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2024-10-30

干部请假暂行办法(精选10篇)

1.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篇一

教师之家teacher910

XX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种类

请假种类包括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及事假、病假等。

(一)法定假

1、婚假:在职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增加婚假十二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产假:

①正常产假九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二十天;对晚育独生者(即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产假十四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十五天。如果假期跨越寒、暑假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延长以补足产假天数。

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教职工,可一次性享受九十天产假。

③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十天的护理假。

④女教职工产假、男方护理假起始时间为分娩当日或分娩前正式请分娩假之日算起。

3、丧假: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五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另给予路程假。

(二)事假:事假是指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而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请假天数。

(三)病假:在编教职工因生病需要治疗、休息无法上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根据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建议,给予准假或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批准。

二、请假程序

(一)凡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在请假前填写《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认真填写请假原因、请假的性质(事假、病假、产假等)、请假天数及起止日期,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凡请病假者,还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化验(体检)单、病历、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主治医师签名,注明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情况、休息时间建议等),原件交领导查验后,方可请病假。

(三)凡请产假者,需提交准生证、出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育局审批的《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相关人员查验后,复印件存人事股,原件交回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

三、审批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小学教职工请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所在学校签署明确的意见(情况是否属实,建议是否准假,建议假期起止日期),加盖学校公章,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初中、县直学校教职工请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任教所在学校和中心学校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学校公章,报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一个月以上五个月以内的(除产假外),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审批;请五个月以上的,由局领导办公会决定。

(二)中心学校校长、初中学校校长、县直学校校长(园长)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

育局人事股备案;中心学校所辖的村级小学校长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须经中心学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校长出县到外地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三)教育局及其二层机构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股、室、站、办负责人审批并报告局办公室,两至三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股、室、站、办负责人请假一至两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09‟104号)的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我县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80%。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长短,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参照实行。

(二)事假: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09‟104号)及二00一年三月,区人事厅在答复百色地区人事局《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待遇暂按每年累计给假十五天掌握,十五天内工资照发,十五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的规定,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长短,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参照实行。

(三)产假、婚假、丧假等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扣发绩效工资。

五、其他规定

(一)根据请假天数和审批权限,请假人在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才能起假,严禁先斩后奏或请霸王假,若没有极为特殊的原因请假先斩后奏或请人代请假的,一律不予准假。

(二)相关领导在审批签字时,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期。

(三)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按请事假审批程序请假,销假时完善相关请假手续。

(四)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事假满期后仍未处理完私事还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后立即请求续假,续假程序按请假程序办理,未请求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期间(除产假外)遇例行假日应合并计算,不能顺延。

(六)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追究校长或当事人的责任。

六、以上规定自制订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XX县教育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2.公司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篇二

公司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编号:RL--20

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 4 月总

1.1 为做好公司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1.2 干部交流、轮岗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和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

1.3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依法办事、有序推进、劢态管理。

1.4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原则:

1.4.1 服从、服务于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

1.4.2 开发使用和培养锻炼相结合的原则;

1.4.3 组织安排不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1.4.4 严格程序、依法办事的原则。

1.5 人力资源部是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等职能。对象和范围

2.1 交流是干部到公司所属单位(非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任职或挂职锻炼,或按上级要求选派到地方政府、其它企、事业单位任职或挂职锻炼的干部培养制度。

2.2 轮岗是在公司本部各部门之间,同级丌同岗位调换任职的岗位轮换制度。

2.3 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和重点是公司管理的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2.3.1 重点培养的后备干部;

2.3.2 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2.3.3 在重要岗位同一职务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

2.3.4 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和经验的干部;

2.3.5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干部;

2.3.6 按照上级要求选派的干部;

2.3.7 因公司发展需要交流,或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

2.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丌安排交流:

2.4.1 经考核被确定为丌称职的;

2.4.2 因健康原因丌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4.3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4.4 其它原因丌适合交流的。组织实施

3.1 交流、轮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

3.2 需要按法定程序任免或选举的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

3.3 干部交流(挂职锻炼)的审批:

3.3.1 交流(挂职锻炼)到公司所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公司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决定;

3.3.2 交流到公司所属单位担任中层职务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经不所在部门及拟调入单位协商后,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实施;

3.3.3 交流到地方政府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公司管理的干部按公司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决定。

3.4 轮岗工作的审批

公司管理的干部轮岗,按公司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决定。

3.5 干部交流、轮岗一般在干部任职期满后,结合干部聘任工作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在任职期间进行。交流、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3.6 干部交流、轮岗的要求

3.6.1 交流干部应于接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一个月内到新单位报到工作;

3.6.2 交流干部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调劢手续,转移人事关系。异地交流的应同时迁移户口和人事关系,户口和人事关系一时无法迁移的,人事关系可委托原单位管理,并协商管理事项。交流干部的待遇按新单位同岗位确定,若待遇低于交流前原岗位待遇的,采用协商解决的办法处理。人事关系委托原单位管理的交流干部,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交纳,所需费用,单位缴纳部分由现所在单位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支付,缴费基数由新单位按同岗位人员确定。

3.6.3 轮岗干部应于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到新岗位报到;

3.6.4 挂职锻炼干部原则上丌办理调劢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其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管理。挂职锻炼干部的待遇按新单位同岗位确定,若待遇低原岗位待遇的,可保留原岗位待遇。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交纳,所需费用,单位缴纳部分由现所在单位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支付,缴费基数由原单位按同岗位人员确定,其他待遇协商解决。按规定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

3.6.5 异地交流和挂职锻炼的干部,配偶、父母在外地的按公司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3.6.6 交流、轮岗干部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需延迟办理手续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纪

4.1 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应讣真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并遵守以下纪律:

4.1.1 严格按公司干部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办事;

4.1.2 坚持标准,公道正派,丌得借交流、轮岗工作打击报复;

4.1.3 丌得拒绝执行交流、轮岗的组织决定;

4.2 交流、轮岗的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丌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党员干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3 本人对交流、轮岗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公司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4.4 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附

5.1 人力资源部要做好交流、轮岗干部的跟踪考察,对表现优秀的干部,要重点培养、合理使用。

5.2 各级领导要顾全大局,支持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讣真做好交流、轮岗干部的思想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帮劣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xx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挂下派锻炼是指全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有计划、有条件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对方工作,即从县(市)区局、分局选派干部到上级局机关锻炼,同时,从上级局机关选派干部到县(市)区局、分局、锻炼。

第三条上挂下派是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使上挂干部进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和业务水平;使下派干部进一步掌握下情,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上挂下派,对年轻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锻造优良作风,发掘培养人才,加快年轻干部的成长步伐。

第四条上挂下派锻炼的原则:

(一)培养锻炼干部原则;

(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

(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

(四)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人员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上挂对象为县市区局、分局xx级及以下干部,以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下派对象为市局机关x级及以下干部,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新进入部门的年轻干部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开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xx科以上文化程度。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xx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x年以上xx工作经历。

6、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进入市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基层xx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应下派到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培养锻炼(试用期间的公务员除外)。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上挂下派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部门(单位)举荐、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上挂下派工作应当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履行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第十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上挂需求计划,推荐上挂干部人选。市局xx科根据市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有关制度规定,提出下派干部建议人选。县市区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也可根据本单位干部培养锻炼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挂和下派人选。

第十一条 确定上挂干部人选按同一岗位拟上挂人数与上挂候选人数之比不低于1:2的比例,通过差额比选的方式确定。对拟上挂人选,由市局xx科会同xx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全面综合考察。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岗位能手”等称号的,在确定上挂人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市局xx科在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上挂下派工作方案及建议人选报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市局党组决定后,xx科下发干部上挂下派文件通知。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上挂下派干部不占上挂下派单位的编制、职数,其行政、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接收单位,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上挂下派干部在锻炼期间原职级不变,工资、津补贴等在原单位领取,因公出差、学习、参加会议等经费开支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市局人教部门负责上挂下派锻炼干部人选的组织协调、选拔考察、督促检查等工作;接收单位具体负责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间的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上挂下派人员的工作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拟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上挂下派时间一般为x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要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着力点采取加强教育培训、多压任务担子等方式,加大对上挂下派干部的培养力度,确保上挂下派工作实效。

第十八条干部上挂下派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对上挂下派干部的工作要有明确安排,要把上挂下派干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管理范围,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派出单位应经常与接收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从思想上、工作上加强对上挂下派锻炼干部的跟踪了解和管理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应提供上挂下派人员的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上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回原单位:

1、上挂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3、群众反映问题多、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上挂的。

第二十一条上挂下派干部在上挂下派期间有不良情况反映或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满后,仍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规定、考核特别优秀的上挂下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四条上挂下派期满时,个人对上挂下派期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接收单位及派出单位各一份。接收单位对其学习、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鉴定。上挂下派干部填写《xx局上挂下派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需选用基层人员到市局工作的,除采取竞争性方式公开遴选外,一般在有上挂锻炼经历人员中选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局xx科负责解释。

4.军转干部扬州市安置暂行办法 篇四

军转干部扬州市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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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我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为依据,确保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治任务。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省、部属驻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收和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在安置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积极探索“分层安置、积分选岗、双向选择、量才录用”军转安置改革的新路子。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要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要进行适当安排;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安排行政工作岗位。

三、安置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1.拟定安置计划。接收计划由组织、人事及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我市当年的接收安置任务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编制及人员情况逐年制定。

2.下达安置计划。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制定完成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省、部属驻扬单位的安置计划按照省军转安置部门和驻扬省、部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接收计划执行;县(市、区)接收军转干部的计划和省、部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和省、部属驻扬单位联合制定下发。接收计划一经下达,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二)量化积分

1.积分要素:根据军转干部的军龄、职务、奖惩、参战等要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长期驻边防、海岛、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潜艇等特种岗位工作的政策性照顾因素等情况,确定积分要素,合理量化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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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分方法:按积分要素,对照转业干部档案有关内容逐项积分。

3.积分要求:积分的取材以军转干部的档案为准,一般不接受档案以外材料,如确需补充材料,需按规定的程序,通过省军转安置部门转递。

4.积分办法:参见附件《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阅档积分细则》

(三)组织实施安置

1.核对积分。对军转干部的积分情况,应与军转干部本人见面,并由军转干部对积分的情况进行签字认可。

2.积分公示。按照积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积分相同的以职级高低、任职时间、军龄长短为序确定名次,并予以公示。

3.安置岗位公开。安置计划确定后,人事及军转部门应及时将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人数及岗位等情况对安置的军转干部公开。

4.符合相应安排条件的正团职以上军转干部的选岗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余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市人事局、军转办组织实施。

5.填报安置意向。军转干部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相应的安置计划,根据本人情况,填报安置意向报市军转安置部门,每人应填报安置意向三个。对逾期不填报安置意向或不按照提供的安置岗位要求填报安置意向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6项处理。

6.实施岗位安置。军转安置部门首先根据军转干部填报的安置第一意向,结合军转干部的积分高低情况,确定接收单位的安置人选,向单位进行指令性分配。未有第一意向填报的单位和第一意向未被推荐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依次根据意向填报和军转干部积分情况,确定接收单位的安置人选。

四、安置工作要求

1.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安置转业干部人数1:1.2的比例提供岗位供军转干部选择,安置岗位按团职干部、技术9级以上的技术干部、营级干部(含相应的文职和技术等级干部,下同)和连、排干部等四个层次级别设置。符合相应职级条件的军转干部只能在相应层次参与选岗和实行保底安置。

2.军转干部在接到安置意向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表格填好,报送到军转安置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军转安置部门指令性安置。

3.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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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特殊要求的安置单位和不宜公开选岗的岗位,不实行公开选岗,实行指令性挑选安置。

5.对志愿到企业和非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6.对无正当理由不填报安置意向、不按接收计划填报或不在《扬州市军转干部安置意向书》上填报安置意向的,视为个人无要求到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安置的意向,由军转安置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原则上安置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或企业单位。

五、安置工作纪律

1.所有接受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真实地提供个人在部队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接收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有指令性接收任务的单位拒收军转干部的,视情节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从事安置工作的军转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军转干部在选岗时,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单位,应当主动回避。市军转办负责对军转干部选岗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六、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进我市市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办法。

5.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篇五

意见

豫办[2001]19号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

(一)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入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9、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0、符合河南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

(七)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或在郑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在驻郑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八)省直单位接收条件: l、从省直单位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取得郑州市区常住户口的(不含上街区);

3、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本人要求在省直单位安置的;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的。

(九)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合正常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技术干部);

3、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四、分配与安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分配计划,省军转办统一编制下达全省的分配计划。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给退役金,协助其就业。

(二)到省直以外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省辖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安置。到省直单位(含郑州铁路局、黄委会、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省直属单位、驻郑省和部属院校)安置的,由省军转办负责安置。符合省直接收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豫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安置。荣立二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照顾安置。

(五)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户口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可留在城市。

(六)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与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安置。

(八)对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适应地方工作,应由省级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确认不能坚持地方工作的,应在安置当年内按程序退回部队。

(九)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出现事业单位撤销的情况,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2年适应期内,出现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安置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军转办,经省军转办同意后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五、定职定位

(一)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和职务。(二)安置的重点为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安排确有困难的单位、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可以要求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是本人志愿须在地方接收档案前确定,在安置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四)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原在部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应予以承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聘任。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定职定位工作,并填写定职定位表报同级军转办,最后由省军转办审定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六)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有关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到接收单位报到。家属随调随迁的,持当地户口迁移证明,经安置地军转办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部门凭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

六、培训

(一)为使军队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应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由省军转办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采取系统培训与军转安置部门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培训经费由各级军转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拨付给培训单位,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本系统或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各级军转部门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七、家属安置

(一)随调家属工作的安排,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要做到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随迁家属,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尽可能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二)对不符合规定办理的家属随军、招工、提前转正和录用手续,地方接收单位不予承认。

(三)各有关部门在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办理户口、子女转学等手续时,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按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一)省和各省辖市设立相应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障、退役金的发放、档案的接转和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地和落户手续,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

(三)建立择业卡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卡择业,接收单位经当地军转部门备案后,凭卡录用、聘用,保留择业卡,转业干部离开该单位后收回择业卡,到当地军转部门换取新择业卡。

(四)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网络。各地军转部门每年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冒领经费的,要如数追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不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被录用、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上述保险,交费年限从其参加保险交费之日算起。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享受其户口所在地政府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代为垫付,由省军转办汇总后上报,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九、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和职称等审批事项。

(三)对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地方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转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四)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上级军转部门对下级军转部门安置经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资料,发现虚报、瞒报、冒领安置经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6.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总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3、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4、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5、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6、年龄要求: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57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45年2月28日以后),女同志52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50年2月28日以后)。

7、近三年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8、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2、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2、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七条聘任程序

1、步骤:处级机构调整→确定各部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公布竞聘岗位→竞聘者填写竞聘书→资格审查→确定正式竞聘人漾组织部门考察(含公开答辩、~调查等形式)→党委会确定拟聘任人漾公示→聘任

2、竞聘者填写竞聘书。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3、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眩

4、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眩

5、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3年。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聘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1、聘期内未完成责任目标。

2、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4、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5、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6、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眩

7、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1、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2、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7.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篇七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精神,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我县“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在职正、副科级干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是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与所担任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要求不相适应,干部群众认可度低,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在现任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

第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进行调整,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上级政策决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的。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难以与其他班子成员合作共事,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敢担当、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实、作风漂浮,为官不为、庸懒散慢推拖,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连续两年在市(或县)考核评比中排名挂末,或一年内连续两次在省(或市、县)明查暗访中被通报,或在市(或县)动态跟踪考核中被红色预警且在预警期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等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工作一年内连续两次在电视上被公开表态发言(或曝光)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干事缺乏激情,得过且过,不主动思发展、谋发展、抓落实,甚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打不开局面,质量和效率不高,在一个岗位一至两年后总体工作没有起色和变化,甚至处于下滑和后进状态的。或作为乡镇(街道)干部长期“走读”,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差的;

(六)大局意识不强,不服从县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安排,工作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推进不力的。在县委政府安排的如征地拆迁、控违拆违、计划生育、信访维稳等中心工作中不带头执行政策规定、不主动配合做好父母子女以及亲属的思想工作,甚至参与做反面工作的;

(七)德性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干部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

(八)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信访维稳)、征地拆迁以及抗灾救灾、疫情防治、重大突发事件等重点工作中,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如实向组织介绍被考察对象情况,甚至明知考察对象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而隐瞒不讲,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职务调整决定,组织谈话后15日内不到岗工作,或到岗后不服从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懈怠不在状态的;

(十一)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我要求不严,以权谋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社会舆论反映经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

(十二)在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全额定向推荐得推荐票不过半数,经组织考察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三)在考核、平常考察考核和干部考察等工作中,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得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合计超过5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十五)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建议调整的,或被诫勉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十六)在“双考双评双挂钩”工作实绩考核中,连续两年在同职级干部排名中名列后三位的;

(十七)被组织召回管理后工作作风、工作绩效无明显改进的;(十八)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因个人素质能 力、个性特征、知识水平等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

(十九)改任非领导职务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或不服从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工作安排,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二十)有其他不胜任现职情形的。

第六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建议名单。凡属于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的:

1、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日常掌握了解的情况提出;

2、县委组织部根据对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考核、换届考察、工作调研、日常督查考核等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部门党组(党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提出。

(二)组织核实。不胜任现职干部的核实认定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民主测评、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听取干部本人申述和说明等方式开展,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调整对象的情况。

(三)提出调整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考察考核)结果以及平常掌握的情况,同时征求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县委研究决定。

(四)讨论决定。县委召开常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需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选举或任命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领导谈话。县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存在不足和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不适宜任现职的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 干部任免程序作如下调整安排。不适宜任现职干部调整后,按新的职务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等待遇:

(一)诫勉谈话。由县委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干部本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改正时限,要求其书面提出改进措施;

(二)召回管理。按照《XX县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三)平级调整岗位。根据干部的岗位适应度,平级调整到适合干部特点和专长的其他岗位任职。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五)停职。停止职务履行,接受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再作决定。停职期间暂停对应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按最低生活标准发放。

(六)免职。对政治素质或纪律意识较差,作风不实,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免去其领导职务,视情况安排工作岗位。不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

(七)降职。对考核和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免去现职,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不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降职使用。

对因健康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工作或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病休期间保留原职级待遇,病休后按新任职务确定职级待遇,其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被调整的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县 委申请复核。县委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核查,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情况通知干部本人。

第九条 被调整的干部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干部受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对调整干部的跟踪管理,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被调整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各方面进步明显,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有不胜任现职情形的,由县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8.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篇八

股级后备干部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队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年轻优秀的学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为我区教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正、副校级后备干部。

第三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和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条件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后备干部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岗位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实践优良。

(二)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能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学校管理工作,工作思路清晰。确定为正校级职位的后备干部应具备较强的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领导能力或潜能,能在单位中有一定的工作凝聚作用。

(三)正校级职位的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有校级副职的任职经历;校级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的任职经历。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中、高级职称骨干教师可列为副校级后备干部。

(四)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小学和幼儿园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及职称资格,中学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中,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员干部应占一定比例。

(三)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一般情况下,后备干部人选通过单位民主推荐、班子研究、组织考察、党组决定的程序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各单位(学校)根据教育局党组确定的名额,组织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以得票数作为重要参考,以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结合发展潜力评估,由单位(学校)党政班子研究确定初步人选,报教育局党组。

第十条 组织考察。由教育局组织考察组对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发展潜力等各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一条 局党组审定。区教育局党组对各单位(学校)上报的后备干部进行审定,确定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二条

黄埔区教育局党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也可由局党组直接在本系统内采取公推、公选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由区教育局党组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各单位(学校)配合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四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际锻炼,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

第十五条

通过选送后备干部参加校长岗位培训班,组织到外校、外地区考察培训,选调参与我区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等培训方式,增进他们的参与管理的意识,更新理念,提高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实际锻炼,对后备干部的实际锻炼采取支教、选调挂职、交流换岗等方式进行。通过上下交流,横向交流和不同岗位的交流,让后备干部在一定的领导层次上经历多个岗位,得到较为全面扎实的锻炼。对列为正职的后备干部,可让他们多参与重大问题和全面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决策,为其成长创造条件,增长领导才干。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教育系统后备干部的日常管理原则上以校为主,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和跟踪培养。定期考察主要与学考核相结合。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情况;潜力的发展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等。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跟踪了解。单位(学校)党政领导应每学期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组织谈话,了解情况,帮助他们总结工作经验和汲取教训,保证后备干部健康成长。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在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进行调整充实,4 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对在公开选拔校级干部和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年龄偏大;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

第二十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考察材料、民主推荐和考核情况和奖惩情况等。对后备干部档案统一由局组织人事科管理。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一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教育局党组根据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提拔校级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使用。因情况特殊需要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提交局党组讨论时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二十四条 后备干部的任用一般坚持逐级提拔,少数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兴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9.塔城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为加强对援疆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援疆干部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援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6]44号,新党组通字[1997]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第一条 援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除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外,以地委管理为主。

第二条 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援疆办)负责援疆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援疆办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地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对援疆干部和援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发挥牵头、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

第三条 援疆干部联络组为援疆干部内部管理机构,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发挥联系、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援疆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除成立联络组外,地直单位和各县(市)均应成立联络小组。

第四条 各县(市)援疆干部由县(市)委协助管理,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援疆干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搞好民族团结,增强做好援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六条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成地区与所在单位、部门及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往来、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利用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灵通、交往广泛、专业技术水平高等优势,积极开展项目编制、项目引进、项目管理、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医疗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制定援疆工作三年规划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每年度工作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将计划、总结、汇报、个人资料上报受援单位和地区援疆办备存。

第九条 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区情和受援单位、部门情况,围绕地区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积极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条 积极参加受援单位开展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及时向单位党组织和援疆干部联络组汇报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生活、学习、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职务调整,分工变动,重要成果,职称评定,援助项目的意向、计划及落实情况,选派单位的要求和建议等;

(二)有关个人的重大事项,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处理,派出单位领导来访,家属子女探亲等;

(三)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对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援疆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报告联络组长和地区援疆办。

第三章 受援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制定并落实主管领导亲自抓援疆干部工作责任制,负责援疆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及重大事项的报告。根据援疆干部的专业特长,科学分工,明确职责,高度信任,保证有职有权,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援疆干部工作、学习、生活、党廉等各项制度,组织理论学习,抓好业务培训,严格管理,确保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不出问题。关心援疆干部的工作、生活,及时解决援疆干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援疆干部组织人事档案。援疆干部所在单位要及时收集援疆干部的年度考核评比、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学习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材料报地区援疆办。其他材料可随时报送。

第十五条 建立援疆干部谈话谈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谈话谈心活动,认真听取援疆干部反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援疆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统一进行。援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援疆干部,加强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援疆干部考核考察工作,并提出任用、调整、考核定等、职称评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援疆干部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援疆干部应努力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过好“思想关、工作关、生活关”,主动融入社会生活和工作实践之中。

(一)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在促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及发挥专业技能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到群众中去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三)自觉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主动和当地干部群众交朋友,搞好民族团结;

(四)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地区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有关规定,不搞特殊化;

(五)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做有损援疆干部形象的事,确保在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各方面不出问题;

(六)未经地委主管领导和受援单位领导同意,援疆干部不得接受地区以外单位的邀请从事讲学、会诊、研讨等纯私人性质的活动;

(七)根据中组部要求,援疆干部一律不得私自驾车。第十九条 建立援疆干部请(销)假制度。援疆干部因公或因私(包括休假、探亲、旅行、治病)离开塔城地区的,除执行地区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请(销)假制度:

(一)离开塔城地区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书面向援疆干部领队和地区援疆办报告并征得同意;

(二)离开塔城地区5天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地委主管领导和援疆干部领队批准后,由地区援疆办办理请假手续;

(三)口头、书面请假均须说明请假理由、去向、期限;因故需变更去向或延长假期,应提前向有关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结束假期返回后,应及时到援疆办销假。

第二十条 援疆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经查实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由地区援疆办上报自治区援疆办并通报原单位,由地委做出处理决定,征得派出单位和自治区援疆办同意后退回原单位。

第五章 援疆干部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援疆干部的职务任免。行政干部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党内职务的,如遇党委换届,根据有关规定可不参加选举。对在塔城工作期间表现突出需提拔任职的,除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外,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塔城地区援疆干部职级调整和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援疆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依照《塔城地区援疆干部职级调整和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援疆干部的考核表彰。援疆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后,地区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并存入本人档案。对援疆干部的表彰和记功,依照《塔城地区援疆干部职级调整和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援疆干部工作期满时,由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地区援疆办共同考察。

第六章 援疆干部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援疆干部的福利待遇。要关心爱护援疆干部,力所能及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一)住房和生活服务。住房由援疆干部所在单位解决,其它生活费用原则上由援疆干部所在单位承担;

(二)地区津贴。援疆干部在塔城工作期间,按所任职级享受塔城地区同类人员地区津贴标准,依照新工改办字[2002]09号文件执行(乌苏市、沙湾县副县级领导干部370元∕每月;地直、塔城市、额敏县和托里县:副厅级领导干部720元∕每月、正县级领导干部590元∕每月、副县级领导干部530元∕每月;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副县级领导干部740元∕每月;自治区卫生厅选派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地区津贴比照原标准补助差额);

(三)伙食补助费。按塔地党组[2002]206号文件执行,地直机关援疆干部伙食补助费由地区财政解决,派往县(市)的由县(市)财政解决(按实际就餐天数,每人每天补贴15元);

(四)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不超过45天,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利用休假和探亲开展工作且有一定成效的,视情况费用由受援单位按比例解决;

(五)医疗费。因病凡在新疆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由地区办理医疗保险;

(六)差旅费。因公出差的,按照塔城地区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解决,因私或其它原因外出的,由本人或派出单位解决;

(七)电话费补助。按塔地党组[2002]206号文件执行,地直机关援疆干部电话费补助由地区财政解决,派往县(市)的由县(市)财政解决。[移动电话补助标准:地厅级领导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250元∕每月、正县级领导干部200元∕每月、副县级领导干部(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150元∕每月;住宅电话补助标准:地厅级领导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200元∕每月、县处级领导干部(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100元∕每月]。

10.商业银行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后备干部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商业银行后备干部队伍,保证我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管理工作在本行党委的领导下,由总行人事监察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三条

后备干部实行公开选拔制度,公开选拔面向全行进行。后备干部原则上应当从优秀等级员工中选拔。

第四条

参加后备干部选拔的员工,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计划内合同工;

(二)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二年以上专业工龄;

(四)员工等级在二级及以上;

(五)无不良个人行为记录。

第五条

公开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个人报名:凡符合公开选拔后备干部资格的员工,可以填写《**商业银行公开选拔后备干部报名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总行人事监察部报名。

(二)资格审查:总行人事监察部对个人报名者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经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由总行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一般为机考,考试主要内容为**商业银行各项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四)组织考核:对考试成绩在90分(不含)以上的将由总行进行组织考核。组织考核内容包括民主推荐、工作考核情况、后备干部任职资格情况等,具体为:

1、民主推荐(占50%):所在单位在职全体管理人员推荐25分;所在单位全体中层推荐15分;所在单位全体一般员工推荐10分;最后根据实际参加人数与推荐票数分类计算平均得分。

2、工作考核(占30%):以公开选拔后备干部对象的最近二年工作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结果优秀得30分,考核结果合格得15分,最后为二年平均得分;

3、原后备干部任职资格(占20%):以连续取得后备干部资格为计分前提,4年(不含)以上得20分,2年(不含)至4年(含)得15分,2年(含)及以下得10分;

4、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二年内获得总行、县级、市级和省级表彰的,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五)行党委研究决定:行党委根据统一考试(占80%)、组织考核(占20%)及附加表彰分所得总分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以现有全行在职管理人员数不小于1:1比例研究确定取得后备干部资格人员,并下文公布。

第六条

后备干部实行资格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公开选拔,公布确定的后备干部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将重新确认。

第七条

对在职的支行副行长及以上人员,非本人过失原因不再担任职务时,保留后备干部资格二年。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八条

后备干部培养由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和总行人事监察部共同负责,主要包括:

(一)支行以在职培训为主,贯彻“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采用岗位轮换等形式有选择地进行实务工作锻炼。

(二)总行统一组织后备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三)总行为每位后备干部寄送一份《金融交流》。

(四)其它培养方式。

第九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联系制度,要求后备干部定期向组织上交工作思想汇报材料(一般半年一次,汇报材料交总行人事监察部)。同时,由总行拟定调研提纲,后备干部根据调研提纲每年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第十条

后备干部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结合本岗位工作积极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为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献计献策。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人事监察部负责后备干部的公开选拔、教育培训、思想汇报、工作考核、以及后备干部资格的退出等。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日常管理工作在总行的指导下,由后备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主要包括:

(一)督促和引导后备干部加强自身学习;

(二)负责报告后备干部的不良倾向性问题或其它问题;

(三)为后备干部积极创造锻炼成长的工作环境;

(四)其它各类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一)后备干部所在单位按照总行对后备干部考核要求进行定期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二)后备干部工作思想汇报累计两次逾期不交或布置的调研工作没有完成的;

(三)后备干部受到待岗处理或落聘的;

(四)后备干部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被自动取消资格的二年内不得参加后备干部公开选拔。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修订、解释。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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