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精选9篇)
1.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篇一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因你夫妇于日违法生育计划外胎。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受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我镇上年人均纯收入标准,决定依法征收你夫妇社会抚养费元。
请你夫妇接到告知书十五日内到户家塬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我们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月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夫妇:
因你夫妇于月胎。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受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我镇上年人均纯收入标准,决定依法征收你夫妇社会抚养费元。
请你夫妇接到告知书十五日内到户家塬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我们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月日
2.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篇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存根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身份证号:***710。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附卷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31 岁,汉,无业,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送达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31 岁,汉,无业,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3
42(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710。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 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
身份证号:***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征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字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第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叁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号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710。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征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字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叁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
号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推荐) 篇三
【摘要】
《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详细说明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正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4.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实施意见 篇四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囗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征收的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男女双方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巳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孩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在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第二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男女双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征收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地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征收的男女双方为城镇居民的下列人员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征收。
1、服役士兵,没有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2、大、中专毕业生(属非农业人口),没有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3、原农业户口,而买户口为非农业户口的,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4、原在职职工因政策问题下岗的,而又未重新就业的,又无固定收入的。
(二)当事人男女双方有一方残疾或已经政府批准领取最底生活保障的,确实困难,又无生活来原的按最低标准酌情征收。
(三)当事人男女双方一方死亡或一方户口不在本县,且未登记结婚,又离开本县不知去向的,按一方征收,待另一方回本县再征收。
第三条 新发现漏掉征收当事人,应该纳入征收总额,但计划外因统计原因,确实人找不到,无法核实的又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暂不列入应征总额,待查时后再行征收。
第四条 征收决定和实际征收数额,按照原来制定方案,对已经达到最低征收标准而未达到决定书征收数额的,经当事人申请,确实生活困难有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原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书面下达文书,作为结案依据。对该当事人应征额不再列入下一的征收数。
第五条 实施意见第二条例情形,均必须提供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下岗证、士兵证、就业证,所在的村,单位证明材料,方可终结执行,不再列入下一年征收数额。
第六条 历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的:下列几种情形可以结案的:
(一)2006年底以前,应当交纳数额不得低于最低标准的80%;
(二)已经达到最低标准,但按照决定书要求还有较大数额的;
(三)对于已经达到征收最低标准的90%的,当事人确实困难,遭遇到天灾人祸,无能力交纳的。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所例的(一)、(三)情形的,必须继续征缴,确实生活困难,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第六、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征数额不列入应征总额,但乡镇继续征收,征收的数额,记入分子分母计算征收率。
第九条 2007年以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未结案的,已经达到最低标准,但按照决定书要求还有较大数额未征的,经当事人申请,确实生活困难,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由计生局统一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原已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
第十条 案卷归档:征收案卷一案档,结案征收时归档,对无案卷的,查找原来案卷,查不到的,查找社会抚养费发票。因为乡镇撤散扩并以及专干调动因素,确实无法查找的,以乡镇上报为准,然后对未核实的人员要求当事人本人书写已交纳的情况,知情人证明,村里证明和乡里认证后,作为材料进行归档。以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遗漏案卷。
5.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篇五
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
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6.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六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7-18 执行日期:2003-7-18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六、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
算。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
养费。
多个地方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地在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各方。
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七、委托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权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同时载明下列事项:
㈠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㈡被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㈢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有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的行政执法
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以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决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作出征收决定,也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八、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作出征收决定,应当依法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
效。
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
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㈠责令当事人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缴纳;
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㈢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其收缴社会
抚养费。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收到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依法承担代收代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十三、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书面通报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了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五、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情况。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等人员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十六、违反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
㈡不依法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㈢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㈣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7.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篇七
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计生征决[]第号
被征收人:
姓名(男)出生年月单位职业住址
姓名(女)出生年月单位职业住址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
费征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
会抚养费万仟佰拾元,请于年月日
前到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
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口计生委(局)(印章)(受委托征收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①本文书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使用;②本文书一式两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交当事人一份。)
8.社会抚养金征收政策 篇八
发布时间:2014-05-21 来源:社保频道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 在办理《生育证》时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一)第一个子女被鉴定为病残儿并经批准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
(二)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因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经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
第五条 自愿退回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同时全额退还。
第六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市地及省计划生育部门集中部分,由下一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转上一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九条 使用社会抚养费,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需补助下一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下一级财政部门。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决算。
第十条 省、市地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
(一)困难地区节育手术费补助;
(二)基层“三结合”项目补助及人员培训;
(三)经政府批准的有利于人口发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二)奖励农村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的养老补助;
(四)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按季度编制社会抚养费用款计划,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在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内,凭原始发票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销。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总帐和明细帐,对社会抚养费实行专帐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实物和购置小汽车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扩大征收标准和范围,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会抚养费。
第十五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应当向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配情况表,每半年报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每终了向省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成情况表和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
第十六条 市地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县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省计划生育、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对县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市地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扩大征收范围的;
(二)利用职权构私舞弊的;
(三)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
(四)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借支、挪用、截留及贪污、挥霍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政策,生育保险报销最新政策2014 2014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4,男女职工生育保险最新政策,2014年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单独二台、二台罚款政策,生育报销材料及流程。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
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这次出台的政策关系着光大职业女性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都要密切的关注有关的政策变动还有条例删改和变
动,避免有人钻了旧政策的孔子。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昆明新出台的生育保险报销办法
四、待遇享受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免费看书>>让宝宝上封面 杭州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6)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7)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规定。
如今,“一代之约”的时间已到。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同时,中国的人口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结下硕果的同时,也酿下了苦果: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这些前所未有的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 何亚福告诉本刊,“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对于这一消息,本刊采访的一位官方学者称,对此事“知道一点”,但具体信息不愿更多透露。而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则对本刊表示,“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得到的消息,我们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尽管中央尚未有正式通知,但地方对此事却已多有所闻。
就在9月中旬,浙江省刚刚进行了一次相关调研。据《钱江晚报》报道,杭州市各社区在几天内对全市上千人进行了电话调查,内容便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愿意生育二胎。而据杭州市江干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调查范围不只是杭州,而是覆盖了浙江省。杭州市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厉敏对媒体称:“这是省里在做的一个调查,是为国家做决策服务的。”这一消息一经发出,便引来人们对二胎政策变化的猜想。旋即,在9月16日上午,浙江省计生委叫停了这次调查。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符合生二胎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以上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而且现在地域不同,各政策也不一样的
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认为,为了更长远的考虑,中国应该改革现有计划生育制度,实行计划生育二胎制度。此议一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质疑者有之赞同者亦有之。近年来民间对调整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呼声也日高。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声称,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包括广州在内的数座城市的白领,选择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比希望生育一个孩子的多34.6个百分点。然而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育龄居民对生育二胎的渴望,并不如人们所料想的那样迫切。迫于生育二胎子女带来的生活、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压力,使他们不敢轻言二胎梦。所以就算放开政策让他们生二胎,他们也不一定会去生。二胎新政策,是计划生二胎的父母最关注的问题。2013年11月15日,国家公布放开“单独二胎”政策,那么现行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单独家庭生二胎政策有哪些规定?双独二胎新政策呢?像一些人口大省,例如河南二胎新政策、山东二胎新政策又是什么样的?快来了解一下吧。>>生得起养不起?生二胎要准备多少钱?
生二胎新政策
2013年11月15日,中央公布消息,决定放开“单独二胎”,即一方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其实生二胎新政策是在原本的二胎政策上进行的调整或补充,现在各个地区都渐渐开始推行适合自己区域的生二胎新政策,只是时间未确定。
2013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同时明确,现阶段不会实施普遍两孩政策。
此次启动“单独二胎”新政,部分学者和专家认为是我国计生政策松动、普遍“二胎”将全面放开的信号。对此,卫计委副主任否认将实施普遍“二胎”政策,并强调调整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
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有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不算独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解释说,“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何时实施?
各省份自行确定实施时间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如何实施?
可优先安排大龄夫妇再生育
针对是否会出现符合条件夫妇扎堆生育的问题,从全国来看,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总量不是太大,再加上“单独”两孩政策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启动时间,各地启动实施政策会有时间差,因此,短期内不会出现出生人口大幅增长的问题。
但是,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人数较多的地区要注意防止这个问题。这些地区可以采取倡导合理生育间隔、优先安排年龄较大的“单独”夫妇再生育、做好再生育审批等,防止出生堆积。国家将根据“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近年出生人口变动情况以及“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情况,编制人口计划,加强引导调控,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发生大的波动。
如何申请?
只要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即可
如果夫妻双方的户籍所在地为同一省份,该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夫妻户籍不在同一省份,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何时全面放开二胎?
现阶段不宜实施普遍二胎
针对为何不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问题,研究论证发现,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生二胎政策主要体现在放宽生二胎的条件与申请生二胎的条件上。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的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另外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胎政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各地为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应地制定了各实施条例,所以,目前在全国各地施行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在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单独二胎新政策
2013年11月15日,中央公布消息,决定放开“单独二胎”,即一方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称,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同时也顺应了群众期盼,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单独二胎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据国家卫计委消息,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启动的时间表,由各省(区、市)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届时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两孩单独夫妇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分析人士认为,放开单独生二胎向放开二胎过渡,标志着中国逐步放开严控生育政策。对于不少希望拥有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家庭来说,不再是有望了,而是真的要启动了。双独家庭生二胎政策
2011年11月,河南省通过了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至此全国31省均已放开“双独”家庭生二胎的政策。其实早在多年前,各省就已经推行了“双独”家庭可生二胎的政策。依法结婚的夫妻,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应在妊娠(怀孕)前持以下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张。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
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09年1月1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二胎新政策
山东作为人口大省,二胎新政策一直受人关注,来看一下山东省的最新二胎新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随着国家公布单独二胎新政策的脚步,山东省的单独二胎政策应该也马上落实。河南二胎新政策
河南二胎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二胎生育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广东省二胎新政策
延宕数年的“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有望在近期重启,如进展顺利,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而一直在申请试行 “单独二胎”的广东省,应该是最早执行的省份之一。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条例》,对二胎政策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9.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篇九
案由 违法多生育
案源 工作发现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结案时间 年 月 日。案情简介 和 夫妇于 年 月 日违法多生育 一 个孩子,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七 条、《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三 条第 二 款的规定,依法对 和 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
执行情况: 和 夫妇已于 年 月 日
次缴清社会抚养费共计 元。结案建议:被征收人 和 夫妻已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建议结案。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征收机关(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
案由 违法多生育
案源 工作发现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结案时间 年 月 日。案情简介 和 夫妇于 年 月 日违法多生育 一 个孩子,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七 条、《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三 条第 二 款的规定,依法对 和 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
执行情况: 和 夫妇已于 年 月 日
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 元。结案建议:被征收人 和 夫妻已无继续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能力,建议案件终止。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征收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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