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精选7篇)
1.街道办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一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办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居委会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居委会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居委集体经济,管理本居委会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居委会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居委会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规划建设,按照规划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导居民建设民房,整顿环境,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居委会处理与其它(村)居委会的纠纷,维护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在上班时间都有一位成员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居委事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居委事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2、居委会干部的分工,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居委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居委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居委会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居委会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居 民
第十四条 凡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委事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委事务的批评和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和居委事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居委会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五条 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五章 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居委会居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委会务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居民代表议事规则;社区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2.街道办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沙井医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和全科护士、社康科工作人员以及院分管领导。
1.2 调查方法
①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生和全科护士和社康科工作人员以及院分管领导进行现场访谈, 以收集其健康档案建立、更新和利用的流程;②在社康中心随机抽取5000份健康档案, 了解其更新情况。
1.3 工作方法
健康档案信息化流程分为健康档案信息的采集、更新以及利用3个部分: (1) 健康档案信息采集过程基本信息的采集:即居民核心健康档案信息的采集, 沙井医院自1994年建立第一间社康站以来, 建站初, 每间社康站都要在辖区内开展入户调查, 形成纸制档案, 然后手工录入社区卫生服务系统 (BDCC) , 形成最早的核心健康档案数据库。自2005年, 在BDCC与医保系统间建立了一个接口, 在其首诊挂号时, 社保卡信息进入BDCC, 并与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比对后, 如该居民未建立健康档案, 则全科医生或护士进行询问录入 (包括个人和家庭健康档案) , 直接进入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诊疗信息的采集:全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 进入BDCC中全科诊疗模块中, 书写SOAP, 开处方, 健康教育直接录入系统;业务信息的采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档案业务信息主要全科医生或全科护士专职或兼职负责, 其采集的信息直接输入到BDCC系统中相应模块中。目前输入系统的主要有慢性疾病 (高血压、2型糖尿病)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4个模块。①慢病模块:根据相关规定, 社康中心的全科诊室对首诊患者, 必须对20岁以上人群测量血压, 35岁以上人群测血糖, 对于血压、血糖偏高的社区居民, 登记造册, 根据自愿原则, 对于愿意接受管理的, 则立即纳入BD-CC慢病管理模块的专案管理;②妇女保健模块:其信息首先来源于“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 将基本信息输入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内, 对于早孕者, 社康中心督促、协助其到医院妇保科建卡, 纳入妇保科管理系统, 对于中、晚孕期者, 部分社康中心可开展胎心监护、孕妇学校等, 完整的产前检查则根据妇保科数据手工录入系统, 社康中心重点开展产后访视, 填写记录表, 然后录入系统中;③儿童保健模块:信息来源于在社康中心做完计划免疫后进行体检的本社区0~36月的儿童, 主要检查身高、体质量、听力和筛查儿童营养不良、龋齿和贫血等, 检查后填写深圳市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并将其信息输入健康档案信息系统;④老年保健模块:社区老人 (>60岁) 全部录入老年保健模块, 其中>75岁的为特殊老人, 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慢性病情况、一般状况、健康状况、简易精神状况检查、生活功能、功能独立康复评估等; (2) 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信息的更新健康档案信息的更新是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动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更新诊疗信息和业务信息两块, ①诊疗信息的更新在诊疗过程中, 凡是建立过健康档案的社区居民前来就诊时, 全科医生在诊疗时将相关诊疗信息直接写入BDCC中全科诊疗模块, 包括诊断信息、用药信息和辅助检查信息;②慢性病管理的更新根据社康中心的特点, 我们将高血压/2型病例管理的重点集中在血压/血糖控制上, 将患者分为:此次血压/血糖控制满意、血压/血糖控制不满意、有较严重难以耐受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有新的并发症出现或并发症出现异常四类。根据分类, 分别1个月、2周时随访和建议并协助患者转诊, 2周内随访; (3) 妇女保健的更新针对分娩后在本社区休养的产妇上门随访, 时间为出院后第3天和1周后, 主要是了解产妇分娩后的情况, 并进行相关健康教育, 随后将相关的信息输入妇女保健模块中; (4) 儿童保健的更新其更新来源于定期上门体检的社区内儿童, 同时对社区内0~36月儿童常见病 (贫血、营养不良、龋齿) 患儿进行跟踪治疗后, 将更新内容填写至深圳市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将其信息录入儿童保健模块, 完成更新; (5) 老年保健的更新列入老年专案管理的老年人, 每季度随访一次 (家访或电话随访) , 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将相关信息录入对应模块中。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趋势χ2检验。
2 结果
2.1 各年龄组更新率的统计
为调查各年龄组健康档案的更新情况, 从20间社康中心BDCC信息系统中各年龄组随机抽取了50份, 共5000份, 查看其在一年内的更新情况。从表1可见, 沙井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总更新率为85.2%。其中>75岁年龄组的更新率为100%。从“3~20岁”年龄组到“>75岁”年龄组4个组别经趋势χ2检验后得知, 健康档案的更新率随居民年龄的增大而升高 (χ2趋势=699.141, P<0.01) 。
3 讨论
随着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 而且是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 从广泛的意义看, 接受医疗服务的群体包括整个社会群体。社区卫生服务的特色就是向社区居民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固定的健康照顾。居民健康档案可以帮助社区医生了解服务对象, 挖掘潜在需求;帮助社区居民建立新的健康观念, 使社区医务人员真正成为社区健康知识的传播人, 实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最终目的。随着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建立, 健康档案得到了更加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也使社区卫生服务更加地深入。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性不仅仅引起医务人员的认同而且也应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4,5]。
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开始收集纸质健康档案到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 时间发展迅速, 流程明确, 能运用技术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地收集健康档案信息, 社区居民无论接受何种性质的卫生服务, 其健康档案即被建立。健康档案在建立后进行了有效的动态管理。根据随机抽取的5000份健康档案在一年内的更新情况看, 总体更新率达85.2%。其中0~3岁年龄组儿童的更新率达到了95.6%, 说明在管理社区儿童卫生保健方面做得相对比较好。而3~60岁年龄组人群的更新率普遍不高, 可能是因为这些人群一般因为急性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在就诊后很少再需要其他医疗服务;还有就是这部分人群的流动性大。在60~75岁的人群中, 更新率普遍在98.2%, 75岁以上老人的更新率达到100%, 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群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的服务人群, 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慢性疾病患者, 需要经常就诊;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这些人群的健康档案信息更新得及时到位。但是通过以上努力, 我们尚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如:网络功能不完善:我们使用的软件主要通过录入数据反映社区现有人口的健康状况, 虽然也建立了动态的数据库系统, 但仍然是一套相对封闭的数据交换机制, 仅着眼于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的管理, 不能与Internet融为一体。社区居民不能通过自己的电脑查阅自己的档案, 不能进行随时和随机的双向交流, 居民由于得不到有价值的健康卫生信息和有效的基本卫生服务而失去了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各社康站之间不能相互联网, 健康档案信息不能共享。目前, 我院正试运行社康平台, 社区居民可通过个人电脑登录沙井社康平台, 在自己的权限内, 查阅、部分修改健康档案信息。通过社康平台, 各社康站、医院各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实现网上办公, 如药品、后勤物资申请等, 院领导可以实时了解各社康站的运行情况;缺少动态管理:我站对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建立时间不久, 处以初步阶段, 许多居民的健康档案信息尚未录入, 而且已有居民的健康信息也不能联网与市内、国内外大型医院进行远程操作, 是社区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建设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人才缺乏: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护人员普遍年龄偏大, 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较低, 加上计算机应用方面人才寥寥无几, 难以承担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 因此要高职称、高学历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的计算机管理方面人才, 保证电子健康档案操作系统的正常运行;强化政府职能, 加大政府投入, 完善补偿机制:在现代发达计算机技术社会条件下, 我们普遍使用计算机对居民的健康进行管理, 这样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不间断的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 以保证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
摘要:目的 对沙井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健康档案信息化的实践流程做了详细总结, 以供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年度考核时参考。方法 采用文献查阅法和专家咨询法进行资料收集, 并随机抽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0份健康档案进行分析, 了解其更新情况。结果 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健康档案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 实现了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和利用, 并且做到了整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和数据的互通, 实现了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多档合一”的一体化管理目标。结论 健康档案信息化在沙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在多个卫生机构间实现健康档案网络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关键词:健康档案,信息化,社区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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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街道办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三
关键词:社区自治,参与意愿,城市居民,Logistic模型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12-0056-62收稿日期:2016-07-08
1 研究背景
随着城市化和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创新社会治理成为我国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经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城市社区担负着创新社会治理实践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在赋予了城市居民经济自主权的同时也激发了其房屋产权意识,为城市基层实行群众性自治打下了基础。然而社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并没有带动城市社区自治工作的发展,“单位制”的逐步解体赋予了社会治理一些传统特征,城市居民正处于“单位人”到“社区人”转变的过渡阶段,极度缺乏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导致居民社区自治观念和参与意识的缺失。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仅仅停留在政策文本或者名存实亡的社区基本组织的“口号”之中。
学术界对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进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社区自治参与现状、原因和提升路径等方面。例如,郑军认为社区职能定位不明晰、管理系统不健全以及社区自治法律不健全,导致目前我国社区自治建设发展缓慢、居民自治参与意识较低;李建斌、李寒从体制变迁的角度出发,发现城市社区组织的“准行政化”自治以及低社会关联度是造成社区自治参与不足的主要原因,破除困境需要削弱社区自治的政府构建性,提高社区的共同行动能力,培育居民的社区自治意识。以上研究多为逻辑分析和理论总结,少有基于心理层面考察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态度及其影响因素。然而,城市居民才是社区自治的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对他们的参与意愿和背后因由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调动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积极性、改善社区自治现状。因此,本文基于对武汉市百步亭社区部分居民的实地调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不同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及其影响机理,为推动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提供政策启示和建议。
2 数据来源与基本统计分析
本文深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进行实地调研。作为全国文明社区,百步亭社区可以看作中国和谐社会的缩影,展现出良好的城市社区风貌。此外,百步亭社区积极探索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途径,在社区居民自治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上有一定经验,以百步亭社区为样本,可以确保研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也具有启示意义。本次调研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最终发放问卷200份,实际回收193份,其中有效问卷186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百步亭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的参与意愿及相关影响因素。
3 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一般性描述
从统计结果来看,绝大多数社区居民不愿意参与到社区自治中,这一比例达到了69.9%。通过调查与交谈发现,居民们对于社区自治的界定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社区自治就是社区居民共同评选出小区负责人进行日常事务管理;二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共同打造良好的小区居民环境和人文环境;三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并对居委会的日常运转进行监督;还有少数居民不清楚社区自治及其具体内容,大部分居民表示不知道社区自治的参与渠道。
具体到各变量方面,女性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高于男性居民,占比为68.4%;51岁及以上社区居民参与意愿整体强于其他年龄段,达到了83.5%;从婚姻状况来看,未婚居民不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高于已婚居民,占比为74%;从受教育程度来看,社区居民学历越高,社区自治参与度越低。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最低,这一群体中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仅为14.1%;从工资水平来看,月收入在4001元以上的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最低,占比为23.1%;从社区居住年限来看,居住时间越长,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就越高;在参与过社区基层组织的群体中,倾向于参与社区自治的占比为72%。
4 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理论假设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城市居民是否愿意参与社区自治受到了其自身有关的多方面因素影响。本文首先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然后运用相关数据对主要影响因素进行计量分析与检验。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理论影响因素如图1所示。
4.1 年龄因素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数据分析发现,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意愿随着年龄的增长趋于增强。其原因在于低年龄层的社区居民忙于学业、工作,正处于个人事业发展的上升期,无暇顾及到社区公共事务,对于社区组织的活动也尽量避免,内心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都较低。中年社区居民的职业类型和收入水平都趋于稳定,较之年轻居民对生活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是他们正处于事业发展的黄金期,对于社区活动的兴趣度较低,倾向于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当中。高年龄层居民多为退休人员,日常活动范围多在社区周围,社区环境、氛围直接关系到自己的生活品质,因此他们愿意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建设社区;此外,部分居民在退休后需要重新寻找生活寄托,有很大可能会选择参与社区基层组织充实自己。
4.2 性别差异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调查发现,女性居民相较于男性居民更为积极地投入社区自治,究其原因,一方面男性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工作繁忙程度高于女性居民,分配时间参加社区组织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在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已有认知中,社区自治需要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且常常会涉及到处理家庭纠纷,而女性居民更擅长和热衷于处理这类事务。
4.3 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居民受教育程度与其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呈负相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就越低,反之,越倾向于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居民往往是学历水平较低的下岗职工或者待业人员这些弱势群体,他们对社区服务的需求量较大,也更加渴望通过参与社区工作来获取少量的生活补贴和满足一定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
4.4 婚姻状况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本次调研发现,已婚居民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高于未婚群体。未婚居民大多处于低年龄层,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常用来参加社交活动来消除孤独感和焦虑感,而社区生活的存在感往往较低。已婚居民则倾注更多时间在家庭,陪伴家人参加社区集体活动的几率也较高,社区建设对已婚群体较为重要,因此他们投入精力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也更为强烈。
4.5 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根据统计结果,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与其月收入水平成负相关,低收入群体中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高于高收入群体。社区基层组织对于低收入家庭常给予物质的援助和精神上的鼓励,低收入居民有较高的共同社区意识和社区归属感,对社区的关注度也远远高于高收入群体。因此,低收入居民也愿意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回馈社区。
4.6 参与经历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参加过社区基本组织的居民对于社区自治有较为强烈的参与意愿。有过社区基层组织参加经历的社区居民对社区发展和建设都会保持持续、强烈的关注,他们熟悉社区运作,对于社区公共事务抱有较高的热情,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极高。没有参与经历的居民往往缺乏社区关怀意识,自觉参与社区活动和公共事务的程度也较低。
4.7 居住年限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统计结果显示,居民在社区内居住年限越长,其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越高。居住年限较长的居民见证了社区的发展和建设,出于强烈的社区共同意识和社区归属感,愿意对社区倾注感情和精力来服务社区,使其取得更好的发展。居住年限较短的居民可能还处于对社区结构和环境的适应、熟悉阶段,对于社区事务尚不熟悉,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也较低。
5 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及基本结论
本文研究多个因素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而“参与意愿”为二元数据(binary data),因此运用SPSS软件建立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证实上述因素是否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的参与意愿产生影响,并进一步比较各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
其中,因变量W代表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f1 - f7为自变量,以此代表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水平、参与经历和居住年限7个影响因素;β0为常数项,β1 - β7为7个自变量的回归系数。
模型采用强迫引入法引入变量,统计结果如表1、表2所示。对模型系数进行综合检验发现,f 2=23.537,=0.001<0.01。以α=0.05为标准,显然自变量f1 - f7与因变量W所构建的二元Logistic回归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而模型中性别变量和受教育程度变量的P值均大于0.05,表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与居民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无显著性关系,年龄变量、婚姻状况变量、收入水平变量、参与经历变量和居住年限变量的P值均小于0.05,可被认定为对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意愿具有显著性影响(见表2)。
回归分析结果与变量理论假设稍有差异,大部分理论预期符合实证结果。第一,表1对年龄因素、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居住年限的影响方向预估正确,年龄变量和居住年限变量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成正相关,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成负相关。第二,性别因素和受教育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没有显著性相关关系,经过深入思考和原因探究可从以下角度解释:当前社会双职工家庭较为普遍,夫妻双方都要通过工作分担家庭负担,而且女性在工作之余还会承担更多的家庭事务,因此性别对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正在逐渐降低;随着基础教育普及工作和大学生扩招政策的推进,我国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正在普遍提高,受教育程度对于居民就业的影响已经不再占据决定性地位,因此受教育程度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没有太大影响。第三,表2的输出结果中列出了各有效变量的回归系数B,可用于评价各影响因素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程度大小,从高到低依次为:参与经历、居住年限、婚姻状况、年龄和收入水平。
总的来看,我国城市居民对社区自治的参与意愿较低,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有过基层组织参与经验、有长期固定居住场所、工作和家庭都比较稳定的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比较强烈。同时也暴露出目前我国存在社区自治功能丧失、社会居民流动性强和城市居民社区归属感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推进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阻力。
6 政策建议
6.1 完善社区自治法律法规,完成政府社区治理的职能转变
修改、完善现有社区自治法律,着眼于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的法规政策,重视社会管理与经济的协同发展,健全我国自治法律体系,用有章可循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社区多元管理主体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范围,约束社区基层组织的自治行为。与此同时,理顺社区管理中政府与社区的共存关系,明确社区组织和政府的职能定位,建立新型的社区自治模式和社区基层组织架构。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的“舵手”作用,改变传统治理模式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将治理权利归还给社区,避免“全能政府”和“单位制社区”的出现,阻碍社区自治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财政环境,提供制度建设和指导帮助。
6.2 培育多元社区治理主体,拓宽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渠道
2016年中央城市城市工作会议提出推广街区制住宅,增强街区活力和城市开放度,而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基本单位,有必要在进行科学的城市规划后重新整合划定片区,扩大社区组织的管辖范围来培育多元的治理主体,容纳更多的社区治理参与人员和中介组织,构建新型的社区管理组织结构体系,拓宽社区居民的参与渠道,提高社区自治的参与度、质量和效率。例如“沈阳模式”:构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分别行使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决策权、执行权、议事权和领导权,各层组织运行对社区居民有较大的需求量,自然会想方设法吸收居民参与到社区自治中,使更多居民拥有参与社区自治的经历,提高他们对社区的关注度,重视推动居民之间的传达效应。此外,培育专业性较强的综合社区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实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有助于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社区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基层的安全稳定。
6.3 积极推广社区自治理念,增强居民社区共同感和自治意识
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区自治的发展,离不开作为自治主体的社区居民理念的转化,应该积极形成“社区主人翁”意识,而非觉得自己居住时间较短或仅是租住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同时,社区组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
一是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社区自治宣传推广,例如通过建立业主微信群、社区微信公众号或者社区网站推送社区自治理念、社区新鲜事等内容来拉近居民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距离,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为居民营造出一种强烈的社区关怀意识。
二是建立社区内部的激励机制,落实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形成,密切关注有需要的居民为他们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公共服务。此外还可以设置社区自治参与奖励机制,对于社区自治参与积极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来激发大家的参与兴趣。
三是定期开展有特色的、能够真正吸引居民的社区集体活动,如百步亭社区的“万家宴团年饭”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居民之间的开放度和包容度,增进邻里感情,还可以提升居民的社区认同感,从而积极参与到社区自治中来服务他人,回馈社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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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斌 李寒.转型期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参与不足:困境与突破.江西社会科学.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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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平 隋永强.一核多元:元治理视域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结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05
9.齐芳.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社区管理创新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10.陈颐.社会管理创新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江海学刊.2012.02
作者简介:
胡宝文,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智慧城市。
4.阳关路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或常住本社区的居民(包括外出非婚嫁人员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肃州区委区政府、区人口计生委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征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社区党总支讨论同意,提交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完成区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三)建好社区人口学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等阵地;
(四)配好社区计划生育专干、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指导员,按工作需要设立楼群计划生育协管员;
(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数不少于社区总人口的1%);
(六)与外出、外来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七)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八)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在社区计生办及居民小组长中产生。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等各类证件和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做好社区内所有常住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变更和上报工作,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台帐;
(四)及时了解掌握意外怀孕、生育动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救措施;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查验证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做好社区内育龄人群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和组织参与工作。第七条
社区妇代会、共青团支部、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 行为的义务;
(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条
宣传教育制度
(一)社区人口学校每年举办四次五期教育培训班。讲 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基本知识;
(二)每月组织一次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管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知识,汇报交流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每季利用有线广播、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四)按需要向社区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及其他宣传品。第十一条
服务制度:
(一)组织育龄群众按随访服务规范接受服务;
(二)每月(工具可按季)按时保质向社区育龄群众发 放避孕药具,并做好随访服务记录;
(三)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做好产后访视和落实短效措施者的知情选择,填写知情选择表;
(四)指导节育措施到期者及时变更措施,指导绝经半年以上妇女到服务所(医院)终止节育措施;
(五)独生子女困难户进行帮扶。第十二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汇总计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每年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制度。定期召开表彰会,将计划生育纳入“文明幸福家庭”、“文明社区”、“示范社区”评比的内容。第五章
奖励与限制
第十四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实行优待和奖 励:
(一)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父母奖励金;
(二)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依法进行
处理外,不享受政府救济、补助和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外出已婚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按合同规定作违约处理。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凡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交验《婚育证明》,如拒不交验的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对计划
生育政策有新的规定或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对本《章程》内容作出修改和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5.街道办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可以全体人员集中召开,可以分片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
第六条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进行。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村内举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
(六)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其他授权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村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议成员;
(三)村民代表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村党组织成员列席会议并进行监督;
(五)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表决有关事项;
(八)张榜公布表决结果。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二)了解本村经济发展、乡村建设、社会管理等情况;
(三)代表村民意愿表决村中事务;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村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五)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村民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做好有关工作;
(三)密切联系村民,倾听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村民的.呼声;
(四)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村中有关自治事项。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执行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地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
(二)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推进乡村建设,整顿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本村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15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小组长一名,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应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村民自治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小组村民意见、建议。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对村干部及村务公开进行监督;
(四)有权享受本村各项公共福利。
第十九条 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热爱集体,团结互助,维护集体利益,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等的活动;
(五)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加村内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章 村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要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公开资料,另一份为存档资料;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检查和村民查阅。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
第二十四条 本村设立由3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每月审查村民委员会行政账和资产办账的收支情况;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财会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二十七条 日常小额开支实行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两笔会签”制度。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组织同意,由村党组织书 记签名。对没有经村党组织讨论同意的大额开支、没有经民主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开支,不予列支。大额的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党组织同意,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特大额开支,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实行对村民委员会财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筑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规模的,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未达到上述规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街道统一组织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规模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招标,但须报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招标前应对工程项目作详细的评估和预算,避免工程费用超支或附加工程增加。
对本村集体自行招标投资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组织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本村账务账目,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 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党组织同意,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组织同意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使用。凡村民委员会提交区、街道审批的事项,除了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外,还必须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名,加盖党组织公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文书或指定人员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街道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本村全体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村原有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月22日起施行,各项条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6.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7.街道办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篇七
健全机制
为了给社区居民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我们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优势,全面整合各种资源,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健全各种机制,从而确保居民素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健全和完善居民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街道社区教育中心为开展居民素质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主题活动,并形成了一个提高社区文明程度、提高居民文明素质的制度架构。
2.健全和完善居民素质教育的联动机制。我们对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进行分解,各社区按照分解的责任各司其职,特别是充分调动社区计生办和劳动保障所的积级性,以形成社会联动推进居民文明素质教育的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健全和完善居民素质教育的服务机制。以人性化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居民养成文明习惯。比如,不乱停非机动车辆;不讲粗话,文明你我他;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礼貌谦让;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营造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利用橱窗不断宣传,为社区居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领导干部主动参与
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主动参与到社区居民素质教育的工程之中。
1.社区干部率先垂范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作为社区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境界、科学素养、法治意识、工作作风以及品行操守,很大程度上体现着社区的形象,折射出社区的精神风貌,影响着社区的风尚。因为,干部也是社区的普通一员。
2.机关工作人员以身作则
机关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勤政为民、诚实守信、廉洁高效,通过自身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加以引导,为广大社区居民树立榜样,从而带动居民素质的提高。
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提高人的素质,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奏效,必须持之以恒,把社区居民素质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我们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优势,努力培养社区居民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1.利用社区居民学校开展居民素质教育
社区居民学校教育具有内容丰富、方法灵活的特点,是居民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实践中,我们将社区居民素质教育作为社区居民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上下功夫。通过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利用居民学校为全体社区成员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从课堂到各类活动现场,大力宣传道德规范和社会礼仪。
2.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开展文明规范教育
一是大力开展以规范居民文明行为为目标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于控制不守秩序的行为,发挥社区报、社区宣传文化墙“我的楼道我清洁”宣传板的作用,对小区发生的不文明现象和违反公德的事情予以公布,使宣传阵地既发挥教育的作用,又发挥居民自我监督的作用。二是深入宣传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在知识、行为、态度、价值观念等方面提升居民素质。发挥居民的个人潜能和积极性,建立自信和自尊,从而让文明成为一种习惯。
3.培育先进典型,开展多彩活动
通过挖掘和培育社区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等典型,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激励广大社区居民向先进看齐,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营造人人争当学习型居民的氛围。
通过五好家庭、文明楼组评比等,提升居民的道德观念和文明行为。倡导在家庭层面、邻里层面相互学习的风尚。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举办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俗节日主题庆祝活动,举办社区邻里文化节、体育运动会、家庭才艺比拼等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生活,发挥社区传统文化的品牌引领作用。
目前,“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东山人”已成为大多数居民的自觉要求,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已成为大家的共同行动。大家都说,居民素质真真实实的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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