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2024-08-20

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8篇)

1.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篇一

2010年和农民工有关的那些政策2011年01月31日 07:41

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民就地就近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11年7月起,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从2010年起在全国65个县市区试点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集中用人单位应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农民工健康档案建立率应达到80%以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在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我国农民工政策显成效 四大问题仍待破解

http://.cn2010年07月18日21:41环球时报

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 徐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组织牵头的一项农民工问卷调查显示,有14.8%的农民工认为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收效很大”,有33.3%的农民工认为“收效一般”,有24.8%的农民工认为“有点收效”,这三者合计占72.9%,反映了大多数农民工对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所取得的成效是表示肯定的。

农民工政策显成效

据了解,本次调查对从广州、深圳、杭州、宁波、太原、临汾等6个城市不同行业、所有制类型的19个企业中随机抽选2000名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其中

30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4.4%。对于地方政府各部门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和做法,表示“满意”的人数比例一般在20%~30%,表示“部分满意”的人数比例一般在31%~43%,这两项合计占51%~73%。

其中,在农民工分别对务工所在地一些相关部门的评价中,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满意度排在第一位,有72.2%的农民工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和做法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反映了近年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广大农民工的好评。

此外,对卫生部门的满意度排在第二位,同类指标合计达到66.2%;对公安部门的满意度排在第三位,同类指标合计达到64.8%。

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亟待改进

据调查,有44.8%的农民工是通过亲朋好友找到现在的工作岗位,在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渠道中位居首位,说明依赖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在现阶段农民工进城寻求就业机会方面仍然具有主导作用。

与此形成明显反差的是,政府搭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方面做得不够。调查显示,通过“政府办职业介绍机构”获得现有工作岗位的农民工只占7.2%,通过招聘会获得现有工作岗位的农民工也不过17.9%,反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能在农民工进城就业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在农民工进城求职所面临的各种困难中,有48.9%的农民工表示是“缺乏职业技能”,有42.5%的农民工表示是“学历低”,这两项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二,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农民工自身文化与技能素质比较差是影响其进城就业的最主要障碍。同时,有29.7%的农民工反映“无法获得可靠的招工信息”,这在农民工找工作时所遇到的困难中排在第三位,也反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方面做得还不够。

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近三年来参加过一次培训的占23.9%,参加过两次培训的占10.7%,参加过三次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占14.1%,以上三项合计占48.7%;另一方面,也有48.7%的被调查农民工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这与参加过培训的人数比例相同。由此可见,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仍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仍然普遍

在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6.5%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3.6%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尚未续签”;另外,还有6.3%的农民工属于“劳务派遣工”,这些人只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而不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表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12.2%。

专家认为,这表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明显改善。在合同期限方面,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比例占36%;签订1年以上、3年以

内劳动合同的比例占44.5%;以上两者合计占80.5%,这表明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仍然相当突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企业中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关系替代劳动关系的倾向,有一部分企业甚至将许多员工曾经与本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改变为劳务派遣关系,使这些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蔓延之势,应当对这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侵害农民工权益依然存在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认为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雇用的稳定性、管理规章合理性、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水平等方面对待农民工的做法“有好转”的人数均超过50%,分别达到63.6%、59.2%、58.5%、57.4%和53.8%。

另一方面,有9%的农民工反映当年的工资被拖欠或克扣过1~2次,还有4.6%的农民工反映当年的工资出现多次被拖欠或克扣的现象,两项合计占13.6%;对于所在单位能否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问题,有12.9%的农民工认为“比较难”;有10.5%的农民工认为“不可能”;这两项合计占23.4%。

专家认为,这些调查结果反映了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待农民工方面还存在着拖欠或克扣工资、身份歧视以及分配不公等问题。

部分农民工未被纳入社保体系

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有50.5%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保险);有53.1%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47.2%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也有大约1/3左右的农民工明确表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也超过一半。同时,有40.4%的农民工反映自己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负担过重。

专家认为,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除了农民工自身的主观因素之外,还有深刻的制度性因素,其中包括有关政策还不够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条件难以满足、以及缴费标准过高、负担过重等方面的问题。此外,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也不愿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缴费。

应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

根据此项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建议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城镇化的政策体系,使作为产业职工队伍的主体的农民工能够真正从农民转变成市民。二是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政府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技工学校和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三是要采取措施逐步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与监督。四是要继续完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适当调整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门槛和水平。五是要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维

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就业政策、问题及调整 来源:大众网发布时间:2011-01-04

近几年,国家对农民工进城务工服务和管理的政策从建设公共财政、改善公共服务、尊重群众基本权益出发,在农民工就业歧视、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有了大幅度的调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行政分配、城乡分割就业制度的影响较深,改革涉及到诸多方面,从政策的实施效应看,政策的成熟和完善需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完成。

一、农民工就业制度和服务政策调整方向

2006年5号文件之后,国家加大了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的限制的力度,包括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内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提出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的服务体系,让农民工在就业服务、培训、子女教育、居住、疫病防治等方面共享政府在城市的公共服务。

各级政府也主要围绕七个方面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以中央的精神为原则编制本城市的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来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二是各级政府增加了对农民工进行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支出,逐步建立覆盖所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各城市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是中央规定输入地的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纳入本城镇的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中央财政将按照农民工子女的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五是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乡结合部等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落实中央对农民工聚居地和其子女的疾病监测和免费治疗政策。六是关注和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监管居住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七是中央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农民工就业难的复杂性所在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在最短的时间里向城市集中,并且要实现向城市文明的转型,所发生的问题必然是极其复杂的。近几年,国家大幅度调整农民工政策,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管理和务工环境,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有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有些问题是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还需要继续加以完善和解决。一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的状况继续存在。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强是普遍现象。据对就业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调查,2009年,57%的人有过失业,其中,失业持续时间在1个月的占21%,1至2个月的占36%,4至6个月的占16%,6个月以上的占27%。政策缺陷是造成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的制度原因。一些地方政策的歧视性倾向造成了农民工就业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一些企业在使用农民工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农民工的个人资源禀赋条件也造成了就业不稳定状态。数据显示,农民工就业中最主要的困难是缺乏职业技能。能够稳定地在一个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的农民工还不到三成。现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民工约80%是“80后”,大多数已经与农民这个身份标识无关而成为全职的非农劳动者,他们的就业不稳定就会影响企业形成稳定的技术工人队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向低碳经济转变,进而影响我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工业化的质量,也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二是,农民工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继续突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村新增劳动力将出现减少趋势,每年需要转移的新增农村劳动力数量在600万至750万左右,新增转移数量有所减少,但整体就业压力依然很大。现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存量依然很大,主要是男性在45岁以上,女

性在40岁以上的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的劳动力,转移难度进一步加大。

从“十二五”期间对劳动力需求的角度看,我国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从供给的角度看,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仍以初中为主,这种个人资源禀赋条件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劳动力需求形成巨大的反差。这些都会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和农民工的就业,企业招工难和农民工就业难的矛盾将继续并存。

三是,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对农民工就业需求的影响。在“十二五”期间,世界经济发展和变化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总的判断是各国在调整和恢复本国经济,增长速度会放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难保持以往的对外贸易增长速度,出口导向型产业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会有较大下降。在国际市场上,资源和要素的成本在持续上升,在国内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促使劳动成本在上升。国内劳动密集型产业增长将会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后的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将有较快提高。这些都会影响到对农民工存量和增量就业的影响。四是,农民工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难。按照各地颁发的文件初步统计,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涉及的收费项目有20多项,在乡里需要办外出务工证、计划生育证、健康证、毕业证等证明,在打工城市需要办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等证明。从政策制定来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歧视性政策障碍已基本上消除,就业岗位的限制和卡、证收费等就业准入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一些城市的政府以管理之名行限制之实,还在限定企业要优先招收城镇劳动力和使用农民工的比例,按使用农民工人数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五是,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仍然不足。农民工职业技能低下造成就业能力低下的状况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中央6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积极配合阳光工程的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专项资金,2004年安排资金2.5亿元,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让受训农民直接受益,并与充分就业相挂钩。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下,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达5亿多元。2005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了支持力度,安排资金4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1.5 亿元,增长了60%。阳光工程的启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劳动技能,增加了农民收入。《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农民工培训的经费投入、培训激励政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又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三、“十二五”期间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的立足点

新世纪的前20年,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加快推进城市化。农民工就业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提出综合性的政策设计。“十二五”期间,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应围绕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健全城乡统一、平等就业、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和覆盖城乡的农民工公共就业信息和服务体系,把农民工进城务工纳入城乡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政策引导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

二是,发展政府公共投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三是,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普惠的公共服务制度,深化社会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完善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共享的教育、卫生、住房、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体制,把农民工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这些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是,以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为政策调整重点,构建平等协商互利合作的新型劳资关系,制定包括规范经济罢工在内的劳动关系法,完善工会法、合同法,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就业权

益。

五是,以促进稳定就业农民工和“80后”农民工市民化为政策调整重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探索大城市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办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农民工进城落户定居上能取得突破。

[江苏]常州已有120多万农民工 新生代加大政策力度常州日报2010-05-14

昨天下常州收看全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就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提高职业技能、维护合法权益、优化公共服务、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等作出部署。常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俞志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今年,常州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即将挂牌成立,各辖市区也在抓紧筹备。据透露,常州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将具备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四大功能,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计划免疫、居住登记、政策咨询、党团管理、文化教育等基本服务。

常州目前有120多万农民工,近半数是有一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新生代农民工,期盼的是留在城市、定居城市。针对此情况,我市明确,将加大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政策力度,同时以社区和家庭服务为依托,加强对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业的政策引导,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行业,从而逐步实现农民工家庭服务的产业化。

2.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篇二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政府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举全国之力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完全由政府掌控和支配劳动力市场。城市人口集中力量发展工业,严格限制城市人口的增长,将农民控制在农业、农村的有限空间中,禁止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迁向城市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实质上确立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发展路径。

80年代以来,由于农村的成功改革,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1984年前后,政府取消了统购统销,粮食配给制逐渐消亡,农民产生了进城务工的需求。之后,政府允许国营企业招收农村劳动力,大办乡镇企业,农村与城市的隔离逐渐被松动。但是,仍然是以城市中心主义发展。

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过热,城市承载力不足,劳动力供给过剩,政府整顿劳动力市场,为了优先保障城市就业问题,通过各种政策,如数量、证件、工种等提高农民工准入门槛,再一次拉大了城乡二元差异。将农民工限制在次等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成为城市的二等公民和边缘人。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步入稳定期,政府追求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执政理念,更加注重公平和发展,将农民工问题放在影响中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因素的位置上,不再仅仅将农民工城市化的目标局限在就业问题上,而转为城市融入、公共服务、安居乐业等更综合的指标。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将公平就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8年《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政策,都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险、权益与保障等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但是,多年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壁垒、思维惯性、城市实际的承载能力与巨大的农民工群体人数的不匹配,决定了农民工的社会融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且在这过程中,农民工政策将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二、农民工社会融入政策的一般性分析

农民工社会融入的问题,不仅仅是融入城市社会,成为名义上的新市民,还有其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应保持的持续发展性和时代变迁性。制度变革、劳动力市场的培育、统筹城乡发展等等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对农民由农转工的制度身份实质性的转变都有决定性的意义。根据2006年至2014年国务院颁发的对农民工工作的纲领性意见,将对农民工在社会融入方面的政策作一般性分析,包括农民工历史地位、政府关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转变。

1. 农民工历史地位的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农民工的定义是: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农民工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时期,农民工只是城市产业工人的补充,其再生产场域或在农村,或在城市,由于在城市的打工生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其属于城市的暂住人口和匆匆过客,摇摆在城市与乡村的边缘,处在双重异乡人的尴尬境地。

当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长期居住在城市,自身生产生活和家庭再生产领域均在城市,其成为了城市产业工人的主体部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都将农民工市民化放在战略的突出位置,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成为新市民已是大势所趋,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提升。

2. 农民工政策与政府关系

政府作为人民事务的代理者,为人民服务是其应有之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职能的灵魂所在。由于历史原因,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相较于城市市民,成为社会中更为弱势的群体。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农民工问题成为影响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因素,政府出台的各项农民工政策旨在尊重和保护农民工权利权益,加强和改善农民工劳动和生活条件,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20世纪前后,政府出台的农民工政策重点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特别是与农民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如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劳动管理问题、劳动保障问题等等。2005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至今,国务院办公厅再次颁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始终将与农民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放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首要位置。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将农民工政策的重点放在服务工作上,由过去的单部门、低联动的工作机制进步到多部门联动、专项负责的协调机制。包括人社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几十家政府部门联合负责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从影响农民工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入手,着力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步伐。

3. 农民工公共服务政策的影响

随着80年代第一代农民工逐渐退出城市劳动市场,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积极进入城市生产生活,他们不同于老一辈们的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性格,其具有强烈的意愿要求与城市市民同享同等待遇,城市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需求量和迫切性。

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始终是公共服务政策的首要目标,也是农民工在城市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资源,只有当刚性需求的满足感同城市市民一致时,融入城市生活的前提条件才真正达到。

2014年国务院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入作为单独版块详细说明,将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其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等等措施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公共服务的经费投入,不仅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更为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以及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工作方向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和经费后盾。

三、农民工社会融入政策面临的挑战

1. 城乡二元制度的体系问题

自1958年开始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根深蒂固,无论是政策思维或是情感思维,差异化的保障与权益,对于农民工入城造成的有形无形的阻隔和伤害均是长期性的,尽管如今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社会融入的制约作用正在减弱,但是以其为核心的医疗、教育、失业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社会融入的解决依然造成了很大的制度阻碍。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面临的严峻挑战就是社会保障问题。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以牺牲农民工利益作为代价,这种思想认识的偏差导致了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虽然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已在一些地方开始试行,但基于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高流动性等特点,这些措施还欠缺一定的考虑,从而产生了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参保范围狭窄和参保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大大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进程。要完全消除这样的制度阻碍,从城市实际的承载力出发解决这样的差异化政策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

2. 政府落实和执行政策面临的两难选择

在以二元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分割制度体系中,政府本身就是这一制度下的最大既得利益者。(李中建,2011)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也使得针对这一问题的政策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事实上,较多农民工在城市中从事的职业,是城市从业者所不愿意从事的工种,如脏乱差、苦高危行业等,这对城市建设的职能而言是较为得利的补充,并且由于廉价劳动力的优势使得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优势明显,政府的税收、就业、招商引资指标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较为容易的完成。而涉及到维护农民工实际利益方面,主要是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劳动权益等,对企业而言,是较大的压力和成本,政府出于社会公平与经济增长的双重矛盾之下,在落实和执行农民工政策方面面临着两难困境。

3. 农民工自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状况造成的阻碍

农民工较之城市从业者,文化程度较低,掌握的职业技能较少,且主要依靠体力型资本和关系网络的社会资本获取就业机会。这造成农民工群体的高流动性、低稳定性和强替代性,这样的就业者容易被企业抛弃,甚少的企业愿意在其身上投资培养培训成本,导致其人力资本增长的缓慢。由于其关系网络常常只是地缘、亲缘和血缘,社会交往呈内卷化特征,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和空间,逐渐成为在城市中相对封闭的边缘人群,与城市居民的生活交叉点较少,这种生活状态,极大地阻碍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

四、农民工社会融入的政策展望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部分,农民工的质量和稳定性、生产生活状态直接影响到中国产业工人的素质、城乡发展的水平和社会进步的程度,因此,提高农民工社会融入的质量和水平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必经之路。

首先,着力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包括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这既是提高农民工社会融入质量的重中之重,也是解决其他农民工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前提。

其次,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医疗卫生、随迁子女平等教育、居住条件改善全面覆盖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这是解决农民工社会融入的必由之路。

第三,加强对农民工及其亲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让农民工群体直接参与建设新农村,通过将新农村建设与小城镇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是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创新之路,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路。

摘要:在新中国3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农民工这一群体是中国特色的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见证和影响中国经济和发展的主要力量。农民工社会融入的政策变革不仅体现着政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农民工需求变化的反映。政府对于农民由农转工、离乡进城的政策导向由严格限制到逐步放松,到如今的鼓励和倡导“一体化”发展,这一政策变迁的终极目标则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帮助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关键词:农民工政策,社会融入,政策研究

参考文献

[1]李中建.我国农民工政策变迁:脉络、挑战与展望[J].经济学家,2011(12):70-76.

[2]黄建新.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制约因素与政策取向[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44-47.

[3]李莹,周永新.我国农民工社会政策的变迁: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应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05):108-116.

[4]姚上海.中国农民工政策的回顾与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101-105.

[5]徐永新.我国农民工政策的演变及未来走向[J].河南社会科学,2005(04):91-93.

[6]潘泽泉.国家调整农民工政策的过程分析: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J].理论与改革,2008(05):59-61.

[7]于丽敏,王国顺.如何建立我国农民工政策评价体系[J].经济纵横,2009(04):96-98.

3.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篇三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安置途径;养老保险

1、引言

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使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农民面临着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长远生计缺乏保障的问题,其中就业问题直接关乎到失地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

黑龙江省在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些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分析当前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和多年征地工作经验的研究,以黑龙江省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创新为基础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2.1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要求

被征地农民群体将会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待遇,但难以顺利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对其基本权益的损害普遍存在。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和消除征地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2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随着国家城镇化速度加快,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无创业资金”的“四无”人员。[4]如果任由“四无”状况延续和蔓延,将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妨碍城镇化的进程,甚至形成制造贫困的畸形的城镇化。

2.3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保障

农村落后、农民贫穷,表现为现金收入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农民人均享有的公共服务较少。通过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使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向农民倾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效地政策来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和参保率仍是相当低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强。

3.1被征地农民缺乏参保意识,参保率低

目前国家《土地管理法》中补偿标准较低,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而被征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纳能力,所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

3.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单一,保障水平过低

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比较狭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而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项目基本缺失。

3.3保障制度运行层次低,管理缺乏规范,风险较大

国家社会保障管理领域刚刚进入转轨时期,目前法律仍处于建设阶段,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各地的具体措施更是千差万别,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缺乏规范,很难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1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2008年9月,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4.2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

2008年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该办法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首先保证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4.3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单独计算

2011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提请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了101号文件,黑龙江省政府制发(黑政发[2011]5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剥离出来,单独计算,由当地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列入征地成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予以弥补,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落到实处。

4.4积极宣传各级政府,不断拓宽以社会保险安置为基本的多种安置途径

积极宣传各级政府,要求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以社会保障安置为基本,结合货币安置、调地安置、招工安置、农转非安置等。把社保安置作为新增加的首要安置方式,纳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5增强地方政府在征地工作中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体责任

政府有责任与义务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对自动放弃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结合实际遵照农民意愿进行安置。能够利用本村机动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调地安置的,实行调地安置;被征地农民要求自行安置的,将区片价中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以及按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4.6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2011年,黑龙江省组织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查,普遍提高各地最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省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批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实施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结果与讨论

(1)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在政策层面尽快明晰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概念与内涵,在理论上早日寻求突破,改革征地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补偿安置新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相距甚远,这也是造成“征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修法完成以前,地方应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缓解矛盾,保障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3)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动态性工程,是各级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必须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新龙.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J].财贸研究,2006(02).

[2]王献福.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學校学报,2008.

[3]何平.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国家劳动,2007.

4.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篇四

对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国家有哪些政策支持和优惠?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除税费减免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还将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

在创业担保贷款方面,未来将对农民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同时,人社部明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

焦点2农民工返乡创业可以干什么?

据今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_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同时,据_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自营就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7%,比重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创业正在农民工群体里兴起。

未来,农民工返乡创业可以做什么?据人社部介绍,将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同时,此次通知也对哪些适合创业的`项目展开培训进行了明确。通知提出,创业培训将结合适合创业的绿色农产品经营、民族传统手工艺、乡村旅游、家庭农家乐或输入地市场与输出地资源能够有效对接的项目等。

焦点3为何国家要实施这一行动计划?

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主任林江介绍,劳动密集型产业面临转型升级的调整,东南沿海的农民工返乡趋势不可逆转。“把输出省份的产品和输入省份的市场结合起来,过去在沿海为老板打工制造出口产品的,就可以变成在家乡制造,在沿海销售。这样,一些内陆省份的特色产品的加工制作就可以转入内需市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鲁全表示,通常认为农民工是城市的弱势群体,但相比农村人口而言,他们相对有资源。重新引导回传统的农村地区去,可以形成比较良性的城乡的双向流动。

“城镇化需要产业带动,农民工在城市积累了技术和资本,回到家乡创业,是农村发展的一个很好的路径。”鲁全认为,农民工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面临着抚养孩子、就业等压力,他们从大城市回到小城镇,生活质量并不一定会下降。

鲁全表示,人口流动是一个理性的过程。一方面是经济新常态下城市的就业压力加大,另一方面是政策可以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但最终做出如何去留的选择肯定是农民工本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指出,人口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政策的导向是好的,但要切忌生拉硬拽。农民工常年打工,对于创业来说还比较陌生,在引导其回乡创业时要加强创业方面的培训和支持。

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扶持给予补助

1、首先是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的政策,只要是符合政策规定,是可以享受到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等税费减免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民工等人去参与其中。

2、降低了返乡创业的门槛,可以鼓励更多人去创业。

3、国家加大了财政的支持力度。而且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有符合享受支农惠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纳入扶持的范围;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们从业人员,当然也可以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而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也是能够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的。让他们觉得平等的受到待遇。

4、对于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可以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去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去创业,这样方便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可以加大的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等,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让他们更加的放心的大胆去创业。

现行的创业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7大板块

1.融资服务的 包括劳动部门、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制订和操作的各项政策,主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创业贷款担保政策、小企业担保基金专项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开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等。政策优惠主要涉及创业贷款、担保及贴息等。

2.场地扶持的政策重点有两方面的政策:一是都市型工业园区的政策,二是创业园区的房租补贴政策。这两大类园区各自都有针对入园企业的房租补贴政策。其中,在创业园区之内,除了房租补贴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指导 服务,如提供代理记账、专家指导、贷款直接申请的渠道等。

3.税费减免的政策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商贸型、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2)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3)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创业专家指导的政策目前上海有一支由600多位各行业专家组成的公益性专家志愿团,可以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包括一对一的咨询服务,也可以由多名专家组成“专家团”为创业者提供“会诊”。另外,还有每隔两周定期举行的开业讲座服务、网上咨询指导服务等。

5.创业能力提升的政策这一板块的政策可以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创业培训的政策,二是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政策,三是创业专家讲座方面的信息。其中创业培训政策为个人提供创业理论、个性化辅导和创业实训三段式的培训。这一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上海市户籍的所有意向创业者,本市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享受全额的培训费用补贴。

6.鼓励科技创业的政策主要包括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政策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等。其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1.5个亿,分3年实施,每年有5000万元的额度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科研成果或者专利发明创办企业的,就可申请享受这一政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则包立项、注册登记、税费减免、贷款扶持、风险投资支持等。

7.非正规就业孵化器的政策非正规就业是一种小企业的孵化器,个人在创业过程暂时不具备申办小企业的条件或是担心申办小企业成本太高,特别是有意向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有利于吸纳就业的社区服务业,可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有关扶持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能够享受到政策包括无须办理工商登记、3年内减免地方税费、社会保险缴纳优惠、免费技能培训,还能享受从业风险的综合保险等。

创业扶持政策包括什么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的主要内容

1、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综合考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无偿提供2万元至15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大学生初次创业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创业(开业)补贴。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二、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请条件

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作为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3、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4、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三、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领程序

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一年申报两次,分别在5月和10月份,由所在的创业孵化园区集中申报。孵化园区统一报送给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等相关资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四、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报人需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

五、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1、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3、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4、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5、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7、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8、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9、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篇五

进农民工就业的关键阶段,需要发挥政府的多方面职能作用,更需要将有效的财税政策尽快落实到位,稳定增加农民工就业,扩大农村内需,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迫切需要促进农民工就业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受经济周期影响,农民工转移就业形势波动性相当大。每当经济增长速度降低时,农民工从事非农就业的机会就会减少,找工作难、工资率下降和福利待遇偏低的问题会日益突出。特别是我国一些外向型中小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短时间内在经营和资金周转方面会遭遇极端困难,甚至发生倒闭等极端事件。

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出口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结果之一必然是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减少。目前,工资性收入已经在我国农民纯收入中占40%左右的比例。农民工资性收入减少,意味着农民的购买能力被削弱。如果农民预期收入水平下降,必然会选择收缩消费和投资。这样,扩大农村内需的政策就难以取得实效。

更为严重的是,农民工就业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可能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可能成为一些企业转嫁危机的对象。在经济环境无法很快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将升高。农民工不但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要忍受心理上的打击。这将给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隐患。

促进农民工就业,直接关系到农民收入能否持续增加、农村内需能否扩大,对我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意义重大。

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农民工就业具有阶段性特征

我们在研究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的回流问题时,必须要认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农民工就业的严重性及其阶段性特征。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不是通过货币金融来传导,而是对外贸出口企业产生冲击。2008年末,外向型程度高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受阻,资金回笼困难,企业减产、关闭现象屡屡发生。据农业部农村信息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估计,今年春节前全国回流农民工超过2000万人。农民工回流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

过完春节,大多数回乡和回流的农民工,又背起行囊,外出务工经商。他们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和调整工作岗位时期,一般都存在较好的预期,农民工就业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突出,忍受困难和损失是这个阶段农民工的基本心态。但是今年与往年不同,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的环境已经发生改变,找到一份合适工作的难度更大,并且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措施尚需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成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业问题的严重性会更加显现出来。对此,政府部门需要高度重视,保持清醒头脑,付出更大的努力,促进农民工就业。

国家出台的财税政策对促进农民工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扩大就业,国家已经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为扩大内需而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以及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而实行的税费减免政策,都将带动更多的农民工就业。

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增加了政府投资,启动了一系列重大工程,有助于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减免企业税费,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轻税负政策,不仅可以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和资金不足的矛盾,而且有助于稳定对农民工的需求。

考虑到农民工就业问题不会在短时间内自动消失、农民工就业问题在不同时期会呈现不同的阶段性特征,我们必须将国家出台的促进农民工就业政策和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千方百计地提高促进农民工就业财税政策的有效性。

务必将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财税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在重大项目的决策过程中,要把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能力作为最重要的参考指标。面对当前农民工就业发生困难的现实,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要避免过度用机械代替劳动力,要在项目书中明确规定吸纳农民工的数量。

6.山西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新政策 篇六

建筑项目开工10日内应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等4部分;材料完整事实清楚,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5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深入省城北中环附近工地,进行“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

1、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

“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这些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现场宣传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基准费率,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

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4部分

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 ―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包括4部分: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以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停工留薪待遇,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残待遇,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障碍程度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工伤正常情况15个工作日内可认定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首先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时,要备齐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材料齐全,人社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7.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篇七

关键词:社会政策,政策补偿,失地农民

我国有13 亿人口, 其中8 亿是农民。 对农民而言, 土地承载着农民的一切, 它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而且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 我国将有6 亿农民失去土地, 因此,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农民失地失业问题, 将是21世纪中国农村发展与稳定的严重障碍, 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 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及引发的思考

1.失地农民问题的由来

20 世纪50 年代中期以后, 我国为了完成工业化的积累, 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最终形成了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体制。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导致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只能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生存和就业保障。所以对农民而言, 土地就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在生活中扮演着社会保障、繁衍发展等多种角色。由于人口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加速等因素影响, 农民人均土地占有量逐年减少, 土地正在变成一种稀缺资源, 伴随而来的是失地农民群体出现, 失地农民问题日渐凸显出来。

2.失地农民增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 土地一旦被征占, 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 生活在城市的边缘, 在就业、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 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 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目前, 我国的失地农民每年要增加二百多万人。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 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然而, 一次性的补偿只能暂时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 当把钱花光后他们的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如果有这样一个群体在社会上流动, 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对他们而言, 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再可以失去的东西了, 如果不满的情绪继续高涨, 那么他们就可能做出让我们预想不到的越轨行为, 这样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新时期对失地农民给予社会政策补偿的可能性

社会政策是指政府在某种社会价值的指导下, 为达到某种社会性的目标而采取的社会性行动的总和。目前, 针对失地农民给予政策补偿的可能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的社会政策已初现端倪

近几年来, 各省出台的一系列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政策, 虽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 但是从这些“星星之火”中, 我们看到了它的发展前景。

以哈尔滨市为例, 2006年为配合群力新区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 按照市政府部署, 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群力新区失地农民劳动保障相关政策。首先, 针对养老方面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 规定失地农民可以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次, 关于医疗保险, 失地农民可从参保之月起, 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统筹费, 等等。 另外, 某省定南县2008年8月13日首批发放《失地农民证》。该县对领取了《失地农民证》的年满18周岁以上、养老年龄 (男60周岁、女55周岁) 以下的失地农民, 进行10年的养老保险补助。这说明该县已开始对失地农民实施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尽管这些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政策正在不断形成之中, 但我们也要看到, 由于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社会政策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国的社会政策已经初现端倪, 但还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2.高速发展的经济, 为社会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强大物质基础。

目前, 我国政府已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社会政策的发展。据财政部消息: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全年财政收入达到5.1万亿元左右, 比上年增长31%。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 已经从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05%。财政部数据显示, 最近几年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最快、财政支持力度最大的几年。中央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 已从2003年的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亿元。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已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可为社会政策的出台提供较强物质基础。

3.政府已经意识到发展社会政策的重要性

针对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就业、收入以及其他基本权益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积极的政策措施, 尤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更是突出强调了民生问题。报告指出, 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注重社会建设, 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扩大公共服务, 完善社会管理,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的问题, 只有将这个问题解决好, 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只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才能让这个社会更加稳定。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 并将解决民生问题放在了突出的位置上。首先, 从就业政策来看。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改善就业结构。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 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其次, 从社会保障体系来看。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 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 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以上只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但是我们可以看出, 政府正在努力制定和实施促进城乡发展的社会政策。失地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他们的利益正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当前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建议

下面, 作者从政策方面入手, 对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给出建设性的意见。

1.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消除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的担忧

在现行失地制度下, 农民是被动失地, 其失地风险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应该向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为他们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 对困难户要提供廉租住房、教育减免、救济帮助等救助待遇, 促使他们消除对未来生活的忧愁。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不能只是一种应急性的政策, 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要注重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发展的长远目标。在政策内容上, 既要有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政策, 又要有提高失地农民防范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险政策, 如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等。

2.改革现有户籍政策, 确保失地农民身份的转变

现有的户籍政策, 将失地农民拒之门外, 因此他们不能享受市民的福利待遇。所以, 必须改革现有的户籍政策, 使失地农民能够和城里人一样平等竞争、平等就业、平等生活、平等居住。只有改革现有的户籍政策, 才能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之中, 切实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3.优化就业政策体系, 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失业又是不可避免的。失业不仅对失业者本人生活及家庭是个巨大冲击, 而且对经济发展和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都会带来负面影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就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 首先,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城郊农民, 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 发给就业援助证, 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同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另外,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通过更多的企业来就地吸纳更多的失地农民。 其次, 根据失地农民文化层次差异、居住情况等特点, 有计划、有组织地使每个失地农民都能接受职业培训, 从而掌握一门以上的实用技术, 提高他们就业竞争的能力。

4.健全教育政策, 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

教育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 它在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可以说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长远之计。失地农民的教育问题从总体上来看, 可分为失地农民群体自身的教育和失地农民群体子女的教育。由于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一代或几代人才能完成, 因此, 在城市化进程背景下, 失地农民群体子女的教育问题更应得到强调和重视。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障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157-163.

[2]谢志强, 李慧英.社会政策概论[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5:235-245.

[3]成至刚.社会保障导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3:102-107.

[4]安东尼.哈尔, 詹姆斯.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64-65.

8.广西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问答 篇八

答:(一)参赛条件:

凡属广西籍农民工和在广西务工的外省籍农民工,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和务工地报名参加农民工技能大赛。

(二)农民工技能大赛报名办法:

1.县级初赛和市级复赛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报名。

2.自治区决赛以市为单位组队参加,各市均要参加所有竞赛项目的比赛。

(三)农民工技能大赛奖励项目有:

1.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对参加初赛者,竞赛成绩达到标准的,颁发参赛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对参加复赛者,竞赛成绩达到标准的,颁发参赛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对参加决赛者,竞赛成绩达到标准的,颁发参赛职业(工种)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决赛奖励。决赛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奖励等次。(1)一等奖:取各项目竞赛成绩的第1名,共10名,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3000元。对获得竞赛第1名的选手,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获得竞赛第1名的选手所在单位建立有工会组织的,可按程序申报“广西五一劳动奖章”。(2)二等奖:取各项目竞赛成绩的第2、3、4名,共30名,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2000元。对获得竞赛第2、3名的选手,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3)三等奖:取各项目竞赛成绩的第5-10名,共60名,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1000元。(4)优秀奖:凡参加决赛的选手未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均为优秀奖,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500元。

问:2016年是否继续开展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实施的“六大标准”是什么?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能享受到什么政策扶持?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精神,2016年,我们将在贫困地区继续开展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每个市可选择1个试点县创建农民工创业园。

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实施“六大标准”:一是应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在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消防治安、环境保护、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要有保障;二是建设规模10公顷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有关集约用地标准,不能占用优质耕地或基本农田;三是农民工创业园应有10家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入驻;四是项目验收前农民工创业园要有1家以上企业投产,投产率应在10%以上;五是农民工创业园内应以农民工创业为主,农民工创办(含入股)的企业数不得低于创业园内企业总数的30%;六是要积极促进当地农民工就业,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后,入园就业的农民工人数不能低于创业园内就业总人数的60%。

经自治区确定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试点的县(市、区)可获得自治区财政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和10-20公顷土地指标用于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问:怎样申报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能享受到什么政策扶持?

答:技工学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均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评审认定的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可获得自治区财政适量的资金扶持。在获得补助后两年内,市级农民工实训基地的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500人,县级农民工实训基地的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300人,到实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比获得补助前增加10%以上。

问:怎样申报“广西优秀劳务品牌”?获得“广西优秀劳务品牌”能享受什么政策扶持?

答:在广西人力资源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享有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的劳务品牌均可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推荐申报“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经评审认定的“广西优秀劳务品牌”,获得自治区财政1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促进劳务品牌孵化基地建设,扩大品牌培训,发挥品牌效应。

问:入驻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补助或补贴?

答:入驻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或补贴:

(一)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三)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问: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主要针对哪些群体?需要什么条件?额度多少?期限多长?

答:(一)贷款对象为:

1.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的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

2.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二)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

2.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

3.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三)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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