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管理办法(8篇)
1.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防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以上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采取保证方式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出了各行社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担保评估制度、风险补偿机制,有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并将担保保证金存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客户融资担保余额的20%。
与本行社签定了业务合作协议的信用担保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八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信用等级在较好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与信用担保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严禁法人、其他组织超代偿能力相互保证担保,超代偿能力一户多保。
第十一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行为,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已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再进行保证已超出自身保证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各行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并经本人签章(签字加盖章)的书面材料;
(五)各行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第十四条 各行社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除外)
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仅为个人生产经营、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0倍;
(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在各行社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
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的保证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借款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之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当严格限制。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
第十七条 各行社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最长期间不超过2年。保证担保一般只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
第十八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第十九条 各行社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行社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各行社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诉讼时效为两年,到期后不再有存续期
第二十三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益的行为;
(五)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六)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
(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行社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
(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各行社债权的;
(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证各行社债权的。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采矿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五)交通运输工具;
(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动产抵押物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建筑物作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以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应具备易计量、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变质且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
第三十条 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一)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七)在用信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二)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各行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五)各行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五条 以被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各行社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六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各行社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三十七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第三十八条 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鼓励各行社采用内部评估。必要时内部评估应进行公证。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
第三十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或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二)自建的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三)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四)在建建筑物、在建船舶(航空器),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五)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租赁在先的抵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七)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认。
第四十条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各行社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执行有关规定;
(二)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
(三)通用生产设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专用生产设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
(四)存货,原则上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五)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抵押率原则上最高
不超过50%;如超过以上规定比例,须向银行上报。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四十二条 各行社可以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抵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抵押不超过1年,房地产抵押不超过5年。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时,若登记部门要求对原抵押登记先办理解押手续才能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对象包括原最高额抵押项下未全部清偿的债权。
第四十三条 各行社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可就抵押权实现申请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和保险单证应视同重要凭证保管。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行社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他不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存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个人贷款的抵押财产,可在抵押财产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贷款出现逾期等异常情况下,进行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增加抵押,或改变担保条件。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四十七条 抵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可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以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
(三)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履行债务或与抵押人协议处臵抵押物。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抵押人协
议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第四十九条 依法处臵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第五十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抵押物已被处臵的,应与抵押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物条件
第五十一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
(一)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
(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第五十二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单、具有储蓄功能、投资分红型保险等性质的保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非上市企业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三条 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优先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等价值波动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严格审查,并向银行风险管理部报备。
第五十四条 以金钱出质的,应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第五十五条 以保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无拖欠保险费;
(三)各行社已与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
第五十六条 以仓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仓单项下货物易封存、易保管、易计量、不易变质、价值相对稳定且市场交易活跃;
(二)货物仓储公司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
(三)办理财产保险。
第五十七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应符合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条件。
第五十八条 以定期存单质押的,要符合银监会颁布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转让;
(二)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
(三)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四)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五)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十条 出质人向各行社提交基本资料比照第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取得:
(一)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
(二)货物保管合同;
(三)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
第六十二条 质物价值评估管理比照抵押物评估要求执行。第六十三条 质物价值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特定化的金钱、汇票、债券、存单、保单等动产或权利,按质物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确定;
(二)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权利,以评估前三个月最低市场交易价值确定;
(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其对应有效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四)其他质物,应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
第六十四条 质物担保额度=质物价值*质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六十五条 应根据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贵金属最高不超过80%;
(二)存货,根据其性质,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三)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其他企业债券,原则上不超过50%;
(四)仓单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
(五)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其他类型开放式基金份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封闭式基金份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
(六)上市公司的股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
(七)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由各行社参照上述性质相似的质物合理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六十六条 各行社可以与出质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质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质押不超过1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十七条 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权利出质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上市公司股票设定质押的,须事先取得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行社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质物的保管、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质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或确认:
(一)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每日监控其价值变化;
(二)无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债券,至少每季进行一次;
(三)其他权利,根据其性质合理确定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的频率。
第六十九条 对交付的质物,应妥善保管质物。
第七十条 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在出质期间,金钱的收取、支付应与所担保的每项业务逐一建立对应关系,并专项用于信贷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不得挪用,出质人不得自由使用。
第七十一条 质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质权受到侵害、质物价值降低的,比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出质人协议兑现、拍卖、变卖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兑现、拍卖、变卖该质物。
第七十三条 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对交付的质物,用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后,应返还质物;对出质登记的质物,其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质物已被处臵的,应与出质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各行社依照《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自从1978 年的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居民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也显著提高,相继广大居民的消费观念也相应地有所变化。此时,信用消费受到了广大居民的肯定,并成为当前消费的重要形式之一。
个人信贷业务就是在此情形下产生进而发展的。个人信贷是指银行提供给消费者个人或家庭的,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贷款,其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成为消费者消费资金短缺时的一种选择,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重要方面,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拉动作用。
个人信贷在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关键时期之后,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也开始逐渐暴漏出来,从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受到风险的严重影响。“风险无时不有,风险无处不在”,必须培养员工具有识别风险的意识和提高员工风险管理能力。只有适当的权衡业务发展和风险问题的关系,才能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管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分析
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个人信贷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的风险增大。从银行自身角度来看,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较大问题。尤其某些商业银行利用向基层行下达硬性的发放贷款规模的指标来扩大个人信贷规模,导致了恶性竞争的加剧。近年来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逐年上升,贷款质量也相应的下降,这主要是由于部分商业银行擅自降低贷款的准入标准和担保条件,导致新一轮的风险积聚,风险逐渐地呈现出滚雪球的态势,为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极大的隐患。
第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目前由于全社会个人信息管理体系尚不完善,使得银行无法掌控借款人的各方面信息,很难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借款人也会出现欺诈贷款或恶意拖欠贷款的形为。个人住房贷款属中长期贷款,一般均在一年后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在这一年的偿还期内,商业银行面临的贷款风险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的降低。
第三,“假按揭”风险。“假按揭”是指抵押人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物,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偿还,保证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义务,从贷款行取得一定数量和期限的贷款。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取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借款人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阶段性保证+ 抵押”的担保方式。当地产类的开发商出现资金周转率大幅度下降时,购置房产的个人就会第一时间地放弃偿还商行的按揭贷款这一款项,就导致商行不能及时的收回按揭类贷款项,这样一来就会致使商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资产。
第四,抵押物处置管理存在的漏洞。一旦出现不良个人贷款,银行就需要动用第二还款来源———抵押物。但是,目前我国住房正处于不是十分完善的一、二级市场,这也就是说明,这部分无力偿还贷款的抵押物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套现,商行也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就变成了最普通的信用贷款,抵押物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保证作用,由此导致了抵押物变现难这一现实问题凸显出来,进而风险暴露,引发商行出现一定的损失。
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攻坚阶段,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成体系的防范制度,在个人信贷业务中风险就会逐渐的暴露出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人员道德风险。个人贷款检查审核的过程是贷款经办人员自身风险意识薄弱的环节,十分容易出现审批不严格的问题。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利用假冒身份、虚假经济状况蒙混过关的情况,这需要经办人员认真详细调查和了解借款人的真实状况,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不要让贷款审批流于形式。另外,覆盖面广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风险防范的基本保障,没有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的分享渠道,银行对借款人相关的信息来源就略显单一,不能从多角度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就会加大贷款的风险。
第二,个人信用记录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申报个人财产情况的体系,大部分居民借款人还不能出示具有一定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个人收入情况;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能够获得的个人贷款风险评估的数据信息都分布在税务、工商、等公共部门,这些数据并不对外开放,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所需的信息,这使得商业银行对进而对个人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第三,贷后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目前,银行对个人信贷的贷后管理参照公司类贷款的贷后管理模式,要求对每笔贷款定期检查、报告。随着个人理财观念的加强,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也需不断扩展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但是个人信贷的客户群体数量要远远超过公司或企业的数量,与公司贷款有很大区别,不能使用相同的风险管理办法,这会使得商业银行在处理个人信贷风险时效率不高。
第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目前我国没有一套系统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个人信贷业务,商业银行主要以《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管理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在个人信贷管理方面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与个人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这使得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三、完善和提高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应根据个人类贷款业务的特点,采取以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一,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积分制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体系的基本方法,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四个部分:首先,个人基本状况的评分,根据个人的年龄、职业、学历等考察个人的风险状况,设立每种情况的基础分。其次,个人资金业务的评分,为每个人设立自己特定的信用记录,根据发生业务的不同设定对应的分数,包括银行主营的存贷款或消费、投资等都有特定的打分细则。再次,特殊业务奖罚分。恶意透支或贷款拖欠次数超过6 次以上的要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但是有提前还本付息或者在弥补透支的基础上有多余存款的可以获得一定的积分。最后,根据上述总积分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在打分过程中灵活和熟练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能够使申请的审批结果更加科学。
第二,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原则,构建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个人信贷操作流程要作为优化的重点。商业银行应按照职能对个人信贷进行业务操作上的分工,合理细化的梳理操作过程,包括对贷款的营销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各个操作环节的规范,设置岗位流程见图1。从该流程图上可以看出,银行的岗位设置要突出个贷的控制要点以及规范化的操作。这种流程图的设置目的在于合理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个人信贷的质量,规范操作过程,将个人信贷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强化贷前调查,完善贷中控制,加强贷后管理。
贷款质量评价的一个主要因素是贷前是否有尽职的调查,贷前严格的调查和审核是贷款流程的刚性要求。在贷前工作中就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剔除风险因素能够确保资产的质量,降低了贷后风险的发生率。
引入过程控制,提高审贷能力。保持各层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改进授权审批体制,银行需要设立个人信贷的集中审批机构和专职审批人,同时推行客户经理和专职审批人“双签”的授信流程,能够在保障个人信贷审批人不出现过失的前提下,准确掌握风险点,提高效率进行大规模的审批。
采用个人信贷风险十二级分类方法,加强贷后管理。十二级与五级分类类别的对应如表1。十二级分类的实行,弥补了单一按矩阵法分类的五级评分制度的缺陷,突出风险的前瞻性同时提高风险的敏感度。通过对信贷资产状况的细分,可以更加准确及时地揭示贷款质量的适时变化,根据风险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前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分层次进行贷款差别化管理。同时,根据贷款质量变化情况,建立起贷款风险评级体系,及时提供规避风险方案。
资料来源:建设银行内部文件
全面风险管理正在向纵深发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作为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划分的标准和依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良好的合规文化建设是提升商业银行执行能力和加强银行队伍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进行创新的风险管理模式,建立个人信贷业务业绩考核与激励制度,完善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个人信贷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个贷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内在统一。
摘要:商业银行处于整个金融体系的主体地位,其经营发展状况必将直接影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的稳定。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当前,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已进入由量变到质变关键时期,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促进个人信贷业务拓展中也渐渐地出现了个人信贷业务发展中的风险的问题。通过对风险管理的应用研究,吸取主导性银行的宝贵经验,同时以科学的数据模型和信息系统为依托,提高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有效地控制信用和经营风险。
3.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自身在管理体制和政策方面就不健全
目前来看,政策性银行钢铁行业信贷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种种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银行自身在管理体制以及政策方面就存着着漏洞,管理体制和政策还不够健全。首先,这种不健全是体现在期限管理方面。即钢铁行业在还贷还息方面。因为目前钢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不景气的状况,所以近些年向银行贷款方面,频率比较高。但是在还款还息方面存在滞后的情况。而政策性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上就缺乏规范的、健全的制度保障其按期还款,因为银行为了获得利息,所以在放贷的管理上门槛放的很低,导致后期钢铁行业中的部分企业没有办法按时还款从而给银行带来一系列的损失。其次,就是银行在信贷审批方面的制度不科学也不健全。虽然从目前来看,多数的政策性银行在审批方面已经建立起了流程方面的规范,保证层层审查,严格把关。但是很多还是流于形式,从资料的表面来审核其合理性。而且审核的方式也比较落后,这样就导致了银行在放出贷款的安全性问题。因此,要想改善目前政策性银行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就要首先对其自身的管理体制以及政策进行规范。
(二)风险的监控和评估方面存在严重的弊端,贷后管理有待加强
对信贷业务风险的监控和评估是信贷业务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兩个方面。从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情况来看,我国政策性银行首先风险的监控机制以及评估机制还不够完善,其次是严重的缺乏相关方面的人才,因此导致了目前在钢铁行业信贷业务的管理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除了机制的不健全,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技术还比较落后。政策性银行目前在对风险的监控和评估方面的手段还停留在量化的最初阶段,这样不仅在其科学性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操作的过程也非常复杂,缺乏便利性。另外,政策性银行在贷后的管理上也有待加强。很多的政策性银行只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前期,即注重贷款经营这个方面,而在贷后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例如,贷款后深入到企业中去定期检查资金的流向以及企业的经济活动等等。应该及时的对其进行检查,并建立起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存在问题的应该及时的对其进行解决。而我国政策性银行在以上这几个方面上还都没有真正的落实起来。因此,我国政策性银行在风险的监控和评估方面存在严重的弊端,贷后管理也有待加强,这是目前其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政策性银行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银行在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以及政策是规范其顺利发展的第一步。因此,要想真正解决政策性银行在对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要先建立健全银行在钢铁行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管理体制。这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以及第一要务。首先,在期限管理方面要有严格的规范。即钢铁行业在还贷还息方面。虽然说钢铁行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热门行业,目前整体市场出现了不景气的状况,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照顾大的格局,政策性银行应该大力支持钢铁行业信贷业务,但是绝不能盲目的支持其借贷。在期限管理方面要有严格的规范。要坚决杜绝在放贷的管理上把门槛放的很低的问题,杜绝导致后期钢铁行业中的部分企业没有办法按时还款从而给银行带来一系列的损失。其次,就是要健全银行在信贷审批方面的制度。在上述中我们已经提到了,虽然多数的政策性银行在审批方面已经建立起了流程方面的规范,保证层层审查,严格把关。但是很多还是流于形式,从资料的表面来审核其合理性。这样其实还是缺乏一定的科学性的。不能仅仅从资料的表面来判断其合理性,而是应该用更加先进、科学的手段以及方法来从深层次、多角度判断其合理性,当审批通过后,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
(二)完善银行风险监控和评估的机制及流程,加强贷后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银行风险监控机制以及评估机制,这是规范相关方面管理的重要保障。也是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候能够规范其流程的重要依据。其次,银行还应该多培养相关方面的人才。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政策的执行,最终还是要依靠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能力的强弱直接就影响到了工作的质量。所以,无论是在人员的招聘环节还是对人才的管理培训方面,一定要加强培养工作人员的能力。最后就是贷后的管理问题。政策性银行不能只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前期,不能只注重贷款经营这个方面,要注重解决贷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到企业当中去,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MBA、MPA教育中心)
参考文献:
[1] 丁文山.浅析政策性银行信贷业务的经营与管理[J]中国金融,2014
[2] 李文悦.我国政策性银行在信贷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分析[J]经济研究,2015
4.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 经营管理,有效控制贷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 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 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包括帐户监 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处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客户维护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 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 贷后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贷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负责。
第六条 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信贷前台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应设臵贷后管理岗位,承担贷款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监管信贷资金 使用情况,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 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 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二)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 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建立贷款监测台账,整理、收集档案 资料,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提出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 处理意见;
(六)定期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信贷前台部门负责人汇 报辖内贷后管理情况;
(七)公司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是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者与监控者,负责重大授信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日常管理由信贷前台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实施贷后检查和客 户服务工作,对贷后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公司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
2.按规定复测所辖客户信用等级,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及重点客户维护工作;
3.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4.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辖内贷款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 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限期处理,并告知公司信贷前台部门;
2.对辖内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走访客户,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3.对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建议或处臵意见,并督促落实; 4.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工作;
5.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等监测辖内贷后管理开展情 况; 6.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辖内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 7.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三)公司稽核部职责
1.负责对贷后管理执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核查; 2.跟踪内外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3.提供公司贷后管理评价意见,配合保卫监察部门实施问责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负责制定公司贷后管理政策,并落实相应部门 组织实施,风险管理部牵头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本业务条线各单项业务品种相关贷后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并督导执行;
2.负责营销重点客户,系统性客户维护工作;3.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司信贷业务贷后检查与客户维护 工作,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在贷后管理中报告的问题及时提出 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 部。
(二)公司资产保全部职责
1.负责制定问题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督导落实;
2.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司问题资产日常管理与监测工作,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在贷后管理中报告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 3.负责接收、处臵抵债资产的初审;信贷资产核销的初审;直接承办重大问题资产的催收、盘活和处臵工作。
(三)公司风险管理部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司风险监测管理工作,对公司职 能部门和公司在贷后管理中报告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 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负责统筹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监测管理,督促前台部门实施授信后的日常管理;
3.牵头制定不良资产价值认定制度和标准,负责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检查工作;
4.负责信贷资产核销的复审,估算信贷资产减值损失。
(四)公司审计稽核部职责
1.牵头组织对公司、公司营业部贷后管理执行情况的常规检 查,负责对公司贷后管理的综合评价;
2.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部门负责人的贷后管理责任 尽职调查与评价,指导公司开展贷后管理责任审查与尽职调查; 3.提供贷后管理评价意见,配合保卫监察部实施问责制度。
第三章 贷后管理内容
第九条 建立台账。管户人(指信贷前台从事贷后管理的人员,下同)应在贷款发放后按照《XXX公司贷款监测台账》 格式及时建立健全辖内贷款监测台账,序时逐笔记录贷款情况。台账可为纸质或电子档案,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 资金监管。贷款发放后,管户人应在十五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填写《XXX公司贷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重点检查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客户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信贷 资金。
第十一条 日常监测。管户人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 职指引》的要求,持续监测贷款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 号。公司对单户余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应实行专 人专户适时跟踪监测。管户人在日常监测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应填制《XXX公司风险预警处理表》(以下简称《风险 预警处理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风险防 范化解措施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确 认同意后,由填表机构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处理表》返回管户 人存档备查。风险预警信号处理原则是:
(一)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 债务等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公司,并及时采取限期纠正、补充 抵(质)押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经济和法律措施控制风险;对风险预警信号未解除的,不得发放新贷款。
(二)对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还款 能力事项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应列入重点观察名 单,同时采取补充担保物、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 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管户人应采用非现 场和现场检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检查,并逐户序时编写贷后 管理日志。公司类贷款和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 贷款应撰写《XXX公司类客户贷后检查报告》或《重 庆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报告》(以下简称《贷后检 查报告》),单户余额 2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贷款应填制《重庆农 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表》(以下简称《贷后检查表》)。
(一)公司类客户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政策变动、经济 环境变化、市场波动、同业竞争等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和经营效益 的影响;
2.检查市场定位、设备及技术状况、产品实际销售与库存变 化情况,核心产品与非核心产品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3.掌握客户机构体制、高层管理人事变动及主要股东、负责 人信用记录变化等重大情况,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客户生产经 营;
4.了解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 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客户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5.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 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是否恶化;
6.客户在公司有项目贷款的,需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时到位,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工程进展是否正常,总投资是否突破预算,累计完成工作量与财务支出是否匹配,费 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地产项目预售情况及预售款使用情 况,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7.对公司中长期贷款项目,在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一年 后或竣工投产两年仍未达产的,应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并撰写报 告;
8.根据检查掌握的信息,提出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二)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贷款贷后检查 主要内容
1.了解客户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动;
2.其他事项参照法人客户贷款进行检查。
(三)单户余额 200 万元以下自然人贷款贷后检查,按《贷 后检查表》的要求完成。
(四)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检查内容应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信息 系统。
第十三条 贷后检查频率
(一)管户人对公司类客户贷款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以下情况可降低检查频率:
1.仅与公司发生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且未出现风险预警信 号,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2.损失类贷款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管户人对自然人客户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以下情况可调整检查频率:
1.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损失类除外)贷款每季检 查不少于一次;
2.损失类贷款客户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3.仅与公司发生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且未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公司前台部门对单户余额 10000 万元(含)以上贷款每年直接进行贷后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送授信审批 和风险部。
(四)客户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管户人应根据贷款 风险状况及时进行贷后检查。
第十四条 贷后检查上报程序
(一)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辖内贷后检查上报程序,对支 行及辖内机构审批发放且未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管户人在 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表》后存档备查;对公司审 批发放的贷款或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管户人应在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表》后两个工作日内逐户上报支 行相关职能部门。
(二)对单户余额 1000 万元(含)以上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 的贷款,公司应汇总辖内情况,撰写报告逐户说明已采取或拟采 取的相关处臵措施,于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公司信贷前台业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对辖内机构贷后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法人客户贷款单户余额 500 万元(含)以上、自然人贷 款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贷款应逐户查管户人贷后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贷款到期处理
第十六条 管户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随时关注客户还款能力的变化,并做好到期信贷业务的催收工作。
(一)管户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贷款到期提示书》,通知客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单户余额 1000 万元(含)以上贷款客户及其担保人,管户人应提前三个月发送《贷款到期提示书》,通知客户准备资金按时还贷。
(二)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经公司同意后,由管户人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书面《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三)对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管户人应及时报告经营 主责任人,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管户人应及时将《逾期贷款催收 通知书》、《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分别发送借款人、担保人,并取得回执。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展 期、贷款重组或转入逾期管理。第十八条 客户无法足额归还到期贷款本息,会计部门应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计收逾期利息,管户人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形态。
第五章 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分级认定、常规管理、超 限核准、归口负责”的原则,依据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按 照《XXX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慎分类、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采用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方式对辖内贷款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不良贷款要逐笔、逐户落实管理责任和 清收措施,不良贷款管理应以损失最小化为目标,具体操作按《XXX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贷后诉讼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后诉讼遵循专业归口、分级管理原则,具体案 件实行负责人委托制和具体受托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重大案 件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诉讼时效管理,组织、指导、督促 管户人每季对辖内逾期贷款进行排查,分别发送《逾期贷款催收 通知书》、《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至借款人、担保人,并取得回执,确保公司债权及担保权有效存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司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应按照《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完 成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执行等工作,依法合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贷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信贷管理档案按类别分 类立卷,公司类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立卷,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根 据资料的数量可以多户一卷,特别档案应按照管理意图、管理需 要专门建档立卷。公司应严格按照《XXX公司信贷档 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户人应及时将贷后管理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真实、全面、动态反映客户信息。
第八章 责任落实及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营管理责任移交制度。原贷款经营主责 任人、贷后管理责任人工作变动时,应在有关部门或人员的主持 下,对移交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已离任审计的,以离 任审计为准),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的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事项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包括贷款管户人、贷后管理督 查人员、公司信贷前后台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 长、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监测台账;
(二)未按规定跟踪贷款资金用途,检查贷款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但未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或填制贷后检查表,但未造成损失的;
(四)未及时催收贷款本息,但未造成损失的;
(五)对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处臵或处臵不力,但未造成损 失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复测客户信用等级、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但未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贷后管理责任移交,但未造成损失的;
(八)未及时将贷后管理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办理贷款展期;
(二)违规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三)违规变更债务人或担保人;
(四)违规办理贷款转让;
(五)违规核销、臵换贷款;
(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处臵或处臵不当,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跟踪贷款资金用途、检查贷款限制性条件落 实情况,造成损失的;
(八)未经允许披露贷后管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如实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形态,逆程序或越权认定的;分类数据失真的;
(十)在抵债资产接收、处臵或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十一)未认真执行或不执行稽核部门处理决定及整改要求的;
(十二)对贷后管理发现疑点未深入检查或未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导致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暴露的;
(十三)对贷后管理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未按规定及 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十四)发现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存在严重问题,未对其问责的;
(十五)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资料遗失、毁损,或发 现信贷档案遗失、毁损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损 失的;
(十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档案资料,危害公司利益的;(十七)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减收、缓收本息 或豁免本息的;
(十八)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十九)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二十)对破产、改制企业不主动主张债权,造成贷款损失的;(二十一)违规解除抵押登记或撤销质押物止付登记,形成抵押权、质押权无效的;
(二十二)保管不当造成抵(质)押物毁损,擅自出借抵(质)押物权证,或抽逃保证金的;
(二十三)帮助客户逃废公司债务,或其他人为因素导致本 行债务无法落实的;
(二十四)以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为目的,阻碍他人履行 贷后管理职责,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歪曲、隐瞒贷后 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十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贷后管理有具 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负责修改、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XXX公司贷款监测台账 2.XXX公司贷后首次跟踪检查表 3.XXX公司类客户贷后检查报告 4.XXX公司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报告 5.XXX公司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表 6.贷款到期提示书(借款人适用)7.贷款到期提示书(担保人适用)8.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9.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10.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 11.XXX公司风险预警处理表
12.低风险业务、风险预警信号对照表
5.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 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
第六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五)出口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承兑后,在到期日前,由ⅩⅩ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六)打包放款,系指ⅩⅩ银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ⅩⅩ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八条 客户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ⅩⅩ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对外履约信誉好,在ⅩⅩ银行无不良结算记录;
(三)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良好;
(四)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出口货物有明确的销路,市场前景良好;
(五)符合ⅩⅩ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中其他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利率和币种
第九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口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按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五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ⅩⅩ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可直接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ⅩⅩ银行内部统一授信客户中与ⅩⅩ银行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进出口业务比较频繁的,经办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为其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第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客户,未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可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内,遵循审贷分离制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原则,参照本办法具体业务流程,提供足额担保后逐笔逐级审批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申请。客户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时,除提交《中国ⅩⅩ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1)。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最近3年进出口业务经营报告(包括进出口贸易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结算方式、内外贸主要贸易伙伴)及本进出口经营计划。非贸易型客户进口自用商品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计划书。
(四)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程序:
(一)开户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首先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的要求,针对客户性质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依据上国际结算量及本生产、经营计划,拟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交国际业务部门提出意见。
(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提出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及国际业务部门意见,审核其合理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对超过经办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的,按照规定报上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批准通过的,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的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并与客户签订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即使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ABC〔2000〕5009),并注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限定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七条 除出口贴现业务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其他品种均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风险度的高低,排列顺序一般为:提货担保、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各分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进行细分,原则上高风险度业务品种不能占用低风险度品种的额度,低风险度业务品种可以占用高风险度品种的额度。
第十九条 ⅩⅩ银行可根据国际贸易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须按权限审批并办理担保手续,同时相应调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在其有效期结束时,相应调减该额度。
第六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一)客户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前期调查、后期监测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等;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部门调查报告的审查、国内客户资信状况和业务风险的认定及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监督等;
(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项下技术条款的审查、外汇管理政策的审查及国外代理行风险的认定等。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贴现风险属代理行风险由客户部门受理后,直接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减免保证金开证/开证修改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ⅩⅩ银行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应填写《减免开证保证金申请书》(ABCS〔2000〕300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1);
(二)进/出口合同;
(三)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受理企业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按信贷调查的程序审核开证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
4.是否有足够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额度不足部分应提交100%的保证金;
5.是否能够缴存开证保证金。
(二)客户部门填写《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附件2),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开证资格、开证条件及信用证条款等,并在《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开证保证金合同》(ABCS〔2000〕3002),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开证金额(剔除保证金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交国际业务部门开证。
(六)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证后,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客户实施贷后管理,同时将《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开出后,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的,由客
户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2)。如果原进/出口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新合同。
第二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信用证修改申请后,对信用证修改部分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用证修改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修改的:
1.客户部门审核信用证修改:
(1)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修改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期限是否有变更,是否落实了付款保证;
(4)信用证修改是否会影响企业原定的销售计划或生产计划。
2.客户部门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附件3),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3.国际业务部门审查信用证修改,并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提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意见。
4.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5.经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开出信用证修改,并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二)信用证修改未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期限、有效期
修改的。客户部门将客户的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开出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修改开出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索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业务部门审单,并将审单结果填入《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ABCS〔2000〕3013),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复印件交客户部门;
(二)客户部门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在《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确认是否付款/承兑;
(三)客户部门将确认后的《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退交国际业务部门;
(四)国际业务部门确定对外付款的,将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通知客户拿取单据,并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款项划至国际业务部门对外付款;国际业务部门确定拒付的,在对外拒付后,将结果通知客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应相应扣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信用证中有缢短装条款,在扣减额度时,以信用证上限为准。信用证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在扣减额度时,应扣减增加的金额;信用证修改减少信用证金额的,应保持原有扣减额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信用证垫付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
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证开立后,客户部门对客户实行业务跟踪管理,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档案管理、监测使用,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督促客户将款项全额缴存和信用证付款后及时恢复额度。
第八章 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ⅩⅩ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3),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客户部门审核客户进口押汇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
4.是否有足够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5.ⅩⅩ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客户部门填写《进口押汇呈批表》(附件4),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进口押汇条件,在《进口押汇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4),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
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六)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出口商银行寄来的单据,对外付款,并作押汇处理。同时由客户部门通知客户付款赎单,并将《进口押汇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口押汇到期一般不予办理展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押汇的利率按ⅩⅩ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生进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对进口押汇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进口押汇项下货物的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客户清偿押汇本息后及时恢复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须严格控制办理;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一般不予叙作进口押汇。
第九章 提货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办理提货担保的条件。
(一)限于在ⅩⅩ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商品进口。
(二)限于运输方式为海运且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目的港为中国港口。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
提货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ABC〔2000〕5006);
(二)信用证项下的已装船提单复印(传真)件及发票复印(传真)件;
(三)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
(四)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的提货担保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调查货物的起运港、起运时间、货物到港时间、到港的具体货物、货物的数量、货物滞仓费等货物到港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附件5),将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从单证及海运常识的角度,审核资料。结合客户以往结算记录,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提出是否同意作提货担保的意见。
(三)信贷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提货担保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提货担保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向船运公司开立《提货保函》(ABC〔2000〕5007),客户部门同时将《提货担保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收到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交客户部门要求客户办妥付款或承兑手续,并要求客户向船运公司换回我行相应的《提货保函》。
第四十条 《提货保函》换回以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交国际业务部门注销、存档。
第四十一条 由于客户在单据未到时已经提货,因此不论何种原因,客户在我行收到信用证单据时必须赎单不得拒付。
第四十二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造成我行的任何损失,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后,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的业务跟踪管理,掌握货物的销售情况。一经发现有损害ⅩⅩ银行利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章 打包放款业务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打包放款时,应填报《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ABCS〔2000〕3007),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前,交ⅩⅩ银行执管);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四)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交的打包放款申请后,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调查客户,了解客户的备货、生产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附件6),并将客户的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审查,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提出审证意见。国际业务部门的审证意见应为同意、不同意及有条件同意。审证意见为不同意时,不得发放打包放款。审证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时,客户部门应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考虑是否给予发放打包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出口打包放款合同》(ABCS〔2000〕3008),发放贷款,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打包放款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四十七条 打包放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四十八条 打包放款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满后21天。
第四十九条 打包放款的利率按ⅩⅩ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五十条 打包放款发放后,客户部门在信用证正本注明“已办理打包放款”,及时通知国际业务部门,并将《打包放款呈批表》交
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证项下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还款。打包放款本息清偿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十二条 打包放款展期只能凭信用证有效期修改书向ⅩⅩ银行申请,展期只限一次。
第五十三条 发生打包放款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打包放款贷后管理,监督客户专款专用,及时掌握贷款去向、出口商品的生产进度、商品质量、了解其履约和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打包放款的安全回笼。
第十一章 出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出口押汇时,应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6),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正本及全套出口单据;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六条 客户部门接到客户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附件7),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审证、审单工作,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国际业务部门不同意办理出口押汇的,不得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5),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办理押汇,并将《出口押汇呈批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五十九条 出口押汇的利率按ⅩⅩ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六十条 客户出口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归还押汇本息,同时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六十一条 发生出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出口押汇贷后管理,掌握客户贷款去向、监督客户出口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押汇本息的安全回笼。
第六十三条 出口押汇款项的追索。如遇开证行或进口商拒付,按《出口押汇合同》的规定,ⅩⅩ银行有权向客户追索押汇款项及利
息。
第六十四条 ⅩⅩ银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或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应严格控制办理,须落实客户追索或出口信用综合险。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贸易融资业务,ⅩⅩ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十六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ⅩⅩ银行有权停止客户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客户归还或提前归还融资款项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融资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额度项下的融资款项的;
(二)融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欺骗银行,已经或可能造成融资损失的;
(三)融资企业擅自改变融资用途的;
(四)融资企业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融资企业有损害ⅩⅩ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者,总行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一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境外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后
施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略)
2.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略)
3.信用证修改呈批表(略)
4.进口押汇呈批表(略)
5.提货担保呈批表(略)
6.打包放款呈批表(略)
6.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业务制度、《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四)道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不良贷款的界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划分,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
第六条
责任界定。不良贷款责任界定按责任人在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前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责任及其行为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界定。
(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小额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信贷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8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审查、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10%。
(三)分支机构办理分级审批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分支机构贷款审查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及贷款发放前审核人(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四)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主任委员(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6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视其风险 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清收、扣薪清收、离岗清收、经济赔偿等处理、处罚措施,要求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按照相应比例赔偿贷款本息,赔偿损失不足以抵补贷款损失的,应视其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和处罚方式。
(一)取消责任人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
(二)工资降级或解聘职称、职务;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抵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导致抵 债资产灭失等造成损失贷款,无法获得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贷款业务违规操作责任追究 第一节
评级授信
第九条
在评级授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一)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程序不规范的;
(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对评定对象未建立相关资信档案的;
(四)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的;
(五)对农户贷款证未建立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及时的。
第十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对符合小额信贷条件的农户未办理贷款证发放贷款的;
(二)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控制”原则,超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的;
(三)评级授信与贷款发放环节未分离的。
第十一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予以发证贷款的;
(二)未经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
(四)对辖内同一客户多头授信或对同一农户发放多个贷款证的;
(五)违反“周转使用”原则,垒大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二节
贷款调查
第十二条 由于调查人的行为,造成下列资料之一缺失,限期内可以补充完整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限期内无法补充完整,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
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3、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纳税证明资料 复印件的;
4、无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复印件的;
5、无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的;
6、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7、公司制企业法人无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签字样本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的;
8、无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项目、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的;
9、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资料缺失的(其中中小企业财务无相关财务状况调查说明的);
10、担保贷款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贷款无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担保意见的;
11、项目贷款缺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相关部门有效批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和开户社(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的;
12、项目贷款无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13、缺少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其他资料的。
(二)自然人客户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个人身份合法证明的;
2、借款人属于单位职工无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或农户贷款无其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调查说明的;
3、担保贷款无担保人同意担保资料的;
4、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调查表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论证的;
(三)调查报告无结论性意见的。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中未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对其提供资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致使贷款资料出现以下问题,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形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法人客户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
(三)法人客户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申明作废,内容发生变更未发现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贷款卡无效的;
(五)自然人客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扣发责任人1至6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客户在金融同业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提供的担保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二)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组织机构、股东构成、经营管理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
(四)未对法人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及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中,未按规定核查抵(质)押物和抵(质)押人及保证人情况,造成保证人、抵(质)押人不符合担保条件或担保 合同无效,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3至6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7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三)伪造、变造贷款资料套取信贷资金的。
第三节
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
(一)对审查情况未形成书面意见的;
(二)审查结果无结论性意见的或审查人未签字的;
(三)对不同意的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的。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贷款下列资料不全贷款的,责令审查责任人限期补充,并处以审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贷款形成损失的,审查责任人与调查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无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
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3、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的;
4、无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
5、无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的;
6、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7、公司制企业法人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的;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的;
8、无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项目、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的;
9、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缺失的(其中中小企业财务无相关财务状况调查说明的);
10、担保贷款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贷款无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担保意见的;
11、项目贷款缺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相关部门有效批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开户社(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的;
12、项目贷款无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13、缺少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其他资料的。
(二)自然人客户无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2、借款人属于单位职工无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的,属于农户无其个人及家庭收入和资产调查说明的;
3、无担保人同意担保资料的;
4、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审查通过无调查报告贷款的;
(二)审查通过未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贷款的;
(三)审查通过调查报告无结论性意见贷款的。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下列贷款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扣发1至6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扣发6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贷款损失的,审查责任人与调查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法人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
(三)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申明作废,内容发生变更未发现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贷款卡无效的;
(五)自然人客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扣发6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令审查责任人限期赔偿或与其他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三)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贷款的。
第四节
贷款审议
第二十三条
信贷审议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扣发1至6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扣发7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一)未达规定人数召开审议贷款的;
(二)分支机构贷审会对贷款审议未实行签字审核制度的和县级行社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投票表决的;
(三)县级行社未按规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贷审会等贷款审议机构和辖属机构未按规定设立贷款审议组织的;
(四)贷款审查委员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贷款未按规定在审议表签名或在记录上签署意见,或审议贷款未形成记录的;
(五)干预审议人员独立发表意见的;
(六)强令审议人员审议不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贷款的;
(七)主要领导强令审议人员审议违规贷款的;
(八)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2次(含)以上复议的。
第五节
贷款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并扣发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
(一)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 的;
(二)审批发放没有调查、审查主责任人贷款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予以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的等级工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专业审查人员、贷审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五)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六)违规审批发放所在县(区)以外贷款、垒大户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的;
(七)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第六节
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合同要素不全,但不危及贷款安全的;
(二)合同文本使用不正确,但不影响贷款安全的;
(三)签订合同未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的;
(四)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9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违反审批规定,签订与审批额度、用途、利率、担保方式等要求不符的借款合同的;
(二)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损害本行(社)合法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签订合同的;
(四)合同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影响贷款安全,但可在限期内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的;
(六)借款人、担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与其预留样本不符,可在限期内纠正的;
(七)与无权代理人或超出法人授权范围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导致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可在限期内纠正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 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合同要素填写不全,影响贷款安全,无法整改的;
(二)违反审批规定,签订与批准额度、担保方式等要求不符的借款合同,影响贷款安全的;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与其预留样本不符,无法纠正,影响贷款安全的;
(四)与无权代理人或超出法人授权范围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导致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无法整改的。
第七节
贷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无抵(质)押物价值评估、鉴定或内部协议书面证明;
(二)对抵(质)押物未纳入表外会计科目核算的;
(三)未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或已建立未按规定登记的;
(四)对抵(质)押物他项权利凭证未移交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保管人员入库保管的。
第三十条
办理担保贷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3至12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未办理核保登记的;
(二)抵(质)押比例超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规定标准的;
(三)办理共有财产抵(质)押贷款,共有人未在合同或抵(质)押清单上签字确认的。
第三十一条
办理担保贷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国家禁止财物作为抵(质)押的;
(二)伙同抵(质)押人虚估抵(质)押物价值的;
(三)与抵(质)押人串通提供虚假抵(质)押手续的;
(四)以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财产办理贷款抵(质)押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抵(质)押物解付时,登记手续不完善,形成错付,引起经济纠纷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二)贷款未还清,抵(质)押物提前解付或因保管不善流失的,未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发1至6个月等级工资,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令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八节
放款前审核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审核无书面记载或有书面记载但无审核人意见和签字的,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由于审核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扣发责任人1至12个月等级工资,并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令审核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超批准额度和授信限额支付贷款资金的;
(二)借款人、担保人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与合同、借据、付出凭证不符的;
(三)未对借款经办人身份进行验证,使借款经办人与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或造成贷款冒领的。
第九节
贷款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一)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以现金方式支付贷款的,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将企、事业单位贷款直接转付到与其关联的个人或企业账户的,或将个人贷款直接转付到与其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账户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节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贷后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档案管理人员建立的档案不符合《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档 案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对信贷档案建立调阅登记制度的;
(三)相关责任人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贷后检查或检查后未做出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贷后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1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隐瞒不报的;
(二)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经向有关责任人报告后未引起其重视并采取措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或复印档案资料的;
(四)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未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或人为控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致使贷款分类偏离度在3个百分点以上的;
(五)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进行处理。
(一)因工作失误,使重要档案丢失,对债权实现造成重大困难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串通,销毁重要档案,帮助其逃废贷款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节
到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到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责任人400元以上的罚款。
(一)贷款展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贷款到期后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书面催收的;
(三)贷款展期或转贷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第四十条 到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贷款展期未签订展期协议的;
(二)通过以贷收息虚增利润的;
(三)无特殊原因,催收不及时,致使贷款丧失法律时效的;
(四)贷款展期或转贷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意见,形成脱保或降低担保条件的;
(五)违规办理“借新收旧”贷款的。
第四十一条 收贷收息不入账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节
不良贷款
第四十二条
不良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不良贷款收回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二)对不良贷款未进行定期监测和编制监测报表的;
(三)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四十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二)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三)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四)未按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臵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五)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扣 发责任人4-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处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 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在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过程中,因失职造成农村信用社债权落空或导致贷款损失的;
(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贷款本息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4-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的(二)擅自将抵债资产无偿出借的;
(三)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臵抵债资产的;
(四)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六)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七)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不符合规定的抵债资产;
(八)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九)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臵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十)在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十一)在不良贷款管理、处臵中,因失职造成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第四十六条 不良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并扣发1-12个月的等级工资。
(一)超越权限审批核销呆账的;
(二)核销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三)违反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不良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第十三节
责任人界定
第四十八条
评级授信责任人界定。责任人主要包括信贷人员、评级授信小组组长、审查审批人,其中信贷人员为主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贷前调查责任人界定。责任人主要包括包片信贷员、客户经理,其中信贷人员为主责任人。
第五十条
贷款审查责任人界定。按内部授权不同,责任人主要包括分支机构贷审会成员或审贷小组成员、县级行社贷款专职审查队伍成员,其中分支机构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审贷小组组长和县级行社贷款专职审查队伍负责人为贷款审查主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贷款审议、审批责任人界定。按贷款审批授权不同,责任人主要包括分支机构贷审会或审贷小组成员,县级行社贷审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其中分支机构贷审会或审贷小组主任委员或组长和县级行社贷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主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责任人界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为主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贷款担保责任人界定。客户经理为办理担保手续的主责任人,会计人员为抵(质)押物账务核算的主责任人,重空凭证保管人员为抵(质)押物他项权利凭证保管的主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审核及发放责任人界定。付款经办柜员为主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界定。档案管理人员为信贷档案建立、保管、调阅登记的主责任人,管户信贷人员为贷后检查的主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贷款到期管理责任人界定。责任人主要包括管户信 贷员、有权审查审批人,其中管户信贷人员为贷款到期催收或办理展期手续的主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界定。包片信贷员、风险经理、审批决策人为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的主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贷款形态管理责任人界定。信贷人员为五级分类初分工作的主责任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复审工作的主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社在对责任人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时,应坚持对主责任人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十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在信贷业务操作中前一环节责任人发生违规行为,后一环节责任人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失察的,实行连带责任追究;贷款造成损失的,后一环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前一环节责任人赔偿比例不得低于70%。由于管理人员违规,造成贷款损失的,管理人员赔偿比例不得低于80%,管理人员应主要包括行社理(董)事长、监事长、经营班子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
因信贷业务操作违规予以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不得享受当年绩效工资。
第六十二条
对信贷业务违规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时,应按主责任人从重、道德风险从重的原则处理。
第四章
信贷业务管理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行社理(董)事长、主 任(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副行长)视其责任大小予以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扣发4至12个月等级工资。
(一)当年新增不良贷款超过当年新增贷款2%的;
(二)当年贷款分类偏离度在3个百分点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审贷部门分离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设立贷款专业审查队伍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论贷款是否形成损失,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其情节,对相关行社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副行长),予以记过至撤职处分,并扣发6至12个月等级工资。
(一)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属朋友或其他关系人发放借名、假名、盗名贷款的;
(三)账外经营贷款的;
(四)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贷款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高管人员予以警告至开除处分,予以记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1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予以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高管人员实行 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高管人员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高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第五章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处以相关责任人4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1至9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承兑及贴现申请资料不全的;
(二)未对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设臵台账的;
(三)保证金或担保物价值不符合规定比例的;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未制定清收计划或催收不及时的;
(五)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未能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及交接登记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的;
(九)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以整改的。
第六十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记大过至开除的处分,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对责任人扣发6至12个月等级工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主体不合规的;
(二)办理或滚动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串用、挪用、提前支取保证金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或办理担保手续无效的;
(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的;
(六)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
(七)发放贷款臵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八)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九)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十)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十一)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十二)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20%的;
(十三)违规办理贴现,形成重大风险的。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环节的责任追究及处理 方式除采用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外,应根据情况并用本办法第七条有关处理方式。
第六十九条
各级处罚机构对责任人的罚款和扣发的等级工资要设立专户管理。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下发前形成的冒名贷款,已收清的免于追究;未收清的,按其违规性质和风险状况分别采取限期离岗清收、停薪清收、经济赔偿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各县(区、市)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贷款、违规操作、信贷管理票据业务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适用《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信贷业务处罚标准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四条
其他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7.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篇七
1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相关要求, 导致商业银行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损失, 此类现象与参与者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较为密切, 任何一方参与或者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带来预想不到的风险。 此类风险不仅影响这贷款人的自身信誉, 同时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风险。
(2) 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发展时期, 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 以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处在较为薄弱时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 部分法律条款存在一定漏洞, 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商业银行在整合、组改飞速发展的同时, 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体众多, 关系错中复杂, 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相应的关系。
(3) 信息风险
在商业信贷过程中, 信息风险尤为重要。 首先在商业信贷前期贷款人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相关证件, 此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风险。 部分贷款人在提交证件过程中, 提交虚假信息, 此类现象将严重影响商业信贷的真实性。 其次在信贷使用过程中, 少数人存在不按时还款现象, 不仅影响贷款人的信用记录, 通过将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影响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 值得借鉴的是:第一, 资产证券化帮助美国盘活存量, 解决了房地产融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盘活变现, 解决了资金矛盾问题。 第二, 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 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后, 银行的吸储难度增加, 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进一步放大, 流动性风险上升, 但同时又必须给美国人民提供贷款以解决住房问题。 第三, 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结构, 同时新的产品出现又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 促进了产品的快速发展。
3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我国商业信贷产生的现象, 我国将健全相关法律。 并将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 金融行业的革新, 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 同时更是一项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 加强风险管理体制。 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广泛, 在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问题, 将对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将得不到良性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 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 其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因此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制尤为重要。
(3)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健全的网络系统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 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查询相关信用等级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尤为重要。事业单位利用某种措施使企业或者个人对信用评级有种认识, 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 制定一个全国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并利用科技技术手段对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 形成一个完整的查询体系。
(4) 加强市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 由于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的良性发展, 同时信贷资金与信贷价格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产生一定风险。加强市场的监督体制改革, 加大整改力度, 完善市场整改体系, 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健康发展。
(5) 规避操作风险。 商业信贷是发展过程中操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操作过程中应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人为失误现象, 将影响着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4 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 在金融行业形成一道独特市场潮流, 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了风险失控后的巨大风暴, 因此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管理措施, 确保我国金融行业能更快更稳的发展。 本文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及信息风险分析, 进而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体制、规避操作风险及规避提前偿付风险, 以期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商旭.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 2013 (7) .
[2]王理华.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 2013 (12) .
8.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界定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因受到一些无法预知因素的左右,而使其最终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影响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法律风险进行了如下定义: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第一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第二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诉或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国际律师联合会对法律风险定义为:法律风险就是银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外部法律实践的经营活动引起的风险缺口的一种可能性。
二、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较为滞后,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有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银行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有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滞后于金融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另外,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并未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的应有的社会功效。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公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各成一体,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社会整体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守信意识淡薄
信用管理制度是关于信用以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信用关系的一种规范,包括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在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信用管理制度还非常不健全,各个微观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破产现象较为频繁
有关调查显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短,经营稳定性较差。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发放至贷款人后,只能监督贷款人的资金用途,而不能参与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更不能参与贷款人的经营决策。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大户,中小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自身经营的稳定性较差,往往会出现在还款期限未到企业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这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所以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三、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途径
1.完善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在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初期,可以采取“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规范为辅”的模式,以央行为主导,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协助,推动信用制度相关的立法和监管。制定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所需要的征信数据库;制定行业准入和行业规则,推动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有序竞争,并建立失信记录与惩戒的机制。第一,加强信用立法建设和信用执法力度。第二,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以及征信数据环境。第三,政府自身信用制度建设的加强。
2.完善担保制度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各国在经济发展初期,都是靠信用来维持經济发展的秩序。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靠单纯的信用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信用危机成为破坏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各国在探索该问题上,发现通过担保和保险可以补充信用危机给市场经济带来的缺陷。市场经济发展越完善,推行担保保险制度也就越有必要。第一,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做好担保核查。第二,通过立法手段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第三,优化担保程序。
3.结合企业破产法,保障银行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一,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因消费或经营中的变数导致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其全部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对其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剩余债务进行豁免以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基本的生活权,但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保障担保财产在破产中的优先偿还。为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并保障担保财产在破产中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应建立相应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信息公示系统并且可以规定其他的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但是对其应该在时间和数额上做适当限制,并与担保债权按一定的比例受偿。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绝不仅仅是单单技术上或者意识观念上的问题。要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的,立体的,多角度的去考虑分析。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控制要依赖于外部环境的优化,加强信用立法建设和信用执法力度,并由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以及征信数据环境,同时政府应加强自身信用制度建设。其次,完善我国担保制度,通过立法的手段扩大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如引入旅游景点收费权质押和租金收益权质押。再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权益,同时优化我国破产制度中的受偿顺序,保障担保权人在破产财产中的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何红梅.商业银行信贷纠纷诉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福建金融,2004(2).
[2]姚小波.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控制度研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6).
[3]项凡书.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实体制度的构建[J].经济与法,2012(2).
作者简介:
宗莹,女,(1991,02-今)天津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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