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程序

2024-09-04

公司注销程序(精选12篇)

1.公司注销程序 篇一

内资公司注销程序

内资企业即注册资金来源于中国大陆的企业,故内资注销流程适用于实践中大多数需注销公司,其步骤与所需材料如下:

公司注销程序一:登报

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的内容

公司注销程序二:注销社保

所需材料:

1、《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2、最近一次缴纳社保单据

3、营业执照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指定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当地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公司注销程序三:注销国、地税

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公司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所需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指定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本汇算清缴报告

8、公司清算报告

9、未缴销的发票

10、发票领购本

11、《社保注销通知单》

12、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税务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完税。通过后领取《税务注销通知单》。

公司注销程序四: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登报公示45天后,可以去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公司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税务注销通知单

9、公司原始档案

10、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11、刊登公告的报纸

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3、当地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通过后领取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注:很多报告需要填写日期的地方最好先不填,等正式办理时的“最后关头”再填,以免日期有误导致全部重填。另外,非公司制企业比如合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时需要同时将印章交予工商部门。

公司注销程序五:注销银行账户

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所需材料:

1、《税务注销通知单》

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3、公司印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销户申请书

9、剩余的支票

10、印鉴卡

公司注销程序

六、注销印章

最后,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所需材料:

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2、刻章登记卡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指定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章、财务章及其它有在公安局备案的章。

注:非公司制企业比如合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时需要同时将印章交予工商部门,而公司制企业注销印章是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可以自己保留或自行销毁。

2.公司注销程序 篇二

一、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的法律后果

在税务管理工作中, 介于专业的限制, 很多税务管理人员较为精通财税知识, 而对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不太明晰。尤其是对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的法律属性不够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在我国, 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局。由此, 工商注销为企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终止及法律上的拟制人格消灭的最基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责令缴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税务登记仅是方便税务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 而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设定或终止的效力。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该要纳税的还是要纳税。但如果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了 (工商注销) , 即便税务登记还在, 一般情况下那也是不能再进行税务管理的。实践当中就曾遇到过很多工商已经注销, 而税收的非正常户 (非注销违章状态) 还存在的例子, 致使股东办理新企业税务登记时受阻 (税务登记全省联网) , 这就明显混淆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 应予纠正。

二、税务注销后的法律效应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知道, 税务注销并不产生终止公司权利、义务的效力。然而在实践中, 税务管理人员对公司税务管理的终结, 基本都以税务注销为基准。那么事实上是否税务一注销, 税务管理就万事大吉了, 实际远非如此。我们知道根据税法规定,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而有涉税事项发生的, 税务部门一样有义务对其进行税务管理, 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可见, 并不是说有税务登记才要进行税务管理的, 只要公司作为一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主体尚存于世, 我们对其涉税行为就有义务进行监督与管理。有些税务人员对税务部门在公司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前通过各种渠道获知的偷漏税或发票违法等行为的线索置之不理, 认为税务已注销, 不需要再进行税务管理, 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对于税务注销的公司, 只要工商尚未注销, 如发现其有涉税违法行为, 必须进行查处。如果该公司进入到清算程序或企业破产程序, 那么所欠的税款要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绝不能税务一注销就算完事了, 而应随时关注公司的动向。特别需要税务人员警惕的是, 对于税务注销而工商未注销公司, 一旦发现其遗漏的涉税事项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话, 还必须尽早移送司法机关, 否则有可能使税务人员涉嫌包庇犯罪, 甚至渎职犯罪。

三、工商注销后的法律效应

工商注销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活动主体的消失, 因此其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 涉及到该公司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动都应终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通常来讲, 工商已注销的公司, 税务登记肯定已经注销了。但实践中就是存在着一些特例, 工商注销了好多年, 公司原股东办理另一家投资企业时发现原公司的税务登记还在, 并且存在大量违章。要想去除这些违章, 以便原股东的新税务登记不被阻碍, 很多税务部门采取的常规手段就是罚款。更有甚者, 有些税务部门还让一个已经工商注销的公司再去领取发票补开注销前未完结的业务, 并且补缴相应的税款, 让法律界人士贻笑大方。 按照我们上述的分析, 公司全面法律关系的终止应以工商注销为准, 只要工商已注销, 通常情况下, 税务部门对税务管理就不再进行了, 如果管了, 就真成了“多管闲事”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时, 税务部门仍有可能要跟进工商已注销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已工商注销公司的原股东可能要为公司原债务买单。有人认为公司所欠税款属行政法调整范围, 税务机关不属于债权人。笔者认为, 这一点已经在企业破产法里有了明确的界定, 税款也是企业的“债务”, 明确被列入可申报债权中, 税务机关是当然的“债权人”, 公司股东的后注销赔偿责任当然地对原公司所欠税款适用。因此在已注销公司原股东出资未到位情况下, 税务部门就要考虑利用司法手段追讨原公司所欠的税款了。另外一方面要引起税务部门重视的就是, 工商已注销公司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虽然公司工商注销后作为一个刑事责任主体已消灭, 但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他的特殊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 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应当继续审理。这说明, 公司涉嫌犯罪的, 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即使公司已经消亡, 仍要一查到底, 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商营业执照吊销与工商注销的异同

在税务管理中, 不少税务人员易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混同于工商注销, 认为公司既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就不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就无需再对其进行税务管理。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吊销与工商注销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迥然有异。在我国, 公司的“生与死”采取的是与房地产的取得相同的法律原则, 即“登记要件主义”, 这就是说, 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失取决于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不是一种登记行为, 它本身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虽然对公司的部分行为能力 (经营资格) 会产生影响, 但并不会从终极意义上消灭企业的全部行为能力, 如清算能力、应对监督与管理能力、偿债能力等。因此,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公司, 只要尚未工商注销, 就仍然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与拟制人格, 可以参与到各项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中来。具体到税务管理来说, 别以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丧失了经营资格, 但他的法律主体资格仍存在, 仍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 税务局仍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与追讨欠税。并且税务人员还要时刻掌握被吊销执照公司的清算动向, 一旦开始清算或破产, 就需赶紧清查该公司欠税情况并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这项工作有些税务部门并未引起重视, 导致一些公司绕开税务部门办理清算, 甚至有的公司早就注销多少年了, 税务登记中还在作为一般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五、应对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工商吊销事件的措施

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工商执照吊销事件所带来的执法风险, 使得各个税务部门不应再轻视对注销、吊销事件的管理。为了更好地服务税务征管工作, 最大程度地规避注销及吊销事件带给税务工作者的风险, 笔者谨从基层税务管理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一是厘清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执照吊销的区分。由于税务管理人员长期以来重财税轻法律的思维惯性, 遇到一些需要从法律上理清的问题往往不深究, 含糊其辞。这种现象在基层税务部门尤为明显, 很多基层地税部门连专门的法制科都没有就是很好的例证。笔者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尤其是涉税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环境下, 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愈发重要。而要避免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工商执照吊销带给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从法律上认识到这三者的实质含义、法律后果及重要区别, 是实施一切具体应对措施的基本前提。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及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在税务管理中为避免由注销与吊销事件导致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化解执法风险, 需要及时地知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变化。如工商已注销的公司就不能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有的公司纵使税务已注销或只是工商执照被吊销, 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只要工商未注销, 则仍要进行税务处理与处罚。此外, 绝大多数公司在工商注销前会进行清算, 这些清算可能由工商部门组织, 有些则是在法院主持的企业破产程序中进行, 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需要税务部门及时掌握这些信息, 并及时地申报税收债权。所有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及时获知工商部门及相关司法部门的信息, 建立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合作与共享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捷径。三是加强税务注销审核。税收法律规定公司工商注销前应进行税务注销, 这是税务部门解决将注销企业税收问题的最后一道杀手锏。虽然有些企业通过非法途径绕开了税务注销直接进行工商注销, 或者少数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无需走税务注销程序, 但针对大多数企业来说, 税务注销是能够作为挡在工商注销前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存在的。在一般的税务管理中, 漏掉的税款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得以挽回, 但税务注销审核可不一样, 一旦审核疏漏, 会让国家税款无端流失。四是加强税务注销后跟踪管理。税务注销后, 有的公司还会经营, 又会产生新的涉税问题, 或有的公司被举报或在执法检查中被查出涉税违法行为, 只要该公司工商尚未注销, 就仍需进行税务处理或处罚。即使公司工商已经注销, 税务部门也不一定就此完事。有些股东投资未到位的公司, 如果工商注销后税款还未清结的话, 税务部门可能就要考虑利用司法手段, 向投资人追缴原公司欠缴的税款了。针对极少数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 如果涉嫌构成犯罪, 即使工商已经注销, 涉税单位犯罪仍需被司法部门追究, 这时税务部门的调查与移送责任仍然不可推卸。因此, 税务部门绝不能一注销便了事, 而应设置专人管理税务注销后企业的资料更新, 以便发现新的涉税问题与执法风险, 及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六、结语

在税务管理中, 税务注销也好, 执照吊销也好, 出现执法风险, 税务部门都是有机会补救的, 唯独工商一旦注销, 一切皆无法挽回。因此实践中工商注销也常常是作为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存在的, 也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最重要一环。然而有些不规范的工商注销行为却经常将税务部门拖入尴尬境地, 如草草进行清算或未取得税务注销证明就强行注销。最令人头疼的是, 居然相关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这使得一些违法的工商注销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纠正, 损害了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徒增了税收执法风险, 这并不符合法制的“有错必究”原则。因此, 规定工商注销前的企业清算程序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参与, 无论是否欠税 (不只是申报债权也作为清算组法定成员监督清算) , 也无论是工商机关组织的清算, 还是法院主持的企业破产程序, 以此堵住国家税款流失的巨大漏洞。同时, 借鉴刑事上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原则, 由公司偷漏税期间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的偷漏税款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公司注销后赔偿责任。

摘要:公司的税务注销、工商注销与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属性, 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在税务管理中, 税务人员常常忽视这一点, 或是对其一知半解, 带来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执照吊销是否意味着税务管理工作的终结, 在各种情形下情况纷繁复杂, 并不可一概而论。从法律角度全面解析公司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营业执照吊销所产生的税收法律效应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3.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债务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公司注销;遗留债权;剩余资产;原股东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这就会导致原公司存在的债权应该由谁来主张?如果是由原公司主张那么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该依据何在?如果是由原公司股东主张那么其法律依据何在?是依据原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基于对原公司债权的承受?是以股东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如果以公司名义是股东代位诉讼还是其他?如果以股东名义主张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还是可以主张全部债权?

二、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之界定

公司作为民商事经济主体,清算注销行为使其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丧失,其无法再享有、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因此,在公司已不具备享有、承担相应民事权利及义务情况下,研究如何解决新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纠纷,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注销后,公司在不具有法人资格情况下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及范围。这一基本性界定也构成了笔者随后建构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理思路的基础。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债务,是公司经过解散、清算并依法核准注销后新出现的未纳人清算程序的债权债务,其主要是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未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申报的债权或债务。关于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有学者主张该部分遗漏债权债务为无主或丧失请求权的财产,其该主张主要基于现行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注销登记核准后法人资格消灭,其一切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因此可以说该观点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成文法立法之内容。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实践运用中可以“恶法亦法”,但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必须超前于现有成文法规定,立足于不断出现的新的法津纠纷实践,从而对相关概念进行更合理的再认识。

就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根据现行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司注销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如认定为无主或丧失请求权的财产,对实际存在的利益纠纷不予以解决,实在不符合法律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市民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之价值取向。基于此,参考有关先进国家如美国各州有关公司注销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给予公司注销后保留其处置遗漏债权债务主体资格一定期限,因此,笔者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法律属性的界定也是以此为前提,具体为:第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内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第二,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法律属性。其一,就该部分期限届满出现的遗漏债权,在法律属性上可界定为优先清偿清算债权后股东可支配的财产。该部分保留期限届满出现的遗漏债权实现还涉及股东如何行使该部分遗漏债权、该部分遗漏债权实现是否应优先清偿清算未得到完全偿付的债权人以及此后如出现遗漏债务,原公司股东是否应在该部分受益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等问题。这些笔者将在后面部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其二,就该部分期限届满出现的遗漏债务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根据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是否存有过错,该部分债务受清偿范围不尽相同。当然,在制度设计上原公司股东是以其清算程序其分配的剩余财产为限来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权实现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三种解决思路;(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2)分配债权给股东。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二)公司注销后文件的保存。

公司注销后,要继续实现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和社会责任等,必须以公司在存续期间的文件为依据。但是,公司一旦被注销,其法律人格即告消灭,那么谁是保存公司文件的主体呢?综合世界各国法例,无非两种保存主体:一是官方主体,即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二是在原股东中确定,即私主体。从我国公司登记和注销的机构和程序来看,法定的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公司注销又很少通过法院的程序来完成,因此,为了监督和操作方便,在公司注销后,应将公司在存续期间的文件交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保存为宜。

(三)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一、二两种方式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索。其追索所得,由自己取得,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以公司已经终结为由对抗这种权利主张。

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三种方式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并仍应按原出资比例分配所实现的债权。从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在公司注销的制度设计上过于关注公司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须知在市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因此,不应偏重于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另外的群体。任何人投资于公司都应预见到风险,同样,任何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应预见到风险。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都在于谋取利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小莉.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债务处理相关问题研究[J].仲裁实务.2010,(21).

[2]闰周秦、程华.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实现问题[J].探索视线,2007,(3).

[3]谢春晖.论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J].商品与质量.2012,(6).

[3]王红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J].法商研究.2006,(11).

4.公司注销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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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流程图: 表格发放窗口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内资企业窗口受理

二、办理时间:三个工作日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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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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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消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消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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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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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消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消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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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X与王X http://s.yingle.com/y/jt/1071218.html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 http://s.yingle.com/y/jt/1071217.html

 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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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 http://s.yingle.com/y/jt/1071215.html

 交通部关于《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三 http://s.yingle.com/y/jt/1071214.html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 http://s.yingle.com/y/jt/1071213.html

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http://s.yingle.com/y/jt/1071212.html

 李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http://s.yingle.com/y/jt/1071211.html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拓展省内 http://s.yingle.com/y/jt/1071210.html

 2018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http://s.yingle.com/y/jt/1071209.html

 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 http://s.yingle.com/y/jt/1071208.html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的,交强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071207.html

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 http://s.yingle.com/y/jt/1071206.html

 杨X http://s.yingle.com/y/jt/107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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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交通局等12委办局关 http://s.yingle.com/y/jt/1071204.html

 关于发布《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的 http://s.yingle.com/y/jt/1071203.html

 最新交通肇事罪处罚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202.html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市公交春运工作的 http://s.yingle.com/y/jt/1071201.html

 交通部关于执行2000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 http://s.yingle.com/y/jt/1071200.html

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如何举证 http://s.yingle.com/y/jt/1071199.html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 http://s.yingle.com/y/jt/1071198.html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y/jt/1071197.html

 批发市场无证驾车致人死亡应定何罪 http://s.yingle.com/y/jt/1071196.html

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 http://s.yingle.com/y/jt/1071195.html

 四川省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7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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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承担无责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解读 http://s.yingle.com/y/jt/1071193.html

 济南轻微交通事故"速决",2000以下可私了 http://s.yingle.com/y/jt/1071192.html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191.html

 俞X与被告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71190.html

 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71189.html

 什么情况下交警应该回避

http://s.yingle.com/y/jt/1071188.html

 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71187.html

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 http://s.yingle.com/y/jt/1071186.html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 http://s.yingle.com/y/jt/1071185.html

 如何查看交通事故现场图

http://s.yingle.com/y/jt/1071184.html

 郑X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y/jt/107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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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机场大道工程可 http://s.yingle.com/y/jt/1071182.html

 关于我商船航行台湾海峡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jt/1071181.html

 交通事故处理所涉及的诉讼时效

http://s.yingle.com/y/jt/1071180.html

 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71179.html

 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 http://s.yingle.com/y/jt/1071178.html

 原告李X与被告张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71177.html

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176.html

 交通部关于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http://s.yingle.com/y/jt/1071175.html

 同时投保“车上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的,构成“重复保险”吗 http://s.yingle.com/y/jt/1071174.html

 交安法常识解读: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最长40天 http://s.yingle.com/y/jt/1071173.html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http://s.yingle.com/y/jt/1071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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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到报废期限的单位牌照的三轮摩托车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jt/1071171.html

 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犯罪 http://s.yingle.com/y/jt/1071170.html

 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169.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 http://s.yingle.com/y/jt/1071168.html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春运工 http://s.yingle.com/y/jt/1071167.html

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 http://s.yingle.com/y/jt/1071166.html

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程序

http://s.yingle.com/y/jt/1071165.html

  车X义与王X浩 http://s.yingle.com/y/jt/1071164.html 交通部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163.html

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65年国际海上运输便 http://s.yingle.com/y/jt/1071162.html

 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http://s.yingle.com/y/jt/1071161.html

 关于坚决制止海上非客船载客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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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取消安徽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公司 http://s.yingle.com/y/jt/107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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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71155.html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全市“十五”时期 http://s.yingle.com/y/jt/1071154.html

 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肇事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jt/1071153.html

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152.html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运输市场管 http://s.yingle.com/y/jt/1071151.html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http://s.yingle.com/y/jt/1071150.html

 交通部关于庆祝“航海日”船舶挂旗并统一鸣笛 http://s.yingle.com/y/jt/1071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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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原告与被告宫X http://s.yingle.com/y/jt/1071148.html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将谁列为被告 http://s.yingle.com/y/jt/1071147.html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http://s.yingle.com/y/jt/1071146.html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及如何计算交通事故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071145.html

 法院终审满分司机驾车出险该赔

http://s.yingle.com/y/jt/1071144.html

 国家经委 对外经济贸易部 交通部 国家商检 http://s.yingle.com/y/jt/1071143.html

 原告罗X与被告王X强

http://s.yingle.com/y/jt/1071142.html

 公交车未停稳下客大嫂摔伤奉贤客运赔80%计11.7万余元 http://s.yingle.com/y/jt/1071141.html

  兰州市禁止客 http://s.yingle.com/y/jt/1071140.html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发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139.html

 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jt/1071138.html

 个案具解“交通肇事罪(逃逸)”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http://s.yingle.com/y/jt/107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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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71136.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71135.html

 最佳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jt/1071134.html

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的赔偿顺序和份额认定

(一)律师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071133.html

 关于颁发《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 http://s.yingle.com/y/jt/1071132.html

 交通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http://s.yingle.com/y/jt/1071131.html

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或年内出台

http://s.yingle.com/y/jt/1071130.html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 http://s.yingle.com/y/jt/1071129.html

5.民非注销程序 篇五

1、召开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出席人数为会员数或是常务理事的人数的1/2以上,同意注销的表决结果为1/2以上,成立由会员或常务理事、会长、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小组,人数不低于3人。

2、召开监事会议,表决对注销决定的意见,同意比例为1/2以上。

3、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请债权债务人进行登记,时间为登报之日起45日内办理债权债务登记,注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清算小组联系电话(具体公告格式报社有固定格式的模板)。注:要求报社提供2份以上的报纸备用。

4、财政局票据领用簿上登记的尚未使用的票据交回财政局,财政局出具缴销证明或是在领购簿上登记。

5、去开户银行注销协会开户账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银行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未使用完的银行票据等资料。先办理一般户注销,再办理基本户注销,银行账户注销程序与企业相同。

6、办理财务审计,如每年都出具审计报告,只审计注销的注销审计报告。

7、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表明注销原因,清算后资产处置情况(如有资产需移交相近的社会组织协会,所以尽量把资产使用完)。

8、提交资料给民管局,资料为1-5项的资料、注销公告报纸以及民管局的证照、财政局的收据领用簿等相关证照,同时在民管局网站下载《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9、民管局审批完后,将协会的凭证、账簿、财务报表整理封装转民管局保存。

10、将公章、财务章等协会签章交公安局注销,需提供会长身份证件、经办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销公告报纸。

6.注销户口办理程序 指南 篇六

获取表格并填写:

方式一:

1、网上下载后打印或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市)县公安局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窗口领取《注销户口申请表》

2、按照填表要求填写《注销户口申请表》

方式二: 1、网上下载《注销户口申请表》;

2、在网上按照填表要求填写《注销户口申请表》;

3、按提交要求网上提交已填好表格;

4、获得确认。

提交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市)县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窗口提交:

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需提交:

1、《注销户口申请表》;

2、《死亡人员通知书》(或火化证、居委会或村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交:

1、《注销户口申请表》;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

3、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

3、入伍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交:

1、《注销户口申请表》;

2、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审核办理:

一、审核不合格由受理窗口民警告知不合格原因

二、审核合格注销户口(如果需要换领户口簿,应当缴纳工本费后,换领新户口簿)

附件:提交相关资料

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需提供:

1、《注销户口申请表》;

2、《死亡人员通知书》(或火化证、居委会或村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

1、《注销户口申请表》;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入伍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

1、《注销户口申请表》;

2、外国(境)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7.论公司破产程序 篇七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 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 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对于破产条件,《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便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二、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1986年我国在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候,起草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设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减免还债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简称法定整顿),力争使其恢复生机和活力。”按照当时的草案规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可以请求调解整顿;调解整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监管会审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监管会由法院任命,负责监督整顿,并向法院报告工作。遗憾的是,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由于迁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行政权力的思维定式,这一设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办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然而,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定。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如果有整顿复兴的希望,我们认为,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非国有企业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因此,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整顿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

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之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之为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8.哈尔滨二级建造师注销程序 篇八

本人有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刚递交注销申请材料不久。注销前也曾在网上搜索过注销的程序,但是都没有完整的解答,现在我把辛苦收集注销所需要的资料和大家分享,希望有注销二级建造师的朋友不要再走弯路。

注销所需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

2、执业印章

3、信用手册原件

4、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

5、个人注销申请(没有固定格式,可以自己打印一个,但是要写清楚申请把注册证和信用手册注销,并且要写清注销原因。需要盖原单位公章)

6、解聘证明(注明无债权债务,需要盖原单位公章。)

7、《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需要原单位用企业锁在相应的网站上申请并打印带条形码的,需要盖原单位公章。)

9.公司注销程序 篇九

注销操作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

(四)《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

(五)《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

(六)《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1]1号)。

二、许可条件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见常州市局网站办事指南)

三、办事程序

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办申请书;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含验资报告);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考试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聘用协议、质量管理人员承诺书;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下岗人员的就业证、解聘人员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解聘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花名册或企业岗位职能表)每个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6、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带方位坐标)和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清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目录);

9、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10、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2、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具体填写方法可见下载中心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端操作说明,证件用原件扫描,同时请将具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有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上报,下同)。

(二)材料受理(下同)

受理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符合法定形式,即为正式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凡属批发企业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审查;零售企业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组织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常州药监网站公示5天,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部门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批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范围,需要变更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三)许可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6、无立案调查证明;

7、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8、变更各事项分别提交:

①、质量管理人员的变更应提交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聘书、健康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相关承诺书,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下岗人员的就业证、解聘人员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解聘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②、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变更应提交新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带方位坐标)、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③、经营范围的变更应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变更国家、省重点监控产品的还应提交其产品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供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0、电子版申报材料。

(四)登记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6、无立案调查证明;

7、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8、变更各事项分别提交: ①、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说明(股东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健康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和个人简历表。

9、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0、电子版申报材料。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受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材料受理

(六)现场审查

1、凡属批发企业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审查;零售企业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组织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常州药监网站公示5天,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事项的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事项的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换证申请书;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学历证书;

6、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聘用协议、考试合格证明;

7、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花名册或企业岗位职能表)每个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8、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带方位坐标)、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

9、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及储存设施、设备清单;

10、企业经营范围;

11、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12、无立案调查证明;

13、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4、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5、电子版申报材料。

(二)材料受理

(三)现场审查

1、凡属批发企业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审查;零售企业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组织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常州药监网站公示5天,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部门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是否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并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补证申请书

2、登载有遗失声明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扬子晚报、常州日报等)原件;

3、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立案调查证明;

5、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6、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7、电子版申报材料。

(三)材料受理

(四)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补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按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予以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准予补证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5、无立案调查证明;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7、凡申请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电子版申报材料。

(三)材料受理

(四)被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表格

(见常州市局网站资料下载中心)

五、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凡地处常州市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不含金坛、溧阳、新北、武进)、批发企业直接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凡地处金坛市、溧阳市、新北区、武进区辖区内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联系方式: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

电话:0519-81680503 邮编:213022 金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科 地址:金坛市丹阳门中路62号

电话:0519-82835509 邮编:213200 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三家村2号

电话:0519-87209593 邮编:213300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药品综合管理科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高新科技园15号国际商务中心209室 电话:85121615 邮编:213022 武进区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武宜路口

10.公司注销申请报告 篇十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公司(企业法人):

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 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 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法 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11.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篇十一

一、注销银行基本账户

需准备的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私章、财务章、开户许可证等,这些证件都是需要准备齐全的。

二、注销税务登记证

1、注销国税

所需资料:注销申请登记书(国税)、注销登记申请批准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2、地税注销

所需资料:国税注销通知书、书屋登记证、注销申请登记书(地税)等。

三、注销营业执照

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国税注销通知书、地税注销通知书、法人股东身份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依照章程规定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前股东决定的解散决议、无债权债务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注销公告等。

四、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12.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程序 篇十二

一、许可事项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时须填写)。

五、相关表格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以上表格可在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t.gdda.gov.cn)公众服务——文件下载下载。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 服务中心二楼)。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七、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申请企业或申请人)—→窗口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业务受理处)—→审查资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告知,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业务受理处)。

八、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终止。

十、许可收费 无。

十一、其他事项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后,企业终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二)已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拟再经营餐饮服务,按新申办核发程序进行申请。

备注: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表格应当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整洁,不得涂改。

(三)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上报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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