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精选11篇)
1.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篇一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原因,2009年1月1日后(含2009年1月1日)需重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应从购买方收回开具有误的全部联次发票,销售方可在税控系统中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不得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使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销售企业2009年1月1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原因,2009年1月1日后(含2009年1月1日)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从购买方收回已开具的全部联次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货业务的资金流及货物流,确认业务真实性,同意并备案后,销售方可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企业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或退货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机动车销售发票进项税额未抵扣或已转出的证明材料,销售方凭证明材料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并将第一联发票联交购买方。对于因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未正确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且购买方已将发票第三联、第四联交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和车辆登记机关留存无法收回的,购买方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进项税额未抵扣或已转出的证明材料,销售方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全部联次留存销售方),并重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重新开具的发票只将第二联抵扣联交购买方用于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开具错误的第二联抵扣联应由销售方收回留存。
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销售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开票有误或退货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销售方应取得购买方提供的说明开票有误项目或退货原因的证明材料,购买方为单位的,证明材料应加盖有购买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销售方依据证明材料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发票。机动车销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高效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并认真做好审核、备案登记工作。
2.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篇二
税务稽查实践中, 纳税人违法开具发票的情形有如下两种:一是以不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二是以非法牟取税款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虚开发票行为。违法开具发票追求的目的不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定性处罚也会有所区别。
一、以不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的定性与处罚问题分析
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 在有真实的业务交易的情况下, 隐瞒事情的真相, 采取推迟开票、不开票、利用阴阳票或大头小尾票等手段少开具发票,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达到不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同时, 也存在着纳税人向非增值税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营业税项目发票问题, 利用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征收率之差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虚开发票既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也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其中, 虚开普通发票的种类出现多样化趋势, 例如“高速公路通行费”、“汽柴油加油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新类型的假票已经出现, 近年来虚开代开的大额普通发票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二、以非法牟取税款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虚开发票的定性与处罚问题分析
在以往的税务稽查中发现, 一部分纳税人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的情况下, 同样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而且所采取的手段及导致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其行为的目的不是追求不缴、少缴税款, 而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其他“利益”, 即利用虚开发票赚取“手续费”犯罪。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罚, 则应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 有货交易或有劳务提供下的虚开发票问题的处理
所谓“有货交易或有劳务提供”, 是指纳税人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实质的经营活动, 只是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之外, 为满足用票者抵扣增值税或所得税扣除需要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获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的行为。
通常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占用货物销售指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为满足用票方抵扣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而虚开发票。
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不同, 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1、占用货物销售指标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日常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需与支出相配比, 以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这样做既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同时也满足了各项指标的考核, 因此, 取得的收入需全额入账核算。实际情况是, 并非所有的收入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甚至有一些销售对象是不索要发票的。
针对上述行为, 纳税人需要通过两个步骤才能实现:一是将存在真实交易而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列在帐外, 以留出销售指标用于虚开发票;二是将虚开发票所虚构的收入列到帐内, 通过“应收账款”挂账处理。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罚, 本人认为, 应考虑两个违法事实:一是真实交易行为收入不入账, 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法律后果, 应将其定性为偷税, 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二是虚开发票行为, 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为满足用票方抵扣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而开具发票问题的分析。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纳税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应用票方要求开具没有真实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给他人开具或代他人开具发票。也有的纳税人, 出于种种原因, 没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无法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达成买卖协议, 借用他人发票或购买非法印制的发票虚开。
(二) 无货交易或无劳务提供下的虚开发票问题的处理
与上面的情形正好相反, 所谓“无货交易或无劳务提供”, 是指纳税人没有真实交易, 通过虚拟经营活动, 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获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的行为。此类纳税人, 俗称“开票公司”, 以“手续费”作为收入的唯一来源。
笔者认为, 无货交易或无劳务提供下的虚开发票行为不应存在补缴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进而不能定性为偷税, 而应对其虚开发票行为根据《决定》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案件定性问题的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无货交易或无劳务提供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其整个经营活动都是虚拟的, 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发生。不应该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没有缴纳增值税义务, 不应就其虚开的发票、虚拟的经营活动补缴增值税。
2、案件处罚问题的分析。
对其虚开行为, 应根据《决定》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行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第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 《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金额及处罚力度作了规定, 但未明确虚开金额是一次虚开核实累计金额。另外, 《发票管理办法》对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未作出处罚规定。笔者认为, 对上述行为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不存在增值税补缴税款问题, 也不应进行处罚。
摘要:在经济社会里,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博弈一直没有停止过。一些纳税人趋利心理较重, 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以身试法, 铤而走险, 利用开具发票实施违法活动, 把税务机关当成银行, 视发票为人民币, 大量违法开具发票, 获取开票“手续费”, 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3.红字发票开具申请 篇三
柏城分局:
我公司为高密晨阳鞋业有限公司,税号为***,为青岛乾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6日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有误,发票号码:07843411发票货物名称:皮鞋,单位:双,数量:800,单价:120.78214352,金额:96625.72,税额:16426.37.价税合计:113052.09.现因发票密码区无法认证,购货方退回,特申请红字增值税发票。
高密晨阳鞋业有限公司
4.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及退回问题 篇四
1、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业务,现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要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就包括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因此,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再通过该系统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哪些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呢?
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如果不符合上述红冲情形,仅因专票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而开具红字发票,是不允许的。
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总结: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4.5月1日前已按17%、11%开具发票的业务,现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要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红字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需要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也应按照按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
5.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篇五
更新日期:2015-03-05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概 述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无需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 份。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 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三、办理程序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受理->审核;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无需受理及审核。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买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由购买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购买方纳税人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方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不再需要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于购买方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而销售方为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可将经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并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下载后发送至销售方,以便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12366-1
编辑:外网管理员
6.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篇六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必须暂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销售方应做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发生销货退回(含部分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的,销售方还应该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需要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7.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篇七
一、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开票系统里做《红字更正申请单》,出具《红字开具申请单》、将数据上传自国税网站(插入CA→国税网站→网上办税→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我的信息→我的办税事项→其他申报事项→红字发票文件上传→上传《红字发票申请单》电子档。
1、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说明签订的退货协议合同号、退货数量、退货单价、总额、注明已于×年×月×日入账,发票号为多少,以抵扣。
例如:
我公司某公司与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退货协议一份,合同号为:×××。由于质量不合格……原因故作退货处理,退××数量,金额为××。该批货物已于×年×月×日已入库,发票号为:××××,抵扣联已抵扣,现需开具红字发票。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年×月×日
3、作一份进项税额转出凭证
借;库存商品-1000
贷: 进项税额转出170
应付账款-11704、所需退货的发票及抵扣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5、带上所述资料(均盖公章)到国税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6、《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底做账,一份交于销货方开具红票。
二、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8.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篇八
间-wujuanhua-...一、适用对象:取得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进货退出、销货折让以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且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二、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退货、折让(必须经过认证)。(1)双方同意退货、折让的协议或证明原件。退货要注明所退货物的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并加盖公章;折让要注明折让所属期和折让金额并加盖公章;(2)涉及退货或折让业务所涉及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3)涉及发票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1份;(4)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2、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结果的)。注:企业网上无法认证的发票,必须到防伪税控窗口重新认证。(1)购货方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2)提供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3)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3、对于“未抵扣”项下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1)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2)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的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3)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4)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二)销货方申请开具:
1、开票有误购方拒收(必须为未超过90日认证期的)(1)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加盖购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拒收蓝字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3)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在《申请单》上注明错误,写明正确的开具内容,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
9.往来收据填写规范及发票开具规定 篇九
一、收据的规范开具
1、《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的日期填写,要求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不得前后跳跃开具。
2、单位名称的填写,要求写全称、个人、个体写姓名或商铺名称。
3、大小写金额写写全写一致。
4、收款人签字写全,交款人交钱人签字
5、日期、交款单位、大小写金额以上任何一项填写错误,不允许涂改、描写、划掉,一定要三联齐全打作废,重新填写一张。
5、当手中还剩一本收据时,需要将以前使用完的收据拿来验旧换新。
二、发票开具
1、CNG站及宽河如有要开发票的企业,及时统计汇总到财务统一开局,每月封账以后不再开具发票。
2、有汇款的单位及时通知财务,从网银上查询到帐后再开具发票。
10.红字申请单开具流程 篇十
1、登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选择“红字发票信息表”
2、选择第一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3、选择“购买方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已抵扣或者未抵扣,同时在下方方框内输入相应的正数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然后点击下一步
4、输入销售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下方填写相应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注意:数量应为负数)
5、填写完整之后,请核对金额和税额合计数,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
6、回到初始界面,选择红字发票信息表下面的第二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11.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篇十一
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流程如下:
销售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
∨
销售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有关申请单的填开和导出,及报送税局等步骤请看下面介绍:
申请单填开:
第一步: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
第二步:在出现的界面上选择销售方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
第三步: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申请单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弹出打印界面。
申请单导出:
第一步: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导出”
第二步:选择需导出申请单的月份,点击“确定”,系统会弹出该月已填开的所有红字发票申请单的明细。选择需要导出的申请单,点击“导出”,将申请单导出为xml文件。
第三步:点击“确认”后,提示选择保存文件路径,然后“确定”。
第四步:申请单导出成功后,在保存路径下找到该xml文件,将该文件拷贝到软盘或U盘,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导入该文件后开具通知单。
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第一步:选择“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专用发票填开”菜单
第二步:按系统提示进行发票号码确认。
第三步: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
第四步:点击“负数”
第五步:选择“直接开具”功能
第六步:按要求填写对应的的通知单编号
第七步:按要求填写对应正数发票代码、号码。
第八步:系统弹出对应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及相关信息确认窗口。
第九步: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负数发票(若所填正数发票代码和号码已不在当前发票库,则系统进入负数发票填写界面,用户需手工填写负数发票票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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