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流程(共10篇)(共10篇)
1.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流程 篇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2]258号
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2]4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如遇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60日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法定期限,也称为时效。在这一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不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保护,就是按程序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曾放弃了权利,也不再保护。
法定时效的计算起始点,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起。本案中,这14名职工的加班费当月没发,他们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时效的起算点就在当月发工资时开始计算。他们在2001年3月才行使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法律不再给予他们保护。
裁时效从五一开始为一年了,因此,时效问题不再是劳动案件的制约因素!加班费用在保护时间上有一定的争议,我07年处理过过仲裁委全部保护,而法院只保护二年的案例!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门卫工作岗位实行的是经过批准的不定时工时制,因此认定朱先生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超过部分则为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后仲裁及一审法院皆认为朱先生要求支付2004年5月之前的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最终支持了25%的补偿金。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可以追索争议发生之日前2年的劳动报酬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的加班工资
时效起算个人看法
关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问题,最主要的争议在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5月1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即仲裁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正确处理案件,衡平当事人利益的关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从加班工资的情况来看,如果对时效起算作过于宽泛的理解,将会导致鼓励劳动者主张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更长时间的加班工资,便会造成与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这一目的相违背的结论。为此,在工资争议的时效起算问题上应当根据实体法的规定以及区分具体情况理解时效的起算。从实体法角度,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工资应当按月发放,意味着工资没有按月发放便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此时依法应当起算时效。但是,社会生活往往是复杂的,仲裁时效的起算应当结合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正确理解。在拖欠工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机械地、不顾实际地认为工资争议时效一概地从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时而起算时效是不符合劳动立法应贯彻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政策的。拖欠工资成为社会常态主要在于用人单位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或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拖欠,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克扣或拒付工资的主观意思,事实上大量存在着年终一次性结算付清工资,或几个月发放一次工资的情况,使得劳动者并不觉得用人单位侵害其权利,存在着对拖欠工资在一定的时候支付发放的合理期待,无视劳动者的这种合理期待,而判定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认为时效已于当时起算显然不当。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工资时效的起算作了特别规定。但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将其与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一致的理解,不应当人为地制造法律体系内的矛盾,除非这种矛盾和不一致是显而易见,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予以排除的。工资争议既有拖欠工资争议,也有克扣和拒付工资争议,对于拖欠工资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对所拖欠工资在一定的时候支付发放的合理期待,只有当用人单位明确通知拒绝支付时才起算时效。而对于克扣或拒付工资争议,因为用人单位的克扣或拒付行为,本身表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害状态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存在对用人单位在一定时候支付发放的合理期待。为此,对克扣和拒付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时效。加班工资争议中主要存在的就是克扣或拒付加班工资,主要表现为劳动者正常情况下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已经支付发放,连同一起支付发放的加班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者甚至对加班加点不支付工资,而且这种情况不是针对某一个劳动者,而是表现为用人单位的加班制度,表明用人单位具有明确的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为此,这种情况决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害状态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一定时候支付发放的合理期待,与用人单位通知明确拒绝支付工资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法理上当应产生相同的时效起算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B厂可以主张60天的仲裁时效。
B厂与A员工续签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将不予支付2007年1月之前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的理解,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的主张。本案中,B厂已经于1月份时,明确告知A员工不予支付1月份之前的加班费。所以,B员工仅能追索2007年3月、4月的加班费,A员工主张2007年2月之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只能支持二年的加班费,但新的劳动争议调解法后,就本案事实,可全部支持
追溯工资及加班费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23 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06年7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如下规定: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月20.92天
行使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可以参照两年的规定。本案被告拖欠原告示加班费是一种持续侵权行为,其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结合《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表、考勤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的规定,再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被发现,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
深圳法院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深圳地区的各级法院,凡涉及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时基本上是一律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最长二年期间的加班费。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3项、第44条;(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二)第1条第(3)项;(4)《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36条、第37条;(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第3款和第18条。
发布时间:2008-5-3 15:51 加班费只能主张近期的这种说法有误。
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可见60日的仲裁时效是从劳动争议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根据何时拖欠加班费开始计算。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可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之日”是指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之日。
另外将于今年五月一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取消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回答:2008-03-30 21:10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阐明上述司法解释作出的依据是:“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伦理。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而且现阶段社会就业形势严峻,要求劳动者既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解决工资问题,又要保住“饭碗”,显然也不合情理,因此,对拖欠工资的时效保护要从宽。”
最后,不知你是5.1前申请仲裁还是5.1之后申请仲裁,若是5.1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4]4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
根据广东省2005年月公布并在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东莞地区对企业被劳动者追索工资及加班费的时效之执法尺度进一步收紧,工资及加班费追索时间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两年,并已经明文发出通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 2008-07-22 22:1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由于在单位上班,可能经常的加班或者安排的工作时间本来就超过了法定的劳动时间,但惧怕讨要加班费用而丢掉工作或者不知道还能主张加班费用,离开公司后,才敢提出索要加班费用,但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此项规定往往对以前超过六十天发生的加班费用,因丧失仲裁而得不到支持。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新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费用,可以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至少可以保护劳动者一年内的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费的时效及如何举证?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07年2月入职到某医药公司工作,2008年3月因公司的原因离开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时因公司未支付王先生在职期间一年来的加班费双方产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公司应支付自己的加班费,而公司则认为加班费只能支付最近两个月的,其它时间不再支付加班费。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王先生欲申请仲裁,本案涉及王先生的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
宋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及索要加班费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原来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延长到了“一年”。该法规定当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如果要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则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这更加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就是法律上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的仲裁时效上的变化。
那么本案中的王先生能否主张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所以本案中因为加班费的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王先生可以索要其工作一年来的加班费。宋律师提醒:关于加班费的举证,员工主张加班应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基本证据,员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实的基本证据后,具体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宋立颖劳动法专业律师咨询电话:***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陆:http://
:关于确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及申诉时效的问题,2006年7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如下规定: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等。因此,对于类似上述案例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给予支持。本案中,除非该公司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书面通知张先生拒付工资,否则应该依法向张先生支付加班费。(地
单位规定:“软件开发人员与公司司机,因工作性质原因不享受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加了白加,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如果与公司发生劳务纠纷是否可以向公司索取加班工资?
答复:
我国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几种。听你们公司的意思,好象他们认为软件开发人员和司机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
何为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民航空勤人员、石油野外地质勘探人员,航班不可能说下班就下班,勘探也无法说回家就回家,根本无法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这样就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哪些人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审批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请liz去查一下,自己的公司是否对这两个职位获得了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公司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给予加班费用。
防止不定时工作制异化
20090216
不定时工作制被异化———没有双休天,没有加班费,昨天,某非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OldOak面对记者道出了他的困惑。
由于高级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在现实操作中,不定时工作制却被严重异化。OldOak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从去年9月开始,其单位业务非常繁忙,为完成工作任务几乎天天加班,有时要加班到深夜,根本没有双休天可言。他曾经几次暗示单位不想加班,以及要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但都遭拒绝。单位说适用不定时制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并称他的加班工资都包括在平时所拿工资中了。
针对OldOak的疑惑,记者随即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
陆敬波告诉记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工作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的,所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确不存在加班和休息时间的确定问题,因为对于他们而言,难以确定哪些是工作时间,哪些是加班时间。但是,这并不是说实行不定时制的员工就不用安排休息。陆律师指出,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其休息,此外,对于符合带薪年假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至于加班工资问题,陆敬波认为,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法定节假日除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上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据了解,用人单位如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批准;如果职工所在岗位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为特殊工时制的,单位就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安排休息、支付加班工资。
资料:不定时工作制也称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的特殊工时制,指劳动者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和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应以什么工资为基数
计发
20090216
【案例】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黄某的2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虽然黄某对工资收入比较满意,但是对公司不与职工协商而每天安排2-3小时的加班却很不满,尤其让她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并按100%予以发放。黄某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责令该公司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200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并且按每小时工资的150%向黄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评析】黄某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值得肯定,而且她对劳动法规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认识是正确的。其所在企业在两个方面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首先,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企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本案例中,黄某所在企业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违法;而且每天加班2—3小时,违反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其次,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的规定。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例中,企业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每月工资为2000元,企业却按基础工资8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计算加班工资,违反有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倍数问题上,企业用黄某本人小时工资的100%作为加班工资标准,也违反了有关加班工资标准应该为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规定。
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者患病有获得治疗和休假的权利。职工看病的时间可计算医疗期,只要在规定的医疗期,看病的次数不受限制。因些你单位想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月看病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但要杜绝以“看病”的名义缺勤的现象,可考虑伤病历或治疗、药品、检验等单据加以控制。
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9条规定,职工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的80%。因此,只要你单位在扣发病假工资后仍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关法律是允许的。
李某5年来一直在甲单位工作,每周加班一天,但甲单位并未支付加班工资,2008年6月,合同到期的李某不再与单位续签合同,同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单位支付5年来的加班工资。
仲裁认定,李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加班1年另4个月,所以支持了这1年另4个月的加班工资。
李某不服,于同年11月起诉至人民法院,甲单位在庭审中承认了李某5年加班的事实,最后一审判决,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只能给2年,所以支持了2年的加班费。
拖欠加班费有无两年时效限制
2009-1-16 | 阅读 100 次
问:因加班费用我与单位发生争议,仲裁裁决只支持两年的加班费主张,可我在单位工作7年,其余5年加班费未得到支持。我有无上诉的必要?
答:加班费有无两年时效限制,取决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主张权益。
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提请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单位不具有保存两年以前工资记录的法定义务。由于劳动债权仍属民事债权,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债权时效通常为2年,因此,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在目前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若你在提请劳动仲裁时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因此,你单位若未曾出具拒付通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
劳动保障部门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依法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并无岗位之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提供了劳动的,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李某的诉求并未过时效。
2.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流程 篇二
正确认识劳动保障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从社会保障的涵义、功能、作用上看, 它是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构建和谐社会, 其重要手段、目的就是调适、解决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 两者之间的内容是相关联的、精神是相吻合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劳动保障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 实际上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矛盾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矛盾的最大特点, 是职工群众对经济利益的更高要求, 同时追求在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公平。要建立和谐社会, 就必须正确对待这些矛盾和问题, 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 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如前些年, 惠来县部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 由于利益关系问题, 职工多次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 既牵制了领导抓经济工作的精力, 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此, 惠来县委、县政府正视现实, 耐心说服疏导, 适当调整各方利益关系, 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再就业等实际问题, 有效地稳定了社会局面, 把大家的注意力引导到发展经济上。实践证明,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2、推进劳动就业,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民生之本。
就业问题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地多人多, 劳动就业的问题历来严峻。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 劳动就业依然是谋生的手段。只有通过劳动就业, 人们才能具备衣食住行等赖以生存的前提。解决好就业问题, 是帮助人民群众改善生活条件、实现安居乐业的基本途径,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因为, 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 失业人数的大量增加, 必然拉大收入差距, 造成贫困家庭的增加, 激化各阶层群体矛盾, 引发社会动荡, 降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去年, 惠来县委、县政府从战略的高度抓劳动就业工作, 除落实劳动保障部门适时举办用工招聘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外, 还投入巨资兴建县技工学校以培养技能人才, 促进就业, 帮助广大城乡群众脱贫奔康。可见, 解决好就业再就业问题是企业改革的减压器, 是结构调整的推进器, 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 它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 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3、抓好社会保障工作,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 是解决人的问题。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和协调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社会保障具有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等多方面的功能。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 但总有一部分人群因年龄大、身体状况差、教育水平低, 或者因体制造成的历史遗留因素, 在就业能力上有所欠缺, 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这就需要社会保障事业予以救助。所以说, 社会保障是一张“安全网”。就惠来县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来说, 由于惠来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尽管财力紧困, 但每年仍挤出2000多万元投入城镇职工医保, 覆盖逐步扩大, 参保人数是启动前的10倍, 且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因此,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抓好这张“安全网”的建设, 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是题中之义。
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必须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劳动保障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 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最根本、最紧要的是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始终, 这是由劳动保障工作职责和特点所决定的。
1、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要扩大就业再就业, 夯实民生之本。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大国, 扩大就业是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 惠来县通过各种方法, 在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是, 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存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突出, 农村劳动力呈逐年增长态势, 大中专学生初次就业率出现下降趋势, 特别是去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严重打击, 使失业人口增多, 等等。由此可见, 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压力更加巨大。因此, 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发展民生的关键来抓, 千方百计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让广大群众实现有劳有得。一是增创就业岗位, 优化就业结构。增创就业岗位是扩大就业的根本, 优化就业结构是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重要保障。要抓住首期计划投入550亿元、年产2000吨的中石油炼油项目落户惠来的契机, 以及计投几十亿、上百亿甚至上千亿元的核电、储煤配送中心、华润电力、天然气接受站等大型项目的上马建设, 广辟就业岗位, 让城乡劳动力各尽其能, 稳定收入。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 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中小企业, 充分发挥它们劳动力需求的主导性作用, 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 促进就业形成多元化, 鼓励自主创业, 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 鼓励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 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二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设。要加快推进县、镇就业服务机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 形成覆盖城乡就业网络, 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样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 力求做到全方位, 快速度搜集用人信息、加强用人方与劳动者的信息对接, 有效促进就业。重点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 力求做到全方位、快速的搜集到企业用工信息;要引导下岗、待业人员自觉登记、主动联系就业信息。三是大力发展劳动力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县劳动力市场, 建立县、镇、村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务输出的协调服务机构, 扩大服务范围, 提高服务质量。要针对当前惠来县劳动力转移就业盲目、无序的实际, 大力鼓励、扶持发展民间劳动力中介组织, 使之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有序运作, 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 保障劳务输出的及时性、有序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大力培养劳务输出带头人, 发挥能人带头示范、扩散效应, 通过有专业特长和职业技能的劳务输出带头人来带动一片、转移一片、增加一片农民收入。要建立起与县外劳动保障部门的协作关系, 借助县外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 提高劳务输出的数量。四是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多方筹资, 加大投入, 坚持社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开展。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上岗技能培训、转产转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工作, 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创业培训工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智力扶贫工程, 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建设, 切实抓好惠来技工学校的管理和运作, 借助炼油项目落户惠来的契机, 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 加快培养更多的社会急需的技术型、知识型和复合型人才。
2、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做强民生之盾。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任务, 是坚持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 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十七大报告指出, “社会建设与人民生活幸福安康息息相关”。社会保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是民生之盾。当前, 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是覆盖面窄, 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社会保险的惠及面不够、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面不宽;二是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机关差距大;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转移制度不完善, 形成潜在的社会矛盾;四是各个险种城乡之间互不衔接带来了新问题。因此, 要按照“人人都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推进养老保险。推进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主的养老保险, 加强非公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促进企业承担更多社会义务, 维护劳动者权益。积极实施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探索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力求让广大农民群众分享发展成果。二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投入, 尽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宣传, 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扩大医保覆盖面, 让广大群众实现病有所医。三是扩大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面, 引导非公有制组织积极参保,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化解矛盾。四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从制度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养老保险及困难企业欠缴社保费等热点、难点问题。
3、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要健全劳动关系调节机制, 巩固民生之源。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是社会和谐的睛雨表。当前, 用工形式多样化, 劳动合同短期化, 同一企业多种用工形式并存, 劳动者就业流动性快, 就业不稳定性增加, 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在不少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存在“重签订、轻履行”的问题, 所有这些, 加重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难度。要把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新时期的重大课题, 拿出新办法, 巩固民生之源。一是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大力实施《劳动合同法》, 加快建立劳动合同签订、解除 (终止) 登记和申报备案制度,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从源头上促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向基层延伸。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积极培育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制衡机制。做好国企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是继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探索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完善最低工资调整办法。坚持效率优先, 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 在收入分配调节中,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再次分配注重公平, 努力提高劳动因素在分配比例中的比重。三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继续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 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探索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守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推行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四是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 改善办案方式, 提高办案效率, 理顺劳动争议管辖关系, 加强办案监督, 推进劳动仲裁制度改革, 促进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五是加强劳动保障信访机构和队伍建设, 健全工作制度,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有效排查不稳定因素, 及时化解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必须处理好几个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不仅体现在工作推动上, 而且体现在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上。因此, 要把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劳动保障机关建设、队伍建设的准绳, 下大力气, 着力解决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强化服务意识, 提升工作效率, 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只有这样, 才能谈得上构建和谐社会。
1、着力解决观念问题, 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 是党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的具体执行者。如何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等问题;如何尽快实现全区人民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如何加快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是我们职责所在。因此, 一定要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劳动保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劳动保障一切工作的中心, 把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一定要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以务实的举措处理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遗留的民生问题和突出矛盾, 以创新的思路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健全完善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度, 实现我县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着力解决服务问题, 确立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
落实以人为本, 对政府部门来说, 最紧迫、最根本的就是要强化服务观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转变过去那种“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利轻民意”的思想观念, 树立“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 把“真心真意为民着想, 诚心诚意为民解难, 实心实意为民办事, 全心全意为民服务”作为我们的职业风范, 把“以人为本, 尊重劳动, 服务至上, 廉洁高效”作为我们的职业准则, 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 支持不支持”作为我们工作的评判标准, 切实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 把服务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要围绕建设服务型单位的要求,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简化办事程序和办事手续, 缩短办结时限, 推进依法行政, 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今年来, 我们自推行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制度以来, 机关面貌焕然一新, 办事效率大大提高, 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社会各界评价良好。
3、着力解决作风问题, 形成务实干事的工作作风。
3.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流程 篇三
【发布文号】青劳社[2002]216号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2002-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2002]216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我市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对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予以封存,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封存章。用人单位持《失业证》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同时交回《失业证》,对已加盖了失业保险金封存章的《失业证》应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二、规范应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后,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失业人员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失业人员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失业人员申报资料及《失业证》,经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收回《失业证》,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并将失业人员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管理
失业人员及符合“4045”条件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协保人员的《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全部收回,到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政策性补贴时,应持有关资料和收回的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交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存放。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协保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予以封存。失业、协保人员终止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还其《失业证》或《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恢复失业、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信息。
四、规范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服务项目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报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核发《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享受非正规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终止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回《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重新核发《失业证》。
五、规范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管理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都应纳入就业管理。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临时用工通知单》,并在《失业证》上做好就业去向记载,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资源库转入“非正规就业库”,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并在其《失业证》上做好封存记载。失业人员终止从事灵活就业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非正规就业库”转入资源库,纳入失业人员管理。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恢复其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规范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对正在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失业人员进行分类清理。凡是已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应抓紧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其中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收回《失业证》妥善保管。
七、工作要求
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失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要从制度上和手续上加以规范。对在动态管理中已隐性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对以前已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并正在领取政策补贴的“4045”等就业弱势群体,在申报9月份政策性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收齐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集中上缴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对因收取失业、协保人员证、卡时,不愿再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失业、协保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将这部分人员作为无就业要求人员管理。同时,对失业期间投缴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集中时间于10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分类清理,按月反馈清理结果,使我市的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4.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流程 篇四
(一)业务范围
在本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
记年检。
(二)受理部门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市桥平康路4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
大楼1号楼1楼)。
(三)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劳务协议的单位带《劳务协议》复印件、劳务人员名册;
4.《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该表电子版。
备检资料: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②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
以上的带30份);③《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人员花名册》;④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⑤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
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1.办理年审的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先到东涌镇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窗口进行审查(有主管局的先送主管局进行审查);
2.审查后,由东涌镇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送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有主管局的单位由主管局报送);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合格的予以审批通过。
(五)业务流程图
办理劳动用工年审手续五注意
一年一度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开始了,为了使该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参审单位请注意以下五点:1、凡2006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主动参加劳动用工年审。
2、参审单位应先到相关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参审单位应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
5.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流程 篇五
一、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企业,需携带: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申领缴费专用卡
(一)办理时间单位按规定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在首次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建、转入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前,办理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即工商银行专用社保缴费卡)申领手续。
(二)办理流程
1、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参保地社保中心。(请查看扫描样本)
2、办理缴费专用卡开户手续(请仔细阅读《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时会提供资料给你)
3、工商银行受理单位提交的开户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专用卡制作并将缴费专用卡邮寄至单位。
三、持卡办事
单位收到缴费专用卡后,应持该缴费专用卡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每月5日-26日之间,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结算业务指:每月新进、离职人员社保的转入和转出,每年4月份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单位在未收到缴费专用卡前,应
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时对填写的各类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暂以非持卡的方式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
缴费单位内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的当月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1、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首次参加工作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经双方(单位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可按进新单位后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五、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除后向社保中心缴纳。
(一)缴费金额确定社保中心根据单位的申报情况(缴费人数、基数),于每月月末向单位邮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纳通知书”),告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等)。
(二)缴费方式确定单位应根据社保中心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上提示的金额,在《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使用承诺书》约定的每月扣款日(一般是每月8号和15号)之前,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足额划入缴费专用卡。
(三)扣款处理通过缴费专用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保中心每月向单位邮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
未收到或遗失专用收据的,可到参保地社保中心申请打印《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缴费单位若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强制征缴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七、变更登记
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缴费专用卡变更工商银行收到社保中心的上述变更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专用卡中相应信息的变更。如出现因修改后单位名称与当前在银行基本账户名不一致而导致无法修改等情况,工商银行将直接与单位联系。
八、注销登记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申请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二)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文书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文书复印件;
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费专用卡注销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转账、销户申请书》,经参保地社保中心核准后,持表及相关资料至工商银行办理资金划转及缴费专用卡销户手续
6.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流程 篇六
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异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如何办理?
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异地医院住院治疗,且符合异地转诊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其亲属向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提出申请,由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经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
(2)经办人携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和医学专家会诊意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符合异地转诊规定的,给予核准。其中一、二类医疗照顾人员的核准情况,应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如何办理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手续?
长期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参保老年居民或因工作长期驻外的参保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安置或长
期驻外备案手续。
(1)参保人或所在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的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A、《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
B、办理异地安置的,提供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驻外的,提供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和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录入有关信息予以备案。
7.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汇报 篇七
××县位于××省西北部,全县总面积××*平方公里,是××省幅员最广的县,全县现有××个乡镇,总人口××万。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级贫困县。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经常督促检查,并亲自参加人才劳动力招聘会,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同志多次深入劳动部门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掌握动态,落实措施。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连年获得省、市表彰,去年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全省劳动争议仲工作先进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综合先进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单位、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全市职业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全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为我县巩固“两个确保”、促进再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下面我从社会保险、劳务输出、再就业等三个方面工作向各们领导作如下简要汇报:
一、社会保险工作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已开展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五类社会保险业务。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7386人,实际缴费14380人,每月应收养老保险费131万元,每月应付养老保险费253万元,每月缺口122万元,年缺口1464万元。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9380人,全年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635万元,实际支出医疗金584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政策全部落实到位。2005年6月全县正式启动工伤保险业务,参保2515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2万元,发生工伤3人,支付工伤保险费1万元。全县参加生育保险4057人,2005年征收生育保险基金25万元,支付生育保险费11万元,支付率100%。
(二)主要工作成效
1、配合改制,维护社会稳定。近几年,我县完成国有集体企业改制93家,置换身份职工7446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1452人。清理陈欠养老保险费1887万元、医疗保险费93万元。在搞好我县自来水公司、汽运公司、××*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改制中,妥善安置了职工,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职工吃下了“定心丸”,企业得到了平稳过渡,特别是对××*的改制,开创了全省企事业综合性单位改制先河,维护了社会稳定。
2、多方筹资,巩固“两个确保”。为确保我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我们搅动思想,全身心投入,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2004年、2005年分别安排我县养老补贴基金1080万元、万元,2006年县委、县政府由财政拨150万列入社会保险资金。同时,为了鼓励民办学校积极参保,县政府决定给予民办学校参保人员每户每月补贴60元,极大地支持了我县社会保障工作,也鼓舞了我们战胜困难的信心;二是推进扩面征缴。针对企业改制断保十分严重现象,由县人大牵头组织对全县企业的《劳动法》执法专项进行检查,并与县民营经济局、县委党校举办了一期企业经理(厂长)和劳资干部培训班,大力宣传《劳动法》等文件政策,培训人次100余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较好地促进了企业参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劳动系统干部全部参与到扩面征缴工作中,每位班子成员与两个企业挂钩,每位干部负责20名参保户,建立责任制,深入企业开展扩面征缴与清欠工作。象××局长到××*等单位开展扩面征缴工作。两年来,养老扩面2300余人。征缴失业金2004年、2005年分别为202万元、万元;三是按时足额发放。社保局实行银行按时足额代发,今年1—5月共计发放养老金万元,社会化发放率100%。历年来,我们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及时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深受退休人员好评。全县2230名国有企业下岗进中心人员,每月133元的基本生活费,做到按季足额发放,三年共发生活费822万元。
3、锐意创新,扩大保险范围。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县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做好工作:一是争取政策,将农垦企业纳入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关于农垦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的政策,我县已将××*垦殖场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垦殖场197名退休人员第一次正式领取养老金,生活有了保障,解决了我县一个“老大难”问题;二是积极探索,将新参加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县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凡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工勤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养老保险,此举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包揽的养老体制。同时,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我们已将全县××*个行政村的书记、主任纳入养老保险;三是稳健试点,将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件“便民、利民、健民”的大好事,我县被省确定为××××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并于××*年1月1日正式启动,全县共有××万人参保,征缴自筹资金人均*元,共计××*万元,医保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截至6月止,已为*人办理了住院补偿手续,补偿金额××多万元全部到位,取得了农民朋友的信任;四是增加投入,将新增教师纳入医疗保险。实行“一税制”后,基层中小学经费紧张,单位缴纳的参保资金难以到位,县政府及时补充基金190万元,用于解决520多名教师的参保问题。
4、优化服务,赢得群众好评。在县委的领导下,我们本着“实践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宗旨,不断优化窗口服务。一是开展“三有一好”(有理想、有能力、有责任、好形象)创建活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具体要求,深入开展“社保进万家,保障你我他”活动;三是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开展医保工作。成功地与省内外20多家著名医院建立联络网和病人转诊反馈信息网,为参保病人提供诊疗信息和购药渠道;还为参保人员提供到外地医院就诊的路线,医师姓名,电话号码;去年底又急患者之所急,需患者之所需,建立“贫困患者求助联系卡”制度,至今持卡人员已达50余人;同时,坚持严肃查处违规事件,每年拒付不合理医疗费用10万余元,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消费权益;四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为做好××*的思想稳定工作,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到省、市部门咨询政策,与患者座谈,尽可能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人劳局会同总工会、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多次组织检查,县劳动部门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
二、劳务输出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我县有农业人口近*万,占全县总人口的*%。外出务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也是进行原始资本积累的最有效方法。每年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达*万余人,汇回资金近6亿元。
(二)主要工作成效
1、建立和健全劳务输出网络。一是在××、××两地建立了××*县劳务输出联络办事处,负责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代办证件、维护权益等服务,帮助解决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等问题;二是各乡镇政府成立劳动服务站,并确定一名副职分管,一名干部专抓。
2、召开人才劳动力招聘大会。我县投资50多万元,添置电脑、传真、电子显示屏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了××*县人才劳动力市场。三年来,市场在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登记、联系就业厂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该市场还连续四年召开全县春季、秋季二次人才劳动力招聘大会,累计参会人数31000余人,共计就业登记达6000余人,正式应聘3650余人。
3、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让务工人员掌握一定的技术,提高务工水平,增加务工收入,我们在就业局投资7万元,添置电脑32台;投资4万元,添置电力逢纫机40台,且积极与他厂联合办教,建立培训基地。如与本县××服装厂联合建立缝纫培训基地,与××电脑学校联合建立电脑培训基地。同时还与省内外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培训电工、电焊工、建筑工等,三年来,共培训各类人员3230人。县政府每年投资50万元,在县技校、职高增设常年培训班,县政府主要领导亲任校长,人劳局长、教育局长任副校长。
4、掌握务工人员基本情况。为给劳务输出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我们经常组织人员赴县外、乡镇进行就业情况调查,分析务工形势,发布务工信息。特别是今年春节期间,有关部门人员走进千家万户,登记外出务工人员的地址、厂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使之成为一份真实可靠的外出务工人员的统计资料。
5、抓好阳光工程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一项阳光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04年以来,我们共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培训674人,其中计算机318人、家政108人、缝纫工30人、保安58人、电焊工54人、建筑工46人,同时进行了免费就业介绍,培训人员就业率达90%以上,获市检查验收组的好评。
6、开辟外出务工新渠道。为促进劳务输出,每年均到××、××等地召开1次以上××籍知名人士座谈会,介绍××劳动力资源,通过他们向用人单位推荐××外出务工人员。
三、再就业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我县原有国有集体企业××家,职工××*人。经过几年改制,置换职工身份的有××人。目前在岗职工××人(在岗发工资),下岗后实现了再就业××人,现有下岗失业人员××人(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人)。
(二)主要工作成效
1、搭建平台,开辟再就业岗位。一是建立“一园两城一街”再就业基地,即××工业园、××私营经济城、××城、××路再就业一条街。在××城落户的下岗人员为81人,在××工业园务工的下岗失业人员长期保持在500人左右。2005年还在××丝业、××制丝、××制丝等公司建立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10人;二是加强人才劳动力市场建设。通过采取“找网站、发信函、通电话和外出考察,县内以村为单位,建立信息站”的办法,激活劳动力市场,该市场每年提供用工信息5000多条,免费培训800人以上,免费介绍5000人以上;三是构建街道社区再就业平台。政府投资在××镇街道、社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和8个劳动就业服务站,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的“4050”人员通过街道、社区找到了保姆、保洁、钟点工等形式多样的就业岗位;四是清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近三年清腾出工勤岗位250个,全部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和退伍军人就业;五是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切实解决我县就业和再就业难问题,我们大力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和外地老板到我县投资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回××创办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该厂××多名就业人员中,有××多人是下岗职工;六是支持自主就业开辟岗位。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的,我县予以大力支持,失业人员要求办厂办店的,工商税务部门均予以特事特办,去年我县新增城镇个体户3300多户,新增私营企业120余家,其中70%的从业人员是下岗失业人员;七是凝聚社会合力开辟岗位。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城建、邮政、电信等部门在县城建设便民亭,低价转让或低租给下岗失业人员使用;××集团、××集团、丝绸企业、矿业系统等36户企业,利用空闲场地、设备、技术等条件,分流安置了170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八是市场操作,组织职业介绍。就业局组织5名下岗职工,成立了“××家政服务中心”,常年收集用工信息、介绍就业,三年来共为我县下岗职工提供就业3000多人次。
2、不折不扣,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一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减免税费。根据省、市、县再就业工作文件精神,我们定期召开再就业工作联系会,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减免税费。2003年1月1日以来,全县共发《再就业优惠证》902个,减免地税66万元,减免工商费82.5万元,兑现了政策,调动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积极性;二是担保小额贷款。县政府成立了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安排担保资金,2006年为下岗职工担保小额贷款200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燃眉之急,促进了再就业工作。
3、加大力度,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工作。近三年来,我们加大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共举办电脑培训班27期1300多人,举办缝纫培训班5期136人,举办保安班3期128人,电工班1期44人,建筑装璜班1期40人,共计免费培训1648人。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四、存在问题及困难
1、劳动用工不够规范,扩面征缴难度大,有些用工单位社会保障法律意识不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保障资金缺口大。随着我县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参保人数减少,退休人员增加,再加上扩面征缴工作难度大,致使养老金今年收支缺口1770万元,2230名再就业中心人员共欠养老金606万元;
3、再就业工作压力大。尽管县里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但由于我县改制力度大,下岗人数多,特别是“4050”人员多,目前,仍有3200多名下岗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
五、下步工作思路
今年市里下达我县养老保险扩面任务××人,确保××人,基金征缴新增××万元,省、市今年建立每季扩面征缴通报制度,并将扩面征缴与国家养老保险补贴挂钩。为了全面完成今年的劳动保障任务,下一步工作准备: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相关部门配合。县人民政府发文成立“××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督促检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强势氛围。召开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通过各种媒介进行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营造参加社会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
3、坚决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再就业帮扶力度,特别是帮扶“4050”人员的力度。政府带头,动员社会各界来关心、帮扶下岗失业人员,为他们提供生活、就业、教育、医保等方面的帮助。
8.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 篇八
根据县委的决策部署,12月7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下基层、大走访、入万家”动员大会,对“下基层、大走访、入万家”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大会宣读人
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入开展“下基层、大走访、入万家”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下基层,大走访,入万家”活动的活动内容和目标任务,对各阶段活动进行了部署。
一、宣传教育。结合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开展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大宣讲活动,将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惠民政策纳入宣讲内容,深入乡镇开展面对面宣传活动。利用各乡镇巴扎日进行广泛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和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二、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分析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基层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完善工作措施,提升发展水平。对口单位坎乡格拉木村目前存在的问题:农田基础实施落后,供排水设施差,土地盐碱化严重。均为低产田,农作物产量低。现有贫困户57户218人。针对格拉木村的现状,提出好的发展思路。
三、多办实事。深入开展扶贫帮困工作,解决贫困户亟待解决的困难。扎实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全覆盖,真正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针对民生
110、书记大接访、领导批示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领导亲自带队下访入户,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
四、化解矛盾。一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县委政府审批后执行;二是制定96年-99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三是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源头上将矛盾化解。对我县未
9.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篇九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代理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咨询,代缴社会保险基金,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二、甲方应缴费用及期限:
1.代缴养老保险基金,每月______元。
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代缴医疗保险基金,每月?? 元。
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费,每月______元。
4.______银行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___。
三、缴费方法
每月______日之前必须交足当月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总金额。
四、协议提前解除、变更、续订,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议到期自行终止。(尤其是通讯电话和地址发生变化的请及时联系)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一个医保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只准选择一次,选择时间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
2.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应同时办理。
3.缴费人要经常检查活期存折卡存款余额,发现不足及时存入,银行办理扣款时间为每月20日。如因存款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则视作中断。中断缴费后重新缴纳的,必须连续缴纳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10.青岛护照办理流程 篇十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宁夏路272号甲
办公时间:8:30-16:30
费用:
护照费:200元
照相费:25元(4张)加洗:20元(4张)
EMS费:25元
所需材料:
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2张2寸照片
流程:
1楼复印身份证及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同时缴纳照相费---2楼照相---领取申请表---等照片的同时填写申请表---取照片的时候在门口领号---被叫号后递交材料办理---材料通过后去1楼缴纳EMS费用---缴费后到原办理窗口取单据---办理结束
注意事项:
1.要早点儿去。人很多,而且每天凭号办理,上午发一次下午发一次,号发完其余均不受理。
2.本人必须到。
3.申请表貌似网上没有,去那儿直接填就可以。最好自己带只签字笔。
4.照片最好不要提前照,虽然省钱,但是一般通不过。
5.身份证和户口本可以提前复印,但是去那儿复印也不贵。
6.领取护照有2种方式:去济南自取或者EMS
7.护照办理通常需要15天左右。
如果仍有疑问,可以直接打电话咨询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语音服务电话: 0532-66573250
人工服务电话: 0532-66573259
其他办理地点:
1.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市南区太平路37号西门:靠浙江路栈桥附近
电话:0532-665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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