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学院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篇)
1.现代科技学院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学院创业培训工作经费申请的报告
院领导:
为深入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院创业实训教学体系,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学院决定自2015年10月份起全面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于2015年10月2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的通知》(豫经贸院„2015‟71号)的文件,并按照各系的学生人数,兼顾易于成班、易于管理的原则做了分班授课计划表,对培训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本次创业培训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创业意识培训(GYB),第二阶段是创办(改善)企业培训(SYB),第三阶段是创业实训培训。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 25号)文件,第十九条“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第二十条“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
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60%,6个月内实现开业的,再根据开业人数拨付所余的40%”。参照成例,补贴发放过程中,培训机构届时将直接拨付到我院财务账户,用于教师课时费用、教具教辅、教师食住行、工作人员劳务等各项开支,为了保障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拟对教师课时费用、工杂人员补助和各系发放等部分按标准发放,其他开支实行实报实销,按财务制度执行,此项经费的结余费用建立创业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费用支取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发放。
当否,请批示!
就业处 2015年10月
2.现代科技学院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吉创业和提供科技服务,加大对留学人员在我省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开展吉林省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我省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简称资助经费)的申报与管理,充分发挥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人员回我省创业、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依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从省人才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第二章 经费分类
第四条 资助经费分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资助两类:
(一)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每年资助10个项目。
(二)启动项目资助。额度为5—7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国的留学人员,在我省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及成果转化。每年资助20个左右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外大学(企业)正式受聘工作两年以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一年以上;目前在我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的留学人员可申请项目资助。
第六条 优秀类项目申报条件:
(一)留学人员拥有经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将在我省企业(或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的;
(二)研究项目属于我省重点支柱产业、优先发展领域和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扶持的;
(三)研究项目属于国内外领先水平,需要加快开发的。
第七条 启动类项目申报条件
启动类项目主要资助近3年内回国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
(一)留学人员主持的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开发前景或潜力的科研项目;
(二)留学人员拥有的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将在我省进行转化或应用的;
(三)留学人员在我省兴(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以我省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开展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成立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九条 由省内各专业领域专家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和拟定资助额度。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吉林省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长民营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确定资助额度。
第六章
经费的划拨、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州)所属单位获得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拨至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中省直单位、民营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获得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由领导小组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如聘用人员,购买项目所需的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器材器械等物品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方面经费需求,制定经费预算。所在单位应按受资助者提出的经费预算,保障经费日常支出。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在工作中有支配经费的权力。资助经费在批准的期限内,允许跨年度使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挪用占用资助经费,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接到资助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开展科研工作。对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后须向所在单位和领导小组报送资助项目总结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经费决算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拨经费,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
(一)挪用资助项目经费他用;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三)受到党纪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
(五)有重大经济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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