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2024-12-28

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精选11篇)

1.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一

临邑县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效能,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抽检,是指全县工商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有关检测仪器,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抽样,依据食品标准,运用检测方法对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性检测,做出质量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发现、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一种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全县工商系统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任务、职责

第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工作体制。县工商局负责全县系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县系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工作规范;

(二)制定全县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

(三)采购、配置和分配相关仪器、设备、耗材;

(四)组织培训基层检测工作技术人员;

(五)统计全县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数据;

(六)发布全县食品质量安全抽检信息、通报;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商所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八)每季度向市局报送快速检测工作总结及报表。

第七条 基层工商所工作职责:

(一)根据食品市场状况,制定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的检测时间频率,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三)制定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四)汇总并报送本辖区抽检工作情况、工作报表;

(五)发布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抽检信息;

(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

(七)引导、监督经营者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撤柜、退回或销毁;

(八)依法对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处理;

(九)对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有关资料按规定归结整理,实施档案管理。第八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由基层工商所长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管理检测室和检测设备(箱),协调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联系试剂耗材的供应补充;

(二)按照上级指令组织执行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完成和人员财产安全;

(三)做好宣传解释,积极争取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督促工作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全面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检测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测工作。未经县局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对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操作。

第十条 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食品的抽样、检测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在执行检测任务前要做好仪器设备、试剂及辅助材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妥善解决。

(三)节约使用实验检测试纸试剂等材料,严格按规程操作要求使用仪器设备。

(四)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每次检测都要做好检测记录,准确记载检测时间、地点、检测品种和检测结果等。

(六)检测结束后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及时清洁与整理。

(七)定期检查仪器设备、试剂和辅助材料的数量及状况,将贵重危险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保管,对可能影响次日检测工作的问题妥善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处理。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技能学习培训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人员应加强检测技术知识的学习与实践,不断提高快速检测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食品批发市场、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场所经销的生鲜、散装、裸装食品,原则上每周实施常规检测不得少于1次,每次抽检样品不得少于10个。基层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则要求之上调整检测批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

(一)传统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端午、中秋、十一前的重点食品品种;

(二)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部署的食品整治重点品种;

(三)无标识或标志不清的食品;

(四)学校周边的儿童食品;

(五)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和市场巡查中发现疑似不合格的食品;

(六)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消费者申(投)诉较多、有举报线索的食品;

(七)政府其它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反映、披露、曝光存在问题的食品;

(八)其他需要检测的情况。

第三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按照抽样、检测、送达、复检、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抽取样品时,抽样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在经营场所或者仓库内随机选择样品。在抽样中应选择基数较大的同批次商品。

(三)抽样应持样品袋进行取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即时检测,一份留作备样待查。抽取的样品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除现场检验的外,应当场封样。

(四)抽样执法人员应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单》,并由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五)备份用样品由执法人员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场所,确保不丢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性状。经检测合格的备份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经营者。

(六)检测食品时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检测费用或以权谋私。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过程严格按照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检测操作流程和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随时做好检查记录,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在工作单上,并及时向分局所负责人报告。严禁在实施检测、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

第十七条 检验结束后,执法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加盖县工商局印章的《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立即送达被检测人,由被检测人在办案《送达回证》上签收。被检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送达人应告知被检测人《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中载明的复检申请权利与时限。

第十九条 被检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县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被检测人书面复检申请可以交由所在的工商所,工商所应将复检申请书和备份样品一同上交县工商局。

第二十条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由县工商局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程序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快速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依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书》,督促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该食品;被检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对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指标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迅速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同时向县工商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严重有毒有害指标,是指食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化工原料,或者农药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等,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和指数。

第二十四条 依据快速检测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在被检测人的经营场所公示行政处罚结果。

第四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保存、安全第一、有效利用”的原则。基层分局(所)应严格执行县局制定的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自行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每台设备相对固定一名至两名检测人员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固定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不得擅自折装检测设备。

第二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必须设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除现场检验外,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操作必须在检测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条 检测箱内的各种试剂、试纸要均衡使用,尽量做到对食品的全面检测。试纸试剂要定期检查,看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过期的试纸试剂对食品质量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一条 使用后的仪器、工具应及时清洗和干燥,未经清洗不得重复使用,防止检测设备使用中的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必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时上报。快速检测设备因无法维修需要报废的,应报县工商局审核后再按规定处置。

第五章 信息管理及利用

第三十三条 基层分局(所)应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检测数据,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基层分局(所)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当日在被检测人所在的经营场所,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公布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信息,以期引导、警示消费。

第三十五条 对经检测确定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信息,公布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将检测信息上报县工商局,经县工商局审核后批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该食品的名称、批次、当事人及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信息未经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第三十七条 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的检测信息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应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对检测档案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应做到区分、类别、保管期限,对重要的资料要复制保存,年终整理存档。

第三十九条 档案资料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说明书、标准资料、统计报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数字、图像、影音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将每期食品快速检测记录及时整理,及时填入《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情况登记表》,每月30日应将当月快速检测情况汇总,向县工商局报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基层分局(所)应于次年1月将上《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等整理成册后,上报县工商局存档。

第四十二条 检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与检测工作无关人员提供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因不按照本规范进行快速检测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不作为行为;

(二)违反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快速检测,得出错误检测结果,造成不良的后果的;

(三)由于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因保管不慎造成设备丢失的;

(四)通过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处置,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在实施快速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检测信息,或者给无关人员提供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将检测设备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因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而给被监测人造成损失,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县局消保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二

总局组建以来, 高度重视食品监督抽检工作, 成立了总局抽检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制定了“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抽检原则。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克服了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抽检工作环节多、任务量较大等一系列客观制约因素, 按时保质完成了抽检任务。

本次食品监督抽检共抽检小麦粉、糖果制品、果冻、葡萄酒及果酒、饮料、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 (食用明胶、食用卡拉胶) 等11类食品, 抽检食品生产企业数量达到7719家, 抽检样品共计21682批次。

抽检数据显示:一是小麦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炼乳、奶油、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样品未发现不合格。二是乳制品、食用植物油以及糖果、果冻等食品存在部分不合格项目。例如, 5417批次液体乳样品, 不合格样品数为44批次, 样品不合格率为0.8%;611批次糖果样品不合格样品数为10批次, 样品不合格率为1.6%;98批次果冻样品, 发现2批次样品不合格, 样品不合格率为2.0%。三是瓶 (桶) 装饮用水、配制酱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例如, 抽检2846批次瓶 (桶) 装饮用水样品, 不合格样品数为340批次, 不合格样品率为11.9%;21批次配制酱油样品, 3批次样品不合格, 样品不合格率为14.3%。抽检不合格的原因, 主要是微生物超标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 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大多为规模较小企业, 反映出这些生产企业在卫生条件、原材料使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上存在缺陷。本次监督抽检未发现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具体不合格食品情况和企业名单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

本次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样品122792件次, 发现问题样品为6.56%。抽检范围涵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 并突出学校 (含托幼机构) 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旅游景区 (含农家乐旅游点) 等重点场所。

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显示:一是餐饮食品中病原微生物的污染仍有存在;二是火锅底料中违法添加罂粟壳, 在辣椒及其制品中违法添加苏丹红和罗丹明B等非食用物质的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食品国家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 总局已及时责成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监督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该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 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下一步, 总局还将采取市场抽样、异地抽检、轮流检测等方式, 在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基础上, 集中问题突出的重点食品品种, 继续实施食品国家专项监督抽检, 同时加强对监督抽检工作质量检查, 倒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倒逼食品监管部门从严监管, 保证生产安全食品。

3.食品抽检工作简报 篇三

会议传达了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培训会相关要求,通报国家抽样大平台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对联络员需要掌握的数据统计技能进行了培训。

会上,自治区食品安全监测评价中心对联络员的`日常工作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做到“三勤”,即勤观察、勤联系和勤思考;要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将所看到、所听到、所采集到的信息,去粗求精、去伪存真,以创新的思维,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要求联络员要发挥在整个食品抽检工作中的纽带作用,保证上传下达,解决上下沟通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要保持队伍稳定性,加强沟通和联系, “又好又快”地推进抽检工作;要熟练操作抽检系统,做到“懂用”、“会用”和“善用”,及时掌握抽检进度和抽检发现的问题。

4.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四

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编号:QXCDCP1410-2012 版本:第五版 修改:第0次修改

1.目的

为了对委托的食品监督抽检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为食品监督抽检委托部门提供科学、公正、及时、准确的检测数据,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由国家(各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各类食品监督抽检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3.职责

3.1 检验科负责检测工作的合同评审、样品的管理、检测报告的编 制与发放。

3.2 各相关实验室负责检测工作的实施。3.3 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4.程序 4.1 委托检测

由委托部门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4.2 合同评审

按照QXCDCP0601-201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程序》执行,由检验科组织合同评审,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代表参加,并填写QXCDCQN0080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记录》。4.2.1 检测项目

由委托部门确定。如果委托部门委托的某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按QXCDCP010《分包管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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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

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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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检测依据(检验方法)

按照QXCDCP032《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执行。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按照QXCDCP01405《非标准方法制修订程序》进行,并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4.2.3 样品留样与否由委托部门确定。

4.2.4 检测时限由委托部门和中心协调确定,无特殊约定时按照QXCDCP1401《检验工作程序》进行。4.3 样品管理

样品接受、分发、保管和处理,按QXCDCP1702《样品管理程序》 和合同评审内容执行。4.4检测工作实施

4.4.1 各相关实验室按QXCDCQN1401《检测任务单》的要求安排检 测工作。并按QXCDCP022《记录控制和管理程序》规定做好原始记录。

4.4.2 检测技术人员按中心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

4.4.3 检测工作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如遇到不可预测因素影响,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测工作时,责任部门应立即通知检验科,由检验科及时告知委托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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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检验过程中因样品流转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检测时,必须如实记录,立即通知质量管理科和检验科。质量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不符合工作进行评价,填写QXCDCQN00801《不符合工作评价报告》,经中心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检验科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

4.4.5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如非食用物质)时,检测责任人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确认。确认过程需填写QXCDCQN05801《食品重大安全信息记录表》,连同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提交检验科。检验科应将确 认后的结果向质量负责人汇报,由质量负责人确定是否向委托部门报 告。需要报告的,由检验科以中心便函的形式向委托部门提交报告。检验科负责过程文件的收集归档。4.5样品复检

按照QXCDCP1401《检测工作程序》执行。4.6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QXCDCP01901《检测报告管理程序》执行,委托部门对于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的,由委托部门、检验科、质管科共同协商确定。5支持文件

5.1QM05《管理手册》

5.2QXCDCP0101-2011《所有权与机密信息保护管理程序》 5.3QXCDCP0301-2011《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 5.4QXCDCP0401-2011《分包管理程序》

5.5QXCDCP0701-2011《处理客户申诉和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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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QXCDCP1401-2011《检测工作程序》 5.7QXCDCP0901-2011《记录控制和管理程序》 5.8QXCDCP1301-2011《设施与环境条件控制程序》 5.9QXCDCP1403-2011《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 5.10QXCDCP1405-2011《非标准方法制修定程序》 5.11QXCDCP1601-2011《计量检定量值溯源程序》 5.12QXCDCP1801-2011《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程序》 5.13QXCDCP1901-2011《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5.14QXCDCP1702-2011《样品管理程序》 6.记录

6.1QXCDCQN0080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记录》 6.2QXCDCQN00802《检测委托及受理表》 6.3QXCDCQN01202《复检申请表》 64QXCDCQN01401《检测任务单》

6.5QXCDCQN03701《检测报告发放登记表》 6.6QXCDCQN04301《样品留样及处理清单》 6.7QXCDCQN01301《不符合工作评价报告》 6.8QXCDCQN05801《食品重大安全信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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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五

2012年10月底,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省局《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经过一段时间紧张有序的工作,圆满完成了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据悉,本汕头市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共分3部分:评价性专项监测、专项监督抽检、餐饮具和月饼专项抽检。检查的内容包括凉茶、熟食米面制品、生食水产品、煎炸用植物油、辣椒酱粉专项、饮品熟食制品和各类自行消毒餐具。抽检结果显示,汕头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其中食品达标率为94.7%,餐饮具达标率为92.5%,但是个别品种,如肉类制品、鲜榨果汁、自行消毒餐具仍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些不达标品种将是汕头市局下来重点整治的对象。

6.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六

当前粮油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相关问题

欠缺健全检测监控机制

现阶段国内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正处于初级建设阶段, 加之质量监管监督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按照目前国内的粮油质量监管系统, 具备粮油质量监督管理权限的机构主要有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卫生监督检验部门;代表行使质量监管职能的包括粮食部门的粮油质检机构与管理机构, 同时还包括农业部正在筹建的绿色产品质检机构等。但正是因为这样多方管理的局面, 导致粮油质量检验工作无法真正贯彻落实, 在具体工作中依旧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

质量检测监管难度较大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 粮油生产经营中通常都选择多渠道的经营管理模式, 粮油产品的流动性让民营粮油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 所以也就进一步增加了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的难度, 导致目前国内粮油质量问题屡见不鲜, 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地沟油事件。另外, 收购主体大量的抢购粮食, 导致高水分含量的粮食入库, 若不能够第一时间予以处理, 存量会逐渐发热发霉, 这些粮食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检测技术及设备较落后

因为过去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粮油食品的检验工作不够重视, 从而造成在科学的精确检验方面, 缺少准确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同时因为粮油质量检验设备过于陈旧老化, 造成大部分检验机构的实际技术水准和检验条件非常落后。大部分的检验仪器都比较落后, 没有投入资金及时购置最近的检验设备, 进而造成粮油检验工作不能够正常进行。

检测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质检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决定了粮油检验的有效性。现阶段, 粮油质检部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还有待提升, 在实际的检验工作中很多操作人员还不明确自身职责, 盲目的开展检验工作, 导致检验结果与实际数据相差甚远。同时一部分质检人员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粮油质检工作的重要意义, 往往会忽略质量方面的问题, 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不具有专业精神, 这些问题都造成了质检队伍中人才缺乏的局面。

加强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的相应对策

制定完善的粮油检测体系

构建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 为粮油生产流通服务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粮油主管部门以及协会组织必须要真正确保粮油检测工作得以贯彻落实, 做好宏观调控与管理工作。另外还需要结合实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逐渐构建以省粮油质检组织为核心的, 以粮食生产、主销区域性粮油质检机构为骨干, 以粮油加工企业和储备库化验室为基础的粮油质检体系, 最终构成一套完善的由省市县所构成的综合粮油监管系统, 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其在粮油检测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加强粮油质量检测的监督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要重视质检工作的监管, 进而防止质检操作人员存在工作上的失误。首先必须要按照每年春夏和冬季的粮油安全普查以及一符四无的总结鉴定, 根据粮油管理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了解储备粮油的实际质量情况;其次应当对陈老粮油的运输、搬运、加工到成品消化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委派专人进行负责, 确保万无一失;最后要遵循我国粮油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轮入和轮出的储备粮油予以监督管理, 由粮油质量监管检验站进行最终的质量鉴定, 从而保证所有轮换的粮油都能够满足质量标准。

及时更新检测仪器及设备

在进行实际检测中, 最关键的便是检验设备仪器,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实验室内部环境因素等, 这些都可能对粮油质量检验结果产生影响。所以, 实际检验时必须要进一步提高设备仪器的投入力度, 及时更新添置现代化的新型仪器, 提升实验室的检验水平。按照现阶段最新颁布的粮食国标要求, 添加相关的检测项目, 例如, 小麦降落数值、粉面团特性实验等, 必须要引入降落数值仪粉质测定仪和面团拉伸仪。除此之外, 还应尽可能地优化检验环境条件, 政府部门和粮油主管部门可以适当给予粮油质检机构政策和资金资助。

加强检测人员素质的培养

应当努力做好粮油质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工作, 提升其专业技术水平, 明确质检人员的工作职责与目标, 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确保开展好粮油质检工作。坚持做好下面几项工作:首先, 粮油检验机构在进行人员选拔时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筛选, 选择最优秀且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其次, 对检验人员应当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需要他们了解自身职责, 防止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盲目操作的问题;最后, 定期组织检验人员参与专业培训和考核活动, 不断提升其实践操作能力, 丰富其专业知识, 确保粮油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结语

7.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七

2014年四季度,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近期对床垫、家具、实木地板类商品的抽检结果,显示包括“谷氏”、“香港贝思曼”等品牌在内的17批次商品存在问题。

实木地板材质有“诈”

抽检发现,部分床垫、家具存在耐久性、安全性等指标不合格,部分商品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况。9种不合格地板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标签标称与实际材种名称不符。其中,家和家美家居十里河店北京颖硕里贺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米乐居”实木地板,标称是龙凤檀,实际检测的材料为番龙眼;“欧宝”实木地板标签标称是金钢柚木,实际检测的材料为刺槐;“实强”地板标称紫檀,实际检测的材料是绿心樟。而在市场上,番龙眼、绿心樟的价格远低于龙凤檀和紫檀。

大洋路建材市场内一商户销售的“宗?h”实木地板,标称扑克拉,实际是番龙眼。北京蓝博旺地板经营部销售的一款江苏“春水”实木地板,基材为实木,表面进行贴面处理,根本不属于用实木直接加工而成的地板。苏州雍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还特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说明,大洋路建材市场商户销售的“燕泥”实木地板,标称为红花梨,未按厂家提供材料标注真实材质“番龙眼”。

类似以上情况,番龙眼的地板被标注为龙凤檀,绿心樟的地板被标注为紫檀,刺槐的地板被标注为金钢柚木……在建材市场上,不法商家的欺诈手法还真是花样迭出。

床垫、家具产品甲醛超标

此外,本次抽查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是甲醛超标。检测结果显示,北京亿客隆家居市场销售的一批商标为“谷氏”的1500×1900×50(mm)棕垫甲醛释放量不合格,未能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天成床垫厂的“香港贝思曼”棕垫、北京市舒尔乐床垫厂“好饰佳”棕纤维床垫,均发现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北京创新文昌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一款活动柜、北京美佳家具厂一款床头柜,也发现甲醛超标。

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一类致癌物。目前,甲醛也是我国新装修家庭中的主要污染物。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

另外,由于人造板是造成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人造板的甲醛散发值作了严格的规定,国家标准是穿孔测试值必须小于10毫克甲醛/100克板。国家标准《实木复合地板》规定:A 类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量小于和等于9毫克/100克。B 类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量大于9毫克至40毫克/100克。

《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木质板材》规定: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20毫克/立方米;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12毫克/立方米。

购买棕床垫有诀窍

据统计人的一生有超过60%的时间在床上度过,因此,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非床具用品莫属。那么,如何正确选购一款满意的棕床垫呢?

环保方面,全棕纤维弹性床垫对人体无害无刺激,并对细菌有抑制功能。一般床垫不宜经常洗涤,容易引起各类细菌滋生,如果温度适宜,易有虫蛀霉变。

棕床垫按软硬度一般分为三种:软床垫、硬床垫、软硬床垫。软棕比较保暖,适合冬季使用;硬棕则清爽透气,适合夏季使用。以天然原材料做成的棕床垫,必须经过一整套的技术处理,才使棕床垫有透气、防腐、防虫蛀霉点等优点。“硬棕”所用的三角棕纤维,是提取筛选适中的天然椰壳棕丝,经机械化加工使棕丝卷曲并交织成立体网状结构,配合天然乳胶碾压成形,纤网交织具有一定缓冲力的网状结构,硬中带软;“软棕”即弹性棕纤维,工艺更多,除了三角棕纤维的工艺,还要使卷曲的棕纤维呈三维立体网状排列,形成坐卧无声的纯天然植物纤维弹簧,每平方米6万多个透气孔,通风透爽,更不受潮湿的影响,较适合南方的气候。两者相比,软棕较为舒适,不过造价较高。

此外,棕床垫的凉爽度、舒适度还取决于它的薄厚。以前的一些椰棕床垫,多以硬床垫为主,随着近两年的技术改进,椰棕床垫也能做出不同弹性的床垫。椰棕床垫的大小和厚度均可按照顾客要求定做,其中12厘米为常见的标准厚度。目前,国内的棕床垫市场有椰棕和山棕两种。它们在材质上只有软硬之分,质量差距不大,每块山棕垫厚度最少为6厘米。

分辨棕床垫的优劣还要看其使用的胶。据介绍,优质床垫使用的胶粘剂是天然乳胶,而劣质床垫用的则是化学胶粘剂,因而床垫会有味道。

消费者在选购棕纤维床垫时,可以尝试用白色纺织品或纸巾对表面材料进行摩擦,看是否有掉色现象;再闻一闻它的气味,看有无异味;看床垫的舒适感、软硬度适合自身的条件为最佳。

购买家具产品慎选杂牌

在鱼龙混杂的家具市场,专家建议选购家具要慎选杂牌产品。通常杂牌家具厂家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材料、做工等要求上都不是那么严格,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他们也很难重视,业内人士就指出,“杂牌家具产品本来就没什么品牌,更不用担心品牌荣誉受损带来经济损失,而知名品牌为了维护信誉,从选材到做工都会更加注意。”

消费者在购买木质家具时,了解和掌握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区别其优劣,是正确选购木家具的有效方法。

注重表面质量

木家具中的人造板家具以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人造板为基材,表面饰以三聚氰胺、PVC、木质薄木和纸质木纹等覆贴面,仿木纹形的花纹清晰自然,光滑平整,有着良好的视觉效果和手感。选购家具时主要看家具用料表面的板材是否有划痕、压痕、鼓泡、脱胶起皮和胶痕等缺陷,家具外表是否平整、有无色差。油漆商品的外表是否清洁、有无起皱、露漆等现象。

注重制作质量

木家具在制作中是将成型的板材经过裁锯、装饰封边、部件拼装组合而成。看人造板家具的制作质量主要看其裁锯质量,边、面装饰质量和板件端口质量。一般来说,达到精度要求的板材裁锯后边廓平整、对角度好,制成家具后就不会出现板块倾斜的现象。边、面装饰主要看其装饰部件上涂胶是否均匀、粘结是否牢固、修边是否平整光滑,零部件旁板、门板、抽屉面板等下口处等可视部位端面是否封边处理,装饰精良的板材边廓上摸不出粘结的痕迹。拼装组合主要看钻孔处企口是否精致、整齐,连接件安装后是否牢固,平面与端面连接后T形缝有没有间隙,用手推动有没有松动现象。

注重金属件、塑料件的质量

8.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八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更具有针对性。《计划》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盒、一次性筷子、集中消毒餐具等餐饮具进行重点抽检,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二是更具有科学性。《计划》的抽检内容,是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食物中毒报告及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确定的。三是更具可操作性。《计划》将国家统一要求与各省实际情况相结合,既包括全国必检的品种,也包括各省(区、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选择的可选品种和自行安排的抽检品种。

9.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九

近年来,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乳制品的需要量呈较快的增长趋势, 而乳制品市场的竞争也日益剧烈, 乳制品的利润水平却呈下降趋势。资料显示:2002年~2007年间, 我国乳制品产量增长率分别为26.9%、33.3%、32.3%、28%、23.5%和15.24%, 而销售利润率相应分别为6.8%、6.1%、5.4%、5.0%、5.28%和2%~4%。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再次使乳制品食品安全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迫于竞争的压力, 乳制品行业出现的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 例如:2004年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 2005年黑龙江双城雀巢婴儿奶粉的“碘超标”, 2006年光明山盟的“过期奶”到2008年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在这些问题企业中, 包含了不少知名企业。这其中存在的问题, 除缺乏行业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监管不严外, 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罗宾斯 (2003) 将社会责任界定为两个层次:低层次的社会责任是承担社会义务, 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程度, 企业只对股东负责;而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超越了基本的经济和法律标准的限度, 认为管理当局不只是创造利润, 还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 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 还要对社会负责。可见, 即使存在法律漏洞, 企业已经尽了社会义务, 但仍然应该承担超越法律规范之外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因此, 这些事件的背后凸显的是我国乳制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社会责任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 既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 又受到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影响。那么, 基于社会责任的视角, 在我国现阶段, 不同产权和区域差异会对乳制品安全产生什么影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现有关于乳制品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主题:其一, 分析我国乳制品行业的现状, 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对策;其二, 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国家监管不严与企业自身行为导致了乳制品企业发生安全问题;限于国外相关数据不易获得, 国内大多数研究只是在理论上探讨, 现有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

综上所述, 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社会责任、产权性质、区域差异等对乳制品安全的影响, 这正是本文的主题。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1. 产权性质与乳制品安全

乳制品企业要长远发展, 最起码的要保证产品质量, 承担起社会责任。刘保惠 (2005) 认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是奶业发展的生命线。张春敏和刘文纪 (2007) 提出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 私有企业的性质与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同, 决定两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也不同。高红卫和高阳 (2007) 认为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 政府的管理理念还未完全转型, 占经济较大比例的国有成份依旧效益低、粗放经营、自主研发能力和动机差、商业腐败等等。作者认为背后可能蕴含民营企业更遵守市场规律, 更可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它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强;同时也可能蕴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由此, 本文提出:

H1: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重视社会责任。

2. 区域差异与乳制品安全

地区差异的存在, 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很不均衡, 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区域经济差距问题形成原因进行了大量研究。汪荣有和由元元 (2008) 认为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差距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的不均衡, 产业结构的不合理, 科技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和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黎明 (2006) 认为物质技术和制度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的扩大。关于区域差异与我国企业关系的研究, 陈晓红和王傅强 (2008) 研究得出我国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最好, 中部地区略好于西部。而我国市场竞争的情况是:东部地区市场环境最好, 竞争最为激烈, 其次是中部地区, 最后是西部地区, 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中更好的发展, 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做出一些不守社会责任的事情。因此, 东部地区可能更加忽视社会责任。于是, 我们提出:

H 2:东部地区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概率大于中部。

3. 免检认证与乳制品安全

国家免检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 以及国家或省、自治、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 确定为免检产品, 其产品在免检时期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免检时间为三年。高志宏 (2008) 认为检制度虽然带动了我国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但其违背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 是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梁辉煌 (2008) 阐述我国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通常是建立在该产品为认证产品, 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的基础上, 品牌所传递的这些可信任信息与政府行为息息相关。东馨笙 (2008) 认为国家免检制度的完善没有杜绝那些“免检”企业生产伪劣产品。由此我们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

H3:国家免检认证企业与一般企业没有显著性差异。

三、数据与方法

1. 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后, 国家质量检查检疫总局对全国婴幼儿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为样本, 截止到2008年9月, 全国共有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 其中66家企业已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此次专项检查对其余109家企业进行了排查, 专项检查结果显示, 有22家企业被检验出产品中存在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其他87家企业未查出问题。本研究以这些样本为基础进一步收集其他特征数据。

产权性质分为政府控制与非政府控制两种, 以最终控制权为准, 当实际控制人为政府时, 则界定为政府控制企业, 否则为非政府控制企业。产权性质的数据, 是通过万方数据库和百度手工搜集获得。东、中、西部三个地区是以“七五计划”关于“三大地带”的划分和西部大开发“关于西部省区的界定为依据的。企业所在区域的数据是通过手工整理获得, 研究用到的免检产品企业的数据是根据2005年和2006年中国质量新闻网公布的国家免检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统计得到。除此之外, 有的数据还来自国家统计局, 万方数据库和EPS数据库。以下是所要用到的数据分布情况。

2. 研究方法

本文是运用对数线性模型来处理2×2列联表, 如下所示:

其中n11表示既有属性A又有属性B的个体数, n12表示有属性A没有属性B的个体数, n21表示有属性B没有属性A的个体数, n22表示既没有属性A又没有属性B的个体数, 其中:

列联表能够反映定性变量之间的关系, 而对数线性模型是可以把方差分析和线性模型的一些方法系统的移植过来, 在概念和理解上均可以进行对比。可以估计模型中各个参数, 而这些参数是各个变量的效应和变量间的交互效应数量化。2×2列联表的对数线性模型为:

其中mij=E (nij) 为2×2列联表的期望频数, μ为总平均, μa (i) μb (j) 分别为属性A在Ai时和属性B在Bj时的效应, μab (ij) 为属性A在Ai时和属性B在Bj时的交互效应。

此模型为2×2列联表饱和模型, 饱和模型的期望频数的估计就是实际频数ni j。当μa b (i j) =0时模型为非饱和模型, 此时属性A和B交互效应为零, 意味着属性A和B不相关, 在2×2列联表中独立于不相关是等价的。当μab (ij) ≠0时模型为饱和模型, 意味着属性A和B相关。而模型是否饱和可以用pearsonsx2检验统计量来判断:

针对假设1, 我们使用四格表法进行检验, 采用模型如下:

之后, 针对假设2, 本文考察了地区差异与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独立。在具体的研究中, 我们使用二联表似然比检验, 使用模型 (2) , 之后用四格表的优比检验法验证彼此相关性, 采用模型 (3)

对于假设3, 采用的分析方法与假设1相同,

四、结果分析

1. 假设1的检验结果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的概率是14.30%而非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食品厂质量安全的概率是21.10%, 此数据表明政府控制企业发生乳制品安全的概率低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

但根据模型1, 将表1的数据的数据代入, 在自由度为1水平0.0 5下:

说明发生质量安全的大小与企业产权性质没有显著差异。此结果证明假设1不成立。本文认为, 乳制品企业发生质量问题, 反映了企业自身问题和政府的监管不足, 不管是政府控制企业还是非政府控制企业, 都忽略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国的乳制品行业发展时间不长, 进入的技术壁垒低, 各企业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 很多企业的技术和工艺装备不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企业为了生存下来, 不得不考虑壮大自己, 在生产成本下降和市场价格上升空间狭小的情况下拼命压榨奶农的利润, 导致奶农减低鲜奶的品质, 造成生产企业和奶农双方利益受损, 进而出现恶性的连锁反应。

相对发达国家而言,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法制制度不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很多企业没有很好的认识到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就会促使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当企业因不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的惩罚对企业产生不了约束时, 就会诱使一些企业冒着风险去实现利润最大化。也会令守法企业具有不公平性, 进而可能放弃社会责任。

2. 假设2的检验结果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发生食品质量安全的概率是30.2%, 中部地区发生的概率是1 0.2%, 而西部地区的概率是2 3.5%。初步得出结论:东部地区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概率就越大, 西部地区的次之, 而中部地区发生的概率最小。

又根据模型2和表2相应的数据, 我们计算得到:

说明地区差异与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之间有显著性差异, 但为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地区彼此之间的差异, 我们进一步采用了四格表的优比检验法验证彼此相关性, 采用模型 (3)

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差异, 根据模型3计算得到:

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差异, 根据模型3计算得到:

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差异, 根据模型3计算得到:

由此得到结论:东部地区发生乳制品安全事故的概率显著大于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对于上述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实证结论, 可能的解释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 市场化程度越高, 企业的技术含量、技术更新速度以及技术可获性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经济发达的地区乳制品的消费量也大, 市场对乳制品的要求又比中西部地区高, 市场竞争越激烈, 则意味着企业的利润空间越小。加之乳制品行业的原料采购成本, 管理成本都较高, 利润又很低,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利润上的竞争优势就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而中部地区共有49家乳制品加工企业, 虽然其数量大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但是仅黑龙江省的乳制品企业数就有33家, 而黑龙江省是我国最大的奶源基地和乳制品生产基地。其在资源, 技术上都占有优势, 应该说黑龙江省乳制品产业发展的水平相对于其他地区比较整齐, 发生问题较少。

西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差异, 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是:为了方便研究, 我们的样本是以国家质检局抽查的企业数为基础, 样本分布有一定的不均衡性。西部地区的乳制品企业数只有17家,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扩大了检验结果;而中部地区的样本数有49家, 而且地区分布及不均衡, 仅黑龙江的就有33家,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其他地区的发生安全事故的数量, 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中部地区乳制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其次, 本次研究是以企业数进行计量和分析的, 而发生质量安全的企业有的只是某一个产品, 或一类产品出现问题, 而有的企业很多产品都存在问题, 比如说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士利牌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查数是3 0, 不合格数是8;质检报告标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利牌儿童配方乳粉抽检数是35, 不合格数是1。这说明广东雅士利集团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明显大于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而我们在数据整理时认为只是两个企业, 不管企业不合格的数量是多少, 我们只关注企业是否发生过乳制品事故, 这就无形中导致西部地区的结果便高。

3. 假设3的检验结果

根据模型四和表3相对应的数据, 将各种变量代入, 在自由度为1水平0.05下:

说明了免检产品与非免检产品与发生质量安全无显著性差异。

在我国获得免检认证的企业大都是国家的名牌企业, 消费者心目中信得过的企业, 获得免检认证的产品也绝大多数是国家的知名品牌, 名牌产品屡出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名牌, 中国免检产品其实并不可信, 也说明很多的企业或者企业家们对品牌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不够。

免检制度是建立在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下, 企业的目标是追逐利润最大化, 在暴利的驱使下, 难免有不少的企业会用最小的成本去进行生产和经营, 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忽视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在获得了国家免检认证后就认为政府对自己没有了约束力, 就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严重者则导致了质量安全问题, 进而毁掉了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的声誉。

根据检验的结果, 本文有效地支持了很多学者提倡的取消产品免检制度, 也进一步说明了国家立法废除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正确性。

五、结论

本研究以2008年国家质检局抽查的婴幼儿乳制品生产企业为对象, 对企业的产权性质, 区域差异与是否获得免检与乳制品安全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产权性质与乳制品安全没有相关性;东部区域发生乳制品安全事故的大于中部地区, 其他区域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是否获得免检也与乳制品安全没有显著性差异。这些发现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 都没有足够重视和承担起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 国家应在发展中尽快完善, 这次国家对于食品免检制度的废除, 使中国食品安全法向前迈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刘保惠:通过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办提高乳制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J].中国乳品工业, 2005, (1) :65~66

[2]张春敏刘文纪:从国有企业的性质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J].前沿, 2007, 12 (97~98)

[3]高红卫:浅议国有经济治理与政府改革[J].三峡大学学报, 2008

[4]汪荣有由元元: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公正视角[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8, (2) :74~78

[5]黎明:我国区域发展的差异及因素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 2006 (2) :92~95

[6]陈晓红王傅强:我国东中西部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的实证比较研究[J].企业管理, 2008, (08) :145~150

[7]高志宏:产品免检制度存废辩—以“三鹿奶粉”事件视角[J].法制与经济, 2008, (11) :97~98

[8]梁辉煌:政府行为对消费者品牌信任的影响[J].消费导刊, 2008.10

[9]东馨笙.仅仅废除食品免检制度还不够[J].法人, 2008, (10) :6~7

[10]杨秀丽, 姚艳.浅谈提升黑龙江省乳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途径[J].商业研究, 2009.01

10.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抽检(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抽检)工作,加强对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管理,提高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生资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已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是企业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必须接受绿色生资抽检。

第四条 申请续展的绿色生资产品,其当年的抽检检验报告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由协会负责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生资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予以配合。

(一)协会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制定全国抽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2.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绿色生资产品抽检工作,作为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

3.组织开展全国的抽检工作;

4.下达抽检计划(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检测项目、加检项目及其标准、时限);

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生资安全性评估的有关信息,或接到举报发现生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组织绿色生资专项检测;

6.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监测机构的抽检工作;

7.依据有关规定,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做出整改或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通报或公告;

8.及时向省绿办和监测机构公布有效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及其产品名录。

(二)省绿办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向协会推荐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经协会审核备案后,承担绿色生资产品抽检工作;

2.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3.配合协会及监测机构开展绿色生资抽检和专项检测工作; 4.向协会提出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计划的建议;

5.根据协会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出的整改决定,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同时抽样寄送协会指定监测机构;

6.及时向协会报告企业的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业停产、转产等情况。

(三)监测机构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根据协会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按时完成协会下达的检测(包括专项检测)任务; 3.按规定时间及方式向协会、省绿办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向协会及时报告抽检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企业产品质量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协会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绿色生资抽检计划,并下达有关监测机构和省绿办。

第七条 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专项检测任务,适时派专人赴相关企业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省绿办协助进行,由绿色生资管理员抽样并寄送监测机构,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报告结论要明确、完整,检测项目指标齐全,检验报告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寄送协会、相关省绿办和企业。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于时限前完成抽检,并将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协会、相关省绿办和企业。

第十条 监测机构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绿色生资抽检汇总表及总结报送协会,专项检测汇总表及总结必须于时限前报送协会。总结内容应全面、详细、客观,未完成抽检任务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章 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绿色生资抽检计划必须遵循科学、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重点生资和关键指标,并考虑上抽检计划完 成情况及当年任务量。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必须承检协会要求检测的项目,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应续展的产品,监测机构应及时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企业,以便作为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绿色生资抽检中出现倒闭、无故拒检或提出自行放弃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协会及相关省绿办。

第十五条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出不合格项目的绿色生资产品,监测机构不得擅自通知获证企业送样复检。

第十六条 绿色生资抽检结论为产品包装及标签(标识)、感(外)官指标不合格,或绿色生资标志使用不规范的,协会通知企业整改,企业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需复检的,抽样寄送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检验。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协会和有关省绿办。复检合格的可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绿色生资抽检结论为主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或主 4 要营养成分)、限量指标(卫生指标)不合格,或有绿色生资禁用品的,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取消企业及产品的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协会及时通知企业及相关省绿办,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协会对监测机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严重失职和违反规定的,协会将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做出暂停或取消对其业务委托的处理,并予以通报或公告,必要时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1.食品安全的抽检问题 篇十一

物资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有监造、抽检及服务于产品全寿命周期管理的活动。地市供电公司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检。抽检是指项目单位依据公司抽检大纲、抽检作业规范、项目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供货合同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利用检测设备、仪器, 对所采购物资在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有关项目检测, 确定物资质量的活动。

抽检管理是物资质量监督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 加强抽检管理有利于强化供应商产品质量意识, 不断提升电网物资质量。地市供电公司将抽检管理作为物资重点管理工作, 通过抽检计划编制、抽检物资取样与检测、抽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开展对问题供应商不良行为同质量问题联动, 实现了物资质量全过程管控, 提高了入网物资质量, 保障了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二、电力物资质量监督工作的现状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 电网物资的种类繁多, 供应商数量庞大, 行业竞争激烈, 企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加之集中采购范围不断扩大, 部分地域性强的供应商的原有市场规则被打破、固有利益受到影响, 客观上导致了激烈的价格竞争和潜在的产品质量问题。

传统的电网物资质量管理, 主要以到货验收、现场交接试验, 以及大型设备的监造等方式为主, 具有良好的效果, 但其涉及的物资范围有限, 开展的检测项目较少。抽检对于物资品类多、数量大, 检测技术复杂, 不宜大量开展检测的项目或物资, 具有明显的优势, 是地市供电公司电网物资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市、县供电公司质量抽检管理现状的调研发现, 各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

1.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地 (市) 、县公司“专业横向到边、层级纵向到底”的物资质量监督网络体系不够健全, 部分县公司质量监督专责人员缺失,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质量信息共享平台不够完善,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物资进行全寿命周期质量管控, 将电网物资质量从“品质保证级”提升至“质量预防级”, 建立健全“专业横向到边、层级纵向到底”的物资质量监督网络体系。

2.试验检测能力不足。部分检测试验单位如缺少空、负载测试仪、镀锌层测厚仪等设备, 不能按照省公司要求完成抽检规定的检测项目开展试验, 导致抽检发现问题偏少。试验人员对试验标准掌握不严。抽检试验标准是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为标准, 部分单位以国标为标准, 试验结果高于国标时就认定为合格, 导致部分问题漏报。

3.对供应商质量管控能力不足、社会诚信度下降, 威胁电网物资质量。企业内部参与质量监督人员分布广, 信息保密、不良行为处置存在风险。

三、地市公司物资质量抽检管理实践的主要做法

1.建立市、县分级实施的物资质量管理网络, 全面落实项目单位质量监督和供应商质量保证的主体责任

地市供电公司根据国网及省公司对物资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成立了物资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供电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 相关部门负责人成员, 并在物资供应中心设物资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进行常态化管理。同时成立了基层质量监督小组, 涉及物资供应中心、基建部、运检部、试验所、监理公司、农电部、检修公司、各县供电公司的专业人员, 进行日常具体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坚持中标批次、中标供应商及物资品类“三个百分百”全覆盖的要求, 做到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 需要多部门、多层面的高效协同

物资、运维、基建、营销、信通以及各县公司等部门定期会商质量监督工作, 形成物资部牵头, 各专业部门鼎力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省公司抽检、送检计划, 根据批次中标结果, 结合合同履约情况, 编制地市供电公司配网工程物资抽检计划, 下达农网物资抽检计划, 并要求线缆类、变压器等物资集中送到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专项抽检, 达到中标批次、中标供应商及物资品类“三个百分百”全覆盖。

3.加强物资质量检测能力建设

各级物资质量检测中心, 增加了检测人员及试验设备, 进一步提升了物资质量检测能力, 加强与社会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协作。地市供电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依据相关规定, 对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了考察, 从中选出满足质量检测要求的检测机构。这些专业检测机构技术水平较高, 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并设立了对外联络人员和联络信息, 为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地市供电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分别与这些检测机构签订了试验检测服务协议。

4.加强培训, 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检行为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类物资的配送地点不同, 致使物资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线长、点多、面广的特点, 物资配送地点包括市县物资仓库以及各个生产工地现场, 物资接收人员对物资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 各物资需求部门及县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关于电力物资监督抽检工作的相关大纲、规定的具体要求, 加强对电力物资监督抽样和检测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检行为, 确保电力物资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5.注重质量问题信息及时收集, 加强质量问题闭环管控

地市供电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采取直接面向基层物资需求单位的方式开展物资质量问题信息收集工作, 基层物资需求单的质量监督人员在发现物资质量问题是可依据简化后的《质量问题情况说明》表并附问题产品照片, 填写既定的信息即可反馈给市公司物物资供应中心, 市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经过进一步核实, 采取不同的处理策略。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敦促供应商对问题进行调试修复、退换货处理, 并全面排查和整个同批次产品。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公司除依合同扣减质保金、追究经济补偿责任外, 还将依据《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细则》采取限制授标、暂停授标、扣减评标分值、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建立重大质量问题专题分析会制度, 物资部门牵头, 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技术支撑机构、供应商参会研究讨论, 共同分析质量原因, 明确责任单位, 完善整改处理措施。明确具体整改负责人、时限、计划、措施和其他处理意见。跟踪整改完成情况, 以项目单位确认的整改验收单销号, 确保整改落实闭环。

6.协助县公司开展自主抽检工作

由于县公司试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 开展物资特殊试验较为困难, 往往无法及时发现物资设备的内在质量问题, 不能确保质量问题及时发现报送, 而通过送检方式不但需求时间长、而且成本较高。针对此情况, 物资供应中心主动联系周边具备相应资质的设备生产企业级相关检测机构, 最大程度解决了县公司对物资特殊试验无法开展实施的难题, 使县公司物资质量监督工作成绩及工作效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总结

地市供电公司按照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抽检计划, 认真落实“三个百分百”的要求, 实现物资抽检覆盖率100%及质量问题上报及时率100%。持续强化与专业部门的横向协同、加强与省物资公司和县公司的纵向联动, 抽检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抽检能力和检测水平不断增强, 发现出产品质量问题数量不断增加, 抽检问题能够及时、快速、准确的传递到物资供应中心, 为物资部门联系厂家进行设备整改预留了充裕的时间, 确保了工程施工进度。通过强化抽检管理和质量问题的闭环管控, 不断提高电网物资的质量水平, 使得进入电网的产品能可靠运行。

参考文献

[1]孙萌, 武兰民.加强电网物资质量抽检管理[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4, (23) :104-105.

[2]肖汉明.浅析物资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J].农电管理, 2013, (3)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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