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2024-10-13

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精选11篇)

1.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篇一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8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双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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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管网延伸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等。

(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实施计划文件;施工图纸等。

第三章 验收方法

第四条 湖南省发改委、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项目法人验收分为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投入使用验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法人验收:

(一)主持单位:项目法人。

(二)参加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等。

(三)验收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第七条 政府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验收实行分级验收。日供水规模在5000吨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实行省级验收、日供水规模1000~5000吨的单项工程委托市级验收、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吨的单项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实行县级验收。

(一)主持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政府验收实行验收委员会制。验收委员会由水利、发改、卫生等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三)验收条件:

1、水厂及主管网按已批准的设计规模、标准全部完成;

2、各单位工程运行正常,出厂水质常规检测合格;

3、单位工程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4、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

5、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

6、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已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可实行打捆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法人验收程序:

(一)分部工程验收: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二)单位工程验收:

1、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汇报;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4、讨论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九条 政府验收程序及内容:

1、项目法人自查具备验收规定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水利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2、成立验收委员会;

3、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检查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运行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4、召开验收大会: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听取项目法人及其它参建单位工作报告;验收委员会对项目组织领导、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水质、资金管理、运行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讨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按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评分表(见附表1)进行评分。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少于60分为不合格;

5、讨论并通过《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表2)。

第五章 验收资料

第十条 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应按清单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报告及档案资料,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工程打捆验收宜按清单“△”标注项提供相应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见附表

3、附表4)。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政府验收。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完建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当年完建项目法人验收应于次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验收应于次年12月底前完成。市(州)应及时对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将市(州)政府验收总结报告、千吨万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验收登记表(见附表5)、县(市区)验收登记表(见附表7)、市州验收汇总表(见附表8)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篇二

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 (以下简称东饮工程) , 以固原东山坡引水工程贺家湾水库为水源, 解决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部山区和彭阳县西北部干旱地区的人饮安全问题。工程设计供水人口14.50万人, 有学校7所, 清真寺82座。工程采用入户全时供水方式, 设计主管线全长112.26km, 支线26条, 总长990.38km。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764万元。

该工程2008年开工, 2010年底完成主体及大部分入户工程建设任务, 2011年开始全线通水试运行, 东饮工程从重点建设转入运行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现状及目前运行管理情况, 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 制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经过2年的试运行,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改进管理方案, 逐步探索出实用性较强, 操作方便的运行管理办法。

1 工程建设现状

东饮工程实际建成主管道长126.1km, 穿越开城镇、清河镇、头营镇、官厅乡、寨科乡、炭山乡、甘城乡等七个乡镇;由于部分生态移民搬迁, 实际支管线铺设25条, 长795km, 建各类建筑物1541座, 其中水净化厂1座, 隧洞3座, 泵站4座, 2000m3调蓄池2座, 1000m3调蓄池3座, 500m3调蓄池1座, 400-100m3调蓄池14座, 50-10m3调蓄 (减压) 池32座, 检查井及闸阀井1485座。大部分入户管线都已建成, 少部分由于农户意见分歧等各种原因处于待建阶段。通信与自动化系统、输变电工程、5座供水管理站及附属设备、贺家湾水净化厂、唐家坪等4座泵站安装调试等已全面通过试运行, 整个工程试运行状态基本良好。

2 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2.1 运行管理机构

工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以现有的东部农村供水有限公司为主体, 实行“供水公司+供水管理站+农民用水协会+用水小组”的模式管理, “责、权、利”相结合, 以不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合理水价, 实行同网同价, 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工程运行管理拟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运行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按专管和群管分级设置, 专管机构为供水公司, 下设供水管理站, 主要负责水厂、干支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群管机构为农民用水者协会, 以用水组为单位, 主要负责分支管线、入户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 确保各农户供水安全。

2.2 运行管理专管机构

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 确定管理、运行类人员43人, 职责是全面负责工程分支管以上干支管道及输配水工程运行管理, 确保良性运行。供水管理站:供水公司下设六个供水管理站, 对主干工程运行和供水分段进行管理, 其中彭阳县支线单设管理站, 归彭阳县和供水公司双重管理。供水管理站做为东饮办派出的下属单位, 执行东饮办对工程的日常维护、水量分配、水费收缴及后续自来水入户工程实施等任务, 并监管各支线工程运行。各管理站划分了其管理范围并细化责任分工。

2.3 运行管理群管机构

2.3.1 农民用水者协会

根据本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根据管线走向及所属乡镇、村组范围,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从协会中确定供水管理人员, 负责各自然村用水户的用水管理。目前共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98个, 选举出协会主席98人, 下设用水户小组532个, 推选用水户小组代表532人。同时东饮公司与98个用水者协会签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供水协议》。

2.3.2 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1)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分支管以下至农户自来水入户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用水调配。 (2) 负责向用水户配水并按批文水价收取水费。 (3) 维护本协会辖区用水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并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4) 为用水户提供与供水及用水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5) 宣传东饮办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供水管理办法及供水、工程管理等政策精神。

2.3.3 协会内部机构设置

协会设置有主席、会计、出纳、抄表员、维修员和纠纷调解员。按照简单精干、服务于民的原则, 一人兼多职, 如协会主席可兼巡管员, 会计兼抄表员, 出纳兼收费员。

2.3.4 协会人员设置

东饮供水工程范围内共需209名群管人员 (其中彭阳县设协会23个, 用水小组87个, 协会参与管理人员45人) 。

2.4 水费征收

按照“两部制”水价的办法收取。由供水公司向用水管理站下达通知, 供水管理站向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分别通知, 农民用水者协会向各用水小组分别通知, 各用水小组负责向农户落实。根据水费收缴通知, 对小组范围内用水户逐户征收水费, 征收的水费分基本水价水费和计量水价水费。基本水价的收取为一次性收取, 按时缴纳到协会。计量水费的收取采取每月抄表收取, 按时足额上缴, 确保水费不拖欠, 用水户缴纳水费后由用水小组负责人出具收费凭据, 并进行用水户手册登记。协会将用水小组收取的水费足额上缴到东饮办财务并存留收据。彭阳县供水管理站水费收缴与原州区其他管理站同网同价, 最后缴纳水费给东饮公司。

2.5 水费使用与管理

供水公司收取全额水费后, 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农民用水协会。返还的水费主要用于人员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等。公司返还水费的时间, 根据协会上缴水费的情况与人员工资发放时间同步, 即上缴水费及时返还及时, 上缴水费拖延返还时间延后, 协会将对此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 并按照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做到帐务公开, 民主监督。农户集资投劳统一纳入水费管理中并进行台账登记, 由用水小组负责人负责落实。

2.6 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人饮安全工程监测和管理

首次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东饮工程运行管理, 实现工程运行及观测, 准确实现自供水管网上采集数据、处理并传送到原州水务局调度中心显示、远程控制监视供水管网相应设备的整个过程, 达到协调共享资源、分段分层远程监控和管理。

3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1) 水费征收难度大。由于工程涉及面积广, 农户较多 (1万多户) , 且东部山区山大沟深, 路途遥远, 水费收缴需要大量的人力劳力。 (2) 工程实际年维修费用较高。由于工程涉及固原东部山区地势高低不平, 落差较大, 一般1.0-380m, 长期运行或遇大雨洪水易发生爆管或水毁, 年维修费大大超出预算, 而实际年收交的水费远不够工程维修费用。所以将来工程维修这部分资金仍是问题。 (3)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造成入户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建设。

4 结论和建议

(1) 尽快落实并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 依托农民用水者协会来完成大量的水费收缴工作。 (2) 尽早加固改造工程落差较大或易毁关键部位, 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防洪标准, 实现工程安全运行。 (3)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实现所有入户工程建设任务, 便于工程全面落成, 全面运行及管理。完善的管理体制是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 因此, 东饮公司将继续探索和改进工程管理办法, 确保工程良性持久运行。

摘要:文中对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表述, 提出意见建议, 为其他较大型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提供借鉴和推广。

关键词:工程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与使用,问题及建议

参考文献

[1]闫海.关于加强垦区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的思考[J].水利科技与经济, 2011 (05) .

[2]汪秀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探讨[J].水利电力科技, 2009 (01) .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机制研究 篇三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其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重大。现阶段我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尚存在一些制约影响饮水安全的因素,应对其加以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机制。本文在探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机制加以阐述。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机制;要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项政治和民生工程,其工程建设和管理状况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要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序运转,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机制,以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真正发挥其社会及经济效益。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现状

我国农村在供水上较长时间都以自然状态为主,没有进行规划及管理的意识,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资金因素的限制,导致农村供水工程普遍以水池、水井等形式为主,一方面供水工程的建设指标较低,供水量不足现象较普遍;另一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水质处理设备及程序,水质质量无法满足安全饮水的需求。此外,农村供水工程分布较为分散,在维护及管理机制上较为陈旧,共同导致我国农村供水工程长期以来面临着水质质量较差,水源供应稳定性不足等问题。基于这一现状,我国从上世纪70-80年代开始,制定了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投入了大量资金,基本解决了早期供水工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成效,我国近些年又开展了农村自来水建设工程,据相关统计,2005年以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批量实施,由于国家资金补助的限制,很多县财政困难,导致从设计时就没有考虑水质净化设备,以及很多山区村寨水源较远人均投资较大,工程供水很大程度从设计就得不到保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凸显出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环节

1.原有的农村饮水工程无法满足新时期农村发展需求

我国农村的水利工程多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一方面工程建设标准不高,另一方面工程运行过程中各类设施设备出现老化,导致工程水质及供水量都远远达不到安全供水要求,对农村居民的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造成影响。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建设进度不一

现阶段,我国各地农村在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建设上存在步伐不一致,建设进度不够统一的现象。在工程建设计划的批复上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由此导致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建设的周期被压缩,如工程建设批复时间在冬季,此时施工建设极易导致管道冻裂等施工危害发生,制约影响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

3.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源稳定性有所欠缺

我国地形较为复杂,各地区农村的地质状况不均衡,一些山区及丘陵地区的农村村落在水源点的确定上较为困难,存在过度依赖地下水的情况,这就使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供应无法确保长期稳定,各地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证率高低不等。

(二)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环节

在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上,主要的问题存在于以下两点:第一,饮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及水质监测等环节较常出现管理不力现象,既制约影响了饮水工程的水质质量,又不利于饮水工程利用率的提高。第二,饮水工程在水费收缴上较为困难。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群众没有树立起消费饮水的意识,外加饮水工程的维护不力,极易出现水源供应不稳定,不充足而又必须缴纳水费的现象,也加大了农村群众的抵触心理,损害了农村饮水工程的效益。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机制及其要点探究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障机制要点

1.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建设,制定工程建设规划

农村饮水工程涉及到的各个县区,应成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工程组织建设部门,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加以规划,指派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部门间的沟通,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建设的进度相一致,推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组织化。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投资批复时间上,要加以缩短,做到尽快批复及下达,以便于为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提供充足的施工周期,避免冬季施工中出现各种问题[2]。

2.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渠道投资机制

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困境,要注重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国家财政部门要划拨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经费,适度提高经费比重。第二,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较大,受惠人群较多,应与省市区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第三,有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建设中,补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前期建设资金。第四,强化宣传,鼓励农村基层民众开展资金自筹,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允许农村群众资金参股,一方面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提高其后期维护及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严格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由当地的水务局等部门进行工程的公开招标,挑选具备良好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开展施工组织,审查其编制设计及施工方案,保障施工建设的整体质量。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施设备,如机泵、管材等,也要进行招标,确保施工材料质量合格。此外,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后期验收上,要参照我国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标准进行,提高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水平。

4.注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加以保护,及时跟进水质监测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上,要严格遵守《村镇供水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各类标准,设置水源保护标识,通过定期及不定期检查以确保供水水源不受破坏。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中,要对相应的设备操作规范加以明确,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提高水源供应的稳定性。此外,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上,应由水务局等部门加以统一部署,设置相应的水质消毒及处理装置,定期对水质情况加以监测,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质量。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机制要点

1.水管部门应探究农村饮水水权配置、水价调整、水质保障等机制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具备了公共属性,要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整体效益,作为水管部门来讲,其应对农村饮水这一公共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和配置,强化政府监管及服务职能[3]。在水权配置上要兼顾社会公平,以农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行使相关管理职能;在水价调整上,既要充分参考市场要素,又要强化政府调控,将水价进行合理定位;在水质保障上,应做好水质监控服务,确保农村群众饮水真正“安全,放心”。

2.地方政府要發挥自身作用,强化管理职能

作为地方政府来讲,其应积极关注并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及管理中,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内容作为地方乡镇政府部门及乡镇干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此保障农村基层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促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期管理能够有序开展。此外,在农村饮水工程的后期维护、水价制定、水费收缴上,地方政府要强化宣传,与农村群众代表,地方水务部门一道,对水价及水费的区间范围加以合理界定,转变农村群众的用水观念,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的最优化发挥。

结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利国利民的重要民生工程,其在保障群众基本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作用极为显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有效的保障机制,一方面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建设能够有序规范,另一方面要强化后期的维护管理工作,以切实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与效益。

参考文献:

[1] 范志.浅议当前农村饮水安全与工程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0,(26):24.

[2] 刘邦贵.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的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9):214.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篇四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到2015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确定各市、县建设任务。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尽快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报告》(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由省水利厅进行技术审查。根据《“十二五”规划》,各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并由市、县级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应权限于每年的4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新建、技改或扩大规模达到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含)必须另行编制初步设计,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审批。

(二)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其他县,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的部分,省级分担5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水利投资的有利时机,加快前期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省级财政将足额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其中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同时省财政设立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配套额予以落实。县级财政也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省级以上经费和市、县财政配套等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列入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受益农户不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配套资金,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费用。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理主体。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验,并将抽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省、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乡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流域站、中心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四)规范水费收缴。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五)实施优惠政策。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税费一律实行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主要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县,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5.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一)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供水管理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配置岗位人员,编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单位级别。

(二)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协会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管理总站、分站管理。用水协会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户协会的职能。

(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主体工程属业主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四)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自主经营。

(五)单村供水工程经村民同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卖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60-80%,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10%。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负责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供水站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九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业主、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 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人员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三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 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甘肃省水利工程划界标准》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条 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小电井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距窖、井5米以内不准种树、建房,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二十条 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检验人员,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 取水构筑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管井的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洗井;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

第六章 净水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管理。应根据净水工艺、水质情况和设计要求选择药剂,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药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药剂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在药剂仓库和加药间,作好入、出库记录,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时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在设计投加点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不能漏加和超量添加;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

第二十五条 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检定周期进行维护检修,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宜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或水压),运行负荷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定时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粗滤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8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慢滤池的运行管理。慢滤池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整阀开度到原位;每年应补砂一次,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砂层,补新滤料至设计厚度;每隔5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普通快滤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察滤池的水位,当水头损失达1.5~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2NTU时,应按设计冲洗强度进行冲洗;冲洗前应先关进水阀,待滤料层表面以上的水深下降到200mm时,再关闭滤水阀;冲洗时应先开启冲洗管道上的放气阀,冲洗水阀开启1/4,待残气放完后再逐渐开大冲洗水阀;冲洗结束时排水浊度应小于15度;重新投入运行时,滤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间断运行的快滤池,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冲洗;冲洗结束后,应保持滤料层表面有一定的水深;冲洗后,滤池的出水浊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滤料;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不低于0.3mg/L的溶液中浸泡24h,经检验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混合设备和加药量,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平流沉淀池,藻类繁殖旺盛季节,应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澄清池应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时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1/2~2/3,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第七章 泵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离心泵应在泵体内充满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并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度和运行水泵台数,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水泵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输配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应在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上详细注明各类阀门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滞水。

第三十二条 每天应定时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内的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水位范围内,水位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

第三十三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

第九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站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收取基本水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经供水站批准后,再由供水站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缴纳一定的增容费用。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

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不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不高于5.5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不高于设计水平年的10%;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四十条 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安装取水总表,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应分摊水损。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管理单位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在水表无法计量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四)按基本用量计费。

第十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按照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四十四条 供水成本按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定。

第四十五条 水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水站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十八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第十一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聘用人员由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运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所得税;引用农业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价格应低于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标准;水质监测费由市、县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量按设计用电量纳入2005年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电价标准价格。

第五十二条 市县两级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视财力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自行确定适当予以补贴。

第五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县人保财险公司和县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总站建立管道破裂责任保险,由用户向人保财险公司交纳5-10元/户的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院内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室内人身伤亡进行理赔。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五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停止供水并销户。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表计量不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罚款。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拒不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十八条 农村供水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警告处分,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农村供水单位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6.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篇六

1、农村饮水项目计划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2、农村饮水项目资金计划通知(财政)

3、单项工程批复(项目建设单位)

4、设计工作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5、建设管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6、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

7、竣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8、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9、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单位)

10、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验收组)

11、实际解决户数、人数登记表(受益单位)

12、水质检测报告

13、主要原材料及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施工单位)

14、竣工结算(工程管理单位)

15、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财产移交明细表(施工单位)

16、工程管护责任书(施工单位)

17、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审核单位)

7.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初探 篇七

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主要来源于井水、泉水、冰雪融水等,很多地区的农民其基本上不采取什么净化措施就直接饮用或烧开饮用。据卫生部门和水利部门的调查,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安全饮水卫生准则的比例不到66%,有近34%的人口饮用水达不到要求。

2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存在问题及原因

2.1 农村饮用水源缺乏有效保护,水质无法保障

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原因有很多,近年来农村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大量的农药、化肥随农田排水或者雨水流入水体,造成水源面源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水质。

2.2 饮用水工程进展缓慢,饮用水安全无法保障人口依然较多

农村饮水工程是百年大计,是民心工程,是积德工程,过硬的质量是使其为农夫造福,为社会服务的唯一标准。虽然我国已经建设了许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投入使用,但是与广大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需求相比,我国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依然缓慢,并且存在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混乱,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制不完善,设计不合理等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这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2.3 工程管理不足,水质监测薄弱

落实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得好、长受益”的更本途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我国各个农村虽然已经实施有了一定的年头,水利部门虽针对一些项目制定了了一些管理办法与准则,但是管理过程中任有许多漏洞。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安全饮水均采用以安全饮水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的管理为主,以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为辅的一种管理模式,在行政村管理的基础之上,工程建立初期的费用由水务部门来负担。由于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又很少举行相关培训,导致专业技能水平难以提升,无法有效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4 缺乏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我国每年人均用水量超过500m3,由于地形和气候差异很多偏远山区供水任然没有保障,政府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依然欠缺且存在地域分布不均现象。在水源保护这块缺乏政策引导和长效机制,无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根本性问题。

3 解决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3.1 设立水源保护区,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

地方各级、环保等部门等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应强化对农村饮用水的评估力度,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源企业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要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水源保护建设,加强对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治面源污染。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水污染处理工作,做到因地制宜。

3.2 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加强雨水集蓄利用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农村水利资金管理。除此之外,雨水是很重要的资源,在降雨250 mm以上的季风区,可以采用雨水集蓄的办法解决饮水问题。尤其是在水量不足、取水困难、保证率低的半干旱、半湿润区的丘陵区、山区等水资源开发利用困难或水资源缺乏的偏远山区,应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建设集雨工程,以保证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3.3 健全农村饮水工程长效机制,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

8.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思考 篇八

【摘 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全县已建工程现状调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郯城县地处山东省最南部,农村人口90.27万人。由于受地质构造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全县范围存在不同程度的贫水区、污染区,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我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推进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加快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进程。截止目前,全县累计建成农村供水工程173处,解决了15个乡镇(街道),669个自然村,69.07万人吃水问题,日供水能力达到3.2万吨的规模,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4%,基本实现了农村自来水村村通。

2.存在问题及不足

我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2.1规模化程度偏小

我县大多数水厂建设规模偏低,与其他县区大规模水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农村人畜饮水期间所建工程多以单村工程为主,工程规模更小,建设标准低,造成运行成本相应提高,维修养护经费加大等问题,不能够长期发挥工程效益。另外,小型单村工程,由于受各种原因的限制,难以按照净化、过滤等自来水建设的要求建设饮水工程,水质得不到保障。

2.2水价偏低、水费收缴困难

由于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角度考虑,当初水价核定较低,但是部分群众对水是商品、用水缴费意识不强,用水不缴费、用水浪费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水费征收困难。

2.3工程管理力度小

目前,随着大量农村饮水工程的建成,工程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工程管理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部分工程仍由村集体或个人管理,没有实现企业化经营,缺乏技术和管理人才,管理力度不够工程运行管理将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2.4水厂建设土地占用问题

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规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方面的问题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和供地方式不明确,甚至出现获得土地难等问题。

3.措施及建议

3.1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

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主体,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问题,要采取专业管理与用水户参与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发挥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用”,不断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工程产权归属和管理主体明确,实现责权利相统一。按照“培育壮大有实力供水厂、兼并重组中小规模供水厂、淘汰废除技术落后供水厂”的总体思路,走集约化供水之路,通过政府投入和水厂受益搭建资金平台,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形成一乡一网的格局,逐步建立起供水厂、乡镇水利站、县水利局三级基层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将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落到实处。

3.2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有必要针对当前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以下措施:(1)认真核定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成本,并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水价;(2)通过水费返还、水费补贴、贫困人口和偏僻村庄适当减免等方式,对贫困地区、偏僻村庄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补贴;(3)实行优惠的土地征用、用电、税收等政策,当前急需解决的是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不能确保土地供应,就没有水厂的规模化;(4)灵活规定折旧费和大修费的提取,要求有条件的供水厂,依据一定的程序提取并使用折旧费与维修养护费;(5)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拍卖、承包、租赁该做必要的调整和规范,尤其是应当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使拍卖、发包、出租后的钱切实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并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管。

3.3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农村安全饮水关乎百姓民生,是一项民心工程。为了工程安全运行、长期受益,水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公共供水实施、私接管道、不缴水费等影响公共供水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全县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传授安全操作技术,熟悉实践操作技能,提高保养、维修、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饮水工程不断发挥最大效益。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3.4科学合理制定工程水价

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物价主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水费由供水单位计收。供水单位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的总水表、供水点水表和入户水表,以表计量。供水企业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逐步建立有偿供水、以水养水的新机制,使供水工程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3加强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应急供水安全。对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必要在《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实际情况,从水量保护和水质保护两个层面进行规范。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防治并重,要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制定供水工程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物资储备和做好技术储备,以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水质达标、饮水安全。

3.5研究制定优惠政策

2011年中央一号文指出“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建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该按照农业用电的价格给予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税费减免,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制定有关税费标准和减免幅度,免收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等,保证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行。下一步就是要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结语

9.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埋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申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埋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恃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

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 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

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

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

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 地万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

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 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

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

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 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 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

财会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

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持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

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

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 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规定批复后,冲 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 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

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埋,在竣工财务诀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 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己具

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

己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 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

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二)补助农户标准;(三)建设单位管理费;(四)待核销基建文出;(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六)财务处理事项;(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

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末按

规定实施的,除将己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

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 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 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 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 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 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 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 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 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 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 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各市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 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万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申

请中央补助投资数额占总投瓷50%以下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2亿元;中央补助

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

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各省辖市可以在不突破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

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和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

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万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编

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其他工程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 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水源和水质论证、工程措

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

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

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后,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

报告。其他工程的实施方案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员

会和水利厅备案。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 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5月底前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 水利部门申报下一的项目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征求省级卫生部 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的省 级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内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申报下一的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附具以下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从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 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 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万。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征求各省 辖市意见的基础上,将投资计划分解到乡镇及村。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 计划中一次性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村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审批。第四章 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 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资金,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安排的投资应分别不低于全部地 方投资30%、20%和10%,其余部分由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同时,各省辖市、县(市、区)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 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 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 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 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各市、县(市、区)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己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

问题,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 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 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 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的设计 变更报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 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 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各县(市、区)在不突破或改变 上级补助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村饮 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 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各省辖 市、县(市、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万式进行,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受益村、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 收,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 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乱要限期整改。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问题,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 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 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 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的设计 变更报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 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 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各县(市、区)在不突破或改变 上级补助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村饮 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 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各省辖 市、县(市、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万式进行,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受益村、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 收,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 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乱要限期整改。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项目监督不 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 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篇十

安全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郭以坤 审核:李应军

Xxxxxxxxxxxxxx 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编制说明

1.1编制概述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编制的。我公司在熟悉图纸及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编写了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以指导本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为本工程顺利实现各项目标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1.2编制的目的

为建设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提供一个完整的纲领性的技术文件。对该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组织管理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其指导的思想是,施工时对钢业主负责,竣工时让业主满意,如期优质地交付使用,满足业主希望。体现“自强不息,永争一流”的企业精神,为业主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风貌。

1.3编制原则

其编制原则是:安全高效、技术先进、措施得力。本工程为民心工程,是关系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措施。要求标准极为严格,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建筑安装程序,认真贯彻国家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建筑安装施工工艺及其操行全程,坚持合格的施工程序和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方法,工程网络技术等现代管理方法,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地施工。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努力缩短工期,科学规划施工平面布置。

1.4编制依据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为: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纸。(3)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4)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由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包括供水站(一层建筑)土建工程,其中建筑面积492.42㎡,管道安装工程317083米,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工程及其它辅助工程。

(1)供水站土建部分:基础垫层为石头灌浆、砌体为MU10烧结煤矸石砖砌筑、砌筑用M7.5水泥砂浆、屋顶用预制空心板、室内地面采用C15砼,厚5㎝,室外地坪采用C10砼厚10cm、屋檐披红瓦、外墙刷外墙涂料、塑钢窗、木制内门、供水站大门为铸铁大门。

(2)管道材料为UPVC,工作压力不低于0.6Mpa.2.2施工条件

因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管网施工需统筹规划,材料堆放和施工机械也应合理安排,保证满足施工需要。

2.3项目管理特点及总体要求

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项目管理不但要遵循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编号为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通过项目管理,我公司要文明、安全、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对现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向业主做出各项承诺,向业主交付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声明函及承诺书、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其它资料

博爱县2007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施工组织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及建设目标

1、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施工工艺(施工难点、关键部位)、质量要求、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统一部署的条件和原则下,以雄厚的资本、高素质的员工、现代化的施工设备、丰富的施工经验、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手段,按照我公司“质量为本、业主为尊”的服务准则和科技兴业、质量为本、实施名牌战略;精心施工,遵约守信、提供热诚服务的质量方针,为业主提供一流的优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受到了我公司的高度重视,得到我公司参加类似工程施工以及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采用“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编制思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二、编制依据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

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

3、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4、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法规、规定、条例、规程等。

三、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15个自然村饮水问题,其中解决1.0万人的高氟水,0.8万人的苦咸水,是一项典型的民心工程。工程内容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管网工程。

四、建设目标

1、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2、工期目标:我公司对本工程的施工计划是32天。

3、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无机械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4、环境及文明施工目标:现场文明整洁,各种环境污染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5、服务目标:工程竣工后,向业主提《保修书》,并承诺的保修期内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听取业主意见,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施工方案及施工特点

一、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为了工程质量、工期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将从技术、物质、设备、劳动力等各个环节作好充分准备,科学管理,精心施工。

(一)技术准备

1、认真学习掌握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等,领会设计意图,并及时督促甲方组织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

2、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在监理同意批准后,向施工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对关键工序,要编制作业指导书,做好三级技术交底工作。

3、该工程施工前,依据施工图,提出各种材料的用量计划。

4、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技术人员对各村现场进行踏勘。

5、分部工程和特殊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二、施工难点及其处理措施

本工程的施工难点有两点:

1、工程分散;

2、工程处于农村道路上往来人多,因管网开挖给行人造成不便。

由于工程分散,我公司拟增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各单位工程全面施工。

2、不以各村流水线施工。

3、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在管沟开挖过程,指派专人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在路口设立警示牌,为在夜间未回填的管沟设立警示红灯。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

1、土方工程:在开挖前做好测量工作,开挖土方堆放地点确定,管沟土方回填前,要做沙执层和沙保护,以免由于土质坚硬而破坏管道。

2、砌筑工程:管理房的基础是浆砌石,水泥砂浆为Mu10,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筑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的操作方法。

3、装饰工程:室内外粉刷要平整,塑钢窗采用铁件膨胀螺栓固定。

4、屋面工程:屋面应先找平,清扫平干净,再作沥青防水卷材。

5、管道试压:管道试压应是不超过1000米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0.6mpa,且保压时间为30分钟。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优良

2、建立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程序文件、管理类文件、规范、标准、记录等。

3、专业施工队设专职质量管理员,生产班组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质量管理网络。

4、对劳务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作好考评工作。

5、本工程施工临近于冬季,加强冬期施工的管理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6、本工程主要为管网工程,我公司将与购买国内知名大企业生产的upvc管。

第四章

安全目标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是工地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各专业施工队设1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3、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章 承担类似工程优势

1、我公司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给排水施工队,其中承担的博爱县2006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B标段获得市县唯一示范工程。

2、公司质量技术科专门成立有农村饮水工程回访小组。

11.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篇十一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主体不规范。从审计的情况看,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采取三种建设管理模式:一是统一管理,由本地水务局代表政府行使责任主体。二是自营管理,由水务局下属单位负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三是分散管理,由村委会承担了部分资金的筹措、选择施工单位和实施工程管理等任务。从实际情况看,采用统一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于责任主体明确,建设管理相对比较规范。采用自营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要问题是建设市场不开放,存在垄断经营建设,且因水务局下属单位既是项目建设管理者又是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责任主体混淆。采用分散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管理不规范、不执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签订不规范等较多违纪违规问题。

(二)有的地方在申报饮水工程投资计划时,采用整体项目申报后再拆分项目申报或同一项目跨年度重复申报等方式,以达到多获取中央及省、市补助专项资金的目的。多获取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抵顶地方配套资金不足。

(三)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和存在滞留、挤占建设资金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到位率低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普遍问题,有的地方虽然出台了配套资金政策,但始终未予兑现,成为一纸空文。有的地方搞摊派,将资金筹集任务转嫁给农民,增加了农民负担。有的地方还存在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和挤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发放工资、缴纳“三金”等问题。

(四)部分完工工程无水质检验报告,有水质检验报告的工程也存在无检验结论和个别检验指标不合格的问题。部分集中供水工程基本上无净化、加氯等设备,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就选定了施工单位,选定的打井施工队无钻井资质。有的工程通过招标选定了材料供货单位,却以低于招标条件要求的标准购买饮水工程材料。二是支付工程价款未取得合规票据,存在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问题。三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部分合同无合同金额、无合同和无依据结算工程费用等问题。四是部分水务局未履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已完工的饮水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便交付使用。五是部分单位对饮水工程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储存,未进行专账核算。

(六)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完整、不规范。有的项目已开工或建成使用,但存档资料中缺少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项目验收等资料,甚至存在个别项目的设计批复时间早于设计时间的虚假资料。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水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政策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按法规办事。二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使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分配权和核准权集中在省以上计划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而且多采用将中省补助资金直接定到项目的做法,由于项目数量众多,有关部门很难了解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之项目计划之间衔接不够,给一些地方多头申报提供了条件。三是项目审查和审批周期环节多、时间长,特别是总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最终需省水利厅审批。经过省、市、县三个环节,使项目计划下达与初设审批环节脱离,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等待初设的批复。不能开工建设,资金闲置。四是审批项目时必须要有市县配套资金,贫困地区财力困难,难以落实。五是部分地区政府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部分项目管理薄弱。

三、几点管理建议

(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水务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对项目计划管理、资金筹集拨付、施工管理、工程结算、财务核算全面负责。改变目前存在的分散管理和自营管理模式。

(二)加强项目计划管理。一是缩短项目审查和审批周期,避免因项目计划下达与初设审批环节脱离,使得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要等待初设批复而不能开工建设。二是缩短项目计划下达周期,改变目前当年项目隔年下达计划的状况。三是既要注重项目数量,也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所需投资的实际,避免因投资不足区县重复申报及重复下达计划和在区县配套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加重群众筹资负担的现象发生。

(三)对已建成的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明确检验结论,对不合格的指标要采取措施,对集中供水工程也应采取加氯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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