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维护合同

2024-08-18

委托维护合同(11篇)

1.委托维护合同 篇一

月塘住宅(省公安厅反恐中心)

输电线路维护合同

委托方: 长沙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保证产权隶属于自己的 10KV月塘线、天际线两线 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保证正常生产用电,线路故障能够及时的处理,特委托乙方参照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该输变电设施等进行维护。经双方平等协商,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总则

1.1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创造条件支持乙方对甲方输电线路的维护工作,并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2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对甲方输电线路进行维护。

第2条 受托资产范围

2.1甲方委托乙方维护的输电线路范围包括:

10KV月塘线路;从110KV环保变(268)中置柜出线到201开关站至月塘配电中心(全长5680M);10KV天际线路从110KV环保变(270)中置柜出现到408开关站至月塘配电中心(全长6200M),两线总长11.88KM。

(注:上述资产主要包括:杆塔与基础、导线与地线、绝缘子、避雷器、金具、接地装置等。)

2.2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共一年,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第3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

3.1.2 依法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3.1.3 审查批复委托目标资产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

3.1.4 审查批复受托方报送的检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

3.1.5 监督和检查委托范围内目标资产的运行管理情况,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检查运行维护费和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技改工程的审计。

3.1.6 对委托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根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费用。3.2.2 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符合实际的该输电线路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和竣工验收资料。

3.2.3 为展开乙方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指定工作联系人。第4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费用。

4.1.2 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作业规定的要求。

4.1.3 针对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资产情况,有权向甲方提出输电线路设施相关缺陷处理整改意见。

4.2 乙方的义务

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关于目标资产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目标资产的日常维护、常规检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及时处理委托设备的运行问题,确保目标资产安全可靠运行,保证受托资产完好。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做好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资产的以下工作。

4.2.1 运行义务

(参考电力行业标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相关内容。具体运行义务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4.2.1.1 应参照电力行业关于加工线路运行规程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标准,建立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4.2.1.2 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工具和设备;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4.2.1.3 应建立和健全受托资产运行相关数据的台账资料。运行规程必须在投运前3个月完成制订和审批工作。遇有设备和系统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

4.2.1.4 应负责受托资产的运行分析工作,对其整体状况及时做出分析评估,对重大缺陷向甲方提出具体整改建议意见。

4.2.1.5 应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按设备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分

类,作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消缺处理。消缺时间不得超过目标资产运行管理规范的时间要求。

4.2.1.6负责目标资产的技术监督工作,对设备状况及时做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向委托方每半年提供技术监督总结报告。

4.2.1.7负责按委托方要求报送各类计划方案。负责测算委托范围内受托资产的运行管理费用,负责编制委托设备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及各类资金支付申请等,并报送委托方审查。

4.2.1.8应严格执行委托方安全生产及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运行情况。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应急抢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每月 1 日前应将上月的“运行月报”报送委托方,月报内容包括送电量完成情况、巡视运行情况、检修消缺情况、主要事件及运行分析和线损、电压、可靠性等指标完成情况。

4.2.1.9应定期召开生产运行分析会,对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缺陷和所发生的异常及事故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或调整措施并予以实施。

4.2.1.10负责协助委托方与保险公司洽谈设备投保事宜;当发生目标资产损坏等保险范围内事故时,受托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并负责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委托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

4.2.2 维护义务

(根据电力行业标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4.2.2.1 参照有关电力行业标准和规程的基本要求,对委托资产进行故障维护工作,及时发现缺陷和线路周边情况,为线路检修提供相关资料。

4.2.2.2 巡视的种类:

故障巡视:线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巡视,查找线路的故障点、查明故障原因及故障情况。

4.2.2.3 巡视内容

(1)检查线路沿线环境中是否存在影响线路安全的有关情况。(2)检查杆塔、拉线和基础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3)检查导线、地线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4)检查绝缘子、绝缘横担及金具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

(5)检查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6)检查附件及其他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4.2.3.1 维修 维修主要内容

(1)根据巡视结果需要维修的内容:主要包括拉线的调整、更换瓷件、调整导线、地线弧垂、处理不合格交叉跨越、线夹、跳线连扳紧固、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维修等。

(2)每年进行的春检、过夏“六防”、秋检、迎峰度冬检查。

年初,乙方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维修工作。对重大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部门)应编写施工方案,制订施工的技术、组织和安全措施,并报委托方审定。

维修工作检修计划完成后,乙方应将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甲方。

(3)应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检修规程和现场预试规程,报委托方备案。

(4)应按时编制目标资产的检修项目计划,并根据检修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检修项目计划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巡视及检测结果、检修周期和季节性预防工作的特点确定。

(5)加强检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各类人为责任事故。(6)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将设备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委托方。

(7)受托方负责制订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制

订大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8)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大修、技术改造和零购的具体实施工作,技术改造和零购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委托方所有。受托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大修、技改、零购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执行。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报委托方备案。受托方应代表委托方负责履行委托方直接签订的大修和技改合同。

(9)受托方负责技改工程的各项费用分摊。

(10)受托方负责编制所实施技术改造、零购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竣工决算草案和移交使用财产清册,并在项目完工后 7 日内(含本数)完成。协助委托方组织的竣工决算审计。

(11)受托方负责编制目标资产运行及维护计划,报委托方审批后执行。

(12)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制定的目标资产委托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物资产管理,并按委托方要求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备查帐簿和卡片,定期核对以确保帐、卡、物一致。

(13)受托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方报送运行维护费、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委托方要求的各类统计分析、专题性技术总结。

(14)受托方负责提出受托资产的报废、处置建议,经委托方审批后由受托方组织实施。

(15)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新产品的试运行和生产管理工作。

(16)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委托处理目标资产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4.3 受托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1)受托方是目标资产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的责任单位,是电力生产事故的归属单位。

(2)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运行维护、修理、消缺和事故的统计、填报,按照电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3)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和统计上报运行维护期内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安全考核。

(4)应建立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体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5)制订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运行和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6)开展反事故演习,制订现场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抢修队伍、工器具和备品备件准备到位。

(7)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规程制度的检查、抽查。

4.4乙方义务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不包括一下内容:

(1)甲方输电线路出现重大缺陷的检修。

(2)非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力破坏、自然灾害、动物损害等造成的事故强徐。

(3)甲方输电线路设施的技改、大修工作。(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

对于上述工作内容,在甲方另行委托下,乙方可以承担,但需甲乙双方另行单独约定,具体权利义务和相应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和结算。

第5条 合同费用与支付

5.1 合同费用及支付

5.1.1 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 叁拾伍万 元(¥350000元)

5.1.2 付款方式:

合同费用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3日内,支付完毕。5.2本合同费用不包括本合同4.3条款中所列的费用。

第6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费用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款项的1%违约金。

6.2乙方未能按计划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每推迟一日,甲方可扣减合同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

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输电线路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7条 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调整合同的约定费用。

7.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7.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8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为:(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3 第9条其他约定

9.1甲方应当保证对其输电线路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上的争议。

9.2甲方应当保证自己为合法经营体,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件,拥有相关的从业资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9.3 乙方应当保证自己为合法经营体,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件,拥有相关的从业资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9.4 为确保受托线路安全运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9.5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前有权对甲方委托输电线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对该线路已经存在的缺陷、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有关因素进行交底和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经双方验收认可后,乙方可接受委托。对于线路本身存在的、难

以处理的缺陷,应当详细记录,双方认可,由甲方负责继续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在处理完毕前,一方不承担因此类缺陷造成甲方的甲方线路损失及其他损失。

9.6乙方受托对甲方输电线路进行维护后,并不能完全取代甲方作为产权所有人对该线路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甲方仍然应当继续完善自己的供电设施,建设备用供电设施和应急供电设施,建立停电应急处理系统,以确保自身安全、可靠、连续供电。

9.7 乙方受托对甲方输电线路维护时,甲方应予以配合,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程序基本如下:由甲方负责联系供电企业调度部门,调度部门下达命令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工作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进行操作。

为保证安全,双方确定工作联系制度。

甲方工作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工作联系人: 联系方式:

9.8甲方未按照国家、行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输电线路损失及其他损失。

9.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10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第11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委托维护合同 篇二

在建筑工程领域, 业主与承包商两大主体, 从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 更多的是对立而非合作的关系。然而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低成本完成离不开业主与承包商的有效合作, 而只有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基础。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离不开合同, 业主正是通过各种激励合同来激励承包商, 使其在满足业主利益的同时, 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得到提高, 从而达到合作双赢的效果。

在众多合同形式中, 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对承包商进行激励的较好选择, 它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1]。Kamal[2]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就CPIF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进行了研究;陈偲苑[3]将工程成本、工期、质量三者作为CPIF合同的激励因素, 建立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从递阶决策模型, 研究了对承包商的激励;T.C.Berends[4]讨论了CPIF合同中的最大激励费和激励系数, 建立了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机制。

当然, 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冰[5]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建设期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问题;李丽君[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问题。然而少有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具体的工程激励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基于此, 本文将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CPIF合同, 着重解决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以及最大激励费问题。

2 CPIF合同

CPIF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其模式下合同价格由成本、酬金、激励费三部分组成。成本部分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等, 业主需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用于项目的实际费用予以实报实销。酬金和激励费构成了承包商的利润, 其中酬金部分是固定的, 它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随实际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变动, 激励费部分则要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而定, 一般是在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达到的前提下, 当项目实际费用低于项目目标费用时, 将激励费与项目实际费用挂钩, 按照事先合同中约定的分享比例, 业主和承包商分享节约费用。同时, 合同设置一个对承包商激励费的封顶值, 而当实际费用超出项目目标费用时, 业主承担超支风险, 承包商的利润只有固定酬金。CPIF合同价格的表达为:

式中, C为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工程费用;Ca为实际成本支出;f1为固定酬金部分;Cb为预算成本;α为承包商分享的项目费用节约百分比系数, 即激励系数。其中f1+α (Cb-Ca) 是承包商的利润 (f) 部分, 若假设合同中约定激励费部分的最大值为f2max=α (Cb-Ca) , 那么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CPIF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一个成本加激励费合同有效力的关键因素就是Cb的设置既有挑战性也要有现实性[3]。然而, Cb作为预算成本, 随各个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难以也无需统一化, 而α与f2max作为合同中的两大参数, 合理地确定其数值, 既能保证业主的合理利益, 也能确保合同的激励效果。

3 委托代理模型

3.1 模型的建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工程建设方面没有私人信息的业主是委托人, 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商是代理人。在CPIF合同下, 假设工程成本的差值 (Cb-Ca) 是由承包商的努力 (e) 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 (θ) 共同决定的, 即Cb-Ca=e+θ。这里e是指承包商在追求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所付出的努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承包商不可能一直努力或一直不努力, 因此假定e为一维连续变量;θ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制约给工程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 假设θ服从均值为0, 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另外, 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情况下, 假设业主是风险中性的, 承包商是风险规避的;假设承包商努力成本C (e) 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 且C (e) =me2/2, 其中m>0, 表示承包商努力对成本影响, m越大则同样努力对成本影响就越大, 这个函数既满足成本递增的条件, 同时也反映了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

记业主的收益为v,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v=R-[Ca+f1+α (Cb-Ca) ], 其中R是工程完工后对业主的价值;记承包商的收益为w,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w=C-C (e) -Ca=Ca+f1+α (Cb-Ca) -me2/2-Ca, 即承包商的收益是合同支付扣除努力成本以及工程实体的实际成本。对于风险中性的业主而言, 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对于风险规避的承包商而言, 假设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特征, 即u=-exp (-ρw) , 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那么承包商的确定等价性收入TCE为[7]:

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作为委托人的业主选择激励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面临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参与约束 (IR) 要求其期望效用不小于保留收入水平 (假设其值为) , 激励约束 (IC) 使得承包商选择能使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因此在CPIF合同下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可表示为:

3.2 模型求解

因为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 在式 (4) 中对e求导可得IC的结果为:e=α/m;对于IR, 业主的支付只要使得承包商的期望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入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承包商更多, 因此式 (5) 取等号。将e=α/m与取等号的IR代入目标函数Ev, 那么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 (7) 对α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 即可得在CPIF合同下使业主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最优激励系数, 将α与e的值代入Eu可得CPIF合同下业主的期望收益最大值为:

若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激励, 即在CPIF合同中α=0, 此时CPIF合同的表达式退化为C=Ca+f1, 此时对承包商而言, 付出努力其收入不会增加, 但是会有努力成本,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降低, 因此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再去努力, 此时e=0。记业主的期望效用为E′v, 则有:

那么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可表示为:

对业主而言, 采用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在工期、质量满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 由式 (10) 可知, 相对于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相当于节约了投资, 那么在CPIF合同下业主能给承包商的最大激励费不会超过ΔEv, 否则业主宁愿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由此得激励费的上限值以及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为:

根据以上在CPIF合同下, 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 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f1+α (Cb-Ca) 与实际成本Ca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3.3 模型结果分析

由可知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ρ越大) , 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越大 (σ2越大) , 承包商从项目费用节约中分享的百分比就应越低。从式 (11) 可以看出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其能获得的最大激励费越小。对式 (11) 求坠f2max/坠σ2=ρ (1-mρσ2) / (1+mρσ2) 3, 那么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的递增函数;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递减函数。在式 (11) 中, ρ与σ2的数学性质一样, 即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大;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小。对于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的实际成本边界值, 由式 (12) 中后半部分求坠知, 此边界值是m的递增函数, 是ρ与σ2的递减函数, 意味着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边界值越大,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小,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容易;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此边界值越小,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大,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困难。对以上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见表1。

4 结论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带有激励性质的CPIF合同, 其目的是与承包商共同分享工程节约成本, 以此来激励承包商满足业主节约投资的目的, 同时实现自身利润的增加, 使双方从经济利益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α与最大激励费f2max两大参数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得到了CPIF合同中α与f2max的计算式, 并分析了承包商努力对其成本的影响 (m) 、承包商的风险规避程度 (ρ) 以及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 (σ2) 三者如何影响α、f2max以及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 其中σ2的值根据工程的不同而不同, m与ρ的值则是根据承包商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业主在设计CPIF合同中相关参数时, 不但要考虑工程本身的情况,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 从而保证激励合同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合理有效的激励能使业主与承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项目的成功。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一种激励合同, 如何确定其中各参数的取值将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本文通过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确定了CPIF合同中激励系数与最大激励费两大参数的取值, 构建了合同中承包商利润与其实际成本的具体关系图, 并分析了不同的工程以及不同的承包商是如何影响合同中参数取值的, 认为业主设计CPIF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工程因素,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因素。

关键词:激励,CPIF合同,委托代理,最大激励费

参考文献

[1]赵振宇, 谢铁军, 刘睿.工程项目成本加成合同激励模型研究[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年会, 2005.

[2]Kamal M Al-Subhi Al-Harbi.Sharing Fractions in Cost-plus-incentive-fee Contrac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8, 16 (2) :73-80.

[3]陈偲苑,张巍.建设工程最优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2 (1) :171-173.

[4]T C Berends.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ing:Experiences and Structur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0, 18 (3) :165-171.

[5]朱冰, 李启明.信息不对称下工程建设期道德风险模型分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5, 27 (4) :102-105.

[6]李丽君, 黄小原.委托代理理论方法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3 (10) :937-939.

3.委托维护合同 篇三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三、分析与借鉴

各国多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都进行了类型化。而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体制,委托合同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含实在太广,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其他受托行为都可统一于传统民法典的委任契约之下。这时如果仍然只是统一的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因此,也应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笔者同意将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一)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二)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

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应注意的,此种情况下如被解除人按照《合同法》第 110 条之规定要求接触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是否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参照违约赔偿不等于就是违约,行使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又与违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上,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强行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委托合同实际上已无意义,而通过对受损害方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的损失也已经能够得到弥补,另一方也得到了惩罚。在此,当事人不能选择强制履行的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结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3、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4.委托资金委托合同 篇四

附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受托人:

委托人:

编号:佛农商 委贷字 年第 号

一1一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甲方:(受托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发放委托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委托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委托贷款内容

1、借款人:

2、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以下第 项的规定确定。(1)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乙方委托甲方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及贷款用途自行确定。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项的规定确定。(1)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 执行。

(2)乙方委托甲方根据贷款期限、法定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浮动的规定自行确定。

5、贷款用途: 第二条 委托资金

1.乙方自愿将上述合法的、自有的资金委托给甲方,用于向 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委托人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委托贷款的资金必须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否则本合同无效。

2.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委托贷款事务,授权范围从《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不得将上述资金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3.乙方提供发放委托贷款所需的资金。乙方必须将上述资金于 年 月 日前交存甲方,交存的资金不计算存款利息。

4.乙方提供贷款资金,保证该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可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业务,并承担资金来源及用途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年费率为 ‰。

手续费的计算方法为:手续费=贷款金额×年费率×贷款期限(年)。

2、手续费在贷款的发放日收取,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1年收取。

一2一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3、乙方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甲方办理有关代扣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

缴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方法为:甲方在代收借款人偿付本合同项下利息的同时,从利息中扣除甲方代扣的营业税等税费后的余额按时划转至委托人账户

4、委托贷款业务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贷款款项的发放 发放贷款款项时,甲方依照其会计规范及乙方的授权从乙方存款账户将等于贷款金额的款项划入甲方账户后向借款人出账放款。

第五条 代收利息与还款

甲方以委托收款方式办理委托贷款利息的代收,并在收到利息之日将收妥的利息款项(扣除税费)划入乙方存款账户。

在被拒付和逾期收到款项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及时将拒付、逾期情况通知乙方。

第六条 拒付与追索

委托贷款业务到期代收时如被拒付,乙方可委托甲方以甲方的身份对借款人行使追索权,是否行使追索权以及追索方式由甲方决定,有关追索的金额、追索的程序按照甲方自营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行使追索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于发生之日由乙方直接支付或直接自乙方存款账户扣收。如因乙方末能及时支付以上相关费用影响甲方行驶追索权,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收取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对贷款资金使用不承担监管责任,不对由于借款人挪用或因市场风险等任何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承担责任;

3、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和划入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

4、制定、调整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条件;

5、贷款发生纠纷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根据乙方要求,采取诉讼等追收措施。

6、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和延缓执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中甲方享有的权利,均不应视为对乙方的违约。

7、依照法律和本合同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乙方的授权和核准,办理委托贷款事务;

2、仅负有该项贷款的代为发放、协助收回的义务;

3、根据本合同的贷款用途及时发放贷款款项;

4、依照法律和本合同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确定贷款对象(借款人);

2、核准甲方划付乙方存款账户资金发放贷款款项;

3、贷款发生纠纷,乙方可委托甲方,代其催收和诉讼;

4、依照法律和本合同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3一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及时足额地提供贷款资金,并保证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并承担用途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责任。

2、支付手续费、税费和在贷款发生纠纷的同时支付催收费、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旅差费等的一切追索费用。

3、在确定借款人、贷款利率和调查、审核结果等情况真实、有效后,核准甲方发放贷款款项;

4、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等的贷款风险;

5、全权委托甲方办理委托贷款事务;

6、依照法律和本合同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法人或自然人,拥有全部的法人或自然人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或工作。

2、乙方委托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可自主支配,在法律法规上、民事行为上不具任何与本业务相抵触的约束和限制。

3、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6、乙方谨此承诺,尊重和配合甲方为避免本合同项下受托权利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但甲方应尽其认为合理的告知义务。

7、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8、乙方同意甲方以甲方的名义在不违反本合同的前提下,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资金借款合同。乙方在此声明,对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的内容已明知,认可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9、甲方已经充分、清楚地向乙方阐明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乙方亦充分、清楚地理解委托贷款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10、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3、。

第十一条 强制执行公证(在“□“内打“√”)□各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一4一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及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年 月 日于佛山市禅城区

5.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协议书 篇五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关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市)

6.测绘委托合同(不动产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会泽平川测绘有限公司 受托人测绘资质等级:丁级 测资字530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名下位于 的房产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委托乙方承担测绘工作。第二条 测绘工程费

1、收费依据国家《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规定价格进行计费。本次不动产测绘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贰万捌仟元整。

2、乙方不动产测绘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测绘工程量核算全部工程款。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甲方提供准确的设计图纸及施工、竣工图纸。如有共有共用部位需测绘时,应对共有共用部位进行认定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认定结果。

3、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本合同所产生的测绘成果。同时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负责对乙方交付的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同时行使对乙方测绘成果申请上一 级验收检定的义务。如上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未检验合格时,甲方自行使用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工程停工及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工等原因,甲方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

6、甲方应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如10日后还未支付的,按逾期每日加收总工程费10%的违约金给乙方。

7、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1、自收到甲方有关资料起,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乙方人员于7日内进入现场工作。

2、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之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时,由主管部门给予认定后由乙方负责重测,重测周期另行约定。

3、在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 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延期损失费,延期损失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等价款的10%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对本合同项目进行无偿重测直至达到国家相关测绘工程产品质量要求。如因测绘成果不合格而造成相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内约定的测绘工程费用总价。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的10%的违约金。

6、达到国家相关测绘工程产品质量要求的测绘面积表、测绘报告及测绘图纸,乙方须以电子和纸质两个版本交至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通知甲方验收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如对乙方的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测绘技术报告的15日内向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申请检验及裁决,逾期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六条 测绘工程款支付日期和方式 自本合同鉴定后,甲方支付总价的40%作为乙方的测绘工作经费。乙方完成工程后,经甲乙双方交接测绘技术报告时甲方应根据工程总量结算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

第七条 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后,乙方即向甲方递交所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并由甲方保管使用,甲方自行承担因违法使用或违反本合同规定而改变测绘技术报告内容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后果。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因本合同发生争议,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相关主管部门仲裁,协商或仲裁调解不成的,可向会泽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按印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委托维护合同 篇七

1建立合同制职工维权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合同制职工维权机制是医院发展的客观需要。首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 合同制职工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 涉及到合同制职工权益的问题尖锐地暴露出来,如劳动就业问题、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保护问题、住房公积金问题等等。其次,随着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合同制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依赖感进一步增强, 这就要求医院工会组织在新形势下, 必须把维护合同制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因此,要求工会合同制职工的工作应突出维权职能。

2建立合同制职工维权机制的可行性

当前工会合同制职工组织遇到的共性问题是:1基层合同制职工有政治诉求但找不到途径;2合同制职工对涉及到自身权益的政策制定没有话语权;3工会原有的对合同制职工组织工作内容单一,方式方法不能完全适应合同制职工的需要。因此,探索符合时代特征、行业特色、合同制职工特点的工会维权工作机制和运行体系势在必行。我院党政及工会十分重视合同制职工的相关工作,在切实维护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运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2.1 为合同制职工维权提供组织保障

我院现有在编职工589人,合同制人员347人。工会组织是依法维护合同制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保证,针对合同制职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和特殊的工作环境,院领导及工会高度重视,将合同制职工全部吸收为工会会员,并全部参加了我院《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合同制职工作为职代会代表,参与医院各项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1)建立健全合同制职工维权网络 ,延伸工会工作。医院有5个分工会, 工会小组长30名, 其中合同制职工9名, 比例为30%。合同制职工担任工会小组长 ,负责基层工会工作 ,为切实维护合同制职工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延伸了工会工作的辐射面和影响力,提高了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和信赖感。

(2)强化制度建设 ,确保维权行之有效。为切实维护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合同制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医院根据国家《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将合同制职工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医院还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有关合同制职工权益保护的议案。例如今年二届二次职代会就通过了《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建立合同制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试行)》《关于合同制工作人员激励考核办法 (试行)》。极大地激发了合同制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了凝聚力。

2.2 为合同制职工维权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医院工会以构建机制为突破口,重点维护为目标,真心实意地关心合同制职工的需求,将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使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1)明确工作目标。医院工会一直以来确立服务意识 ,以职工满意为工作目标,强化为一线职工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深入实际,深入临床,贴近一线职工,倾听职工呼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构建畅通的女职工沟通交流的平台。工会工作很有针对性、实效性,得到了广大合同制职工的支持和赞誉。

(2)履行监督职能。《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建立合同制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合同制工作人员激励考核办法(试行)》的实行,为合同制职工建立了保障和奋斗目标。医院工会委员会成立监督小组,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医院组织的合同制职工考试进行监督, 定期向工会汇报情况,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3)注重维权实效。《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建立合同制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合同制工作人员激励考核办法(试行)》,为合同制职工保护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与此同时,医院工会组织为保障合同制职工的医疗需求,引入健康保障机制, 加大合同制职工健康保险保障力度。自2008年始,工会为全体合同制职工送上了《蚌医二附院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提高了合同制职工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从思想上真正解决了合同制职工的后顾之忧,切实为合同制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经民主测评,医院的合同制职工维权工作,满意率达100%。

医院为合同制职工维权的举措,充分体现“服务以人为本,关爱用心体现”的管理理念,得到了全体职工的拥护,激励了合同制职工在医院建设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医院组织的历次技能竞赛中,合同制职工均有不俗的表现。我院急诊科合同制护士还荣获“蚌埠好人”“最美医护伉俪”光荣称号。合同制职工在医院发展中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建立合同制职工维权机制的前瞻性

维护广大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以上仅以我院工会合同制职工维权运作机制为例,而面对合同制职工不同的利益群体,这在客观上要求工会组织需扩大相应服务功能。虽然合同制职工的文化素质、年龄结构、职业背景以及价值取向各不相同, 但是参与医院发展是他们的共同愿望,他们要求建立起能帮助他们获取新知识、新信息,排解压力、解除困难、实现自我价值的新的社会支持与维权网络。这必然要求工会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一个区域性、开放性、社会化的合同制职工工作维权体系,鼓励合同制职工实现自我维权,并为他们提供各种有效的维权服务,逐步营造和完善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确保合同制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真正落实。

摘要:合同制职工是单位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很多单位却没有对合同制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引起足够的重视。我院工会努力探索完善合同制职工的维权机制,并提出了符合我院实际的解决办法。

8.委托维护合同 篇八

委托方(甲方):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福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参与一、二审诉讼及执行生效判决。

四、本案律师代理实行协议收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按起诉标的额的1.5%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本案一审胜诉后,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但如果对方提起上诉则不予收取;但应另支付二审代理费3000元,如本案经二审终审胜诉的,则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

3、在一、二审过程中,如甲方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亦按达成协议数额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收到对方款额的50%后的当日按收到款项的10%支付;

五、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合同,视为与对方达成和 1

解协议(协议数额视为起诉的数额)。亦应按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结案之日止;

9.委托代理合同范文 篇九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信守:

1:乙方为甲方提供案件诉讼、仲裁、协商、刑事申告、辩护过程中的律师代理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1.1:法律咨询,应甲方之要求可为书面或口头方式。

1.2:撰写的法律文书,应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后述种类:起诉状、再审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申告书、证据目录、举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辩论意见书、答辩状、调查取证申请书、勘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辩护词、取保候审申请书等等全部在代理工作过程所可能产生的法律文书。

1.3:出庭应诉、辩护。

1.4:沟通、协调司法及政府相关部门。

1.5:乙方的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1.6: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天内面见xxxxx了解案情并全力为之辩护,若乙方未到xxx面见xxxx,或未全程参予上诉辩护(即参予二审辩护直至向xxxx提起再审申请),乙方应全额退回所收的xxxxx元律师代理,甲方不必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2:收费方式

2.1:甲方xxxxx年xxxx日前向乙方支付前期律师费并了解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情况,交通费、住宿费由乙方自理。

2.1.1:若xxxx可以无罪释放,无罪释放的法律文书确定,在返回原籍后,委托人在30天内再另外支付律师费xxxx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1.2:若可以获得二至三年的缓刑,缓刑的法律文书确定,在15天内再另外再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1.3:若xxx可以在二审判决中获得较轻的刑罚,如仅获三年以下刑罚,则每减轻一年处罚,按每年元人民币再另外支付律师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1.4:若xxxx在二审中没有获得较轻的刑罚,委托人则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3:乙方为甲方代理案件所产生的法院、仲裁委、政府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所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预先支付,所有的交通费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于日订立,本协议之前或同日,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或有可能引起本协议歧义的任何约定无效。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xxxxx管辖。本协议一式2份,每份1页,为简体中文单面打印而成,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甲方签名确认:甲方担保人签名确认:电子邮箱: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乙方xxxxx盖章确认 承办律师名称:xxxx律师证号:xxxxxxxxx

承办律师电话:xxxxxx承办律师电子邮箱:xxxxxx

固定电话xxxxx传真:xxxxxxx通信

地址:xxxxxxxxxxxxxxx

10.顾问业务委托合同 篇十

株式会社日建设计(以下简称甲方)和X(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关甲方对于乙方所进行的事业给与的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日至2010年月日止。

但是,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使在签约期限未满时也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二条(委托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费用6,416,660日元。

2)乙方应向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工作日以内支付日元。

乙方对甲方在添附译本的结束时点后工作日支付日元。

乙方对甲方合同终了后工作日内支付尾款日元。

如支付日为休息日的情况下,在下个工作日支付。

应支付到甲方制定的日元账户内、以乙方在中国的汇款日作为支付日。

1)汇款手续费以及产生税金的情况下,此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行(英文):

帐号(英文):帐号

账户名称(英文):

第三条(委托业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委托以下记载的业务(以下简称【委托业务】)。

1景观提案业务○

2景观设计要素的指导业务 ○

详细的业务内容记载在另纸译本内。

第四条(其他经费负担)

1)在委托业务执行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及备用品等由甲方负担。2)在产生前项所规定的费用时,由甲乙双方通过其他途经协商解决。

第五条(语言)

本合同用中文制定。

第六条(未规定事项)

关于本合同内未规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作为本合同签订的证明,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自保存一份。

甲:株式会社日建设计

11.商场委托招商合同 篇十一

委托人(甲方):________

_

受托人(乙方):_

为共同做好_____

____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荐____

_____商业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_________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______

___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____

____。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_______

__。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___

______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_________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_____

____。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__

_______。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具体有:______

___。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___

______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

____

乙方(盖章):____

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__

代表人:______

____

____

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场委托招商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和平发展为前提。经共同协商决定,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在中国台湾地区开展()项目的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定义

2.1

本协议中所有计量单位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协议中所出现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标准。

2.2各条款所列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协议的解释无影响。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乙方将作为甲方

项目的招商代表,在台湾地区开展相关招商合作的事宜。

3.2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准许的情况下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并代理此项目招商的一切相关事宜。

3.3

根据协议乙方作为甲方委托该项目的代理,代表甲方引进此合同下各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如果投资方与甲方签订合作合同并交付定金,即承认乙方完成此合同下的义务并生效执行此合同下的各条。

第四条

合作及计算佣金的期限

本协议合作及计算佣金的期限为自()起至()止。在本期限内,双方需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一切义务,同时享有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

招商区域及面积

()项目中所有对外招商的经营区域,此区域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

第六条

招商完成日期及效果

首次招商乙方须在()前完成招商,承租方签约面积达到()%以上。

二次招商乙方须在()前完成招商,承租方签约面积达到()%以上。

第七条

佣金的计算

7.1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不低于单日每平米

元人民币的租赁金额与投资方进行业务洽谈。

7.2

若乙方引荐的投资商以高于单日每平米

元人民币的租赁金额支付甲方租赁费用,超出部分将作为乙方的佣金,并在乙方引荐的投资商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根据投资商向甲方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中属于乙方的部分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的佣金。

7.3

若乙方引荐的投资商以等于或低于单日每平米

元人民币的租赁金额向甲方提出合作意向,甲方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投资商合作,无论合作成功与否都将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甲方的职责

8.1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和资料文件,便于乙方与投资方洽谈有关投资项目的事宜和计划。

8.2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

8.4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有权下达乙方职责内的各项任务并向乙方提供工作便利。

8.5

甲方有权考核乙方在工作方面的表现,并监督其工作。

8.6

甲方正式与投资商签订合同之前,乙方与投资商前期的业务交流和相关费用的商谈及落实,均无关甲方的责权。

8.7

甲方承诺由乙方与甲方已经确认引荐的投资企业,或者对甲方的投资环境进行考察的企业到甲方的食宿安排,均由甲方官方出面接待,具体接待方式和费用承担根据实际投资商的实力和投资意向由甲乙方双方协商决定。

8.8

甲方要及时地向乙方反映和反馈由乙方引荐的企业到甲方考察的情况和投资意向,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8.9

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知名的、有实力的企业对甲方进行考察和投资,乙方应尽力地争取机会,但甲方不以文书形式硬性规定。

第九条

乙方的职责

9.1

本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投资方洽谈,向投资方介绍甲方最好的投资环境及最优惠的投资政策和落地条件,并争取投资商落地投资。

9.2

乙方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促成甲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项目的合作协议。

9.3

乙方在与甲方签定合作招商合同后,要不定期或者是定期每隔

天向甲方汇报招商工作和招商进度,以及业务交流合作的对象。

9.4

除甲方指定该项目的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乙方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9.5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使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业务合作;

9.6

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乙方皆要保守秘密,仅作为招商工作、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对外泄漏。

9.7

乙方必须尽力地为甲方引进高规格、高标准、高层次的并适合甲方地域优势产业的企业到甲方进行考察和投资。

第十条

终止协议

10.1

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甲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0.2

乙方必须保证招商进度和招商质量。在招商过程中如果出现下述招商进度缓慢,或乙方不能履约,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甲方发出后10日时,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佣金。

()日前乙方没有完成招商,承租方面积的()%的或

()日前乙方没有完成招商,承租方签约面积的()%的,视为乙方招商缓慢。

()日前乙方没有完成招商,承租方签约面积的()的或()日后至本合作期限届满期间,未出租商铺面积超过招商总面积的()%的情形持续超过()日的,视为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一条

使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一切条款都是根据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然而在协议生效后,由于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做出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保证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如调解无效,最终将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国际的仲裁程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仲裁。

12.3

在争执发生时及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法院的问题外,甲方和乙方都必须按协议规定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12.4

仲裁法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对甲方和乙方都有约束力,诉讼费(不包括聘请律师费用,由败诉负担或由法院裁决)。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生效。(总共5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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