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管理处工作职责(精选10篇)
1.版权管理处工作职责 篇一
淮安版权十大亮点工作
一、2012年3〃28网络制售侵权盗版光盘案件被评为全国动漫市场整治行动十大重点案件。
二、实施著作权作品免费登记,2012年登记量达630件,跃居全省第四位。
三、出台《淮安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四、每年组织开展优秀著作权作品评比活动,已有35件作品获优秀著作权作品奖励。
五、2012年完成第二轮软件正版化工作,共投入经费600.71万元,采购正版软件5533套。
六、开展版权保护示范点共建工作,市版权局与39家企业签订了共建协议。
七、已培育古淮河文化生态省级产业园,淮安软件园等4家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淮安报业传媒集团等9家市级文化产业基地。
八、建立淮安版权交易平台、书画交易平台、著作权登记代理点等公共服务平台。
九、2012年向省里争取800万元的文化产业引导专项资金和2000万元的紫金文化政策性扶持基金。
十、2010年-2011年,江苏淮安中国宽频网侵权盗版案件被列入国务院督办打击侵权盗版重点案件,淮安市版权局荣获二等功。
2.版权管理处工作职责 篇二
一、“云计算”及出版社图书版权概述
(一)云计算网络技术的特点
1. 规模极大。
“云”的规模特别大。一般来说,会有几百甚至几千个服务在一个单位的私有云中,用户的运算能力相当之高。
2. 虚拟化。
用户取得应用服务可通过多种终端且不受空间限制。用户获取的资源并非物质实体,均源自于“云”,并且,用户不用关注“云”中运行应用的确切位置。只要有网络及电子设备,用户就可随时随地完成想完成的工作。
3. 可靠性佳。比起本地计算机,云计算的服务可靠性更占优。
4. 通用性。
多种多样的应用可于“云”的支撑下产生出来,并且,运行的应用不一样,但其背后的“云”却可能相同,云计算并没有特别指向的应用。
5. 可扩展性高。“动态伸缩”是云规模的特点,这样可适应用户及应用的不断增多。
6. 按需服务。用户可依据自身需求定制服务,并根据使用多少来交费。
7. 具有廉价性。
“云”的通用性及管理的集中化使得它极其廉价,用户只需少量费用就可在几天内做完以往需要历时几个月才能做完的工作。
(二)图书版权介绍
通常所说的“著作权”就是图书版权,它可具体分为人格权及财产权。公开发表、姓名表示及禁止别人以不法形式侵害版权人权益的权利,是人格权中的几大内容。财产权指的是无形财产权,是建立于人智识之上的权利。具体来说,它指图书作者及传播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图书并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版权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表达思想”的形式。法律既应保护“传播过程”,也应保护财产权利益。应注意版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设备设计、数学方法、技术和算法。
(三)图书出版社的版权管理
出版社管理版权的范围包括:(1)合同管理。权利者和出版社间的权、责划分、执行为合同管理中的要负责的事宜。出版社应对合同的商定、签署、执行各部分的责任界定加以明晰,并且还应保证整个过程按指定程序进行。(2)作品管理。出版社应当妥善保护权利者送至本社的著作。若发生损坏、丢失、盗用等事件,且本社有过失,应当给予赔偿。这样不仅侵害了权利者的权利,也会影响本社的利益。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保证作品在各机构、部门周转时不受安全威胁。(3)信息管理。作品与其相关信息、权利者与其相关信息、出版社的信息及资源等内容均应被科学、全面的管理、监督。信息管理在本社的管理、决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4)资源管理。出版社并非自然地拥有版权,其在版权运转中并不强势,其原因在于权利者可根据本人意愿授予出版社指定的权利及自由。但同时出版社具有较多的市场运作经验、途径、人员及金钱等,出版社可帮助权利拥有者出版、发行其著作,于是出版社应在商谈中突出自身的资源优势。(5)公共关系管理。版权管理的全过程应当由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在公共关系管理中,出版社应当致力于对各类公共资源加以综合、管理,全面、高效地保护本社权益[1]。
(四)“云计算”支持下的出版社图书版权管理
运用网络技术,以汇聚、优化的形式全面、深入管理一切网络资源即“云计算”技术。使用者获取服务可以某种方便扩展的形式来进行。并且获得的服务应符合本人现实需求[2]。“云计算”应当可以根据需要实现各类服务。为此,“云计算”中应通过网络技术区分不同的需求类别。在整个过程中,“云计算”要有网络服务器的支持。若将云计算技术应用在图书的版权管控中,会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用户可不为空间所限,快捷地调取、应用信息平台上的一切资源。因此,若想获取版权方面的资料,用户可随时、随地登录终端进行查阅。因此,个性化强、范围广阔及分散度高是“云计算”的优势。这样,版权管理变得快捷,收效也会大大提高[3]。
二、出版社图书版权管理中的不足
(一)缺少足够的版权意识
首先,出版从业者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如很多人不知道“版权”和“著作权”是一个意思;还有的人不了解拥有“版权”的主体是谁,等等。其次,有些人不具备良好的从业操守。这样就导致诸多侵权现象的出现。再次,维权意识淡薄。很多出版社的图书被盗版、侵权,却从不主动声张自己的权益。最后,从业者版权操作经验及能力也比较欠缺。
(二)缺乏优秀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首先,如果版权管理人员的技能、素质不高,就无法保证工作的高效完成。专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经营、管理经验并深谙法律规定、制度。但现在出版社的专门人员并不多。目前,在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的相当之少;很少有人能够为版权管理及决策提出专业建议。此种现状致使版权的运作及管理效果并不理想[4]。
其次,出版社的版权管理规范、机制不尽完备。表现为:(1)没有看到在所有管理活动中,版权管理的作用极其关键。版权的重要性在于其反映出一切工作的最后成果,并且所有出版社工作部分都和版权紧密相关。(2)目前的版权管理制度尚不成完密、清晰的体系[5]。
(三)经常发生侵权,但维权不力
侵权类型包括:(1)不经原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作品。分两类:第一,不签合同、直接就用;第二,签订的合同已失效或没有效力。(2)超授权经营。如擅自大幅删减、修改原文;擅自出版网络及电子版图书;擅自许可期刊连载作品。(3)违约侵权。即在和原作者签订合同后,出版社履行合约上出现问题。(4)过失侵权,即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因过失造成。
维权不力表现在:(1)思维方式滞后。从业者认为是政府负责维权,自己没有什么责任。(2)出版社不愿在维权上更多出力[6]。维权需要长期、多量投入,而出版社缺乏足够认识。(3)维权方式单一。有些出版社为图省事,不会采取多样的手段来维护权益、打击盗版。(4)激励机制不完善。有人为打击盗版做出贡献,出版社却不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样使得很少有人愿意主动维护版权。
三、云计算下图书版权管理探析
(一)出版社可完善有关规范
出版单位在云计算环境下管理图书版权属于法律上的数字版权。如今,国内规范图书版权相关事宜上还缺乏成熟的制度。但另一方面,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关于网络技术的法律规定。关于侵犯图书版权的规制、管理,2010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中就有了针对性的修改,而为适应互联网时代下规范图书版权的活动,2010年之前就已经有了互联网信息管理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其中规定了管理数字版权的方式及如何合法许可、使用数字版权等内容。如今,科技的飞速发展导致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更新。于是,很多一般方式无法处理的版权争端可借助合法使用云计算技术来化解。因此,版权管理中应用云计算技术的特点为:(1)充分发挥网络化管理及数字版权所具备的长处,并成功吸纳以往管理版权中的优秀经验;(2)在某些方面补充、修改从前的管理规范,如明晰各类责任界定的条件及标准,同时,确定版权使用的具体界限并细致列出侵权之类现象的责任划定。这样,版权管理者得以在确定的规范下处理各类纠纷[7]。
(二)出版业的内部管理、监督可受到强化
“可找到属于出版权监管范围、但缺乏既定法规的特定问题”是云计算技术的突出长处。此技术可帮助监管活动进行的原因在于:(1)提供商会做严密审查。运算、控制、管理全部的信息、数据是云计算技术力求达到的目的。因此,提供商须严密审查使用者的数据、信息、个人资料,这样才能够保证信息的使用不存在风险,而政府有关人士负责管理、监督云计算提供商。因此,审查提供商资质为云计算里的准入要求,这样可保证使用者获得高质量服务及其信息、资料不受危害。(2)存储管理信息的相关问题。不为空间所限是云计算技术的特点。因此,以往的存储方式远远不及云计算管理下的存储总量多。这样一来,管理存储的花费也得到了节省。于是,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监督规范得到了保证。有关人士可更为便捷的与出版社就管理、监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于是,一切参与人的权益也受到了保护。
(三)图书用户的法治意识会变得更强
很多以往管理方式中的欠缺均可在云计算背景下得到弥补。此外,云计算技术还可集合零散的资源,并围绕用户及任务展开活动。计算费用应看使用的多少,服务的提供应符合使用者的实际需要,使用者也会变得主动关注及管理费用。并且,“云计算”设有专门的资源库,可储存各用户的信息、资料。由此看来,用户在同时进行着信息共享及信息获取活动。关于云计算背景下如何使用信息,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关使用者和提供商间“权利侵害”纠纷的处理方式也有了清晰的规定,这些均为关于如何参与网络活动的规范、制度。媒体、管理规范及一系列的法规均对云计算背景下的版权管理进行了支持、指引,于是,人们对图书版权态度变得更为尊重,出版社也更懂得要主动保护版权不受侵害了。
四、结语
现在,很多从业者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及专业储备,结果在发生侵权事件时不会及时维权。再加上有关制度、规范也不够健全,致使版权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如果在“云计算”背景下进行版权管理,出版社的各类管理规范、标准会更完善,法治意识也可得到增强。而且,出版社管理成本会下降,管理质量地会变得更优。
参考文献
[1]李明发,杜健.云计算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及应对[J].图书馆,2015(1):12-17.
[2]张涛.云计算下图书版权管理工作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3):77-78.
[3]程燕娥.云计算服务模式在现代图书馆中的应用与发展[J].兰台世界,2015(26):36-38.
[4]刁胜先.我国的版权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建议——以云计算为主要视角[J].中国软科学,2013(1):13-23.
[5]赵伯兴,方向明.云图书馆环境下低利用率文献合作储存对策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3(3):40-48.
[6]郭海霞.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和管理初探[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4):34-38.
3.如何做好版权工作 篇三
第一,认清国内版权贸易发展的现状:存在巨大贸易逆差
图书的输出与引进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巨大的贸易逆差也是很明显的。归结起来主要为:一是文化上的差异,使得我们与国外有交流障碍;二是科学技术在某些方面没有国外发达,也造成一定影响;三是翻译方面的问题,中文译为英文或其他语言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四是出版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图书的商业运作不成熟。国内版权贸易的这一状况,要求版权专员必须对中国与外国的差距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但又不能妄自菲薄,而且必须在大环境中抓住国家给予的便利条件和优惠扶持政策,例如,可以充分利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牵头的“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申请翻译等费用的补助。
第二,了解版权经纪人和版权代理的区别:版权经纪人空缺,给出版社的版权专员添加了新的工作内容
起源于英国的出版经纪人制度,已经有125年的历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项制度已经发展得很成熟。而国内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出版经纪人,大部分从事出版版权中介工作的人和机构实际上发挥的只是代理的作用,就是比较直接单纯地把找到的作品推荐出去,没有真正重视作品与作者的整体包装与后续的开发,没有真正去经营一部作品或者一个作者。
国内的版权代理和真正意义上的版权经纪人之间的这种差距,给出版社的版权专员添加了新的工作内容。版权专员们应该尝试着做版权代理做不到的那些工作,不仅能促进自家图书版权的输出,也有助于筛选到更好的海外版图书。
版权专员的工作一般是整理本社的图书信息,把合适的书稿推荐给代理机构、海外出版机构,或者搜集海外出版信息,联系购买符合中国图书市场的海外版图书版权。除了这些基本工作之外,更应该从图书的营销角度出发,充分了解本社图书的内容和市场价值,为那些可以向外推荐的图书量身订做详细的市场价值分析以及包装营销建议(或此书在国内销售时的成功经验)。在卖出版权后,还需要跟踪图书在海外市场销售的总体情况,做好跟踪记录,以备参考。
对待适合本社引进的出版物,版权专员也应充分了解其内容、作者和在海外市场的反响,结合本国的市场状况做出评估报告及营销计划,以供海外出版机构和本社参考。如能成功引进,对引进图书的出版流程及营销运作也应进行跟踪记录,做好反馈信息的搜集。
这些虽然看似普通,却是版权代理容易忽视的工作,版权专员需要自觉地为自己的出版社考虑到,自觉地向外国版权经纪人学习,真正地为本社优秀图书做出漂亮、合身的“嫁衣”。
第三,熟悉本社的作品:哪些书适合推出去
自家的图书自己应该最清楚。及时掌握本社的新书信息,搜集图书的销售情况,分析市场走向,挑选出那些适合海外市场口味的图书,是版权专员们的基本工作内容。这需要与各个编辑部门打好交道,随时了解出版动向,把新书的资料整理好,从中筛选出适合进行版权贸易的图书。但是,卖版权不一定是要最新出版的图书,对那些已经出版一段时间,并在市场上取得销售佳绩的图书,更应该重点关注。这就要求版权专员与发行部门密切联系,获取第一手资料。对确定要向外推荐的图书的内容、卖点、作者情况都应充分了解,尽可能多地掌握其市场动向,才能“投其所好,有的放矢”地向外推荐图书,为图书“走出去”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多方搜集版权信息,关注海外出版动向,及时抓住有潜力的作品
多多关注海外出版动向,不仅浏览国内外出版相关信息,多阅读新闻媒体的报道,而且还要重视版权代理提供的版权信息并快速做出反应。当前国内出版社引进版权主要还是通过版权代理这一途径,他们给出版社提供的信息是大量的,更新也快,出版社对这些信息的筛选速度应该要快,第一时间表达出意向才能把握先机。所以,版权专员应随时关注这些版权信息,及时把这些版权信息整理好,对自己觉得有潜力的作品,不妨马上索要更详细的资料,表现出兴趣。
第五,提高个人能力,成为新形势下的多面手
4.版权管理处工作职责 篇四
(1)教育者的主导作用与受教者的主体作用的辩证统一
A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三个过程有机结合B教育者的主导作用社会要求的代表着、思想政治工作过程的组织者、受教者主体性的激发者
C受教者的主体作用能动接收教育影响并影响教育者;受教者是自我教育的主体
情感。
(3)自我意识增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心理自我)——因势利导,把尊重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
(4)性意识逐步发展成熟——加强恋爱观、道德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正确处理就业、事业与爱情的关系,自觉用社会的道德准则调控性意识,规范恋爱行为。
3、大学生的思想特点
一般特点:敏锐性、多样性、变动性、维,需要从理性上回荡。
具体方式:讲解和报告;谈话;讨论 要求:有的放矢;实事求是;发扬民主;通情达理;讲究说理艺术。(2)情感陶冶法
含义;利用各种情境中的教育因素,创设教育情境,进行感化和熏陶,潜移默化的培养积极健康的思想情感,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作用:催化推动作用,感化熏陶作用,共鸣沟通作用。
D辩证统一主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教育者的激发和引导;主导作用的实现离不开主体作用的发挥
(2)协调自觉影响与控制自发影响(教育者自觉影响受教育者,受教育 者又受到环境的自发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A、各种自觉影响交互作用;B、自觉影响与自发影响交互作用(3)内化与外化的辩证统一
思想品德:在思想体系指导下,按照 社会的言行规范行动时表现在身上的 稳固的特点和倾向。知(认识):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对处理社会关系的原则、规范的理解和掌 握,形成政治、法律、道德方面的观 点和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的判断 评价。情(情感):根据社会和个人需要,用一定的政治原则、法律规范、思想信 条和道德准则与评价事物现象所产生 的内在体验。意(意志):履行政治道德义务、实践理想任务过程中克服困难障碍的力量 和精神。信(信念):对政治主张、道德原则和哲学观念的信任感和责任感,践行态 度坚定不移。行(行为):在认识、情感、意志和信念的调节和支配下,在实践活动中履 行政治、道德义务的实际行动。
内化: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帮助促进 下,将社会要求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 范转化为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成为控 制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内在力量。外化: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帮助促进下,将已形成的思想观念和信念自主的转化为行为并养成习惯。
内化与外化的辩证统一:内化是外化的前提和基础,外化是内化的目的和归宿。
2、大学生的心理特点(1)智力发展达到高峰。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广阔性、深刻性、敏捷性和创造性增强。——既要鼓励独立思考和积极探索,又要帮助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思维方法。(2)情感丰富而又热烈。——情感交流,做知心朋友,引导大学生用理智控制矛盾性
4、确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的客 观依据:社会的要求,工作对象自身发展的需要
5、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三观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教育、道德观教育、法纪教育(政治主导,道德法纪是基础)
6、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1)疏导原则
含义:疏通和引导。广开言路,各抒 己见,充分发表观点看法;通过说理 教育和善意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 误,把思想引导到积极健康正确的方 向上来。基本精神:用民主的说服教 育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在 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把思想集中到社 会主义方向上来。
依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 决定;思想认识的规律决定;党思 想政治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要求:正确处理疏通和引导的关系; 处理疏导与灌输的关系;处理疏导与 规范约束的关系。(2)激励原则
含义:科学与用各种激励手段,有机 结合,最大限度激发教职工和学生 在学习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 创造性,为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依据:高校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决定 的;人的行为规律决定的。
要求: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结合;正 面教育为主(科学理论、正确思想、]先进典型);以表扬为主。
7、高效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为实现 目标所采取的影响和培养思想品德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活动方式.)(1)说服教育法
含义: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人们分清是非、明白事理,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的方法。作用:(最常用方法)社会主义思想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要通过教育和灌输才能掌握;通过说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起点;解决思想问题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说理教育;高校师生员工有交公的文化素质和理性思
形式:以境育情,以情育情,以艺育情。
要求:教育者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3)自我教育法
含义:在教育者的启发引导下,受教育者通过自身内部思想矛盾运动,主动接受外界积极影响,自觉进行思想转化,培养良好道德品德。
作用:是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的关键;有助于培养自我教育的能力;是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迫切需要。
要求:把自我教育与教育结合起来;把个体与集体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自我教育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8、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职能:教 育、管理、协调、科研
9、劳动特点:有计划、有目的、有 组织的培养和完善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品德的精神生产劳动。具有复杂性、创造性、示范性和长期性。
10、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素质:政 治、思想、道德、知识、能力。
政治素质:鲜明的无产阶级政治立场;坚定的共产主义政治信念;较高的政治水平;较高的政策水平。
思想素质: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科学的思想方法;优良的作风
知识素质: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思政工作专业知识;相关科学知识
11、党委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党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的关键。
(2)领导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高校党委的重要职责。
(3)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
5.版权管理处工作职责 篇五
9月2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坚决不得安排播放。
四、取得合法授权。各播出机构在购买已经取得上述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还须同时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播出授权,并依合同、协议在授权许可播放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播放。未取得合法播放权利的节目,一律不得安排播放。
在境外落地的国内电视频道,要妥善解决好落地国家或地区的节目合法版权问题,避免版权纠纷。
各播出机构开办的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影评、剧评资讯栏目,使用电影、电视剧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五、认真进行清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播出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机构备播节目进行对照清理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未取得合法播出授权和批准文件的节目,重点清查各类非法播出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栏目,对于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整改,对清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监播手段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节目的监看工作和节目备案及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相关播出机构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屡教不改,侵权、盗播情况严重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查处情况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总局社会管理司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对全国各台贯彻情况进行专项监看,对仍不改正的播出机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6.版权管理处工作职责 篇六
甲方 : 全部署名作者(下同)
乙方 :
第一条 甲方的论文文题“”(稿件编号:)经专家审理和修改后,拟安排在《高能物理与核物理》发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签署版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方能刊出。
第二条 自签署之日起,甲方将上述论文的版权(包括各种介质、媒体的版权)转让给乙方,并同意该作品被国内外相关文摘与检索系统收录。本文在《高能物理与核物理》发表后,由乙方一次性酌情给付稿酬,以后不再支付其他报酬。
第三条 本作品发表后,作者享有除版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甲方可在本单位或本人著作集中汇编出版以及用于宣讲和交流,但应注明发表于《高能物理与核物理》年月和卷期。如有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翻译出版等商业活动,须征得《高能物理与核物理》编辑部书面同意,编辑部支持这种汇编活动。
第四条 本作品及相关科研项目获得奖励或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时,作者应主动向《高能物理与核物理》编辑部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作者承诺:本文是独立取得的原创性成果,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抄袭问题,未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两投;本文内容无泄密之处,署名及排序无误且无争议。本文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责任由作者承担。若有作者的增减或变更,需通讯作者出具亲笔签名的许可信。
第六条 作者同意本文在“”(栏目名称)栏目中发表。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稿酬、审稿费等劳务开支时,必须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请务必提供稿酬收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否则无法发放!若文章发表后的 3 月内,收不到稿费汇款,请与我们主动联系,逾期不补!
第八条 甲方全部作者签名后复印留存一份,原件寄回编辑部,效力相同。
甲方全部作者签名 :
年 月 日乙方签章(盖章)
7.一个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算法设计 篇七
1、引言
随着Internet的广泛应用和流媒体压缩技术的提高, 数字音乐、图片、视频、书和游戏在网络中被广泛分发。虽然现今的DRM技术日新月异, 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然而, 在技术上, 还存在两个被忽略的问题。其一就是用户隐私的保护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通常在颁发证书的时候, 没有把用户的身份隐藏起来, 使得用户的身份可以被轻易地泄露。而一个用户在合法使用数字产品时, 他的身份应该是隐匿的, 不应该被公诸于众。其次就是现今密钥管理中的"前向安全性"问题还甚少被引入DRM系统的设计理念中。
针对上面的两个不被重视的问题, 本文运用电子现金技术里的两个算法, 对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进行改进, 提出了一个新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算法, 该算法有效地解决了以上所提到的两个问题。
2、一个具有前向安全性和公平匿名性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的设计
本文针对上面提出的两个问题, 设计了一个具有前向安全性和公平匿名性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下面先论述该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的结构。
本文提出的数字版权系统由票据交换中心 (CH) , 用户 (U) , 服务提供商 (SP) , 可信方 (T) 组成。
票据交换中心 (CH) :票据交换中心主要执行向需要使用某数字内容的用户颁发版权使用许可证书, 收取用户版权费的职能。这里, CH主要的功能是和用户进行交易。
内容提供商 (SP) :用户获得了票据交换中心的版权使用许可证书后, 向内容提供商 (数字内容存储在内容提供商处) 出示CH颁发的版权使用许可证书, 内容提供商检测该用户的证书, 如果合法, 就颁发给用户一个内容使用证书。
可信方 (T) :当用户进行了被禁止的操作时 (非法复制, 传播) , 应该能在可信方的协助下, 把该用户的真实身份恢复出来。图1是本文提出的具有公平匿名性和前向安全性的DRM系统模型图。
2.1 系统参数设置
CH:选择大素数p, q, 且q|p-1, Gq表示乘法群Z*P的一个阶为q的子群, 使得在Gq上求解离散对数是不可行的。选取xCH∈RZp*作为密钥。记 (g1, g2, g3) 为的一个生成元组, 公开h=gxch, h=g1xch, h=g2xch。
SP:引用上面提到的主密钥机制[1,3,6], SP选取k个私钥, k个模数和1个公钥。即选取k个三元组 (e1, d1, n1) (e2, d2, n2) … (en, dn, nn) , 满足eidi=1mod Li (1=1, 2, …, k) , ni=piqi, Li= (pi-1) (qi-1) 其中pi, (qi是两个秘密的大素数, 并且任意两个数ei, ej要满足下面的等式:ei=ejmod (Lim Lj) (i=1, 2, ..., k) 总成立。
图1具有公平匿名性和前向安全性的DRM系统模型
根据前面的论述, 在这对密钥对中存在着一个主公钥满足:
SP把这个esp计算出来并把它作为公钥公开。把ni (i=1, 2, ..., k) 按从小到大排列, 并重新编号3元组 (ei, di, ni) , 把它们按ni的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起来。这样排列完成后, 任意两个三元组 (ea, da, na) (eb, db, nb) 满足下面的关系:当a<b时, na<nb在时间段ti时公布ni
SP再选取一个不可逆函数Hsp作为它的参数。
U:用户向CH出示自己的身份资料, 选取ui∈RZq*作为私钥, 计算Iu=g1ui (作为用户U的帐号) , 使得g1uig2≠1, 然后用户使用Schnorr身份识别方案, 向CH证明他知道Iu关于g1的表示, 发送这一证明给银行CH, CH验证此证明, 若验证成功, 在其用户帐号数据库中存储新用户Iu。
T:可信方选择xi∈RZq*, 公开f2=g2x T, 。
2.2 CH颁发证书过程[2]
1) U随机选取s∈RZq*, 计算:A'1= (Iug3) s-1g2, A'2=f2*S, 产生知识证明
, 并发送:A'1, A'2以及知识证明U给银行。
2) CH验证知识证明P, 并随机选取w∈RZq*, 计算a'=gw, b'=A1'w, 发送a', b'给U。
3) U选取u, v, x1, x2∈RZq*, 计算
, 以及
, 发送c′给CH。
4) CH计算, 并将r′发送给用户。
5) U计算, 并验证
是否成立。如果成立, 那么, (A, B, C, Sign (A, B, C) ) (其中Sign (A, B, C) = (z, a, b, r) ) 就是CH颁发给用户的证书。这个证书满足:
2.3 SP颁发证书过程
1) U取msg=KID||DID‖t, 其中KID为用户的机器指纹, 它是由U机器上安装的DRM系统的客户端提供给SP的, DID为U要使用的数字产品代码, t表示交易的日期与时间。U计算出和知识证明
, 并发送给SP。
2) SP验证知识证明V以及。如果上面的式子都满足, SP就颁给用户一个合法的数字证书。
上面的证书里, sn表示数字产品的序列号;KID为用户的机器指纹, 防止用户非法复制数字证书;Usagerule为用户对该数字产品的使用规则;other-data为一些其他的数据。
对知识证明V, 验证步骤详述如下:
1) U计算, 。
3) U计算, 并把A1, A2, B, C, r1, r2传给SP。
4) SP计算, 并验证:
SP的签名的产生步骤如下:
令, 假设在时间段s (1≤s≤k) 对该证书进行签名, 那么SP选取的私钥就是ds, 模为ns这时, SP的签名就是计算Signxsp=tdsmodns。而验证该签名是否合法只需要计算, 如果上式成立, 那么, 该签名也就是一个合法的SP签名。如果SP发现它的私钥在时间段k内被非法用户窃取, 那么, 至少它可以认为在时间段k前所签名的证书是合法的, 这就有效避免了损失。[3]
SP颁发给用户一个合法的数字证书后, 它再传给用户一个经过加密的并带有数字水印的数字内容, 水印里嵌入的信息是 (A1, A2) 。
而经过加密的数字内容的解密密钥是根据SP传来的用户机器码KID再经过一个散列函数H0变换来的。该散列函数的算法可以自行设计, 并需要对其进行保密处理, 以使用户无法得知加密后的数字产品的解密密钥。
2.4 用户使用数字产品过程
用户获得SP提供的证书后, 每次当要播放数字产品时, 用户机器上的客户端程序都先检测用户是否具有SP颁发的数字证书。如有, 再提取出当前用户的机器码与证书上的机器码进行比较, 如果是一致的, 就把用户的机器码输入散列函数, 得到该数字产品的解密密钥, 用户就可以开始使用该数字产品了。注意这里, 虽然用户拥有SP服务器的合格证书, 可是客户端程序只当每次用户要使用数字产品时才对其进行即时地解密, 当数字产品使用完后用户依然无法得到解密后的数字产品, 这就保证了用户无法非法传输解密后的数字产品而越过SP服务器的版权保护管理。
同时, 即使证书被非法用户复制到别的机器上去, 由于证书上所带的用户机器码非法用户无法修改, 因此依然无法使用该数字产品。
5、系统的一些特性讨论
5.1 正确性
用户如果按照系统描述的协议进行, 可以得到正确的CH, SP的签名。
因为CH计算a'=gw, b'=A1'w, , 发送a', b'给U, U计算A=A1's,
以及, 发送
c′给CH, CH计算, 并将r′发送给U, U计算r=r'u+v mod q, 那么g r=h H (A, B, C, z, a, b) a和Ar=h H (A, B, C, z, a, b) b就会成立。
证明:
这就证明了, 当用户按照系统描述的协议进行, 将会得到正确的证书, 并且, 这是一个限制性的盲签名协议, 当用户按照系统描述的协议去申请证书, 用户的身份信息也必须被嵌入到盲签名里, 不能修改。
5.2 安全性
该DRM系统的安全性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下面分别阐述这四点:
5.2.1 非法用户追踪过程
如果一个用户把数字内容复制到别的机器上去, 并想在该机器上用CH颁发的证书再请求SP颁发使用证书, 以达到非法使用数字产品的目的, 那么, CH可以把用户的真实身份还原出来。如果用户用CH颁发的同一证书请求SP的证书两次, 那么在支付协议的知识证明中msg=DID‖t总是不相同的, 由随机O-racle假设 (即假设hash函数H的输出是一个真正的随机数) , 在支付协议的知识证明V中, d≠d', 由r1=x1-du1mod q和r1=x1-du1mod q CH由此可计算出u1= (r'1-r1) / (d-d') mod q, 从而得到想非法使用数字产品用户的帐号, 实现了非法用户的跟踪。
5.2.2 非法证书, 数字产品所有者追踪
如果用户非法复制SP颁发的证书, 或者在网上发现非法传播的数字产品, 均可以利用电子现金的技术把用户身份还原出来。在SP的证书里和数字产品的水印里均含有 (A1, A2) , 可以利用可信方的协助来进行身份还原:CH如果发现网上有非法被复制的证书或者数字产品, 那么, 把证书或数字产品的水印里的 (A1, A2) 提取出来, 传送给可信方T, T计算Iu=并回传给CH, CH由此在其帐号数据库中查找与帐号Iu对应的用户的实际身份, 从而实现了对非法证书或非法数字内容所有者的跟踪。
在这里, 本文不给出数字水印的统一算法。因为相对于各种不同的数字产品格式而言, 统一的数字水印算法收不到最好的效果。因此, 建议在使用本系统时, 根据特定的情况选取特定的水印算法, 效果会更好。
5.2.3 能抵御暴力攻击的安全性
本系统安全性主要是建立在离散对数问题上的, 只要用户不能破解离散对数问题, 那么破解本系统是不可能的。只要用户不能攻破离散对数问题, 就不能伪造出SP所发的数字产品使用权证书。因为用户要得到有效的SP签名, 必须从CH得到盲数字签名, 而这依赖于CH的私钥xCH和随机数, SP和CH得到A, B, C, Sign (A, B, C) , A1, A2, r1, r2, 其中A2, B, r1不含有用户的识别信息Iu, 而A, B, C, Sign (A, B, C) , A, A1, r1都是Iu变盲后的结果, 故SP和CH若想从接收到的信息中得到Iu, 就得知道盲因子s, 而s是用户随机选取并保密的, 因此, 用户的匿名性得到保护。
而在SP颁发证书时, 证书里嵌入了能供可信方T追踪用户身份的信息 (A1, A2) , 并且在数字产品的数字水印里, 也嵌入该信息, 这就保证了既可以通过证书追踪用户, 也可以通过非法流出的数字产品来追踪用户, 增加了追踪的渠道。另外, 由于嵌入的信息只有可信方才能识别, 因此, 也更加保证了用户的隐私。
5.2.4 前向安全性
前向安全性是该DRM系统的另一个重要特性。假设SP的私钥在时间段i时被泄露, 那么SP在验证电子现金的合法性时, 在时间段i之前签名的电子现金都可以被鉴别出来。具体方法是, 假设时间段i时, SP对数字产品的签名是S, 只需要验证如果不相等, 证明这个数字签名是在时间段i之前所签署的, 就可以排除是不诚实用户所冒签的, 从而能把损失限制到最小。
6、结论
DRM概念的提出很好地保证了数字版权所有者的权力, 本文借助电子现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算法, 针对现在DRM系统构架的一些缺陷, 提出了一个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保护用户隐私的特性和前向安全性, 而其安全性都是基于数学上的离散对数难题, 是可以在理论上论证的。因而, 能在一定程度上既保护了合法用户的利益, 又防止了非法用户对数字产品的传播和篡改。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K.Koyama."A master key for the RSA public-key cryptosystem."InIEICE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andSystems, J65-D (2) :1982.163~170.
[2].S.Brands, Untraceable off-line cash in wallets with observers[A].InAdvance in Cryptology-Crypto′93, Proceedings (Lecture Notes inComputer Science 773) [C].Springer-Verlag, 1993.302-318.
[3].S.Brands.An efficient off-line electronic cash system based on the repre-sentation problem.Technical Report CS--R9323, CWI (Centre forMathematics and Computer Science) , Amsterdam, 1993.anonymous
8.美国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探究 篇八
【关键词】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
【中图分类号】G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853(2012)03-0025-05
1930年,喜剧大师卓别林曾告诫迪士尼创始人沃尔特:“你要想有所发展,一定要有能力控制你的一切……要保持独立,必须拥有所摄制的每部影片。”沃尔特对此深信不疑并坚持了这一原则,而迪士尼公司后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作品的原始版权或者买断版权,从而保证有权将公司作品版权进行不断演绎与开发。美国出版人同样深知版权资源是出版的生命之源,因而美国出版企业非常重视版权的获取、运营和保护。这种版权战略管理意识,也使得美国长期保持着国际版权贸易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事实上我们今天对美国出版业如此熟悉,大多来自中美版权贸易领域的交流。今天的中国出版社,如果要引进教育类图书,会想起联系美国的麦格劳·希尔,如果要引进专业学术类图书,会想起联系美国的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如果要引进大众类图书,则会想起哈珀·柯林斯和兰登书屋。美国出版企业的国际知名,缘自其长期以来对版权产品的市场认知,更缘自其对版权产品成功的战略化运作,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出版企业借鉴。
1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获取
美国出版企业版权管理有一个鲜明的“由总到分”的战略特征,即在获取版权阶段采取对版权权利内容的尽量全面引进,而在版权开发阶段却经常是波段式开发或分割式销售。版权权利内容的总体获取为后期版权的充分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而这种整体获取版权模式的实现虽然有着美国版权法保护“版权所有人”立法精神宏观背景,实际上的完成更多地需要出版企业不断地与作者或其代理人之间艰苦地谈判。
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精神在于通过对作者的授权保护和促进作者从事创作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促进文化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社会目标。因此美国版权法的发展目标是以发展社会文化事业和经济利益为核心的,不像欧洲等以作者权利为核心。在美国版权法立法精神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在制定版权保护政策时一直注重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它不仅保护作品在法定条件下的转让和使用,而且规定雇佣他人代为创作作品或出卖版权是合法的。这就为出版企业合法获得一部作品的大部分权利内容提供了法律基础,从而为后期的规模化版权运作提供了可能。
但版权的运营必然涉及出版企业和作者等几方的利益,版权权利内容的全面获取需要出版企业说服作品的创造者及其代理人。大部分美国出版商凭借自身的商业实力和信誉,以及承诺给予版权合作者以富有竞争力的条件从而能够获得几乎所有的权利内容。但有时候也不是一帆风顺,如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就为实现版权权利的全面获取而产生了与作者阵营之间的冲突。2007年5月,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新添加一条:在出版合同的授权期内,如果该书的电子版还存在于出版商的数据库里,不论该书是否还在付印,出版商有权继续保留该书版权;而美国作协则认为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以按需出版为由,想拖延作品的权利却并不积极为作品的促销做准备,奉劝作者不要与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签署协议。在巨大的反对声中,这家老牌出版社还是不得不放弃了原来的打算。无独有偶,兰登书屋首席执行官马库斯·多尔(Markus Dohle)在给十余家文学代理公司的信中表示,兰登书屋拥有所有已出版的纸质图书的电子版权。尽管出版企业和作者阵营的争议仍在继续,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国出版企业一直在谋求版权权利获取的全面性,因为他们深深明白占有版权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
2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收入通常分为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和海外版权等收入。后来由于在国内包括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等版权贸易收入下降,而美国在海外的版权收入已经成为美国出版社的重要经济支柱,并且已经成为美国整个出版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既注重对版权权利内容的不断演绎,也重视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2.1版权权利内容的不断演绎
由于美国出版企业版权产业链的经营环境相对成熟和专业,对权利内容的分割开发能产生更多的收益,因此与注重版权引入的整体性不同,美国出版企业版权运营的一大特征就是对版权作品权利内容的多层次演绎和开发。
目前美国出版企业版权权利的演绎开发方式,主要包括:作品翻译权转让、平装本版权交易、影视与图书相互改编权的转让、作品中形象使用权转让、报刊连载权转让、电子版制作权的转让等形式。除这些常见的版权市场开发形式外,一些大型出版企业还会设计其他形式的版权开发,如图书俱乐部版权、缩编权、影印权等版权演绎也常见于美国出版企业版权开发中,版权的立体开发为美国出版企业所取得的商业利益相当巨大。
2.2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20世纪90年代后大部分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收入来自海外版权贸易,海外版权收入已经成为美国出版社的重要经济支柱和整个出版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很多美国出版商也将出版社的收入来源重心由国内移至国外。这种收入重心的成功转移,主要缘于其对版权这种文化产品在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在版权销售对象方面,美国出版企业售出的版权,追求多个地域或多种语言的成功运作。在对外版权贸易领域,美国出版企业成功地全面获取版权后,在版权销售过程中将会对版权作品的各项权利充分开发。如兰登书屋自1994年推出理查德·普莱斯顿的《热点地区》以来,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等12个国家和地区购买了版权,此书的海外版权总收入已超过100万美元。许多中小出版社也依靠海外版权收入活跃于国际舞台上,如位于加利福尼亚的贝莱特克勒尔出版社成立3年以来,其出版的15种图书已签署34份海外版权合同,其中有葡萄牙文、西班牙文、中文、朝文和德文版。对中国版权的输出也可以看到这个特点,如美国出版企业往往把版权合同分为繁体版和简体版两种,繁体版卖给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的出版商;简体版卖给中国大陆的出版机构。近年来为适应中国大陆高等教育的需要,大量的英文影印版图书版权也为美国出版企业重点推出。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贸易方式也显得多种多样。传统的版权贸易方式,如参加法兰克福国际书展、北京国际书展、东京国际书展等书市盛会,通过版权代理公司运作图书版权输出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开展版权贸易的重要方式。此外,新型的版权贸易方式多以出版企业间的国际合作面目出现,这种合作能够实
现一些大规模的版权输出。就中国大陆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内出版社与美国出版企业有着紧密的版权合作关系,如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与麦格劳·希尔结成战略联盟,吉林出版集团与哈珀·柯林斯结成战略联盟。这种战略联盟形式的版权合作,促进了美国出版企业对外版权贸易的规模化发展。
3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
美国出版企业深知版权保护对于出版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因而不仅在版权获取阶段追求权利许可在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严谨,在后续的版权管理和开发过程中也始终把版权问题放在出版运营的核心位置,始终突出版权对于产品运作的战略地位,以至于一部版权作品运作过程中几乎始终伴随着一份“版权说明单”,以指导后续的出版工作。可以说,美国的出版工作是始终围绕版权保护这个前提而展开的,这在美国一些大型出版企业中已成为版权文化的核心部分。相比于中国国内出版企业而言,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最大特征不仅限于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更表现在他们敢于并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版权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出版企业经常会成为一些版权诉讼案件的主角。
3.1对非法复制的坚决打击
尽管美国侵权盗版的情况相对而言并不突出,但美国出版企业历来重视反盗版等版权保护工作,如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近年来用于侦察盗版的人力增加了4倍,可以看出美国出版企业在打击盗版等非法侵害版权行为方面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近年来,在美国教育出版领域出现多起打击非法复制的诉讼。教育出版历来是出版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虽然美国教育出版业是完全放开的,但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后,教育出版市场渐渐被几家大型出版商垄断,因而产品价格较高,也成为盗版的主要对象。但也正是因为出版商相对强势的地位以及对版权的高度重视,一旦他们的出版物出现盗版等非法侵权时,这些出版巨人就会高扬起维权的法律大旗。从目前来看大部分诉讼以庭外和解告终,但出版企业几乎都是胜利的一方。
如2006年2月一位复印店老板Kenneth R.Roberts(位于Gainescille,Fla.)与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赛奇出版公司、哈佛商学院出版社等六家出版商达成庭外和解,同意支付由于自己非法复制出版物并出售给佛罗里达大学学生造成的版税和损失补偿(补偿数目未予公开)。这一事件说明美国出版商重视版权并保护自身版权防止未授权的使用行为。实际上这是第二起起诉这位复印店老板的案件,第一起是2002年10月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等出版商提起诉讼,2003年5月双方达成有关赔偿的和解协议。此外,2004年11月,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起诉一个侵权者,因为被告未经授权将两家出版商的教学参考书以光盘形式通过eBay和Half.com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又加入到加拿大出版巨人汤姆森出版集团与另一个侵权者之间发生的类似版权纠纷中,两起官司最终都达成调解协议,出版商无一例外地获得胜利。侵权者被要求支付一定数额(未予公开)的侵权费用并永久停止未经授权的在线或线下销售。出版商的委托律师也表示将与eBay等网络服务商紧密合作,以提供自身商品的版权信息并监督一些非法版权产品是否合法下线。
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Inc.CCC)经常成为美国出版企业打击非法盗版的代言人。如2003年2月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赛奇出版公司和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起诉模范图书公司(Paradigm Books Inc.)、模范课程资源公司(Paradigm Course Resource Inc.)侵权,此外,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也代表哈珀·柯林斯、约翰·威利、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和赛奇出版公司起诉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高校复印店(collegiate Copies 0f Bloomington,Ind.),因被告未经许可即对原告版权产品进行系统复制。两起案例由美国版权结算中心代表出版商同复制商达成和解,复制商同意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补偿并通过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以版税形式获得法律许可。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还于2003年1月帮助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赛奇出版公司等出版商起诉洛杉矶韦斯特伍德复印店(Los Angeles-based WestwoodCopies),因为该复制商非法复制课程包(coursepacks)而侵犯上述出版商的版权利益。
3.2对数字版权的高度重视
在维护数字版权方面,美国出版企业维护权益最著名一战,莫过于麦格劳·希尔、西蒙&舒斯特、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等五家出版巨人代表美国出版商协会,在2005年控告Google未经版权人许可造成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损失。从2008年10月达成和解的协议内容看,Google将拿出图书使用过程所获得收入的63%(1.25亿美元)用于解决此事件,包括Google将投入3450万美元成立图书版权登记处,投入至少4500万美元支付给2009年5月5日前被扫描的图书及插入内容的版权持有者,其余4550万美元用于支付律师费。
在教育出版物数字版权领域,美国出版商协会作为出版商的代表,针对高校滥用出版物数字版权的现象,与一些大学达成协议,商定使用教材电子版权的一些原则,特别提出在教材复制领域,不仅纸质图书复制需要尊重版权,数字内容复制同样要先得到出版商的许可。
美国出版商也起诉一些数字服务商来维护自身数字版权利益。如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在波士顿地区联邦法院起诉科斯勒&汉考克信息服务公司(Kessler-Hancock Information Services Inc.)。根据美国版权结算中心的调查,作为一家文件传输服务公司,它采用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大量版权作品作为库存资料,在向外输出过程中收取相应的版权费用,但这家公司并没有把相关使用费交给出版商,因而侵犯了出版商的版权。针对网络服务商侵犯数字版权行为,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已将10个不法卖家告上法庭,并在媒体上发布以曝光这些侵权行为,现在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处理的侵权事件已从原来的每天200件至300件降到现在每周20件至30件。
3.3对国际版权市场的版权保护
美国的版权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版权产品出口国,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的经济意义不断上升。因而在国际版权贸易领域,美国出版企业同样高度重视版权利益的维护。而这种权利维护,既体现在由美国出版商协会等组织推动的政府之间的版权谈判中,也体现于美国出版企业主导的个体版权纠纷中。
在宏观层面,美国出版企业利用“特别301”条款,推动国际版权市场对美国出版企业的整体保护。如2010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美国贸易伙伴知识产权保护适当性和有效性公布了年度
《特别301报告》,报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列出保护不力的国家名单。中国自2005年起,已经连续6年被列入黑名单。而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包括八个版权产业组织: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电影市场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电脑与商业装备制造商协会、信息技术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名单直接体现了美国版权业的利益要求,而美国出版商协会即代表美国出版企业版权利益的整体诉求。
在微观层面,美国出版企业也经常利用法律诉讼或行政请求来维护自身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联合向我国版权部门投诉,称上海某高校侵权复制使用其会员单位麦格劳·希尔等公司出版的大学教材,上海市版权局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被投诉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社会福利建设理论与实践》等3种图书,每种复制数量在30本至40本之间,以每本6元至12元的复制成本价提供给学生,据此侵权事实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做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图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也曾与译林出版社就《亲历历史》一书版权贸易产生纠纷,由于译林出版社擅自删节了书中几乎全部有关批评中国的内容并拒绝完全恢复,因而西蒙&舒斯特出版社正式发函取消译林出版社在中国大陆的《亲历历史》出版权,并要求译林出版社销毁库存的擅自删节的印本。
此外,在国际版权贸易中涉及平行进口问题时,美国出版企业也毫不犹豫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出版商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经常会出版特别版本以专销海外市场,若针对经济欠发达国家则相应版本在质量、服务和价格等方面与美国本土版有着一定差距。但若两版本内容都是英语,则存在出版商的低质量版本经出口后又经其他书商流回美国图书市场的情况,从而出现一种书两个版本、两个价格和两种服务,打乱该书的本土市场,也从根本上影响了出版商对图书产品版权的全球性开发运作。如大型教育和科技出版商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与侵权者Pelican Bookshop(位于佛罗里达州的一个图书零售商)在一起版权官司中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书店支付一定数额的版权赔偿并停止在美国在线销售出版社所有非美国版本图书的侵权行为。在这起官司中,Pelican Bookshop从国外进口一些出版商专授予国外低质量的英文版图书,由于纸张差、颜色少和缺乏后续电子材料支持,因而能在其网站上以更为低廉的价格大量售卖,而购买其产品的顾客则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矛头直指出版社。这种典型的平行进口行为伤害了出版商的名誉,也影响了版权的整体规划运作,因而美国出版企业常常用法律武器捍卫相关权益。
9.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篇九
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地址: 地址:
委托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所涉及莫高窟主题剪纸著作权的拥有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独家转让其个人创作并享有约定期限内著作权的莫高窟主题剪纸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作品信息
1、名称:莫高窟主题剪纸(以下统称“转让作品”作品详细信内容,见附件1);
2、作者: 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1)
二、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作品的转让费用采取一次性买断____年内甲方剪纸作品的版权的方式:
(1)一次性买断费用:人民币___元整(¥_____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转让作品销售分成:转让作品在后期包装销售后所得收益,乙方按___%的比例支付给甲方。结算周期为每批包装后的转让作品全部销售结束日期后___日为准;乙方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其享有本协议涉及莫高窟主题剪纸作品的完全著作权。
2、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转让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直至转让作品保护期限届满。上述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3、乙方在使用转让作品时,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署名权(甲方转让的转让作品只限在参加比赛及展览时使用)。
如因修改或传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作品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事前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应保证转让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单方歪曲和篡改转让作品。
4、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针对该转让作品所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概括承受;必要时,甲方应协助和配合乙方履行上述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有关义务。
四、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所知晓的对方的商业或个人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甲乙双方所提供相关资料仅供实现本协议目的使用,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或者协议履行完毕后,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保证享有转让作品的完全著作权且有权转让,同时转让作品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违约或侵权的情形,并且不得在转让后将该转让作品重复转让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许可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包括买断费和已支付的包装销售的转让作品分成费用)的30%,并赔偿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金,垫付的赔偿金,以及诉讼过程中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误工费、诉讼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3、乙方使用转让作品时应确保该转让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不受侵犯。
4、乙方没有依照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包括买断费和已支付的包装销售的转让作品分成费用)1% 的违约金。
六、不可抗力及不可控制因素
1、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控制因素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上述不可抗力或不可控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罢工(乙方员工的罢工不在此限)、政府禁止令、网站系统错误、骇客侵入、系统病毒等。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3、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附件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委托人:
10.网络版权问题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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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网络技术的发展将给作品传播领域带来的是一场翻天覆地的革命。有着300 年历史的版权制度,因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而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P2P 技术实现了网络用户之间直接的资源共享和交流,为用户提供了一个真正的完全平等自由的网络。随着宽带技术的发展,P2P 技术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所接受和喜爱。但是,P2P 技术在极大的方便了网络用户共享文件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版权问题。P2P 技术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行为中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彻底解决 P2P 引发的版权及相关问题,只有将其商业化,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并完善相关版权法律制度。本文针对P2P 的文件共享技术探讨了国内外对此技术的法律实践,并提出了相应的版权管理的设想。
关键词: P2P 合理使用 版权
一、什么是 P2P 技术
1. 定义
P2P技术从英文“peer to peer”即“伙伴到伙伴” 翻译而来,简称“P2P”.P2P技术就是指不通过中枢服务器而在个人电脑之间实现文件交换和共享的一种新技术.这一技术是互联网的基础之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客户机逐渐和服务器相分离,个人计算机逐渐成为主要的客户机,提供网络服务和网络内容的ISP则渐渐成为主要的服务器.而P2P技术的最大功能就是改变内容和服务的位置,使“内容”从中心重新走向“边缘”, 也就是说,内容将不是主要存在几台服务器上, 而是存在所有用户的个人电脑上;使以往一直扮演客户机的个人电脑,通过P2P方式再一次成为互联网的核心.P2p 把互联网的架构由集中到分散,再从分散到集中,然后形成了现在这种蜘蛛网式的网络并影响互联网从今而后的架构:服务提供者开始把网上的控制权完全交给网民,网民与网民之间开始直接、简单、自由的沟通。每台pc 都开放硬盘为彼此上传或下载,改变了以往从网站下载文件的方式,然后还能让pc间彼此分享信息,进行运算处理和存储。可以说p2p 从本质上为信息贸易开创了一种新的渠道。
2. P2P 技术面临的问题
虽然p2p 有着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但它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网络用户通过p2p 软件能够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上交换文件,共享和下载大量具有版权的和无版权的数字产品,从而给版权保护带来难题。近年来,p2p 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来自于版权组织的诉讼。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p2p 的商业化进程将会举步维艰。
3.P2P技术的新进展
早期的P2P网络系统仍然需要一部对各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内的文件进行编目和检索的主服务器,而且只有注册用户才能使用。当注册用户在P2P软件中输入一个关键词以搜索一个特定文件时,这个搜索请求会首先被传送到这个服务器中,由服务器搜索其它在线用户的“共享目录”,列出所有符合条件的文件名称和位置,再由这名用户通过P2P软件直接从其它“共享“这个文件的计算机中下载该文件。当主服务器关闭时,P2P系统用户就无法进行文件检索并下载特定文件了。因此,早期的P2P系统对文件的传递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控制。著名的Napster网站就是通过其主服务器向其P2P软件用户提供文件搜索服务的。新型P2P技术则完全摆脱了对主服务器的依赖。采用这种新技术的P2P软件具有直接搜索其它
同类软件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的功能,而无需通过主服务器进行文件搜索。这就使信息传递从集中化管理模式到分散模式的彻底转变。
4.P2P技术的重要价值
P2P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是互联网最原始、最基本原理特征。许多技术出现之后往往并不会完全按照原先的设计发展,服务器/客户机的架构逐渐变成了互联网的主流,浏览变成了人们在互联网上最主要的生存方式。互联网的普通用户似乎在慢慢的退化、和电视观众一样被动地浏览着大网站们创造的内容。这样的互联网还是当初那令人激动互联网吗?P2P就是把控制权重新还到用户手中去,使得互联网还原到其最原始的面貌。
二、对此技术的法律实践的探讨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与统一将是人类社会相当一段时间内平衡和发展的准则,网络时代也不例外。既然是知识产权,就是有价值的东西,就一定包含着相应的权利于其中,就一定要有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相应的权利。虽然网络时代这种权利实现的保证有所弱化,这种权利实现的方式有所改变,变得更多样、更间接,但绝不等于,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已经变得没有价值。
P2P 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随着宽带技术的发展,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 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所以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人类在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巨大便利和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著作权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必须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达到既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阻碍科技发展的历史潮流。现今,大量存在的未经授权的P2P 网络音乐共享严重影响了音乐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善日益恶化的现状,音乐工业已经对P2P 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法律诉讼。Napster 案与Grokster 案是美国关于P2P 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两个典型案例。上述两个案例中,在将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法适用于P2P 网络案件时,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导致对于相似案件产生前后不一致的判决。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虽然同为ISP,但是由于两案中不同被告的运作经营模式不同,两者的最后结果也不同。在Napster案中,Napster尽管不是MP3音乐文件的提供者,但是它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参与终端用户相互交流MP3文件的地位(因为终端用户只有登录其网站并在线时,才能相互共享信息,Napster网站关闭后,网络终端用户便不可能再进行文件共享)。作为ISP,Napster一方面有义务、有责任监控其用户的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它同时也能够从为用户提供的软件中获取可观的利益。因此,依照美国侵权法的理论,Napster的行为完全符合代理侵权责任和协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在Grokster案中,被告Grokster和
Streamcast只是提供一种含有P2P技术的软件,用户在下载了Kazaa软件和Morpheus软件后,即使在相关网站关闭,也可以随时地交流共享相互间的MP3音乐文件。相比较而言,Grokster 和Streamcast的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法中的“主要商业用途”原则。该原则规定,如果一项科技成果或商品主要应用于非侵权用途,那么这一点就足以避免该科技或商品因可能的侵犯版权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提供相应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网络用户相互之间交流各自已经经合法授权获得的MP3音乐文件,而且它们在提供相应的软件后,便退出了用户间相互交流、共享MP3音乐文件的过程,不再具备监督其用户行为的能力,因而法院依此一点而做出了驳回原告M-G-M公司诉求的判决。
利用 P2P 网络传播技术上传和下载文件行为到底是侵权还是合法?目前国内外的司法界和法律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在利用P2P 网络传播技术上传和下载影视音乐文件十分流行的今天,构建我国P2P 网络传播法律制度的任务变得非常紧迫。如果简单地认为P2P 上传
和下载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范围是合法的,这将会引起更多P2P 用户大量传播各种盗版音乐和色情影视文件,使得文学影视音乐文件的著作权人利益受损,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那我们能听到的好音乐、能享受的优秀的文学作品、能使用的方便的软件、能看到的好的影视作品将会越来越少。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网络给著作的传播带来的极大地便利。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歌手在为出名时极乐意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可是在其出名后却来痛斥网络给其带来的损失。所以说这是社会公众合理使用利益和著作权人版权利益的一场博弈。判断利用P2P 网络传播技术上传和下载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必须深入探讨它背后存在的法律关系,必须研究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由于P2P 文件共享涉及许多新的关系: 如P2P 公司与传统音乐公司、P2P 公司与P2P 用户, P2P 与网络设备供应商、政府与P2P 市场等。因此, 应当对这些相关利益群体作深层次分析, 通过对版权法的修改来进一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正视和考虑如何联合和共同建设P2P市场, 应当看到新技术正在呼唤新的生产模式和版权保护形式。
就P2P 技术引起的版权纠纷来说, 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律都认定: 未经授权而共享有版权的文件是违法的。但面临的问题是, 因为涉及的用户数量众多, 使现实执法存在一定困难。本文拟探讨一种“创作共用”的方法,版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作品版权而使其进入公共领域, 会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一个作品的传播和完善, 所有人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行知识的传播、丰富和再创造。虽然原版权人放弃版权, 但作品最终完善和所能达到的影响力却能远远超出版权控制的层面, 达到知识和认知的共享。因此,在P2P技术环境下推行“创作共用”制度无疑会是一个比较好的举措。
我国现在应用最广泛的P2P软件当属迅雷。最近,迅雷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运气的确不佳,日前正式宣布暂缓上市计划。之所以会出现这个结果除了市场的原因外,就是迅雷所面临的严峻的版权问题,迅雷招股书显示,目前仍有33起针对迅雷侵权的诉讼,索赔总金额约340万美金。早在2008年,美国电影协会公开表示,迅雷作为P2P服务商,帮助网民下载盗版电影,对其电影版权造成了侵害。
所以解决互联网版权问题已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针对P2P标准的版权问题解决方案,不仅是P2P软件开发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还魂丹,更是版权拥有者和发行商的救命稻草。
三、针对P2P标准的版权管理的设想
我个人认为对P2P标准的版权管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来分析解决:
1、首先当然是要从完善立法的方面来解决。日下大量的有版权著作在互联网上被
人肆意的复制、传播、使用,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律落伍了,抓紧完善立法是当
务之急。
2、P2P软件的开发商和运营商在道义上对于版权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在软件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给软件添加版权保护的文件以及色情文件过滤器,更改
文件交换软件程序的默认设置。
3、版权拥有者应学会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和使用自己的版权。科技进步的大潮不可
阻挡,版权拥有者要学会应用网络来使自己的版权发挥最好的作用,而不是死
抱着版权不放。实践证明在网络时代放弃部分权利往往可以带来更大的效益,比如很多歌手就是通过网络才出名的。
4、普通的网民——信息的接受者——他们的版权意识也需要加强,政府应加大宣
传教育,让网民意识到网络中也是有版权的,不尊重版权最终利益受损的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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