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2024-09-22

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精选8篇)

1.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篇一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网络教育专科实习报告写作要求(试行)

毕业实习报告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总结和深化的过程。规范管理专科层次毕业实习报告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提高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专科实习报告的内容要求

1.毕业实习报告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的特点和要求,学生对在学期间的一个专题,或一项实践活动,撰写的个案分析,或专业学习心得。报告内容应尽量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结合改革、开放等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从先进性、实用性、经济价值、社会意义等方面综合考虑。

2.学生可将在学期间自己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工程设计和科研成果作为实习报告的内容。在相关技术刊物上发表(或即将发表)的文章也可以作为实习报告提交。

二、专科实习报告的格式要求

实习报告要求字数不少于3000字。排版装订按照《东北大学教学教育学院专科实习报告撰写须知》及模板。

三、专科实习报告成绩评定

1.专科实习报告由东北大学教师进行评阅,成绩按“通过”、“不通过”评定。

2.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评定为“不通过”。

(1)查明有抄袭(对同类报告题目,若出现两份报告有50%以上的内容相同,则视为相互抄袭)或代作者;

(2)题目与内容不符者;

(3)未达到字数要求者。

四、专科实习报告平台操作

专科实习报告写作在奥鹏平台论文系统内进行。学生独立完成写作,并按规定时间及要求通过平台提交稿件,提交截止后由东北大学教师负责统一批阅。

学生需首先在平台选题,学校统一对学生选题做审核通过。

专科毕业实习报告写作只需完成终稿一个写作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

专科毕业实习报告成绩“不通过”的学生,可在教师批阅全部截止后2周内,再提交一次。终稿成绩为专科实习报告的最终成绩。

论文系统内专科实习报告写作批次名称的含义及写作时间:

ⅩⅩⅩⅩ实习报告写作批次:前两位“ⅩⅩ”为实习报告开始写作的年份;

三、四位“ⅩⅩ”为实习报告开始写作的月份。应届专科学生实习报告写作在第四学期末至第五学期进行。实习报告的写作时间是,每年6月初至10月末;每年12月初至次年4月末。往届各报告批次未参加写作、或参加写作未通过的学生,同时进行写作。

具体写作时间以OES平台发布的写作通知为准。

专科毕业实习报告写作资格:

(1)首次写作专科毕业实习报告的学生,学费账户余额,要满足专科毕业实习报告学费。

(2)要达到各专业应修最低学分,可申请撰写毕业实习报告(应修最低学分=修完获得学分+在读课程学分—毕业实习报告学分)。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

2.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篇二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

一、学校甲型H 1 N 1流感疫情划分

(一) 学校未发现甲型H 1 N 1流感疫情

在学校内未发现甲型H 1 N 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二) 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学校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但传播链清晰, 病例感染来源为学校外部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其污染的环境, 疾病危害尚不严重。

(三) 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第一类情况, 在学校一个班级内发现散发的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或由输入性病例引起的二代病例。

第二类情况, 在学校内出现多起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形成学校局部疫情暴发, 且有流行趋势。学校局部疫情暴发, 指在同一学校同一个年级两至三个班级, 1 4天内, 出现多个甲型H 1 N 1流感校内感染病例的确诊病例, 且病例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第三类情况, 在学校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流行, 疫情迅速在全校扩散, 且有波及学校周边地区的趋势。学校流行, 指在14天内, 在同一学校不同年级或同一年级三个班级以上, 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学校局部疫情暴发, 且有持续传播现象。

二、职能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 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 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督导和指导所辖学校、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一) 卫生行政部门

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 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 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二) 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协调和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 按照卫生部相关防控方案和技术文件, 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三) 教育行政部门

与卫生等部门配合, 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学校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 严密监测行政区域内学校甲型H1N1流感发生情况, 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甲型H1N1流感疫情;检查督促行政区域内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物质、经费等保障;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四) 学校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 制定本校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 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具体落实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必须的物质、场所、人员与经费;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 1 N 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五) 其他相关部门

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 依据各自职责, 全力支持和做好相关的学校甲型H 1 N 1流感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 学校未发现甲型H 1 N 1流感疫情

1. 制订应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工作方案。

2. 组织校医院、校医或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参加甲型H 1 N 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和演练。

3. 加强疫情应对物资准备。

4.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 普及甲型H1N1流感

防治知识, 倡导环境卫生、科学洗手等卫生行为, 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 加强教室、图书馆 (阅览室) 、教研室、宿舍等学

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卫生与通风, 保持空气流通。

6. 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发现流感

样疫情要在第一时间 (2小时内) 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7.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

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 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保证信息畅通。

8. 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 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甲型H 1 N 1流感发生信息, 及时准确地进行预警。

(二) 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强化上述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 需采取以控制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 及时发现输入病例, 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严防疫情传播。

卫生防控措施

1. 病例应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 及时接受隔离治疗。

2. 卫生部门在学校的配合下, 开展对病例密切接触者

的追踪, 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中小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居家医学观察为主, 高校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集中医学观察为主。

病例所在学校建立与居家医学观察者的联系, 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 并将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每日对集中医学观察者实行随访、报告。

3.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当地学校晨午检工作,

加强学校发热、咳嗽或咽痛等流感样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 及时发现、报告和诊治可疑病例。

4.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对教室、图书馆 (阅览室) 、教

研室、宿舍等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场所进行消毒。采取消毒、感染控制等措施, 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5. 卫生部门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 加强区域

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 稳定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情绪。教育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媒体沟通工作, 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学校防控措施

1.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 对出现病例的托幼机构实施全园停课7天 (或7天以上) 的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加强放假儿童的校外管理, 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

托幼机构复课后, 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 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至少持续14天。

2.中小学校和高校等教育机构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3.如疫情传播风险较大, 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 中小学校和高校可按照由班级到年级的原则采取临时停课措施。

4.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三) 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及时调整防控策略, 采取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链、保护高危人群等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 防止或减缓疫情扩散, 减少病例, 减轻疫情危害。

出现第一类情况时, 在加强非校内感染病例的卫生防控措施的基础上, 采取以下措施:

卫生防控措施

1.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当地所有学校开展晨午检和疫情日报、零报告。

2.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校内环境消毒。

3.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居家隔离观察者的管理, 要求其主动接受监测, 每日定时报告身体状况。

4. 按卫生部门要求, 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

药和免疫接种。

学校防控措施

1.学校停止举办校内各种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等活动。

2.在卫生部门指导下, 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3.根据当地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决定, 学校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

(1) 原则上, 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 由小到大, 如由班级到年级, 由年级到全校, 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

(2) 如果14天内, 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 该班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 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班级需要停课时, 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 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 该学校可以全体停课。

(3) 停课前, 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外, 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 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4) 停课时间不少于7天, 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可根据放假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随时调整放假期限。

(5) 中小学校停课放假后, 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加强放假学生校外管理, 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高校停课后, 要加强停课学生的在校管理。

(6) 复课前, 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因甲型H1N1流感暂时停课的学生, 必须在恢复健康, 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复课证明后方可复学。

(7) 复课后, 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居家隔离治疗, 至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 (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 , 方可上学。

(8) 复课后, 学校或托幼机构还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 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至少持续1 4天。

4.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第二类情况时, 强化病例诊治、校内环境消毒、隔离医学观察者管理, 加强当地学校疫情监测、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等卫生防控措施。

重点加强相关学校防控措施的实施。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 对出现病例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实施全校 (园) 停课措施;对出现病例的高校实施学生停课不离校, 在校进行观察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加强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 避免学生聚集活动;并做好被隔离高校师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学校复课后, 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 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至少持续14天。

出现第三类情况时, 重点加强医疗救治工作, 尤其是重症病例的诊疗救治工作, 做到早发现、早诊治, 降低病死率。对重点或高危人群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措施;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有效。

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 对当地所有学校实施停课措施。强化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 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并重点做好被停课高校学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教育、卫生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强化风险沟通工作, 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四、停课、放假的实施程序

当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 如需要采取停课、放假等疫情防控措施, 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当地卫生部门在当地教育部门配合下, 组织调查, 核实疫情情况。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 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

3.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 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共同向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提出停课、放假的建议。

4.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后, 宣布执行。

5.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 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并争取相关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6.停课期间, 如有新病例发生, 可适当延长停课时间。

7.当停课、放假时间超过7天,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达到复课条件的, 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五、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防控甲型H 1 N 1流感, 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本资料源于卫生部网站)

3.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篇三

一、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发展云南现代教育事业。以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努力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实现普通高中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为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奠定坚实基础,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的客观实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态度,落实好国家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旺盛需求,通过构建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探索全面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目标的新机制。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经验,科学规划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交流协作,坚持课程改革的正确方向,认真落实、稳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各项工作。

(四)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全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实际,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鼓励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国家新课程改革,改出特色、改出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利于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在不同的学校层次和层面上推广实施。

(五)以校为本的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是新课程改革的主体,亦是构建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的具体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普通高中学校在课程改革工作中的自主权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实施新课程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实施新课程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三、目标任务

(六)构建普通高中课程新体系。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建设,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科研单位和学校的课程建设、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力,形成学校自主、区域统筹、多元参与、资源共享的课程机制,建设充满活力、符合时代需要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七)构建普通高中课程管理新机制。探索和建立符合新课程改革方向的课程设置、教学安排、课程实施、课程管理、课程评价的新机制,构建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格局。

(八)构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新机制。开齐、开足必修课程,合理设置选修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保证体育与健康、艺术、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维护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严肃性,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

(九)构建普通高中课程评价新机制。按照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通过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推进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改革,建立符合新课程要求的发展性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十)构建普通高中教材选用新机制。在省教育厅的规划和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要求的教材管理与选用机制,实现教材管理与选用的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和科学民主。建立既相对统一、又丰富多样的教材使用格局,以满足不同地区和学校对教材选用的需求,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要求的最终实现。

(十一)构建教师专业成长新平台。通过实施和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促进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的普及与推广,为教师素质的提升和专业成长提供广阔平台,藉此建设一支数量满足开课需要、能力适应课程要求、结构符合课程规定、素养一专多能的现代教师队伍。

(十二)构建教学管理新制度。通过探索行政班与教学班并行的教学组织形式,科学指导学生选课,严格学分管理等,建立有利于新课程实施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十三)构建教育教学研究新模式。积极开展基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育教学研究,以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为指导,加强研究性学习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努力寻求适合新课程改革的课堂教学方法和模式,有效促进教学方法、学习方式的转变。增强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创设学生主动参与、勤于思考、勇于探究、乐于合作的教育环境。建立民主、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心理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四、重点工作

(十四)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活动,充分认识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课程标准的内涵和实质,切实接受新课程的教育观念和方法,主动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十五)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课程实施、学分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教材选用、学科教学、资源建设、学生选课、师资培训等规范性文件,保证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规范实施,有序推进,稳步发展。

(十六)创新评价,促进发展。建立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案,并将评价结果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挂钩。学校要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成长记录、自评、互评等多种方式,全面考评学生的学业修习水平和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把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个性发展作为评价的重点,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省将建立统一的学生学习和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体系,构建发展性评价制度,及时评估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有效提高。

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制度,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将教师教学评价工作与教师专业发展评价相统一,通过评价促进教师的课程教学能力和素养的提高。评价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增强评价过程的反思、对话、交流和理解,营造轻松活泼的、富有激励作用的教学环境。

(十七)开发资源,建设课程。积极开发普通高中各学习领域的课程资源,鼓励普通高中学校充分挖掘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建立校际资源交流与共享机制,发挥课程资源的最大效能。准确理解新课程方案中课程结构和课程设置的创新性,把握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提高学校建设课程、实施课程和管理课程的能力,建立符合实际、灵活多样的课程体系。

(十八)全员培训,全程提高。在国家和省两级教师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州(市)、县(市、区)级和校本培训。通过通识培训、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培训等多形式和多样化的培训,完成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师“全员培训”、“全面培训”和“全程培训”的任务,全面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和力量,发挥师资培训、教研部门等机构的作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培训、咨询、服务、教师培养和提高等工作。

(十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按照国家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习领域、科目和模块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停开、削减通用技术、艺术或美术、音乐、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必修课程。各级各类学校在按规定开设好所有必修模块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开设选修课程的计划,逐步开设内容丰富的选修课程。一级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开设不得低于选修模块总数的60%,二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开设不得低于选修模块总数的40%,两类学校均须逐年提高选修课程的开课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二十)建立制度,合理选课。建立和完善学生选课指导制度。普通高中成立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课程小组。学科课程小组提出本学科的开课方案(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的学科、模块、时间、任课教师,课程说明,及选修课注意事项等),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编制学生选课指导手册,指导和帮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合理选课,制定富有个性的课程修习计划。

(二十一)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新课程实施的需要,进行教师、场地、设备等学校现有人力和物力资源的重组与优化,充分发挥其效益。完善学校教研组、年级备课组的建设,发挥其指导功能,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健全课程发展的专业咨询、指导和研修体系。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场地和设施设备,引进、开发与用好报刊、杂志、电子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等多样性课程资源。利用和争取学校所在地的工厂、农村、部队、社区、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为新课程实施提供丰富的课程资源支撑。

(二十二)加强科研,建设样本。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项目课题研究组,组织力量对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及时解决课程改革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省教育厅选择各层次、各类型的普通高中60所,建立省、州(市)共管的省级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样本学校。样本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课程改革工作。在新课程改革重点、难点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或课题研究并有所突破,成为全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重要示范基地,切实为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提供成功经验。省教育厅将对课程改革成果突出的个人、集体、科研项目和课题等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三)配齐教师,满足需要。争取在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下,按照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开课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需要配备师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合理编班教学,控制班额。学校要有计划地从师范院校、工科院校、职业技术学院遴选优秀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满足教学需要。要重点加强新增课程教师的配备,以保证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

五、组织领导

(二十四)组建各级领导与实施工作机构。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小组、专家工作组,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专业指导保障。

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解决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成立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全面部署实施新课程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相关副厅长及招生考试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教育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基建处、基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师范处、督导室、德育处、体卫艺处、省教科院、省电教馆、教学仪器装备中心、报刊社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在改革工作实施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家指导组,推进理论研究、政策咨询和学科教学研究,为新课程改革的行政决策、实施、监控等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支持。

各州(市)、县(市、区)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实施和指导工作机构,落实好国家和省的政策、部署及相关工作,加强对当地课程改革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

各普通高中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新课程改革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五)明确各级部门及学校工作职责。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的指导和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规划和推进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推进当地改革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基层和学校制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形成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教科研机构充分发挥研究、指导、服务功能,集中力量研究解决新课程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高等师范院校要积极参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普通高中学校是新课程改革的具体实施者,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健全与新课程相适应的学校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资源开发、教育教学评价和教科研等机制,逐步建立以校为本、以学生为本、体现学校特色的新课程体系和学校管理制度。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六)政策保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台一系列与新课程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师编制、经费投入、教学管理、督导评估、招生考试、条件装备等配套政策,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七)经费保障。省财政设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项经费,州(市)、县(市、区)财政应增设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课程改革工作的组织、培训、研究、指导以及相关配套建设等工作。

(二十八)指导保障。整合专家力量,组建一支服务于新课程改革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队伍,加强智力支持和业务指导。普通高中学校组建各自的专业咨询和专家指导队伍。

(二十九)培训保障。把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省高中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制定培训规划,创新培训机制、培训方式和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不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师资保障。高等师范院校主动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要求,根据改革需要,主动调整专业设置、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为普通高中学校输送符合新课程要求的合格师资。

(三十一)督导保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制,把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范畴,适时对当地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顺利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提供保障。

(三十二)舆论保障。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建立政府各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社区有效参与的新课程改革机制,营造“领导重视、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舆论氛围,为新课程改革实施提供舆论保障。

4.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篇四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规定,为落实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和《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鄂政督[201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通过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目标。

二、评估方式

根据鄂政督[2011]6号文件精神,督导评估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工作评价。以县(市、区)为单位,评价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实际效果。工作评价设定政府重视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关爱等5个A级指标,13个B级指标,30个C级评估标准。工作评价指标总分100分。同时,设置以下5个刚性指标,其中某一项指标经核实未达到要求的,暂缓通过评估验收,待整改后复核确认。

(一)义务教育学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县(市、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未达到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的(鄂财办发[2011]24号);

(三)未采取积极措施,按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消除D级危房,仍使用D级危房的;

(四)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未完成,城乡办学条件未能达到基本均衡的;

(五)农村学校教师补充、城乡教师交流机制尚未建立或运转的。

二是差异评估。通过监测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异,客观测算义务教育均衡系数,评价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均衡状况。数据监测包括校舍、设备和图书、教师、班级规模和体质监测等5个一级指标和10个二级指标。

三是满意度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围绕择校、教师队伍、管理水平、收费情况、学业水平等问题,广泛采集县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各方面人士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价信息。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组织督导评估组现场督导实施。督导评估组成员9-10人,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领导任组长,省督学、市州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同志及省教育厅机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二)差异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监测指标数据测算均衡系数,并进行均衡程度分析。

(三)满意度调查由各督导评估组负责现场考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统一制定相关调查表。

(四)工作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且达到了刚性指标要求、均衡系数符合监测评价要求、满意度达到80%及以上,提请

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四、工作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通过适当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县(市、区)自评报告所列情况进行初步复核,加强过程督导。经过复核,确认已具备督导评估条件的,组织开展正式督导评估。

(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计算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系数。对均衡系数符合监测评价要求的,组织开展现场督导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接受评估的县(市、区)下发督导评估通知。

(四)督导评估前一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接受评估的信息。

(五)现场督导评估程序如下:

1、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档案,以及财政部门拨款账簿,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核查监测数据。

3、召开座谈会并开展问卷调查,参会人员包括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领导、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等。收回有效问卷数不少于100份。

4、随机抽查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学区)、学校。原则上,一个县(市、区)至少抽查3个乡镇(学区),一个乡镇抽查1所小学、1所初中。

5、开展综合评议,形成工作总体评价意见,并对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督导评估意见,对未达到基本均衡标准的,督促县(市、区)人

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后再行回访或复查。

(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根据督导评估及县(市、区)整改情况,经复核确认,提请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并报教育部审核认定并授牌,同时将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篇五

沪教委基„2006‟6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现将《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6学年起,本方案将在部分区县试行。非试行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3所学校(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为试点学校,开展试行工作(请于9月10日之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我委基础教育处)。

各区县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中小教、督导、德育、教研、科研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试行和推广工作。在试行工作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人员培训、经验总结等工作。请你们将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及对评价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相关处室和部门,以便在试行中不断完善中 1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二○○六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竺建伟、焦小峰联系电话:23116704、23116703)

主题词:教育中小学素质评价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9月7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以下简称《成长记录册》)的日常性记录基础上进行。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学年评价。在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时,以各学年评价为基础,再做出学段评价。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精神,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引导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作为学生在该学段学业是否合格、准予毕业的依据,也可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时的参考。

二、基本原则

1.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全面评价学生,全面反映中小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2.按照《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上海市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以及《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的要求,构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维度评价学生发展水平。

3.以《成长记录册》为基础,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要反映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综合素质及个性发展的关键指标,各指标的具体评价内容与标准在《成长记录册》上要有详细的评价和记录要求,每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本学年《成长记录册》上的记录为基础。

三、评价指标

1.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按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方法逐步细化。一级指标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

2.“德”的二级指标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德育学科学习三个方面。其中,思想品德的三级指标包括热爱祖国、勤奋自强、诚信守法、文明礼貌、团结合作五个方面;社会实践的三级指标包括学农学军、实践活动、劳动表现三个方面;德育学科学习的三级指标包括学习表现、学习能力、学习成绩三个方面。

3.“智”的二级指标包括学习表现、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学习成绩四个方面。其中,学习表现的三级指标包括学习态度、学习习惯两个方面;实践能力的三级指标包括实验操作能力、技术操作能力、学科实践能力三个方面;学习能力的三级指标包括阅读交流表达、科学探究两个方面;学习成绩的三级指标主要是各学科(德育、体育、美育学科除外)成绩。

4.“体”的二级指标包括健身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学科学习三个方面。其中,健身锻炼的三级指标包括锻炼习惯、健身能力两个方面;身体体健康的三级指标包括体质健康、卫生习惯两个方面;体育学科学习的三级指标包括学习表现、学习能力、学习成绩三个方面。

5.“美”的二级指标包括艺术活动和美育学科学习两个方面。其中,艺术活动的三级指标包括活动表现、审美欣赏两个方面;学科学习的三级指标包括艺术学科的学习表现、学习能力、学习成绩三个方面。

6.各三级指标的检测要素主要来自《成长记录册》中的记录,记录登载配套软件后,将自动生成各学年、各学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指标的评价结果用“优”、“良”、“合格”、“不合格(或须努力)”记载。

7.初、高中学段综合素质评价设置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载栏。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既反映学生学科学业水平的状况,是学生是否合格、毕业的依据,同时也是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基础性信息依据之一。

8.综合评价另设“突出表现”或“特长”记录栏,概述性表述学生思想品德突出表现和兴趣特长突出表现,总字数控制在50字以内,若无突出表现或特长则不记录。

四、实施要求和办法

1.在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实施中,要特别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坚持发展性评价,检测评价时,要以《成长记录册》为基础,既要重视结果评价,更要注重过程评价,关注学生进步和发展

状况;坚持学生自我评价原则,重视体现学生对自己成长发展的自我评价,以引导学生学会自我诊断、自我反思;坚持多主体评价,学生本人、同学和教师都是评价的主体,重视调动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主动性,同时,吸纳家长、社会的评价意见。

2.重视同学互评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学生互评应采取班级互评、小组(队)互评等形式,小组互评的学生数在10人左右。

3.评价由班级评价小组负责。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本班主要学科的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等成员组成,人数为5人左右。班级评价小组成员中的学生和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在本班级学习、授课时间不少于1年。每一个学科教师和班主任都要重视以学生发展为本,把握每一位学生的心态、身体、心理的发展状况,科学、综合地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做到有日常记录积累,有个案分析指导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小学起始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可由学校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制订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

六、评价结果的运用

1.每学年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课程培养目标要求的重要依据。

2.各学段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是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3.中小学校应该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诊断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管理保障

1.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

组,负责综合素质评价试行工作的研究、宣传、试点与推广工作。市教委组织力量在“管理通”平台基础上,研制《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配套软件,实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数字化操作。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区县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明确校长、教师、班主任等人员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职责要求,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以及《成长记录册(试行)》配套软件的推广、培训工作。

3.试点中小学校要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校《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程序,组织开展《成长记录册》的文字版本记录和配套软件数据填写,在此基础上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校要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记录和评价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要加强评价实施过程中的诚信教育,坚持实事求是和诚信原则,加强民主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4.市、区(县)德研、教研和科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研究,要对本方案试行、推广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总结经验,提出对评价方案及实施操作要求的修订意见。

6.学前教育专业实习方案 篇六

教学见习是幼儿教育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对幼教专业学生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至关重要。

一、见习指导思想

树立从事幼教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做好启蒙教育,为祖国培养高质量的优秀人才打好基础。

二、幼儿教育专业见习的目的

1、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

通过见习使学生把课堂上所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处理好学与用的关系,在实践中逐步将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能力。

2、检验所学的知识

15级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一年多的专业学习,已初步掌握有关幼儿教育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教学见习就是检验所学知识及掌握的程度,以便及早地发现问题,加以祢补。

3、向社会学习

教学见习是学生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是为了使幼教专业的学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社会。这一过程对即将毕业的学生十分重要。参加工作要面对现实,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确定自己的目标和理想,使自己德才兼备,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真正有所作为。

三、见习的组织与管理措施

1、为加强见习的组织管理,保证见习效果,在学校的领导下,成立见习指导小组,具体指导本次见习活动的实施。见习组长:徐立华 副组长:吴广宁

组员:李卓、于敏、蒋超越、范丽莎、曲伟强、李明冉、杨青、郝哲、赵萌萌。

于10月10日开始,每批见习时间为两周。

2、本次见习活动,共分二组进行,每组21人,每组选一名小组长,有两名带队教师带领,3、见习期间按时上早操、晚自习。

四、教学见习的任务 1.全面了解幼儿园

见习中,学生分别参与幼儿园托、小、中、大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要对幼儿园的性质和工作任务做到全面了解,提高对幼儿教育工作的认识。

2.学习掌握幼儿园常规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实施全面教育即体、智、德、美四个方面的教育是幼儿教育的基本原则,把这四项教育内容贯穿在组织幼儿的一日活动各环节之中,把幼儿培养成为具有健康体魄、良好习惯、优良品德和美好情操的人,成为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

3.参与设计、布置幼儿园活动室

环境是幼儿教育的一种手段,也是幼儿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的条件,学生要对见习班的活动室进行一番设计、布置,为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从中了解幼儿园活动室设置与幼儿教育之间的连带关系。4.掌握评价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方法

能否正确的评价他人和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检验、衡量教师素质的主要标准。学生要开展相互评议和自我评价活动,对照检验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的情况,使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五、教学见习的评价

教学见习成绩考核根据见习的任务和内容要求,并结合见习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检查、衡量评价。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84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见习成绩按比例纳入学习成绩考核。

1、保育见习成绩(30分)

由见习班教师根据见习生在保育教育中的情况确定并写出评语,见习期间表现分数由本校带队(指导)教师根据“对见习学生的要求”规定对照学生的实际情况,共同议定,确定等次,写出评语。

2、教育见习成绩(70分)(1)由见习班教师和本校带队(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的课堂教学(每生必须讲一堂评价课)做出评价(20分)(2)见习结束时,每生根据见习期间的表现,认真总结,写出见习总结(25分)和学前教育专业见习报告(25分)。

保育员见习指导书

根据保育的性质、任务和保教结合的原则,对保育见习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目的在保育见习中作为考评标准的依据。

来园:来园是幼儿一日集体生活的开始,也是保育最紧张的环节之一,各班教师要在这短暂的时间里为本班幼儿做很多的保育工作,室内外卫生、接待幼儿和家长、观察幼儿情况、幼儿服装的放置、晨检等。盥洗:做好盥洗前的准备、盥洗指导、养成卫生习惯 饮食:包括早餐、午餐、水果、晚餐等,保证卫生、安全

睡眠:保证幼儿睡眠时间和质量,检查纠正幼儿的睡眠姿势并能安全、放松的入睡。

户外活动:包括锻炼、游戏、早操、课间操、散步等,注意安全、防护教育,防止运动事故的发生。

教学活动:正确使用教具、玩具。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游戏活动:形势符合幼儿特点,合理设计游戏过程。

离园:清扫卫生、整理幼儿服饰物品、幼儿总结性谈话、与家长汇报交接、检查教室 教育活动见习

来园:养成礼貌待人的习惯,整洁卫生习惯,盥洗:做好盥洗指导、养成卫生习惯 饮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睡眠: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

户外活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勇敢自信等品质 教学活动:审美能立、创造力等培养

游戏活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勇敢自信等品质

离园:善于使用表扬鼓励等方式对幼儿进行各种习惯的教位及要求。

幼儿园见习指导教师职责

1、与学校带队(指导)教师商定执行计划的办法和方案,给学生布置具体的任务。

2、见习学生介绍教学情况,教学计划及教学经验。

3、指导学生钻研教材、进行备课,审查、修改见习学生的教案,指导见习学生准备教具。

4、听见习学生讲课、组织活动,课后评议,及时对见习学生给予指导,指出优缺点,评出见习考核成绩。

5、对见习学生保育、教育工作成绩进行鉴定并确定评语。

见习守则

1、正确认识教学见习的意义,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对待见习工作。见习中要刻苦钻研,虚心求教,大胆创新,努力克服困难,按要求完成各项见习任务。

2、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自觉服从领导,遵守各项规定和制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积极热情地关怀幼儿的健康成长,亲身体验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实际工作,要同幼儿教师和保育员一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付出辛勤的汗水。

4、为人师表、仪表端庄、衣着大方,讲文明、有礼貌、不吸烟、不喝酒、不自由散漫。

5、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团结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6、爱护公物,借用见习学校的图书、仪器、教具等要及时归还,不得损坏,丢损赔偿。

7、保证安全。来回路上注意安全,到见习点后注意幼儿安全,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措施和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见习任务的圆满完成。

教务处

学前教育系

2016年9月30日

实习实施方案

7.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篇七

1.1 我国家禽产业化育种的特色

产业化育种与研究性育种显著不同, 主要表现在:育种制种规模大;主要观测项目集中3~4个;选择目标必须对准现实和未来市场;育种周期要尽量短, 控制在三年至三年半内;育种制种技术性强, 成功把握要最大化;要求育种人员素质高, 选育与推广应用密切结合的原则。

例如:我国黄麻羽鸡育种大公司有20多个。他们基础群量都很大, 一般都有5000万只到几十万只, 而且都是采用人工授精技术, 电脑智能孵化进行繁殖, 进行闭群繁育, 表型选择的基础上的横交固定, 形成多个合成系, 已经有生产性能比较稳定的基础鸡群。但由于早期增重慢, 育肥效果差, 耗料多, 繁殖率低“四大缺陷”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克服这些缺陷, 现在必须进行产业化育种制种, 即以家系为主的系统选育。

根据二十世纪上中叶, 国外100多个鸡的育种公司, 到二十世纪末仅三大肉鸡育种公司的经验和教训, 在21世纪上叶我国黄麻羽肉鸡育种公司, 可能在我国华南、西南或华东地区;白羽肉鸡和特优肉鸡育种可能在华北或东北地区。可能最终形成三大肉鸡育种公司。它们的竞争主要是育种科学技术上的竞争, 因为其它条件彼此基本相当。其结果是:其它公司的标准鸡场可能成为联盟公司的祖代、父母代制种场或商品鸡生产场。具有我国特色的肉鸡育种技术, 特别是黄麻羽肉鸡育种制种技术, 值得认真研究, 并进一步试行推广应用。

1.2 配套品系系统选育程序

1.2.1 品系形成

杂交→回交→横交固定→基础群→家系育种。例如→黄麻羽肉鸡选配→家系人工授精→家系采种蛋→家系入孵→家系出雏带号、称重→8周龄称重、羽色等选择→140~150日龄再次表型选择→按家系上笼, 做笼位记录→280日龄将收集的家系全部资料进行综合指数选择→287日龄选种→300日龄选配→进行下一个世代家系繁殖。

1.2.2 采用国际统一编号

010101→602030, 前两位为父号, 中两位为母号, 后两位为子代号。充分利用全同胞、半同胞混合家系, 而肉鸡父系主要是半同胞选育。

1.2.3 体质外貌选择标准

体质外貌质量性状 (阈性状) 用表型选择, 详见表1。

1.2.4 数量性状统计

(1) 凡是数量性状, 如产蛋数、蛋重、体重等都采用综合指数选择, 公式如下:用电脑程序进行计算。

I为选择指数;i观测项目;Wi加权值;h2i遗传力;Pi表型值;P表型值平均值。

(2) 当采用“双选育种法”时, 如上述A、B两系, 可分别计算IAIAB, 同样, 有IBIBA, 通过它们可计算综合选择指数IC, 例如:

IC=姨IA.IAB根据IC值确定所选留的家系鸡。

(3) 各系采用核心群选育法, 即60个家系的公鸡, 选择最优的10个为核心群, 其余50个为一般群, 进行混合家系选择。以后种公鸡主要来源于核心群。

★体质外貌鉴定是根据上述标准, 制定“十六法”, 即“十看六摸法”:

★十看:首先看整体外观是否合格, 然后 (1) 冠髯耳; (2) 鼻、眼; (3) 喙、舌; (4) 头、颈; (5) 翅、背; (6) 胸、腹; (7) 脚、爪; (8) 尾、泄殖腔; (9) 羽被; (10) 羽色。

★六摸: (1) 头、颈; (2) 翅、背; (3) 胸、腹; (4) 脚、爪; (5) 耻宽; (6) 腹宽。

1.2.5 三品系配套模式

根据广东各大公司的实践经验, 在三系制种中, 普遍采用矮脚鸡, 含dw基因, 参与制种, 种鸡经济效益可以提高40%以上, 其中节省饲料20%以上;商品鸡可以提高10%以上。已经获社会经济效益30多亿元。

2 零世代家系系统选育

2.1 零世代选种

2.1.1 基础群整群

表型选择, 特别是对有病鸡、冠萎缩、冠发白、肛紧缩、冠髯发白、耻骨距不到三指宽的鸡进行淘汰。从理想型公鸡中, 选2~3%, 即60只, 为零世代家系公鸡。

2.1.2 调整笼位

把每笼的鸡数调整到2~3只鸡 (数量一致) 。可以观测5000~7000只基础群种鸡。

2.1.3 记录笼位产蛋期

必须在同一日龄内, 单独记录成年母鸡在30~60天为宜。

2.1.4 拣蛋

每天一次性拣蛋, 即在下午4:30分之前, 4:30分之后的计为第二天的产蛋数, 做好记录。根据笼位产蛋总数, 计算平均饲养日产蛋率, 进行笼位选种。可以选出20%的高产鸡笼位, 约1000~1400只优良母鸡。

2.1.5 选择

根据体质外貌选定60只公鸡, 根据产蛋性能选出1200只母鸡。

2.2 零世代选配并组建家系

2.2.1 组建家系

一只公鸡随机配20~25只母鸡 (必须是整笼位) 。牢记:为不影响鸡的产蛋性能, 不要调整原高产母鸡的笼位。在人工授精时, 按选配计划寻找要配的家系种鸡笼位。根据基础群成年公鸡表型选择和母鸡笼位记录的产蛋性能进行选配, 如:选60只公鸡, 每只选定的公鸡, 随机选配20母鸡, 计1200只。共组建60个家系。

2.2.2 采种蛋时间

原有配的公鸡停输精后5天, 用新的家系公鸡输精, 在第13天开始采用新的家系公鸡的种蛋。此前后可以采生产用蛋。

2.2.3 入孵

每采10天种蛋入孵一次, 连续入孵2批。

2.2.4 特别注意

(1) 捡种蛋时, 蛋上要记号。大头记品系号、公、母鸡笼位号 (家系号) 、采蛋时间。 (2) 每天采的种蛋, 放在孵化室指定的地方, 前5天的蛋小头向上, 后5天的蛋大头向上, 但孵化前一天必须全部大头向上。

2.3 零世代家系入孵

码盘:将同一个家系的种蛋放在同一个孵化筛内, 建立入孵登记卡。按孵化室的标准规程进行孵化。比一般孵化最好落盘时, 与拣雏推迟2小时, 出雏温度37.3℃。

到19天照蛋后对白蛋、血蛋进行登记后落盘。同一个家系的蛋必须放在同一个盘内或网兜内。盘内必须放一个出雏登记卡, 卡上注明公鸡家系号、出雏蛋数、出雏时间。

出雏前准备工作:准备出雏相当数量的翅号、出雏记录本, 电子秤等。

两批出雏至少6000只雏鸡, 每个家系按4只母雏选留一只公雏, 大约留750只公鸡。每个家系随机抽测50只雏鸡体重。

按国际标准统一戴号, 戴好翅号。凡新参与带号的技术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带号技术培训。凡带好翅号后, 要互相进行检查是否带在标准的位置, 以防掉号或伤翅膀。

2.4 零世代育雏育成期家系观测及选择

按兽医要求进行标准免疫、检疫, 记录每只鸡的死亡淘汰原因。

按育雏育成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强调各家系鸡都必须在同样环境下观测。

种雏在56日龄前按自然光照充分采食。观测鸡数不少于3000只, 56日零称重, 并按育雏鸡原始记录进行登记。

根据发育程度选性早熟的公母鸡进行选种。选种: (1) 重量在平均数以下的鸡进行淘汰。方法:先抽测公母各50只鸡称重, 算出平均数; (2) 淘汰:参考“十看六摸”进行表型选择, 特别是羽色不合要求、性成熟晚, 有其它损征的全部淘汰。一般淘汰60~75%。

2.5 零世代成年期家系观测

到154日龄 (22周) 上成年鸡笼, 按种鸡标准进行饲养。按家系, 随机抽测公母鸡各15只体重。

按家系装笼, 同一笼位是同一公鸡的后代, 每笼最好放母鸡2只, 记笼位产蛋记录直到280天。

称开产10%时的蛋重, 即每个家系50个蛋的单个蛋重。

280天日龄按上述要求记录家系产蛋量;称蛋重、体重。

记录每只鸡的死亡或淘汰原因。

2.6 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综合指数选择与选种

进行60个家系育种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 并进行全面家系综合指数选择;根据记录资料, 进行资料统计, 计算综合选择指数。按该资料进行选择, 并到现场选重。

母鸡除家系选择外, 还必须进行家系内选择及一般家系选择。共选出至少1500只, 其中最好的200只。最好的母鸡主要来源于核心群家系, 其余来源于一般家系群, 即卫星群。

3 一世代选育家系的系统选育

3.1 一世代选配期

从零世代41周龄, 10个核心群家系中选出最好的10只公鸡, 选出1500只母鸡中最好的200只, 组建核心群家系。根据各个家系的成绩选取10个家系进行避免全同胞和半同胞后的随机选配。

其余50个家系为混合家系, 公鸡都来源于核心群的同胞兄弟;母鸡来源于较好的1500只母鸡, 用混精输精, 作为扩繁群, 即卫星群。

经选配, 同样共组成60个一世代新家系, 包括混合家系进行两批家系繁殖。

10个核心群带翅号;卫星群不再带翅号, 进行群选群育, 但与配公鸡来源于核心群。

3.2 一世代家系育雏育成选育观测期

按兽医要求进行标准免疫、检疫, 记录每只鸡的死亡淘汰原因。

按育雏育成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种雏在7~56日龄前按自然光照充分采食。至少观测公、母鸡3500只鸡。56日零称重, 并按育雏鸡原始记录进行登记。

根据发育程度选性早熟的公母鸡进行选种。选种:重量在平均数以下的鸡进行淘汰。方法:先抽测公母各50只鸡称重, 算出平均数;淘汰:参考“十看六摸”进行表型选择, 特别是羽色不合要求、性成熟晚, 有其它损征鸡全部淘汰。一般母鸡淘汰60~75%。

57~154日龄, 继续按日报表常规记录耗料、免疫、体重 (周) 、死淘等, 统计0~22周成活率。

3.3 一世代家系成年鸡选育观测期

到154日龄 (22周) 上成年鸡笼, 按种鸡标准进行饲养。

上笼时按家系称抽测母鸡和公鸡的体重。每个家系抽测不少于30只。不足30只的家系公鸡淘汰。

按家系母鸡装笼, 同一笼位是同一公鸡的后代, 每笼最好放2只, 记笼位产蛋记录, 直到280天。混合家系按群体观测记录, 但观测项目与核心群家系完全相同。

称开产10%时的蛋重, 即每个家系50个蛋的单个蛋重。

280天日龄按上述要求记录家系和混合家系产蛋量;称蛋重、体重。

记录每只鸡的死亡和淘汰原因。

154日龄上种鸡笼。上笼后产蛋记录到66周, 统计66周入舍及饲养日产蛋量。

3.4 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综合指数选择选种

进行60个家系育种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 并进行全面家系综合指数选择;根据记录资料等, 将资料统计, 计算综合选择指数, 计算包括56日龄体重、280日龄产蛋量及蛋重, 育雏育成成活率及其它 (冠高、羽色、胫色、皮肤色、胫长等) 外貌评分等, 进行选种。选出10个最好的家系, 同时选出最好的10个家系的公、母鸡。

母鸡除家系选择外, 还必须进行家系内选择。共选出1500只, 其中最好的200只, 最好的母鸡主要来源于核心群家系, 其余来源于卫星群。

4 二世代家系系统选育

4.1 二世代选配期

根据统计到40周龄产蛋记录, 41周龄利用综合选择指数选取1500只母鸡, 60只公鸡组建家系60个 (一只公鸡, 20~25只母鸡) 。根据各个家系的成绩选取10只家系进行避免全同胞的随机选配。留二世代核心群家系的公雏和母雏。

其余50个家系为混合家系, 公鸡都来源于核心群的同胞兄弟;母鸡来源于较好的1500只母鸡, 用混精输精, 作为扩繁群及卫星群。

核心群公母鸡全部戴号, 卫星群不带翅号进行群选群育, 但与配公鸡来源于核心群。

44周龄开始, 将B、C两系中10个核心群家系公母鸡进行正反交, 同样按以上项目进行全面观测。

4.2 二世代育雏育成、成年观测期

除“双选育种法”外, 其他项目和观测方法与一世代完全相同。

4.3 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综合指数选择选种

用“双选育种法”进行选择, 其他与一世代同。

5 三世代家系系统选育

5.1 三世代选配期

根据二世代选种结果, 选取1500只母鸡, 60只公鸡组建家系60个 (一只公鸡配25只母鸡) 。根据各个家系的成绩选取10只家系进行选配, 尽量避免全同胞的随机选配。留下世代的公雏和母雏。

其余50个家系为混合家系, 公鸡都来源于核心群的同胞兄弟;母鸡来源于较好的1500只母鸡, 用混精输精, 作为扩繁群, 即卫星群。

核心群公母鸡全部戴号, 卫星群不带翅号, 进行群选群育, 但与配公鸡来源于核心群较好的公鸡。

44周龄开始, 将A、B两系中10个核心群家系公母鸡进行正反交, 同样按以上项目进行全面观测。根据观测结果用“双选育种法”进行选择。

5.2 三世代育雏育成、成年观测期

除“双选育种法”外, 其他项目和观测方法基本相同。

5.3 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综合指数选择与选种选配

原有家系鸡应该按国家测定站要求, 观测群体记录, 直到66周龄 (462天) , 这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采祖代鸡种蛋或父母代种蛋出售, 其它与一世代同。

根据观测结果用“双选育种法”进行选择, 然后全群进行随机选配。

例如:经过上述三个世代的选育, 只有四只公鸡留下了血缘, 其中15号公鸡含有25%的血缘, 成为理想的标准品系, 例如图2。

6 结论与探讨

每个配套系按上述办法至少选出三个品系, 其中B系为含dw基因的矮脚鸡, 在二、三世代中分别与C系和A系的核心群进行了“双选育种”, 这样该配套系有很好的配合力, 即杂种遗传力优秀, 育种周期可以缩短3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品系系统选育工作已经结束。此后进行表型选择, 随机选配, 自群繁育, 并用三系杂交配套推广应用。以上方法在北京白鸡、京星肉鸡、宫廷凤凰鸡等试验应用效果很好。肉鸡育种基本实现了安全、快速、完好的目标。

8.教育硕士实习方案试行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五條 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七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二)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四)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

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出具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六章 升级和跳级

第二十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结束后自然升入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的高年级学习。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章 评 价

第二十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照本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执行;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由学校组织实施。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屢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分下列不同情形,颁发本省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三):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标注“毕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三)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标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订购和验印,学校颁发。

第十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生统一建立教育档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应永久保存。

义务教育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其教育档案及学籍档案应当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州(市)和县(市、区)主管单位代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合并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籍是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的依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州(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和职业初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5日起施行。《云南省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办法(试行)》(云教普字〔1993〕第004号)、《云南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缓学、免学、停学管理办法》(云教普字〔1993〕第0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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