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矛盾纠纷分类化解

2024-08-14

社区矛盾纠纷分类化解(11篇)

1.社区矛盾纠纷分类化解 篇一

街道2021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总结(社区治理办)

x街道在社区治理中结合政法、信访、司法等平台协同合作化解矛盾纠纷,通过社区提供线索,街道提前介入法律服务咨询等各项措施,把辖区居民大纠纷化解为小矛盾,在预防各类违法犯罪中充分运用大情报、大数据等信息化和人力情报手段,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等多种途径,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和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排查;在容易出现矛盾纠纷的小区楼盘,街道联合党员、社区骨干、社区民警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开展联动、舆情分析,深化“x+x+N”群防群治模式,打造平安和谐社区环境。

社区治理办在加强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中,结合辖区的工作实际,将辖区管理格局进行行业分类即物业管理、餐饮娱乐、企事业单位和建筑行业四类工作小组开展“大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政府主导,整合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公安派出所行政调解、法庭司法调解和辖区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力量,在重点部位、规模性市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矛盾易发的地方和群众集中居住的小区、院落等,建立常态运行的矛盾纠纷调解室工作前置运行机制。x“大调解协调中心”和八个社区都设有调解室,均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施,“大调解协调中心” 专职副主任为综治办主任,专职工作人员x 名,配备专职调解员x 名,兼职调解员由各科室、劳动保障所和工青妇负责人担任,各调解室有工作人员x人,达到了三个xxx%。矛盾纠纷调解受理xx件,调解成功xx件,成功率xxx%;无涉法涉诉上访情况。今年街道信访室共接收群众信访件xxxx个,大数据件xx个,共回复xx件,群众满意率xx%。

x街道存在的问题及明年工作目标:一是加强对综治队伍的教育培训,针对社区和街道调解工作人员自身工作能力参差不齐,有计划地开展综治队伍的业务理论水平学习,增强综治队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和预警机制,继续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每月小结一次,每半月研判一次,按时报送情况至区维稳办和区大调办。实行治安信息月报告,季分析制度和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及时报告制度,研究治安形势的规律和特征,及时找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三是结合群防群治线索奖励制度,依托各网格员,激发并调动各方面参与反邪教组织、禁毒、反恐、防暴斗争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体系。

2.社区矛盾纠纷分类化解 篇二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带给了人民巨大的福祉,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中国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 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 更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涌现, 在这种情况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旋律。而和谐社会是动态的, 它的构建是要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 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 在现今的历史时期,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有效化解社会维稳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的稳定, 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一)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从性质上, 可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从引发的原因上, 可分为结构性矛盾 (由社会制度、制度因素导致的深层次矛盾) 与非结构性矛盾 (一般性矛盾) ;从风险预测上, 可分为社会风险性矛盾与无风险性矛盾;从检查环节来看, 可分为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1957年, 毛泽东同志撰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著作, 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的变迁, 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各种矛盾纠纷凸现的阵痛期, 然而所有这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 仍然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非对抗性矛盾,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 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

(二)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化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 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 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矛盾纠纷主体趋向多元性。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与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并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各方面, 因此参与纠纷的人员就相应涉及工人、农民、市民等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 主体趋向多元性。如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市民物业的“理性维权”等都是多元性的具体表现。

第二, 矛盾纠纷成因复杂, 处置难度增大。政策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行的偏差, 还有政策法律规制对象自身的问题等各方面导致了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又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由此增大了社会矛盾纠纷处置难度。

第三, 矛盾纠纷趋向群体性。与传统的矛盾纠纷所具有的个体性特质不同, 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 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 形成了利益群体, 群体性事件就很容易发生。例如, 从1993-1999年, 国内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数量增加了3倍, 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 特别是征地类、拆迁类、改制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向群体性特征。

第四, 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 时而平缓, 时而激化, 呈现出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有些矛盾纠纷产生过程较短, 发展却较快, 事前毫无征兆, 往往是一触即发, 酿成群众突出的信访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甚至是发生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普遍的一种, 它揭示了事物联系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社会矛盾纠纷同样适用于因果联系, 它的产生也是基于一定成因的。只有对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把握, 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 社会贫富分化严重, 社会公正缺乏。

改革开放30多年, 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 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 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社会公正严重缺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 中国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超越0.4的国际警戒线, 2006年升至0.496, 2007年达到0.48, 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变成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城乡等各内部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造成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严重的一个主要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 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 那么“富人的阔绰, 会激怒贫者, 贫人的匮乏和嫉妒, 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 这种不公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诱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2. 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不平衡, 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在政治生活中, 公民理应借助投票选举、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平台,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合法方式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行使政治权利, 使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国家的一部分, 从而实现民主政治。但目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匮乏、透明度差, 参与渠道狭窄、途径不畅等情况导致民主政治的参与有效性低、程度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 公众对利益表达的愿望也日益迫切, 但有效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却是缺失的。一方面, 公众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另一方面, 缺少国际上通行的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如游行、请愿、罢工等, 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 法律制度不完善, 司法腐败现象存在。

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规则, 但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 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这成为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 体系不够健全, 规定不够完善, 许多领域存在着空白, 尤其是综合治理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等法律体系缺失;在执法和司法方面, 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 使得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的现象, 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 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

(二)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1. 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 政府陷入“维稳”悖论。

中国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仍然不断增加, 从某种角度上说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 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 在上级政府把社会稳定状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时, 许多基层官员在维稳中便出现了“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基层政府维稳的目标因此就变成了如何尽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在本届领导任期内的爆发, 而要避免社会冲突在短期内爆发的惯性手段就只能是捂或压。这种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 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甚至激化了矛盾纠纷, 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2.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 维稳目的难以实现。

(1) 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 诉讼案件剧增数量居高不下。诉讼是中国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人们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 中国的诉讼高潮也随之到来, 但现在中国司法资源并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 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其次, 诉讼制度局限凸显, 功效低下, 难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 一个正常的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总是有限度的, 诉讼是最后选择, 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当下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 这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甚至造成了矛盾激化。同时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有些利益冲突的领域缺乏法律规定, 诉讼无法解决相关纠纷, 即便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 由于政策的时代性特征, 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 (2) 非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衰落, 社会自我化解能力丧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 资源严重闲置, 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一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二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长期以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赖于政府, 听从政府调解, 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及各部门充当了利益矛盾调解主体, 社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的低下, 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缺失, 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只有人民调解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而其他化解形式, 包括行政性调解和民间性调解, 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也缺乏应有的规范性, 其运作机制存在任意性和随意性, 规定上基本属于原则性的规范, 缺乏细致的运行规则, 可操作性程度较低, 未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制, 由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保证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事物矛盾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激化、消灭的过程, 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 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 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的稳定。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 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所以, 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中, 应积极探索一种动态型和互补型相结合的, 非诉和诉讼“殊途同归”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也应认识到有效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 减少社会贫富分化, 维护社会公正

当今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 确保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 由于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 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再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 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 鼓励公平竞争, 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结构, 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 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 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重塑民意表达机制

伴随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社会管理应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步向行政服务为主嬗变, 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民主渠道,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健全与完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 变传统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 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公共领域也至关重要, 要着重发挥其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方面的作用, 建立政府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注重社会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 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 健全对重大传媒事件的回应机制, 注意从中发现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并及时进行分析排查, 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 完善法律制度, 严惩司法腐败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 法律又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 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 就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统筹各方面利益”的准则, 同时防止司法腐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关键, 把反司法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 法制上惩治腐败, 防止腐败, 根治腐败, 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建设, 扩大人民民主, 确保人民的监督权, 把健全的监督体系纳入法制轨道。宏观上, 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体系中位置的适当与稳定;中观上, 要建立起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司法体制;微观上, 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庭审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提升政府公信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首先要解决好对政绩的认知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有说服力的政绩评价的考察方法和指标体系, 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庄国波 (2004) 认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应把握“四个维度”, 即自身的努力程度、群众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指标) 、目标的可行程度、政绩的可信程度。作为现今考核指标之一的社会稳定, 是以“上访率”而不是以“问题解决率”为指标考核, 在维稳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要着重改变这种模式, 将政府公信力指标引入政府的绩效考核, 提升政府公信力, 把服务于民的行政管理理念彻底贯彻到整个组织内部, 加强处理公共危机和社会事件的能力, 按照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 转变工作作风, 变上访为下访, 着力回应群众的新期待, 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 防止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损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事件发生, 从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五) 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相关解决机制

1. 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美国著名公共学家戴维·奥斯本指出, 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 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矛盾纠纷能否有效预防, 取决于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最新动态, 排查预警成为了现行维稳机制中应有的基础环节。排查就是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 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 做到面上排查、点上排查与专项排查,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 以个案为平台, 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方法,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探究整个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的建立。

2. 重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ADR) 。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是英文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 缩写为ADR, 起源于美国, 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 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在性质上是民间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在中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之际, 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 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 它的最终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缓解司法压力, 或者缓和社会矛盾, 而是对于平民文化与多元价值追求的一种认同,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3. 基于传统文化乡土调节机制的创新。

苏力 (1996) 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利用中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 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 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 进行化解现今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 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 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简要的结论

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个新课题, 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新旧体制的转换, 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化, 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各种矛盾纠纷接踵, 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也表现出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性、成因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有效预防与解决矛盾纠纷, 就要找到其中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 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然而作为系统工程, 正确处理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 仍需要学界与实务界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 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摘要:社会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而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目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特点进行分析, 深入探究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3.社区矛盾纠纷分类化解 篇三

【关键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导致民间矛盾纠纷数量迅速增加,给社会稳定以及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难度。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认为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提前介入、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从源头抓起,从小事抓起,从矛盾纠纷的起始状态抓起,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筑牢了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和谐安定的环境。

一、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减少矛盾聚积

抓早,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们知道,矛盾的发生总是要经历从诱因到积累、膨大的一个过程,如果留意诱发矛盾的起因,从起因着手加以消除,所付出的成本最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小。在一次工资套改过程中,由于考虑到岗位类型多、岗位工资差别大等实际问题,在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后,基层领导干部分别深入车间岗位召开座谈会,倾听不同岗位职工的意见,用上级的政策解疑释惑,统一了思想认识,保证了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由此看来,抓早对于排除和化解矛盾是多么地重要。

抓小,体现了对稳定工作无小事的认识。抓小,需要从群众关心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所谓“防微杜渐”就是这个道理。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必成大患”,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所发生的社会稳定事件,留给我们多么深刻的教训,时刻在警示着我们,抓稳定工作,必须从抓小出发,只有抓住了“小”,才能防止住“大”,只有消除了无数个“小”,才不至于酿成“大”。

要有效阻止社会矛盾由“小”向“大”的发展,必须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来抓小。党员干部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经常倾听群众呼声,真正掌握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忧什么。在真心帮助群众,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心贴心的过程中,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教育引导群众,以进取的精神感召群众,以务实的作风服务群众,以科学的方法引导群众,激励和组织群众共创美好未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事情”和“小问题”,避免其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酿成大事件,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冲击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抓苗头,体现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任何事情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对于矛盾来说也不例外,总是在发生之前有一定的苗头,抓苗头就是要扼制苗头使其不能形成“气候”。矛盾一旦漏出了苗头,说明已经有了它发展成长的土壤,如果不能及时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它将很快进入膨胀期和矛盾激化期,从而错失有效化解的良机。2005年发生在安徽池州的“6·26”事件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6.26”事件的起因是一起很普通的治安纠纷,之所以愈演愈烈,越闹越大,直至演变成打砸抢烧事件,主要是起初处置不当,延误时机,致使少数不法分子乘机制造谣言,蛊惑群众,所造成后果之严重、影响危害之大,是池州建市以来从未有过的,给池州的形象、池州的稳定都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之后发生的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都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结果。

二、坚持全程全面全力抓化解,杜绝矛盾再生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从根源上深挖矛盾纠纷的诱因,排查任何不稳定的苗头,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这就需要发动全体党员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构筑一道全员参与、全时空监控、全方位覆盖立体监控网络,哪个部位出现异常,不仅讯息反馈迅速通畅,而且人员到位及时,处置方法得体,在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立体攻坚战中游刃有余。

一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每次大的政策调整都会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矛盾。产生矛盾不可怕,只要搞好沟通,把上级的政策解释清楚,群众都会理解的。二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切实关心群众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就要从关心矛盾纠纷发生的主体出发,身不离基层,心不离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基层支部在年初制定党员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就把改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推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到班组、岗位,普通党员承包到人的责任区考核制度,以加强党群干群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主动出击,变坐等职工群众“上门”为“下访”,用“望、闻、问、切”四字工作法发现问题,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坚持党管政管齐抓共管,营造长效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一要抓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作为维护本地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紧紧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执政理念,切实做到“一手抓经济促发展,一手抓稳定促和谐”,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始终把抓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当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摆上重要位置。一方面,要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点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各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岗位,做到责任不推脱,问题不上交;另一方面,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突出问题,逐人逐件建立台帐,进一步明确包保对象,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双方定纷止争,息事宁人。

二要抓责任,落实矛盾化解措施。没有责任就没有落实。

三要抓奖惩,激励维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充分调动维稳工作人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准备大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全年工作重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于矛盾纠纷排查深入、化解及时、成效显著的基层队和主要人员,在年终考核时给予一定奖励;凡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不当或情况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越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基层队实行建中考核评先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梁开银.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J].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06期。

4.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篇四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唐山市政府的重要职责。2011,市政府法制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将这一任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扎实开展各项法制工作,积极为全市的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我办回顾全年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努力开拓创新,力求在新时期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

一、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是大调解联动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调解可以使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合理的、彻底的解决纠纷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我办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制定指导性文件,开展行政调解指导工作。我办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作为全市行政调解的纲领性文件印发全市执行,为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分管领导、调解人员队伍完成行政调解工作。

2、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为解决行政调解在“三位一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体系中的“短

板”问题,我办已推动各县(区)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共649个单位完成了行政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和行政调解室的设立工作。各单位基本设立了行政调解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市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已初步建立。

3、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选用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针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工伤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在复议程序中直接达成和解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对于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积极协助法院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实现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另外积极实现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对人民调解过程中造成的集体访和大规模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疏导,对人民调解无法处理的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再协助法院做好诉前化解工作,从而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真正实现三大调解的联动。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

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我办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全市县级以上政府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开展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国法办、省法办及有关高校举办的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理论素养,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实务操作、办案技巧的指导,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2、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由原来的书面审查原则逐渐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审理方式上,逐步实现书面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一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在书面受理的同时,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案件全貌和实情,辨别证据真伪,客观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

3、狠抓复议案件办理这项基本工作。我办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今年以来,共收到复议申请140件。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104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申请36件。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已办结94件,正在审理及中止审理10件(中止1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是工伤认定类复议案件,共计76件。究其原因,一是唐山市经济较发达,周边县区工厂企业较多;二是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也有利于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因土地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占较大比重。这类案件特点明显,一是争议土地问题产生的过程漫长,有些还牵涉特定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认定难度大;二是争议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对每个复议案件,我办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通过审阅卷宗、现场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法,辨别证据真伪,认定相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使每个案件都能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

4、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的困难。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是圆满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于业务素质过硬、群众评价较高的复议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选拔干部时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行政复议的专项费用,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够充分调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充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资金及设备,有利于更好的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5、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我办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办公室,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类信访投诉请求,委派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接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当场立案,对广大群众的诉求做到两个“耐心”:耐心倾听群众困难,耐心解释政策法规。我办与信访中心积极沟通,实现了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对接,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是我办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办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积极推动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今年我办共代理行政应诉案件1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数量持平。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2件,主要为土地管理类案件。目前法院已审结2件,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原告撤诉。我办全力做好一、二审案件的应诉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市政府的权威。

总结以上各项工作,我们尤其体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办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继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宣传、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为更好的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5.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总结 篇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易激化等特点,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XXX立足本职,落实市委、市政府三调联动机制,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调处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社会矛盾的更要手段之一,近年来XXX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XXX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以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落脚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国资系统内形成并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改制措施、重大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等方面都要先评估再执行,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工作里也发现很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有些问题由于缺乏政策依据,协调难度大,实质上的突破很难,容易引发个人和群体的重复上访。二是矛盾纠纷容易被激化和群体化,矛盾在突显出来后,一旦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容易激化矛盾,从而向群体化转化,造成工作被动。三是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调解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调解人员的培训、调查经费的落实,以及宣传工作开展难度大,且多数基层调解员都是身兼多职,时间和精力投入不够。

6.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清单 篇六

1、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和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号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制度保障、基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查、考评、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着力督促和协调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发展规划、抓好工作落实;定期排查特别是农村地区婚姻家庭、感情、邻里、宅基地、经济债务等民间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组织开展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坚持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村(社区)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分析矛盾纠纷总体形势,研究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出解决办法;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告上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党委、政府;村级每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开展预防“民转刑”命案专项行动工作,建立预防“民转刑”命案工作台账,有具体防范化解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发挥综治中心矛盾调处室作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每半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统一登记矛盾纠纷,工作台帐、调处卷宗规范完整;村级矛调室每周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记录,有矛排台账,有普法宣传教育文件及资料;建成乡级金牌调解室并高效运转,各村(社区)全部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矛盾纠纷调处室。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

3、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快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调解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定期分析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采取化解措施,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

4、成立矛调小组,并设立矛调室,每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排查台账。(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银监办、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

5、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1-3名专兼职调解人员。(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妇联会、信访局。)

6、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

7、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8、理清各责任主体职能职责、联动协作关系基础上,开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或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推动健全矛盾纠纷科学高效分流调度、工作全程留痕机制,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防止形成行业性、区域性社会风险;完善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现场处置、社会面管控、舆论引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确定县级试点,配套项目资金,并联合法治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跟踪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论证,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责任单位:政法委。)

9、定期分析通报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状况,不断完善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减少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的发生。(责任单位:政法委、公安局。)

10、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及时调解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设分歧。(责任单位:卫健委。)

11、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责任单位:团县委。)

12、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单位:法学会。)

13、调解因建筑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城市拆迁和物业管理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住建局)

14、教体系统纠纷。(责任单位:教体局。)

15、调解因军转安置工作、劳动保障、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纠纷;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设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对劳动争议要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责任单位:人社局。)

16、调解因土地开发、征用、矿产资源开发等产生的纠纷。(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17、调解因国有企业转制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工信局。)

18、调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参与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矛盾纠纷化解任务重的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及时化解治安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推进村(社区)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与村(社区)综治中心有效衔接,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会同有关单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等机构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侦破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时要注意调查纠纷起因、激化过程、化解不力责任等情况,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分层次逐案报告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网上警局。(责任单位:公安局)

19、调解因环境损害、生态破坏赔偿引发的纠纷。(责任单位:环保局。)

20、调解因传销、制假售假、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1、调解出租车行业、交通运输、公路建设等交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22、调解因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纠纷。(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

23、调解因优抚、退伍安置、求助、殡葬服务等产生的纠纷;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责任单位:民政局。)

24、调解因南水北调等库区移民安置问题产生的纠纷。(责任单位:水利局。)

25、调解石化系统协解人员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中石化方城分公司)

26、调解因非法集资、储蓄、证券和金融系统协解人员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银监办。)

27、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信息交流、督查考核和宣传培训,指导、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其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要有内设部门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责任单位:司法局。)

28、明确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儿债务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探索建立调解过程中的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会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群团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推动程序安排、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定期向政法委报告对接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法庭或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或单位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室),形成以诉调对接中心为主干、以诉调对接工作站(室)为纽带、以非诉调解组织为基础的诉调对接网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探索建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法院。)

29、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和健全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依法主持和解;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积极开展涉检信访患诉化解工作,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诉人所在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派员协助做好释法说理,减少和预防信访风险。(责任单位:检察院。)

30、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责任单位:总工会。)

31、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责任单位:妇联会。)

32、健全完善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的衔接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责任单位:信访局。)

33、将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财政局。)

7.学校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篇七

为及时发现和化解学生中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重点是防患未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实现“小矛盾不出班,重大矛盾不出校”,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排查方式

1.加强广泛宣传教育,鼓励学生自报和举报。

2.采取“职能处室查全校、年级部查本年级、班主任查本班级”三线并进的方式,做到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力求全覆盖不遗漏任何一起矛盾纠纷。

3.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明查采取走访、问卷调查;暗查通过学生安全信息员摸排信息。

4.加大排查密度,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

三、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学生各类矛盾纠纷的状况和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基本因素,找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潜在的矛盾纠纷;

2.集中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消除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3.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个人极端事件。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分门别类地逐一登记、建档,逐件调查处理,明确专人负责,规定化解时限。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对排查出的“问题学生”实施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帮扶。

3.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隐患,要及时反馈,不得延误,进一步落实人员、措施、责任、时限、预案,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4.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加大调处力度。

8.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安排 篇八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国家安定,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首要工作。我校以对教育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及教育局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狠抓落实,认真开展关系全体师生的切身利益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维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努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千方百计地为全体师生排忧解难,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实校各行政部门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当作全校安全稳定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工作原则、目标和排查重点

(一)工作原则

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各方协同、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优势,充分发挥调节功能,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排查化解当前不和谐、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建立台帐,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对所包案件认其负责。采取公开接访、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等多种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二是建立键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制度,努力实现纠纷及时化解。

三是注重源头治理,提高基层人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排查重点

排查的范围包括学校各种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是否存在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

排查的重点是:违反校规、师德师风、卫生纪律、学校资源整合、校舍安全。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三个分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学校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和部署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2、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确保组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3、开展排查,建立台帐。学校分别于4月15日30日,6月1日至15日,9月1日至15日,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三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调处措施、责任人等

要素建立台帐,要于4月2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4、认真制定工作预案。负责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二)集中化解和积极预防阶段(4月中旬至11月上旬)

1、集中力量,明确责任。学校对此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逐一落实责任,明确包案领导并对处理结果严格把关。

2、切实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学校此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一包到底,限期解决。要解决一批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三)总结检查阶段(11月下旬)

学校认真总结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时行总结,按上级领导部门要求形成报告上报教育局。

城台乡中心学校

9.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篇九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代会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解决影响学校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我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于4月份至6月份在全校范围内,通过动员摸查、核实分析、集中整治、自查总结等方式,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为查缺补漏、总结得失,学校经回顾、自查反思,特将活动的具体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为确保本次活动效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学校结合县局文件精神,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班子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实施、情况反馈等工作。对具体工作的落实实行分年级块状包抓,具体由年级包抓领导分项负责落实、督查。学校建立相应考评机制,对包抓领导及教师的活动落实情况进行具体考评,并纳入学期末绩效考核。有力加强了活动领导,夯实了活动职责,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动员部署,摸底排查

学校第一时间召开行政会组织学习文件精神,研究活动实施方案,具体分工、细化责任,及时召开动员会全面安排部署,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出了富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矛盾纠纷化解活动方案。同时,按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对学校影响较大的突出信访问题、重点矛盾纠纷、群体性苗头、安全隐患等不稳定因素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并对突出问题逐件进行了造册登记,建立台帐,明确了办结时间。

三、逐项核实,分析研判

为切实解决学校内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学校在深入摸查、公开信访的基础上,组织小组成员及教师代表对排查记载的新、老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弄清了新问题的产生根源,研究出了解决办法,商定了解决时限,制定出了妥善解决老问题的工作方案,为矛盾纠纷及问题的逐项化解提供了有力准备。

四、化解矛盾,集中整治

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学校以化解矛盾、整治隐患、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为目标,围绕尚未解决的老问题、排查出的新问题,结合既定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深入实际,切实化解了潜在的矛盾纠纷。对学校教师提出的合理信访要求,工作小组严把政策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使其接受处理意见,妥善解决了存在矛盾;对教师坚持不合理要求的,工作小组尽最大努力进行维稳,将矛盾纠纷很好地化解在了萌芽状态,有效地确保了学校的和谐与稳定。

五、深入自查,反思总结

经过为期三个月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学校顺利完成了本次活动的各项指标任务,有效化解了存在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了存在的新、老问题。学校在扎实开展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及教师代表于6月21日至6月30日进行了为期10天的活动自查,回顾总结了活动的开展情况,查找出了工作疏漏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总结

出了工作的得失及经验。

10.社区矛盾纠纷分类化解 篇十

辑庆镇位于中江县城西南,距县城17公里,浅丘地带,土质肥沃,交通便利。总面积68平方公里,辖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总人口4.9万人。全镇企业50余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户,占全县15%,200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亿元,同比增长28.4%。辑庆镇发展势头强劲,灾后重建、成德南高速路拆迁、特色产业园区、场镇建设等各项建设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灾后重建等诸多矛盾处于多发、易发期。对此,镇党委、政府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去年,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61件,调成261件,调成率100%,其中防止越级上访16件,防止群体事件6件、28人,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确保了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镇党政一班人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将稳定列为头等大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开展各种工作之前,总是把稳定工作困难想全想足,做好最坏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主要党、政领导亲自研究和部署,亲自坐镇指挥处臵重大事件。由于统一了思想认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历亲为,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建立专门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设立了普法小组、调解小组、治安小组、宣传小组等机构,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小组长。各村(居)委会也建立了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这些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加强经费保障。经费支持是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物质保障。我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仍拔出专款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用于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老上访户问题。去年全镇维稳专项经费2.1万元,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潜在因素。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目标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办法和领导责任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和18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每年都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村(社)、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把许多矛盾纠纷苗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实施三项制度。实行一票否决、末位警示和情况通报制。规定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严格执行末位警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处于末位的单位和行政村,由镇政府办公室进行查究通报,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报以文件形式附部份案事件登记表下发到各行政村、各单位及部分企业,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强化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三是健全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制度、联络员制度、排查调处和专项整治制度,以及督办检查制度。规定“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小问题当天解决,较大的矛盾一周内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在一个月至一个季度内化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1个问题较突出的村,督促检查工作的贯彻落实。镇上每月定期召开两次各村联络员工作会,排查不稳定因素,并分门别类列出清单,形成报告,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关注民生,减少矛盾纠纷

我们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关心弱势群体。我们坚持把弱势困难群体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对象,放优先位臵,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救助体系,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开展各类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去年,全镇落实农村低保1957人,1957人,月保障金额101764元,城镇低保289人,月保障金额43750元;农村五保供养328人,月供养金额50700元;伤残、退伍等重点优抚对象115人、优抚抚恤救助31400元,发放临时生活救助130320元,城乡医疗救助20余万元,并在三医院安臵“三无”人员7人,确保了这些社会群体的整体平稳。二是帮扶拆迁户。我镇产业园区、高速路、场镇建设涉及征地拆迁户众多,矛盾也较为突出。我们坚持设身处地为拆迁户着想,一方面认真落实好征地拆迁政策,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规定凡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哪怕财政再有困难,也要想方设法兑现政策;凡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决不乱开政策“口子”,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深入细致做好帮扶工作,拔出专项资金帮助他们平整建房用的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帮助搞好部分基础设施。特别是狮子村拆迁户在确定新定居点时,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多次变更定居点,我们耐心地根据他们要求,调整方案,直至他们意见统一,同时,拔出资金2万余元,帮助平整土地和道路联通。三是改进干部作风。大力开展干部“下访”活动,加强干部与群众的联系,要求联村干部下到村组,查民情、访民忧、解民困。这一活动解决了很多群众的实际问题,排查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比如,在灾后重建中协调解决了30余户残疾户、五保户的建房问题。开展干部“上门”服务活动,遇有矛盾纠纷,要求干部登门拜访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化解工作。在化解卫生巾厂改制遗留问题中,我们采取了“领导访厂,干部驻厂”举措,深入到厂区职工中开展工作,较好地化解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素质

我们坚持从提高人的法律素质着眼,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万家”、“综治宣传月”、“大调解”等活动,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综合治理和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融汇在一起,广泛宣传。专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选择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着力提高法制宣传的有效性,提升全镇居民的法律素质。近年来,我镇共出动宣传车120多台次,悬挂宣传横幅100余条,书写宣传标语1100余条,散发挂图130余份,开展了一次大型漫画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了法制专题培训,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专题活动15次,受训人员达1200余人次。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全镇全面开展依法治镇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坚持原则,果断化解矛盾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镇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去年,在对飞凤村征地143亩过程中,不断有人聚众到政府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镇党政领导亲临现场,先后开展了5次对话,逐步摸清情况。个别人认为只要人多去上访,就能实现更多的个人利益。为了刹住这股歪风邪气,镇党政领导顶住巨大压力,坚持走司法渠道,按按照法律办事,最后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地处理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扭转了不良社会风气,为后来的征地迁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民事民议原则。民事民议是调处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方法。在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过程中,许多人为了获得临时救助,争相到镇政府上访。为解决好这一矛盾,我们当即在各村组织召开会议,由大家共同来评议哪些人该获得救助,最终由集体决定出了获得救助的人员名单,再没有人到政府为此事上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决不允许作出超过政策范围之外的允诺和表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带回来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公共财政开支事项,必须由镇长审核把关。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过去时有发生的,一些干部乱表态引发的矛盾纠纷。

11.关于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考 篇十一

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如何有效化解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这是对我们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严峻考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明了方向,要求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下面,笔者就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一些探讨。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经济、社会、政策、思想观念等方面的不断变化,探索如何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怎样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能力,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如何有效化解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这是摆在我们党政领导面前的重大课题。最有效的途经就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制度,创新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创新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的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防范工作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十项制度》,建立受理登记、按期办结报告制度,力求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调处、早解决,防治漏调失控,造成矛盾激化。

(二)全力做好边界稳定工作。要牢固树立“边界稳则全乡稳,边界安则全乡安”的思想,着重实行周边关系联谊、工作联动、情报联通、矛盾纠纷联调、治安联防、文化联办、责任联究等“七大工作机制”,依法妥善调处涉及边界及其它生产生活的矛盾纠纷,确保边界和谐稳

定。

(三)建好六项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对今后涉及到边界、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草原土地水事、邻里团结、家庭矛盾纠纷、农牧民打工工资拖欠等方面影响乡村稳定的问题都要进行预测分析,研究防范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建立定期排查和挂牌督办制度。村级要坚持每月、乡级要每季度召开一次治安形势分析暨重点矛盾纠纷交办会,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三是要建立公开接访制度。乡村每周确定一名领导实行公开接访,公开接待来访群众、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从而形成上下畅通的信访渠道。四是要建立民情访视和信息报告制度。村干部、驻村干部和综治信息员通过走村入户,及时发现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以民情报告单的形式逐级上报,设立台帐,挂牌销号。五是要建立联动调处制度。对涉及重大矛盾纠纷整合力量进行调处,形成联防联调联动的大调处机制。六是要建立责任查究制度。对矛盾纠纷突出、排查调处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究责任。

(四)创新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依托便民服务代理中心(室、点)、建立乡综治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片综治室和村矛盾纠纷调解室,构建乡综治中心(综治、司法、派出所、计生站、国土资源所、民政、社保、安检等)——片综治室(便民服务代理室)——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室)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矛盾联调、治安联防、警务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的大综治工作格局。前提是要制定完善好《便民服务代理中心(室、点)、工作规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好信访工作“首办(问)责任制”、“四定三包”(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责任制和“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村、到单位和人,明确包案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切实抓好协调落实,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要整体联动,规范运作,努力搭建人民调解工作的平台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所以,要建立以乡调委会为纽带,以村调委会为基础,以便民服务代理中心(室、点)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通过整合各种力量资源,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各级组织积极配合、综治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贯穿、相互渗透。遇到纠纷时,既是调解员又是司法宣传员,群众容易接受,同时签署的调解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在调解过程中,坚持情理法多管齐下: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纠纷的情况,阐明道理,促使当事人相互理解,从多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得大量的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在依法调解中得到解决;矛盾争议在和风细雨调解中得到化解;民间恩怨在耐心细致调解中得到和解,这些成为解决信访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三、要把握原则,注意方法,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1、深刻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个弄清”。一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态势。即弄清矛盾纠纷的新老大小、个体群体、涉及范围、轻重缓急、风险程度等。二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成因。即弄清矛盾纠纷由何而起,是决策失当、政策欠帐、处事不公、工作不细,还是执法违法、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等。三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即弄清矛盾纠纷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权力的诉求,是当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诉求自主善意的表达还是受制于人的非法表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非人民内部矛盾等。弄清这些,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要做到“三个弄清”,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深刻剖析内因,透过现象看本质,把矛盾纠纷的诱因、成因,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全部呈现出来。唯有这样,才能心中有数,掌控大局,因势利导。

2、主动直面矛盾纠纷,做到“三个应对”。一要笑脸应对矛盾纠纷。心态决定成败。怨天忧人不仅无济于事,反而常常坏事。对矛盾纠纷,既不能小视,也不能害怕,更不能回避,应视矛盾纠纷为考验、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积极因素,以良好的心态、战胜的信念去迎接。二要适时应对矛盾纠纷。识时务者为俊杰。俊杰必然尊重事务发展的规律,研究矛盾运动的过程,根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激化的情况,恰到好处地作出什么时候出手、由谁出手处置的决策。三要有备应对矛盾纠纷。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化解矛盾纠纷也不例外。化解矛盾纠纷,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坏处着想,好处努力,既要研究合理诉求的解决办法取信于人,又要制定不同时期、场合事态发展的处置预案,作到有备无患。

3、对号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三个不得”。一要上下对号不得越级。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层级管理意识,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上级组织和领导要相信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尊重基层的意见、发挥基层的作用,既不能撒不管又不能管得太细,更不能见风是雨、动则训斥;特别是对那些越级无理或恶意的诉求不能随意作出一些模疑两可的批示,否则会挫伤基层同志的积极性,使其要么不履职尽责、过分依赖上级,要么无所适从或产生逆反情绪。同时,对那些属政策法规层面、突破管辖范围,下级无力化解的矛盾纠纷,如涉军群体的问题、库区移民的问题等,上级应抓紧研究解决办法,不能拖,更不能一推了之。二要分类对号不得错位。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系统管理意识,处理好条块之间的关系。凡是条条发生的矛盾纠纷,属地党委政府应责成职能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指导在系统内设法解决。条条犯病块块吃药,矛盾纠纷是化解不了的。三要权责对号不得包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权责对等意识,处理好纵横交织的关系。矛盾纠纷往往上下关联、条块交错,指望哪一家发挥作用不可能有好的结果,必须统一协调、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条块联动,法定职能职责的牵头单位应主动作为,党委政法委在牵头协调政法各家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中更应首先作出表率。

4、多法和解矛盾纠纷,做到“三调结合”。一要加强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最便捷、最廉价、最有效的调解。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化解矛盾纠纷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组、社区。要选准用好人民调解员,把威信高、口才好、群众信得过的人吸收进调解队伍,尤其要注意发挥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的作用。二要加强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实践执政为民的有效途径,而且有资源、有平台、有必要。要强化行政调解的意识,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强化行政调解的绩效引导,着力培养一批懂政策、通民心、会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的公务人员。三要加强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价值观,减轻诉累,减少对抗,增加理解,提高民事责任的履行能力;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维护家庭以及邻里周边的和睦稳定;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政法机关要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从根本上扭转重判决轻调解的习惯做法,自觉做到先调后判、调判结合,力求案结事了。同时,还要注重“三大调解”、仲裁调解的对接联动,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只要我们能够带着感情、带着责任,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尽职尽责,以心换心讲情理,深入浅出讲道理,义正严辞讲法理,一视同仁讲公平,把解决思想情绪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5、源头治理矛盾纠纷,做到“三制联动”。一要推行矛盾纠纷预警制。坚持矛盾纠纷的三项排查研判制度,即自下而上、条块联动、一月一次的定期排查研判制度,敏感期、特别防护期、重大节会活动等重点时段前的集中排查研判制度,针对群众性事件隐患、苗头以及发生过群体事件可能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问题的专项排查研判制度,将每一起矛盾纠纷的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事态变化、事发地区、涉及部门、调处情况等记录在案,按照“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分级纳入预警处警台帐管理,逐一督办销号。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收集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及时调整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立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导向。二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在重视决策的可行性论证的同时进行不可行性论证,在出台解决矛盾纠纷对策的同时防止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建立预防激情决策、盲目决策尤其是损害群众利益决策的工作规则,把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稳定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落实到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要推行引发矛盾纠纷责任追究制。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所付出的代价,既要算行政成本帐、经济损失帐,又要算政治、社会负面影响帐。不仅要算帐,而且要追责,要有人负责认帐,致力改变对应矛盾纠纷只顾处理事、忽视处理人、政府全埋单的现状,这应成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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