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精选10篇)
1.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一
第三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效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核。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按单数确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第十三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评审程序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收受物品。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2.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二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3-07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山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山东省域内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采用其它变相方式认定、评选著名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与集中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
(三)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四)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五)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指定商品在市场上有较广的辐射面和较高的占有率;
(七)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颁发《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延;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续延。每次续延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应标明认定的年份。著名商标的证书及标志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推荐参加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可视为国家有关法律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办理商标扩大注册、保护等事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山东”或“山东省”字样。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自公布之日起,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山东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著名前他人已经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不具备追溯力。
第二十一条 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著名商标进行淡化、丑化、影射、贬低。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并将使用许可合同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三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
(一)在推荐及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超越该商标核准认定的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三)著名商标的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续延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认定的;
(四)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条件的。
(五)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其著名商标资格自行失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应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三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
(一)申请主体
1、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个体工商户,5、自然人。
申请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或者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申请时是注册商标,该商标已连续合法使用3年以上,并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法定商标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者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或有拥有省以上免检产品证明。
5、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及宣传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
4、申请人应积极参加省级媒体上有关省著名商标认定宣传活动,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增强商标在全社会的知名度。
(五)商标管理
1、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使用商标规范。
3、申请人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曾被假冒侵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等材料。
(六)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水泥年产量100万吨以上;其它大宗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单纯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传统农产品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规则
1、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实施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委员实行委派制。
2、认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人选
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担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省有关部门委派一名同志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派。认定委会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委会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审定。认定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委派。
3、认定著名商标的规则 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各方意见之后,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
认定委员会委员依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审查。
每次认定著名商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
认定委员会委员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依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
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零收费原则。
申请人应书面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书概况、企业发展史;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趁势等情况;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查、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6、前三,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年产量、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企业所在县级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
7、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材料。
8、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9、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0、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1、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2、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13、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X4cm)一式二份交企业所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一份;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受理、初审和公告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之日起20内,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及申请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期限为30天,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
(三)审定和公告
1、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的结果整理为书面材料交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并于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申请认定商标的需审核的申请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2、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委员们对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及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申请商标,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时,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
3、认定委员会会议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委员会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办法》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5、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期满后申请延续认定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4.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四
按照全省工商系统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商标行政保护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局决定6月15日至9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半月的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营造尊重商标的社会氛围,增强依法使用的商标意识,整合商标维权执法机制,提高保护商标执法水平,严厉查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树立我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良好形象,为深入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
加强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商标监管,有效遏制侵犯食品、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商标假冒侵权案件。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商标监管,坚决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所有人的 1
合法权益,全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印制领域商标监管,规范印制企业商标印制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印制商标案件,堵住商标假冒侵权源头。加大高知名度商标保护力度,依法查办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案件,打造良好市场投资环境和竞争环境。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摸底调查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和整治重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对各自辖区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市场动态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掌握是否存在被假冒侵权情况,并结合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主动查找商标案件线索,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举报,对企业投诉、社会举报和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分析梳理,确定查处重点,制定查处方案,全面调查核实,对摸排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市局商标广告科,对涉及区域广、涉案金额达或者在查处有阻力的案件,由省局挂牌督办,统一组织查处。
(二)集中查处阶段(7月16日—9月15日)
在全面查清案情、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权益的假冒侵权案件集中进行查处。查处中,要做到行动迅速,果断坚决,形成对商标假冒侵权违法分子的强大威慑。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进一步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措施和办法,探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水平。各县市区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行动中查处的大要、典型案例,于9月25日前报市局商广科,由市局向社会予以公布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是商标监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是省局2010年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组织机制和责任制。市局设立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何丽娅任组长,商标广告科、法规科、公平交易分局、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企监科、个监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商标广告科,承担日常工作。各地也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要将专项行动中的重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通力协作,严格执法。
各地要整合执法资源,商标管理、公平交易、法制、监督管理、企业注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分局要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制。要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对商标侵权行为涉案范围较广,需要在全市或部分地区统一协调行动的,要及时报告市局,以便市局统一组织查处。各地在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三)确定目标,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每个行动阶段都要有具体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局。专项行动中,各地要注意在市场巡查及节日市场大检查中,收集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线索,为专项行动提供目标。上一阶段行动,要为下一阶段行动做好准备。
(四)集中力量,加大处罚。
要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三农”商标、驰名商标和涉外商标等大案要案的查处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彻底查清假冒侵权生产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要采取得力措施,巩固成果,严防反弹。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对于涉嫌构成商标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加大行政保护和刑事打击力度。
(五)建立制度,确保成效。
5.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篇五
发文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淮政发[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3-6
执行日期:2001-3-6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淮安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淮安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近3年内未发生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淮安市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2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由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淮安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淮安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淮安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五条 准安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淮安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备案手续,并同时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六)以淮安市知名商标作价投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淮安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淮安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淮安市知名商标声誉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侵犯淮安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的罚款收据,按照罚缴分离的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篇六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要求
(一)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对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三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三年。
(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关于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4、近三年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的要求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额、净利润、税收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领先;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大宗商品销售额连续三年达1亿元以上;
2、传统品牌商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商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额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直接原料的加工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对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省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欠发达地区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经济指标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1、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宣传,近三年广告等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关于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的要求
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熟悉和掌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注重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对商品的生产(或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
四、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的。
(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
1、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4、近三年申报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因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社会和劳动保障纠纷、严重偷漏税、企业缺乏诚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的。
(七)违反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的。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原认定商标不予延续确认:
1、原认定商标不再使用的;
2、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无关联性的;
3、原认定商标已转让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5、原认定商标到期未续展的;
6、不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发布本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对申请人填报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并分别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
经辅导培训,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核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确认);
2、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宣传该商标的有关材料。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核定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和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核定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值和销售额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6、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商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环保纠纷等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5、有无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情况。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以上材料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汇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初审推荐报告”;(2)《XX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3)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4)申报商标标识和《XX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本程序适用于延续确认商标。
第四章 考察与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主动联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评委,做好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工作。对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的,应商请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违法或处罚文书(凭证)。
对在审核、评审中认为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的商标,可以组织评委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由评委在评审会议上进行评审表决。对因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申报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第十二条 因商标侵权及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直接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 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7.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篇七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认定省著名商标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申请参加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发展概况
为响应云南省委、省政府的号召,把河口建设成“桥头堡”,发展多元化经济。在农垦总局的大力支持下,经XXXX农场党委研究决定成立XXX饮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正式投产运营。
公司坐落于美丽的南溪河畔,周围大山环绕,被翠绿的橡胶林包围着。公司拥有两条生产线,即瓶装生产线和桶装生产线,基本满足了广大消费者对产品规格的需求。同时公司拥有一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通技术,懂管理,重质量。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业务不断的提高,销售业务也从最初的月销售600箱(600mL、400mL、330mL)瓶装水和5000桶(18.9L)饮用山泉水,到现在的月销售6000箱瓶装水和2万桶饮用山泉水。公司从投产运营到2011年12月止,公司累计销售60万箱瓶装饮用水和100万桶饮用山泉水。
公司已成为河口地区一家上规模饮用水生产企业,在学校、在医院、政府办公场所都能见到公司产品的身影,其产品已经跨区域远销到文山州的文山县、马关县,红河州的开远等周边城市。公司“XXX”品牌已深入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其“XXX”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商标,而是本地区安全饮用水代名词了。
二、“竹森溪”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度
公司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机制,合理化建立了各个部门和生产车间,管理层次分明,制度完善。各部门和车间的职、权、责明确,每个生产环节都要按照操作指导书作业,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要求,确保产品每批次合格率在98%以上,不让一件不合格商品流通到消费者手中。公司管理层特别重视产品质量,对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要求十分严格,经过不断的调整生产工艺,其产品质量远远高于同类产品,并于2009年获得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云南省产品质量合格单位》荣誉称号。
在产品售后服务上,公司跟各个销售商建立了售后服务跟踪机制,把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反馈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诚信经营、以人为本”是公司经营理念,认真对待每一起消费者投诉,把解决消费者投诉和提高产品质量放在公司经营第一位。如遇消费者投诉,公司售后服务部门会在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倾听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意见,分析问题,并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产品调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协商赔偿方案再给予经济补偿。而后再把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反馈到总经理办公室和生产、质检等部门,让大家一起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以避免下次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这使消费者得到满意的答复,也对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更加有信心,从而提高了公司产品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公司成立4年来,秉承农垦先辈们吃苦耐劳的精神,经过第三代人不懈努力和诚信经营,“XXX”商标获得了本区域消费者的高度认同,其“XXX”商标在销售商、代理商和消费者心目中意味着:诚信、可靠、安全!
三、“XXX”商标的注册、使用、宣传和维权情况
“XXX”商标注册于2010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十二类。产品包括: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果汁饮料(饮料);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 无酒精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
公司为了有效的管理好商标使用,在商标申请初期就建立好了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的管理职能,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以及商标的档案管理、商标的保护和商标的印制。显示出公司管理层对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视,加强了公司与销售商、代理商和消费者之间对商标的认识。为此公司还组建了商标管理组织机构,直接由副经理负责管理商标的使用。
随着产品对外销售不断的扩展,以及良好的服务态度,“XXX”品牌在周边县市已深入人心。公司上级主管部门XXXX农场为了打造企业名牌,突出河口自主品牌效应,联合本企业加大宣传力度,从2008年开业到2011年12月底,XXXX和本公司为“XXX”品牌投入广告费用共计40多万元,在多家地方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其宣传形式有电视台广告、宣传画册、横幅、户外大型招牌广告、县城路灯标识广告和促销宣传文艺节目。如今“XXX”商标已经成为公司代名词,而且在同行业有着较高的品牌美誉。
公司下一步将引进合作机制,把产品推广到越南,为中越两国的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其“XXX”品牌在企业今后的发展战略中,将越来越起到关键作用。
如今随着西部大开发,高速公路的建成,信息的畅游沟通,区域性经济也骤然形成,同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相续出现,同音不同字、同包装不同文字,打着擦边球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往往这些不正当竞争的商品,多数出现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近期我公司销售人员发现有少数商贩在回收我公司旧桶,私自灌水销售到农村地区,这给我公司声誉带来很大不良影响。辛亏我公司销售人员发现得早,在和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后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未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从此事件后,公司管理层认为,随着市场范围越来越广,生意越来越好,其商标、产品被仿冒和侵权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为此能使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加大产品仿冒和侵权的打击力度,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市场的竞争力,特向省工商局申请认定“XXX”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希望省局能批准申请!
XXXX饮料有限公司
8.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八
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流程
知识产权是企业面向世界的核心支持力,作为一个可培育、可塑造、可增值的软实业,知识产权将会推动企业的成长、蜕变。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大军之一,亦在无形之中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著名商标是商标中的佼佼者,是企业对外的实力体现。近期,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正式启动了2018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集团作为知识产权的卫护者,一直坚持以国家政府政策规章为导向,引领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走出一条属于企业必走的知识产权道路。龙成集团响应政府的号召,在此诚邀各大企业一同进入著名商标行列。
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十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2018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1日
深圳市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3月30日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首次认定通过后,深圳各区级政府直接奖励: 龙华区:50万元 宝安区:30万元 大鹏新区:30万元 光明新区:20万元 罗湖区:20万元 南山区:15万元 盐田区:10万元
三、龙成代理申报服务费:5-8万
四、申请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1、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2、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1、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2、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龙成国际知识产权http://http://lcicipa.com/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1、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
2、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
3、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对于涉及知名度高的专业市场,其服务区域放宽至1个地级市。
(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八)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九)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以上是【龙成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整理的有关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的时间和条件,希望能解答各位的疑问。
龙成知识产权成立于2017年专注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用权以及维权等全方位的规划和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9.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九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2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
凡在2009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1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三年有效期满(2009认定及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可自愿申报延续确认。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根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作程序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下旬或6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新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或浙江商标网免费下载《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于5月10日前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送磐安县工商局市管科。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3)、《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或浙江商标网免费下载),书写企业概况及商标注册使用维权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于6月15日前向磐安县工商局市管科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由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对2011暂缓延续的省著名商标,应由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2011暂缓延续2012年重新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5)(免费下载地址同上),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于6月15日前向磐安县工商局市管科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四)所有企业在申报省著名商标的同时,均应填写《申请认定(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承诺书》(附件2)(免费下载地址同上),对自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
(五)所在地工商局市管科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于6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局。对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10.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十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在于能够提供强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混淆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大小直接相关。在有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案件中,应首先对商标是否驰名及其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存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并对系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或者是否应当宣告无效作出处理。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
主持人:本次修订有哪些新的变化和亮点,能否简单介绍一下?
闫实:新《规定》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二是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三是明确了当事人责任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来说,首先,突出强调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新《规定》首次明文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并从驰名商标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认定、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并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体现了新《商标法》的法律精神。第二,为方便当事人举证,新《规定》将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列举。第三,新《规定》针对当事人责任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和细化了有关各级工商部门的驰名商标工作的职责、人员责任及其监督。
主持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怎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臧宝清:对驰名商标,社会上有一定程度的误解。实际上,驰名商标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案件中事实的认定,认定是获得保护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时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只有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主动提出依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请求保护时,我们才能对相关案件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款进行审理,并根据在案证据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认定。对没有依法提出认驰保护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去认定。二是严格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理,并按照审理标准从严把握。三是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审理流程上,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以保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四是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严格要求,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充分交换,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确保认定事实的准确性。五是对于包括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内的所有商标评审案件,法律都设置了后续的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持人:在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程序上,有无具体的衡量标准?如何保证公正公平,避免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出现?
臧宝清:规定此次修订的重要目标就包括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这对于保证公平公正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避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认定程序上,规定通过多个条款分别明确规定了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步骤、程序、时限等,既给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引导,也对主管机关的认定和保护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除了程序方面的明确要求外,规定还细化了涉及认驰案件的证据材料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当事人举证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强化了对各级工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些举措有利于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地开展。
主持人:工商部门为何要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对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
闫实:通俗地说,一般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针对注册商标,而且是限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涵盖了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扩展到了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服务上。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由于承载较高商誉,比一般的商标更容易在较大范围内被复制、摹仿、翻译,故驰名商标制度从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给予此类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已被普遍接受,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也履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义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是基于案件处理需要,对驰名商标持有人、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与维护的法律适用过程。认定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认定的目的,两者不可分割。
主持人:驰名商标得到的保护主要有哪些?
张俊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要扩大到该驰名商标未注册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范围上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他人的商标核准注册,二是禁止他人的商标使用。其中驰名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主要针对的是在注册环节,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针对的是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对于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行为的处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他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使用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此外,在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问题上,对于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另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始终是作为一个工作的重点。
主持人:新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新《规定》中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里为何增加了“在中国”的表述?
张俊琴: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有关条款中虽然没有出现“在中国”的表述,但基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对我国商标法保护的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熟知是应有之意。因此,新《规定》仍维持了原《规定》中关于“在中国”的表述。另外,无论从国际条约,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当然在另一法域内当然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
主持人: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多少认证的驰名商标?这些认证的商标有哪些特点?
闫实:首先需要纠正一下,驰名商标是依法认定与保护,并不是所谓“认证”、“评比”或者“评定”之类。
自1985年以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驰名商标5557件(次)。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我们不掌握。这些商标应当说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商标驰名只要求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不要求所有人或者所有消费者熟知,这里的相关公众在新《规定》第二条作了规定,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的消费者对一些驰名商标可能不熟悉的原因。
主持人:新《规定》对驰名商标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闫实:为规范案件的处理,新《规定》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一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商标局的时限要求;二是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三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四是对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主持人: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驰名商标的产品质量一定比其他产品质量要好吗?
臧宝清: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可见,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商标立法实现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从本质上讲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是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商标法本身并未要求驰名商标本身要具有较高的声誉,或者说要求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应该具有较好的质量。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的声誉和产品的质量又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生产、经营者为了维护其商标形象,一般也都会比较注重提升产品本身的质量。
主持人: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商标驰名?
臧宝清:《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新《规定》则对这些因素逐一进行了细化。申请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商标局、商评委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各项考虑因素进行了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主持人:《规定》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是什么意思?能否具体解释下?
张俊琴:“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以及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从而给予该商标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个原则意味着商标的持有人是在其商标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主管机关提供法律保护的,主管机关不主动对其商标的驰名程度进行认定,而是主要是考虑对其提出的保护请求予以满足。驰名商标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进行的事实认定,是判断该商标是否能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他人复制、摹仿、翻译等保护的前提。
2003年总局原《规定》即体现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在法律层面对这一原则再次予以确认。新的《规定》则在条文中予以了明确。
主持人:如果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现虚假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如何处理?
张俊琴如果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新《规定》明确了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商标局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决定。对于在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案件中的弄虚作假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按照《商标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主持人:驰名商标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张俊琴: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所以不存在有效期一说。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在后续发生的类似案件中作为受保护的记录供案件的处理机关参考。具体适用可以参见新《规定》第十六条的具体规定。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推荐阅读:
安徽省工伤赔偿条例08-25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11-22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12-02
安徽省教师考试真题07-10
安徽省村官面试真题07-13
安徽省工程调价文件09-04
安徽省高考历史试卷11-19
安徽省特色小镇如何申报07-24
安徽省质量检测中心08-04
安徽省安全员考试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