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承基金会章程

2024-10-03

文化传承基金会章程(9篇)

1.文化传承基金会章程 篇一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促进与繁荣少儿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用文化艺术形式陶冶少年儿童情操,募集专项基金,资助开展全国各地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贰佰壹拾万元整,来源于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外交公寓1号院12号院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基金;

(二)设立少年儿童戏剧、歌舞、书画等儿童文化艺术教育专项基金;

(三)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料制作、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建设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五)开展国内外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六)表彰对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竟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衷于公益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的;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积极为本会筹集基金、联系项目等。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基金会的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执行基金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由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大宗经费收支组织理事会审议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组织募捐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各项专项基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建立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开展国内外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

(三)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建设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四)设立专项基金,资助贫困地区有特殊艺术天才的少年儿童的培育。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国内外范围为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的募捐,金额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

(二)建造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培训基地;

(三)投资企业的经济实体,金额在人民币壹佰万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献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机构。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助学基金会章程 篇二

(企业概括):。

xxx女士,xx 人,公司经理(董事长)。x女士长期从事 工作,生活朴素,乐于助人,心系教育,情思师生,为了表达他对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人民的深情,x女士决定设立“x奖励基金”。

一、奖励宗旨:

设立“x奖励基金”,旨在弘扬尊师重教、帮贫扶困精神,解除贫寒学生贫困之忧,激励其好学上进,完成学业,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二、资金来源:

“x奖励基金”由

公司经理(董事长)x女士设立,每年向x捐资壹万元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五名,以后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及基金的社会效应可逐年递增。

三、奖励对象:

1、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的本校贫困学生。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中获奖的本校贫困学生。

3、高考成绩优秀的本校贫困学生。

四、资金管理:

学校成立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核资金的发放工作。

1、助学基金理事会: 名誉会长:x

长:x(xx校长)副 会 长:x(x党支部书记)

x(x副校长)x(x副校长)x(x副校长)

秘 书 长:x(x教导主任)理

事:x x x

2、资金管理

(1)奖励资金由x女士在x农行设立奖励资金账户。

(2)奖金发放从2013年秋季高一入学新生开始,每学年初发放一次,由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大会并张榜公布奖励人员名单及奖金数目。

(3)学校于每学年期末将奖金使用情况向资助方汇报。(4)学校及时联系媒体对资助方进行宣传报道。(5)受助学生向x女士汇报资助情况、学业情况(4)本章程解释权属助学基金理事会。

x

x基金会

3.同学基金会章程 篇三

第一条 :基金会全称:×××中学××届×班 同学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为:×××中学××届×班同学们加深友谊、增进校友友谊,扶助确系较困难的校友,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弘扬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奉献爱心,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基金会性质:本会是由:×××中学××届×班组成的一个民间自发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非谋利性的联谊组织。

第四条:基金来源::×××中学××届×班基金会会员会费、能人志士的捐资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

第二章 基金会理事机构

第五条:设立同学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为负责管理基金会,并且同时负责定期举行的同学聚会等活动。理事会由同学基金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会 长:(一人)

副会长:(一人为出纳,一人为会计), 组织委员:(四人)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职责:

1、会长职责:总体负责同学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及计划,带领全体同学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领导召开同学基金会会议并协商有关事项,领导召开同学聚会及有关活动,了解和掌握同学基金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

2、副会长职责:主要是协助会长搞好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同学基金会的工作协调和平常工作事务,协调各种工作生活关系和矛盾。

3、会计职责:负责同学基金会财务,建立财务开支登记制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每次开支同时出示开支明细单,并在同学聚会上进行公布。

4、出纳职责:负责收缴、查收、入账每位同学会员缴纳的会费、同学聚会的费用余额及能人志士的捐资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款额,负责好同学基金会财务的每一笔开支结算工作。

5、组织委员职责:参与组织与计划召开同学会会议;及时了解相关各位同学的实际工作、经商、生活情况,收集整理联络方式、照片等;向协会及时汇报情况。

第三章 加入的同学基金会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凡属于:×××中学××届×班的同学,不分职务高低、家境贫富,热心于同学会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匀可参加成为该会会员。

第九条:同学基金会会员的会费为每年***元,同学基金会理事会的会计定期通知同学基金会会员向同学基金会账号上及时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后请以短信息或电话的形式告知同学基金会账号持卡者。同学基金会账号为XXXXX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参与讨论和制定基金会的相关制度,规划和活动安排;

3、知晓基金会及会员的相关信息;

4、审议基金会的经费情况;

5、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成员;

6、对基金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表决相关决议;

7、基金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基金会章程的各项规定;

2、每年如期缴纳相应会费;

3、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名誉和利益不受损害;

4、关心和积极参加基金会工作,协作基金会完成相关工作;

5、承担和完成基金会理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

6、结合自身优势为其他会员提供资讯等方面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7、基金会和章程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同学基金会基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上缴的同学会员会费、及能人志士的`捐资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款额由会计和出纳共同管理,主要是建立账本进行登记,统一存入银行。同学基金会理事会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通过调整会费的缴纳额。

第十三条:所有经费的开支必须由同学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财务支出时应由会长签字,出纳支付,会计做账。

第十四条:同学基金会会费情况由会计和出纳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同学基金会基金就实际情况存入银行或投资,每年提取部分款项,用作:

一、按时举行的同学聚会的花费费用,

二、同学家中红(喜)白事、家中确有特殊困难及受灾或其他原因导致困难家庭的看望慰问或资助款,

三、同学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机构成员的费用补助等有关开支。

四、老师节日慰问,由各个课代表负责。(其中二三四点中的具体费用额度将另行讨论确定)

第七章 基金会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和要求

第十六条:容山中学10届18班将每年召开一次同学聚会,具体定于每年 。

第十七条:同学聚会时汇报一年来同学基金会的工作及经费开支情况并商议解决当时需要考虑解决的事情及下年的预算。

第十八条:安排并进行同学聚会的相关议定活动,主要是交流思想、加深感情、促进友谊、互帮互助、确立目标、共同提高。

第十九条:要求所有同学基金会会员同学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聚会和活动,因出差、生病或确有工作在身必须向组织委员或会长请假。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将每次同学聚会的活动相关资料存档,建立相应网站,发布照片和联系方式及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要广泛宣传“加深友谊、增进校友友谊,扶助确系较困难的校友,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弘扬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奉献爱心,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宗旨及相关事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 :×××中学××届×班同学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4.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篇四

(2015年1月1日经全店员工互助基金会首次会员代表大会一致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和组织员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发扬我店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倡社会互助的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火锅店员工互助基金会(下简称:本店基金会)是在我店总经理的领导下,员工自愿参加,资金以全店员工个人缴费为主、各方资助为辅,在员工因生活困难、重病、伤残、意外灾害及死亡等造成特殊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的员工互助性组织。

第三条 ****火锅店总店及各分店均为基金会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凡承认本店基金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按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店员工均可成为本基金会会员。本店基金会会员采取首次加入制,首次不参加者,今后一律不再接受入会。新进员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入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享受本店基金会所规定的互助补助待遇;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本店基金会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店基金会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发扬我店员工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热爱并维护员工互助互济工作;

2、遵守我店基金会章程,执行我店基金会决议;

3、按规定每月在发放工资时由财务代扣缴纳会费。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本店基金会互助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互助基金的来源是:

1、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

2、本店股东资助款。

第八条 本店基金会基金属于全体基金会会员所有。第九条 本店基金会基金的管理:

1、基金由本店财务部统一集中代为管理。

2、会员缴费、享受待遇,由财务部立帐,会员可随时查询。

3、建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4、本店基金会基金除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部份用于银行储蓄或购买国家债券,保证基金增值。

5、本店基金会基金的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基金,用于发展互助互济事业。目前基金会的工作由财务部代为管理,其涉及到的办公费用暂由各店承担,不从基金会中开支。

第四章 互助补助待遇标准

第第十条 本店基金会互助补助的项目为:

1、会员患病补助;

2、会员死亡(因工、非因工)补助;

3、会员伤残、意外灾害补助。

4、会员家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补助。第十一条 本店基金会互助补助标准。

1、会员患病医疗补助标准:

会员患病入院,在冶疗期间给予一次性互助补助500元,出院结算后,总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超出数额的10%再补助,最高补助5000元。

2、会员死亡抚恤互助补助标准:

(1)会员因工死亡给予一次性抚恤互助补助1000元。(2)会员非因工死亡给予一次性抚恤互助补助500元。

3、会员伤残及意外灾害互助补助标准:

(1)会员因工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互助补助标准:1—4级补助800元;5—6级补助500元;7—10级补助200元。

(2)因水灾、火灾等意外事故,会员损失3万元以上者给予一次性互助补助1000元。

以上待遇标准可随着本店基金会事业的发展逐步调整、提高。

第五章 互助补助申请和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员式加入基金会后,发生第四章第十条所列各项情况者可申请互助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互助补助待遇需办理下列手续:

1、申请人或会员家属填写互助待遇申请表,交所在店长审核后签署意见,报财务部。

2、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1)申请患病医疗互助待遇时,提供医院诊辽证明;(2)申请死亡互助待遇时,提供死亡火化证明书;(3)申请伤残、意外灾害互助待遇时,提供相关机构证明;(4)申请家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互助,提供所在地政府(农村:乡以上;城市:街道以上)证明。

第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所致死亡或伤残者不在基金会互助补助范围,一律不享受互助待遇。

1、因犯罪行为而致死致残的;

2、因自杀行为而致死致残的;

3、因工作时间干私活、玩耍或私自驾驶机动车辆等原因造成本人致死、致残的;

4、因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本人致死致残的。

第十五条 员工参加基金会后,每项互助补助待遇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店基金会实行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

2、审议修改章程;

3、推选基金理事会成员;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本店基金会常设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名,一名为理事长,另一名为副理事长。理事会任期为二年一届,其职责是:

1、提出修改本店基金会章程议案;

2、依照章程制定各项实施细则;

3、审议决定本店基金会互助项目和待遇标准;

4、审议决定资金的使用,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接受和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为本店基金会的监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1名。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其职责是:

1、列席理事会议;

2、检查本店基金会基金财务状况;

3、监督本店基金会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4、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店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暂设在财务部。其职责是:

1、负责本店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和办理会员互助待遇申请;

3、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及会员监督;

4、接受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本店基金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店基金会办公室。

5.同学公益基金会章程 篇五

159班的兄弟姐妹们:

岁月无情,光阴似箭!转眼间毕业十年,大家分散各地,聚少离多。然而,时间并不能磨灭我们的同窗之情,反而会让我们之间的友谊烙印越来越深。每每回首往事,大家的欢笑声历历在目,想之甚,念之切,无以言表。

为使同学间的互帮互助成为经常性活动,成为同学们沟通、交流并进一步加强同学之间感情的平台,并能有能力维持之。特此成立一个自愿的,无商业性质的同学公益基金会,希望大家踊跃参与。

经调查收集各位同学对基金会的建议,整理制定:

《**三中159班同学公益基金实施方案》

一、成立同学基金会之目的:

对本班同学及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

二、基金的管理组织及职责:

1、基金会组织架构为1名会长,5名常委,若干会员组成。

2、会长职责:对同学基金会委员负责,收集需要资助的信息与基金委员的讨论意见,全权管理基金的支出、收入,如需动用基金,须两名常委同时证明。会长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由过半数会员共同推举一位继续管理。2014年会长:肖炎平。

3、常委职责:宣传基金会的作用与目的,发展新会员,公告需要资助的信息,收纳会费,代表基金会资助同学及其家庭。常委的任职为委员轮流制,每年更换一次。2014年常委:姚刚,李欢,吕汉新,李发鹏,鲁银海。

4、委员职责:宣传基金会的作用与目的,提供需要资助的信息,无回报地交纳会费。

三、基金的筹集:

1、参加对象:**三中高159班全体同学,采取自愿原则。

2、募集标准:最低200元/年,不设置上限,按年支付。不设募集年限,最低总额6000元/人,可一次性或者多次性支付。注:每年的 5月1日前是交收会费的限期。

3、基金会资金管理:分两个概念:累计净值和最新净值,累计净值是所有的会员缴纳总和,最新净值是累计净值减去花费与额外收入(如基金利息等)。

4、资金的运用情况在群里公布。群名:159班公益基金会,群号:15554****

5、基金会常委对基金的使用、安全负责监督,制定管理细则。

四、基金的使用:

1、资助对象:159全体同学、同学爱人、同学子女、同学父母,无论入会与否。

2、资助金额:资助对象重病或辞世,按1000--10000元的范围进行讨论资助。

3、其他需要的资助的情况,基金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帐务管理:

1、通过建立同学基金会群,基金的每一笔募集明细和每一次使用明细必须在群里予以公示。

2、每一位参加过募集的同学均可以查询开支明细。

六、其它:

1、不加入基金会不影响同学聚会。

2、希望每位同学都无需资助。

3、被资助的同学无需推辞,无需偿还,无需惦记人情,这是班集体的一份关怀。

4、如有会员修改了联系电话,须通知基金常委或会长。

5、入会表示认同基金会无偿帮助同学的理念,不能撤回募集资金。

6、基金会永不解散,如待我们这辈人年老色衰,则让子女无限延续。

7、会长联系方式1312809****

中国银行大朗支行账号:

开户名:肖炎平

支付宝账号:***

注:募集费会时短信或QQ留言姓名与金额。

8、会员募集明细表(另外附财务明细表)。

附:**三中159班同学基金会调查表

经多人提议,成立一个自愿的,无商业性质的同学基金会。

成立基金会的主要目的:对本班同学及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困难提供资助。

先做一个调查表,收取大家的意见,再建立基金会章程,希望各位踊跃参与,感谢!

1.你是否愿意成为会员?

A.愿意 B.不愿意 C.超过20人我再入会

2.每年会费,你觉得最少交多少合适?(无上限)

A.100 B.200 C.360(每天1元)D.500

3.你觉得会费用于哪些合适?(多选)

A.本人生病,伤亡的同学 B.直系亲属病丧的同学 C.家庭发生意外变故的同学

D.通过2/3会员投票表决资助的同学

4.会费交至多少岁?

6.比特币基金会章程草案 篇六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比特币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英文译名为:Bitcoi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B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独立法人,从事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搭建公信透明的、可持续发展的公益平台;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在教育方面积极作用;推动比特币行业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保护比特币使用者的权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元,比特币_____枚,来源于_____。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_____(中国大陆)。

第七条

本基金管理原则:坚持公开透明、阳光管理的原则,按时向捐赠人和公众公开项目及财务运行情况。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一)推广比特币;

(二)研究比特币相关产业;

(三)资助比特币核心代码开发;

第二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九条

本基金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2年。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务;

(二)拥护数字货币基金的章程,认同数字货币基金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三)热心数字货币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乐于奉献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机构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基金会会员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和秘书长的罢免须得到出席理事至少2/3同意,被动议罢免的理事须在表决中回避;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理事享有相同的表决权。增补和改选理事,须经原全体理事至少2/3同意,且出 资发起机构在表决本机构派出的理事时须回避;非出资发起机构派出理事当选还须 得到创始人和所有出资发起机构派出的理事的同意;秘书长经聘用后由理事会选举 为理事。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每位理事具有相同的投票权,会议以“多数决定” 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必须在1-3月份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在理事长授权下由执行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本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理 事不得从本基金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本基金理事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理 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根据人力资源及薪酬制度规定,决定各部主管及员工的人选任免及薪酬福利;

(五)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 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全票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理事长为本基金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侯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局选举通过。监事会每届任期2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全体监事协商决定监事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担任审计师,负责对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的财务及项目工作进 行监督和审计,将监督和审计结果报告监事会并送理事会。审计师的任免由监事会 决定。

第二十九条

每年财年结束时,监事会要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基金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进 行审计,向理事会提出审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由本基金承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发起人注入、会员费、境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

(二)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

(二)必要的工作、筹资成本。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额超过500万元的募捐;

(三)同一对象的募捐行为的累计额将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募捐活动。

重大支出行为是指单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支出行为。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计划;

(二)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行为;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由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对秘书长负责。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由执行委员会 汇报,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通过向合法设立之慈善或福利组织进行捐赠;

(二)用于在本基金注销前已经开展的捐赠活动的后续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 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基金理事会_____年__月__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条

7.2017最新家庭基金会章程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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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家庭基金会章程范文

家庭基金会是指一个公司大部分管理人员为一个家族时,组成的基金会。家庭基金会起源于美国,近年来中国也有很多离岸公司是由家族组织基金发展来的,下面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关于家庭基金会章程的内容的范文,大家可以根据一下内容进行编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家庭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根据大家庭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为解决家庭成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突发性的急、难问题,增加家庭成员对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抵御困难的能力,支持保障家庭教育事业,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内聚人气,外树形象,推动大家庭又好又快发展,故成立本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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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家庭成员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家庭基金会启动资金为50000元。

第五条 所有自愿参加的家庭成员,每人首次缴纳基金不得低于1000元。

第六条 每人每年缴纳不得低于800元(在校学生成员自愿缴纳)。多捐不限。今后每年正月初三的家庭年会上受理一次缴款。

第七条 基金的利息收入及稳健投资收益。

第八条 其他自愿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服从本章程的家庭成员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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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享受本会的资金帮助;

2、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向基金会反映存在的问题;

4、有完善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会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全体家庭发展基金会成员负责。理事会设一名理事长、两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和一名理事,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还增设一名荣誉理事长、顾问和监事,监事负责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审计基金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对基金会资助活动提供参考意见,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家庭年会;

(二)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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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大活动计划;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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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七)提出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教育事业。对在继续教育方面有困难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和奖励在学业上有进步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基金会成员;

2、保障疾病治疗。对高额医疗支出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4、解决生活困难。对改善生活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4、鼓励孝敬父母。对孝敬老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基金会成员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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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家庭团结。对维护家庭和睦、增进相互往来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6、提倡思路创新。对开动脑筋、发挥智慧、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7、表扬发展进步。对在工作和生活上有较大变化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将家庭发展基金会20%左右的资金用于表彰奖励,不得超过一万元;10%左右的资金分担疾病治疗不超过其费用的50%,总额不突破5000元;70%左右的资金用于解决家庭资金困难。

第十七条 除医疗和教育外,家庭发展基金会资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使用金额、期限和利率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资助的家庭基金会成员,一般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理事会,经评估,决定发放。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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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会将聘请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募集的所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家庭发展基金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筹集的资金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若干年后,根据基金规模和运作情况,对相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对所募集的资金进行登记备案,并向基金会成员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资助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资助范围使用资金;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资金使用,接受基金会成员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使用情况要在每年的家庭年会上向基金会全体成员汇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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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从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关于家庭基金会章程的范文,家庭基金会有自己特定的章程规定,与其它公司的章程多少有些出入,家庭基金会的公司有其他公司不同,主要以公司中的家庭成员为核心展开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在公司中有着不同程度的管理级别,对每个管理级别都有其针对的管理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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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 发起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七号贡院西街九号建国国际公寓506房。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下列需要帮助的人士提供救助:

1、积极扶助需要资助的农村、城镇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参与扶贫工作,支持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

2、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给予奖励,为需要资助的学龄儿童、青少年提供支持。

3、积极协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生地震、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与灾难时,为处于困境的人民群众提供救助

4、支持有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科学研究、国防、医疗卫生、防病治病、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向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助。

5、关注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在其个人生活发生困难时进行必要的资助。

6、鼓励人们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中,积极探索,不懈追求,对在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中成果杰出的人士进行奖励和资助。

(二)协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

(三)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团体与个人,发动、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益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8-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理事会的换届;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的修改;

(四)基金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变更;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投资项目;

(八)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2%以上的接受捐赠项目;

(九)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捐赠项目;

(十)成立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人民币以上专项基金;

(十一)其它理事会确认的重大事项。本章程规定重要事项以外的一般决策事项由秘书长负责提交执行理事长审批处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议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的捐赠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举办公益活动;

(二)资助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的人士;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所涉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捐赠;

(二)所涉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投资;

(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所有以“志强”、“美卿”命名的图书馆、艺术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组织、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07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 篇九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主义互助互爱精神,为了增加教职工患大病时的救助渠道,创新对教职工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特成立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会)。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是由钦州学院、钦州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其全体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多方共同成立,帮助解决教职工因患大病住院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困难时的补充医疗费用救助组织。

第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坚持教职工自愿入会,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救助对象为,在发生大病住院时单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会员。

第六条 入会人员年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按以下办法从本基金中支付:

(一)自付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自付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自付金额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工会系统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或教职工自己参加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第六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以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救助及其他相关活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第二章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成立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同时,在该管理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

第八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负责实施监督;

(二)协助处理与患大病教职工医疗费支付有关的争议;

(三)每年向教职工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四)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三)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四)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审议通过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任期未满而减少,由工会委员会提出人选,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增补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经办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经当届管委会表决通过后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由校财务处人员兼任,负责本基金会的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权是:

(一)执行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在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

(三)向管委会提出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出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加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五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得从本基金会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三章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钦州学院每年从财务支出计划中专项列支 万元;

(二)吸收基金会会员,收取会费;

(三)接受教职工、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指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范围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 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会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以及财产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结余滚存,转下年使用;大病救助基金若不足时,可向学院申请划拨,增拨的经费可从下一的专项列支中扣减。

第四章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会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钦州学院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2类、3类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基金会,享受救助。

第二十五条 入会的会员,每年须缴纳会费60元。入会第一年会费应在入会的当月缴纳,第二年起每年的会费须在元月缴纳。

第二十六条 入会坚持自主自愿为原则,一经入会,须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享受救助的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非法套取救助经费。若有违规套取行为,本基金会有权收回其全部救助所得经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永久不得再次入会。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会员,本基金会不

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视为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权利。退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本基金会自收到其退会申请之日起视其自动退会。

(二)无故自行停止、延迟缴纳会费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钦州学院工作的(当年已交会费的,本仍然享有大病救助权利)。

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本基金会的待遇[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九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情形退会的,本基金会有权拒绝其再次加入本基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适用本基金会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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