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2024-12-10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共4篇)

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项目资金标准如下:

(一)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央文明办会同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并每年向各地下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

(二)省级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四)中央文明办会同财政部和教育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运转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提出“以奖代补”分配意见后分配。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办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明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13年12月23日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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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竞技体育的比例不高于30%。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3.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2.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3.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4.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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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十条 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

(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全国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和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当年彩票公益金预算情况,确定彩票公益金补助方案,并将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结转下一按照预算批复继续使用。中央本级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使用;补助地方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彩票公益金预算项目的单位,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暂停安排下一该单位同类项目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彩票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中央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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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同时废止。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以下简称滋蕙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 滋蕙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滋蕙计划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奖励范围、对象、标准

第五条 滋蕙计划的奖励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重点选取部分省(区、市)作为当年滋蕙计划的奖励地域,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奖励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滋蕙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奖励对象核定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报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的滋蕙计划实施方案,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第九条 省级部门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县级部门按属地原则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相关学校。

第十条 相关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每年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见附表1)。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见附表2)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表”(见附表3),按有关规定报县级部门审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对相关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见附表4)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县级汇总表”(见附表5),按有关规定报省级部门复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省级汇总表”(见附表6)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省级汇总表”(见附表7),按有关规定报基金会终审(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奖励学生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如接到对经终审确定的受奖励学生资格的举报,基金会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四条 滋蕙计划资金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学校发放给受奖励学生。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每所学校每学年应得的奖励资金直接核拨至相关学校。第十六条 相关学校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奖励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七条 各相关学校均要建立滋蕙计划受奖励学生档案,由受奖励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滋蕙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奖励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和相关学校均要建立滋蕙计划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滋蕙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扣为受奖励学生应上交的学费等,也不得转用于学生家庭消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滋蕙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总额,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使用,但当年使用额不低于资金总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滋蕙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学校校长为本校实施滋蕙计划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对本校受奖励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滋蕙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3.基金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学校滋蕙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学校是否建立专账管理奖励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等情况;

2.相关学校是否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是否发放给基金会公布的最终受奖励学生,是否发放给真正应该受奖励学生;

3.相关学校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4.相关学校在滋蕙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滋蕙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奖励资金,或弄虚作假、奖励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校领导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该领导责任外,一律暂停滋蕙计 划在该校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滋蕙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滋蕙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滋蕙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滋蕙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10月21日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财教[2008]29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表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同志们、同学们:

“学习成就梦想,爱心点燃希望”,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奖励资金发放仪式,为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同学进行奖励资助,这是一件有益于个人、有益于家庭、有益于社会的大好事,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也在于进一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的光荣传统,营造团结友爱、扶贫救济、助学兴教的浓厚氛围,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和贫困学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在此,我代表汉滨区学生资助中心向一直关心、支持贫困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部门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取得优异成绩和受到奖励资助的学生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属于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是首次对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资助的基础上进行奖励,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贫困学生是弱势群体,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关系到一代人的成长,牵动着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大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学生资助中心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把建立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摆在重要位置,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精心组织,加大资助力度,为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办好事、办实事。同时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按章办事,确保资助资金如期到位,规范资助程序,严格管理监督资助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使“民心工程”成为“阳光工程”。

在此我为同学们提出几点希望:

一是希望同学们自强不息、坚定信念。“艰难困苦,玉汝于成”。贫困并不可怕,能吃苦是一种资本,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同学们要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坦然面对生活,把暂时的贫困作为一种历练,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以坚忍不拔的毅力,在逆境中奋起,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把实现人生价值同祖国的需要结合起来,锐意进取,奋发成才,勇敢地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

二是希望同学们努力学习、早日成才。要珍惜学生时期的学习时光,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关爱,转化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内在动力,以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努力学知识、长本领、增才干,学有所成,做到用学习充实人生,用知识成就自我,早日成为祖国栋梁。

三是希望同学们传递爱心、回报社会。每个人的成长过程,都离不开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同学们要记住这份沉甸甸的爱,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怀感恩之心,常举谢恩之行。要接过爱心接力棒,做爱心传递者,报效祖国、回馈

社会、建设家乡、帮助他人,在奉献社会中实现人生更大的价值。

同志们、同学们,“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受人恩惠,心存善良”。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有更多的单位和热心人士加入到捐资助学、扶危济困的行列中来,共同推进这项凝聚爱心的崇高事业, 给更多的困难学生送去温暖,送去希望,用我们的诚心之为,爱心之行,善心之举,把这项事业做强做大,用爱心点燃寒门学子成才的希望,用行动为广大贫困学生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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