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2025-01-26

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共11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一

宿迁钟吾医院

2013年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按照市物价局《通知》的有关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了关于2013年度收费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院的收费许可证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年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违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工作

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门设立物价专员,专职负责贯彻落实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各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防不规范收费行为。督促有关科室定期总结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汇总后上报院领导。另外,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收费项目与合理收费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医疗服务工作

我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深化廉洁行医工作。一方面,我院住院处、门诊收费处、药房等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收费价格向社会承诺公示服务,公开了药品、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让群众

—1— 监督,绝不多收患者一分钱。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收费标准和收费措施,让患者明白消费,决不含糊、随意、高套、隐蔽性收费。我院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的规定项目和标准,对群众反映收费及项目方面的投诉,立即予以处理。时刻防范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坚决制止损害病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

四、药品采购工作

我院所有药物及卫生耗材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政策。其中,卫生耗材价格按照进价的5%加价收取,药品的销售施行“零差价”执行,最高零售价不超过物价局规定的价格,绝不多收乱收费用。认真执行物价局等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并及时执行,规范药品售价。

五、存在问题

我院在2013年10月更新一次计算机系统,收费项目整体整理,由于新系统原因可能出现一些细节问题,我院也在进行不断检查和纠正不正确的收费问题。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本院收费项目的检查力度,对门诊收费员及医生护士加强合理收费的业务培训,以确保我院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工作上取得实质性的成绩。

宿迁市钟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4-04-04

—2—

2.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 (农业、农牧) 局 (厅、委、办)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 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 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 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 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187号) 精神, 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 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 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 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管理规范, 服务质量达到WB/T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 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 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 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 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 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 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 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做到严厉查处, 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 供货不及时, 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 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 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 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群体性投诉, 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 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 (区、市及兵团、农垦) 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3.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三

行为的自查报告

曲阜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教体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园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促进我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我园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教师有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幼儿教育课程设置、上课形式等。现将其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我园绝对没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况。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我园每次开会都会给教师强调幼儿园工作重在安全,幼儿在园期间务必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教师担心幼儿的安全还来不及,更不用说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小班教师有时还要像妈妈那样为幼儿脱裤子、擦屁股。每一位教师都已为人母,都知道疼爱孩子,也知道现在都是一个家庭一个孩子,怎么舍得去打那些还不懂事、活泼可爱的孩子呢?因此我园绝对没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

2.教学内容及形式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及幼儿年龄特点。

我园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选用山东省明天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形式以游戏、活动为主,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小班和中班绝不让幼儿拿笔写字,在游戏活动中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开发幼

儿智力。大班教材要求学写数字,教学时教师强调拿笔姿势、写字姿势的同时提醒幼儿注意用眼卫生。从不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加大幼儿负担。除进行幼儿园正常课程以外,没有进行奥数培训、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教育内容的特长班。3.尽量控制幼儿园班额。

我园招生的年龄范围是3至5周岁的辖区内幼儿,受区域、师资、家长思想等的限制,我园没设亲子班和全托班,只设置了小班、中班和大班。大班严格按照规定年龄入班,防止上完大班后想直接入一年级的想法。4.我园几年来从未设置过小学预科班等形式的过渡班。5.我园一直坚持就近入园、方便家长的入园原则。

我园为时庄街道中心园,辐射辖区为五个自然村,地理位置较好,家长接送方便。同时由于比较接近市区,我园又没设全托班,辖区内有幼儿向市区流失情况,而西面辖区外幼儿因各种因素也有愿到我园入园的情况,但我园一直坚持拒收,以保证兄弟幼儿园的招生。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我园为济宁市一类幼儿园,按照标准应该收取650元,但我园考虑周边幼儿园收费情况及居民收入情况,在本学期才开始收取500元管理费,根本不存在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现象。有时根据幼儿家庭状况,双胞胎家庭还会减免收费。

时庄中心幼儿园

4.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四

2009-05-14 10:29 来源:未知 作者:xcpop【大 中 小】 浏览: 214次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人口入户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及县直各卫生医疗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中发[2006]22号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淅政[2007]99号文)以及《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出生人口入户管理的通知》(宛人口【2009】24号文)等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对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严格出生人口登记和入户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出生人口登记实名制。各卫生医疗单位应严格把好新生儿接生关,对所有政策内外生育人员,要做好产前、产后的详细记录,建好新生儿生育情况档案。严格查验、登记《生育证》,认真填写住院分娩孕产妇的出生医学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并让其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复印件进行存档。要详细记录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将新生儿手或脚取印存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若发现无《生育证》或怀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或住址的,应及时通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和县人口计生委。

二、坚持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协同卫生院及县直卫生医疗单位,做好本辖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防止出生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提高统计质量。及时督促村(居)委会采集辖区内新生儿出生情况,每月填写信息变更,并逐级汇总上报。

三、严格查验出生人口入户各项手续。乡镇(街道)派出所在办理出生人口入户时,是政策内的必须查验其《生育证》和《出生医生证明》原件等相关手续,实行入户通知书管理制度,并将其复印件存档;是政策外生育的必须查验其是否有县人口计生委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出生人口《入户通知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凡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不到87%以上的,不能开具入户通知单。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签字。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和通报有关人口数量、政策内外、性别、新生儿死亡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三部门每月要相互通报出生人口的出生、性别、死亡、政策内外及入户等情况。医疗、保健等助产单位,每月必须向县卫生局报送当月住院分娩的出生登记表(分性别分孩次),汇总后抄送县人口计生部门;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应对住院出生登记的人数进行分解核对,对查无此人或信息记载不清楚的,及时与县卫生局或助产单位联系;基层派出所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登记造册,每季度和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互通一次情况,存档备查;县公安局户政科每月应将全县新生儿入户情况汇总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工作中不履行部门职责、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的,将追究单位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对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各助产单位的医务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公安户政管理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口计生委应主动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检监察部门及公安、卫生部门密切协作,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通过加强经常性督导检查,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淅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淅川县公安局生局

5.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五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明确合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避免建设纠纷的合法方式,也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清防工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1

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监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应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2012年7月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2012年7月1日(含)后应使用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1-0216)文本。合同签订应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禁止使用废止定额。要加强对工程款的拨付比例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为8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拨付比例达到85%,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拨付比例达到9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满足质量要求除留3%-5%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部结清。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监管

各类建筑类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文本参照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管拨付比例签订。

四、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监管

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统一执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五、加强对各类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在继续执行《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潍建发„2010‟27号)的同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要求和各自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开展的更加扎实有效。

附件: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潍坊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发、承包人协商,就 工程劳务分包事宜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称发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本合同所称承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发包人:

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 承包人:

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 第一条 作业内容

1.1 工程名称:

1.2 施工地址: 1.3 分包内容:

1.4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共_____名。

第二条 合同工期

第二条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3.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3.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3.2.2 以()年定额及其配套政策或()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建筑装饰普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防水工_____元/工日;砌筑工_____元/工日;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一般抹灰工_____元/工日;抹灰、镶贴工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通风工_______;管工_______;电焊工_______;起重工_______;玻璃工_______;金属制品安装工_______;安装钳工_______;铆工_______;自动化仪表工_______;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装修:_____元/平方米;水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____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

3.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3.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3.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第四条 结算支付 4.1 结算资料:

4.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

4.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

4.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4.2 合同价款的结算:

4.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原则上按月支付一次。

4.2.2 承包人每月 日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务工资,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手中,承包人负责健全劳务工资发放台账,双方同时备存。

4.2.3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4.3 合同价款的支付:

4.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4.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5%,余款在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确认后28日内付清。

4.3.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4.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潍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具“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

第五条 安全施工

5.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5.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5.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5.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

6.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6.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14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6.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1.1因战争、**、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7.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7.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1.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7.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7.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由双方协商双方约定。

第八条 文明施工

8.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QB/GL026),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8.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8.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材料机具供应

9.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担。

9.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9.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9.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0.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0.2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0.3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0.4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0.5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0.6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0.7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__________,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一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1.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1.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1.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1.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

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1.7 承包人确认______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2.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2.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2.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2.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2.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2.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 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2.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2.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本合同签订后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未经主管部门鉴证发生劳务、经济纠纷引发索薪事件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发包人(盖章签字): 承包人(盖章签字): 主管部门(鉴证章):

年 月 日

潍坊市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合同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聘用(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从事建筑劳务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用工约定:

1、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确定了劳务用工关系。

2、该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合同。甲方不再留用,该合同即时终止;

3、该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乙方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4、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

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劳动法》规定予以支付工资报酬。

2、甲方用工期间要建立考勤簿,无偿为乙方发放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务工资管理手册》。

3、乙方必须按规定的劳动日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缺勤超过 天,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住宿条件及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离开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定时工资制的,甲方每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 元/月。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应遵循按月发放、足额发放、本人领取、现场公示的原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执行,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所称甲方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乙方必须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本协议是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索要劳动报酬的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6.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六

3号)

发布时间:10/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8〕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当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7.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七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日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疾控免[2014]15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光市疾控中心

2014年10月8日

抄送: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光市卫生局

明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苗保护,保证疫苗需求供应。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本辖区全年实际服务对象数,每年9月底前逐级上报下一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第一类疫苗采用由省疾控中心逐级配送的模式下发至预防接种单位,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每次冷链运转实际上报需求计划,同时第一类疫苗使用数应与本单位常规免疫上报实种数基本吻合,避免第一类疫苗供应不足或浪费。购进二类疫苗时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疫苗出入库和冷链运输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且记录的关键信息如疫苗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要填写完整。同时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管理,所有冷链设备应有温度记录,运送疫苗应有途中温度记录,确保疫苗的接种安全和接种效果。

三、杜绝第二类疫苗销售违规操作,保证疫苗供应合法合规 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第二类疫苗加价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卫计秘[2002]290号)要求,在进价的基础上严格核准价格。严禁在二类疫苗收费时“搭车”销售其他药品和商品违规收费。接种单位有关人员应履行自身职责,严禁收受疫苗销售回扣,恪守职业操守。

四、履行接种前告知义务,维护接种行为规范透明 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接种程序,规范操作,保持接种安全性和有效性。接种单位应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苗接种前告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2]346号)要求,接种前履行疫苗接种告知义务,二类疫苗的接种应遵循受接种者或其监护人自觉、自愿、自费的原则,各地务必杜绝诱导群众,盲目使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无端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违规牟利行为。各市、县(区、市)疾控中心要经常对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开展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八

各县(市)房产管理所、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贵港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受理、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房产局办理物业资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一)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公场所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以物业服务为经营内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三)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暂定)资质、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应将相关材料交由市房产管理局办证大厅的物业管理窗口受理,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三级资质的条件申报资质核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股东出资比例说明(原件一份);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企业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9、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0、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11、其它材料。

(五)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核定的三级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届满的,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暂定期限届满前45日内申请核定三级资质。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三级(暂定)资质被注销的,不得再申请核定(暂定)三级资质。

(七)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经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6、承接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材料(原件一份);

9、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原件各一份);

10、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1、物业服务企业业绩情况(承接的物业项目不属于贵港市辖区内的,应提供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12、其他材料。

(八)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资质等级核定。需申报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5日,按照本通知第(七)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九)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物业区域,不计入物业服务建筑面积。

(十)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材料中载明的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物业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是指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专业。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是指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为应当持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物业管理员及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部门的主管。

(十三)本通知规定的专业人员专职认定依据,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十四)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劳动合同,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

(一)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的等级、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到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暂定)的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市房产局备案。

(二)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核,提出核定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发证,申报企业将核准情况送市房产局备案。

(三)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7、其他材料。

四、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一)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即由本市房产局外其他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含顾问服务)的,应向市房产局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

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其资质不予备案。

(二)异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7、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8、其他材料。

(三)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其参加颁发证书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五、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一)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暂定),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对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聘物业服务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故解除与该企业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六、其他

1、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市房产局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9.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九

各完小、教学点,成幼教:

自全镇教育现代化工作启动以来,各学校能够按照中心校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多数学校发生了较大变化,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精细化。但是,在各级领导的调研、检查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各校、园的管理,达到省教育现代化县验收要求,对照《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现将校园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校、园要把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相对独立,校园内布置合理,自行车摆放整齐,卫生区划分明显,校内、园内严禁乱堆、乱放。

2、学校每天要做到两小扫,一周一大扫,要有卫生打扫、检查评比的制度和管理的办法。校园内杜绝出现纸屑、包装袋等各种杂物,垃圾口每天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整洁。

3、重视校园文化氛围建设。要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每个学校主题要鲜明,对于院墙、教室外墙要进一步美化。对于油漆脱落、老旧现象要及时更新。

4、搞好校园绿化。各校、园要对校内的花坛进行整理,重新修剪树木、花草的杂枝。对影响美观的花草树木及时清理。

5、各室整理要到位。各校对各专用室、教室的破损门窗、玻璃及时更换。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多余的物品及时清理

10.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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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 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立探矿权登记管理

(一)新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投放、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探矿权。

(二)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资金证明额度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勘查投入。

(三)申请勘查工作区范围在“区块化”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

2、拐点一般不超过8个;

3、勘查工作区范围规则、完整、统一,除申请人为同一探矿权人外,不允许包含他人的矿业权;

(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附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意见。

以下各条凡涉及专家论证的,均按上款规定处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在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有关工作量变化超过50%),必须在30日内将经过专家论证的调整方案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探矿权申请范围剔除重叠的矿业权区块范围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管理

(七)探矿权转让,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提交经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探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的剩余期限。

(八)探矿权存在争议或者被有关机关查封期间不得转让。

(九)不同形式的探矿权转让(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合同,自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申请变更勘查对象,必须完成计划勘查工作量的50%以上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规定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由第二类矿产变更为第一类矿产的,或第一类矿产在同类矿产之间变更矿种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第一类矿产变更为第二类矿产的,或者第二类矿产在同类矿产之间变更矿种的,应进行探矿权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对变更勘查矿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一)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必须完成计划勘查工作量的50%以上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按照探矿权新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申请扩大区块范围应在已发现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勘查区块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2个基本区块。

勘查第二类矿产,原则上不得申请扩大勘查范围,但为防止“大矿小开”和“一矿多开”的出现,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除外。

(十二)探矿权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的法人执照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经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予以变更登记。

(十三)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应提交经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和专家论证的分立方案,地质勘查报告的工作程度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分立方案的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以上,属于同一矿体的探矿权原则上不能分立。

三、加强探矿权延续、保留、注销登记管理

(十四)勘查许可证到期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探矿权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注销该探矿权。

(十五)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时,必须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已完成勘查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必须完成计划勘查投入的80%以上(含)。

(十六)探矿权延续每次时间不超过2年,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确需在本勘查阶段延长地质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需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可再给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

(十七)探矿权到期阶段性总结报告不能达到相应地质勘查阶段要求或完成计划勘查投入不足80%的,延续时必须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少于批准勘查区块面积的25%。

(十八)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在同一勘查阶段工作时间累计已超过3年(含),探矿权到期仍需要在此勘查阶段延续的,可以给予一次有效期为1年的延续;在同一勘查阶段工作时间累计不到3年,探矿权到期仍需要在此勘查阶段延续的,可以给予一次有效期最长为2年的延续,但在同一勘查阶段累计勘查时间不能超过4年。超过4年继续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按照本通知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十九)申请探矿权保留的,保留范围按照(333)以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区块化的原则予以确定。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已设立采矿权的,不再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二十)探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申请保留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注销该探矿权。

(二十一)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注销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注销探矿权,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区域内的探矿权。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铀矿等特殊矿产的地质勘查不受本通知的限制。

11.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的通知的自查报告 篇十一

各派出所: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户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新生婴儿户籍。

个别派出所在新生婴儿登记入户工作中,把《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证明作为新生婴儿入户的必要前置条件,这种做法既违背新生婴儿登记入户的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又影响了警民关系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各派出所要正确认识、准确适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后,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这一规定。

要坚持出生登记随父或母的基本登记原则,同时要准确登记新生儿父母亲和监护人的姓名、身份号码、监护人关系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等信息。(一周岁以上应按补录报审批)

二、严格执行更正出生日期的相关政策规定。

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要严格按照2007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要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及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三、规范姓名变更。

姓名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标志,不应轻易变更,特别是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对于因父母离异更名和因收养、解除收养更名或确因公安机关登记出错更名等特殊原因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写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按照2006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规定的通知》和2008年开江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变更姓名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报县局审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要求变更姓名的,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规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在办理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业务时,户籍民警必须通过公安部、省厅的在逃人员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比对需更改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人员有无违法犯罪信息记录,经查询比对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把关无户人员补登户籍。

去年,我局加大了对农村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的力度,全县无户人员的户籍问题已基本解决。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利民政策不断出台,以及人口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基础作用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些人想方设法钻取国家的政策空子,重复补登(录)户籍,造成一人多户或重人重户。为此,今后各派出所要加大对无户人员补登(录)户口的审查力度,对于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要严格审查上户资格,派出所要对补登(录)人员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户籍情况以及其本人的婚姻状况或学籍状况进行调查,要按照省、市、县有关“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由社区(驻村)民警负责,见本人附人像询问了解情况,调查核实要有明确的调查结论,并形成书面的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无户人员上户时必须坚持三级查询制度(即必须在公安部、省厅、市局的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比对)看是否有人口信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中要特别注意甄别那些姓名、年龄与补上户人员相近人员的情况,防止别有用意的人员通过改名换姓重复登记户口。派出所在补登(录)无户人员信息时应将无户人员的人像信息采集到人口信息库中。(1996年及以后出生并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落户,按出生相关规定予以补登或补录,但仍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查询比对以确定是否重复登记)

五、居民身份证换发问题。

派出所在办理身份证时要严格执行市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受理流程》,坚持户籍信息核对、申(换)领人员身份信息签名确认制度;由申(换)领身份证人员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整理归档保存。派出所发放身份证时,按市局要求应在人口信息系统填写“领取”信息,并收缴领证票据,要坚持受理机关领取或邮寄发证制度。

六、加强户籍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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