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检查材料

2024-10-23

财产申报检查材料(10篇)

1.财产申报检查材料 篇一

申报市直文明单位检查验收汇报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今天这个日子我们期盼已经很久了,近两年我们一直想申报文明单位,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但由于办公地点不固定,一直未能如愿。现在我们感觉条件已经具备了,因此提交了我们的申请材料。现在我根据我们围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做的一系列工作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我们公司多年来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公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一系列扎扎实实的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班子集体领导能力有了新突破,干部职工业务水平有了新提高,文明道德有了新风尚,工作作风有了新改进,为全面推进公司业务开拓和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战斗核心。自公司成立以来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在实践中把市委开展 ‚五个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契机,在理论学习、作风建设、廉洁勤政等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素养。

1、积极落实学习任务。始终按照市公路局党委《政治理论学

-1-习安排意见》及上级其他部门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现代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新知识和本职业务,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

2、改进创新学习方法。实行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形式,并坚持定期学习体会交流制度。按照公司学习制度要求,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月组织一次领导班子学习体会交流活动。在理论学习上做到了虚功实做,做到了形式与内容、时间与效果的双统一。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学习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实际工作。近两年来,我公司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在工作中,落实在领导岗位上,提高了分析判断形式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创新管理的能力、科学发展的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二)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增强领导班子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我公司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始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后,按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2、严格民主生活制度。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都是党员,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也成为公司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措施。按照‚三会一课‛的要求,我公司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党课学习。通过这些形式开展了广泛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了自身工作、学习上的不足,有效的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

3、自觉维护班子团结。领导班子团结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班子成员之间的自觉维护,我公司深刻地认识到了这点,经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一起谈心、交流。通过交流和沟通,增进了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有效促进了公司管理效率的提升。

(三)坚持领导班子经常性考核,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1、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制度。我公司制定了领导班子考核制度。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照民主测评、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的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评价。

2、坚持考核评价原则,注重实效。我公司领导班子经常性考核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把对领导干部的客观、公正评价转化成为促进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推动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

3、反馈落实机制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有始有终。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公司汇总后及时组织领导班子进行讨论,对确实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人员解决落实,真正做到了将考核工作与工作实际相结合,避免了走套路、形式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扎实推进。自2006年公司拟申请文明单位以来,公司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把创建工作摆上了公司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工作目标,并以此作为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来抓,做到了‚三个文明‛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李艳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2、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到位。我公司制定和下发了《创建市直文明单位工作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创建目标和具体要求,把创建工作细化分解,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创建机制。

3、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贯穿公司各项工作始末。在公司日常工作中,公司领导班子经常性进行工作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创建工作进程,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保证了创建工作思想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文明单位创建各项工作扎实到位,有序推进。

二、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业务工作始终是公司的中心工作。我公司设有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和临沂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两个单位,工作涉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三大方面。多年来,我公司一直坚持‚质量

-4-为本、精心设计、严格监理、顾客满意、争创一流‛的方针,目前已具备勘察、设计、监理三项甲级资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近300人。

(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锐意改革,勇于开拓。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运而生。2002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使监理、设计业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成长,临沂市公路局党委决定将临沂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和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两个局属科室,组建成立临沂市公路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公司,自主经营、自收自支,实现企业化管理。近六年来,公司在管理上不断改革、不断创新,改变了过去人浮于事的工作状态,逐渐形成了‚能则上,不能则下‛用人机制。目前,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劳动人事、党建、安全生产、业务管理等各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管理体制,并于2005年顺利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有效推动了公司业务工作的发展。

2、公司职工上下团结,企业业绩扶摇而上。自公司成立之后,以实力为依托,以信誉为保障,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公司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监理中心截止目前已完成了高速公路新建里程近300公里。另外还有高速公路绿化工程160余公里、养护大修工程130余公里,特大桥、独立特大桥、大桥近120座,共计30000余米,一二级公路监理项目近40处,共计700余公里。工程面覆盖山东、陕西、安徽、宁夏、甘肃、内蒙古六省区。在工作中曾多次获得业主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并被山东省交通厅授予‚优秀监理单位‛称

-5-号。设计院多年来主要承担临沂境内国、省道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成果获山东省交通厅优秀勘察设计奖4次、科技进步奖4次,获临沂市优秀勘察设计奖22次。六年来完成了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100余公里,路网改建工程800余公里。设计院多年来的工作也得到了业主的一致好评,曾被山东省交通厅授予‚优秀设计单位‛ 称号。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造‚平安‛公路。作为工程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更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2008年是‚隐患治理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更是被作为企业管理工作重点来抓。多年来,我公司一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确保了公司安全生产形式稳定。

1、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几年来,我公司通过不断总结,吸取经验,使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逐步完善起来,具有了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这些制度包括了安全会议、学习、培训、检查、隐患整改、事故处理、信息统计、责任制考核等。

2、加强安全生产宣教。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人人讲安全生产的局面。公司每年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竞赛、安全警示月、安全活动日等活动,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2008年,响应上级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号召,我们专门制定了《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

-6-案》,在全公司范围内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使隐患治理观念深入到了每位职工心中。

3、注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在于细节管理。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领导班子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班子成员既是党政工作主要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同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二是重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除在每年汛期、黄金周等关键时段开展专项检查,防止突发性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外,每年还组织两次综合检查,重点检查驻地办及设计院内、外业工作情况,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部门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三是重视安全隐患排查。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我公司机关及监理驻地办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公司办公区、各监理驻地办生活区、办公区、施工监理现场及公司所属车辆等进行摸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整改、销号管理。

(三)富有社会责任感,积极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作为企业化经营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我们一直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的理念,不仅追求经济效益,更关注社会效益。

1、以质量求生存。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方针,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我们公司的首要关注点,更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在工作中通过一切可以运用的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科学、规范、优质的服务,-7-确保工程质量是公司一切工作的重心。通过努力我们基本实现了合同履约率100%,支付设计合格率100%,设计一次合格率95%,监理工程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95%以上。

2、以效益求发展。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为扩大企业经济效益,我们立足临沂市场的同时又走出家乡,深入祖国西部,在那里扎根发展。通过几年的努力企业固定资产总量较企业刚成立时增长了五倍,职工收入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职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反过来又推动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但我们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在设计、监理工作中做到了不达标的施工材料坚决不予进场,不合规范的施工工艺坚决不予批准,不合格的施工路段坚决予以返工。正是抱着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才保证经手的每一项工程的质量,也使公路设施发挥出了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坚持‚四个结合‛,全力塑造企业文明新形象。塑造健康、阳光、和谐的企业形象一直是我们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在企业文化建设、文明形象塑造上我们一直坚持‚四个结合‛。

(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

1、重视思想道德教育。近几年,我们把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摆在了重要位臵,特别是有了独立的办公场所以后,专门设立了职工学习室,建立了职工学习制度,每周都组织职工集中学习。在教育

-8-学习中将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摆到了突出位臵。除了理论教育外,更注重现实教育,每年都组织职工参加‚清明节扫墓‛、‚慈心一日捐‛和‚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2008年更是多次组织职工捐款捐物支援四川地震灾区,累计捐款达5万4千余元。同时每年都认真开展‚和谐家庭‛创建和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和谐家庭‛进行表彰,有效提高了职工及职工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风尚。

2、文体设施配套完整。按照‚职工之家‛建设要求,我公司建立了职工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公司荣誉室等。在职工活动室,配备了一系列健身器材及乒乓球台、棋桌等供职工健身娱乐;在图书阅览室,我们购进了一些专业书籍和娱乐书籍,让职工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知识或通过娱乐书籍放松精神。在有条件的监理驻地办,公司也配臵了一些运动器材,满足了职工业务文化生活需要。完善的文体配套设施是文明单位建设的要求,更是我们公司人性化管理的根本体现。

3、文化娱乐生活健康向上。为了使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精神得到充分的放松和增进职工间感情,我公司每年都组织职工集体文化娱乐生活,包括职工歌咏比赛、职工体育比赛、春游爬山、职工集体旅游等。活动的开展对企业文化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体现公司职工‚健康、阳光‛的精神面貌。

(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企业管理创新相结合。

1、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自2002年公司成立以后就制定了一系

-9-列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临沂市公路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同时每年都根据公司发展状况进行完善和修改。截止目前已形成了共包括3大部分16章6万2千余字的内容全面、合理、规范的规章制度。同时,我们又根据最新的上级要求和管理规定制定了其他管理规定,比如AB岗工作制、机关节能降耗管理规定等。这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从劳动人事、安全生产、利益分配、综合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公司管理中起到了行之有效的作用。

2、广泛推行‚链条式‛工作目标责任制。‚链条式‛责任目标管理是自2007年开始临沂市公路局在全市公路系统内推行的一项管理模式。我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了《临沂市公路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公司‚链条式‛责任目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将全公司目标任务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具体岗位责任逐级分解,全员签订了《‚链条式‛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了权责一致,形成了上下联动、互相监督、团结拼搏的局面,使公司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运转、层层落实、顺利完成。

(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普法教育工作相结合。

1、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继续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公路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车道操作规范》、《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每年还组织职工进行

-10-普法教育考试。通过这些方式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提高了公司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多年来公司未出现一次违法违规事件,公司职工无一人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广泛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公司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积极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政策。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政策。严守财经纪律,从未有偷、逃、骗税现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鼓励职工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全公司未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等问题;遵守国家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维护了国家利益。

(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争优创先工作相结合。

1、积极参加临沂市公路局及其他各级文明创建工作。临沂市公路局是全国文明单位,作为其直属单位,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文明创建工作,以一个文明单位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临沂市公路系统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保持作出了自己的努力,也多次被授予‚全市公路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竞赛活动精神文明杯‛。同时,我们也积极参加各级先进集体的创建评选工作,多次被临沂市委、市政府授予‚弘扬沂蒙精神先进集体‛称号,被临沂市总工会授予‚全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振兴沂蒙劳动奖状‛,被临沂市公路局授予‚全市公路系统先进集体‛、‚全市公路系统‘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等称号。

2、重视参与参建工程项目争优创先工作。积极参与公司参建工程业主单位组织的文明创建工作也是促进我公司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参与一个工程,公司都会要求监理驻地办认真做好驻地办建设和职工教育,以崭新文明的形象出现在公路建设一线。不断的努力迎来了丰硕的成果,2007年盐池至中宁高速公路驻地监理二组在宁夏公路管理局组织的大干400天劳动竞赛中荣获‚先进集体‛称号,西安市三环路第三批国际招标土建工程C10合同段监理处在考核中荣获‚优秀监理单位‛称号,2008年荣成至乌海线新河至辛庄子段高速公路工程第六监理合同段(第五驻地监理处)荣获集体二等功。除此之外在临沂公路建设中也多次被授予‚工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振兴沂蒙劳动奖章‛等称号。

四、加强公司机关及驻地办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办公、生活环境。

加强公司机关及驻地办建设,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对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树立公司‚健康、阳光‛形象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1、内部卫生管理无死角。为加强机关卫生管理,我们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针对办公室、厕所、走廊、楼梯、餐厅、职工单身宿舍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对卫生较差的科室进行通报。尤其是加强了食堂管理,严格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同时,在各监理驻地办建设过

-12-程中,也非常重视卫生环境工作,对驻地办职工宿舍、食堂、仓库等重点部位实行责任制管理,由专人负责。

2、外部环境治理树形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我们对院落内的花草经常进行修整,对楼体、围墙、大门等定期进行粉刷和清洁,定期打扫大门外路段卫生,并针对院内住户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公司各监理驻地办更是公司形象的重要代表,为此在驻地办建设中从选址到管理都将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完善的管理体制使各处驻地办在历次业主及上级其他主管部门的检查中得到了好评。

(二)强化治安综合管理。

1、加强安保值班。公司专门聘请了两名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并针对公司财务科、档案室等重点部门强化安保措施,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网。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落实值班制度。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期间,每天安排人员值班,实行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共同负责的制度。要求值班人员对突发群体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并启动紧预案防止问题扩大化。

3、加强防火管理。要求各部门在下班后必须切断电器电源,严防火灾事故。在会议室、招待室、过道等办公楼重要位臵均放臵了干粉灭火器,并制定了消防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4、强化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我们公司车辆多、行驶频率高、路线长,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专门制定了《车

-13-辆管理制度》,并经常性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使公司车辆基本做到了安全出行,多年来未发生一起驾乘人员伤亡事件和车辆丢失事件。

5、重视驻地办安全工作。在驻地办选址之初就重视周边环境及租赁房屋等的安全性,在日常驻地办管理中尤其加强食堂、职工宿舍的用火、用电管理和办公室、车辆等防盗管理。完善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体系有效杜绝了危害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发生。

(三)完善办公生活基础设施。

1、办公条件逐年改善。自2005年我公司所在原办公楼拆除后,公司办公场所一直不固定,但仍然尽力改善办公条件。更新了使用多年的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设备,连接了10万兆赫的宽带网络,购臵了桥梁通、CAD、迈达斯、金山杀毒等一系列正版软件。为美化办公室环境,在室内摆设了绿色植物。为方便职工上下班,购臵了职工通勤车。目前,各项办公设施已基本满足办公需要,有效提高了办公效率。

2、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在公司机关办公的人员中年轻人居多,为方便单身职工生活,公司专门购臵了两套商品房,并进行了装修,配臵了相应家具,供单身职工居住。公司办公地点距离职工家庭较远,为此公司建立了职工食堂,聘请了高水平厨师,为职工提供餐饮服务,职工餐厅干净、卫生,食品丰富、营养,有效的保障了职工身体健康。公司更是竭尽全力为驻地办职工生活提供了齐全的生活设施,从床铺被褥到家用电器等等一应俱全。

五、加强廉政建设,打造‚廉洁‛公路。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发展。党的十七大创造性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概念,以学习十七大精神为契机,我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廉政文化建设,有效防范了‚吃、拿、卡、要、报‛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一)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及管理。

1、完善廉政制度。按照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要求,深入开展廉政谈话制度,继续完善及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和领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加强和完善财经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审核和控制各项支出,防止滋生腐败。

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做到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成立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负责对全公司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落实廉政责任制。

1、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廉政职责,将班子成员及其分管部门廉政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终评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2、全员签订廉政责任书。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与各科室、各部

-15-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职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签订,全员签订,使每个岗位上的职工都了解并遵守自身廉政职责。

(三)强化廉政教育。

1、组织职工定期学习上级廉政会议精神及文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党中央、市公路局党委的有关反腐倡廉文件和讲话,组织职工观看了中央纪委宣教室录制的《贪路无归》教育影片。

2、开展丰富的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了‚沂蒙清风‛反腐倡廉诗歌朗诵活动,提高职工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组织开展了‚做勤廉表率、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和‚廉政警示月‛活动。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公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体员工的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有明显提升,公司上下形成了热爱学习,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倡导文明的良好风气,在各级公路系统和各方业主中塑造了精心设计、严格监理、优质服务、一丝不苟的公路监理设计企业良好形象。

不管此次申报的结果如何,今后我们都将以此次申报市直文明单位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创新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机制,要增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视野,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软、-16-硬件建设水平;努力克服薄弱环节,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不断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向更高层次;紧盯服务临沂公路事业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大临沂、新临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们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2.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篇二

2010-04-23 湖北公务员网 【字体: 】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剂猛药

新疆阿勒泰地区于今年元月初一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近又闻即将在金秋十月召开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新的制度性安排,以满足广大人民对反对官员腐败的新期待。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机制之一,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阳光方案”。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1988年立法动议至今,虽然民间的呼声日渐高涨,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动与落实。如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重要的公共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理念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是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必然。

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三个重要特点或环节:一是具有公示环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环节。但是,干部诚实信用失缺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对监督主体认识不清,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民群众)没有参与其中;没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瞒报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银行的监控作用。少了内容审查和结果公示这些环节,出现了一个人为设置的盲区,使得干部收入申报这项本该发现问题、预防腐败的制度,成为不透明的和缺失必要环节的暗箱操作制度。

鉴于目前建立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具体而言,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为此,可以增加三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3.公务员面试热点:官员财产申报 篇三

七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要求处级以上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进行财产和重大事项申报。

近几年,几乎每一次贪腐案件被曝光,都会引起人民群众一片感慨。为什么贪官们的赃款会这么多?持续时间会这么长?能不能在贪官们伸出手前就查处?这样,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也会少很多。对此,政府把解决方案之一锁定在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

财产申报可以实现官员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官员在心理上会时刻感到自己处在监督之下,会在金钱、财物面前主动避免诱惑,自觉抑制非法收入,提升官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源于240多年前瑞典首创的官员财产透明制。据称,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这项制度。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相比之下,我国在财产申报制度上起步较晚,配套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你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二、答题框架

点题: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高效而低成本的廉政机制,可以大大节省政府为反腐倡廉而建立庞大的监督、调查和执行机构所带来的高额行政费用。实行政务公开,也需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一并公开。可以说,在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大势所趋,应当积极推行。

破题: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有利于净化党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的觉悟。问题是,倘若信息申报的真实性没有保证,官员财产申报的落实效果就很难达到。

对策:一个好的制度,如果不注重实际功效和效果,肯定行不通、走不远。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定要在申报、公开、监督、问责四个环节上下功夫,做到如实申报、真正公开、有效监督、严格问责。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强调规定的规范性,加强管理力度;培养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和廉洁奉公的思想品质;拓宽人民群众对官员监督的渠道,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惩罚力度,对违反犯罪者要严肃处理。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篇四

“执行难” 是困惑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构建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出口。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一、尽快制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相关细则规定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

立法的不完善是一个制度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的首要原因,只有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才能要求人们更好地去遵循,也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杜绝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第一,应当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

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不仅便于被执行人申报自己的财产,而且便于法院的审查。

第二,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期限。

被执行人还应当随时申报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变动情况,以防被执行人在初次财产申报以后转移财产、隐瞒财产。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成为追究被执行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强化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状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法律对不申报者的处罚较小,以及执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拘留、罚款等处罚性措施运用得较少,故而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不大。因此应当强化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和隐瞒申报者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格式文本,在通知上明确不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做好释明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的格式文本,并且在通知书上应当明确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应当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做好释明工作。

二、实行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质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执行法官应当首先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先做初步审查;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某项财产状况表示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执行法官应责令被执行人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执行人无法证明的,执行法官可将此作为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的证据,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

三、构建社会诚信系统,促成诚信守法、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环境

首先,通过媒体曝光使“老赖”无处遁形,媒体公开老赖”名单,将此与银行信贷系统、出境检验等挂钩。其次,强化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协助法院调查、法院执行的义务。

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

司法救济区别于私力救济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司法救济具有国家强制执行的效力,然而目前由于诚信体系的缺失以及司法权威的不足,越来越多的法律生效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而究其本源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各地法院陆续推出了一些新的执行方法,例如债务人名录、网上执行、审计执行等。申请执行人是法院判决认可的债券人,为了保持司法的权威,法院一直致力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却忽视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群益。

一、区分恶意被执行人和善意被执行人

恶意被执行人是指客观上除了维持自身及家人的生活必需外,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但主观上有意拖欠债的被执行人。善意被执行人是指虽然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但因客观上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生存权高于债权,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的思想

二、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

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不会应为执行程序而使基本生活无法维持,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主要包括:维持当事人生存所必需的财产;维护社会政策目的而闲置或禁止执行的财产(包括退休金,因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支付给受害人或家属的抚恤金、伤残补偿金,未公开的著作或发明创造等等)

在执行程序中除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还应当注重对被执行人及其家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申请执行人和群众的举报制度和网络电视等媒体在执行程序的应用使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和名誉群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影响了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隐私权和名誉权。

二、对被执行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会出现执行错误或者执行不当等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完善救济制度,在执行程序上赋予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执行错误和执行不当侵害而提起诉讼和提出赔偿的权利。

评监禁刑罪犯享有与配偶同居权、生育权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使其承担危害社会的不利后果,受到应有的制裁,所以

其不应该享有和正常人一样的与配偶同居和生育的权利。若赋予气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那么刑罚就是去了其真正的目的和意义。但我认为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促使罪犯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且监禁刑的内在含义和目的是限制罪犯的人身权利和剥夺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并不包括剥夺其结婚生育等其作为人应享有的人身权利。因此为了使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罪犯应该享有结婚和生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因此,结婚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不因罪犯被监禁而丧失。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一、达到法定婚龄;

二、无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之疾病;

三、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无重婚事由。并没有规定罪犯不能结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结婚和生育权是罪犯享有的宪法性权利,不因受到刑罚而被剥夺。

与配偶同居、生育是罪犯应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和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其特殊身份,其结婚和生育的权利如何的到保障和实施呢?对于不同的罪犯能否都应当给予其结婚生子的权利?对于女罪犯与配偶同居后怀孕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是使罪犯享有结婚和生育权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邻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罪犯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行使该项权利,且国家并没有义务给罪犯结婚创造条件。不过我们可以把其享有结婚和生育作为其积极改造的激励手段,有条件的选拔一些罪犯,使其享有与配偶同居和生育的权利。我认为我们可以从罪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和需求程度来选拨一些犯罪危害性小、改造表现良好和有实际需求的罪犯,使其享有与配偶同居和生育的权利,这不仅会促使罪犯积极向上而且会激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对于女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为了防止罪犯利用此条规定规避法律,我们可以要求女罪犯签订有关协议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5.财产申报检查材料 篇五

一、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是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仅30个条文,涵盖了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的中止与终结等方面的内容。由于1991年制定??该法时我国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大背景下,当时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而职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执行制度中既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然而自1992年起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逐步确立,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迅猛扩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起社会信用机制、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不强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中所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在是力不从心。随着法院因查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日积月累,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共同作用,“执行难”逐渐浮出水面并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有学者分析后认为,“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但实际上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3]:“我国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无法收集到债务人的财务信息造成的”[4].亦有学者进而指出,与《民事诉讼法》的孕育、分娩、成长伴生的苦楚就是民事执行难,但执行的无力并非执行机关的过错,而是“制度性无奈”[5].直至1998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司法实践中才第一次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该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3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上述规定虽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进步,但囿于司法解释本身的权限,该规定存在以下缺陷:(1)未明确被执行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的条件。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是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还是在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满后?如果通过申请人提供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查明的可执行财产已达到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要不要继续申报?(2)申报内容、申报程序不明确。仅笼统规定被执行人必须报告财产状况,至于如何报告,报告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则均未加以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仅作概括性报告,或不作全面的报告,则将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无法逐项对照。[6](3)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拒不申报的,虽规定可以进行搜查,但由于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究竟在哪里,因此这种搜查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随时搜查,无需等到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全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或作虚假报告的,应如何处罚规定中没有提及,所以对被执行人来说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可能会全部或部分地逃避应承担的义务,最坏的情况也不过是被查出财产后被依法执行,这也只是承担了理应承担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来说何乐而不为?笔者在基层法院分管执行工作,从上述规定颁布以来本院通过被执行自己申报财产(特别是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执结案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二、国外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经验介绍

基于市场经济的共同性、权利保护的共同性,各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也确有一些共同规律可循。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就需要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

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实际都规定了被执行人负有财产申报义务。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宣誓保证制度,其基本的运作程序为:如果执行机关扣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代宣誓的保证,债务人本人有义务到执行法院作出代宣誓的保证。代宣誓的内容是提出债务人财产目录以及一定时期(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要求,通常是1年或2年)内其财产的处分情况,而且要将其保证作成笔录,“保证他已经按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出对他要求的正确而完全的报告”,如果隐瞒或欺骗将受到法律制裁。德国每年大约举行300万次代宣誓保证,其中一半左右的债务人会主动到指定地点作代宣誓保证。如果债务人拒绝作出代宣誓保证,执行法院可对其拘留,拘留期间最长可达6个月。拘留决定签发后执行法院一般会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往往会先持该命令威胁债务人,绝大部分债务人见到拘留令后,都会主动到指定地点作代宣誓保证,最终只有约0.5的债务人被实际拘留。因此拘留措施具有非常巨大的威慑作用,能有效地保证债务人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代宣誓保证制度在德国的执行实务中运用非常广泛,效果也比较好。[7]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债权人可以迫使债务人披露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资料,债务人有义务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若做虚假宣誓将被按照藐视法庭处理。加州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令状,要求债务人在令状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法院,或在法院指定的仲裁人面前,提供有助于强制执行的信息”。令状上载明:“如果你没有按照令状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你将被拘捕,并按照藐视法庭予以处罚,法庭还会命令你支付债权人为进行此程序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也大致相同,相关条文有第5223条(披露义务)、第5224条(有义务接受盘问)、第5251条(虚假宣誓的后果)等。[8]

1994年,英国启动了组织细致而又意义深远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并于1998年出台了新《民事诉讼规则》。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 toattendcourt),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询问程序原则上由法院官员主持,但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债权人的申请主持审问程序。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法官还会给债务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也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就会缓期执行。数据表明,英国每年签发的大约1万份与执行有关的拘留令中,有99的债务人选择了与法院合作、遵守法院裁定,只有极少数的债务人最终进了监狱。[9]

我国近邻韩国设有债务人照会制度,依据该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予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债务人照会制度随着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于2002年7月1日的颁布而施行,尽管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对于法院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顺利地实现债权非常有效。日本目前正在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修改工作,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提高对不动产执行的速度;二是设立债务开示制度。现在日本在执行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改革的设想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命令债务人到执行法官面前讲明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作了虚假陈述,即可对其进行制裁,这一点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具体处以什么样的制裁还未达成一致。[10]

从以上立法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国在制度称谓及立法技巧等方面存在些微的不同,但均从法律层面设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许多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健。

三、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

我国现行“执行制度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财产抗拒执行”[11].执行案件大多属于金钱或物的交付执行,某些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案件,最终也可归结为对财产的执行。债务人究竟属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是有财产抗拒执行,显然不能单凭被执行人的简单声明加以认定,也不能仅仅因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作出判断。被执行人若没有按期履行而又不希望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证明自己不具有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这种证明无非是通过全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来进行,因而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通常而言,执行债务人大都不会心甘情愿地申报其财产状况,因此,通过何种制度设计确保债务人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笔者就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作以下一些设想:

1、立法安排。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仅仅局限于法院内部,它涉及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权益,并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应当由民事诉讼法或今后拟制定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作出明确而又权威的规定。

2、申报的程序及期限。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员首先应根据其所掌握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强制执行,在必要的执行措施用尽后,如果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或根本不能发现可执行财产,则由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如实填报全部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申报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以不作财产申报。

3、申报义务的主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的,其业主、合伙人是申报义务人,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申报义务人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

4、财产申报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1)、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3)、债权、债务、投资和收益;(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5)、业主、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6)、申报日前1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7)、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

5、申报的要求(证明程序)。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资料后应进行审查,及时将副本发送给申请执行人。若法院发现或权利人提出被执行人的申报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法院应当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听证;经法庭许可,申请执行人可反驳被执行人明显虚假的陈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如能在形式上证明其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虚假,就可认为其达到了申报要求。

6、被执行人的后续申报义务。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挪作他用,确因生产、经营或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的,必须得到法院批准。被执行人在财产申报之后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或实际占有该项财产、收益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申报。

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情形通常有以下三种,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拒绝财产申报。被执行人拒绝财产申报的,属故意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可直接对被执行人(申报义务主体)制裁,予以拘留并可同时处以罚款。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已不足以威慑和约束被执行人,应提高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对个人的罚款可提至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可提至5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可提高到三个月以下。如在法院实施处罚前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进行了财产申报的,原处罚决定可不再执行;如申报义务主体在被拘留期间进行申报的,法院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拘留期满仍不申报的,则以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作虚假申报。这极可能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最常见的情形。一般说来,被执行人不会公然选择拒不申报而遭到法律的立即制裁,其往往会将法院、申请人已掌握的或者一些价值不大的财产进行申报,而隐匿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为戒绝被执行人作虚假申报以侥幸逃债的恶意,必须给予此种行为严厉制裁。一旦法院发现在被执行人申报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此时便可认定被执行人构成虚假申报。对虚假申报的,应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种情形,从而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3、不作后续申报。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经济情况改善后取得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如其在取得后10日内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而且并非由于不可抗力之阻碍,法院及申请人发现后,执行法院应即对其罚款,并执行新取得的财产。若此后再次出现取得新的可执行财产仍故意不及时申报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行债务人的地位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应是执行债务人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事实上,也只有强化执行债务人的这一义务,才能最终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12]诚然,试图以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来彻底消除当前“执行难”中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够的,但这一制度在目前的架构下确能起到一定的缓解和抑制作用。

注释: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2004年版,第406页。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出“要在全国法院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审计执行制度”,参见《法院建设 重在基层》,载《学习时报》2004年第243期1版。

[3]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4]前引[1],李浩书,第410页。

[5]参见章武生、张卫平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页。

[6]参见赵钢、严仁群:《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7]参见李国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353页。

[8]参见前引[1]李浩书,第750页。

[9]参见上引书第378-410页。

[10]参见谭秋桂、乔欣等《日韩两国民事执行立法与实践考察报告》。

[11]前引5章武生、张卫平书,第655页。

[12]前引[7]李国光书第351页。

6.财产申报检查材料 篇六

要性

——0906104班 陈钊(学号:109061040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范官员隐瞒实情、欺骗公众等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是对“官员无隐私”认识深化的表现,官员财产状况对公众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官员隐私具有公共意义的作用。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从业状况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得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减少。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时,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该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在当时,没有哪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对财产申报制度纳入该法案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但有委员私下里认为这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一种典型的意见是,将官员的私人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律,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因此有必要在立法规定相关制度时慎之又慎。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近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建设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中: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推出时机和实施举措,仍缺少共识。而且官员财产申报也面临着核查困难、官员抵触、涉及面广等难题有待继续梳理。

核查困难

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

心理抵触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受访人士表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家属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认为,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成就”贪官污吏“劣绩”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譬如制度的缺陷、监督的缺位、管理的乏力等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暗箱隐匿“不见阳光”,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官员向社会公开个人财产状况,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成功实行的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它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好措施。多年来,我国许多有识之士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建立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这里面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反映,更多的是常见于众多媒体的相关文章。

然而,令人遗憾和不可思议的是,这么一条好的反腐经验,却“不适合中国国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难于施行。多个有关方面曾明确表态:“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我们整天为不得反腐败的良策而焦躁,现在面对良策理应采取“拿来”为我所用的措施。

阻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言论,要数“侵犯官员隐私权”。一直以来,舆论界就有“官员无隐私”的说法。此论无不是。我们国家之所以腐败层出不穷,而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主要是对官员监督不力。把官员的家庭财产、婚姻、有无情人、直系亲属就业及资产状况等等核实并公布于众,就是一种有力有效的监督。

在我看来,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固然是官员财产申报

制度必然面临的核心问题,但这个问题其实是申报制度被设立和认可前所应当讨论的话题。当社会已经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达成几近一致的赞同性意见时,有关隐私权和知情权矛盾的讨论就应当宣告结束。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的问题已不再应该成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立的障碍。

我国现时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必

要性

0906104班 陈钊

7.财产申报检查材料 篇七

本报广州12月4日电(记者吴冰)广东正分别在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各选择一个县和一个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的试点工作。这是记者今天从广东省纪委获悉的。而广东今年成立的省市两级预防腐败局,也将在推进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实施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战略、促进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等方面下功夫。

据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介绍,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委的要求,广东省纪委认真研究和借鉴了港澳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分别在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各选择一个县、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的试点工作,现在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根据广东省《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在2014年前完成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试点,并逐步推开。在总结几个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将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同时,行动计划要求从2013年起,推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制度,考察对象在接受组织考察时,要如实填报个人家庭财产、投资经商、廉洁从政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谈话对象中公开。

今年以来,广东省内多个地市在成立预防腐败局时,提出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的工作设想,如广州市在建设“廉洁广州”分工方案中提出探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党内申报制度;肇庆市预防腐败局提出要探索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中山市提出将探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党内申报。从已提出相关设想的市看,均未将“公示”列为探索目标。不久前,据广州市纪委回应番禺区“房叔”事件时透露,南沙新区已部署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试点工作,并将按照省里的要求,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财产透明制度的发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示,与申报制度和收入报告制度相比,无疑是更进了一步。‘公示’这一步非常关键。”有关人士分析指出。

此外,广东珠海市横琴新区今年成立了全国首个集纪检、监察、反贪、审计为一体的廉政办。据介绍,设立廉政办公室,是在横琴新区党委的领导下,更好地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将有利于基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凝聚反腐倡廉工作力量,节省人力与社会资源,形成“一个平台办公,多双手抓落实”的“一体化”防治腐败格局。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廉政办”名义与港澳反腐机构开展反腐倡廉的合作与交流。

8.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篇八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人(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场所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场 所 建筑面积 联 系 人 □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结构 使用层数(地上/地下)联系电话 场所性质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他 □宾馆、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消防验收/备案 情况 名 称 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 号: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 其他情况: 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消防控制室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电梯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 数量: □灭火器 种类、型号和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5.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6.“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7.“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的,在此处逐一说明。9.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9.申报材料:优秀团员申报材料 篇九

曹政同学严于律己,坚持信念。多年的学习生活经历加强了他对于祖国的认识,坚定了他对党的信心,他有着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一直坚定不移地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及路线、方针、政策。为了更好地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他利用课余时间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系积极分子培训班和院党课的学习让他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的紧迫感、时代感和责任感,并且懂得了要适应发展要求,还必须注意学以致用,这使他在担任学生干部的工作中不断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他时刻都以—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章守纪、团结同学、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学习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生活中他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踏踏实实干事,老老实实做人,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曹政同学勤于学习,自强不息。进入大学校园,一下子从重压中解放出来,没有了以前的严格要求,有了更多自由,他也有点无所适从。通过网上了解到的大学毕业生求职情况,以及每年毕业生的就业率。残酷的现实告诉他:高等教育大众化后的大学生,再也不像以前那样拥有铁饭碗了,如果不努力认真学习、完善自己,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那么当大学毕业之际也就是失业之时,他将淹没在成千上万求职大学生的洪流之中。追求永无止境,虽然入校成绩并不优秀,但是勤能补拙,他努力在课前做好预习工作,课堂上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及时消化;在课后也做大量的补充工作,图书馆、教室、宿舍,到处都有他努力耕耘的身影。坚持不懈的努力换来了丰硕的成果,自主性的学习不仅使他摸索出有效的学习方法、提高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且使他掌握了基础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每学期功课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曹政同学乐于奉献,积极实践。作为学生会委员和班级副团支书,他对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他始终以“奉献学校,服务同学”为宗旨,工作时能真正做到为学校、为老师、为同学服务,一直以积极热情、尽心尽责的态度对待工作 。由于在校庆活动中的突出表现,他获得 “院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在实践的锻炼中他与同学之间的感情与日俱增,自己的组织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学会了如何与人交流,协调矛盾,处理问题等。除了学校的工作,他还利用假期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活更丰富多彩。当过服务员和推销员,锻炼口才,磨练意志,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做过销售员,通过销售锻炼自己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通过这些工作,他既缓解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是自己的社交能力的到了锻炼。

当然在与他人相处的过程中他感到自己知识的欠缺,他开始阅读了大量的书籍,阅读提升了他人格魅力,也使他变得深刻,使得他看问题的角度更加全面,也更有深度。

10.财产申报检查材料 篇十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筑贪官外逃防火墙

无论是早些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等人的外逃,还是05年初震惊国内的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巨款外逃,亦或是号称“外逃级别最高的贪官” 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的逍遥法外,近年来,数亿元资金的“神秘蒸发”引起了国内的不断关注。2011年《广州日报》发表题为《4000外逃贪官,每人卷走近亿元》的新闻报道,文中称“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资料估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名官员境外在逃。中纪委称,近30年来,外逃贪官携走资金达500多亿美元,平均每人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贪官外逃问题再一次震动中国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行长张肖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曾表示,“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漏洞,是导致屡屡出现贪官成功携带大笔资金外逃的重要原因。”基本上作为构筑“外逃”防火墙的三大法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境严控以及国际合作被越来越多的媒体舆论提及。而被誉为反腐“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则受到中央及全体民众的关注。

一、官员财产申报的中国式做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的收入、房产、投资以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十四大类情况。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实现官员财产申报,困难重重。

虽然我国公众对于官员财产申报这一制度本身基本没有争议,但制度建设目前却仍处于胶着状态中,正可谓是困难重重。

1、核查困难。

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是身份信息不够准确、详实;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难以摸清等。核查困难无疑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舆论广泛接受却迟迟无法全面推行的重要原因。

2、纽带障碍。

从我国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多数家属对于公开私人财产也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官员财产公布本无太大争议,但家属纽带的障碍却引起了人权方面的思考。这种特殊的纽带障碍也是官员财产公布难以实行的原因之一。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局限性。

1、配套的法律及相关制度不完备。

据新华社北京2010年7月11日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最新规定中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首次将报告内容进一步填充。然而我国存在的金融漏洞以及还未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都给了部分贪官可乘之机。这说明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大大消弱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

2、官员财产公开程度有限。

2011年9月份的调研报告显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中,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机关报告财产为主,一些地方则试点采取了适度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以机关内部自我监督为主。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对不足,财产监督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够高,严重制约了财产监督的实际效果。

3、财产监督范围相对局限。

就监督对象的范围而言,社科院2010年《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调研报告》指出,近年来实施的收入申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然而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中,具体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级别有很大的差异。很多中央机关,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可能实际影响公权力的运行。而在基层,如区县一级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级乃至副科级的公职人员即可掌握较为实质的公权力。因此,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一刀切地划定监督对象的范围并不可取。

四、完善官员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财产监督配套措施。

当前,相关的配套措施的不够健全,以致财产监督本身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确保相对准确地掌握有关公职人员的实际财产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发现报告财产状况不实甚至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进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提供依据。

而为有效实施这些制度,关键的则是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各种相关部门都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主要财产状况互通有无、密切配合。而且,还必须加大对申报不实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别是需要继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是实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则是上述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是实施好财产监督的关键。

2、加大官员财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

对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的财产监督,必然要不断扩大财产公开的对象,扩展各种公开渠道。应将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允许公开查询,使之真正接受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将是推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的必然出路。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

3、扩大财产监督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方试点实施的有关制度则相应降低了监督对象的级别,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就将科级干部纳入监督对象范围,受监督的财产范围则由过去的公职人员个人收入逐步扩大到个人财产乃至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财产监督范围的扩大势必加大了对各级官员的监管度。

4、加强政治教育

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对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也绝不可忽略。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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