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共16篇)
1.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篇一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赵某是浦城县某公司的员工, 2011年11月的一天, 赵某骑电动车从公司下班回家, 在途中发生严重事故, 赵某当场身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发现, 赵某出事的地点不在道路监控录像范围内, 也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证据。交警部门最终出具证明书, 说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赵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认定不属于工伤。这个案子我们需要了解一下, 这个案子如果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之前,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目前为止电动车不算机动车。所以如果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时这个问题一点争议都没有, 肯定不是工伤;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这么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赵某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算交通事故?肯定是, 因为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交通车事故, 也包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二个问题“非本人主要责任”, 赵某是否为“非本人责任”, 从现有的条件来看, 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一个无法认定责任的证据书, 在这个情况下, 赵某到底该不该负责任, 也就引申到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后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从本案来说, 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一个无法认定责任的证据书, 这个案子怎么解决?人社部门怎么做?试想如果有目击证人能够证明或者有一个鉴定能够证明赵某不是负主要责任的话, 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基本原则, 可能更应倾向于保护弱者的权利来处理这个事。
二、对交通事故中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界定难问题。
柯某是浦城县某公司的员工, 在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1点35分左右, 柯某骑二轮摩托车从亲戚家往单位途中, 与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碰撞, 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出具证明书, 认定事故为大货车负主要责任, 柯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 柯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认定属于工伤。由于中午1点35分左右并不是上班时间, 且柯某走的并不从家中到单位的必经路线, 该公司对此有争议, 认为公司没有让柯某加班, 且走的也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经路线, 不应认定为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的没有明确的界定,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出现工伤争议往往由于牵扯到交通法规而变得复杂。柯某于中午1点35分左右赶往单位, 正常上班时间为下午2点30分, 理应不属于上班时间。但柯某家属称其因工作没有完成, 是自愿加班, 同时, 柯某家属称柯某事发中午刚好到亲戚家吃饭, 吃完饭后就骑摩托车赶往单位了。
从这个案子我们来了解一下, 柯某于中午1点35分左右赶往单位, 虽不是正常上班时间, 但是因工作原因而去上班的, 应作为工伤认定条件之一;通过道路监控录像可以看到柯某的确是从亲戚家住单位方向行驶, 虽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经路线, 但是案发当日上班路线。故这个案件符合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案例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在回家探亲返回单位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浦城县某公司员工徐某, 家住异地, 因探亲假结束, 2012年5月11日傍晚徐某乘客车由家返回工作地。下午13时30分左右, 车辆向左行驶出路外撞到山体的岩石, 造成三死两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徐某亲属提出工作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徐某探亲返回单位属个人行为, 与工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对徐某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徐某亲属对认定结论不服, 认为:“徐某回家探亲是经公司领导批准;5月11日探亲假到期返回工作单位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徐某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
这个案子我们分析一下:请假回家探亲, 对于结束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驻地与日常的上下班并不是一个概念, 这在我国从部队到地方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处理请销假的制定设定上都是相同的道理。因此回家探亲返回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 项“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情形, 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2.交通事故中的“工伤” 篇二
关键词:工伤 侵权责任 竞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此法条工伤赔偿则会与侵权赔偿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
由于契约自由,最初工伤风险由劳动者承担;随着工伤风险的增加,各国相继引入了风险津贴机制,但不能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因此雇主责任制取代了其地位;由于雇主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导致许多劳动者求偿无门;因此,无过错原则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工伤赔偿诉讼程序繁杂,对劳动者和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最终,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即用人单位替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专门的工伤保险机构管理,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后,向工伤保险机构提起赔偿即可。
因此工伤赔偿从单纯的私法跨越到了社会法。即工伤赔偿已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而是扩充到了社会领域。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工伤赔偿保护劳动者利益则是必然!因此工伤赔偿的发展是进步的过程。但工伤赔偿从用人单位变为社会保险是否适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见工伤保险赔偿实际还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只是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变为分期支付,并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这种支付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避免了中小型企业因工伤赔偿陷入财务困境。而且该款由专门机构保管确保了劳动者最终的权益。因此我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与社会大众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是对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分担。展现了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呢?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因此双方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违约责任。但也有持反对观点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属于限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劳动合同予以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因此,用人单位是侵权责任。
我认为工伤赔偿是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当发生工伤损害时,用人单位只是违反了宪法赋予的义务,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因此工伤赔偿只具有违约责任的特性但并不是违约责任。但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首先: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赔偿则不尽然;其次: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国家对工伤赔偿的分担思想,而侵权赔偿是平等主体间债的关系,表现了国家对侵权赔偿的归责思想;最重要的是虽然工伤侵害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工伤赔偿责任也不完全是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我认为工伤赔偿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身体、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说明,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用二者择其一的原则。基于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也应择一适用?
虽然侵权责任赔偿可以很好的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其诉讼期长,并且需要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增加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导致受害者选择工伤赔偿。因此我认为此种模式不能最大利益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的弊端。
为了保证受害者的最大利益化,我认为解决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在当事人择一赔偿后,引入惩罚性赔偿。由于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性赔偿有以下两种功能: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在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很好的弥补受害者择一赔偿时不能得到完全补偿的缺陷。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并不盛行,因此在引入时,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数额、依据等。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有心人士钻空子。二,借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即: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只是引起了两种法律关系:侵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但是基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只产生一种请求权。即上下班途中引起的交通事故虽然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但只有一种请求权,正好解决了两种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无从抉择的难题,但在引入这一概念时,必须对这一请求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做出相应的防范,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燕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之法律探析[D].保存地点:苏州大学、国家图书馆等,2008年
[2]牛娟玲.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D].2007年,科技资讯,第27期
[3]张登.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D].保存地点:河南大学,2011年
3.工伤申请程序 篇三
1、员工在发生工伤之后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照片
(2)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向单位申请,本人签名,盖手印)(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4)两个人以上的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签名、按手印)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人力资源部经过审核在30日(最迟不超过1年)之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照片
(2)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向单位申请,本人签名,盖手印)(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4)单位申请报告(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盖公章)(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参保登记表复印件
(6)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合同要写说明并提交其他证明劳动关系材料如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7)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
(8)两个人以上的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签名、按手印)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9)交通事故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工伤认定时限在劳动局立案之日起2-3个月
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在申请之日起2-3个月内得出鉴定结论
6、工伤保险费用报销,并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个人自愿放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单位同意(个人手印、单位公章)
(3)受伤职工治疗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有关凭证(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社保出具工伤缴费证明(6)交通事故提交明事赔偿相关资料
7、费用报销审批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
4.员工工伤返岗程序 篇四
1.目的
为保护员工权益,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对员工返岗能力进行评估,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2.范围
针对所有发生工伤(包括轻微伤)的员工,在伤势康复后重新返回工作时对其是否能从事先前的工作进行评估。3.程序
3.1 相关责任人员评估
在员工伤势康复返回工作岗位时,由相关责任人员对其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表。
3.2用人部门主管评估
用人部门主管在评估时采用的方法应分以下几种情况:(1)员工发生轻微工伤(不需送医院),此员工的评价由直接主管负责,其应对工伤人员进行询问,看其伤口康复情况,决定其是否从事原工作岗位;
(2)员工发生一般工伤(需送医院治疗,但肢体没有缺失),此员工的评价应由部门主管负责,其应该查看相关医院的出院记录,同时询问员工情况,来决定是否从事原工作岗位
(3)员工发生重大工伤(送医院治疗,肢体有缺失),此员工的评价由总经理负责,相关人员应将此员工的治疗记录,工伤鉴定书和以前的工作岗位危险情况提报副总经理。3.3 员工返岗
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后,部门主管应对相关员工每日进行跟踪,询问其工作情况,了解其是否适合从事此工作。如果发现异常,部门主管必须汇报给总经理。3.4 如果员工工伤后不再适合从事先前工作,工厂应调离工作岗位,同时对新工作是否适应进行评价。4 相关记录
5.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篇五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差异与统一
(一) 两者的差异
1. 两种赔偿依据不同, 承担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是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请求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工伤保险进行给付, 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 承担的责任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 属于公共领域的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主体是第三人, 承担的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 是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2. 两种赔偿请求程序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需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是否工伤”进行鉴定, 如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可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3. 两种赔偿的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公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核定。
交通事故赔偿, 是由法院结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对受害者进行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赔偿费用认定。
4. 工伤保险赔偿具有确定性, 交通事故赔偿具有偶然性。
工伤保险赔偿是着眼于社会上一定群体、行业和地域的某一类的工伤事故, 对事故的发生可以大致测定, 对处理结果有一个确定的预期。
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偶然、不可预期的, 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也是偶然和不可预期的, 这种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往往会导致受害者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二) 两者的统一
通过对两种赔偿请求差异性的分析可以发现, 一味强调司法领域中的公平、过错责任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受害者及时有效的保护, 而社会法中的社会公平观、社会统筹观却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如果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 以及谁先谁后谁主谁次的关系, 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的作用, 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如果处理不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造成依据的标准不统一, 制度上的混乱, 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冲突与困境
(一) 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不统一
因为目前对两种赔偿请求的执行标准并无明文规定和明确的态度, 与此同时, 地方立法和法院的审理机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方式也是千差万别的, 既有支持双重赔偿的, 也有工伤保险先行垫付, 交通赔偿进行后期补偿的, 还有受害者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这都是源于目前对两种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也不统一。
(二) 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
根据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 首先以民事赔偿为主, 以工伤保险赔偿为辅。只有当受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 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 而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伤残鉴定, 再到法院的一审二审, 走完这些程序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前, 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只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极为有限, 使受伤害职工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三) 受伤害职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只有当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亡补偿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企业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才会补足其中的差额部分, 对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支付的项目, 企业及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予以支付。然而在现实情况中, 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上方当事人都负有过错,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害职工只获得一半的民事赔偿, 而按照规定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给付职工工伤保险的话, 势必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调与统一
(一) 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两种赔偿的请求涉及 (下转第63页) (上接第60页) 多部法律法规,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重叠甚至冲突, 因此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和关系理顺, 对其中存在的明显矛盾和冲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 进一步明确两种赔偿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二) 各相关部门间加强沟通与协调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使劳动者在进行两者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面对更多的部门和单位, 必须要加强交管部门、铁路部门、航空部门、人资社保部门、司法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 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改进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等多种流程, 为提高赔付效率, 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简化手续等现代化信息方式进行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流程。
(四) 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 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
工伤保险本身就有对劳动者的生命财产进行保护以及降低风险的宗旨, 可以保障其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因此当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 可由企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 而后再按照《民法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这样不仅可以优先保证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而且在获取交通事故赔偿时相比个人企业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对强势, 拥有更多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可以更有效的实现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
四、结束语
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领域, 既是两个独立主体, 互有差异, 也存在着交叉重叠。在现实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不统一造成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两种赔偿请求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困境。要做到两者的统一, 必须要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加强多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 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 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措施才能够实现两者的协调与统一。
摘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 一般既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又会造成工伤事故, 这样就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交叉。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各地立法的千差万别, 导致类似案件在各地处理依据、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各不相同, 在实践中两种赔偿方式如何选择, 能否竞合, 存在哪些困境, 如何协调两者关系, 这些都是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参考文献
[1]吴琼.当道路交通事故遭遇工伤——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相关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08 (29) .
[2]潘登.试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制度衔接[J].中国劳动, 2003 (3) .
6.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 篇六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权利竞合
一、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概述
(一)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又称为产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亦即“兼得(相加)模式”的适用,是指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劳动者可同时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给付。双赔模式下,受害人对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中任何一个的主张均不影响对另一个的主张,且受害人有权获得因此而带来的双份利益。我国法律没有“双赔”及其同等含义的“兼得”、“相加”这些词语,但是双赔的判例在国内确实层出不穷。双赔,不是双倍的赔偿,而是同一个伤害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两份赔偿。最初采用双赔模式的国家是英国,因为这种模式的弊端在运用中不断显露出来,因此英国现在已将其取消,但是在我国却在逐渐的被兴起。
二、我国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司法实务的混乱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引致的工伤案件中,作为受害的劳动者是否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损害赔请求权和对侵权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了取代模式,对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的是补充模式还是兼得模式表述不清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多元,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大相径庭。
(二)法院管辖的冲突
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职工在A地上班,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地点又处于B地,被告住所地在C地。于是,根据法院管辖规则,如果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个:1、当被告为受害职工所在单位时,管辖法院是A地人民法院;2、当被告是侵权行为人时,依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原则,B、C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面事例中的两种情形下的管辖,看似都是非常正常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是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张某在A省上班,出差去B省回单位的路上,在B省遭遇了交通事故。由于A省赔偿标准高于B省,于是,受害者张某在A省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侵权人则认为应当该案受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从而达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三)法律适用的冲突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均规定,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该规定与国外的补充赔偿模式较为一致,即受害者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赔偿额与工伤保险赔偿金差额部分主张权利。但即使经国务院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采纳该立法意见。
三、对我国交通事故致工伤的处理模式的完善
(一)统一立法位阶
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不同地方各自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规章,对于审理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形,对于我国在这方面实体法的完善首先应该放在第一位。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不同,废除那些下阶位与上阶位冲突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首先统一立法位阶,以防止各地区为所欲为各自出台不同的法规,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统一地方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东西部、南北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优于我国其他地区,然而工伤赔偿标准和侵权赔偿标准在同一地区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为了体现公平性平等性的原则,我们可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将同一水平的地区划出一个赔偿标准,即东部沿海地区一个标准,中西部地区另一个标准,以防止“一个省,一个标准”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解决工伤认定与司法冲突问题
工伤的认定是由行政部门管辖,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和侵权损害纠纷是属于司法的范畴,属于仲裁庭或法院管辖。当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就有可能存在工伤认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相互协作,避免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法律适用不统一,从而出现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的冲突问题。
(四)解决法院管辖冲突问题
当出现共同管辖的问题时,原告是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各地也会不一样。这样,当事人就很有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力的管辖法院从而规避法律。其实我们可以像为解决铁路运输纠纷那样,设立专门的法院管辖这类问题,一是利于此类案件的快速解决,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着行使管辖权;二是利于解决法院管辖的冲突问题,防止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
四、结论
第一,对于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损害赔偿,采用哪一种模式处理,不应死板僵化。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借鉴国外经验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切不可囫囵吞枣的借鉴。因此,当侵权人来自受害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时,宜采补充模式,这样不至于加重企业负担;当侵权人来自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时,宜采用部分兼得的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相应抵扣计算损失外,其他赔偿项目则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第二,完全的双赔模式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目前国内多地出现完全双赔的判例甚是令人担忧,双赔制度尽管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明显的意义,但是并不能以牺牲公平原则和民法法理作为此种主张的正当性支撑。
第三,国家立法应当规范化、明确化。首先,对于交通引起的工伤事故处理方案,我国的立法是不规范化的,一方面司法解释实务操作和法律适用领域往往都陷入无法解释的困境;另一方面是各地方政府和法院私自出台各种规章条例,导致出现下位的地方规章条例与上位的工伤保险法律和司法解释冲突。其次,我国对此问题的立法是含糊的、不明确的,缺乏一套明确的指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是采取双赔模式还是补充模式亦或其他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地方政府和法院立法多元,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按各自的理解适用,最终出现了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而出现“一个地方、一个标准”的尴尬局面,也造成了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的乱象。
所以,国家在对此问题立法的时候,务必要使其规范化、明确化,切记不要模棱两可,也不要允许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是下位法仍然适用的情况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青云: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2012(2).
[2] 李清伟: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与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曹虹:工伤事故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载安全管理网,2011年2月.
7.工伤鉴定程序 篇七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鉴定程序。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程序》。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三、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8.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篇八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
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
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
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2. 根据工伤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
残
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
向
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
位
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
据委
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办理程序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后,作出工伤
认定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
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
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
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企
业职工劳动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批程序
1.范围
市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5—10级、县(市)属企业5—6级残废等级的评定。市属企业、县(市、区)属企业申请办理病退职工的初级劳动鉴定工作。
2程序
2.1职工发生事故后的申报
A.企业应在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B.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2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
A.职工的工伤申请;
B.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
D.两人以上的旁证。
2.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A.个人申请;
B.企业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的确定申报表》(一式四份);
C.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伤残证明(职业病须持有职业病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精神病病院的诊断证明)、X光片、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及调查
9.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篇九
实习生可通过商业保险保障权益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此前一直没有定论。人社部在此次意见稿中说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明确“因公外出工伤”条件
对于因公外出工伤,意见稿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一,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二,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满足上述条件方可按照“因工外出期间”这一条件认定工伤。
离职后职业病可认定工伤
10.工程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原则 篇十
1 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如图1所示。
1.1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包括事故情况与性质;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部门;并与使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各个方面有关。一般可分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补充调查。
初步调查主要针对工程事故情况、设计文件、施工内业资料、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判别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是否需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对事故处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详细调查是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时,进一步对设计文件进行计算复核与审查,对施工进行检测,确定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对建筑物进行专项观测与测量。
补充调查是在已有调查资料还不能满足工程事故分析处理时,需增加的项目,一般需做某些结构试验与补充测试,如工程地质补充勘察,结构、材料的性能补充检测,载荷试验等。
1.2 原因分析
在完成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供必须的依据。原因分析时,往往会存在原因的多样性和综合性,要正确区别同类事故的各种不同原因,通过详细的计算与分析,鉴别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综合原因分析中,除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外,应正确评估相关原因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影响,以便能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加固修复方法。工程质量事故的常见原因见表1。其中第1~第5项主要出现在施工阶段,第6~第8项主要出现在使用阶段。
1.3 调查后的处理
根据调查与分析形成的报告,应提出对工程质量事故是否需进行修复处理、加固处理或不作处理的建议。
经相关部门签证同意、确认工程质量事故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对事故不作处理。例如经设计计算复核,原有承载能力有一定余量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混凝土强度虽未达到设计值,但相差不多,预估混凝土后期强度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等。
工程质量事故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影响正常使用或结构耐久性,应进行修复处理。如构件表层的蜂窝麻面,非结构性裂缝,墙面渗漏等。修复处理应委托专业施工单位进行。
工程质量事故影响结构安全时,必须进行结构加固补强,此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结构检测鉴定和加固方案设计,并由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
按照规定的工程施工程序,建筑结构的加固设计与施工,宜进行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监理,防止加固施工过程中再次出现质量事故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2 修复加固处理的原则
建筑工程事故修复加固处理应满足下列原则:1)技术方案切合实际,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2)安全可靠,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3)经济合理,具有良好的性价比。4)施工方便,可操作性强。5)具有良好的耐久性。
修复加固处理应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建筑物实际情况,并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经业主同意确认。修复处理可选择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材料。它对原有结构的影响以及工程费用有直接关系,因此处理方法应遵循上述原则和要求,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确定,以确保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同样,修复加固处理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以确保处理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的处理效果。
3结语
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具有较多的复杂性、危险性、综合性。工程事故处理是一项专业性的技术,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鉴定,以提供科学的调查报告,为事故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对于有争议的工程质量事故应委托相关资格单位进行检测鉴定。2)现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尚存在不规范之处。某些施工单位为了掩盖质量事故,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理,产生安全隐患,导致使用过程中投诉,在实际工程中出现同一工程多次处理重复投诉现象。3)现有加固设计文件有些未经施工图审查,可能存在某些设计不合理,从而造成同一事故的加固处理修复费用相差较大。另外受检测条件限制,加固施工中使用的一些新技术和新材料未能进行施工质量检验,给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带来矛盾,这些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摘要:结合自身多年来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处理质量事故的经验,阐述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础程序和方法,介绍了建筑工程事故修复加固处理应满足的原则,以期使工程质量事故得到科学准确、经济合理的处理,为各方所接受。
关键词:工程质量事故,程序,原因,原则
参考文献
11.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篇十一
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①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②填写《个人信息表》
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④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⑦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⑧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⑨工伤证明材料
⑩二寸照片1张
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⑿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机构健全一些的单位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安全科等)来负责处理。确定申报工伤的,应及时填写各种表格,报劳动局保险科审批。
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6、7、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录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他们只需吭哧噻吭哧喂而已。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定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在工伤认定后就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这时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后就报销工伤药费了。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确定后,再去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同时做工伤待遇核准。
每月1—10日报送材料,然后等候劳动局通知时间做鉴定:
①《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社保开具)
④工伤证(原件)
⑤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初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⑥填写完整、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由社保开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签字。劳动能力鉴定不一定做,如果他觉得够不上工伤等级,也可以不去做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规定伤残登记后,会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工伤证》上加上伤残等级说明。
3.工伤社保登记和待遇核准
在劳动局保险科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等级评定后,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登记和待遇核准了。
工伤职工登记:
①工伤证(原件)
②《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工伤认定结论表》
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⑤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加盖养老保险处章⑥参统人员花名册(跨须带齐两年的)
⑦《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待遇核准:
①《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伤残定级的填报);或者《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因工死亡的填报)
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工表三)(一次性的当月填报一次;如有按月支付的则每月均需填报)
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是为了核准待遇的,因为核待遇时是按照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来计算的。
参统人员花名册(跨须带齐两年的)是以前的规定,现在都联网了估计也不要了,最近没有办新的工伤业务,不大清楚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比较复杂,此略,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最核心的,经办者需吃透政策,跟职工本人讲清楚;对于经办所需材料,多与劳动局保险科和社保中心工伤支付窗口多联系,毕竟工伤发生的情况比较少,经办程序及材料多有变化,以其告知为准。
4.工伤报销
工伤认定发放工伤证后,并经过社保的工伤职工登记,就可以报销与工伤
有关的药费了。符合其规定的全额报销。
1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篇十二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分为5个步骤:
(1)工伤职工到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鉴定材料,市直企业直接到市社保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科申报.
(2)工伤职工接到劳鉴委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和身体检查必需费用到指定医院进行查体,查体现场工作人员按科别顺序进行统计点名,申请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对鉴定确认表上的伤残部位或病种及其他信息进行确认签字,然后进行身体检查。
(3)鉴定查体医学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体征检查,并提出诊断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查体结果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形成鉴定结论。
(4)鉴定查体结束后,鉴定经办人员对各种检查结果和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整理,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3份,用人单位、鉴定申请人和工伤经办机构各1份。送达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和相对人,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
13.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篇十三
会议认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尺度不一。现在我国司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近几年,一些省市的中、高级人民法院,如河南、内蒙古、北京、安徽、深圳、上海等地,也出台有关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地方规定。但据了解,各地对医疗纠纷诉的讼审理,适用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在发言中指出,各地相关规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两种认识上。一是认为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一种结论,和医疗过错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二是认为医疗过错的外延大于医疗事故。原因是对最高法院的《通知》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不一,使诉讼案由、纠纷鉴定以及赔偿责任确定,都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多种多样。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案由的规定,主要有人身损害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合同范围中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规定医疗事故诉由的医疗纠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起诉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于是,各地出现不同做法。深圳市规定,只要是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管以什么诉由起诉,都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审理。内蒙古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医患纠纷应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其他医患纠纷”三种案由予以立案审理。而北京市的做法是,患者即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甚至诉讼中还可以改变诉由。
其次,对于鉴定各地做法不一。深圳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等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内蒙古对诉讼案由可选择,但对疗纠纷鉴定,规定须由医学会进行,法院不得自行确认医疗事故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北京的规定是,患方如以医疗过错为诉由,医疗机构应进行抗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再次,适用不同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究竟怎样,各地适用法律不同。深圳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照条例确定。因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适用民法通则。河南省规定,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北京高院则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款进行赔偿。如果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处理使患者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可按民法通则和其他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指出,医患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者没有根本性矛盾。医疗纠纷不是患者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影响政府、医院和医生的形象,容易导致医院和医生过于谨慎,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
分析目前纠纷处理的问题,与医院
La w ada pt ati on an d pro ce du re/DEN G Yuz he n//Chinese Hospitals.-2008,12(2):46-47
Author's address:Journal of Chinese Hospital,Room 402,6th Building,No.27,Nan San Huan Dong Road,Fengtai District,
内部管理不到位,医患沟通不力有密切关系。如涉及电子病历的纠纷败诉,是管理规范滞后所致,需要健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现在的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立法应考虑行业特点和医学发展的自身规律,要对医生有激励作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医院管理是系统工程,完善立法能解决多数问题,如医疗纠纷处理法包括事故、差错、药物不良损害等处理原则,利于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赵宁认为,医疗纠纷处理成为热点不可避免,医患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法律是处理矛盾的底线,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手段。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缺陷行为,全球的医疗误诊率是30%,所以,在法律层面认定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到什么程度是合理范畴,难度很大。国外的医疗纠纷有九大类,主要是一些明显的医疗错误,如手术把左侧肢体做成了右侧等。但这些并不否认我们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卫生部下一步要对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和分级标准进行修改,也在想办法解决病历的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统一案由、鉴定、赔偿标准问题,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信访办处长张鸣介绍说,卫生部每年的信访接待50%是医疗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如何考虑医学的特殊性,法律能否规范医患关系,我的观点是原则上同意立法,但无疑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也就是说,用立法解决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一是医患关系是特殊的,应该建立在彼此非常信任的基础上。二是立医疗事故专门法的环境尚不成熟。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就是例子。由于该法有些规定制定的比较超前,带来一些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结果使矛盾集中到了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立法本意是帮助维权,现在反倒成了被诉对象。这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大环境很相似,应该吸取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王艳彬介绍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几个阶段:1950年~1959年由法院裁决,不需经过鉴定;1959年~1977年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978年~199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刑法》中增加医疗事故罪;1997年至今,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医疗事故条例》、举证倒置等措施出台实施,有效地改变了患者的被动地位。
目前,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的问题已很突出,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但究竟设立什么样的制度,既能有效调整医患关系,又使实施救死扶伤的人没有后顾之忧,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对医院体制研究不多,但曾经发生的“救人”和“采血”事件,都留有价值取向考虑的空间。制度的完善需要实证的研究基础,以往我们有些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受到谴责,原因之一是研究政策与实际脱节,加上我国地域性的特点,缺乏实证的操作性。国外的研究多用数字说话,可操作性就强,而我们实证研究缺乏数据支撑,自然难以操作。
制度性障碍恰恰需要制度设定来解决。为了客观全面地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卫生部已经立项,对医疗纠纷处理进行专门研究,经过公开招标,选定一个卫生厅和一所医学院校,以及最高院医学法学研究所、北京海淀法院共四家单位参与研究,目前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相信会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结果。
医疗领域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陈晓红认为,医生是特殊职业,尽力尽心救治患者是职责,但经验不足或特殊情况发生,难免出现处理缺陷,造成患者损失。司法处理医疗纠纷是有效的途径。但法院如果偏重关注诉由和患者的利益,忽略医疗行业的特点,如尿毒症患者生存期已经很短,稍有医疗过错,就判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赔偿,这不利于医学正常发展。医学越来越具有高科技含量,如支架技术的运用,使以往心梗患者须卧床一月才能下地,变为卧床一天就可以下地活动。技术含量提高,风险自然也加大。
高技术含量的行业应单独立法,限制巨额赔偿。举证责任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应由医方提供,但如果因为一个签字是否准确,就否定整个病历的真伪是不妥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客观的活动,即使无病历,通过医患双方对病史的陈述,专家也可以判断问题,因很低级的病历错误就认定医院举证不能,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公正的。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提出,立法层面要有这样的理由和理念,即医疗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最重要的地方是,医疗产品本身是有瑕疵的,任何医疗行为即有好处也有坏处。在其他行业,产品有瑕疵就不能用,如航空业的产品一定是在充分研究完善之后才使用,而医疗行业不行,明知道手术有风险,但不能等完善了再使用。治病救人用有瑕疵的医疗“产品”,可能能救一些人,也可能会损害一些人。这是医疗行业典型的一个特殊性。
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讨论从未间断过,讨论问题不会干预法律,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病历瑕疵对医疗纠纷鉴定究竟有多大影响。目前,患方质疑病历不真实或病历丢失,法院会不委托鉴定,直接推定医院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责任。其中不乏存在把病历问题扩大化的现象,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1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篇十四
工伤抢救遇庸医农民工痛失右臂
2004年5月,林鸣西、向成功合伙与国营滨海县棉花原种场签订了投资棉花保种加工销售合同书,从事棉花加工生产等业务。有一定技术的农民李谷春被林鸣西聘请来,从事棉花加工、机械挡车工作,约定年薪为2万元。
李谷春非常珍惜这份工作,也确实干得很卖力,他只希望能够一直干下去,毕竟,仅靠在土地里“扒”,怎么干1年也挣不到2万元。然而,天不遂人愿。2004年10月4日14时许,李谷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致右肘皮肤软组织广泛损伤、不全骨折,同时伴有血管、神经断裂。李谷春当场就痛得晕了过去,同事立即就近送他到当地医院治疗,该院因医疗条件有限,予以包扎后建议他们转送其他医院。随即,李谷春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广济分院(以下简称广济医院)治疗。
广济医院对李谷春的人院诊断为:右肘部砸伤、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决定进行右肘部探查修复术。当晚,手术如期进行,广济医院助理医师张某一人身兼麻醉医师、手术医师二职,另一巡回护士王某参与护理。术前,该院医生没有告知患者李谷春术后肢体有可能坏死需截肢等严重不良后果。术后诊断为: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右肘部血管神经离断、右肱骨内侧踝骨折、右尺骨切迹骨折。
术后,李谷春的伤势没有出现应有的好转迹象,反而日益严重。10月7日,广济医院刘院长、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陈主任对李谷春的病情共同会诊后,建议其行患肢截肢术。李谷春及其亲属闻此消息,大为震惊,怎么本来没说需要截肢的,动了手术之后又要截肢了?他们对广济医院的医疗水平产生了怀疑,强烈要求转院治疗。
10月8日,李谷春转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治疗,经专家诊断,截肢已是不可避免,并且事不宜迟,当日就对李谷春进行了右上臂中段截肢术。10月18日,李谷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肘部鹰嘴骨折及动脉血管损伤后肢体坏死,建议必要时安装义肢,全休6个月。
雇员受伤告雇主法院判令获赔偿
李谷春出院后回家休养,心中一直闷闷不乐。工作丢了,肢体残疾了,治病还花去了一大笔钱,现在不要说再养家糊口,连自身都难养活了。李谷春和家人商量后,于2004年11月22日向滨海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雇主林鸣西、向成功及国营滨海县棉花原种场、滨海县农业局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80456元。
2004年12月13日,滨海县法院作出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李谷春右上臂损伤截肢术后构成三级伤残。
滨海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林鸣西、向成功一次性补偿李谷春9万元。
审理中,有人提出李谷春右上臂损伤截肢不仅仅是工作中受伤的原因,与其在广济医院治疗时治疗处置不当也有很大关系,还应该找医院索赔。李谷春及其家人受到启发,于是去广济医院要求其赔偿,但广济医院认为自己没责任,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谷春无奈之下,决定还是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依法维权诉医院医疗鉴定起波澜
2005年5月8日,李谷春向亭湖区法院起诉,认为他的伤残与广济医院的诊治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广济医院应对该起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广济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1063元,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亭湖区法院依广济医院的申请委托盐城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盐城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广济医院在诊治患者李谷春右肘部外伤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处理基本符合治疗原则。但存在以下主要缺陷:手术治疗不够及时。术中无上级医师指导。医疗文件记录不规范。患者右上肢截肢主要是由于术后并发症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谷春不服此鉴定,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李谷春因机械所致右肘皮肤软组织广泛损伤,不全骨折,伴血管、神经断裂,伤情复杂、严重,导致肢体坏死,是形成肢残的主要原因;医方诊断明确,但治疗不及时,清创时采取措施不力,未能修复、恢复有效血供,术后观察、记录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与肢体坏死有一定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在法庭上,广济医院辩称,李谷春造成肢残主要是由其自身伤情决定的,李谷春自身应负主要责任;李谷春已在雇员损害赔偿一案中获赔,已获赔部分应予冲减;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李谷春伤残应认定为四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公正医患双方皆服
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广济医院在诊治李谷春过程中,因治疗不及时,清创时采取措施不力,未能修复、恢复有效血供,术后观察、记录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手术医师、麻醉师均为助理医师张某一人,手术无上级医师指导,术前未能预料并告知患者术后肢体有可能坏死,与李谷春肢体坏死有一定因果关系。本病例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广济医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李谷春因机械所致右肘皮肤软组织广泛损伤,不全骨折伴血管、神经断裂,伤情复杂、严重,导致肢体坏死,也是形成肢残的重要原因,依法应减轻被告广济医院的赔偿责任。
亭湖区法院还指出,江苏省医学会认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照伤残标准应为四级伤残。滨海县人民法院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操作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作出三级伤残的结论,这两者并不矛盾,因该标准规定上臂肢残为四级伤残,同时又规定,力臂伤残可以上调一级。故本案按照照顾弱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认定李谷春为三级伤残。
关于原告已获9万元赔偿与本案的关系问题,亭湖区法院认为,李谷春因伤所受的损失一方面是由原告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的,这部分的损失依法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由被告广济医院在医治过程中造成的,应由广济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两次诉讼请求可根据侵害主体分别诉讼,但赔偿总额需在伤残标准总额内,且应分清两侵害主体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处理。根据医疗鉴定结论,广济医院应负次要责任。现李谷春从雇主处所获的赔偿9万元尚不够其所有的损失,亦不能冲抵广济医院应赔偿的份额。据此,亭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济医院赔偿原告李谷春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77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没上诉,案件判决已生效。
虽然再多的钱也不能买回李谷春不幸失去的右臂,但李谷春两上法院,两打官司,都得到了法律的有力支持,取得了诉讼的胜利。李谷春获得了总计267000元的赔偿,这对他今后的生活有不小的帮助。李谷春对自己走好下半生的路充满了希望!
1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程序 篇十五
基金支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二是工伤医疗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的支付方式还处在探索和调整过程中,尚没有固定的、具体的模式,现介绍几种支付方式,供参考:
(1)按服务项目付费。指对工伤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每一项服务项目制定价格,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逐一对服务项目付费或计费,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工伤职工或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偿付费用。
(2)按服务单元付费。指将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相同的部分,每一个部分成为一个服务单元,例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和一个住院床位。医疗机构根据历史资料及其他因素制定出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标准,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单元进行偿付。
(3)按人头付费。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或每年按医疗机构服务的人数和规定收费定额预付给服务提供方一笔固定的费用,在此期间,供方提供服务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康复服务,不再收费。
(4)按病种收费。指根据国际疾病分级法,将住院人病症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偿付费用,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疾病的治疗全过程一次性向医疗机构偿付。
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费用;要规定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协议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核算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按协议规定提供费用结算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1)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即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从经办机构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指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聘请医疗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
(3)储备金支出,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调剂支出。
(4)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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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程序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拨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资金,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给经办机构的过程,主要分两个步骤: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份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金额,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是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用款申请书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给经办机构。
四、工伤保险基金基金如何支付
基金支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二是工伤医疗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的支付方式还处在探索和调整过程中,尚没有固定的、具体的模式,现介绍几种支付方式,供参考:
(1)按服务项目付费。指对工伤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每一项服务项目制定价格,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逐一对服务项目付费或计费,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工伤职工或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偿付费用。
(2)按服务单元付费。指将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相同的部分,每一个部分成为一个服务单元,例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和一个住院床位。医疗机构根据历史资料及其他因素制定出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标准,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单元进行偿付。
(3)按人头付费。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或每年按医疗机构服务的人数和规定收费定额预付给服务提供方一笔固定的费用,在此期间,供方提供服务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康复服务,不再收费。
(4)按病种收费。指根据国际疾病分级法,将住院人病症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偿付费用,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疾病的治疗全过程一次性向医疗机构偿付。
16.工伤申报程序 篇十六
1.《工伤认定书》(二次治疗的附复印件)
2.《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贴照片、5000元以上2份)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院诊断证明
5.有转诊转院的附《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3份(先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转诊、转院)
6.《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和住院补助报销申请表》3份(A4纸双面打印)7.医疗费单据、用总药清单、病历本原件(复印件)、住院全套病历(病案首页、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住院小结、出院记录等)。(医疗费单据、用药总清单用A4纸按日期顺序分别粘贴)8.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附《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报销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
9.交通事故的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0.初次申领工伤待遇的附《石家庄市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报表》
11.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种费用收据(发票)时要有两人以上签字。工伤职工和企业经办人员应在收据(发票)的右上角分别签署本人姓名和时间,工亡人员的费用收据(发票)应由其家属签署。
12.对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继续住院、长期药物依赖或特殊项目治疗的,需填写《石家庄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经审批后治疗。
13.5—10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填写《石家庄市伤残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表格下方的要求提供材料(入帐凭证加企业盖财务章、个人收条需职工本人签字和手印)。
二、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报需提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鉴定费票据(用A4纸粘贴、签字)
6.《石家庄市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3份
三、工亡职工待遇申报需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书》.《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贴照片、2份)3.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亡待遇表》(A4纸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3份 5.火化证复印件、医学或法医死亡证明
6.供养亲属户籍(派出所)证明(带照片)
7.村委会(街道办)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乡镇派出所加盖公章 8.村委会出具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乡镇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9.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10.养子女的提供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
11.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辅助器具申报需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贴照片、2份)4.《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3份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康复申报需提供材料:
1.《工伤康复职工确认申请表》4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4.《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旧伤复发或二次住院治疗的需先填写《石家庄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2份),经审批后治疗。
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应当到签署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择优选择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
需要转诊、转院的,县级医疗机构应逐级转往市级、省级协议医疗机构。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的,应由省级(三甲)医院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经市社保局批准后,方可异地治疗。
工伤职工因伤需要继续治疗、药物依赖的,或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由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在治疗中,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合理用药,采取规范治疗措施。原则上能选用常用药、国产药和国产内置材料的,不直接使用特种药、进口药和进口内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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