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2024-12-14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精选5篇)

1.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篇一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核技术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以下简称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工作,促进核技术的利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

1.3 编制依据

本规范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7月)

1.4 废物库的性质与分类

废物库是地区性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属社会公益性环境保护设施。

废物库主要接收来自工农业、科研、医疗、教学等领域在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和不再使用的或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源)。废物库中贮存的废物应是可回取的,废物库应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周转使用的需要。

根据地区废物产生的形态和量以及废物处理、整备能力的情况,废物库可分为二类:包括废物处理、整备装置和废物贮存设施的一类库和仅设贮存设施的二类库。

1.5 废物库的形式

废物库可根据当地条件和选址结果采用地面、地下、半地下或洞穴库的形式。

1.6 废物库的库容和设计寿命

应根据当地核技术应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废物库的库容,一般有效库容不应小于500 m3。设计寿命不得低于100年。

1.7 废物库接收的废物和放射性水平

废物库接收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应超过GB 9133规定的低放水平。接收的单个废密封放射源或不在用密封放射源的活度一般不应超过4×1012 Bq(100Ci)。贮存设施仅接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废物包和废放射源。

选址

2.1 一般要求

废物库的选址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满足废物库的建造、运行、扩建和退役的需要;

(2)考虑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废物库的影响以及废物库可能的放射性与有害物质的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保证在设计寿命期内为放射性废物提供与公众、环境间有足够的隔离和良好的包容性能,满足审管部门的要求;

(3)考虑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废物库建造与运行的经济合理性。

2.2 选址的步骤

废物库的选址通常包括初选和场址确定二个步骤。

2.2.1初选

2.2.1.1 目标

初选的目标是通过对区域初步调查和初步评价,选出2~3个候选场址。特殊情况下,经审管部门同意可以只对指定的场址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价。

2.2.1.2 区域调查

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可能建立废物库的诸地区进行图上选址(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地形、水文、地震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或查勘。

2.2.1.3 场地特性初步评价

对各区域的地质稳定性、工程地质、气象和水文条件,社会和经济学因素以及业主和当地政府和公众的意向进行初步评价,选出候选场址。

2.2.2场址确定

2.2.2.1 目标

场址确定的目标是通过对候选场址的详细调查、评价和论证,确定一个推荐场址。

2.2.2.2 详细调查

对候选场址进行详细的自然条件和社会与经济条件的资料和现场调查,以便为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申请许可证提供必需的场址资料。

2.2.2.3 场址特性评价和论证

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对候选场址的适用性、安全性和与环境相容性进行评价和论证分析,确定推荐场址。

2.3 场址条件

场址条件应以不影响废物库安全运行和废物库运行不影响附近地区的环境安全和社会与经济发展为原则。

2.3.1场址的自然条件

u 地形地貌比较平坦、坡度较小的地区;

u 地质构造较简单,地震烈度较低的地区;

u 地下水位较深,离地表水距离较远的地区;

u 工程地质状态稳定(无泥石流、滑坡、塌陷、冲蚀等不良工程地表现象),岩土的透水性差、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土层的地区;

u 气象条件较好的地区。

2.3.2场址的社会与经济条件

u 附近没有可以对废物库安全造成影响的军事试验场、易燃易爆与危险物生产或储存等设施;

u 附近没有具有重要开发价值的矿产区、风景旅游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或经济开发区;

u 交通方便和水、电供应便利的地区。

2.4 应收集的基本资料

选址阶段应收集候选场址区域范围内以下的资料:

(1)行政区划图(包括省、市、县)和人口分布资料;

(2)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图和交通运输资料;

(3)地形图和地貌特征与分布资料;

(4)地质、构造和地震资料;

(5)岩土特性资料;

(6)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料;

(7)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量、风向、风速、气温、灾害性天气等);

(8)辐射环境本底资料(包括区域γ天然辐射本底水平及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动植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

(9)其他可能收集到的资料(例如军事设施、危险品仓库的位置等)。

设计

3.1 设计阶段的划分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1983年)的规定,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二类废物库,经主管部门同意,在适当加深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并获批准后可直接做施工设计。

3.2 设计依据

设计的依据包括以下文件:

(1)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文;

(2)审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

(3)设计合同及其附件。

3.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07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3 1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 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 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42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 4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J/T 1108 密封箱室设计原则

EJ 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

HAF 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HAF 501/02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

3.4 设计原则

废物库设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1)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

(2)有利于废物库的建造、运行、维修和退役;

(3)方便废物的回取;

(4)采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安全、可靠和有效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仪器;

(5)经费概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5 设计输入

设计输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设计依据文件中要求的条件;

(2)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3)设计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要求;

(4)拟收贮或处理废物的源项应包括废物的数量、物理性状、主要成分及其浓度(或百分比)、所含放射性核素及其活度浓度(或总活度)、非放有害物的组分及其浓度、废物包表面剂量率和表面污染水平等;

(5)场址条件应包括建筑占地尺寸(长´宽)、位置、自然条件、人为事故的影响等)。

3.6 工程项目组成及总图布置

3.6.1工程的子项及其任务

3.6.1.1 一类废物库

一类废物库通常包括以下子项:

(1)废物和废源贮存车间,可以在一个车间内设置废物贮存区和废源贮存区,如废物和废源的数量都很大时,经过优化评估也可以分别设置废物贮存车间和废源贮存车间;

(2)废物处理车间,根据废物源项情况和废物库的接收准则,选择所需的废物处理、整备装置;

(3)实验室,包括废物处理和贮存所需的分析与测量实验室和辐射防护测量实验室;

(4)办公楼,根据场址条件,也可将办公楼与实验室设在一个建筑物内;

(5)专用车库,用于停放放射性废物运输车;

(6)车库,用于停放公务车和家用车;

(7)洗衣房,用于接收和洗涤工作服,通常也设洗净工作服的存放和发放点;

(8)备品备件和材料库,用于存放运行、检修所需的各种工具材料;

(9)室外工程,包括大门、围墙、室外管网、排水沟、排洪沟、护坡、绿化工程等;

(10)其他。

3.6.1.2 二类废物库

除废物处理车间,二类废物库的子项与一类废物库基本相同。对于规模较小的二类废物库,可以考虑合并一些子项。

3.6.2总图布置

总图布置的原则如下:

(1)整个库区分为工作区、办公室和隔离区。工作区和办公室之间应相隔一定距离。放射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方向。库区围墙外应设立隔离区,隔离距离应保证库区周围公众的年有效剂量达到3.8.3.2规定的要求;

(2)尽量缩短废物的运输搬运距离;

(3)道路、管网的布置应方便与场外设施的连接、方便运行和维修的作业、有利于场区的排水和防止人流与物流的交叉污染;

(4)有利于气载流出物的扩散;

(5)预留发展区。

3.7 工艺过程和布置

工艺设计应保证满足废物库运行、检修和退役过程中,废物接收、运输、存放、回取、外运、废物处理与处置、去污与拆除等活动所需的系统、设备、仪器、搬运工具的需求。

3.7.1废物接收

应考虑在废物库接收废物之前对拟接收的废物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核实的需求。

3.7.1.1 核实

应考虑对废物产生(或送交)单位申请送交的废物进行就地核实的需求。包括:

(1)核对废物的数量和标识,根据需要抽查废物的核素及其活度浓度(或总活度),以验证申请报告中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检查废物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表面剂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容器的完整性等);

(3)对核查合格的废物包施封,并按规定标识和记录。

3.7.1.2 运输

应考虑按GB 14500第13章“废物的运输”中的要求组织运输的需求。

3.7.1.3 接收

应考虑废物库在接收前检查废物包的表面剂量率和废物包上的封装和标识是否完好,以及将全部信息输入废物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需求。

特殊情况下(如运输中的事故),应考虑按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废物包进行去污处理和(或)再包装的需求。

3.7.1.4 废物的分类

应考虑按GB 9133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放射源分类导则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源进行分类,并分别存放、处理与整备的需求。

3.7.2废物贮存车间

3.7.2.1 分区

应根据废物的数量和类别的具体情况,将废物贮存区分为废源存放区、废物存放区、接收与转运存放区和(或)衰变存放区。必要时,可增设较高活度(或较高剂量率)废物存放区。

3.7.2.2 布置原则

废物贮存车间的布置原则如下:

(1)废源和废物存放区应分开布置;

(2)废源应存放在有屏蔽盖板的贮存坑内。活度小或半衰期很短的废源(如校准源、某些医疗用源)可以存放在地面上的铁柜内;

(3)放射性废物宜存放在贮存车间地面上。根据废物的特性,可将地面库分成较低活度间、较高活度间、衰变存放间等。对高活度废物应考虑尽量缩短其搬运距离,其存放间应有适当的屏蔽墙(门)或迷宫式通道;

(4)废物和废源均应分类、分组排列存放,各组间留有一定的距离,以便日常的检查、监测、回取和转运,并留有对受损废物包进行再包装的场地;

(5)应采取措施,加强对高危险源的安全保卫;

(6)排风机房的布置应靠近需要排风的贮存坑。

3.7.2.3 废物容器

废物容器的特性应符合GB 11806和《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中相应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采用标准包装容器。为了方便搬运和运输,可以将尺寸较小的废物包放在大的外包装内(小的废源可放在吊篮内)。

3.7.2.4 运输工具、搬运设备和工器具

(1)运输工具

应根据废物包的特性和运输路线的状况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运输车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应配置拴固用的机具和明显的放射性货运标识。必要时应设置屏蔽防护装置。

(2)搬运设备

应根据废物包或空容器等物件的重量、尺寸、数量、放射性活度水平,废物库设计特点和搬运操作的条件,选择合适的搬运设备,如吊车(数控或手控)、叉车(电动或手动)、电瓶车、手推小车等。

对废物包搬运设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操作简便、行走平稳、安全可靠;

②定位准确;

③满足废物包堆码高度要求;

④起重能力满足最重废物包、吊篮或贮存坑盖板的吊装要求;

⑤与容器、抓具、拴固件、外包装相匹配。

(3)工器具

应根据废物包的重量、容器(吊篮、外包装)的形状和尺寸,以及搬运设备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吊装用工器具,如专用的抓具、拴固件、钢丝绳等。

对工器具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操作简便、安全可靠;

②有足够的强度;

③有可靠的自锁或拴固机构;

④与容器(吊篮、外包装)和搬运设备相匹配;

⑤无尖锐棱角、毛刺,以免损坏容器和伤害人员。

3.7.2.5 废物包和存放区的识别

应考虑不同类别的废物包和存放区均应有便于识别的标识的需求,以免发生差错。通常用色码来区别不同类别的废物包和用编码来识别废物包。有条件时,可考虑在使用遥控操作搬运设备时,用条码技术来识别废物包。

通常用不同的颜色或墙面(或地面)上的醒目文字来识别不同存放区。

3.7.2.6 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废物库应设置废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记录、修改、编辑、查询废物的信息,包括废物的特性、容器的特性、存放地点和位置、发送和接收单位、收发日期、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等。应考虑采取措施(如及时下载、设置备份、保存底稿等),保证信息安全的需求。

3.7.2.7 废物的检查、回取、解控和处置

(1)废物库的布置和废物包的堆码与存放安排应考虑检查和回取的要求。

(2)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以下信息:

①废物衰变到解控水平。以便及时送指定的填埋厂处置。

②废物贮存时间达到审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便及时送低中放废物处置场或极低放废物处置场处置。

3.7.3废物处理车间

废物处理车间通常应包括:废物分拣和存放区、处理与整备操作区、去污检修区、原材料存放区、风机房、配电间、控制室、办公室、工具间、卫生通道等。

3.7.3.1 处理、整备工艺的选择

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后续处理与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优化选择合适的工艺,选用安全、高效、便于运行和检修、二次废物量少、包容性能好、技术复杂性小、节能和经济合理的技术和设备。废物处理与整备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14500第十章和第十一章规定的要求。

密封箱室的设计应符合EJ/T 1108及其各种部件标准的要求。

3.7.3.2 布置原则

废物处理车间的布置原则如下:

(1)放射性操作区应与非放工作区隔离,二者通道处应设过渡间或隔离台;

(2)应考虑工艺过程的连贯性(如压实后的固定、焚烧后焚烧灰的固化),减少废物转运距离,方便运转操作;

(3)不同的处理或整备装置应设置在不同的房间内,避免交叉污染;

(4)原材料(如水泥、砂石料等)存放区应紧靠处理车间单独设置。

3.7.3.3 废物包的转运

应考虑处理、整备后对废物包进行检查(包括表面剂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和废物包完好性),以及检验合格后转运至废物库贮存的需求。

3.7.3.4 二次废物的管理

废物库设计应考虑废物库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整备和处置。可以根据本废物库和本地区的条件采取在本废物库或其他有能力的设施中处理、整备和处置二次废物。产生的非放废物可以在本废物库场址范围内或送交地方垃圾填掩场址处置。

3.8 辐射防护

3.8.1辐射防护设计原则

(1)废物库的设计,必须符合GB 18871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为从事废物作业的工作人员和公众提供辐射防护措施。

(2)从事废物运输、接收、贮存、检查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受照剂量应不超过GB 18871所规定的限值。

3.8.2辐射分区

放射性废物贮存库内的房间按其辐射水平和可能污染的程度分为二区,即控制区和监督区。废物贮存车间、贮源车间、废物处理车间所在区为控制区,其他工作间为监督区。

3.8.3辐射屏蔽设计

3.8.3.1 屏蔽计算中源项的选取

(1)在确定贮存坑盖板及废物库墙体的屏蔽层厚度时,应选取所存废物内可能出现的活度高且γ射线能量较高的核素作为屏蔽计算的主要辐射源项,以适应未来贮存的需要。

(2)当废物堆放面积和体积均较大时,可选用半无穷大体源计算屏蔽厚度。

(3)由于废源库接收的不在用的或废弃的密封放射源均带有屏蔽容器,根据GB 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其表面及1 m处的剂量率应符合三级货包运输规定,即表面剂量率小于2 mSv/h、距表面1 m处小于0.1 mSv/h。屏蔽计算时,可选用点源及点源组合,按钴-60 γ射线能量确定屏蔽层厚度。

3.8.3.2 剂量目标值

设计所采取的剂量目标值如下:

(1)从事放射性废物运输、检查、监测和贮存等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 mSv;库区周围公众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1 mSv。

(2)在进行屏蔽层厚度计算时,选用的剂量率值分别为:

距盖板表面0.5 m的剂量率不超过20μSv/h;

各贮存间隔墙表面0.2 m处剂量率不超过20μSv/h;

库体外墙外表面0.2 m处剂量率不超过2.5μSv/h。

(3)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按GB 18871规定值执行。

3.8.3.3 屏蔽材料

废物库主体建筑物的墙体(高度2 m以下)、贮存区内的隔墙、贮存坑及贮存坑盖板应选用质量合格的普通混凝土做屏蔽材料,混凝土的密度不低于2.2 g/cm3。

3.8.4辐射监测

辐射监测设计应提供必要的手段和仪器,保证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空气污染水平以及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废物包的表面剂量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的要求。

3.8.4.1 个人剂量监测

采用个人剂量仪监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以了解放射性工作人员受照情况及做为对其职业照射评价的依据。

3.8.4.2 工作场所监测

(1)外照射水平监测。

应提供可携式剂量率仪,对工作场所、废物桶、废源容器、屏蔽层外的外照射水平进行监测,以确定工作方式及贮存位置。

(2)表面污染监测。

应提供表面污染监测仪,监测工作人员皮肤与工作服、搬运工具、废物包装容器、工作场所等处的表面污染水平,以确定是否符合控制值要求及应采取的对策。

(3)气溶胶监测。

应提供可携式空气取样器,对气态流出物及工作场所、贮存间等地的空气采样,在放射性气溶胶监测仪上进行测量,以确定取样处的空气污染水平及应采取的措施。

3.8.4.3 事故下的监测

应提供上述仪表,以便在能发生的事故工况下,对上述监测内容进行测量,对事故影响作出评价。

3.8.5个人防护

应为从事废物搬运、吊装、检查、贮存、监测等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个人剂量监测仪表和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衣、手套、工作鞋、口罩等)。

3.8.6环境监测

应考虑对库区内、外环境实施监测,以便评价和证实废物库的安全性。

3.8.6.1 外照射水平监测

应选用便携式剂量仪表对库区内、外环境的外照射水平进行测量并与开工前的本底水平进行比较,以便对辐射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3.8.6.2 环境样品监测

应为库区内、外环境中的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动植物等样品测量提供必要的仪表。

3.8.6.3 监测仪表

应选择灵敏度较高的低量程仪表,以满足环境监测工作需要。

一类废物库应尽可能建立自己完备的监测系统,包括核素分析及低本底监测仪。二类废物库可视实际情况配置必要仪表或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测量。

3.8.6.4 记录与数据保存

应为所有监测记录与数据的长期妥善保存提供相应的手段和设备。

3.9 建筑

3.9.1建筑布置

(1)放射性废物库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同时应能防止非获准的人员进入库房。

(2)废物库的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污染。人流的路线应遵循从低辐射区进入高辐射区的原则。

(3)废物库入口和走道处应设置指示牌和警告牌。不同辐射分区应采用不同色标;

(4)工作人员进入或离开贮存区或废物处理操作区,必须通过过渡间或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处应设置手/脚污染监测装置。贮存区或废物处理操作区不能作为通向其他作业区通道的一部分;

(5)建筑布置应充分考虑废物装卸、运输和处理等操作空间以及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贮存场地的需要。

3.9.2建筑防火等级

废物库设计应符合GB J16的有关规定,废物库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丙类设计,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

3.9.3地面设计

废物库地面设计应符合GB 50037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去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贮存区和操作区的地面层应平整,并涂装涂料,其底层应设置防潮层,还需考虑汽车、叉车的通行和物件可能跌落的冲击作用。

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雨水侵入,防止贮存区进水,防止墙体与基础之间渗水。

3.9.4屋面设计

废物库的屋面设计应符合GB 50207的有关规定,屋面的防水等级为“Ⅰ”级,库房不应设置内落水。屋面设计应有防止结露的措施。

3.9.5建筑涂装

废物库内应根据辐射屏蔽设计要求布置钢筋混凝土外墙和内墙。库区的墙面、地面和废源的贮存坑应按工艺要求涂装涂料。涂层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涂膜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稳定,至少在七年内不出现起泡、裂缝、粉化等外观缺陷;

(2)涂层要易于修补;

(3)光滑且易清洁;

(4)涂层系统应通过试验证明漆膜具有良好的附着力和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性能;

(5)设计中应详细说明混凝土表面涂装涂料的技术要求:包括涂料品种和面漆颜色,涂料的性能和试验验收要求,基层表面的预处理,涂料施工和质量检验等。

3.9.6门窗设计

为了防止可能的盗窃和放射性气溶胶向外泄漏,库房通常不设窗户。如需窗户,应采用固定窗,设置在2.5 m以上,并设防盗栅栏。库房的外门应满足防盗和半气密的要求。

3.9.7地下部分设计

地下和半地下废物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式结构,并采用有效的防水措施。

3.10 结构

3.10.1基本准则

(1)废物贮存库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各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变形、抗裂、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设防区的结构,应按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2)废物库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处于地震设防区的废物库,其抗震设防分类按GB 50023的规定为乙类。

3.10.2结构荷载和荷载组合

(1)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遵循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结构荷载和荷载组合应遵循GB 50009的有关规定。

(3)处于地震区的废物库应遵循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墙和地坑的设计应考虑大气温度变化产生的效应。

(5)废源贮存坑盖板应考虑盖板叠放时荷载和吊物从吊钩垂落引起的冲击力。

(6)地下、半地下的废物库应考虑地下水的作用效应。当有充分理由证明在使用期内地下水和上部滞水等不会对地下室产生水力作用时,可不考虑地下水的作用。

3.10.3混凝土结构

(1)混凝土结构设计应遵循GB 50010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结构厚度由辐射防护设计决定,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0 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并符合GB 50010规定的有关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

(3)废物库外墙内侧,废源贮存坑的墙和盖板宜采用精制模板,处理后用作油漆涂装的基层,不宜采用水泥砂浆抹面。

3.10.4废源贮存坑和盖板设计

(1)为满足辐射屏蔽要求,盖板周边均要设计成企口,盖板铺设后不应出现通缝。企口尺寸不小于100 mm。盖板相互缝隙和盖板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尺寸不应超过10 mm。

(2)盖板的分块应与吊车起重量相适应。

(3)为了保护盖板周边不会因吊运的撞击造成边角损坏,盖板周边和企口处、墙与盖板的接合处应包镶角钢。

(4)盖板铺设后要求平整,盖板吊钩不宜高出地面,吊钩部位要求光滑和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10.5地下或半地下的废物库设计

地下或半地下的废物库应遵循GB 50108的有关规定。防水等级为二级,采用防水混凝土,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S6。结构外侧宜采用防水措施。

3.11 通风

3.11.1通风设计原则

放射性废物库的通风设计原则如下:

(1)通风设计应确保气流组织由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流向放射性水平高的区域;

(2)从事开放性操作的区域(如密封箱室内)和在正常条件下有可能受放射性污染的区域(如贮存镭源的贮存坑和废物处理操作间)应单独设立通风系统,以免交叉污染;

(3)应根据场址气候条件决定是否设置机械进风。对沙尘较多的地区应设置有效的进风过滤系统,防止室外的沙尘进入,抑制放射性污染扩散;

(4)应采取措施保持特定区域(如密封箱室)内在运行和停运工况下的适当负压,以防放射性气载物泄漏和扩散;

(5)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和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6)除上述要求外,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EJ/T 1108、GBJ 19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3.11.2通风换气次数

通风换气次数如表1。

表1 通风换气次数表

工 作 区 换气次数 负压/Pa 非放工作区 约2次/时,或自然通风常压 废物贮存车间约2次/时 约20 排风机房 约4次/时 约30 废物处理车间约5次/时 约50

工作箱 不小于5次/时 200~300

3.12 给排水

放射性废物库的给排水设计原则如下:

(1)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贮存库内不应设置供水点,以防漏水造成废物包受浸和放射性污染扩散;

(2)应采取措施,将有可能因放射性泄漏而污染的上水系统与其他的生产上水、生活上水隔离;

(3)应采取措施,将有可能受污染的生产下水和排水系统与其他非放系统隔离,并单独收集和处理;

(4)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和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除上述要求外,给排水系统(包括消防)的设计应符合GB J13、GBJ

14、GBJ

15、GBJ 16和GBJ 140规定的要求。

3.13 电气

放射性废物库的电气设计应满足GB 50034、GB 50053、GB 50054、GB 50055、GB 50057、GBJ 45等规范的要求。

3.14 通信

放射性废物库的通信设计应满足GBJ 42的要求,并考虑多种手段的可靠性。

3.15 安全保卫

应根据放射性废物库的放射性源项和周边社会与安全环境情况参照HAF 501/01和HAD 501/02的规定设置适当的安全保卫系统,包括出入口控制系统、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或)库区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

3.15.1出入口控制系统

应在废物库区的出入口,特别是废物贮存车间和废物处理车间的出入口设置合适的控制系统,如证件检查、可视对讲、密码输入或读卡控制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出入登记系统和(或)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相连,以便确认、记录和(或)监视出入人员。

3.15.2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工艺操作室内监视系统、室外监视系统和监控室组成。

(1)应在废物贮存车间和废物处理车间内的适当位置设置适当数量的变焦云台摄像机,供工艺操作和室内监视用。

(2)应在出入口和库区周界控制处设置室外监视摄像机,供识别与记录出入人员和遥控出入口用。

(3)监控室应装置足够的电视屏和画面转换器,遥控出入口和周界照射灯的开关。

(4)废物贮存车间及其吊车的电源控制与报警系统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3.15.3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

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应包括废物贮存车间、废物处理车间和废物库区周界照明灯、入侵探测器和报警器以及监控室的报警器。

3.16 环境影响与辐射安全评价

3.16.1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文件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的篇章,论述辐射环境质量现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阐明设计选取的剂量约束值及评价结果,并详细说明设计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16.2辐射安全评估

说明设计中所采取的辐射安全措施;阐明设计选取的目标值;计算从事废物收贮作业中各类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及评估结果。

详细说明设计所采取的辐射安全措施。

3.17 事故预防和应急

设计应考虑预防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3.17.1可能发生的事故

应考虑在废物收贮过程中最可能发生的二种事故:

(1)废物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撞车或着火);

(2)废物桶装卸作业中,废物包跌落。

以及由上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废物容器损坏、废物散落出来或放射性气溶胶释放的后果。

3.17.2事故预防措施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预期事故及其后果,按GB 14500第十三章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17.3事故应急措施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预期事故及其后果,按核安全部门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措施。

3.18 退役

3.18.1一般原则

在设计中应该考虑方便将来废物库的退役,包括:

(1)在可能受污染的地面墙面和工作表面使用光滑的、无缝的、不易吸收污染的材料和(或)容易去污的或剥离的涂料;

(2)建筑物、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应考虑有足够的通道和空间以便于去污与拆除操作以及人员和机具的出入;

(3)设备和管道布置应防止放射性物质在系统和局部地方沉积,并考虑就地去污的可能性;

(4)考虑适当的通风系统,以防在运行和退役去污、拆除作业中可能出现污染扩散。

3.18.2退役计划

设计阶段的退役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退役设施的放射性源项估计;

(2)退役的目标和终态的辐射测量要求;

(3)拟采用的退役方案(包括特性调查、清除放射性物质和废放射源、去污、拆除、终态辐射测量)和使用现有技术实施安全退役的可能性;

(4)设施退役和退役废物管理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5)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中对退役计划不断进行评估、细化与更新的要求。

3.19 质量保证

3.19.1一般要求

放射性废物贮存库的设计应按照设计质量保证大纲进行。质量保证大纲应保证本规范所涉及的活动、系统、设备、建筑物和材料均处于受控状态,并满足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19.2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要求

(1)建立质保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源;

(2)根据废物库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并实施质保程序,确保设计的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修改和设计文件的交付与交付后的服务的全过程都受到应有的监督和控制;

(3)设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聘用和培训;

(4)设计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3.20 人员编制

废物库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可根据废物库的性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营运单位的管理体制以及废物库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表2是一类与二类废物库的日常操作所需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表。废物收集与运输、设备仪表检修等人员未计入在内。

表2 岗位设置及人员表

岗 位 人员(人)一类库 二类库 行政管理人员 2 1 操作人员 5 4 辐射防护、环境监测人员 1 1 监控人员(监控室)1 1 保安人员 4 4 合计 13 14 建造

4.1 总则

4.1.1引用标准

GB 5210 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拉开法

GB 6514 涂层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

GB/T 9750 涂层产品包装标志

GB/T 13452.2 色漆和清漆 漆膜厚度测定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76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1.2质量计划

建造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不但要有明确的施工技术方案,还应有详细的质量计划和保证质量的措施,明确包括隐蔽工程验收、预制构件验收等质量检查点和停工待检点。施工组织设计应通过审查和建设单位的批准。

4.1.3不符合项处理

不符合项(不符合施工图、公差界限、技术规定并对结构承载力和正常使用产生影响的事项)一经发现即需寻求改正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当改正措施未能实现时,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不符合项的报告、处理和验收都要有详尽的记录。

4.2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应遵循GB 50202规范的要求,并在土石方开挖完成后,在验槽前应进行基坑和边坡的地质编录,并记录开挖后地基的原始地质状况。

4.3 钢筋混凝土工程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GB 50204的有关规定。

4.3.1材料、材料运输和贮存

(1)钢筋混凝土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外加剂、沙石骨料和拌和用水等,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

(2)钢筋进场除有出厂检验报告、钢筋合格证书外,现场应按规定抽样试验,证明合格后才能使用。

(3)每批水泥进场应有车辆运输单,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应对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水泥的贮存和运输应避免不同性质、级别、质量的水泥混合和防止恶劣天气的影响。不同水泥应分类存放,并需有明确的标记。

(4)骨料的级配、清洁度、均匀性及硫酸盐和氯化物的含量都应满足现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不同级别的骨料应分批单独贮存,以避免混杂。

(5)商品混凝土的使用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混凝土制作厂需具有生产混凝土的执照。每批混凝土需有明确的发货单,包括:制作厂,收货工地,混凝土的特性和指标,搅拌混凝土的材料和配比,卸入运输车的时间,使用期限等。

4.3.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不但要满足强度和抗渗要求,而且应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和稠度,使混凝土在所采用的浇注条件下能顺利地注入模板内并包住钢筋而无离析或过量泌水。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现场实际使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和拌和用水,并应考虑骨料含水量的影响。

(3)混凝土配合比的最后确定和试验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批准。

4.3.3混凝土搅拌

混凝土的搅拌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必须有一份详细的记录以说明:各种材料的批号;采用的配合比;此混凝土在结构中的大致部位;试块的编号和数量;搅拌和浇注的时间。

4.3.4混凝土的表面处理

(1)混凝土的施工缝在初凝时应使用压缩空气或压力水彻底冲刷,清除表面碎石、浮浆和油污。长期停顿后的施工缝表面需清洗、润湿,为使接合缝处混凝土饱和,在浇混凝土前用压缩空气将多余水清除。浇注的第一层混凝土应采用细骨料,并提高水泥用量。

(2)为了保证混凝土表面方便涂装涂料,要求采用精制模板,脱模后混凝土表面要求颜色均匀,无混凝土剥皮、分层和锈斑,无发展性裂缝。模板所涂脱模剂不得污染混凝土,造成后续涂装困难。施工单位应对脱模剂进行适应性试验。

4.4 预制盖板

盖板的模板要求见4.3.4条,盖板制作的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宽度为:±5 mm

高度为:+3 mm

对角线为:±5 mm

表面平整度(包括端面和侧面):2 m

靠尺检查为:3 mm

4.5 涂料施工

4.5.1涂料要求

(1)涂料的采购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核实生产厂所完成的试验。涂料在现场应进行抽样鉴定试验,复核涂料厂所提供的材料性能。

(2)涂料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内,包装容器的标准按GB/T 9750执行。

(3)涂料的贮存和运输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涂料应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贮存,不得在室外存放,防止日光照射,并隔绝火源,远离热源。涂料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并应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涂料使用前应检查原始包装的完整性,如果容器有泄漏或已被打开,则该容器内产品不宜使用。

(4)涂料生产厂应向买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和样品:

u 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u 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u 涂层系统的技术数据;

u 详细的施工说明书;

u 涂覆整套涂层系统的样板。

4.5.2混凝土表面处理

(1)新浇灌的混凝土应在25℃、相对湿度50%条件下经过至少28天的自然干燥或与此效果相当的干燥时间,使水分蒸发达到含水率的要求。

(2)涂装前混凝土基层必须干燥,在基层深度20 mm的范围内,含水率平均值不应大于6%。若所用涂料另有要求,则应满足涂料说明书的规定。

可采用称重法或塑料薄膜覆盖法确定基层含水率是否合格。

(3)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没有连续错位,凹陷(小孔)表面积小于1 cm2,且深度小于5 mm,表面要去掉所有浮浆、固结物、脱模剂、油污、灰尘及其他有害物质。

混凝土表面必须进行预处理,如洗涤、冲洗、烘干、刮削、打磨、喷射、除尘等。凹坑处用涂料配套腻子或涂料生产厂规定的产品填平。

4.5.3涂料施工

(1)涂料施工应按涂料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混合、搅拌、稀释等准备工作。涂料开桶后应防止灰尘和砂粒等杂物污染。超过贮存期限的涂料不宜使用。在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涂层系统施涂面积大于40 m2的参考表面,作为永久性的参考面,以建立验收的参考标准。

(2)除另有规定外,涂料施工应在温度5~30℃,相对湿度小于85%的环境中进行。

基层表面要干燥清洁,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

(3)表面处理完成后应尽快涂漆。对于地板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涂漆:

u 对于通行区域为1 h;

u 对于无人穿行或封闭房间为10 h。

各道涂层涂覆后的干燥时间按涂料说明书的规定。

(4)涂料的施工方法应遵照涂料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涂层的道数和厚度按有关的涂料文件执行。

最后一道面漆(除个别设备安装后无法接近的区域)宜在安装和现场施工的最后阶段进行涂覆。

对超过涂装间隔期限的已有涂层,在涂覆下一道涂层前,应对已有涂层表面采用适当的方法(如清洗、砂纸打磨、真空吸尘)进行处理,去除油脂、污物和灰尘,并将涂层表面打毛,以增强涂层间的附着力。

在涂覆下一道涂层前及涂装完成交工前,应对已有涂层的损坏部分进行修补,按与原有涂层相同的要求对损坏部分及边缘进行表面处理后涂覆原涂层相同的涂料。若某一区域面上涂层的修补面积超过20%时,应对该区全部再涂一道。

(5)涂料施工现场的通风和安全措施应遵循GB 6514的规定。

4.5.4涂装质量的检验

(1)涂装前应按要求规定逐一检查基底表面预处理的质量。

(2)漆膜外观应无裂缝、漏涂、流挂、起皱、凹陷、气泡等缺陷,漆膜应光滑平整。

漆膜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涂料产品样板和参考面一致。

(3)漆膜厚度按GB/T 13452.2进行检查。一般每200 m2监测一次湿膜厚度,每次至少取10个以上的测点,所有测点的漆膜厚度应达到或超过规定值,湿膜厚度规定值按干膜厚度规定值除以固体含量固体百分比计算。

(4)附着力测试可参照GB 5210的有关要求采用拉开法附着力测试仪器进行。一般每1 000 m2监测一次附着力,每次至少5个点,并至少取其中3点的平均值为测试结果,每点的测量值与平均值的误差不超过15%,附着力应大于1.5 MPa。

(5)涂装工程验收时,还应检查各项文件和记录,包括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4.6 土建工程验收

土建工程验收应遵循GB 50300的有关规定。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吊车梁施工等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土建工程的验收。土建工程验收也可以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4.7 安装工程

(1)工艺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应满足设计文件的具体规定。

(2)风机和风管的安装应执行GB 50243的有关规定。

(3)吊车安装应执行GB 50276的有关规定。

(4)给排水工程安装应执行GB 50242的规定。

(5)电气装置安装应执行GB 50150、GB 50168、GB 50169、GB 50170、GB 50171和GB 50172的有关规定。

2.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 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4Bq/kg(5×10-7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2×10-6Ci/kg)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第六条 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分善处置。

第七条 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 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司)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9Ci /L)。第九条 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 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步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

第十一条 放射 性废物和废放射 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输登记手续(见附表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第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二、严禁 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罐贮存;

五、产生放射性废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第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

一、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密封,不破漏;

二、含放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三、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10mrem/h),每袋体积不正如过30L,重量不超过20kg。第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六、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a <0.04Bq/cm2;B<0.4Bq/cm2;

七、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为了安全见,可送废物库代管,用时再取回。第四章 放射性废物的收运

第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一般由废物库管理单位定期派专人和专用车辆到生产单位去收运。特殊情况,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具有一定安全设施,并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专用汽车。

第十九条 准备送贮(处)的放射性废物,应事先填好登记卡片(见附表2、3、4)卡片一式3份。收运人员根据卡片和本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收。对不合格的,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条 送贮(处)的放射性废物,一律装入200L标准容器内,废放射源应装入包装容器中。产生废物单位应协助收运人员将废物妥善装好。标准桶装满废物后,其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2mSv/h(20mrem/h)。

第二十一条 专用运输汽车外表面的剂量率应低一于0.2mSv/h(20mrem/h),驾驶室内的剂量率应低于0.025mSv/h(2.5mrem/h)。

第二十二条 收运人员(特别是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交通规则,确保废物运输中的安全;交通监理部门应予协助。第二十三条 每次收运废物后,工作人员应进行体表污染检查,合格后方能离开废物库区。汽车和工具也应进行污染检查。当污染超 过国空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进行去污。

第五章 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性废物库,原则上只贮存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对于外辖区的废物,由管理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并报管理一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入库废物应逐一检查验收,登记卡片归档存放(见附表5)。卡片存时间不应小于废物达到无害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入库废物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凡在本库安全贮存期内不能衰减到小于2×104Bq/kg(5×10-7Ci/kg)的废物和废放射源,能在本库暂存,保证可回取,待将来转运到最终处置场(库)去。第二十七条 废物贮存时应注意堆积方式。废物坑盖板上方0.5m处的剂量率应不高于0.05mSv/h(5mrem/h);在库房内堆积时,离废物堆表面1M处的剂量率应不高于0.1mSv/h(10mrem/h);库房外壁20cm处应小于2.5uSv/h(0.25mrem/h)。

第二十八条 经监测证明,废物存放期间衰减到小于2×104Bq/kg(5×10-7Ci/kg)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作为一般垃圾在库区内挖掘易埋藏掩埋。第二十九条 设有尾矿废渣坝(坑)的库区,应在坝(坑)装满后妥善掩 埋,植被,并设立永久标记。

第三十条 废物库区内应合理分区并严加看管,防止发生各种危害活动。加强绿化,并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潜力,发挥经济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信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对产生废物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废物库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感,严格规章制度,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废库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应当避免一绿不必要的照射,并使一绿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第三十四条 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对公众中任一成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25mSv(25mrem)。

第三十五条 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和监测介质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对监测结果(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评价一次,连同该库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生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上报。第七章 收费

第三十六条 送贮(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的规定,一次交清废物送贮(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废物送贮(处)费用收建库费用、容器费用、运输费用、服务费用、长期管理费用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制订收费标准时,应以废物体积、比活度、贮存期及第三十七条的因素炎依据。

第三十九条 送贮(处)废物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废物库管理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对于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放射性废物和废物库的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肥本办法的规定,在环境中乱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自行焚烧放射源管理性废物者;

二、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管理不严,引起环境污染或人员损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三、破坏放射性废物库设施,乱拿放射 性废物或废放射源者;

四、不按规定交纳废物贮(处)费者;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九章 附则

3.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篇三

1、中心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相关科室指定专人(兼职)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理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3、一次性卫生医疗用品使用后立即毁形。

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经消毒后统一由石家庄市焚化站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除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医疗废物外,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的专用工具、容器要防渗漏、防遗撒、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容器有警示标识。

7、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在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9、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室的废物处置按《实验室废物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4.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篇四

小议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与集中处理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象征,生态文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方面,生态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垃圾达到无害化处理又是完整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城市只有具备了较为完整的生态系统,基本消除环境公害,并形成天蓝、地绿、水清、林秀和鸟语花香的优美环境,才能谈得上现代化城市的生态化.简介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的必要性及其环境管理现状和问题,分别提出了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环境管理对策,最后整合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环境管理原则.

作 者:纪洪强 作者单位:尚志市环卫处,黑龙江尚志,150600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16)分类号:X3关键词:环境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 集中处理

5.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篇五

陈宇星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再利用

陈宇星

(化学生物与材料学院)

摘 要:我国冶金工业快速发展,促使矿山的开发力度加大,随之产生大量矿山固体废弃物。通过浅析我国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现状,以及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危害,我们了解了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再利用所具有重要的意义,并提出了有效治理矿山废物和资源再利用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矿山固体废弃物,现状,资源储量,危害,处理,再利用

一、我国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采矿大国,现有各类矿山企业约15.3万个,其中国有矿山7650个,集体企业6.9万个,私营及个体企业5.8万个,余为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开采矿产143种。伴随各类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产出了大量的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弃物的存量既是我国千百年矿业开发的历史积累,也是矿产资源利用不合理的结果,其主要的四种物质来源为:尾矿、废石、煤矸石和粉煤灰,尤以废石为多。我国矿山废弃物的累计数量也相当巨大,且逐年增多,一个省份的矿山尾矿和固废物总量可达几亿至几十亿吨。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矿石开采量的上升和品位的下降,每年矿山固废物的排放量还将不断增加。

二、矿山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储量

从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点来看,“废弃物”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矿山固体废弃物虽然是选矿、提取了有用矿物之后的产物,但不应把它看成是废弃物,其中往往含有许多有用的元素和矿物,是宝贵的二次资源。所谓的固体废弃物,其实是放错了地方的可以利用的资源,一旦开发出来,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经济价值不可估量。我国矿产种类齐全,资源蕴藏丰富,在已探明矿产储量中,共伴生矿床比重为80%左右,具有很高的综合利用价值。我国固体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矿山固废物数量偏多、可综合利用的资源类型偏多,而且随着矿山的开发,固废物在逐年递增。我国26.14*108t的铁矿尾矿,平均含铁量为11%,铁矿尾矿中的铁金属含量达2.86*108t。我国金矿尾矿约3*108t,按尾矿平均品位0.25g/t计算,尾矿中含有黄金75t;每年排放尾矿约1500*104t,相当于损失黄金3.7t。随着选冶技术的进步,一些“无用的”低品位矿石和废石能够提供相当数量的资源。云锡公司积存尾矿1.3*108t,平均含锡0.15%,含金属锡达20*104t以上。江西省德兴铜矿,若以0.25%的边界品位计算,其8.9*108t的低品位矿石的铜金属量达到95.15*104t。甘肃白银厂铜矿,其露天采场2.5*108t含铜废石的含铜量达52*104t。我国伴生矿产数量偏多,固废物和尾矿中伴生的有用元素数量多、含量高。上述德兴和白银厂这两座矿山的固废物中除了含150*104t铜外,还含有黄金60-90t、白银3800-5000t,相当于一座特大型铜金矿。

三、矿固体废弃物的危害

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大量固体废弃物的堆存,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也对矿山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带来极大的危害。如压占大量土地,破坏森林,破坏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导致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同时潜伏着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跨坝等地质灾害。废石和尾矿的乱排乱放容易导致淤塞河道,污染水体,对环境造成危害。尾矿或废石中的硫、砷以及重金属铅、锌、汞等,还有尾矿中夹杂的化学药剂,酸、碱、氰化物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尾矿、废石在干旱或大风天气下造成的扬尘,以及某些成分,如氰化物、有机物的自然风化或煤矸石的自燃,会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环境。

四、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3.1堆置处理堆置就是将固体废弃物直接堆放到预先划定并作好准备的场地上。选择场地应遵循:①保护地下水质,防止地下水因受废石堆排放的浸滤水的影响而变质;②保护地表水,防止地表水因废石堆风化淋蚀而增加泥沙负荷和溶解固体负荷;③防止风蚀;④保证人类安全,防止洪水或地震造成灾害。因此选择场地必需对地形、水文地质情况、地震情况、水文情况、大气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尾矿堆存要求更特殊,尾矿坝基础材料要有足够的强度,还应具有良好的不透水性。目前尾矿坝堆放有两种较好的方法:①尾矿半干堆垛;②粗细残渣的共处置。

把固体废物堆放在堆放场后,可向固体废物堆表层覆盖石块、泥土,种植植物或对其表层进行化学处理,以使固体废物堆稳定,减少二次污染。

3.2复垦处理复垦处理一般步骤如下:

表土采掘→表土储存→回填整平→铺垫表土→复垦种植

↑ 固体废弃物

现在较为先进的复垦技术是开采与复垦紧密结合。如德国弗兰格尼亚石膏矿床开采过程中就采用大型轮胎式装岩机处理粘土质覆盖物,其运距较短,并能将剥离物及母土就近回填。复垦后的土地可用于农、林、牧、渔及修建公共设施等。

3.3填埋处理填埋处理较为典型的例子是用煤矸石填充采空区。把尾矿砂与水泥混合,作井下胶填充物也是一种好方法。对有毒固体废物的填埋要采取安全填埋法,要考虑废物的预处理、地下水保护系统、场地及地表水控制管理等。3.4综合利用,矿山固废物综合治理的最关键问题是综合利用,如果能得以经济有效地综合利用,其数量就会减少,通过最终处置,其危害就能消除。只有将矿山固废物合理、综合利用了,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才能真正的同时走上正轨。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在这种形势下“,开源”和“节流”将是我国今后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主题,而合理利用、综合利用既是“开源”,也是 “节流”,可以延长矿山的服务年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五、矿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

对于矿山固废物问题来说,科技创新是解决问题的重要的内在动力。提高我国现有的采选矿技术,减少采剥比,提高采矿效率,采用先进、合理的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固废物的产生,从源头上解决矿山废弃物问题。应该提到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规划等先期工作中。而将矿山固体废弃物作为“二次资源”加以利用,实现从摇篮到摇篮的最佳资源利用,则是矿山废物产生后处理的最佳途径。

4.1从废物中进一步回收有价元素主要有从铜尾矿中回收石精矿、硫铁矿精矿;从铅锌尾矿中回收铅、锌、钨、银等;从锡尾矿中回收锡和铜以及一些伴生元素。主要方法有重-磁-浮法、溶剂萃取法、电极回收法、电解气浮法等。近年来随着微生物浸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微生物浸出法已成为处理固体废物的又一重要方法[3]。

4.2制作建材①硅酸盐尾矿砖瓦、水泥:大多数矿山有大量含硅含铝的原料,具有制作硅酸盐建材的基本条件。②玻璃原料或配料:富含石英的石英脉型金矿、钨矿,富含方解石、白云石或萤石的碳酸岩矿,花岗岩型矿等矿山尾矿都可制作玻璃原料或配料。③铸石:铸石是一种新型工业材料,在一定条件下是钢铁、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等较为理想的代用材料。若固体废物中含有辉绿岩、玄武岩、角闪岩、花岗岩、石灰石、白云石、蛇纹石、辉石、萤石和菱镁矿、铬铁矿等组合都可考虑用作铸石原料。④建筑微晶玻璃:微晶玻璃是由基础玻璃经控制晶化行为而制成的微晶体和玻璃相均匀分布的材料,又称玻璃陶瓷。微晶玻璃可以大量利用金属尾矿制成空气或泡沫制品,用作建筑隔

六、结语

我国矿山固体废弃物问题日趋严峻,在矿业大省和矿山集中地区更是如此。大量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既是我国固体矿产资源特点决定的,也是我国千百年矿业开发的历史积累,更是矿产资源利用不合理的结果,值得从高新技术、政策法规、利益分配、市场导向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来解决。矿山废弃物中含有大量未利用的宝贵矿产资源,虽说矿山废弃物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但其开发难度较高、技术含量较高、需求资金较大,不是一矿一地能够解决的问题,亟须国家和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科研部门共同攻关和开发。解决矿山废弃物问题需要采矿、选矿等科学技术的提高,国家的优惠尽管人们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防治已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还远未解决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的问题,必须加强矿山环境管理,加强防范措施,同时还要大力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治理,最终实现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的再利用。

参考文献:

[1]张策.煤矿固体废物治理与利用[M].北京: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8:12-15.[2]鲍负.浅议当前我国尾矿综合利用工作的难点及重点[J].金属矿山,2008(8):48-49.[3]郭敏.我国大宗尾矿废石资源化对策研究[J].中国矿业,2009(4):36-37.[4] 李福来,胡克,冯军,张洪岩,等.我国矿山固体废弃物现状与对策分析[J]生态环境与旅游开发,第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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