账单免费、消费POS单的调取免费

14、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并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15、公务卡遗失、挂失和补办事项,由个人携带身份证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并通过学校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16、教职工原来持有的交通银行公务卡仍然作为学校发放绩效工资和其他费用的卡。

6.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篇六

一、公务卡的基本概念

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所持有的,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其结算范围为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支出, 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以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2) 。

公务卡使用的具体操作流程可以概括为“银行授信额度, 个人持卡支付, 单位报销还款, 财政实时监控” (3) 四个环节。相对于传统的现金报销方式而言, 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无需接触现金, 大大降低了现金提取、运送和保管的风险, 既安全又卫生。

2.无需从财务预借或个人预先垫支现金, 充分利用信用卡所特有的可透支消费及透支免息期功能, 减少报销环节, 降低时间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公务卡具有“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特点, 能够动态监控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 细化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提高透明度, 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腐败的发生, 解决了现金消费无痕, 难以监管的问题。

因此, 用公务卡替代现金报销方式, 对于提高预算单位支出透明度, 保证预算资金安全, 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打造“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务卡在日常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 用卡环境不理想, 经常出现有卡无处刷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POS机具布设的数量少、密度低, 刷卡消费的相关配套设施没有及时跟进 (4) , 许多商户没有POS机, 无法提供刷卡服务。这种现象在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以及商业欠发达地区尤其普遍。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银行POS机具及配套设施没有及时跟上, 签约商户不够普及;二是POS机的安装或租赁成本太高, 而且银行还要从每笔刷卡业务中按照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对于中小商户而言负担太重。笔者认为这也是用卡环境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二) 受多方因素影响, 导致公务卡使用率较低

尽管政府一再三令五申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 严格控制现金报销比例, 但缺少相应的审查、监督以及强制措施, 致使大部分单位先是“一窝蜂”似的集中办卡, 然后又将其束之高阁、弃之不用, 依旧抱着传统的现金报销方式不放。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预算单位对于公务卡制度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领导对公务卡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不了解, 认为是政府摊派, 强制办理信用卡, 所以草草应付了事;还有些单位的财务人员观念保守、陈旧, 对于新生事物有抵触、畏难情绪, 害怕增加工作量, 不愿意推行使用。

2. 人们习惯于“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

我国银行卡产业是近十几年来才大规模发展起来的, 人们对于银行卡的认识还尚需时日。而“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钱货两清”的习俗却源远流长, 在潜意识里人们还是更习惯于现金交易, 尤其是一些老同志, 这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

3. 履行报销手续时间较长, 持卡人担心错过免息还款期, 使个人经济利益和信用受损

经办人在持卡消费并取得相关票据后, 需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审核并签字, 有时甚至是许多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签字后才能到财务部门报销、还款。大家担心由于种种原因, 一旦错过了免息还款期, 不仅由个人来承担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而且还背上了个人信用的污点。

4. 担心违规违纪行为败露, 刻意回避使用公务卡

由于公务卡具有“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特点, 财政、纪检等部门能够动态监控每笔公务卡消费的明细信息, 因而大大提升了公务消费的透明度。使得原本在现金报销方式下无法发现或很难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甚至是腐败问题, 在实行公务卡制度后便会暴露在阳光下使其无处遁形, 所以找出种种理由, 有意回避公务卡的使用。

(三) 发卡行、财政部门自身服务不到位, 公务卡管理系统不够完善, 双方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提高

1. 银行方面

预算单位普遍反映发卡行十分热衷于提升公务卡的办理数量, 但之后的相关服务却是乏善可陈,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手续繁琐, 搜集信息过度, 审批周期过长

预算单位需要提交各种证件、资料, 签署很多协议;办卡人还需要填列许多与公务卡无关而且还涉及到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 由此招来许多办卡人员的反感。待全部资料交到发卡行后, 便有如石沉大海一般杳无音讯。笔者单位粗略统计过, 自相关资料寄送至发卡行, 直至办卡人收到公务卡, 平均期限都在50天以上, 有的甚至时间更长。

(2) 事先没有做足功课, 仓促上马, 为今后的工作留下隐患

(1) 公务卡与信用卡有很多相似之处, 但也有其特殊的一面。在办理普通信用卡时, 不同的持卡人可以有不同的账单日。但是作为公务卡, 为了方便预算单位制定统一的管理以及报销制度, 严格界定不同的时点, 明确划分预算单位与持卡人的责任, 就一定要统一所有持卡人的账单日。与笔者单位合作的发卡行就没有统一持卡人的账单日, 账单日不同, 相应的到期还款日自然就不同, 一旦发生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 很难区分双方的责任, 也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 发卡行的公务卡业务处理系统不够完善, 与财政专网之间的系统衔接存在问题, 经常遇到上传交易信息延迟和无法从财政专网读取报销明细等情况。

2. 财政部门

自2007年公务卡改革试点至今积累了不少经验, 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1) 国库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中有些流程稍显繁冗, 可以考虑简化;曾经出现过在审核界面查询不到已生成还款记录的现象。 (2) 与发卡银行之间缺乏沟通, 两者系统衔接不顺畅, 出现问题后经常相互推诿。

(四) 由于信息不全, 致使查询不到消费记录的现象时有发生

公务卡还款需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持卡人姓名 (含公务卡卡号) ”、“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 这三方面信息, 而且缺一不可。之后才能查询到该笔消费记录, 继而进行后续的还款业务。然而这三方面信息的获取全部依赖于持卡人消费时的刷卡凭条。有些人只重视发票的开具, 而忽略了刷卡凭条的保留;有些是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根本没有刷卡凭条;目前刷卡凭条大都是热敏纸材质的, 经常出现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现象;有些人是分几次刷卡, 开具的是一张发票, 报销时刷卡凭条又不齐全, 只填列了总刷卡金额。上述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无法查询到消费记录, 只能联系财政部门进行后台查询才能解决, 不但加大了工作量, 而且更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 难以完全杜绝腐败及违规用卡事件的发生

虽然公务卡制度清除了传统现金报销方式的弊端, 增强了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但也无法完全杜绝腐败行为, 还会出现违规用卡的风险。例如:公款私用, 花公家的钱办自家的事儿;持卡人与商户串通, 采取多刷卡, 虚开发票等方式来损公肥私, 中饱私囊;持卡人与商户串通, 刷卡套现违规用卡。

三、公务卡日常使用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 银行、政府共同努力, 创造良好的公务用卡环境

1. 银行方面

加快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 加大POS机具布设力度, 努力改善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中小商户的受理条件;主动降低相关设施的安装费、租赁费及刷卡手续费。建议出台一些政策以鼓励商户多用刷卡方式结算, 例如:当刷卡总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时, 可以完全免除或者大幅降低租赁费及手续费等。

2. 政府方面

政策向具备刷卡资质的商户倾斜, 例如:湖北省要求预算单位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消费, 对于支持公务卡制度的实施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同时建议给予具备刷卡资质的商户一些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 例如:给予其适当的补贴或税收优惠等。

(二) 加强宣传培训, 完善相关制度, 政府部门严格监管

1. 预算单位领导应当高度重视, 组织多部门协调配合, 多渠道、多形式地对公务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引导其了解和掌握公务卡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具体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知识, 提升其对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认知度;同时答疑解惑, 打消其用卡顾虑, 增强其在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任务尤其艰巨, 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 完善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的规章制度, 明确交易日、账单日、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这四个时间概念, 清晰界定不同时间点财务和公务卡报销人员之间的责任。

(2) 组织学习公务卡相关政策及知识, 熟练掌握从查询、审核到报销还款整套结算流程, 避免因财务人员的疏失造成持卡人经济、信用受损。

(3) 制定相关预案, 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 并向持卡人员广泛宣传, 保证公务活动顺利进行。例如:在马上就要错过免息还款期的情况下, 建议持卡人先到开卡行自行还清所欠款项, 待相关手续齐备后, 再由财务部门将相同金额的款项还入持卡人的公务卡 (由此而产生的卡内余额可以用于个人消费) ;再比如:在已知无法按时办齐报销手续的情况下, 建议持卡人先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财务部先将其所借款项还入公务卡, 待其报销手续齐备后, 再补办报销并核销借款。

(4) 建章立制, 明确现金报销范围并严格执行, 除了路桥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等确实无法刷卡的小额支出可以使用现金外, 其他支出全部使用支票或公务卡进行结算, 违规者一律不得报销。

3. 建议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公务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并将其制度化、常态化, 对于继续盲目采用现金报销的单位, 一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以彰显政府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坚定决心。

(三) 银行与财政部门不断完善自身服务, 加强沟通、密切合作, 保证公务卡业务的顺利进行

1. 银行方面

应当认真学习公务卡制度, 加强与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的沟通, 多倾听对方的需求;向办理公务卡业务经验丰富的银行取经, 以取长补短, 少走弯路;强化自身服务水平, 提高技术手段, 整合公务卡业务处理系统, 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维护持卡人及预算单位的合法权益, 确保发卡、受理和清算各环节既快捷又安全。

2. 财政部门

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认真听取预算单位和发卡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务卡操作系统, 同时加强对发卡行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保证各方系统的顺利衔接以及相关数据、信息传输的安全和及时。

(四) 名实相符, 减少录入条件, 方便查询, 提高工作效率

之所以查询消费记录困难, 是因为在操作系统中要求录入的条件太多。建议只需输入“持卡人姓名 (含公务卡卡号) ” (同名同姓人员的公务卡卡号不同) , 同时选择时间段, 便可以查询到持卡人在指定时间段内的所有消费记录。然后根据报销单据, 选定其中的一条或几条记录进行后续的还款业务, 这样就会非常的简便和快捷。但是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后才发现, 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因为公务卡不但可以用于公务支出, 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如果按照上述做法进行查询会涉及到持卡人的个人消费信息, 侵犯了个人隐私。

在查阅了几乎所有涉及公务卡的文件后, 终于发现了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的深层次原因, 那就是:增加使用量, 减少休眠卡。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首先, 公务卡全面推行是大势所趋, 今后现金报销仅限于非常狭小的范围, 支票和公务卡才是结算的主要方式;其次, 办理公务卡的都是经常进行公务结算的人员, 现金报销这条路一堵, 有卡不用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再次, 在大家潜意识里几乎都有这种观念, 即公是公, 私是私, 两者不要在一起混淆, 免得有瓜田李下之嫌, 而且同一张卡片要记清哪些是公务消费, 哪些是个人支出, 哪些需要单位报销, 哪些是个人还款, 是一件非常劳心费神的事情。

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名实相符, 既然叫公务卡, 那么就只允许进行公务支出, 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对于由于退货产生款项返回公务卡;以及个人先行还款之后再报销, 致使公务卡内有余额的情况, 可以区别对待, 以卡内余额为限, 进行个人消费) ;要么就明确告知持卡人, 公务卡的每笔消费信息都是透明、可查询监控的, 原则上只用于公务支出, 倘若用于个人消费, 属于持卡人自愿行为, 预算单位、发卡行和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让持卡人自行权衡。这样便可减少录入条件, 方便公务卡还款业务的进行。

(五) 加强监管, 完善制度, 严惩腐败及违规用卡行为

1. 预算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管力度, 尤其要对大额支出、明显高于市价的支出刨根问底、一查到底;并且建章立制, 将公务人员的每一项公务支出都进行公示, 接受民主监督和约束 (5) 。对于公款私用、虚开发票以及挥霍浪费国家钱财的行为, 一经查实, 要公开曝光, 依法严惩。

2. 银行要做好公务卡的交易监测, 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措施, 对于大额可疑交易要及时与预算单位和持卡人进行沟通, 并会同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违规违法用卡行为。

四、结论及建议

公务卡制度是财政财务管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 是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改革的必然趋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银行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紧密配合, 确保公务卡制度的顺利推行, 共同建立起“使用方便、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公务卡管理新机制。

注释

1京财国库[2007]3293号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2.25.

2京财国库[2008]580号文件,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08.4.16.

3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8.1.30.

4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洪章, 在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8.1.30.

7.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用车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为领导和机关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按照“车辆定编、人员定岗、扎口管理、规范行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包括中巴、小轿车、吉普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章保管

第三条 本单位车辆由办公室建档、管理。

第四条 车辆的保管遵守“定人定车、相对稳定”的原

则。

第五条 车辆一律按指定的地方停放,不允许将车辆停

放在指定之外的地点过夜。实行集中停放车辆制度,并坚持派车签到制,确保安全行车。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规定停车地点的,可由驾驶员和乘车领导共同选定安全停车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领导审核。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损失由驾驶员全额赔偿。

第六条 单位车辆的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务用车加油管理

第七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加油包括汽油、柴油等。

第八条 办公室根据各车辆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和使

用情况确定油耗限额。驾使员每半个月要向办公室上报车辆的行驶里程和用油量。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制,驾驶员统一使用办

公室提供的加油卡到定点单位加油。

第十条 汽油、柴油等机动车燃料的报销需严格按有关

规定(每百公里油耗)办理。购油经费支出发票须经财务科、办公室审核,领导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出差原则上用油卡加油,一般不得

用现金支付;如用现金支付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相关领导审核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办公室按月公布每辆公务用车的用油量、行

车里程和百公里实际耗油量。油耗超过限额的,对驾驶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车队队长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报办公室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维修的车辆进

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驾驶员将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后一周内,将定点维修厂家的维修发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装潢结算明细单》、《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等报办公室审核、登记,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费用支出手续。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出差(区外)途中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办公室按月公布每辆公务用车的维修次数

和金额等情况。

第六章 公务用车投保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车辆投保险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章 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定车定员制度。办公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能确定公务用车,明确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学习培训,并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凡违反“六条禁令”的,要认真进行查处,并做出相应处罚。

1.严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2.严禁酒后驾车。

3.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4.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5.严禁借领导名义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6.严禁参与赌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应严格依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8.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 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第七条 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第九条 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条 招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帐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由个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自行提取现金业务发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到期前5日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财务管理规定申请报销。

(二)报销还款。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包括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中,完成报销程序,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出招商银行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罚息等相关费用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免息还款期结账日统一确定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13日前。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处馆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手续。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办理办公室与公务卡发卡行服务协议签订手续。

(二)财务部门通过省直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9.浅谈公务卡制度 篇九

一、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公务卡改革是深化预算体制改革, 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不但可以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更为重要的是, 有利于减少市场上现金流通, 有效解决现金支付透明度差、监管手段薄弱、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以及“小金库”问题等。因公务卡具有“消费留痕”的特点, 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 是打造“阳光财政”的有力保障。

公务卡的使用提高了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进而促使每一笔消费都有据可依、有迹可查, 使消费、支付与还款的信息都可以在国库的集中支付财政平台上实时的反应出来, 资金运转更是一目了然。 公务卡的推广应用不仅使公务支出完全被财政监督管理, 使财政管理漏洞最大限度的得到堵塞和填补, 还使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在最大程度上得到降低。使财政动态的监控得到强化, 现金支付漏洞在源头上被堵截, 从而使透明消费得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使公务消费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杜绝, 从而使财政资金使用在安全和规范方面得到了提高。济南市林场自实行公务卡制度以来, 在日常公务支出中杜绝了现金支付形式, 预借现金的程序被免除, 将原有的公务开支两道程序即预借款程序和报销程序合并为一道程序即报销程序, 不仅使财务的工作流程得到简化, 实现直接转账, 还使支付中容易出现的差错得到了避免, 更是杜绝了假钞的出现, 对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对于应用公务卡结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原因的分析

从公务卡改革实施以来, 总体运行状况良好, 但公务卡使用率不高, 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工作中, 有的单位职工即使办理了公务卡, 也不及时开通, 传统现金结算的比例依然较高, 导致公务卡出现了大量“睡眠卡”, 公务卡的应有作用没有较好发挥。 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不明确, 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 有关规定只原则性规定: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购买支出。而未对公务卡的具体使用范围、金额上下限做出明确规定, 也无相关强制使用的要求。就当下人们对于用卡的环境和习惯来说, 面对一些比较特殊的事项, 在得到预算单位中财务部门的同意后, 方可继续用现金进行结算, 但是应该对现金结算的范围进行控制并缩小。

二是公务卡的使用环境较不合理, 信息的管理系统并不完善。 当下, 由于部分地区的银联网络系统并不成熟, 促使公务卡没有合理的用卡环境。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如会议费、维修费、燃油费、住宿费等, 所涉及的商家许多没有布设POS机, 而这些费用正是管理最为混乱、最易取得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支出。 另外, 有些商家即使具备刷卡条件, 受利益驱使, 也不愿刷卡结算。

三是受传统思想和支付方式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与人之间形成了见货交钱的支付方式和习惯, 在此支付习惯的影响下, 部分职工不愿使用公务卡结算。 也有一些职工还没有树立用卡消费意识, 觉得刷卡消费手续繁琐, 因此出现了在用公务卡结算上能不用就不用的逃避心态。

三、对于完善公务卡结算的建议

1. 公务卡结算制度需得到进一步完善。 随着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逐步推开,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规定自2012 年1 月1 日开始,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所涉及到的16 项费用将被列入到公务卡的强制结算目录当中。全国各地的相关部门都应该参照《通知》的相关内容, 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的目录进行制定, 根据制度明确做出公务卡在结算范围、 金额的上下限界定, 对会议费、维修费、燃油费等容易出现差错和问题的消费项目, 在超出规定现金金额时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擅自以现金作为支付的方式进行公务消费的现象, 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有权一律不予报销。

2. 公务卡使用环境的逐步完善。 一是通过公务活动必须刷卡结算这种方式, 提高商家布设、使用POS机的积极性, 使两者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二是由国家财政部门、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公务卡使用环境适宜的协调, 推出与此相关的激励政策, 比如对公务卡的定点受理商家适当的进行补贴, 对刷卡产生的手续费界定到合理的范围内, 使受理公务卡消费的商家尽可能的减少在安装和试用POS机时所产生的费用;三是财政的投入力度需适当加大, 另外还要对农村以及偏远地区进行POS机布设力度的加强, 进而扩大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3. 多措并举强化监督控制。 公务卡结算作为一种支付手段, 其本身不能完全遏制“虚报冒领”等舞弊行为的发生, 必须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票据监管、财政财务监督等结合起来, 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一是取消单位零余额账户之外开设的银行账户, 确须保留时, 只能使用转账支票, 防止单位大量提取现金, 同时, 严格控制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额度;二是加强票据监管, 对于“虚开发票、多开发票”的商家和预算单位, 给予严厉处罚;三是财政部门面对大量支出现金、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套现的单位, 要责令其内部整顿改善, 同时对其实施相应的惩罚。同时, 及时掌握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 核查是否有不合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对于在公务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提取现金、未经批准使用现金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 此外, 对公务卡的报销流程与报销手续需进行规范, 在对公务卡结算进行报销时需有在供应商刷卡产生的小票以及发票作为依据, 否则不予报销。为了避免公务卡报销时存在舞弊行为预算部门财务人员可以对公务卡的消费记录定期进行调用, 以核对公务卡的刷卡支出金额以及内容等。

4.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转变支付观念和习惯。 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和宣传, 使职工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方便快捷以及安全性得到充分的认识, 还要使各商家认识到公务卡结算的使用是政府购买的趋势和要求, 从而转变传统的支付观念和习惯, 提高公务卡的使用率。

5. 进一步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公务卡结算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工作, 它不仅对财政、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以及发卡银行等有所涉及, 同时它又是一项新生事物, 许多方面还存在不理顺、不完善的情况。 因此, 各部门在使用公务卡结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进行沟通与协商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另外, 还要进一步简化程序, 便于操作, 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6. 加强财政的综合改革, 对公务卡结算监管不断加强。对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的范围与额度进行科学的核定, 若有超出范围、额度的现金提取业务必须得到财政部门的审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使用情况需纳入到该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的范围之内, 对于不按照公务卡制度使用或者现金支出额度高的预算单位, 进行通报同时要求其进行整改。 另外, 财政部门应该在对预算编制的细化、 预算执行的跟踪、预算监督的强化等方面不断加深, 使公务卡结算监管得到加强的同时使公务卡制度改革能够有效进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公务卡制度的推行与改革是大势所趋, 再加上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建立不但对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加强、财政监督的强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还对我国 “阳光财政”“阳光政府”的建设有着促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迎红.试论预算单位推广公务卡的意义及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1 (02) .

[2]李江华.浅析高校单位公共卡的发展益处[J].科技信息, 2010 (12) .

[3]张宝江.试论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展的创新思路[J].内蒙古教育, 2012 (03) .

10.公务卡管理办法(江西新) 篇十

文号:赣财库[200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07]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行不得私自为单位个人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用现金结算的,预算单位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

第二十八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通过相关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或开出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财政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或付款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用途、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付令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三十二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银行转账支票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其他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区分不同的报销资金来源及时退回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提供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并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四十三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省级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及时、准确为省级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五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11.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篇十一

【发布日期】2016-07-14 【生效日期】2016-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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