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2024-10-10

民政部公告第166号(共14篇)

1.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凭证式国债(19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1230亿元,从1997年3月1日开始发行,10月20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分为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250亿元,年利率为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730亿元,年利率为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250亿元,年利率为10.17%。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四、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购买。

特此公告。

2.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部修定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制定了《种鸡进口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部第167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2.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3.种鸡进口技术要求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1

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猪及精液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 保证进口种猪及精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1.1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的供体, 应符合本品种特征、性能质量和种用要求。

1.2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猪及精液的, 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个世代系谱资料, 系谱资料应提供综合育种值指数。

1.3出口方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种猪没有脐疝、阴囊疝、单睾、隐睾等遗传缺陷。

1.4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

种公猪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20 (平均数+1个标准差) 。

3从境外引进种母猪的技术条件

种母猪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05 (平均数+0.25个标准差) 。

4从境外引进种猪精液的技术条件

4.1精液的供体应为育种群在群使用的种猪。

4.2精液的供体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30 (平均数+1.5个标准差) 。

附件2

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 保证进口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1.1从境外引进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供体, 应符合本品种的种用要求。

1.2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 应提供出口国家 (地区) 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个世代系谱资料。

1.3出口方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未携带脊椎弯曲综合征、白细胞黏附缺陷综合征、短脊椎综合征、单蹄病、尿核苷单磷酸盐合成酶缺失综合征、胍氨酸血症、蜘蛛腿综合征等主要遗传缺陷基因。

1.4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从境外引进种公牛的技术条件

2.1验证种公牛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15%。

2.2青年公牛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15%, 或其父亲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10%。肉用青年公牛的母亲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5%。

3从境外引进种母牛的技术条件

种母牛父亲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20%, 其中肉用种母牛母亲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30%。

4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精液和胚胎的技术条件

4.1供体种公牛应是经过后裔测定的验证公牛或经基因组检测遗传评定的青年公牛。

4.2供体种公牛的遗传性能可在国际公牛组织、相应品种协会网站或其它育种组织网站上查询, 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该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10%。

4.3进口的牛冷冻精液和性控冷冻精液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

4.4进口肉用种牛胚胎的供体母牛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 (地区) 该品种的前15%。

附件3

种鸡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鸡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 保证进口种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技术要求。

1从境外引进种鸡

1.1限纯系以及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

1.2从境外引进的种鸡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从境外引进种鸡纯系的技术条件

2.1应符合本品种或品系种用特征。

2.2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四个世代系谱资料, 体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育种值。

3从境外引进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种鸡的技术条件

3.1配套系品系组成发生变化时, 应按照《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进行评估。

3.2引进的曾祖代种鸡, 应来源于该配套系核心育种场。首次从某一核心育种场引进时, 需提供由育种公司出具的该核心育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

3.3引进的祖代种鸡, 应来源于该配套系祖代供种场 (含核心育种场和曾祖代场) 。首次从某一祖代供种场引进时, 需提供由育种公司出具的该配套系祖代供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

3.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三

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2013年10月至11月开展单位核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11月至12月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培训工作。2014年1月至3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2014年4月至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普查员将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DA)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咨询、举报电话:028-87042781 87042730)

特此公告。

4.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四

【发布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2009-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昆明市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于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应当符合其所在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四条第四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财政、工商、价格等行政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制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城市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其位置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事前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与其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条第六条 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应当采用保留价现场公开竞拍的形式。保留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参加竞买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成交确认书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每年应当用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自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置连续空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户外广告位置空置期间,买受人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拍卖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成本外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店招、店牌,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参与拍卖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五号 篇五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45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8年6月10日至10月31日。

二、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期限,其中3年期270亿元,年利率7.11%;5年期180亿元,年利率7.86%。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的调整规定另行公告。

五、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储蓄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公开销售。

6.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六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4号 【发布日期】2010-11-02 【生效日期】2010-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0年11月9日发行上海世界博览会、2010年贺岁、“和”字书法系列和环境保护系列普通纪念币各一枚。

一、纪念币图案

(一)上海世界博览会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主图案为上海世界博览会会徽,会徽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下方是微缩文字“EXPO 2010 SHANGHAI CHINA”。内缘下方刊“2010”年号;背面主图案为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海宝”,背景图案为城市建筑群,内缘上方刊“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字样,左下方刊“1元”面额。

(二)2010年贺岁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刊“中国人民银行”、“1元”和汉语拼音字母“YIYUAN”及“2010”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一个戴着虎头帽的儿童敲打腰鼓,背景为燃放的鞭炮和布老虎图案,内缘下方刊“庚寅”字样。

(三)“和”字书法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国徽,其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壹圆”面额和“2010”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隶书“和”字,上方为多种字体书写的“和”字,背景以书法的飞白手法衬托。

(四)环境保护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国徽,其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壹圆”面额和“2010”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三个手拉手的人物形象,背景为图案化的地球和叶子,象征人类携手共同参与保护自然环境,内缘左侧刊“环境保护”字样。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上海世界博览会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元,直径为25毫米,材质为钢芯镀镍,发行数量6000万枚。

2010年贺岁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元,直径为25毫米,材质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3000万枚。

此次发行的“和”字书法和环境保护普通纪念币面额均为1元,直径均为25毫米,材质均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各1000万枚。

三、该四枚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7.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七

一、FASB第8号中财务报告描述产生的原因

(一) 时代背景带来的影响

不论是IASB抑或是FASB在制定相关的会计指导文件的时候, 考虑的经济背景、或者是时代背景都脱离不了美国的经济背景大前提, 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美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考虑其中的问题。而纵观美国的经济发展史, 20世纪上半叶着力发展工业制造业, 20世纪后半叶开始向资本经济转化, 到21世纪, 金融业、高科技、网络、房产成为了美国经济的主要支撑点, 而这些都是以资本运营为主要经济运行手段。作为会计核算的对象, 也即资金运动, 在美国经济大环境前提下资金运动也随着其运动的主要方式开始瞬息万变。财务信息使用人员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不仅及时性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并且对于未知变化的预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基于这样的环境要求, FASB自然也就顺应时代的发展, 对财务报告的性质进行符合时代变迁的改革。而2010年9月的“第8号”只不过是顺应时代的要求而且甚至可以说是为今后高速发展、发达的资本运营状态下的会计报告指明了方向。

(二) 会计自身发展的趋势

从会计的发展史来看, 会计经历了从产生, 到古代会计, 到近代会计, 再到当前的现代会计, 每一个阶段都有其自身适应于时代发展的烙印。古代会计以记录作为其职能产生, 该职能也一直延续到今天, 记录仍然不失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即通过核算完成。近代会计开启了科学记录的篇章——复式记账的产生, 被认为是近代会计开始的时间标志。在近代会计时代会计不仅产生了科学的复式记账, 而且完成了会计管理职能的拓展, 并进行了学科的分化。特别是符合时代特征的成本会计的产生, 符合了当时大工业, 制造业兴盛的时代背景。现代会计, 其时点标志公认为是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会计公报” (ARB) 为起点, 在这一阶段, 会计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所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时代印记也更加明显, 注重财务信息使用人对信息需求的相关性, 并且在会计界更是出现了相关性和可靠性谁更重要之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 显示了会计职能的动态及时的特性。因此, 纵观会计的发展, 财务报告从其所反映信息的根源、整合所反映信息的过程以及经济发展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上来看, 动态、时时、具有预测价值的财务报告信息是会计发展的趋势所在。

(三) 从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类别来看

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不同, 将会计理论划分为规范会计理论, 实证会计理论和行为会计理论。规范会计理论解决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财务报告的性质主要是解决财务报告应该提供给财务报告使用人什么的问题;实证会计理论相对于规范会计理论而言, 主要解决的是“是什么”问题, 是根据客观事实的描述, 而不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结合时代背景和会计发展历程来看, 第8号所论述的关于财务报告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估计”“判断”和“模型”的基础之上, 而“不是精确的描绘”, 更多的是从实证会计理论的观点提出的论述。

(四) 从具体的业务内容来看

美国人力资本成本高, 因此大量的制造业、加工行业从美国转向了人力资本成本低的不发达地区, 在美国本土则主要是通过资本控制将控制活动延伸到全球各地的海外生产基地, 故美国的经济业务主要是通过资本运营来完成其经济运行过程。这就意味着在美国, 更多关注的是在资本运营的过程中资本是否创造利益, 能创造多少利益。资本的现实表现——资金, 其运动速度远高于大工业时代的资金运动速度, 故在财务报告中对于估计、判断的应用程度也会进一步得到提高。

二、我国财务报告性质漫谈

(一) 经济环境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年鉴中关于2010年全国各地区资本形成总额及其构成的数据中, 最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为86.1%, 最高的超过了100% (由于存在其他类为负情况) , 平均固定资本形成总额96.13%;结合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来看,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分别占到了46.8%和43.1%, 金融行业资金来源中存款89.1%, 资金去向中贷款只占到59.5%;从各地区按主要行业的法人单位数量分布来看, 2010年总量为875.46万个, 其中处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数量达406.35万个, 达到46.42%。由上述数据人们有理由推断, 我国经济增长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实体产业, 特别是以工业为主的制造业。也就意味着我国经济主要组成因素仍然以工业制造业为主要部分。同时也说明我国的会计核算也主要围绕实体产业的经营过程进行精确描绘。

(二) 会计发展需求

纵观我国会计的发展历程, 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质下的会计制度, 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形式下的企业会计制度改革, 到目前以实现与国际趋同为目标的会计准则的颁布, 无一不表明我国会计在借鉴了国外先进思想后飞速发展。会计的发展始终都应与我国经济发展进步保持一致。落后于经济发展的会计, 其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足以给信息使用人带来有效的帮助;过快于经济发展的会计, 其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不足以满足信息使用人的要求, 特别是当经济业务的水平未达到会计核算的所要求的条件时, 甚至出现会计对象缺失。与经济发展不匹配的会计得出的财务报告对于财务报告信息使用人而言, 无疑是一场管理大灾难。

(三) 适合我国的财务报告性质

根据2006年最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在当前我国经济背景下,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 其财务核算的对象是被如实描绘的生产经营过程, 资金价值的变化相对较稳定, 足以支撑历史成本核算的会计基础, 并且在经济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 至少短期不会大面积受浮动价值的影响, 财务信息使用人对于财务信息的需求仍然没有达到时时财务信息需求的程度。就目前来讲仍然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如实的描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 而报表附注、其他财务报告以辅助的方式向企业财务信息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地信息。由此可见, 我国目前提出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适合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 财务报告性质也符合我国当前对财务信息的需求。

三、与国际先进理念的衔接

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 虽然仍然以工农业等各种生产服务类为主, 但是资本运营也开始逐渐显现身影。证券、基金、各种民间资本、金融机构开发的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 都显示出我国经济发展未来发展方向。因此, 我国会计界的理念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情, 积极稳妥的实现与国际先进理念的衔接。在学习先进理念之后, 积极反思如何通过先进的会计理念完善自身的经济发展, 在发展中的经济运行中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会计的发展, 最后实现无缝对接。

(一) 正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阶段, 致力于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经济业务

我国的经济发展仍然以生产制造业为基础。资金运动过程在制造业中各种状态下的资金形态相对较为稳定, 因此在会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我国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计量属性 (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 其他计量属性为辅) 基本上能够反映资金在各环节运动的特征。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 财务报告的性质主要是对企业经济业务如实反映的信息综合。

(二) 规范发展经济实体, 致力于提高财务报告可靠性

经济的发展来自于经济要素的个体发展, 由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阶段可以看出, 努力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提高生产力, 依赖于可靠的财务报告数据, 不做假账, 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是现阶段促进经济发展, 会计进步的重要途径。

(三) 用经济发展带动会计理论发展, 实现与先进理论思想的完美衔接

8.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八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9号 【发布日期】2011-11-29 【生效日期】2011-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1年12月8日发行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母子熊猫图,并刊“1/4oz Au.999”字样、“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母子熊猫图,并刊“1oz Ag.999”字样、“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5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9.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篇九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九条(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条(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消纳场所的核实)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消纳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费和处置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未将运输费和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运输、处置费用的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协商确定处置费。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并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

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五条(处置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车船运输规范)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九条(中转码头要求)

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消纳结算要求)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单位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量、排放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告知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费和处置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天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船、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已有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的一般处罚)

对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委托未经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消纳场所管理单位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者未向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输许可证的吊销)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被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前款所指的一定期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规定和调整。

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者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节严重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条(行政监督)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规定的要求招标或者增加运输单位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10.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十

附件:《2009年度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中选产品名录》

二○○九年一月五日

11.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6号

为了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我区房价合理回归,进一步助推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销售价低于2011年同期市场均价或当年销售价环比下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规定的不同房屋类型的最低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的单位面积分别核定。具体扣除标准核定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或审定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地段等因素确定,并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核

百行会计网()资料整理

定征收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车库等)、地段等情况确定,并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平均价格与本企业2011销售产品平均价格(含已完工和未完工产品)相比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其计税毛利率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的规定下调0.5%,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高度关注和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不断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率,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七、本公告执行时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12.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十二

2012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工作已经结束,我办共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139项,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157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543项。经我办形式审查,3项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和12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推荐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形式审查合格的2012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136项(含所在学科评审组名称、项目名称、推荐单位、项目简介、主要完成人及学术贡献、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157项(含所在专业评审组名称、项目名称、推荐单位、项目简介、主要完成人及技术贡献、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531项(含所在专业评审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推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技术贡献、主要完成单位及创新推广贡献、推广应用情况、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在科技部网站(http://)和我办网站(http://)同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4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我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我办承诺按有关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匿名、冒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政编码:10004

5联系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督查处)

附件:201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受理项目目录

13.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十三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申请参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高等学校医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七年制硕士生以及长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考试;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3.1996年以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毕业后,已经转正,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报考;

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满二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满五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5.外籍人员和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居民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提供其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可申请参加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不间断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报考条件规定如下:

1.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2.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52号令)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3.经考核合格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在我省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对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如下: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两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

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学历依据:

(一)大中专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

(二)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及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类专业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没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没有取得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其所在的学院或学校的医学类专业通过教育部批准的,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方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四)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五)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取得计划生育医士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七)违规取得医学学历文凭的,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三、报考原则: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但2008年4月10日前临床医学专业在公共卫生或口腔医学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公卫类别或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考试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内容见《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大纲》。

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

五、考试时间:

(一)全省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1年7月1日~7月15日

(二)全国医学综合笔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2时~4时30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一天,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2时~4时30分。

六、报名时间:

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1日9时~3月30日24时,网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请考生根据试用期医疗机构所在考点自行上网报名,不得跨考点报名,如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资格确认时间为2011年4月1日~4月14日,具体时间由各考点自行决定,请考生密切关注各考点考试公告。

我省考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金华、衢州、台州、丽水。

七、资格审核提交材料:

考生报名时需提交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张;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考核合格证明。

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14.民政部公告第166号 篇十四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2007-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7年6月20日发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第2组)各一套。普通纪念币一套3枚;贵金属纪念币(第2组)一套8枚,其中,1/3盎司金币2枚,5盎司金币1枚,1盎司银币4枚,1公斤银币1枚。以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普通纪念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纪念币正面主景图案相同,为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主会场――国家体育场和跑道俯视图景。内缘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内缘下方刊“2008”年号。背面图案之一为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福娃体操运动造型,内缘右侧刊面值“1元”字样,内缘下方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字样;之二为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福娃射箭运动造型,内缘右上方刊面值“1元”字样,内缘下方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字样;之三为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福娃乒乓球运动造型,内缘左侧刊面值“1元”字样,内缘下方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字样。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该套纪念币面额均为1元,直径均为25毫米,材质均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各1000万枚。

(三)该套纪念币与现行人民币具有相同职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二、贵金属纪念币

(一)纪念币图案。

1?正面图案。

(1)1/3盎司金质纪念币(2枚)、1盎司银质纪念币(4枚)共用同一正面图案,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及中国传统对龙造型,并刊国名、“2008”年号。

(2)5盎司金质纪念币、1公斤银质纪念币共用同一正面图案,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彩色)及中国传统对龙造型,并刊国名、“2008”年号。

2?背面图案。

(1)1/3盎司金质纪念币(2枚)背面图案之一为中国古代游泳运动造型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体育项目――游泳图标,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之二为中国古代举重运动造型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体育项目――举重图标,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

(2)1盎司银质纪念币(4枚)背面图案之一为中国长城、如意及中国传统彩陶纹饰造型,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之二为北京颐和园、如意及中国传统琉璃纹饰造型,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之三为北京北海公园、如意及中国传统漆艺纹饰造型,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之四为北京传统民居、如意及中国传统青花瓷纹饰造型,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

(3)5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传统武术运动和奥运五环抽象造型,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

(4)1公斤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赛龙舟和赛马运动造型,并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1.1/3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2枚)为精制币,含纯金1/3盎司,直径23毫米,面额150元,成色99.99%,最大发行量各为60000枚。

2.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4枚)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各为160000枚。

3.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9%,最大发行量为2008枚。

4.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为20008枚。

(三)该套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上海造币厂和沈阳造币厂联合铸造,币面上分别标有造币厂标识Z、S、Y字母予以区分;中国金币总公司负责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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