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特点及签约注意事项

2024-06-14

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特点及签约注意事项(精选3篇)

1.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特点及签约注意事项 篇一

签约合同注意事项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这方面内容不细说了,大家都知道怎么写。感兴趣的我们下来进行交流。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2.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特点及签约注意事项 篇二

1.1 水平力是设计主要因素

在低层和多层房屋结构中, 往往是以重力为代表的竖向荷载控制着结构设计。而在高层建筑中, 尽管竖向荷载仍对结构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但水平荷载却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建筑自重和楼面使用荷载在竖向构件中所引起的轴力和弯矩的数值, 仅与建筑高度的一次方成正比;而水平荷载对结构产生的倾覆力矩、以及由此在竖向构件中所引起的轴力, 是与建筑高度的两次方成正比。另一方面, 对一定高度建筑来说, 竖向荷载大体上是定值, 而作为水平荷载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其数值是随着结构动力性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变化。

1.2 侧移成为控指标

与低层或多层建筑不同, 结构侧移已成为高层结构设计中的关键因素。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 水平荷载下结构的侧向变形迅速增大, 与建筑高度H的4次方成正比 (△=q H4/8EI) 。

另外, 高层建筑随着高度的增加、轻质高强材料的应用、新的建筑形式和结构体系的出现、侧向位移的迅速增大, 在设计中不仅要求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 还要求具有足够的抗推刚度, 使结构在水平荷载下产生的侧移被控制在某一限度之内。

1.3 抗震设计要求更高

有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除要考虑正常使用时的竖向荷载、风荷载外, 还必须使结构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做到小震不坏、大震不倒。

1.4 减轻高层建筑自重比多层建筑更为重要

高层建筑减轻自重比多层建筑更有意义。从地基承载力或桩基承载力考虑, 如果在同样地基或桩基的情况下, 减轻房屋自重意昧着不增加基础造价和处理措施, 可以多建层数, 这在软弱土层有突出的经济效益。

1.5 轴向变形不容忽视

采用框架体系和框架——剪力墙体系的高层建筑中, 框架中柱的轴压应力往往大于边柱的轴压应力, 中柱的轴向压缩变形大于边柱的轴向压缩变形。当房屋很高时, 此种轴向变形的差异将会达到较大的数值, 其后果相当于连续梁中间支座沉陷, 从而使连续梁中间支座处的负弯矩值减小, 跨中正弯矩值和端支座负弯矩值增大。

1.6 概念设计与理论计算同样重要

抗震设计可以分为计算设计和概念设计两部分。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计算是在一定的假想条件下进行的, 尽管分析手段不断提高, 分析的原则不断完善, 但由于地震作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地基土影响的复杂性和结构体系本身的复杂性, 可能导致理论分析计算和实际情况相差数倍之多, 尤其是当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之后, 会出现构件局部开裂甚至破坏, 这时结构已很难用常规的计算原理去进行分析。实践表明, 在设计中把握好高层建筑的概念设计也是很重要的。

2 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

2.1 框架一剪力墙体系。

从结构体系上看由于它平面布置灵活, 空间大, 能适应较多功能的需要, 当框架体系的强度和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 往往需要在建筑平面的适当位置设置较大的剪力墙来代替因此成为高层建筑的主要结构形式。但是, 框架结构的侧向刚度较小, 在一般节点连接情况下, 当承受侧向的风力或地震作用时, 将会有较大的变形。因此, 限制了这种结构形式的建造高度和层数但是在承受水平力时, 框架和剪力墙通过有足够刚度的楼板和连梁组成协同工作的结构体系。

2.2 剪力墙结构体系。

为了满足更高层数的要求, 出现了较高层数的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具有良好的侧向刚度和规整的平面布置, 按照功能要求, 设置自下而上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对抵抗侧向风力和地震作用是十分有利的, 剪力墙体系属刚性结构, 其位移曲线呈弯曲型。有一定的延性, 传力直接均匀, 整体性好, 抗倒塌能力强, 是一种良好的结构体系因此它允许建造的高度远远高于框架结构。

2.3 筒体体系。

筒体结构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体系, 凡采用筒体为抗侧力构件的结构体系统称为筒体体系, 它的出现满足了高层建筑更高层数的要求, 包括单筒体、筒体一框架、筒中筒、多束筒等多种形式。筒体是一种空间受力构件, 分实腹筒和空腹筒两种类型。实腹筒是由平面或曲面墙围成的三维竖向结构单体, 空腹筒是由密排柱和窗裙梁或开孔钢筋混凝土外墙构成的空间受力构件。筒体结构具有很好的整体性和抗侧力性能, 在平面布置和满足功能要求方面也有明显的优势, 为众多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结构所采用。

3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3.1 结构选型。

对于高层建筑结构而言, 在工程设计的结构选型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

3.1.1 结构的规则性问题。

新旧规范在这方面的内容出现了较大的变动, 新规范在这方面增添了相当多的限制条件。而且, 新规范采用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因此, 结构工程师在遵循新规范的这些限制条件上必须严格注意, 以避免后期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的被动。

3.1.2 结构的超高问题。

对于超高限建筑物, 应当采取科学谨慎的态度。因为在地震力作用下, 超高限建筑物的变形破坏性态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随着建筑物高度的增加, 许多影响因素将发生质变, 即有些参数本身超出了现有规范的适宜范围, 如安全指标、延性要求、材料性能、荷载取值、力学模型选取等。, 因此, 必须对结构的该项控制因素严格注意。

3.1.3 嵌固端的设置问题。

不仅关系到结构中某些构件内力分配的准确性, 而且还影响结构产生侧移的真实性, 以及结构局部的经济性, 由于高层建筑~般都带有地下室和人防, 嵌固端有可能设置在地下室顶板, 也有可能设置在人防顶板等位置, 因此, 高层建筑在进行结构分析计算之前必须首先确定结构嵌固端的所在位置, 在这个问题上, 结构设计工程师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如:嵌固端楼板的设计、嵌固端上下层刚度比的限制、嵌固端上下层抗震等级的一致性、在结构整体计算时嵌固端的设置、结构抗震缝设置与嵌固端位置的协调等。

3.2 地基与基础设计

对高层建筑来说, 在抗震设计中, 房屋的高宽比是一个需慎重考虑的问题。不仅仅由于该阶段设计过程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后期设计工作的进行, 同时, 也是地基基础整个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一阶段, 所出现的问题也有可能更加严重甚至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要注意地方性规范的重要性问题。

3.3 结构计算与分析

在结构计算与分析阶段, 如何准确, 高效地对工程进行内力分析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处理。

3.3.1 首先基本选定结构方案后, 紧接着就是高层结构设计的核心部分--结构计算由于新规范的推出对结构整体计算和分析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因此, 对这一阶段比较常见的问题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3.3.2 周期折减系数, 在高层结构中设置了非结构的砌体填充墙, 在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周期的折减应考虑到门窗洞口的设置对周期的影响, 不同的结构类型和填充墙的多少也决定了周期折减系数的取值, 而不能一概而论。

3.3.3 振型数目是否足够。阵型数的多少与结构的层数有关, 对振型的取值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新规范中增加一个振型参与系数的概念, 并明确提出了该参数的限值。因此, 在计算分析阶段, 根据规范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判断, 并决定是否要调整振型数目的取值

4 结束语

总之,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是一个长期、复杂甚至循环往复的过程,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结构分析, 多做方案比较。否则任何在这过程中的遗漏或错误都有可能使整个设计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或使设计结果存在不安全因素。

参考文献

[1]吴景祥.高层建筑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7.

3.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特点及签约注意事项 篇三

施工合同评审是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的可信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抗风险性进行严格审核,甚至苛刻的“挑刺”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虽然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也不能把所有的风险挡在公司门外,但至少会让我们及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该发生的失误,为合同的履行奠定基础。

一、对签订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考察。

签约过程中,大家注意的重点是合同的内容,对施工企业而言,建设单位就是上帝,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往往是“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以履行,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重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是否具有资金能力,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其次,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从事合同业务的相关资质及目前的效力,特别是在特许行业和分包合同签订中更应注意。

二、施工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

首先,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各评审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掌握的公司资源情况对合同各条款进行甄别,确认是否齐备,表述是否清楚可行,公司现有资质能否满足,并列明应注意事项。施工合同内容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2、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3、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4、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结算方式、公司能否满足及接受;

5、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可行;

6、合同是否采用格式合同及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不存歧义;

7、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风险;

8、识别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经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超出常规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交底和指导履行;

9、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对等,如果有严厉的违约责任应明确提出注意事项等等。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多数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些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力的,而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自然人,则要求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并应给与足够重视,要加盖相应印章以确认内容

3、签约时间和地点。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并按要求填写签约地点,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的确定,不可小视。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评审程序中各评审部门要给合同多挑刺,挑刺实际就是风险识别,察觉隐患,防止盲目签订合同,从而规避合同带来的风险。

法律风险;经营成本风险;全面评审;防范经营风险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经过建筑市场的不断锤炼,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重视施工合同的评审工作,尤其是法律评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狭义的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合同、合同体系中存在的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法条件以及合同签订之时存在重大风险的效力待定条款。广义的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是指凡是涉及工程承包范围、

质量、工期、安全、保险等实质性内容,合同条款以及条款之间、合同质系中约定的有关质量、工期、价格、安全等方面对企业存在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顶控措施的合同瑕疵。从对建设工程目前施工合同的管理实践来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明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的现象越来越少,原先大家就垫资施工的合法性问题比较关注,但自从2004年9月29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关于“垫资”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垫资原则上有效。垫资合法化以后,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明显违法条款将更加少见但是,企业经营中的任何风险都可能将直接导致到诉讼、仲裁的发生,所以从广义的角度讲,经营中的任何漏洞与瑕疵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评审的内容应当是什么法律专业评审与质量、成本等其它专业性评审如何实现对接笔者认为,企业法律人员在进行合同法律评审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律人员的风险意识优势,对合同质量、成本等条款中潜在的相应风险及时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人员提醒沟通,为论述方便笔者此处定义为警示性评市。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合法性评审

笔者认为,法律人员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首先应当着手于合法性评审,要防范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以及重大的效力待定条款,这是法律人员的主要职责,必须严格把关。主要应当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

1.1对合同主体以及合同对象的评审

作为处于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地位的施工企业,合同主体的评审,包括对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与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下级次合同主体资格的评审两个方面。对于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对业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评审,防止与“空壳”公司的交易现象。而作为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最关键的应当是对项目本身合法性的评审。考察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首先要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入手,一项合法的建设工程必须“四证”齐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对来讲,这些行政许可的评审较为容易,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证。而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行政被许可人的对应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经常出现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建设工程的行政被许可人不一致的现象。主要是建设中位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就某工程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法律上真正的建设单位与项目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是股权投资关系。在出现施工合同的主体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审慎决策。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合同主体的评审主要应当为资质、履约能力、业绩等方面。而分包商、材料商等单位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主要应当侧重于总承包商的履约能力、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情况、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项目的合法性的评市也应当作为最重要的评审要素。因为我国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分类资质管理制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的合同无效,总承包合同无效,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分包合同的有效性

1.2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合同书等各种形式的文件组成。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评审,是对同一合同中这些不同组成文件、或者同一文件中不同条款的评审。在对合同进行法律评审时第一关必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现并消除这些无效条款。其次要预防和尽量减少效力待定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相对于业主,分包单位相对于总承包单位,依次顺延,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合同的签订之初,留置过多的效力待定条款将是非常不利的。第三,主要的或者说合同评审的大量工作就是要审查合同文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防门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与歧义。由于一个施工项目的承建一般要经过市场跟踪―招投标―中标―谈判―合同签订,在各阶段长期形成的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的更迭及水平的参差不起,合同组成文件之间极易出现矛盾再有,需要对合同文件矛盾进行解释的情形往往发生于合同争议之时,双方当事人由于利益等各方面原因很难达成意思的一致。

1.3合同体系的设置

施工合同的体系,主要是指“总承包合同一分包、材料采购合同一专业分包一劳务分包合同”之间权利义务的链接关系。这个多重合同关系应当以工程的施工运营为主线,各种合同间的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权利网络图与义务网络图的方式进行分析,防范权利的过多给予与义务的完全传递。总体来讲,合同体系的设置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所有参建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如何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同体系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前置环节。

2 合同的警示性评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合同关系的综合性及专业性。首先,施工合同集买卖、租赁、设计、劳动、委托、技术等各种常见有名合同以及其它无名合同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施工中的涉外经济合同越来越多。其次,一个工程涉及水、暖、电、通风等各种不同的技术专业,各专业中又有各自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环境等不同方面的管理。作为法律人员来讲,绝对不能要求他对合同的各方面都做出评审,但是法律人员与其它专业人员相比,有一个显著突出的特点就是风险意识强。法律人员在立足于合同合法性评审的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应当充分发挥其风险意识强的特点,将其运用到合同的其他方面的评审。因为,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成熟,建设单位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管理,借助市场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将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尽可能的事先向施工单位转嫁,建设单位一般会设置质量、工期、造价、保险等等方面的“一揽子”风险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进行仔细的分析,很难发现它对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由于其它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的局限性,在编制合同经济、技术文件时常会出现遗漏,所以法律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这些合同条件,应当进行汇总,向其它专业人员提出警示性的意见,请他们在编制经济、技术等文件时予以充分考虑。笔者认为,理想的合同评市模式是:第一,法律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评审应当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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