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罚款规定(11篇)
1.交通违章罚款规定 篇一
争议交通违章罚款之行政复议攻略(转)
最近看到论坛诸多车友因为交警的错罚或者有争议的处罚而发帖抱怨但是又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其实大家完全可以去做行政复议的,而且成功率比较高,作者做过多次交通处罚的行政复议,现将一些个人经验告诉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你必需是在已经收到处罚后才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比较简单的1、大家需要去网上搜索行政复议样本,下载打印后按要求内容签写就可以了,这个比较简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表中理由一项签写的越简单越好,“正在正常行驶”一句足矣,不用解释过多,举证是交警的职责,跟申请人是没任何关系的,而且交警提供所谓的他肉眼看到了或者说什么有旁人看到了一般都是没用的,他必需提供比如摄像资料一类的证明才有效。
2、申请人带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罚款单、处罚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以上资料各需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去当地交管局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就可以了。
3、行政复议的结果最坏是维持原判,如果交警找不到证据证明你应该受到处罚的话,他们一般会打电话给你,假装询问当时的情况,然后告诉你如果你撤销行政复议的话便可以给你退钱退分,这个时候就说明你已经成功了,你可以见好就收撤销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复议到底就是要行政复议的结果,那处罚你的交警就郁闷了,他不但要给你退钱退分而且还会受到内部的相关处分。
其实行政复议的流程很简单,但是我们车主的维权意识才是最重要的。这里告诉大家两点心得:
1、要懂法,懂法是维权的基础,不懂法维权只能是一种奢谈。这里不是要大家去买本比砖头厚的法律法规回家硬啃,而是说对于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要了解,就像交通处罚行政复议维权一样,大家不需要对各项交通法规烂熟于心,不需要跟交警争论下交通法规(如果你不是律师,警察不是脑残对你的处罚原因很白痴一般你争论不过他的)大家只需要知道被处罚后可以行政复议,那么就简单了,大家碰到交通处罚后,只需要回家查询下当时被罚的情况是否应该被罚就可以了,如果不该罚大家便去行政复议。
2、要敢于去维权,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国家已经有了一个对车主有利并且对交警有很大制约的行政复议,这个时候就不应该是我们怕警察,当然前提是你自己行的端坐的正。一旦警察乱开罚单或者钓鱼执法我们便要举起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严厉的制约他们,如果人人如此,我们必将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让警察恐于乱开罚单,让我们行车的环境更加舒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北仑公安分局法制科政法大楼,法制科 联系电话:0574-86775107
现场罚款一般都证据不足,完全可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花费时间很少,流程简单,只要去法制科把申请提交就可以了。
1、必须把罚款交了才能行政复议,处罚不形成如何行政复议。
2、北仑公安分局法制科政法大楼法制科,在明州路政法大楼上。
3、就算违章,交警处理引用条款错,也可以行政复议。比如,人在车上,在不能停车的地方停车 被处罚,此种情况交警会以违章停车处罚你,但这一条的前提是无人在车上或有人在车上被告之离开拒绝离开才能处罚。所以提起行政复议一般能赢。
4、行政复议都会被存档,他们败诉会被扣分,你们懂的。
5、有摄像的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难度很大,也不是没有办法
1、给大家附上一份行政复议格式
申请人:XXX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X月X日作出的编号:51010110026XXXXX的处罚行为,向宁波市区公安局北仑分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编号:51010110026XXXXX的处罚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
2.交通违章罚款规定 篇二
刘某2006年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分歧]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 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改正其违规行为, 停止建设, 反而继续建第五层, 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不属“一事”, 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中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城管对其罚款是对其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罚完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如果说罚完款后你违章建筑就合法了,这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案中刘某不属同一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如一客车人员超载被甲县公路管理局处以罚款,过后并未将超载人员卸下,而是继续前行,至乙县又被发现仍可处以罚款。
3.交通违章消分新规定 篇三
为限制倒卖驾照违章扣分的“分虫”,非本人名下的车辆违章扣分,需持车主证件到交通队办理。昨日是北京交通违章处理新规实施首日,记者探访发现,当天前去窗口销分的违章者并不多,一些人对于新规定还有些不习惯。
银行自助处理系统升级
根据市交管部门的新规:3月28日起,驾驶员通过银行自助处理渠道,只能处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违法,以及不是自己名下的机动车无记分的违法行为,对于处理非自己名下机动车的记分违法行为,需当事人到各交通支、大队执法站窗口进行处理。
昨日上午,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隔壁的工商银行,记者在可以进行违章处理的自助缴费机点击“缴纳非现场违法”项目,输入非自己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后,显示违法罚款项,点击其中不记分违法停车的罚款,很快就缴费成功;而点击记分的超速违法的罚款,则出现了“缴罚失败”的对话框,并提示“驾驶证信息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本次只能处理非记分类的交通违法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上午有七八个非车主来自助机销分不成,已指引他们到隔壁交通队办理。
部分违章者表示不方便
在中关村大队执法站大厅,违章查询、违章处理窗口全部开放,窗口上方的LED屏上滚动着“打击分虫”等提示。“销分必须当事人带着驾照、行驶证来窗口确认一下,为的是限制那些倒分的‘分虫’。”咨询台值班人员表示,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在窗口排队。
“以前走到哪儿有工行就能办,现在必须得来交通队”,前来处理违章的单先生,取号、查询、确认、缴费几个环节下来直到销分办完,用了半个小时时间,这让他觉得很不方便。
■ 追访
仍有“分虫”称可销分
4.交通违章罚款规定 篇四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
未作响应的解释。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07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二、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此致***公安分局申请人:2007年**月**日申请复议书,刚递到该分局法制办(申请复议受理部门),未经立案,该办工作人员就即表示打电话联系该分局交警支队,查明情况。得到证实之后,当即表示,通知交警支队撤销。斗争获得胜利!同学们在遇到警察叔叔在给你车辆(包括虽然对你车辆处理完毕,但还在处理周围其他车辆时)贴违章停车罚单情况时,应注意掌握几点:
1、和警察叔叔“斗争”时,既要语气和态度要好,又要不低三下四,切忌语言不文
明,意思要表达清楚。交通警察叔叔执法时全天候佩带录音笔,可以记录双方当时的交流内容,你要举证时,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回放当时的录音。如果你语言不文明,处理时对你极为不利。
2、如果你手机有拍照功能,可以当场拍下该警察的照片,以便举证时使用。
3、警察叔叔实在不肯收回单子,你就坚持要求警察叔叔在单子“当事人”上写一栏中写上你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最好手机号码)、驾驶证号码。千万不能让他写“不在现场”“无”之类的内容。他不肯写,你就大声(主要是让他身上的记录表录下来)和严厉地对他说“这位警察同志,我以人民群众的名义要求你,对待工作要仔细认真,实事求是,我再一次明确告诉你,我的姓名不是”不在现场“而是”***“,请你尊重我的人格,并把我的名字记录在单子上!!”你一旦这样说了,警察叔叔会“发虚”的!
5.交通罚款委托书 篇五
只要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用到委托书的事务越来越多,那么一般委托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通罚款委托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交通罚款委托书1XXX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单位车辆(车号),车辆类型,因驾驶员不确定,现全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驾驶证号(身份证),联系电话 前来处理该车的所有交通违法相关事宜。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交通罚款委托书2兹授权(身份证号码:),办理车牌号码为 机动车的违章处罚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
交通罚款委托书3委托人:XXX,代理人:XXX,身份证明号码:XXX,兹委托代理人代办车牌为粤;车型为XXX,车架号码的车辆业务。委托书有效期至XX月X日。以上情况属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XXX
20xx年X月X日
代理人:XXX
6.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篇六
1、违法建筑的定义
《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44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67条、第68条。
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30条。《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
3、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77条、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
(1)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法行字第2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
(4)2005年10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2005】442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5)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1997】法行字第26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中明确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6)城市绿化条例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省市法规、政府规章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6)《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7)《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9)《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10)《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11)《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13)《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金政办发〔2014〕47号
(1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浅析违章建筑六大相关法律问题!
功能介绍范玉华律师,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咨询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业领域企业投融资、公司法务、建筑及房地产等。电话:***
【导读】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本文就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以及抵押、租赁、买卖、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简捷的梳理研究。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根据
违章建筑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时间节点问题,也就是说,以什么时间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建设认定的截止点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开始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应按该条例规定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在确定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后,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
(1)第一种情况属于增量“违章建筑”,也是实实在在由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2)第二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3)第三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4)第四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5)第五种情况是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6)第六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7)第七种情况为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8)第八种情况系政府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
三、违章建筑抵押的问题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设定抵押来说,不能取得登记从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并无异议。但是,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对此,抵押合同应无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应指的是合同无效,而非抵押权不成立的意思。
关于合同补正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合同往往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很少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抵押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并且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但是,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由于未登记,因此并未发生物权效力,该抵押物只能作为抵押人的普通财产来承担普通债务的清偿责任。
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章建筑租赁的问题
1、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后,租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这个条文规定并不适用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原因是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不是当事人,其也不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排除国家没收违章建筑后的租赁),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
五、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
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建造人对其建造的建筑物无法办理登记,但无法登记只是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违章建筑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违章建筑建造人无法转移其标的物所有权,但仍可交付其标的物,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效力并不必然违法,且目前我国法律也无将违章建筑买卖行为定为无效行为的规定。因此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故合法有效,但其并不享有物权的权利。
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适用观点要述
阅读提示:从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伴随称谓的变化,司法实务在审判和执行中面对着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从违法建筑的形成到保有过程始终充斥着先天违法的否定评价,但又不能漠视其存在的价值,由此衍生了违法建筑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和财产属性、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拆迁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等。
一、何为违法建筑?
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称谓上经历了一个由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的演变。自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开始,行政、司法、学界均趋向认同违法建筑的称谓。
称谓上的争议主要围绕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包含哪些,有的认为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的则认为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还有的认为泛指一切有约束力的规定,即指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政策等等,上述争议某种程度上是探究违法的程度从而界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素。
其实,在界定违法性时应当结合行政许可这一形式要素。违法性和行政许可是违法建筑界定的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缺一不可。台湾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文虽仍用违章建筑之称谓,但其在界定该概念时明确持该观点。从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上看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可在一定条件下设定行政许可,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结合违法性及行政许可两个要素可以推导得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相关设施。违法建筑分为违法进行的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后形成的建筑物两个层次。以此界定,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
二、违法建筑上的司法困惑
(一)违法建筑的权属认定
对违法建筑的权属分析应是研究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的前提。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将权利取得限定合法取得,违法建筑不能取得物权登记,违法的事实建造行为在我国不能设立物权。
但也应该注意到,违法建筑客观存在。自然属性上其与合法建筑一样投入了人力物力,实际成为供人居住和使用的空间。在行政主管机关确认房屋的性质及责令拆除之前,违法建筑在保有阶段以物的客观形态存在,且具有一定社会功用性,也成为民事活动的标的,而且违法建筑也未必不可能转化为合法建筑。在这个待定状态中,能否确认权利以及权利归属?
(二)违法建筑建造人与施工人利益平衡
违法建筑是违法建造行为的产物,违法建筑的建造过程涉及施工合同的效力,建造人与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中仅仅涉及施工人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并未明确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建造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即进行开发建设,合同是否当然认定无效?
此类违法建筑如同合法建筑一样,涉及工程未完工、完工未验收、工程已交付等情形,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固定价、按定额结算、双方按实结算等不同情形。
实务中,一般认为如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基于建筑施工合同本质是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已按约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处理尚有一定法理依据。但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进行工程合格与否的验收,相关部门也未必会作出工程合格的相关意见,处理此类案件常处于两难境地:既担心参照合同价款认定会产生司法认同违法建筑合法性的悖论以及工程质量未明确的情况能否参照合同价款处理,又担心不参照合同价款会产生对施工人的保护不力,那么司法如何对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衡平?
(三)违法建筑财产纠纷中的利益保护
违章建筑引起的买卖、租赁、赔偿、分割财产等纠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上,有的法院持不予受理的态度,理由是这些纠纷均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之诉,既然违法建筑无法取得所有权,故确认首先不成立。
1984年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在起诉与受理问题上曾明确,违章建筑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种认识持续多年。但该意见是否仅针对违法建筑本身的纠纷,还是包括对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并不明确。
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现实有观点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这样不认定、不确权是否会产生物权成立的空白地带。如否定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是否任何一人均能成为违法建筑的占有人?违法建筑在自然属性上的价值及使用价值该如何定性?如何在这些民事纠纷中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
(四)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由于被执行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如对此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造成通过法院执行达到规避行政管理的后果,在非法原因的基础上产生合法的结果,使非法利益事实上转化为合法利益。但是违法建筑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被执行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如果让申请执行人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同时却让被执行人拥有违法建筑并获取物上效益,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如何使违法建筑的这种现存价值作为执行标的?
三、违法建筑权属界定及相关纠纷司法观点
(一)违法建筑权属性质的思考
目前理论上对违法建筑权属性质有多种学说,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物权说、占有说。
物权法不承认违法建筑设立物权,建造人并不享有所有权。现代民法理论认为,不完整或者不自由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严格意义上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建造人在建造之前及拆除之后对其投入的建筑材料享有动产所有权,但是拆除之前,客观属性是不可移动地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违法建筑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自然属性,所以动产所有权说难于让人信服。
笔者赞同占有说理论。但对占有的本质究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同样在理论上有争议。
我国司法实务及民法理论也向来承认占有制度。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制度,也未明确占有的性质是权利还是事实。通说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这种事实上支配状态可能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与无本权的占有。
占有人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基于这样的事实状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消极地承认并给予保护,并非法律上的积极评价。违法建筑虽不能办理登记,但是为了维护既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在法律上推定违法建造人对建筑占有的权利。占有物被侵占、占有被妨害,占有人因此受到损害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违法建筑行为性质认定与处理
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应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出于城市管理、土地利用的规划,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对建筑自由做出严格的限制,将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归属于行政行为。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是以实质要素应结合程序要素来确认的,即建造人是否在获得行政许可从事建筑行为。在实务中对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职能,对违法建筑性质的确认应当倡导行政优先,先由行政机关限期作出建造人行为违法性与否的确认,并视违法的性质,即属程序性还是实体性违法建筑先行作出处理,以避免司法权过早介入带来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
其次则是,行政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则司法权方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介入并按违法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程序性违法建筑,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予以补办手续;属于实质性违法建筑,对于在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进行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筑承包人权利保护范围
作为合同标的的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是否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不影响合同效力。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属于建设单位合同前的义务,与合同本身无关,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工程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无效是私法上的法律后果,并非公法上法律后果。除非违反公法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观点则认为,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在非规划区域内建设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城乡整体布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文认为,违法建筑施工合同应按无效认定为宜。从长远视角看,建筑城乡规划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行为及标的物本身进行否定性评价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而且按合同无效处理并不影响实际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相反更体现公平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已物化于建筑物之中无法返还,发包人则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返还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之原则,当无争议。
实务中最令人困惑的,是对承包人除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外的合理利润是否保护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承包人按合同有效产生的合理利润在认定合同无效后不应予以支持。虽然在违法建筑的保有阶段,发包人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建筑物的权益,但是如果纵观违法建筑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固然建设方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进行合法建筑,但是施工方也应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及时审查对方的许可手续,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且有的违法建筑面临着行政机关随时查处拆除的可能,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全额支付也会产生新的不公,也可能纵容承包人的违法建筑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大承包人的一定责任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随之又产生对工程成本价的认定问题,低于成本价的约定一般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现实情况是无相应鉴定机构对工程的成本价作出鉴定,成本价也会随工程产生一定的波动,而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含有相应的行业利润。本文认为,在认定违法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造价鉴定仍应启动,工程造价应按定额标准鉴定,剔除当前行业的基本利润率,据此得出成本价,并据此要求建设方予以补偿。
(四)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司法角度看,虽不能对违法建筑从法律上予以物权确认,最高法院态度也明确对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予处理。但司法实践不能回避涉及违法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所以,认同建造人享有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事实有利于解决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同时能防止对其过度保护而导致恶意违法建筑蔓延,维护交易秩序,达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从民法的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看,涉违法建筑的行为可分为非法建筑行为和其他民事行为。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他民事行为是不同于建筑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是否受非法建筑行为的影响?
现实之中,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救来完成,实体违法建筑则难以通过补救完成。本文认为,在认定涉违法建筑的民事行为时,应当合理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高法院对合同效力的态度一贯主张可以采用补救制度弥补。对程序性违法建筑也可以通过无效合同补救制度来弥补,及时补办手续的,合同效力得以补正。
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中,应当遵循下列审查原则:首先应优先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因为对违法建筑的判定是从违法性与行政许可的双重要素出发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对主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属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所以应先由行政机关确认及处理。司法过程中应当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有效地界定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其相应类型,最佳的方案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限期认定的函件、通知。
如逾期不作出认定或处理,而司法实践又不能不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可从违法建筑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处理同时不涉及所有权归属。法院应在裁判说理中指出“因诉争未经许可,当事人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享有诉争建筑所有权。”避免公众产生对法院处理违法建筑纠纷时判决违法建筑所有权确认的认识。
继承、分家析产等纠纷中,此类纠纷是基于人身关系变化而发生,仅关系到占有人的变化,并不针对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实务中,可依据人身关系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占有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行判断。
租赁纠纷中,最高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一方面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也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在合同效力处理上采取了无效合同补救性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农村小产权房,对涉及权属归属及相关内容仍应不予受理,因为这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经许可的开发建设行为,显然与倡导的法治思维与方式的理念格格不入,否则某种程度上在纵容这种不规范行为。
买卖纠纷中,本文持标的物违法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因为在违法建筑的使用收益即关于“租赁”的认定上,司法解释的态度明确无效。举轻以明重,虽我国对不动产采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二元论模式,但债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显然重于准物权性质的租赁。鉴于现行司法解释的态度,应认定涉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无效为妥,也有利于抑制违法建筑的层出不穷现象。认定无效后,仍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互相返还。
针对有的违法建筑已存在多年,买受人也已装修入住多年的情况,实务中有的认为不宜返还,有的认为应当返还。本文认为,司法裁判应有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既然已作出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即应当对此有相应的否定评价,否则会让公众误解司法在违法行为的问题上仍有变通做法,反而会影响司法的权威。而且违法建筑的利益也只存在于保有阶段,一旦认为不能返还而维持现状,反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利益。因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执行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一定差异,执行中往往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标的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作出自由考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政府综合协调、司法启动救助渠道等方法解决裁判结果的落实问题。但是司法根据合同效力确认作出应然的裁判,方能向社会昭示价值判断。
相邻纠纷中,审查是否影响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仍涉及相邻人之间事实状态的确定。此类纠纷着重考量是否超过了相邻人的容忍程度,而且此种容忍程度应不得高于合法建筑物的相邻人的容忍程度,以此确保相邻人不得在违法建筑行为下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侵权纠纷中,涉及违法建筑的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违法建筑的占有人具有管理之义务,此类纠纷应按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拆迁纠纷中,有人主张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此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违法建筑形成的历史、经济、政策等原因,某种程度上还有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一律不予补偿难免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结合我国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的相关制度发展的进程,以“87摸底”为界限,在拆迁中应区分对待,87年之前建筑的,尊重历史认定为合法建筑;87年之后建筑的,虽未经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定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原则上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完成,仅面临拆迁无须补办。
(五)违法建筑有条件地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如前所述,不可否认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建造人对违法建筑具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享有占有利益,对违法建筑可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尤其有的违法建筑可以补救进行合法化追认,有的虽属强制拆除之列,但尚未拆除,有的虽立即拆除,但拆除后还产生残值。
7.小车违章扣分新规定 篇七
【1】 闯红灯早先版本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扣3分,网传很多资料依旧把闯红灯定义成扣三分,真相应该是:“扣6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2】 超速对于超速扣分规定比较复杂,而网间谣言,一般直接将超速定义为扣6分或者12分,实际真相应该是: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所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记12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记12分。
3.驾驶其它机动车(如小型客车)在所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记12分。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以外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记6分。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记6分。
6.驾驶其它机动车(如小型客车)在所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记6分。
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以外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记3分。
8.驾驶其它机动车(如小型客车)在所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记3分。
【3】 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也被各种误解,通常的谣言是“不系安全带扣2分,罚款50元”、“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要记1分”等,实际真相应该是: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内的快速路上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将被记2分,其它道路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不扣分。
2.另外副驾驶等乘客不系安全带并没有处罚措施,不存在罚款甚至是扣分的规定。
【4】 开车打电话、抽烟
现如今手机已经全面普及,可以好不夸张的说,除了老婆之外与你相伴度过时间最长的就是手机。但正是因为手机泛滥,一些司机开车打电话导致各种安全事故,另外不少司机还有开车抽烟的陋习。
实际真相应该是:“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但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抽烟的行为,也就是说抽烟并不扣分,在这里提醒各位司机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抽烟做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
【5】 酒驾
网传酒驾的处罚规定一般是“酒驾扣12分,5年禁止申请驾驶证”。这样的解释过于片面,实际酒驾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者的处罚规定并不相同,另外车辆的用途也会对处罚有不同的影响,例如营运客车、校车等处罚更重一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而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除了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驾驶:
1.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饮酒驾驶罚款1000元以上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3.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交通违章罚款规定 篇八
顺德交警近日公布全区31处可办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如有交通违法尚未办理的车主,可选取合适的地点进行办理。交警部门还表示,目前交通违法已经实现全国联网,顺德籍的车主如在省外有交通违法行为(仅限电子监控违法),并对该违法行为没有异议的,可在顺德各个交警违法窗口进行处理,但不能使用好易通自助POS机办理。
据顺德交警部门介绍,目前交警部门在全区十个镇街的31处地点均设立了好易通自动缴款终端,可办理异地(广东省内)的交通违法罚单,其中大良最多,共有顺德交警大队办证厅、大良新协力集团第一营业部办证中心等8个地点。如果是顺德本地的交通违法,可利用顺德交警大队、各镇街交警中队,以及区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内的交通违法POS机进行办理。
9.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特例举出此习惯性违章的表现。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及加强公司的安全保证工作而制定的,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节 引用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法律、法规。
第五节 反习惯性违章概述
第五条习惯性违章的涵义: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
1、一是习惯性违章操作;沿袭不良的传统习惯作法,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
2、二是习惯性违章作业: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随心所欲的进行生产或施工活动。
3、三是习惯性违章指挥:即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程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的行为。
第七条
习惯性违章的危害:
1、一是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顽固性。
2、二是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潜在性。
3、三是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会危害几代人。
4、四是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第八条 反习惯性违章的重要性:
1、一是坚持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是积极预防事故的重大举措。
2、二是坚持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有助于整顿企业的劳动纪律。
3、三是坚持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有助于更新观念,养成按科学办事的良好习惯。
第九条习惯性违章的具体表现
一、施工现场类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翻越安全栏杆进入危险区域。
3、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
4、戴手套使用手锤或大锤。
5、将安全围栏或标志移作它用。
6、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
7、随意进入脚手架下方。
8、使用砂轮机、磨光机不戴防护眼镜。
9、随意进入高空作业面下方和长时间逗留。
10、在行车轨道上行走和休息。
11、随意在起重机械伸臂及吊物下方逗留或通过。
12、凿击坚硬或脆性物体时,不戴防护眼镜。
13、高处作业将工具或材料随意上下抛掷。
14、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磨光机。
15、戴上安全帽未系安全帽带。
16、站在作业面下方接高抛物。
二、高空坠物类
1、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2、登高作业不穿防滑鞋。
3、跨越没有盖板的井、坑、孔、洞或沟道。
4、使用没有合格证的脚手架。
5、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经过检验的安全带。
6、高处作业,安全带挂钩随意勾挂。
7、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和无人扶梯。
8、在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平台、脚手架上工作。
9、开启电缆孔洞、地沟盖板等不设安全标志。
10、在高外边沿作业,临空则未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11、酒后进行高空作业。
12、无监护人擅自登高作业。
13、楼梯、平台、栏杆、盖板检修中拆除后未恢复。
14、高空作业,在行走或换位中失去防坠落保护。
15、上爬梯不注意逐档检查。
16、在梯子上工作不系安全带。
17、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侥幸工作。
18、使用吊篮工作不系安全带。
19、站在梯顶上工作。20、擅自使用有缺陷的吊篮。
2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等不宜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登高作业。
三、触电类
1、使用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2、不熟悉使用方法擅自使用电动工具。
3、带负荷拉刀闸。
4、检修工作约时停、送电。
5、电气设备着火使用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6、非电工接引电源。
7、带电设备错挂、漏挂、不挂明显警告标志。
8、电动工具带病工作。
9、电气设备不接地或漏电保安器漏电。
10、与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太近进行工作。
11、擅自进入变电所干活。
12、擅自进行开关开合试验。
13、非电工擅自移动电源盘。
14、接电源时,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保险上口。
15、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16、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私拉乱接电源。
17、不使用电源插头,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保险上口。
18、使用无盖电源刀闸。
19、使用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不使用漏电保护器。20、检修工作结束后,为切断电源进行收线。
21、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使用24V以下行灯。
四、执行工作票类
1、无票作业。
2、在办理工作票手续时,工作负责人未能亲自办理,而是由他人代替。
3、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工作负责人不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工作票许可手续未办完,检修人员就进入检修现场工作。
6、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未指定代理人。
7、检修时,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或将两张票放在运行值班处。
8、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
9、工作班成员未离开现场甚至还在工作,就提前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10、在禁止动火区,未办理动火票手续而进行明火作业。
11、工作人员为了检修方便,擅自变更、拆除安全设施。
五、其他类
1、未进行安全教育就进入施工现场。
2、用手拉、扶运行中的钢丝绳。
3、氧气瓶、乙炔瓶无防护圈运输。
4、使用中的氧气和乙炔气瓶未垂直放置。
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沾上油脂,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或把软管和电焊线敷设在一起使用。
6、乙炔氧气瓶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现场少于10米。
7、工作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够8米。
8、现场使用的乙炔瓶未安装回火装置。
9、在通道上随便放置物料。
10、未经许可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火警除外)。
11、不按规定穿工作服。
12、用运行管道起吊重物。
13、在设备运行中,清扫、擦拭设备的转动部件。
14、用氧气做通风和吹扫气源。
15、在转动的无齿剧片上直接研磨物件。
16、在密闭容器内一人工作或外面无监护人。
17、输煤皮带停止运行时,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工具。
18、不停皮带,用铁锹刮皮带滚筒上的粘煤。
19、现场临时的电源线高度未超过1.8米。
20、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违章不劝阻、不制止,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10.交通违章罚款规定 篇十
发布时间:2013-10-15 10:59:27
[案情]有市民投诉,称其车在收费站口被“交警”拦下,要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并拘留的处罚,后来当场给“交警”1000元即被放行,并未开收据。经查,此“交警”为某交警中队协管员邓某。
[分歧]交通协管员冒充交警查车罚款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观点,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交通协管员本该发挥协勤助警的作用,其擅自查车,向涉嫌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观点,邓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邓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第三种观点,邓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分析]本案中,邓某冒充警察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1.交通罚款不交会被起诉吗 篇十一
被罚款后不交罚款会造成的后果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6、对驾驶证没有影响,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车管所。
相交通违章罚款怎么交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
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3、如违例项目需要吊扣驾驶证的还须按规定吊扣,吊扣驾驶证期满后凭《吊扣驾驶证执行凭证》取回驾驶证。
4、如果是持深圳驾驶证的司机,违章不需吊扣证的,只需直接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
故意变改遮挡号牌罚多少钱?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故意变改遮挡号牌罚款2000-5000元不等,具体看看情况。有可能上万。
有车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多方便之处,但在驾驶的过程中更要注意交通规则,安全才是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的。关于交通罚款不交会被起诉吗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页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交通违章罚款规定】推荐阅读:
C1驾照考试交通违章罚分规定12-23
最新交通违章处罚条例09-01
交通违章管理办法09-21
公司车交通违章委托书12-08
北京市公司交通违章检讨书03-07
可以申请复议的八种特殊交通违章11-06
施工现场违章处罚规定02-04
反习惯违章奖罚管理规定02-19
违章建筑06-25
违章操作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