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2025-03-16

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共15篇)

1.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一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事业单位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将实施 本篇文章来源于:http:///xinjiang/中公教

育新疆分校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将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同时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制度。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事业单位考试网。

调结构、不降收入

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大方向。简单而言就是像企业一样,雇主缴费参加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

按照现行费率,单位缴费为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最高缴费标准为16%,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小,如果做到8%,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4%。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虽然会统一进行改革,但实际上内部可以分为两大类:

公务员和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归为一类,他们的养老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另一类则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被纳入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如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作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只负担其职工的一部分养老金,其他的由单位自筹。

后一类是改革的难点所在

在杨燕绥看来,筹资责任是当前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高达用人单位20%的缴费责任,政府财政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分担?用人单位如何列支?因此加大的公共服务成本由谁承担? 上述人社部相关人士称,社会高估了公益类事业单位筹资难度,在他看来,这些单位虽然要承担20%的企业缴费,但一旦进入社保之后,他们也不需要再承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单位的负担也会大幅减轻。

该人士称,“调结构、不降收入”是即将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2.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二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与事业单位仍属于公立性质的企业, 也是我国的统一的财政拨款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市场的竞争, 统一规范使用了我国的企业纳税人的税务资金。这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 这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事业单位的各种职能的使用状况, 所以其核算的质量要求更高, 制度要求更完善。因此提升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状况以及效率高低, 使我国事业单位的拖拉散漫现象逐渐减少, 这是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时期, 逐渐减少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弊端, 通过职能的不断转变, 快速的跟上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大步伐。我国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仍不够准确, 无法达到我国企业的资金管理那样精准, 另外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无法达到企业的严谨, 所以造成当下的情形。

二、我国要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

旧的会计制度核算的方法很简单, 其核算的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 缺少了些科目, 其中的资产无法予以核算以及计提相应的折旧, 这就导致我国的资产核算不符合真实性的原则, 进而导致我国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与项目不合理, 不准确, 以及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充分, 同时缺少相应的回答。会计信息的传达不准确, 我国的当下农民的各素质还不是很高, 无法做成角色的转换也是正常的, 这便要求我国的事业单位更加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及时准确的将我国的财务信息解释给我国的农民子弟, 让我国的农民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了解了我国的国情。可以进行一些农民的培训, 以提升技能为目标才可以综合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使我国农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社会需要对财政加强监督监管职能

我国的基层要对我国的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以及监管的强度, 来保证我国财政部门对基层负责的原则。加强力度, 大力打击的财政违法行为, 本着不妥协不迁就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工作, 没有的职业道德的财务工作者, 应加强力度处理, 不可手软。此外, 我们还应建设很多的监管渠道, 公开可以举报的电话, 对于投诉的情况要认真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立刻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与其进行核对与查实, 确定一切属实后, 我们立刻进行处罚, 来控制内部与外部的平衡。

四、我国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为一体

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进步的条件下, 我国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更是融会贯通, 这样有效的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 以来保证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立足之地, 可以让其更好的发展。可是, 我国的企业会计相关工作人员, 在一些操作和认识上还是大不相同, 并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工作的工作结果, 使我国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并没有发挥相关的工作职能。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大市场中可以在竞争中求发展, 是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更好的结合, 不仅可以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料, 同时使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加最大化, 成本与企业利益达成完美媲美。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与改进,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者更加了解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形, 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之中。当然我们的路程也在不断进步中, 需要我们的长期努力。使我国的经济逐渐慢慢的发展, 而财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经验等各种原因存在一些工作态度不端正, 适应了我国的社会职能, 不断努力发展社会的多种要求。不断的更新各种财务管理制度, 使我国财务更规范, 促进我国发展。同时我国的经济也不断顺利开展打下了严格的基础, 我国的财务预算管理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财政发展与决策, 同时也提高了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相关的其他保障。我们利用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其财务的工作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同时也需要我国的各层领导的大力支持, 需要提高我国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也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振.预算会计初探[J].经济学, 2012 (9) .

3.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三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存在的问题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10多年,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没有法律做为改革的支撑点。各省情况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少数省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没有启动,一个省内各地市的政策也不统一。

1.2统筹范围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一致。有的地方实行的是全员统筹:有的地方对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有的地方只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在一个省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也不一致。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员工、驻冀部队职工、流动人员、聘用人员:唐山、秦皇岛、廊坊、衡水四市是全员统筹;其他地市统筹范围也不完全一致。在改革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对统筹范围作了调整:有的将统筹范围扩大,也有的地方将原有统筹范围缩小了,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

1.3缴费与待遇脱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也是有的地方出现停保、退保的一个重要原因。

1.4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差。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级次过低,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只限于一个小的范围,调剂功能发挥作用很小。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保障机关事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低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现象,财政不兜底,又缺乏调剂,基金无法积累,抗风险能力也无从谈起。

1.5缴费基数不一致。目前我国各省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同,有的按照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的按实发工资做为缴费基数。一些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存在差额。有的省市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II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省市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II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2.1国家要尽快出台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2.2明确统筹范围。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体制、用人体制大体相同,国家应当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养老保险是这项改革的基础。现阶段我认为国家应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一是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做好基础工作;二是体现事业单位之间的公平,三是为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做好铺垫工作。公务员也应推向改革日程,从当前情况看,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已先后纳入到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实行了个人缴费。而国家公务员作为这项改革的倡导者和管理者,却置身于改革之外,这样做,一是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二是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将国家公务员尽快纳入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为下一步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能进能出打下厚实的根基。

2.3缴费与待遇适当挂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衔接不紧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二十年左右,它的成功之处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待遇与缴费年限、时间长短挂钩。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借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模式。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制度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不能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简单合二为一,而应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框架基础上,加以规范完善,使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平稳过渡衔接,防止出现在职工资与退休待遇“两张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既要考虑到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又要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我认为可以在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定比例(只是估算):如老人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档案工资的60%(中人为档案工资50%,新人为档案工资的40%),再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提高1.5%:同时实行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补偿金,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除以相应的系数纳入退休待遇。虽然缴费与待遇挂钩不明显,但这种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探索的一个模式。通过上述计发办法,既能保证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连续性,也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当然这个比例的确定建立在现有国力、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连续性的基础上。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做为国家的一项福利,国家应从财政给予社会保障补贴的角度出发,精算替代率,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2.4实现省级统筹,保证财政兜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当地财政要保证兜底。国家财政一定要给予支持,而不能把责任全推向单位和个人,做为一种福利,国家财政要给予支持保证,是社会保障最后的一道“防护网”。

2.5统一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正在进行,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可以在2006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加以明确。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改目前的“双基数”缴费为“单基数”缴费。按照“单基数”缴费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是实行“单基数”缴费的政策。按“单基数”缴费也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有利于将来社会保障税的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定,但前提是财政给予支持。

4.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书 篇四

一、办公室各科室要经常组织人员学习《保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严格遵守《保密法》,提高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事项不打听。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它涉密事项;不准在个人通信、通讯、上网、采访、投稿中涉及或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跟随领导服务和经常出入领导办公室的公务人员对有关的机密文件、机密事项要做到不看、不听、不传。

三、政府办公室办公场所,非工作需要,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一切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录音带、录像带和领导的笔记、信件等,各科室必须妥善保管。涉密纸质文件的起草、制作、分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决杜绝将涉密纸质文件随意丢放、携带出差、带回家中、擅自扩大阅知范围、向无关人员透露等现象。

四、各科室要确定专人管理本科室和对口服务领导的文件,并做好日常保密工作,对收管的文件要及时清点、登记,每月进行一次自查。秘书科、文书处理科、信息科等重点保密岗位应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规则。

五、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密件。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允许复印;如工作需要复印秘密、机密级文件资料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六、收发和办文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涉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内。白天处理不完的文件,不准带回家处理,如需加班应在办公室进行。

七、认真做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秘书科对送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印出的文件,要妥善存放;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要严格按规定做好销毁工作,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需要销毁的机、绝密文件要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统一派人监销,不经批准不得私自销毁文件。

八、加强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对各类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要有周密的保密工作方案,落实好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抓好涉密会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新闻稿件审查报批,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因公外出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机密文件;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携带时,须经的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出期间,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密件安全。

九、对涉密计算机必须重点监管,严禁涉密电脑上国际互联网,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或出入公共场所及出境、出国。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接入互联网,必须采取与互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技术措施。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十、要严格区分涉密计算机、工作机和上网机,严禁擅自将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磁介质插入涉密计算机、工作机,如确需拷贝资料,需经机主进行保密隔离处理之后方可。秘书等人员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公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通过QQ、邮箱等方式传递公文内容特别是涉密信息。

十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文件定密工作,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界定范围但需要保密的材料确定为“内部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材料要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内容。

十二、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对各种涉密软盘、U盘、光盘等,要严格按照纸质文件同样的密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三、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十四、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十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文件资料和使用的保密笔记本等,移交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并妥善处理交接手续。

十六、办公室内部加强对各科室保密工作检查,每季度集中检查或抽查一至二次,特别是加强对一些重点部位的检查。

十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情节轻微的,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八、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办公室及责任人双方各执一份。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政府办责任人

签字人: 签字人:

时间: 年 月 日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书

国家安全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做好我镇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委保密办相关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所有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密工作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各项决议。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组织机构,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中心的相关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把“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切实做到把保密工作与我镇党务、行政、机房工作一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五、要结合我镇实际,对涉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保密培训,要确保宣传教育不留“盲区”和“死角”。

六、依照保密法规,认真做好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介质、涉密载体、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按规定销毁相关有密级及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

七、要坚持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大对保密工作防范力度,包括:

(一)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涉密事项。

(二)不携带涉密载体及文件到无安全保障的场所(包括家中、公共场所、涉外活动场所等)。

(三)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载体时严格遵守中心规定,不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四)涉密计算机应当设置用户口令和屏保口令。

(五)调离岗位的,离岗时主动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接受单位离职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八、要积极配合县保密工作检查,同时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保密工作自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本单位失泄密隐患和漏洞。

九、镇对保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而发生失泄密案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办公室及责任人双方各执一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有关保密政策和广东省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参与广东省公安厅-30电梯维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PCGD142143FG043J)工作的单位必须承担本项目的保密责任。为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确保项目的保密安全,特立具本保密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政策规定,保证不泄露本项目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二)所获取的纸质采购文件(包括更正通知)、光盘等资料将至投标截止时间全部退回。

(三)严格对我单位制作的文件(包括电子文档)进行保密管理,在计算机设备上删除相关内容。不将涉密的文件、有关内容和项目内容等情况对外泄露。

(四)不将任何与该项目有关的内容以文字、言论等形式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向外传播。

(五)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泄密,愿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责任人签名:

5.机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篇五

二、保密范围:有关党和国家机密事项和本部门业务中尚未公开和不准公开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准泄密。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需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人员调动事项;

(二)需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更名、挂牌等变动事项;

(三)需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编制核拨、单位领导职数及机构规格确定等事项;

(四)需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宜。

三、机要文件均要由机要负责人拆封、登记、收发、保管、传阅,机要文电、资料要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按规定定期清理、归档、销毁。机要文件交接时,要认真清理登记并履行签字手续。一切载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和记事本都要作为秘密文件管理。

四、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机要文件,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传阅、借阅的机要文件一律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得把机要文件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外出开会携带机要文件,要严防泄密、丢失;带回的机要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机要负责人收存。

五、制发文件,要根据文件内容严格按照密级划分范围,注明秘密等级、发放范围、阅读级限。秘密以上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及打印清样,必须同正式文件一起登记存档,不需要存档的,应及时销毁。

六、带有秘级文件,一般不许复印,特殊情况,须经常务主任同意,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复印、分发,并做好登记,持有复印件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6.单位保密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综治保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四、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收、退秘密文件都要履行签字手续。对领导批示需要送有关人员阅看的保密文件,由保密员通知有关人员到办公室阅看,严禁将密级文件带走。

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六、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七、翻印、复印文件、资料必须报经原设密单位的批准,且翻印、复印件和原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秘密文件、资料。

九、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销毁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十、凡不易公开的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十一、加强会议保密管理。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属内部会议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散播。

十二、加强通讯工具使用保密管理,涉密人员不准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场,不准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三、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材料完成打印后,要及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存放到安全地点。临时存放在计算机硬盘中,要采取稳妥地加密措施,防止其他人调阅。禁止在能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十四、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保密员。

十五、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泄密和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七

(一)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20年来,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沿用传统的退休保障制度。单从养老保险的功能看, 只是企业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 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完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只有扩大覆盖面, 对所有社会成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均衡负担, 共担风险,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规范各地试点办法、完善制度的需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方案, 各地的做法各异, 很不规范, 特别是试点地区或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后, 养老保险金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 改革不改革一个样, 缴费不缴费没区别, 引起相互攀比, 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 需要国家出台统一政策。

(二) 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合

理流动的重要配套措施。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起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 直接制约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序流动。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配套, 工作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 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消失, 到企业工作意味着养老金水平要降低, 改革很难深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启动, 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就有阻力, 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就难以形成。

(三) 是减轻单位负担、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意识的需要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负担越来越重, 财政和单位已不堪重负, 在一些困难地区和单位已经发生拖欠离退休费现象, 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解决这些问题, 势必要求通过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来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 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特点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其他人员有所区别:应有可靠的保障性;退休金水平应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以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基本保险、补充保险都应由国家统一安排, 体现国家责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情况比较复杂, 单位性质及其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方面, 受组织的安排, 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变换岗位的频率较高, 决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与企业不同, 其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与企业有区别。

(二)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积极履行缴费的义务,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与企业职工的同等规模建立个人账户, 两者保持衔接, 便于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

(三) 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

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 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新老办法合理衔接, 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 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要重点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 保证他们的待遇不降低。同时, 选择不同单位不同职级和不同类别人员进行测算, 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离退休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做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要达到8%, 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晚于企业, 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逐步达到8%, 也可一步达到8%。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实行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要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 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二是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 因为改革前没有个人缴费, 其个人账户中相应缺少积累, 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增加权益性养老金, 根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确定一个系数, 作为计发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实现平衡过渡。

(三) 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后, 按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待遇水平总体控制在30%左右替代率。一是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实行退休津贴的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退休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建立事业年金制度。事业年金要与公务员和企业有所区别, 费用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统一标准建立, 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事业费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由本单位根据情况, 效益好的多建立, 效益差的少建立。事业年金从单位经费中税后列支, 年提取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参考文献

8.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八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本人已多年从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县自199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取得了不少的经验,较好地实行了由原来的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率先在全市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但是笔者认为,我们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在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时改革不彻底而遗留下来的,有的是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缴费和待遇的脱节

无论哪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参与这个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个保险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我县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为财政、单位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缴费的比例为投保工资的18%,单位和财政负担15%,个人负担3%。其中,3%进入个人账户。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我们近10年的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待遇和缴费的关系脱节,造成以下几个消极现象,一是部分参保人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就是因为缴费并不影响待遇水平。这也反映了我们的这个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引起参保人的足够重视,甚至有的人想钻政策的空子来逃避缴费或少缴费,最后吃亏的是国家。二是由于退休金缺口仍然由财政负担,而且经初步测算,这部分的退休金所占的比例在今后会越来越大,财政的负担也会日益加重。三是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这样他们的退休待遇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很长时间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政府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年,而当他们流动到企业后这些功劳就全没有了。所以,很多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流动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为政府工作了多长时间,哪怕是一年他们也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为我们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里并没有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所以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老的人员不想走,而企业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机关事业单位,给某些有特权的人员有一定的空子可钻。

(二)缴费基数没有反映工作人员真正的工资水平

按照省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各试点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凡纳入本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补贴。按此理解其基数应为工资总额。而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工资基数是以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文件中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而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工资总额)远不止这个数。这样,造成了保险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据粗略统计每年至少有30-40%漏缴。一是影响了保险基金的积累,降低了保险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对某些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和原计算办法的差额部分,因为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差额部分的享受由原单位研究解决,有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发这部分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投保工资没有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工资水平,按新的办法计算出来的退休待遇替代率就偏低了,降低了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准。三是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或向企业流动的人员。当缴费工资偏低时,就会影响个人账户的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对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影响,但是企业就不同了,它直接影响今后的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就会感觉到不合理了。

(三)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

个人账户积累金额的增值标准是个人账户退休金的替代率要达到一个什么水平的依据。同企业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建立了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体现激励机制,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以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励参保人员多投保;二是解决我国逐渐严重的老龄化问题,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支付退休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为减少退休高峰来临时的负担,建立个人账户是个较好的解决方案。但要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关键是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就失去了建立个人账户的意义,会打击职工参保的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发给养老金”。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没有个人帐户基数组成项目,没有个人账户的增值规定,没有一个量化的目标值,也没有规定这部分钱的支付渠道,故没执行也不好执行。从整个经济环境来考虑,建立个人账户相当于退休金的预提,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很好的增值,跟不上工资增长的幅度,最后的负担还将转化到财政头上,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了。因此,应认真对待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人账户的增长率,使个人账户能做到保值增值,保证个人退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收不抵支问题

年初按照预算,年应征额800万,年应支1000万,是收不抵支,入不敷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小一少一大”,即:基金征集比例小;参保人数在逐年减少,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人员一律不再参加社会保险;退休人数在增大,事业单位改革地方政策性的退休达到高峰,退休金也相应增大。这样,使本来积累不多的基金更是告急,何以抵御退休高峰期给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也是可以解决的。其主要症结是:法规、政策不统一。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二是管理体制经常变化,没有专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构。如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使之科学、合理,下面谈一些想法。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和缴费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缴费的多少并不决定待遇的高低,使参保的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意见很大,“参保和不参保一个样,缴费和不缴费一个样。”解决的办法:一是将目前的由财政局发的补差部分和福利性津补贴纳入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里;二是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要反映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和在企业的工作经历,确定一个系数;三是要反映个人帐户的积累,标准和时期指标要细化。这样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是一个不用宣传的“活广告”,同时退休待遇也更加公平合理。

(二)加强养老保险预算和基金的精算工作

“以支定收,略有节余”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对未来做出承诺的计划。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工作就是预测未来,精算就是对社会保障计划费用及其可能的变化做出长期预测,从而提供信息,使该计划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建立在合理的财力基础之上。主要起着危险因素评价和风险管理的作用。因此,精算在社会保障领域是必须的设置组合,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精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过程需要在调查研究和核对有关参保、死亡、退休人数、工资增长率等基础资料上进行。具体的社会保险精算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精细的试算过程。在现行保险模式原则的基础上,试算出每年共济部分社会保险收费率以及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对未来的退休待遇进行评估,对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精算的进程,做好中长期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目前夏邑县的养老保险基金本来具有风险,加之退休高峰可能在2010年前到来,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增值没有,职工工资增长却非常快,而且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未反映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没有做到“应收尽收”,要维持高的退休替代率有相当的困难。我县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没有精算的业务骨干。今后,要深化夏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要对征缴、支付基数进行细化精算,再适当提高征缴比例。其次,是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比例递减养老金,从政策上加以控制。另外是改革退休和养老金审批办法,由单一的审批改为与经办机构共同审批和核定,以解决“别人请客我买单”的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使养老基金能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

(三)尽快纳入省级统筹

9.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九

(2002年7月18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印发 国保发[2002]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依据《标准》组织和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第五条 经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定期发布。

第六条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总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的法人单位必须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未列入《名录》的单位,不具有获取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二章 审查认证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

(二)对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聘任审查认证专家;

(四)受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

(五)审批一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发布、变更《名录》;

(七)受理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提出的建议;

(八)取消列入《名录》单位的保密资格;

(九)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审查认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二)聘任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专家;

(三)受理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

(四)根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要求,承担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工作;

(五)审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的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条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绝密级项目总体和分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承担绝密级项目配套任务的,审查工作可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承担,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特殊情况,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直接审查和审批。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查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中央直属企业(院所)、部委所属院校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有关电子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省级地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以上负责审核的部门称为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达到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的填报内容限定在秘密级范围内。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说明理由并加盖印章,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审查组组长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经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审查后,须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的,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人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

经审查批准获得保密资格的,《申请书》发送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各一份,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各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未予批准保密资格的,应在《申请书》审批栏目中说明理由,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一份,发送有关审核部门和承担审查工作的审查认证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接到申请单位《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现场审查形式,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形式。现场审查由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的审查组进行审查,审查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审查实行评分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总份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400分(含)至450分为基本符合标准,40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提前一周通知申请单位;

(二)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介绍,要求其按照《标准》和《申请书》的内容逐项作出说明,并对审查组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审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六)审查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审查组成员应作详细记录;

(七)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并研究形成审查组意见,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审查组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申请单位说明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并对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九)申请单位对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的意见,应填写在《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在签名栏内签名。第二十二条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简况;

(二)依据《标准》和《评分标准》,逐项提出评分结果和审查意见;

(三)总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

(四)指出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是否同意给予申请单位的保密资格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审查组意见表》报送审查认证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审核部门对审查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请复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列入《名录》的单位,在《名录》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保密资格的,须按照申请审查认证程序,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注销;其法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文件,并抄报审核部门,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变更。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将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

(五)保密资格等级;

(六)列入《名录》时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新列入《名录》的单位名单,每季度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军队系统装备部门发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保密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按照审查认证程序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保密工作部门、总装备部保密工作部门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或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保密资格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单位,如违反《标准》的要求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审查认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审查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

10.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十

为了深入贯彻《保密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保护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及涉密文件、资料的安全,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网内信息和资料。局内用于联网的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和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条 涉密信息禁止保存在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中,禁止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纸张等必须立即销毁。

第四条 网络内计算机未经网络管理员许可,严禁私自安装运行各种软件。

第五条 除公开发布的文件外,内部传真和各科室的文件资料要采取加密措施并用设置密码的内部网邮箱传递。

第六条 网络内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查。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措施。

第七条 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必须与本委的局域网分离;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反动、淫秽、违法等有害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邮件。发现有害信息、来历不明邮件、具有潜在危险的程序及被非法侵入、系统被修改破坏等事故要立即关机并及时联系网络管理员。

第八条 网络管理员对各部门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对网络内储存的信息要每天检查,防止涉密文件和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进入网络。

第九条 存储内部信息的计算机要由专人使用,并设置密码,禁止网络上的其它计算机访问,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其它外部外部网络系统。

第十条 发生事故和案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爱护计算机,严格按正确的方法使用计算机,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要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

第十三条 各部门计算机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要指定人并有专人看护、更换时要统一进行保管并记录、报废时要与相关的部门进行联系,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11.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十一

如何处理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问题,既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也是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老人”的已有待遇不会降低,而“新人新制度”确保了“新人”实行新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做补充的制度模式,可以有利于新人退休后的总体待遇保持较高水平。因此,如何解决好“中人”的待遇衔接问题,确保其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是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一、准确理解改革中的“中人”

所谓“中人”,是指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因此,这里的“中人”既包括已经工作了30多年甚至40多年的人,也包括刚进入公务员队伍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革的难点是接近退休的人员担心改革后会使自己退休后的待遇水平降低。如何实现这部分“中人”顺利由原来的退休养老制度过渡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二、“中人”过渡的国内外做法

如何实现“中人”过渡,是世界各国在养老保障改革进程中面临的难题之一,事关改革的成败和改革的成本。从国际上看,为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办法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采取措施保证过渡期内的“中人”的待遇不降低;二是允许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选择继续以旧制度方式退休,或者选择新的制度退休;三是过渡期的长短依各国国情和新旧制度情况而定。有的国家选择了较长的过渡期,基本上相当于改革从新人开始,而有些国家则选择了较短的过渡期。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采取的是“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指出,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已经证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是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所采取的重要政策。

三、如何实现顺利过渡

改革方案研究中,有人提出最简单的办法是不设“中人”,即“中人”既不缴费、也不改革待遇计发办法,仍执行原来的退休制度。只有改革后加入公务员队伍或事业单位的人员参保缴费。尽管不设“中人”可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现有职工待遇不降低,有利于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队伍,易于推行改革和易于操作,但改革的不彻底性将使两种制度长期保持“双轨”运行,新老两种制度并行时间将持续40年左右,既不利于单位的人员管理,引发攀比矛盾,又难以解决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双轨制”的问题,还可能引发其他群体攀比。设立“中人”即“中人”从改革开始实行缴费,以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按照新制度计发养老金和参加待遇调整,并建立职业年金。一方面保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保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彻底破除多年的养老保险“双轨制”,符合选取改革最大公约数的要求。而且设立“中人”的方案也符合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延续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贯做法,维护了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设立“中人”最大限度保全了“中人”既得利益,可以实现制度平稳过渡。具体办法是:

设立过渡期,调节计发参数。即:通过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采取技术手段,实现“中人”待遇的平稳过渡。按照制度设计,对“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通过对多套计发参数的组合进行测算论证,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老办法待遇取决于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职务职级(技术职务)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按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以及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新办法(含职业年金)计发的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的,超出部分按下列办法逐年加发:

第一年2014.10.1—2015.12.31发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2016.1.1—2016.12.31发放超出部分的20%

第三年2017.1.1—2017.12.31发放超出部分的30%

……

第十年2024.1.1—2024.9.30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这样既可防止有些工龄较长的人员的新办法养老金增长过快,又可实现过渡期内与过渡期后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取决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为退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设立一定时期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待遇“托底限高”的办法。一是过渡期限的设置是经过科学测算确定,通过10年的过渡,可以使各类人员实现平稳、平滑过渡;二是通过调节计发参数,解决过渡期内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三是由于所有“中人”都有过渡性养老金,调整过渡系数会持续对养老金水平发挥重要影响。为统筹考虑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过渡系数采用与企业计发办法相同的过渡系数。

可见,“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可以使过渡期各年的待遇差异缩小,实现平稳平滑过渡,同时,从资金渠道来看,将由统筹基金弥补待遇差部分,统筹基金缺口由财政负责兜底,因而确保中人待遇不降低将不受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限制。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研究员、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客座研究员)

12.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十二

关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政府应该承担较大责任。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全国所占比重较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好职责。同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不是一国的问题, 全世界都面临这样的问题, 不同的解决方案对社会起着不同的作用。我国应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出更好的决策, 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1 建立健全的法规

法规建设明显滞后, 征缴工作无法可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少法律依据, 山东省执行的仍是省政府[1994]33号文件, 目前,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仍未出台, 对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如何继续完善和规范, 也未作出相应规定, 使得我们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 实现其强制性, 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将社会保障的目的、原则、方针、权利、义务等加以明确。这样, 改革的阻力就会大大减小, 改革的果实也会为人们所享有。

1.2 要尽快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看, 特别是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出发, 应当尽快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使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尽快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对养老保险的具体项目、标准、对象、收缴、发放等用制度进行规范, 保证改革的正常运转。既要照顾到各地实际, 又要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建议有一个过渡时期,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政策, 同时, 又要有一个截止期限, 使各地政策统一到国家的政策上来。

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适时改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1) 要严格确定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 不能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定得过高; (2) 要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建立单位附加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3) 要逐步改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把目前的根据工作年限、档案工资的计发办法逐步改为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计发养老金; (4) 适当调整养老金标准, 在调整时应考虑统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减少基金缺口。

2 公共服务建设

公共服务建设就是加强社会保障建设, 社会福利建设, 如医疗保险, 退休保险, 下岗保险, 残疾人生活保险等。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后进行的社会宏观调控。旨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矛盾, 让人老有所依, 对贫困人群有最低生活保障。加强公共服务建设, 虽然不是具体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主要措施, 但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是一件长远的利国利民的大事, 要把它作为重点来抓。

加强公共服务建设, 有利于缓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矛盾, 能够使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到更多的福利, 而不仅仅是养老保险, 如医疗保险、下岗保险、工伤保险, 使人们感受到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取得的积极成果用在民生上。改善民生, 才是真正的福利, 才能团结人们到一起来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这样,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百利而无一害。相反, 更能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成功。

3 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是指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我们要做一些制度上的调整和完善, 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制度设计不过是对改革的细化, 把改革措施尽量进行人性化的设计, 以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需求。同时, 制度设计说明改革者在这件事情上是在用尽量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来进行这场改革。

3.1 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实现改革方案的公平性

作为社会安全稳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公平性是第一位的, 它本身就是为了平衡社会收入和财富差距而建立起来的, 将拥有政府公权优势地位的群体纳入改革方案, 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 减少改革方案的阻力。

事业单位运营市场化, 同时政府加强对公益事业的监管。如果既要体现养老政策的公平一致性, 又要保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性质, 那么政府的“掌舵”职能和事业单位市场化运作的“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就非常必要了, 政府掌舵能力建设对防范和控制公共风险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具体措施有: (1) 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确保制定出的公共政策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一致; (2) 突出监管价格, 确保价格管制的透明性与公用事业定价的科学性, 既要让经营者赚钱, 又不能让价格过高, 否则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2 建立职业年金保险

职业年金也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比如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养老产品, 都是限期缴费的年金保险, 即投保人按期缴付保险费到特定年限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领取年龄前死亡, 保险公司或者退还所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 或者按照规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我们认为, 在此次改革中, 职业年金保险的替代率要达到20%以上, 这样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金的有效转换, 增强人才的流动性, 促进人才与社会的发展。

3.3 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1) 要依托于社区, 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 把大部分管理服务工作通过社区来实现。 (2) 要加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力度, 通过银行、邮局、社区把养老金直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3) 要采取有效的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措施, 及时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调查。

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能够减轻养老保险的压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能够弥补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 通过社会化管理对欺瞒假冒情况进行打压, 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能够顺利实施。

4 结语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 本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旨在能够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现, 这样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促进社会的和谐, 促进人民的团结, 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也能更好地实施党的十七大的政策, 促进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

摘要:自从党的十七大颁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以来, 关于如何实施起来,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文件下达。具体措施还在摸索之中。本文就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出具体办法, 主要是就目前的实施状况提出的措施, 相信对实际的指导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政府责任,公共服务建设,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曹延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 2009 (12) .

[2]高一民.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财经论坛, 2010 (9) .

13.机关单位学习制度 篇十三

1、每周五下午为各所政治学习日,全体机关党员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政治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事不能参加的,应自觉补课。

2、政治学习内容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及上级文件精神。

3、学习中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并积极参加讨论,交流学习体会。

4、支部书记应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定期检查学习效果,通过各类测试促进学习真正收到实效。

5、除定期参加所政治学习外,机关党员干部应加强自学,保证学习效果。

6、所组织委员应做好学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学习中的会议记录。

法制学习制度

1、坚持每周两个半天的法制学习。

2、法制学习内容为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局机关临时安排的学习内容。

3、法制工作人员根据分局要求,负责制定本所年度学习计划,经领导批准后逐项安排学习。

4、学习中应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并联系岗位工作实际,熟悉重点条款,用以指导日常工作。做到学法懂法,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5、除定期参加本单位法制学习外,还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制学习,并努力取得好成绩。

党员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两个素质,特制定以下学习制度。

1、坚持开展自学活动,每周个人自学不少于6小时。

2、坚持学习日制度,每月中旬为党员干部集体学习讨论的时间。

3、坚持按月度制定学习计划,按季制定一个专题。

4、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基础知识、科技知识和工商知识,联系单位和个人思想、工作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5、坚持做好学习笔记和学习的心得体会。每一个专题每人必须有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6、坚持学习检查制度。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学习笔记。

14.机关干部组织纪律制度范文 篇十四

机关干部组织纪律制度

为了严明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干部职工言行必须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如对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向党委、政府反映。不可在公共场所发表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违背镇党委、政府意图的言论。

第三条同志们之间必须保持团结互助的关系,不准搞小团伙,不准做无原则的纷争和评论,更不准打架斗殴。

第四条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实行上、下班点名签到制度。早晨不及时签到或点名不到视为迟到,下午不及时签到或点名不到视为早退。早晚点名不到或不签到视为旷工。迟到一次扣除奖励工资10元,早退一次扣除奖励工资30元,旷工一天扣除奖励工资50元。(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纪律的副书记报告,经核实后补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签到的,必须用固定电话向办公室报告,任何人不得代签,否则签到无效,并对代签人扣除奖励工资50元)。

第五条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持请假条,不允许代请假或电话请假。三天内的请假,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由主管纪律的副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请假,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

第六条休息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经分管纪律的副书记同意,由党政办备案考勤。加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正常的工作时间,否则不予考勤。

第七条领导、干部通讯工具必须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如通讯工具不能保持畅通,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有效的联络方式,若发现一次无法联络的扣除奖励工资30元,造成工作贻误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除接待上级部门来人外,工作期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办公室猜拳行令、聚众酗酒。否则,发现一次扣除奖励工资1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党内处分。

第九条工作期间不准穿拖鞋、短裤、不能着奇装异服。不准参加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不准在办公楼大声喧华,要关门轻、走路轻、说话轻。

第十条严禁参与带有赌博性质和一些庸俗低级的娱乐活动以及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第十一条对来访人员要搞好“一站式”服务,热情接待,做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不与来访群众做无原则的争执。因态度恶劣、推诿扯皮造成矛盾激发上访的根据《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遇到水、火、地震灾情,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依有关条款处理。

15.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篇十五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20年来,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沿用传统的退休保障制度。单从养老保险的功能看, 只是企业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 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完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只有扩大覆盖面, 对所有社会成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均衡负担, 共担风险,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规范各地试点办法、完善制度的需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方案, 各地的做法各异, 很不规范, 特别是试点地区或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后, 养老保险金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 改革不改革一个样, 缴费不缴费没区别, 引起相互攀比, 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 需要国家出台统一政策。

2. 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

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重要配套措施。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起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 直接制约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序流动。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配套, 工作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 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消失, 到企业工作意味着养老金水平要降低, 改革很难深入进行。1999年开始的科研机构转制后, 因为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降低, 他们不断上访要求国家调整政策。可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启动, 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就有阻力, 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就难以形成。

3. 是减轻单位负担、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意识的需要。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负担越来越重, 财政和单位已不堪重负, 在一些困难地区和单位已经发生拖欠离退休费现象, 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解决这些问题, 势必要求通过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来解决。

4. 对于逐步减少退休待遇差距、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障方式的不同, 因此造成退休待遇的差距越来越大。由此引起了企业退休人员的攀比心理, 不满情绪日益高涨, 信访事件大量增加, 社会矛盾突出, 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要解决这些矛盾, 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特点。

国家机关具有特定的职能, 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权力, 具有严格的考录标准和纪律约束;同时, 实行统一的福利制度, 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些特点决定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其他人员有所区别:应有可靠的保障性;退休金水平应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以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基本保险、补充保险都应由国家统一安排, 体现国家责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情况比较复杂, 单位性质及其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方面, 受组织的安排, 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变换岗位的频率较高, 决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 由于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与企业不同, 其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与企业有区别。

2.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积极履行缴费的义务,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按照与企业职工的同等规模建立个人账户, 两者保持衔接, 便于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

3. 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

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 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新老办法合理衔接, 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 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要重点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 保证他们的待遇不降低。同时, 选择不同单位、不同职级和不同类别人员进行测算, 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

4. 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在突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特点的基础上, 统一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 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调剂使用,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统一办法。同时, 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注重与其他改革措施的配套性。

5. 实行社会化原则。

要按照社会化的原则,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员逐步实现社区管理, 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

统筹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离退休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做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要达到8%, 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晚于企业, 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逐步达到8%, 也可一步达到8%。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实行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要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 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二是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 因为改革前没有个人缴费, 其个人账户中相应缺少积累, 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增加权益性养老金, 根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确定一个系数, 作为计发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实现平衡过渡。三是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老人”, 仍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统一工资制度的特点, 基础养老金仍以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总体替代率可控制在65%左右。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与本人工资挂钩, 可体现在职时的职级情况, 实际收入水平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3. 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后, 按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待遇水平总体控制在30%左右替代率。一是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实行退休津贴的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退休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建立事业年金制度。事业年金要与公务员和企业有所区别, 费用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统一标准建立, 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事业费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由本单位根据情况, 效益好的多建立, 效益差的少建立。事业年金从单位经费中税后列支, 年提取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4.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体系。

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均由单位负责的管理办法, 积极创造条件对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 变“单位人”为“社会人”,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以求尽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会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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